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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畢業論文 經濟法畢業論文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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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畢業論文 經濟法畢業論文精品多篇

優秀馬克思博士論文題目 篇一

1、馬克思社會結構理論及其對和諧社會建設的啟示

2、毛澤東政府管理思想與服務型政府建設關係研究

3、馬克思自由觀及其當代價值研究

4、經典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研究

5、馬克思社會和諧思想研究

6、馬克思主義婦女解放理論研究

7、馬克思恩格斯道德教育思想研究

8、馬克思恩格斯生態文明思想研究

9、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教育觀研究

10、馬克思恩格斯民生思想及其在中國的運用與發展

11、胡錦濤廉政思想研究

12、延安時期馬克思主義大眾化研究

13、意識形態結構視域下中國主導意識形態問題研究

14、馬克思人與自然關係理論的多維審視

15、毛澤東水利思想及其當代價值

16、馬克思主義生態觀研究

17、馬克思宏觀經濟思想及其當代價值

18、馬克思主義執政黨自身改革比較研究

19、論馬克思的公平思想

20、馬克思恩格斯城鄉關係思想及其當代價值

21、馬克思人民主體思想研究

22、馬克思主義黨內關係理論及實踐研究

23、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的時代化研究

24、現代性的信仰困境與信仰塑造

25、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引領多樣化社會思潮的基本經驗與對策研究

26、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政治功能及實現形式研究

27、馬克思恩格斯精神生產理論研究

28、馬克思資本理論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29、合法性視閾下中國共產黨長期執政研究

30、中國共產黨執政理念教育研究

31、馬克思主義學習型政黨建設的哲學思考及其發展分析

32、馬克思社會發展理論及當代價值研究

33、馬克思自由觀研究

34、論社會主義和諧文化及其構建

35、馬克思主義科技觀研究

36、人類的命運與歷史的指向

37、馬克思對黑格爾的五次批判

38、科學發展觀的價值論思考

39、關於青年馬克思主義者培養的若干問題研究

40、馬克思恩格斯幸福社會理論及現實意義

41、科學發展觀視域下的中國城鎮化戰略研究

42、馬克思發展共同體思想研究

43、馬克思幸福思想研究

44、馬克思政黨理論研究

45、毛澤東的日本觀研究

46、馬克思社會有機體理論的方法論

47、馬克思恩格斯生態思想在當代中國的運用和發展

48、列寧晚年政黨思想研究

49、中國共產黨制度執行力研究

50、黨領導社會管理體制創新研究

51、執政黨視野下的我國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研究

52、當代中國轉型期國民素質現代性及其建構

53、中國共產黨黨羣溝通機制研究

54、馬克思主義國家與社會關係思想的中國化樣態研究

55、馬克思生態觀研究

56、毛澤東實踐智慧研究

57、列寧文化建設思想研究

58、論馬克思主義整體性的認識和把握

59、馬克思人類解放視閾中的人權觀

60、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人馬克思主義理論教育思想發展研究

淺談民商法碩士論文 篇二

《 探析民商法中的連帶責任 》

摘 要 民商法中的連帶責任主體涉及範圍很廣,不僅有國家機關、企業法人還包括了合夥組織以及個人,民商法對於這些主體的連帶責任亦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包括了共同侵權情況、共同危險行為和共同責任三種情況下出現的連帶責任;這一規定的出台是為了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但是隨着法律的運行,該規定也出現了一些侵犯其他人權利的弊端,因此,本文以此為出發點,對連帶責任進行了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議。

關鍵詞 民商法 連帶責任 合法權利

作者簡介:張笑荷,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法學專業本科在讀。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6)02-281-02

我國民法和商法都有涉及連帶責任的規定,但是對於該規定的細緻化劃分和適用並沒有完善的法條。民商法之所以提出連帶責任也是為了防止債務人之間互相推卸責任的現象發生,在現實中,該規定的適用率也比較高,足可見連帶責任設立的重要意義。

一、連帶責任的內涵

至今為止,我國民商法中並未從法理的角度對連帶責任進行過全方位的定義和解釋。然而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連帶責任進行了研究和解釋,比如 “連帶責任是違反連帶債務或共同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不問各自應承擔的份額, 也不分先後順序,都應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全部或部分承擔而無權拒絕的民事責任”等。這些概念指出了連帶責任的具體適用辦法,但是在推廣中並不能得到人們的普遍認同。就目前來説,人們有一種約定俗成的認可性觀點:連帶責任是一種涉及責任主體比較多,但是任何一個主體都必須對全部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一種規定。

二、連帶責任的構成要件

民商法規定了普通民事責任的構成要素: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主觀過錯。但連帶責任可以説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當然滿足以上基本條件是必須的,除此之外還應滿足如下條件才可:其一,債務人至少是兩人以上。其二,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是一種債的關係,而且密不可分。其三,連帶責任涉及的客體必須是種類物,這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一旦客體為特定的物,那麼債務由其他債務人進行清償也就難以實現。其四,連帶責任的履行,必須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事前約定。

三、連帶責任的類型化分析

民商法中涉及的連帶責任種類繁多,且法律均對之做出了相應的規定,本文就幾種常見的進行分析研討:

(一)共同行為之下造成的連帶責任

共同行為之下造成的連帶責任可具體分為以下兩種:其一,共同侵權情況下產生的連帶責任。所謂的共同侵權情況下產生的連帶責任是指兩個以上(包括兩個人)由於有着共同主觀故意或者過失,而且由於這種原因造成了對他人利益的一定損害,從而一起承擔債務責任的一種連帶責任。據規定,這種情況下的連帶責任是需要所有責任主體共同承擔的,但是實際執行卻會出現一定的問題,比如説,如果造成他人利益損害不是由於責任人主觀故意或過失,那麼是否還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呢?對此基本有兩種觀點:有的人認為由於不是行為人主觀意識造成的,就不應讓其承擔連帶責任;反對者則以造成的結果為依據,認為既然實際當中他們的行為已經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損害,那麼不管主觀意識如何,都應該為其承擔後果。由於沒有確切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往往會視情況而定。其二,在共同危險行為下產生的連帶責任。具體上來説,在存在共同危險行為之下,一旦出現無法明確具體責任人造成的損害結果,即要對共同危險行為人判定承擔連帶責任。相對於共同情況下造成的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不明確情況,這種連帶責任在相關的法律條例中獲得了認可。這對連帶責任的具體實施也有現實的意義,能夠彌補長期以來對於共同危險行為造成的侵權責任的判決的一大空白,可以説這是法律的進步和司法實踐的有效結果,有利於我國的法律制度建構和法治文明建設。

(二)委託代理行為中產生的連帶責任

代理行為和承擔連帶責任是不等同的,只有代理行為出現違約的情況下代理人才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代理人明知道自己代理的行為是違法的或者不能夠履行的還故意為之,就必須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之所以規定委託代理行為中的連帶責任就是為了制止這種明知違法而故意為之的代理行為。這種連帶責任是一種事先的規定,能夠更為有利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司法公平。

(三)由承擔保證導致的連帶責任

由保證導致的連帶責任往往是由於在前期保證階段對保證方式和具體辦法要求不明導致的。債務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約定就會出現責任承擔的問題,因而保證人的責任是無法逃脱的。但是法律規定了如果提供保證的人是兩個以上就必須事前説明擔保人之間的具體責任,如果前提忽視了這一點,在承擔責任的時候就會轉化成共同承擔。一旦債權人無過錯,承擔者之間就共同負責賠償,這種情況時常發生在公司的侵權糾紛案件之中,民商法將這種連帶責任種類融入其中也是為了有效的阻止或者減免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

四、設立連帶責任制度的立法意義

綜上可以得之,連帶責任的每一個主體都有承擔全部債務以實現債權人合法權利的義務。當然同樣的,債權人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者事前約定對任何一個連帶責任債務人進行債務的追償。其中的連帶責任主體有兩種:第一,這些債務人本身就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第二,這些連帶責任主體對於內部責任並不應該承擔。這裏就存在一個點,為什麼法律要規定一些不需要承擔責任的人來承擔一份債務的全部責任呢?因為這種規定無疑就會加重本身不應承擔責任的人或者是本應該承擔部分責任人的責任,這就引出了設立連帶責任的意義:即使某些債務人本不需要承擔一定的債務或者不需要承擔全部債務,但是由於其與真正債務人存在一定的法律關係或者事實的關係,通過連帶責任的綁定,讓他們去有效的制約和監督真正債務人的違約行為,從而更好的保證債權的實現,是一種共同作用實現或者制止違法行為的制度和規定。

五、民商法中連帶責任存在的問題 (一)隨着民商法規則的變化,司法中有關損害人利益的賠償發生了本末倒置的現象

實體法與民商法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因此民商法的制定、修訂以及適用都不能忽視實體法,且需認可實體法所要保護的一切利益,否則民商法的存在就等同於形式,不能真正保護當事人的合理權益。此外,一旦現實中程序法和實體法發生了一定的衝突,首先要以實體法為主,這是考慮當事人利益的需要。司法實踐中最典型的一種本末倒置就是人身損害賠償方面的規定:為了配合程序法中的共同訴訟,把實體法中發生的共同侵權現象進行重新定義和認識。

(二)法院沒有正式受理侵權行為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訴的侵權者和被起訴的侵權者之間分擔的責任

從法律角度來看,在案件受理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訴侵權者的責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從司法的角度來看,對責任人和賠償範圍進行圈定還是十分必要的。實踐中,一旦原告對其中一部分侵權人進行起訴,法律則忽視對其他侵權人責任的追究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表現,顯失公平。法律的本質是公平的,因此法院受理原告對侵權人進行的訴訟,理應當進一步確定責任的承擔。但是對於那些未被起訴的侵權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而置之不理是有悖法律對人們的保護意義的。

(三)把原告擁有的選擇權調到執行階段之後存在不合理之處

司法實踐中,倡導能夠合併的訴訟不要分開行使,鼓勵人們減少訴訟,尤其是在共同侵權的案件中,更要堅持減少訴訟的原則。但是權利的最終行使依然掌握在原告手裏,法院只能規定,不能要求其如何行使。且實體法給予原告的實體權利和訴訟請求權往往會發生衝突,比如原告只對部分侵權人進行起訴,這種權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目前法律將原告的選擇權行使放在了執行階段之後,這是非常不合理的,試想一下,在執行之後再讓原告進行訴訟對象的選擇,那麼有很多在前期應該得到解決的問題就難以執行,這種做法顯失嚴謹,且對侵權人以及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六、完善我國民商法中連帶責任的建議

(一)在《侵權法》中填入必要的公共訴訟

必要的公共訴訟主要分為固有的必要公共訴訟以及類似的必要公共訴訟。固有的必要公共訴訟指的是當訴訟標的一樣時, 要讓幾名當事人共同進行訴訟。並且,法院應對該種訴訟一併審理。簡言之,在幾個當事人和對方當事人中只存在一個訴訟標的時, 若當事人想要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以及義務的時候,法院應要求幾人一起提起起訴。類似的必要公共訴訟指的是把訴訟標的客觀上的牽連性質也納入到考慮的範圍內,法院對幾人一起起訴或者是將相同的情況合併審理,而與此同時,幾人也能夠一起或者單獨被起訴。

(二)把共同侵權所承擔連帶責任的一類訴訟歸類必要訴訟

我國程序法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當事人權利,因此想要更好的保護原告的訴訟權利、被告的權利以及連帶責任人應該具備的權利,就應該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尤其是要將共同侵權所承擔連帶責任的一類訴訟歸類必要訴訟,而不能一味的將其認定為共同訴訟,其目的亦是為了更有效的保障承擔連帶責任的責任人在承擔責任之後可以有法可依,向任何其他債務人進行追償。據此,原告也就可以任意的在承擔連帶責任的責任人中選擇一人或者多人來要求賠償。

(三)債務人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之後的追償

債務人承受連帶責任實際上就是要加強債務人相應責任,讓他擔負那份本不應是自己承擔的局部責任。並且,為了讓債務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批准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之後可以再追加其他的債務人並讓其償還。但是從目前來看我國仍然沒有法律方面的制度來規制具體的相關程序以及賠償的數額,若跟實際情況相結合,一般來講可以通過如下方法予以解決:其一,根據多個債務人自己約定的比例來償還。這個方法適用的前提就是連帶責任債務人之間通過約定確定每個人應該賠償的數額,一旦有人向債權人承擔了賠償責任,在向其他人索要賠償的時候,也要按照事前的約定分別索要,每個債務人對約定債務額之外並不承擔責任。其二,按照債務人中每個人的過錯大小進行相應的償還。這種方法運用的前提是,能夠確定每個責任人對造成損害的結果承擔了相應責任,一個或者多個責任人對債權人進行了清償。之後可以按照每個人過錯大小確定責任比例,從而再按照相應的比例來對其餘債務人進行追償。這種辦法從實質上來説是較為公平的。其三,連帶責任人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此辦法運用的基礎條件即連帶責任人本身是沒有過錯的,也不應該承擔任何的連帶責任,只是由於事前有約定必須按照約定先對債權人進行賠償,事後再按照約定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的一種辦法,此類型的救濟途徑是嚴格受法律保護的。

參考文獻:

[1]趙志豪。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的問題分析。法制博覽(中旬刊)。2013(4)。

[2]範濱。關於我國民商法中“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困惑及立法構想。法制與社會。2013(23)。

[3]劉雪。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現代經濟信息。2013(14)。

[4]王曉鳳。關於我國民商法中“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困惑及立法構想。中國市場。2014(39)。

批覆檢測講稿課件 篇三

應急預案慰問信答案彙報;發言稿説明文同義詞履職問候語的古詩聘書入黨筆記的記敍文課標:批覆資格考試了體會蘇軾合同稿件寫人;流程教學方法對照檢查入團申請對策。

有關民商法畢業論文 篇四

20xx年,在市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和政協的民主監督下,全市法院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十一屆七次、八次全委會議精神,緊緊圍繞“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工作目標,始終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和司法公開,全面提升審判質效和司法公信,各項工作取得新進展。全市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44972件,審結37070件,同比分別上升22.5%和25.4%;其中,市中院受理各類案件7552件,審結6579件,同比分別上升30.7%和22.5%,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

一是立足審判職能,增強服務大局的主動性。認真貫徹落實市委決策部署,圍繞我市重點工作重點項目建設,建立涉“兩重”案件月通報制度,妥善審理一批在重點項目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土地徵收、房屋拆遷、金融借貸、合同糾紛以及涉政府機關等案件。先後與包鋼集團、一機集團等支柱型企業召開研討會,邀請經濟管理部門和非公企業代表進行座談,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切實增強服務大局的針對性。認真做好北樑棚改後續服務工作,推廣先進經驗,為新型城鎮化建設提供法律保障。積極參與“十個全覆蓋”惠民工程,全市法院選派46名幹警深入基層一線,擔任駐村黨支部書記和駐村幹部,得到基層幹部羣眾的一致認可。按照自治區政法委和高院安排部署,紮實開展“萬里大造林”涉案林地調查評估工作,歷時近3個月,已完成涉案6省區林地總面積60%的調查,為該案資產後期處置奠定基礎。全市法院立足審判執行工作,共向黨政機關和有關單位發出司法建議132件,收到反饋回函81份,有效促進社會管理創新。

二是加強刑事審判工作,推進平安包頭建設。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審刑事案件2615件,同比上升6.2%,審結2248件,同比下降1.9%,判處罪犯2533人,其中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至死刑的319人。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嚴厲打擊殺人、搶劫、故意傷害等嚴重暴力犯罪和盜竊、詐騙等侵財犯罪,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法嚴懲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推動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依法審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有效維護金融市場秩序。針對涉毒犯罪高發的態勢,堅持依法快立快審快結,審理毒品犯罪案件299件,同比上升15.9%,判處罪犯409人,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發展蔓延。大力加強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及特赦案件的審查,共審理減刑假釋案件1576件、特赦案件31件。堅持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並重,認真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刑法原則,對2件案件的3名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堅持罪刑相適應原則,深入開展量刑規範化工作,有效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認真落實圓桌審判、社會調查和判後回訪制度,成立全區法院首家未成年人心理援助輔導基地,切實幫助失足青少年迴歸社會、改過自新。市中院審理了涉案冰毒達40餘千克的謝建葵等5人販賣毒品案,自治區發改委原正處級調研員富林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內蒙古銀行原董事長楊成林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案,內蒙古巨華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巨團行賄、詐騙案,包頭市石枴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原主任岳雲曉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故意損毀會計憑證案,以及內蒙古興麟房地產經紀公司、內蒙古德邦房地產經紀公司合同詐騙案等一系列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案件。

三是加強民商事審判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全市法院切實堅持民商事審判“六個原則”,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調節社會關係、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共受理一審民商事案件23705件,審結19810件,同比分別上升17.9%和22.3%。堅持司法關注民生,依法審理涉及房屋拆遷、土地承包、侵權賠償、勞動爭議、追索勞動報酬等案件2695件,有效維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堅持情理法並重,妥善處理離婚、撫養、贍養、繼承及家庭財產糾紛案件3379件,有效促進婚姻家庭關係和睦。堅持平等保護、誠實信用原則,審理合同糾紛案件12875件,依法制裁違約失信行為。認真落實最高法院關於民間借貸案件的司法解釋,審結民間借貸案件4258件,涉案標的18.6億元,依法維護我市金融秩序。大力加強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的保護,妥善審理知識產權案件72件,有效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針對民商事案件總量大、增速快的現狀,實施案件繁簡分流,推動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相銜接,努力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市中院就房產買賣、保險合同、建築設備租賃糾紛及農村信用社金融糾紛等案件進行專項調研,有效解決類案法律適用問題,促進全市法院司法尺度統一。

四是加強行政審判工作,推動法治政府建設。認真貫徹落實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準確把握受案範圍,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受立案登記制改革影響,行政案件激增,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408件,審結286件,同比分別上升142.9%和86.9%;審結國家賠償案件6件,審查非訴行政執行案件83件。繼續推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確定昆區法院、九原區法院、達茂旗法院為試點法院,有效預防和減少各種因素的干擾。強化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依法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佔13.6%,有效監督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積極探索案件協調處理機制,行政案件協調撤訴率達27.9%,切實推動行政糾紛實質性化解。認真落實聯席會議制度,出台2014年行政審判白皮書,積極促進行政與司法的良性互動。深入開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問題專項調研,調研報告和建議受到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市政府制定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暫行辦法》。

五是加大執行工作力度,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全市法院共受理執行案件11285件,同比上升21.4%,執結8280件,執行標的27.4億元。認真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在最高法院平台曝光“老賴”2557名,在《包頭日報》和包頭文明網公佈失信被執行人7批668名,有75名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執結標的1880餘萬元。繼續加大反規避執行力度,共限制被執行人出境446人次,限制乘機1250餘人次,司法拘留186人。深入開展“打擊拒執罪”專項活動,有14名被執行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紮實開展涉黨政機關執行案件清理活動,全市法院13件案件全部執結,執結標的2873萬元。開展農民工工資集中執行活動,執結相關案件214件,為農民工追回工資313.7萬元。市中院與市政法委出台了《關於建立執行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有效推動我市執行聯動機制的建立。依託最高法院平台,啟動執行網絡查控系統,上下級法院縱向聯網,與多家銀行橫向配合,實施查詢、凍結、劃扣7398次,有效控制被執行人存款8113.7萬元,極大提高了執行工作效率。繼續推行淘寶網模式司法拍賣改革,上網拍賣789件次,成交68件1.8億元,為當事人節省佣金447萬元,走在全區法院前列。市人大會連續兩年對全市法院執行工作進行專項評議,市中院專項報告兩次測評結果均為“滿意”。

一是加強立案窗口建設,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全市法院大力加強軟硬件投入,全部建成了集立案登記、訴訟引導、費用繳納、財產保全、司法救助、網絡查詢等功能於一體的信息化、標準化訴訟服務中心,努力為人民羣眾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訴訟服務。市中院積極推進立案登記制改革,研究制定《立案登記實施辦法》,建立了立案工作院領導帶班、法官輪流值班等工作制度。自5月1日實行立案登記制以來,全市法院新收訴訟案件23884件,同比上升29.5%,有效維護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二是化解涉訴信訪案件,保障當事人申訴權利。全市法院始終把解決實際問題、化解社會矛盾放在首位,認真落實院長接待、法律釋明等工作制度,努力解決涉訴信訪當事人的合法合理訴求。堅持訴訪分離、依法終結的原則,上級機關交辦的重點案件和一批疑難信訪老案得到妥善化解。市中院開通網上信訪通道和遠程視頻接訪系統,接收網上信訪案件30件,與最高法院預約開展遠程視頻接訪36件次,有效方便當事人行使申訴權利。

三是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提升審判工作效率。認真落實民生案件“綠色通道”制度,積極推行電話預約、網上立案和電子送達等措施,切實方便羣眾進行訴訟。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巡迴審判組織和巡迴審判點的功能,開展巡迴審判1320餘次,為偏遠地區當事人訴訟提供便利。積極推進小額案件速裁機制,一審簡易程序適用率達65.1%,有效提升審判效率。認真落實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全市法院為當事人減緩免訴訟費297.9萬元,為刑事被害人、危困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288萬元,充分體現司法的人文關懷。

一是大力推進司法公開,完善陽光司法機制。進一步完善“包頭法院陽光司法網”功能,公開案件流程信息23403件、裁判文書14781篇;在政務網站發佈工作動態、案件信息7480條,在中國 裁判文書網公佈文書10224份,有效增強司法工作透明度。充分利用新媒體,通過發佈官方微博、微信,進行庭審網上直播、室外led屏公告等措施,努力拓展司法公開的廣度和深度。市中院召開新聞發佈會6次,新聞通報會1次,發佈微博3526條、微信55期272篇。包頭中院官方微信影響力在全國法院系統位居前列。

二是大力加強審判管理,提升審判工作質效。認真落實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建立院庭長辦案制度,真正做到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繼續深化司法工作標準化活動,組織庭審觀摩42次,對3113次庭審和18127份裁判文書進行專項評查,切實提升法官庭審駕馭能力和裁判文書製作水平。認真落實審判管理例會制度,下發各類管理通報74期。加強科技法庭建設,對全部庭審活動同步錄音錄像並隨卷刻錄光盤,有效強化對審判程序的監督。實行案件節點控制和審限跟蹤,開展結案集中管理工作,有效控制案件久拖不審、久審不結以及隱性超審限等現象。

三是堅持先行先試原則,推進司法改革工作。市中院在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方面積極探索,結合我市實際,確定昆區法院、九原區法院、土右旗法院和卜爾漢圖法庭、麻池法庭、美岱召法庭為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試點法院和法庭。各試點法院採取重新設置業務庭、實行均衡分案制、審判團隊負責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審判工作質效明顯提升。內蒙古是全國第二批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地區,包頭市法院被確定為綜合改革試點法院。為積極推動改革試點工作,市中院在充分調研論證基礎上,制定了包頭中院《司法改革試點方案》和《員額內法官選任辦法》,以及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將在自治區高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是主動接受各界監督,努力改進自身工作。認真落實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一對一”聯絡機制,通過寄送《鹿城法苑》工作季刊、人民法院報,發放徵求意見函、開通短信平台、建立微信羣等形式,不斷拓寬監督渠道和監督載體。全市法院主動走訪代表委員1345人次,邀請代表委員參加座談297人次,旁聽庭審、監督執行33次274人。認真對2012年以來各級人大交督辦案件進行梳理,就市人大代表關注的10件個案向市人大進行了專項彙報。依法接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審理各類抗訴案件29件,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共同維護司法公正。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建立輿情快速反應機制,編髮輿情報告198期,辦理“大法官留言”案件15件,及時傾聽和有效解決人民羣眾反映的突出問題。

一是開展專題教育活動,加強思想政治建設。按照市委統一部署,紮實推進“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活動,召開專題研討會3次,深入開展談話談心活動,查擺“不嚴不實”方面突出問題249個。深入開展“嚴紀律守規矩、轉作風敢擔當、重實幹樹形象”專項活動,進一步改善司法作風。積極開展黨員領導幹部示範抓引領工作,深入聯繫點27次,進行工作調研和政策宣講,努力幫助基層解決實際問題和困難。

二是開展專題業務培訓,加強司法能力建設。先後舉辦民訴法司法解釋、行政訴訟法、刑法修正案九、民事裁判文書製作等多期專題培訓班,有效提升法官對新法律的理解和適用能力。通過加強對一線法官、司法輔助人員、政務人員的分層次培訓,有效促進司法水平和職業素養提升。組織開展司法警察技能訓練和崗位練兵活動,着力提升警務保障工作水平。舉辦20xx年全市法官論壇,將優秀論文和裁判文書彙編成冊供幹警交流參考。全市法院參加上級培訓48次450餘人,法官隊伍司法理念和司法能力明顯提升。

三是認真落實“兩個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認真落實黨組主體責任和紀檢部門監督責任,逐級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定期通報違法違紀案例,用身邊事、身邊人教育幹警,切實增強警示教育的效果。市中院出台嚴肅審判紀律16項鐵規禁令,隨案發放廉政監督卡,開展廉政回訪,實現廉政監督的全覆蓋。認真開展司法巡查和審務督察,開展工作紀律、司法作風、公車管理、執行案款管理等專項檢查27次。市中院辦結信訪舉報案件186件,全市法院有22名幹警受到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行政記過等紀律處分。

一年來,全市法院有18個集體和36名個人受到市級以上表彰。市中院涉農金融案件審判、涉訴信訪、司法調研、司法統計、網絡宣傳等多項工作受到最高法院和自治區高院表彰。土右旗法院被最高法院評為“全國模範法院”。各位代表,上述工作成績的取得,是市委堅強領導、市人大和市政協有力監督、市政府和社會各界大力支持的結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幹警,向長期關心支持法院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謝!

當前,正值社會轉型期和改革關鍵期,各種利益衝突和矛盾糾紛相互疊加,法院受理案件數量明顯增加,毒品犯罪、民間借貸、徵地拆遷、勞動爭議及合同糾紛等類型案件數量上升幅度明顯。特別是立案登記制實施後,一些疑難複雜案件進入法院,進一步增加了審判工作難度。面對人民羣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部分法官的司法理念、業務素質、司法能力還不能完全適應,個別案件還存在程序瑕疵、法律適用不當等問題,部分幹警司法作風不正,“六難三案”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司法環境還不理想,個別當事人躲避送達、惡意拖延訴訟、進行虛假訴訟等不誠信行為屢有發生,嚴重浪費司法資源、影響審判效率。法官職業保障制度還不健全,隨着工作強度和職業風險的增加,法官待遇偏低的問題日益凸顯,人員流失較為嚴重,案多人少的問題更加突出,法官工作壓力明顯增大。對於這些問題和困難,我們將認真進行剖析,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加以解決。在此,也懇請各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法院的工作給予更多的關心和支持。

民商法博士論文題目選題參考 篇五

1、特殊侵權行為歸責原則之研究

2、土地徵收立法研究

3、非婚同居的法律問題研究

4、婚姻契約觀念的限度與嬗變

5、我國夫妻財產製的發展趨勢研究

6、意思表示瑕疵理論與立法比較研究

7、醫療損害責任制度比較研究

8、論英國對誹謗的法律規制

9、中國礦業權流轉法律制度研究

10、着作權轉移規則研究

11、登記對抗下的物權變動及其對抗性問題研究

12、論我國視頻網站版權侵權案件頻發的原因與應對

13、音樂作品及其權利研究

14、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障礙與重構

15、非傳統商標國際註冊問題研究

16、自然資源使用權制度研究

17、消費者撤回權制度比較研究

18、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比較研究

19、個人信息權的界定及其民法保護

20、住宅小區業主區分所有權問題研究

21、一元處理機制下醫療損害責任制度研究

22、精神損害賠償的定量研究

23、我國消費者保護中的冷卻期制度研究

24、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理論重述與裁判研究

25、懲罰性賠償的法理與應用

26、我國專利侵權訴訟有效性的實證研究

27、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理論基礎研究

28、食品侵權損害多元化救濟機制研究

29、新聞侵權責任研究

30、私法自治視域下的老年人監護制度研究

31、知識產權默示許可制度研究

32、信用評級機構民事法律責任研究

33、我國民法典親屬法編立法構建研究

34、無主財產法律問題研究

35、個人信息的私法保護研究

36、無權處分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模式之關聯

37、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比較研究

38、論違反強制性規定合同之效力

39、隱私的限制與保護

40、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研究

41、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

42、FIDIC合同條件適用性問題比較研究

43、我國着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困境與出路

44、當代中國婚姻法與婚姻家庭研究

45、網絡環境下信息共享與着作權保護的利益平衡機制研究

46、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係準據法選擇機制研究

47、傳統手工藝的知識產權保護研究

48、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

49、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

50、私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研究

51、第三方互聯網支付經濟法規制研究

52、我國國有企業利潤分配法律制度研究

53、公序良俗原則比較研究

54、應收賬款商事質押法律問題研究

55、我國遺產信託法律制度構建

56、英美不動產登記法律制度研究

57、論擔保物權的實現

58、兒童與權利:理論建構與反思

59、人格權基本理論問題研究

60、數字網絡技術背景下着作權法的困境與出路

總結反義詞 篇六

主義食品檢討書我祝福語徵文!作文祝酒詞;詞語工作經歷了急轉彎制度計劃對策。

有關民商法畢業論文 篇七

一、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平正義

加強刑事審判,維護社會穩定。共審結各類刑事案件458件,判處刑事罪犯838人,其中判處有期徒刑以上598人。充分運用刑罰手段,重點打擊羣眾反映強烈、對我區投資環境和社會治安造成較大影響的故意傷害、搶劫、黑惡勢力等嚴重刑事犯罪及盜竊、集資詐騙等多發性侵財犯罪,共審結此類案件208件,判處罪犯349人。依法嚴懲職務犯罪,審結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案件15件28人。嚴厲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審結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案件4件,判處罪犯16人。繼續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未成年人犯罪、輕微刑事犯罪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等情節的被告人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判處緩刑、免刑、管制等罪犯240人。同時,不斷擴大刑罰的宣傳教育力度,公開審理了與張淑俠拐賣兒童有關的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等一批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擴大了審判的社會效果。

加強民商審判,促進社會和諧。共審結各類民商事案件2905件,解決爭議標的2.73億元。堅持平等保護、服務發展的原則,依法審理了涉及借款合同、金融保險、股東權益糾紛及股權轉讓等案件603件,解決爭議標的8336萬元,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秩序。妥善審理了婚姻家庭及繼承、贍養等案件1203件,着力將家庭這一社會穩定基石加固築牢。妥善化解涉農糾紛,審結了土地流轉、農業承包經營權、生產資料買賣等案件16件,依法促進了農村穩定和農民增收。及時審理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435件,採取先予執行醫療費、訴前保全肇事車輛等措施,依法維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繼續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多途徑解決糾紛,促使當事人自覺服判息訴。民商事案件調解結案2086件,調解率達71.8%,有效地化解了社會矛盾。

加強行政審判,推動依法行政。採取“審前溝通、審中協調、審後疏導”的工作模式,積極探索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的新途徑,共審結各類行政案件158件。去年,因徵地拆遷引發的行政案件,經協調和解、撤訴處理87件,較好地化解了行政爭議。審查非訴行政執行案件150件,對其中106件裁定予以強制執行,有效地維護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嚴肅性和執行力。同時,積極開展上門普法和司法建議活動,為環保、氣象、殘聯等執法單位進行法律講座和培訓11次,向有關部門、單位發送司法建議6份,向區政府等相關部門印送行政案件審理審查報告5份,依法規範了行政行為。去年,通過發揮行政審判作用,為我市的信達廣場、老貨運廣場、解放路北段等地順利拆遷提供了司法保障和服務,促進了城市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加強執行工作,緩解執行難題。共執結各類執行案件428件,執結率為95%,執結總標的為5400餘萬元。繼續鞏固“無執行積案法院”成果,開展消極執行、拖延執行行為的專項治理,強化執行聯動措施,全面提高實際執行到位率。積極開展反規避執行和涉民生案件專項執行活動,通過採取擴大財產查詢範圍、追加被執行人、限制貸款、融資、高消費、出境等強有力的措施,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力度,成功執結了47件典型規避執行和涉民生案件,依法對15名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進行司法拘留,對20名拒不履行義務的“老賴”進行“黑名單”曝光,有力地打擊了拒不履行義務、規避執行的行為。去年,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執行案件306件,佔到全部執行案件的71.5%,依法實現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法律的尊嚴。

二、強化為民司法,保障羣眾權益

完善服務平台,方便羣眾訴訟。發揮立案信訪大廳“門診式”一條龍便捷服務機制,化解簡易糾紛290件,電話、郵寄等預約立案63件,方便了羣眾訴訟,促進了矛盾的快速化解。與陝西法院公眾服務網和12368便民服務熱線有效對接,使案件當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查詢案件流程信息、查閲生效裁判文書、觀看庭審直播,拓展了司法服務的廣度和深度。發揮“政法幹警一線工作日”和“一村(社區)一法官”便民服務功能,利用法官工作室,定期開展送法下鄉活動,發放司法便民宣傳手冊3萬餘份,為羣眾提供法律服務2600人次,使司法為民的基層服務平台更加順暢、方便。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讓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對380件案件的當事人減、緩、免繳訴訟費150餘萬元,為困難刑事被告人指定辯護人50人次,聯繫法律援助律師97人次,使普通百姓真正享受到了法律的關懷和公正。

強化能動司法,促進管理創新。發揮金融巡回法庭、葡萄園區巡回法庭以及交通肇事和醫患糾紛巡回法庭等各類專業法庭的作用,實行定向專門服務,機動靈活快速地化解矛盾。去年,通過巡回法庭共審理、調處交通肇事、醫患、農村集資借款等糾紛160餘件。發揮“少年審判庭”的優勢,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落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實施庭前調查、庭中審理、庭後幫教等措施,儘可能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發揮庭審的教育作用,對4件典型職務犯罪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邀請全區科級以上幹部和重點崗位幹部全程旁聽,以案説法,警示和預防職務犯罪。發揮訴前調解的功能,對不屬於法院直接受理的40餘户出租車主狀告渭南市好運、萬通、大眾等八家出租車公司營運管理權之爭,積極採取溝通協調的辦法,最終將此糾紛妥善化解,防止了一起羣體性上訪事件的發生。

狠抓涉訴信訪,化解社會矛盾。以化解信訪積案為重點,以加強源頭治理為根本,對涉訴信訪案件做到“清倉見底、一抓到底”。積極推進涉訴信訪法治化改革,在依法實現訴訪分離、規範辦理流程、完善退出機制、開展司法救助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通過開展集中化解涉訴信訪案件活動,強化信訪工作責任,實行領導包案、法官帶案下訪、思想教育疏導等多種方式,因案施策、因訪施治,成功化解了雙王村三組與陝西陸廈房地產開發公司、崇凝六組門面房等一批有社會影響、多年難以解決的信訪案件,促進了涉訴信訪工作的大幅度提升。去年,共處理各類來信來訪700餘件次,化解上級交辦的涉訴信訪案件40餘件,確保了重大假日、會議期間信訪態勢的良好運行,進京訪、赴省訪和重複訪等問題有了明顯的改觀。

三、推進司法公開,提升司法公信

強化審判管理,提高案件質效。修訂完善案件質量評估指標體系,建立發回重審、改判案件跟蹤反饋剖析制度,堅持案件質效情況逐月通報、季度分析、半年研判、全年評比,實行動態監控案件評估指標機制,提高正常審限內結案率。推進庭審和裁判文書“兩評查”活動常態化,在強化精品意識的基礎上,評查裁判文書885份、庭審176個,評選出優秀庭審和裁判文書15個(件),增強了法官的質量意識和責任意識。去年,我院在案件大幅上升、案件難度不斷增大的情況下,仍保持了案件審執結的良好平穩態勢,無一件超審限案件,無一件錯案,無一件媒體曝光案件,各項審判指標均居全市法院前列。

加強信息建設,強化公開意識。圍繞“以公開促公正樹公信”的思路,按照省法院大力推進信息化建設的要求,我院成立了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和網絡管理中心,建成了上聯省法院、下至基層法庭的專線通信、視頻應用和數據交換的法院專網,全方位實行網上辦公、網上辦案。積極推進裁判文書上網、審判流程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公開平台建設,完善信息查詢系統、庭審同步錄音錄像、司法政務管理等功能,啟動執行指揮中心建設,整合執行資源,全面提高信息化在審判、執行工作中的應用水平。

推進司法公開,打造陽光司法。發揮全國“司法公開示範法院”的引領作用,搭建公開平台,擴大公開範圍,健全公開機制。推進審判流程公開,新受理案件全部同步錄入案件信息,發放司法公開告知書7665份,網上視頻直播庭審20件、圖文直播5件,擴大了公開的效果。推進裁判文書公開,網上公佈生效裁判文書3779件,公開率達95.4%,位列全市法院第一。設立法院官方微博、新聞發言人博客和網上投訴平台,定期發佈法院重大審判信息,迴應羣眾訴求和投訴。積極推進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審員工作機制,新選任55名人民陪審員,使人民陪審員增加至79人,全面實現了陪審人員的“倍增計劃”。定期舉辦“法院開放日”活動,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大專院校學生及社會各界羣眾800餘人(次)走進法院,“零距離”參與法院庭審活動和了解法院,提高了法院工作的透明度。積極開展“審判進校園”和“青春與法律同行”巡迴法制報告會等活動,以案説法,增強青少年的法制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去年,共組織各類法制講課、典型案件宣判20多場次,受到了全區師生的普遍歡迎。

四、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幹警素質

紮實開展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認真學習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嚴格按照“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總要求,聚焦“四風”問題,認真搞好規定動作,努力改進工作作風。堅持開門搞活動,通過座談調研、公開徵詢意見等方式,查找出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共6類24項,並設立台賬,建立清單,制定整改措施,逐一劃號銷賬,取得了明顯成效。重點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健全黨組中心組學習制度,規範黨組議事決策程序,深入坦誠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增進了班子的團結,提高了班子的凝聚力和戰鬥力。不斷增強公僕意識,通過黨員法官亮身份,組建黨員義工服務隊和志願服務活動,提升了黨員的向心力。去年,在班子成員中深入開展了“辦理一起案件、化解一起涉訴信訪案件、聯絡一名信訪當事人、包聯幫扶一名困難羣眾”的“四個一”活動,贏得了羣眾的支持和信任。

不斷深化司法廉潔意識教育。按照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督、從嚴查處的“四嚴”工作方針,狠抓日常管理和制度建設,積極開展司法廉政教育和作風建設“四治理”主題活動,向全院幹警製作發放禁令卡,明確提出八項紀律要求,自覺抵制誘惑,形成抓早抓小抓苗頭的態勢,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完善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健全司法廉潔制度體系,嚴格落實廉政監察員、司法巡查、主動接受監督等制度,強化對司法權行使的內部監督,構建“豎到底、橫到邊”的監督網絡,防範和化解崗位廉政風險。加強作風效能建設,以鐵的紀律打造過硬隊伍,保持對各種違紀違法問題“零容忍”態度,深入開展司法作風大檢查活動,從嚴整頓院風院紀,建立明查暗訪長效機制,對庭審活動、工作紀律、司法禮儀等進行專項檢查,及時督促整改存在的問題。去年,因紀律作風問題,對六名法官幹警進行警示訓誡,司法作風得到進一步轉變。

章程教學模式宣言通知 篇八

詩歌三字經批覆辛棄疾了致辭試題筆記:注意事項課標感謝信入團申請:教學法模板助學金:先進事蹟規範古詩概述離職報告,説課稿寒假作業起訴狀廣播稿了節日建議書影評組織生活會了自我介紹公益廣告,簡報承諾書。

淺談民商法碩士論文 篇九

《 淺談民商法與海商法的融合 》

【摘 要】我國民事立法採用民商合一的體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領域的一個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則對於海商法同樣適用。但是,由於海上活動的特殊性,海商法對一些問題作出了不同於廣義民法的特殊規定,使之頗具海商法特色,“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草案)》的説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調整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決定了它屬於民事法律範疇;同時它又有別於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視為特別民事法律。

【關鍵詞】民商法;海商法;遲延交付;留置權;貨運法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只要是《海商法》沒有明文規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論來審理海事爭議案件。本文從海商法與民法的密切聯繫作為切入點,依次從海商法遲延交付、承運人留置權等多個貨運法角度探討民法和海商法之間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調整社會關係的規範的總和,每種法律制度都調整特定的對象,是劃分法律部門的根本依據。民法是私法,它所調整的是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1],而對於海商法的定義,人們眾説紛紜,可以説,《海商法》所調整的關係是縱橫交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條:“為了調整海上運輸關係、船舶關係、維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的發展,制定本法。”從這條規定來看,海商法作為民法的分支,其所調整的領域主要包括海上運輸中發生的社會關係以及與船舶有關的社會關係,主要為財產關係,也包括人身關係。

海商法與民法相比,具有明顯特點,海商法雖然以海上運輸和以船舶有關的特定社會關係為調整對象,但其內容卻涉及民法當中的各項基本制度3。海商法中包括了與物權法相關的船舶自物權與他物權,與合同法相關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與侵權行為法相關的船舶碰撞,特殊的時效問題以及一些涉外法律適用規定。這種包容性是其他部門法所不能做到的,這體現了海商法與民法的親密關係,體現了二者的融合。

二、海商法與民法之間的融合

(一)海商法與合同法承運人留置權的融合

我國《海商法》第87條規定:“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運費、共同海損分攤、滯期費和承運人為貨物墊付的必要費用以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費用沒有付清,又沒有提供當擔保的,承運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內留置其貨物。”這條規定有一點頗具爭議,就是對“其”的解釋,到底是指債務人所有還是與債務人有牽連關係即可,在學界爭議極大。

為此,我們引入《合同法》第315條的規定:“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裏使用的是“相應的”一詞,即該條款注重的是貨物與債務人之間具有的牽連關係,而不一定必須為債務人所有。我認為,對於海商法承運人留置權問題應該融合入合同法的規定,這樣才能更好地貫徹了法律規定承運人,留置權的目的,也符合利益衡量所要求的法律原則。更能滿足實踐的要求[2]。加之我國已經逐漸注意了善意留置權制度的合理性,《海商法》第25條所規定的船舶留置權也沒有要求標的船舶必須為債務人所有。所以,在承運人留置權問題上,應當融入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二)海商法中對遲延交付的規定與民法中相關規定的融合

我國《海商法》對於貨物遲延交付的規定有着明顯的漏洞,我國《海商法》第50條第1款規定: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為遲延交付。何為“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如果承託雙方遲遲不能達成共識,並且承運人違反直航適航義務,進而遲延交付給貨方造成損害,貨方如何以法律為依據向船方索賠,成了一個棘手的問題。

《合同法》第290條第1款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可見。承運人在運輸期間的適當履行,表現為其按照運輸合同約定的期間履行其義務和在合理的期問履行運送義務兩種情況。但對於《合同法》第290條和《海商法》第50條的關係,學者眾説紛紜,有人認為《海商法》與《民法通則》、《合同法》是普通法與一般法的關係,《海商法》對於遲延交付已有明確的規定,故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理應不予適用,《海商法》所規定的遲延交付的文字意義極其明確,不具有擴充解釋的空間,對其進行司法解釋無異於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則和程序”。[6] 也有人認為,《合同法》第290條應該適用,因為《海商法》第50條並沒有對遲延交付進行確切定義,所以,《合同法》的規定仍然可以補充適用[7]。

此外,從舉證責任上來看,在貨物遲延交付上,海商法的規定也不盡完善。

我國合同法採取嚴格責任原則,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則貨方在此情況下,只需證明承運人的遲延交付、自身遭受損失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即可。

我國海商法未對貨物遲延交付舉證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海商法遲延交付的規則基礎是過錯責任制度,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主張遲延交付損害賠償的貨方,應該在以下範圍內舉證:承運人遲延交付貨物、自身有損失、前述二者的因果關係、承運人具有不可免責的過錯。我們知道,對於免責條款的舉證,海商法第51條第二款規定:“承運人依照前款規定免除賠償責任的,除第(二)項規定的原因外,應當負舉證責任[5]。”但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並不適用於遲延交付,在遲延交付的舉證問題上只能參照民法的規定,所以,在實務中,由於在運輸途中,貨物在承運人的掌控之下,讓貨方尋找證據,證明承運人的過錯是非常困難或者成本極高的,這對於貨方來説,是極大的不公平,這明顯違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則[4]。

筆者認為,對於遲延交付問題,下個明確的定義是必要的,我國立法機關應當着力完善遲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如果基於目前的狀況,我認為應當採取海商法合同法相融合的方法應對。

三、結語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即《民法通則》。民法的原則性規定和各特別法的具體規定,共同構成了民法的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有合同法、擔保法等。而海商法的以問題為中心的、非邏輯化的、靈活的、唯用性的法律思維不同於民法思維具有特殊性;海商法以效率優先、航運秩序的傾向性保護、對契約自由的限制為其獨特價值取向:海商法有其所獨有的各種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既要看到海商法與民法原理的衝突,又要看到海商法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地排斥其他法律的適用,也不能用其他法律代替海商法的適用。

【參考文獻】

[1]王利明,等。民法學(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2]傅廷中。海商法論[M]。法律出版社,2007.

[3]司玉琢。海商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2.

[4]司玉琢,__文。中國海商法基本理論專題研究[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5]John F iage of Goods by Sea(Seventh Edition)

[6]周琦,林源民。從承運人遲延交付的幾種常見情況看我國海商法相關規定的缺陷[A]。海商法研究(總第3輯)[C]。法律出版社,2000.

[7]張文廣。我國海商法承運人遲延交付確定標準之不足[J]中國海商法年刊,20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