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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多篇)

欄目: 畢業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2.89W

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多篇)

法學專業畢業論文:《開放教育法學多元化畢業論文研究》 篇一

摘要:學員參加國家開放大學、省級法學團體或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法學論文評比,獲得獎項,獲獎論文可以轉化為畢業論文。

關鍵詞:法學;多元化

1999年教育部辦公廳印發《“中央廣播電視大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和開放教育試點”項目研究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明確由中央廣播電視大學開展“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和開放教育試點”工作。2012年7月31日,國家開放大學正式掛牌成立,國家以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為基礎組建國家開放大學,這是一個具有重大意義的戰略決定,是中國開放教育發展到一個新階段的標誌。[1]經過十五的發展,開放教育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截止到2013年9月,全國電大系統開放教育註冊在校生達到369萬人。《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明確寫明國家要“辦好開放大學”。[2]國家開放大學是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的重組與升級,國家開放大學重新確定了人才培養目標,確立新型的人才培養模式,注重教學內容改革和學習評價。作為國家開放大學重點專業的法學本科也面臨着人才培養目標和教學內容的調整,其中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是取消還是要加強[3],是全員參與答辯還是部分參與答辯,是保留單一傳統論文形式還是向多元化轉變,成為國家開放大學系統內法學教師日常教學中經常討論的問題。本文主要探討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多元化的問題。

一、國家開放大學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考核機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國家開放大學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考核機制的現狀

畢業論文寫作是開放教育中的重要環節,是提高學生專業素質,達到專業培養目標的必要步驟,在整個教學過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為了規範畢業論文的寫作和指導,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於2002年5月出台了《關於“中央廣播電視大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與開放教育試點”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工作的意見(試行)》。

1、畢業論文基本要求。選題必須是法學專業範圍,不能用專科畢業論文替代本科畢業論文。畢業論文形式必須為學術性論文,不能用法學案例評析、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法律工作總結等其它形式。畢業論文正文字數必須在6000字以上。畢業論文選題不能太集中,本科階段課程內容選題要高於總選題的30%,選題要同我國司法實踐相結合。

2、指導教師資格與職責。本科畢業論文指導教師必須由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寫作水平高的老師擔任,一般選用中級職稱或是具有碩士學位的人員。本科畢業初級職稱的教師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資格擔任本科論文指導教師。本科畢業工作五年以上的審判員、檢察員、律師也可以被聘為本科畢業論文指導教師。指導教師指導學生選題,資料收集、寫作方法的運用、文獻檢索、寫作提綱的擬定、督促學生按寫作計劃完成初稿;論文初稿進行審閲,提出修改意見;對論文定稿進行成績初評,書寫評語。

3、論文答辯及成績評定。開放教育法學本科學員須全員參加畢業論文答辯。答辯組由3人組成,答辯主持人須具備高級職稱,答辯組由電大教師和外校答辯教師組成。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成績的認定除了要看畢業論文的本身質量外,還要看學員現場答辯的情況,通過答辯來檢驗論文是否為學員本人完成。成績分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優秀五個等第。優秀人數不得超過參加答辯總人數的20%。

(二)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考核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1、教學計劃中學術訓練課程缺失。開放教育法學本科教學計劃中沒有論文寫作課程,課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試形式。學員沒有經過專門的學術訓練,缺乏論文寫作的能力。學員不知道如何收集資料,不知道如何撰寫研究綜述,不知道論文的佈局謀篇。雖然有開設《法律文書》課程,但講授內容為司法機關、公證機關、仲裁機關法律文書的規範和要求,並非學術論文技能的訓練。

2、畢業論文表現形式單一。畢業論文只能寫學術型論文,導致部分學術功底差,但實踐經驗豐富的學員興趣不大。學術型論文需要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格式,束縛了學員的手腳,難以調動學員的寫作熱情,不能充分發揮學員的經驗優勢。

3、畢業論文答辯過場化。答辯過程中有一部分學員答不出來答辯教師提出的問題,部分學員法學基礎知識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問,但為了能讓畢業率達到一定的比例,答辯主持人往往會放寬答辯要求,一個班級只留下一兩個最差的同學不通過,其他同學即使再差,也送個及格分數。導致整個論文答辯過程不是很嚴謹,學員認為通過太容易,不能夠引起學員的重視,不利於論文寫作質量的提高。

4、存在抄襲和購買論文的現象。開放教育學員因為沒有時間或是因為能力不足無法按時完成畢業論文,但為了畢業,就去網上抄論文或是花錢買論文,助長了不正之風,構成了學術腐敗。

二、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多元化的機遇和挑戰

(一)國家開放大學的成立為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多元化創造了條件

電大開放教育法學本科過去是同中國政法大學聯辦,在教學和畢業論文寫作等環節受聯辦學校的制約。2012年國家開放大學在人民大會堂正式揭牌成立。國家開放大學可以設置本科專業,按教育部規定,首批設置本科專業為19個,這19個專業有獨立發放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資格,其中就包括法學專業。國家開放大學可以自主設定教學計劃,決定畢業論文的形式。可以説國家開放大學的成立為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國家開放大學人才培養目標也需要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多元化

開放教育的教學具有開創性[4],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多元化必將更加適合成人學生,更符合開放大學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應用型法律人才,應具備高尚的職業道德,具備紮實的法律專業知識,具有嫻熟的法律職業技能,能夠公平合理地處理法律糾紛。[5]調查報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於學員將法學理論同自己的實踐經驗相結合,對學員的職業技能的提高更有幫助,更有利於促進知識向技能的轉變。

(三)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多元化有利於法學教師自身素質的提升

電大系統的法學教師在學歷、教學水平和業務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師都有一定差距,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電大系統自身的原因。省級電大以下的法學教師無法兼職從事律師職業,導致這些法學教師無法代理案件。電大系統組織的法學教師業務培訓數量也不多,省級電大的老師還有機會參加培訓,基層電大法學教師很少有機會參加培訓。一所基層電大,法學教師只有一兩個,教研活動很難開展,在教學壓力不大的情況,教學技能很難提高。如果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多元化,將促進促使教師知識更新,並提高法學實踐能力。

三、普通高校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多元化改革的嘗試

法學專業畢業論文:《理論法學及其在法學學科體系中的功能》 篇二

將法學學科體系作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兩極劃分,是西方近代以來就有的劃分法,但這種劃分似乎很難囊括法學的所有學科,比如法律史學,把它納入理論法學或者應用法學都有些牽強。國家技術監督局制定的《學科分類與代碼表GB/T13745—92》給法學學科作了多極劃分,更具有科學性、實用性、簡明性和兼容性,對理論法學的屬性及其在整個法學學科體系中的地位,對理論法學特定功能進行探討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關鍵詞]法學學科體系;理論法學;法律史學

一、理論法學的學科屬性

很多學者使用“理論法學”這個概念時所指向的基本內涵是,以探討法學的基礎理論、一般理論為主要任務的法學學科,與之相對應的是應用法學或者就是指部門法學,這也是西方近代以來就出現的對法學學科所作的兩極劃分。兩極劃分的缺陷十分明顯,就是很難把法學的所有學科都囊括在內,比如法律史學和國際法學,它們似乎既不屬於理論法學,也不屬於應用法學,把它們納入任何一個陣營都顯得有些牽強,而兩極劃分後理論法學到底包含哪些學科,其外延是哪些,學界也沒有定論。我國台灣學者楊仁壽對理論法學所包含的子學科作了大致的列舉,認為其包括法理學、法社會學、法人類學、法心理學、法史學、經濟法學等,“近世以來,以法為研究對象的學問,至為興盛。大別之,可分為理論科學與應用科學二者。理論科學又可分為法理學及法經驗科學。法理學中最主要者,厥為法學方法論及法目的論學二者;法經驗科學中最引人注目者,則為法社會學、法人類學、法心理學、法史學、經濟法學等。而應用科學則以法學及社會政策學為主”。這種列舉基本囊括了理論法學的所有學科,並且把法律史學也納入了理論法學的範疇,但兩分法劃分的缺陷依然存在,比如國際法學還是被排除在外了。

國家技術監督局制定的《學科分類與代碼表GB/T13745-92》作為國家標準的學科分類,把法學學科分為五個子項,分別是理論法學、法律史學、部門法學與國際法學以及不屬於這四類的統稱為法學其他學科,以學科研究的具體對象這樣相對獨立並排他的屬性作為標準進行多分法劃分,使得法學的各二級學科之間有了相對清晰的分隔;同時,這種劃分使法學學科體系呈現出一種開放形態。我們看到,作為一級學科的法學,除包含理論法學、法律史學、部門法學和國際法學之外,還包括“法學其他學科”,作為二級學科的理論法學、法律史學、部門法學和國際法學除列舉出各自隸屬的具體學科外,都拾遺補缺地增加了一個子項:“理論法學其他學科”、“法律史學其他學科”、“部門法學其他學科”、“國際法學其他學科”,因此,此種劃分使得無論是法學一級學科還是二級學科均表現出對已經出現的新型學科以及將要出現的潛學科的接納姿態,為學科羣的持續發展準備了空間,也保證了此標準的持續適用性。因此我們説,儘管此表制定的時間較早,但對法學學科體系的劃分反映了其內在邏輯和發展規律,符合學科分類應具有的科學性、實用性、簡明性、兼容性、擴展性等要求,應作為我們明確理論法學的內涵和外延及其在整個法學學科體系中地位的主要依據。

依據表中對理論法學子學科的列舉,主要有法理學、法哲學、比較法學、法社會學、立法學、法律邏輯學、法律心理學及理論法學其他學科等,對已經列舉的這些子項進行分析,可以分四個層次:其一,法學基礎理論和一般理論,由法理學和法哲學構成;其二,對專門領域理論的探討,這是立法學所構成的一個層次;其三,運用特定的方法所形成的再生學科,如比較法學;其四,與其他學科的交叉學科,如法社會學、法律邏輯學、法律心理學等。這樣,理論法學成為一個集基礎理論和一般理論、專門理論和方法理論以及交叉學科為一體的法學綜合學科羣,所呈現出的特點是基礎性、一般性、方法性和交叉性。因此,理論法學表現出以下屬性:第一,如果法學學科體系是一個集理論與運用於一體的整體,那麼理論法學在這個整體中的屬性表現為它是理論法學而非實踐法學,是實踐知識得以產生的理論而非直接的實踐理論。第二,如果法學學科體系是一個理論貫通的整體,那麼理論法學的屬性又表現為它是法學的普遍理論而非特殊理論,其所有的範疇和命題都涉及所有法律內容而並不單單侷限於回答某一類法律現象的問題,但任何一個具體法律問題的回答都必須以這些範疇和命題為前提和基礎。第三,理論法學是宏觀理論而非微觀理論,以整體的法律現象作為研究對象,着眼於法律運作的全部過程而不是單一法律的運行,着眼於各個具體法律部門及法律體系中的共同理論的一種宏觀總結與思考,因此它構築的是整個法學體系的宏觀理論框架,營造的是一個疏闊的理論空間。第四,理論法學還是抽象的而非具體的理論,它從具體中抽離出一般原則和規律,並將時代的精神和理念貫注於法律中成為法律的基本理念和精神。理論法學要真正實現自己的使命,應以抽象性作為自己的目標,關注於法的根本性問題,注重法的精神的培育和法的理念的表達。並且使這種精神和理念成為整個法學體系的內在靈魂和整個法律體系的精神支柱。第五,理論法學還表現出交叉性的特點。如果法學學科體系不可避免地與其他各種學科表現出諸多關聯並因此而呈現出開放形態,那麼這種關聯的理論連接主要依靠理論法學來實現,開放性形態也主要依靠理論法學來成形。任何一種學科理論要走向深入,必須突破原有的學科界限,構築與其他學科貫通的橋樑,引進其他學科的方法和理論,來擴大學科研究視野,來充實、豐富和完善本學科的理論。比如科學發展到今天,我們還可以把法經濟學、法語言學、新聞法學、網絡法學、科技法學等等新型交叉學科都納入理論法學的範疇,為理論法學也為整個法學體系注入新的生機。

二、理論法學在法學學科體系中的功能

針對以上對理論法學屬性的概括,我們來展開對這個特定學科羣在整個法學學科體系中的功能分析:

(一)理論法學在知識上的貢獻

西方學者克里施曼的這句名言常被引用:“立法者修正了三個字,整個藏書就變成廢紙一堆。”由於許多法律問題受到時間及空間上的限制,一旦時空發生轉變,這些法律隨即消泯無跡。於是有一些西方學者拒絕承認法律能提供知識上的貢獻。筆者認為,克里斯曼的標準只能説明法律知識的時事性、適宜性、易變性,而不能否認法律的知識性;並且用克里施曼的標準來否認理論法學的知識性似乎更難,因為理論法學並不隨着法條的變動而更易,作為法學的基礎理論和一般理論,理論法學

確定的是法學體系的框架,這個框架一旦建構起來,就具有相當的穩定性、普適性,可以作超越具體情境的存在。從這個角度看,理論法學比部門法學更具有知識的恆久性和超越時空的學術性。

更顯而易見的是,理論法學使得法學體系表現出延展性和開放性,將法學的視域不斷擴大,也將法學的邊界不斷伸張,比如法社會學、法經濟學等一些交叉學科,將與法學密切關聯的經濟學和社會學都納入法學的領域,因而直接增加了法學知識的總量。如法社會學,“法社會學對法律現象的研究不是集中在其法律特徵上,而是集中在其社會特徵上,為我們研究法律現象開闢了一個新的領域;它不是運用法學研究的分析和解釋規範的方法,而是運用社會學方法,為我們研究法律現象打開了一個新視角。”“法社會學實際上是把法看作一種特殊的社會現象,從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結構方面分析法在社會實際生活中的制定、執行、遵守、適用和效果。”法是人類社會的重要構成內容,法是社會的產物,同時社會從某個方面看實際上又是法的編織物,法網生於社會又籠罩社會,人生於社會,即罩於法網之中。所以,法與社會密不可分,法學研究也必須從法觀照社會,從社會觀照法,法社會學應該討論法與社會的各個方面的問題。因此從社會的角度和範圍來研究法律,不僅為更深入準確地分析法律提供了更廣泛的材料和背景,而且拓展了法學知識本身。

再來看看法經濟學。從學科研究的性質來看,法經濟學將自己定位為一門“用經濟學闡述法律問題”的學科,用理查德·A.波斯納的話來説,法律經濟學是“將經濟學的理論和經驗主方法全面運用於法律制度分析”的學科。具體地説,法律經濟學採用經濟學的理論與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會的法律制度、法律關係以及不同法律規則的效率;是一門運用經濟理論來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運作以及法律與法律制度所產生的經濟影響的學科。從法律經濟學的研究範圍來看,法律經濟學對法律制度問題的研究基本上覆蓋了整個法律領域,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懲罰理論及其實踐、立法和管制的理論及其實踐;法律的實施和司法管理實踐;憲法、海事法、法理學等各個方面。20世紀90年代以來,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領域顯示出進一步擴大的趨勢,“經濟哲學”的色彩有所突出,一些學者試圖將經濟學、法學、哲學三者結合起來研究,使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領域擴展到更具根本意義的法律制度框架方面,從而推進了法律經濟學研究中的“經濟法理學”運動。因此,法律經濟學給法學帶來的是理論和實踐的全面更新和發展,給法學帶來的也是全新的觀點和理念。

再比如科技時代出現的科技法學,網絡時代出現的網絡法學,都是應時應運出現的新型法學學科,這些學科的出現使理論法學也緊隨時代的發展,並將法學帶入一個新的知識領域。

(二)理論法學在方法論上的貢獻

心理學家赫根漢曾經做過一個形象的比喻:研究對象就像是漆黑房間裏一件不能直接觸摸到的物體,研究方法則是從各個角度投向該物體的光束。每個學科都會發展出一些方法,用以對這個學科本身進行的情況、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認識手段進行反省。我們説理論法學對法學在方法論上的貢獻,主要包括兩層含義:其一,理論法學本身以法學方法論為重要研究內容;其二,理論法學對其他法學學科的研究具有方法論價值。

法學方法論是理論法學的重要研究內容。將法律作為認識的客體來研究並形成法學學科,可以説就是理論法學的主要任務。法律是什麼?法是如何被創制的?法律如何被認識?圍繞這類問題的回答就是法理學的內容,也是法學方法的初步展開,對這些方法進行系統的、多層次的結構化的歸納和總結,就形成了方法論,對方法論的系統研究就是法哲學的任務。比較法學、法社會學、法律邏輯學、法律心理學等等交叉學科的建構首先是方法的建構,運用他學科的方法來審視本學科的問題既是本學科方法的突破也是本學科理論的突破,從這個意義上講,方法就是理論,理論也就是方法。

我們説理論法學對其他法學研究具有方法論價值,是指理論法學所創設的方法理論對其他法學學科的研究具有指導作用。法學研究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着法學學科的內在邏輯建構、發展方向甚至價值標準。比如,從20世紀六、七十年代開始,法律經濟學開始興盛,新方法的引入打開了傳統法學研究和法律實務的很多桎梏,甚至刷新了傳統法學的格局、結構和價值體系。下文我們作些簡單分析。

法律經濟學在方法上的特點之一就是引用經濟學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機會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一收益分析”、“均衡分析”、“邊際分析”等分析方法。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在闡述運用微觀經濟理論的工具來研究法律問題的理由時指出:“法律所創造的規則對不同種類的行為產生隱含的費用,因而這些規則的後果可當作對這些隱含費用的反應加以分析”,據此,“我們認為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類的經濟概念是解釋社會,尤其是解釋理性的人們對法律規則的反應行為的基本範疇。”這些基本範疇現在也成為部門法創制時不可避免地要運用和涉及的。另外,激勵分析是現代經濟學理論研究經濟主體行為的一種重要分析方法,尤其適用於研究分析經濟主體的預期行為,在法學研究中,如果用其來分析法律主體的預期行為,對部門法律的研究會有突破性進展。據波斯納所作的具體分析,傳統的英美法學研究主要是考察已經發生的事件及案例,是一種“事後研究”,而法律經濟學主要從事的是一種“事前研究”,因此,它必須注重分析隨法律制度及相關因素變化所產生的預期行為刺激。“對法律經濟學家而言,過去只是一種‘沉沒了的’成本,他們將法律看成是一種影響未來行為的激勵系統。”例如,法律經濟學在討論由於合同條文的不明確所產生的合同履行過程中偶發性風險分攤問題時,之所以要確立一種規則:把損失分配給能以最低成本承擔這種損失風險的一方,其目的就是要通過警告未來的簽約雙方法院將利用這個規則來分配不履行合同的損失,從而利用這一法院確立的規則來促使未來的簽約雙方設計出對損失風險作出明確分配的合同,促進經濟活動效率的改善。

規範研究和實證研究分別是經濟理論中規範經濟學和實證經濟學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在法律經濟學的規範研究中,其最大的特點就是確立和突出法律的經濟分析中的“效率”標準,即研究在一定社會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效率”問題。如果用法律經濟學的“效率”標準去分析傳統法學研究所強調和重視的是“公平”、“正義”,就可以使這類在傳統法學研究中一直難以清晰界定含義的概念變得明確起來,而實證研究最適合用來分析法律的效果問題,或者可以説,實證經濟學的分析方法最適合於研究法律的“效果評估”問題,包括對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經濟學運用實證研究來分析預測各種可供選

擇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可以更好地説明,法律的實際效果與人們對該項法律預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上是一致的。實證研究在法律經濟學中的運用,不僅促進了法律經濟學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 “精確化”,而且使得這個在法學中處於十分重要地位的問題——法律效果問題的研究取得了極大的進展。

(三)理論批判和創新的功能

理論更新和發展的過程包括反思、質疑、批判和創新。反思,顧名思義,就是復而思之,反過來而思之。作為一種思維方法、一種哲學方法,反思的特點在於它把既定的思想和認識作為再思想、再認識的對象,特別是在於通過對思想和認識據以形成的那些“前提”的批判而提升或變革人們的思想和認識。如果説理論法學具有“反思”的功能,那麼當推法哲學來承擔。法哲學秉承哲學的“反思”方法,以反思的思維方法不斷地更新法學的思維,深化對法律的認識,引導人們的法律實踐,可以説是法哲學當然的使命。反思之後是質疑。如將反思方法運用於部門法研究,首先,是在充分認識現有成果的同時,對部門法的概念、理論和原理等保持懷疑態度和質疑意識,對部門法的統一性、一貫性,以及在此基礎上建立的部門法規範和體系作出大膽的懷疑和設問。其次,懷疑之後,就是批判。如果説懷疑和質疑帶有消極性,批判則具積極性,批判是肯定中的否定,是積極的否定,是辯證的否定,經過深刻批判的理論才是經過檢驗的理論,才是有生命力和説服力的理論。最後,批判的目的就是創新,用批判的眼光揭示和對待人類已經形成的全部法律思想,對待每一種法律觀點,每一種法學理論體系,每一個研究範式和學術流派,通過敏鋭的批判達到深刻的理解,最終實現理論的更新和昇華。所以,反思、質疑是手段是過程,創新是目的和結局。創新理論意味着理論更加接近實際,理論更加適應實踐,實踐更加符合客觀規律。社會處於全面法制變革和轉換時期,更要求充分發揮理論法學的批判和創新功能,推動法學和法制與時俱進。

(四)價值分析和價值判斷的功能

當人們追問一個事物的意義和目的的時候,人們就是在尋找價值了。價值經常被定義為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在法學領域,價值的存在形態往往表現為安全、福利、知識、聲譽、德行、人權等一般人所希望得到的,運用一定的價值準則去評判、衡量某種事物或狀態就形成了價值判斷。從價值關係的角度來看,任何一個法律規範都是一種價值準則,因為它作為一種規範必然會要求人們做出某種行為或禁止做出某種行為。在這裏,前一種行為被認為是正當的,是有價值的,後一種行為則被認為是非正當的,是無價值的或負價值的。法作為調整社會生活的規範體系,它的存在本身並不是目的,而是實現一定價值的手段。也就是説,社會中所有的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都是一種進行價值選擇的活動。當立法者們為人們確定權利義務及其界限的時候,他們實際上就是力圖通過保護、獎勵和制裁等法律手段來肯定、支持或反對一定的行為,從而使社會處於一種在立法者看來是正當或理想的狀態。當一個法官在解決法律糾紛時,他實際上就是適用法律所提供的價值準則在相互衝突的利益中作出權威性的選擇。正因為法與價值之間有着這種不可分割的聯繫,所以,價值分析就不能不成為法學的一項重要任務,而這項任務必須由理論法學來完成,因為部門法直接指向現實,當現實中出現的問題、困境需要得到解決時,部門法就容易陷入功利主義、工具主義、技術主義傾向,而無法作出客觀的價值分析和評判,因而極易導致法律偏離本身應有的價值,也容易忽視甚至扭曲普遍的公平正義的價值,此時只有理論法學能承擔起價值分析和評判的責任,校正被扭曲的或被忽視的價值標準。

上述對理論法學功能的概括是以法學學科體系的其他二級學科為參照系,相對於其他法學學科的功能來進行的。當然,在理論法學與其他法學學科之間,並沒有截然兩分的鴻溝,所有的分類僅具有分類學的意義,理論法學與其他法學學科的分類也是如此;任何學科都是理論,任何理論也都需要面向實踐,法學更是如此。

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 篇三

一、論文題目

論文題目是一篇論文給出的涉及論文範圍與主題的第一個重要信息,也是編制題錄、索引等二次文獻可以提供檢索的特定實用信息。論文題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準確得體。畢業論文題目應當能準確表達論文內容,恰當反映所研究的範圍和深度。

第二,簡短精煉。畢業論文題目用詞應當精煉,如果簡短題名不足以顯示論文內容,可以通過加副標題來補充説明。

第三,外延和內涵要恰如其分。命題若不考慮邏輯上有關外延和內涵的恰當運用,則有可能出現謬誤,至少是不當。

第四,醒目。論文題目雖然居於首先映入讀者眼簾的醒目位置,但仍然存在題目是否醒目的問題。所用字句及其所表現的內容是否醒目,所產生的效果差別很大,

二、中文內容提要(摘要)與關鍵詞

1、內容提要(摘要)

內容提要是正文的附屬部分,一般放置在論文的篇首。

寫作內容提要的目的在於:第一,使指導教師在尚未審閲論文全文時,就能對文章的主要內容有個大體上的瞭解,知道研究所取得的主要成果以及研究的主要邏輯順序:第二,使其他讀者通過閲讀內容提要,就能大略瞭解作者所研究的問題,如果產生共鳴,則再進一步閲讀全文。因此,內容提要應把論文的主要觀點提示出來,使讀者一看就能瞭解論文內容的要點。內容提要一般不超過300字。

2、關鍵詞

關鍵詞是論文的文獻檢索標識,是為了適應計算機檢索的需要而提出來的,位置在內容提要之後。關鍵詞選得是否恰當,關係到論文被檢索和被利用的機率。關鍵詞一般不超過5個。

三、英文內容提要(摘要)與關鍵詞

英文內容提要(摘要)與關鍵詞是將中文內容提要(摘要)與關鍵詞的內容用英文予以表述。

四、正文

正文字數以8000字左右為宜,不得超過10000字。

五、註釋

註釋統一用腳註,一般不少於10處。

六、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是指作者在撰寫畢業論文過程中所查閲參考過的資料,它應列在畢業論文的末尾。列出參考文獻至少有兩個好處:一是可以使畢業論文答辯組的教師瞭解學生閲讀資料的廣度,作為審查畢業論文的一種參考依據:二是便於研究同類問題的讀者查閲相關的觀點和材料。參考文獻不得少於8種。

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 篇四

一、律師的社會責任

社會責任這個概念在很早以前就開始使用,並非專屬於律師職業,關於什麼是律師的社會責任,有人做過調查,有人認為是律師作為“法律人”的人格責任;也有人認為是律師的法律責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首先應搞清楚社會責任的概念,才能在律師職業中更好的履行其特殊的社會責任。在現階段要想給予律師社會責任一個準確的概念是很不容易的,但本文認為律師的社會責任應該做以下的定義:律師的社會責任是除了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以外的、在道德範疇內所要求律師應該為社會公眾提供法律服務,維護廣大人民羣眾合法利益的責任。本文從律師社會責任在法治國家建設中的特殊性去考慮具體內容,故我認為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第二、進行法制宣傳推動立法活動;第三、促進法律文化建設;第四、維持社會穩定。

二、律師社會責任實現中的障礙及其解決措施

隨着社會的發展、經濟的繁榮,律師在履行社會責任的過程中存在各種各樣的障礙,主要包括現階段存在的法制障礙和社會障礙。

(一)法制障礙

中國律師,和全球的同行一樣,與生俱來地帶有一項重大的任務,即用持有的權利(不管有多小),去限制那個時時都會產生壞東西的好寶貝———權力(不管有多大),説得精確點,哪裏有權力的濫用,哪裏就應援用權利予以制約,藉以體現制度平衡的作用。但現實又是怎樣的呢?當權力與權利相撞時,現實生活會是什麼樣的結果。

深圳“九二零”大火,燒出了陳某“玩忽職守”案。案發時陳某正在休假,聞訊急奔現場,組織救援,甘冒生命危險,親臨前沿,為及時滅火減少損失做出了突出貢獻。在旁人看來陳某當之無愧為救火的英雄,可是就是這樣的一位功臣勇士竟被控“玩忽職守”,判刑六年,淪為冤案。案件發生在某俱樂部,因為演員表演節目時失誤導致歌舞廳引發大火。經調查,這所歌舞廳消防驗收尚未合格即開業經營。

檢方和法院一致認為“陳某是消防中隊轄區內防火監督的第一負責人,對安全隱患沒有及時進行檢查,因此存在嚴重失職行為,致使該俱樂部在未通過消防驗收的情況下,長期違法經營,而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上面論述大體符合事實,但結論太過於武斷,憑空指責陳某“未完全履行職責”,於是“存在失職行為”。並且“未採取整改、責令停業等措施”不屬於陳某及其單位的職責,因此更談不上“玩忽職守”。陳某是消防功臣,曾因滅火救人重傷致殘,而今卻被指為“玩忽職守”,真是欲加之罪。

關注過這類案件的人會有一個共同的體會,現如今社會公平何在?事實何在?我們法律的經典“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體現在哪裏?產生這類事件的原因在於,我們的法制還是不夠健全,沒有完善的監督體制去避免這類事件的發生。有權力的存在就會有人去濫用它,為了防止濫用權力就有必要對其進行約束,但我國現階段這方面仍舊面臨重重困難。

上述問題的存在在實現律師的社會責任上,直接導致律師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目標難以實現,只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法治國家,律師才能有自己的活動空間,其社會使命才能更好的實現。

(二)社會障礙

律師作為法律工作的專業人員,對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安定,有着重大的責任。但律師在履行社會責任時其職能卻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主要是因為社會中存在的種種障礙。首先,個人利益沒有得到充分的維護,律師有時候只顧追求過高的收入,而很少去從事公益事業。其次,律師只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很少參與有關信訪接待方面的工作,沒有從根本上進行矛盾的消除,進而導致不和諧的社會因素。最後,律師很少介入國家權力階層,很少參與立法活動。律師是直接接觸當事人的人,會更清楚的瞭解公民之間的矛盾,如果律師能夠更多的參與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這對於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和法治國家的建設會有很大的推進作用。

三、律師社會責任實現的若干措施

律師社會責任的實現是一個複雜且漫長的過程,要想提出一個完整的構建措施是不太現實的,因此本文只針對現已有的問題加以探討,在實現律師社會責任的同時,希望能夠更進一步的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

首先,律師執業准入制度改革,律師素質是實現律師社會責任的基礎性條件,律師的職業准入是律師執業的最初關口,因此要在其職業准入的這個關口把握和提升律師素質。不僅如此,適當規範法律服務者的執業資格與社會公共利益從業規範也是十分必要的。具體包括:律師選用的標準要適當調整,“合格高素質的律師必須受過正規的法學教育,滿足這一條件,然後才是資格考試”。法律服務是對公民權益的保障,必須要有專業的、高素質、高水平的人去做這項工作,現如今,新律師只要有本科學歷,通過司法考試就可以從事律師職業,那麼,那些從上大學到有資格參加司法考試就一直學習法學的學生,他們的教育意義何在,因此,本人認為律師選用的標準需要做一些調整,仍需進一步提高;規範法律服務者的執業資格,現在在基層存在法律服務工作並不少見,他們雖然沒有取得律師資格證,也不屬於律師職業隊伍,但他們除了刑事辯護與代理以外的所有的律師事務幾乎都會涉及,並且在案件代理及收費幾乎與正式律師無異,這其實是不利於法律服務市場管理的。如果説為了壯大法律服務隊伍而盲目的去擴充力量,這更是對法律職業市場發展的一種阻礙。我們應該在壯大法律服務隊伍的同時,更加嚴格規範律師執業資格。這樣不僅能夠更好的規範律師職業市場,更有利於提高律師的整體素質。

其次,完善律師職業管理體制,目前,我國律師職業管理體制是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監督和律師協會的管理相結合的方式,雖然在逐漸的進步,但完善律師管理體制還是有一定必要性的。具體來説:加強律師職業共同體自治建設,雖然現在律師的從業有司法機關與律師協會的限制,但相比較來説,他們沒有強大的強制力束縛,律師需要自治組織來維護自身的權利,提高律師在社會中的地位,律師自治組織的存在不僅可以對律師進行監督和管理,更重要的是這對律師更好的履行其社會責任有很大的推動作用;完善律師自治組織的職權,律師自治組織建立一方面是為了維護律師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為律師履行社會責任提供了保證,通過加強律師自治組織職權的合理控制和調整,使得律師隊伍在社會中的整體素質、地位都會有很大的提升,進而完成律師所要達到的特殊社會責任。

最後,把律師履行社會責任納入律師文化建設的一部分,至今為止,恢復律師職業僅僅三十多年的時間,正處在摸索前進的階段,沒有完善的律師文化,很多從事律師行業的人沒有正確定義自己的工作目標,往往把追求名利放在第一位,這使得我們的律師文化道路存在偏差,對此,我有一些個人的想法:律師自治組織要充分發揮其作用,真正做到規範律師行為,將律師的社會責任履行作為律師自身評價的重要標準,律師自身也要清楚的認識到其價值的提高不僅僅是靠高收入帶來的,更重要的是履行社會責任的結果;律師事務所作為專業的律師執業機構,應當最大限度的促進律師團隊去履行社會責任,這樣可以使得律師事務所形成自己獨有的文化特點,不僅有利於律師自身社會地位的提高,對整個律師文化的建設也會有很大的推進作用。

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 篇五

前言

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最大亮點在於“依憲執政”、“依憲治國”重大理論命題的提出。《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在這裏,共同性與合理性實際上被視為憲法秩序的本質。唯其如此,憲法方可具有包容性,成為國家的整體框架;唯其如此,憲法方可具有正當性,成為社會的最大公約數;唯其如此,憲法方可具有操作性,成為全民的行動綱領。

而要夯實憲法作為基本共識和根本規範的實質內容,就不得不進一步開展價值觀討論,達成基本共識,從而形成新的法律意識形態。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制度頂層設計背景下,“問題”的研究仍然很重要,但“主義”的探討也無從迴避。因為解決“問題”的技術化操作無法形成價值體系上的基本共識。沒有這種共識,頂層設計就無法做,憲法實施也無法得到可靠的保障。

為此,有必要提倡一種“共和主義”精神。它可以與中國傳統價值體系中“和而不同”的原則相對接,可以與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過程中的理性設計和可繼承的共同性相對接,可以與歷史唯物論相對接,同時也能凸顯程序本位的現代法治原理。這種共和主義必須包括市場法理、指令法理、共同法理這樣三種最基本的價值元素。

實際上,在全球性的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過程中,法治秩序的形成和發展以及正當化根據,本來就包含兩個不同的維度:一是從零開始的理性設計,也就是社會契約型的國家觀;另一是尊崇事實、利益以及傳統的'繼承原理,也就是歷史傳承型的國家觀。因此,現代化的價值體系並非通常理解得那樣單純,而是內部存在張力。以此來反觀中國現代化過程,價值體系也並非像蘇維埃詮釋者所斷言的那樣一元絕對化。

一、歷史唯物論新詮

在社會主義體制下,要實現法律意識形態向這種三元共和主義的解釋性轉換,首先要認真解讀歷史唯物論。歷史唯物論的基本原理是:生產力(勞動、土地、貨幣)的變化會引起生產關係---主要指由誰、怎樣支配生產手段和勞動力的社會關係---的變化,而生產關係的變化又會引起上層建築的變化。[1]雖然上層建築也會反作用於生產力和生產關係,但歸根結底還是經濟基礎、社會的物質條件決定上層建築的存在方式。[2]當今的中國,從1990年代中期開始,經濟基礎發生了本質性變化,市場已經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因此,國家體制和法律以及社會意識形態必須隨之進行調整,這正是歷史唯物論的基本要求。在這個意義上,中國法律秩序的價值體系必須進行重構,主要是加強“市場法理”這個價值元素的比重和核心地位,並相應調整所謂“指令法理”、“共同法理”與“市場法理”之間的關係。

特別是要通過反腐舉措遏制官僚機構的畸形膨脹,進而讓權利哲學和公共哲學來制約政府權力的運行,並把這種理念和舉措制度化、程序化,納入法治的軌道。一般認為,歷史唯物論特別強調社會發展的科學規律,具有單維進化史觀和決定論的特徵,在這樣的分析框架裏,個人的主體性和選擇自由似乎缺乏生存空間。但是,仔細研讀經典文本可以發現,這樣的認識其實是不正確的,至少是不全面的。

例如恩格斯的以下這段著名論述,就可以從中找到若干個推陳出新的切入點:“歷史是這樣創造的,最終的結果總是從許多單個的意志的相互衝突中產生出來的,而其中每一個意志,又是由於許多特殊的生活條件,才成為它所成為的那樣。這樣就有無數互相交錯的力量,有無數個力的平行四邊形,而由此就產生出一個總的結果,即歷史事變。這個結果又可以看作一個作為整體的、不自覺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產物。因為任何一個人的願望都會受到任何另外一個人的妨礙,而最後出現的結果就是誰都沒有希望過的事物。所以以往的歷史總是像一種自然過程一樣地進行,而且實質上也是服從於同一運動規律的。”

在這裏,我們可以看到服從客觀規律的歷史進程中包含着許多特殊的個人意志,並且這些個人意志是相互關聯和相互作用的。這些個人各有自己的生活條件和語境,通過博弈形成合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參與社會結構的塑造。然而,每一個人的意志卻不能單獨決定事態的演變,結果總是取決於許多個人意志的博弈和綜合作用。因此,社會發展很難完全按照預定的計劃、有目的地進行,在複雜的力量對比關係中永遠存在偶然性和意外性,但又會按照自然的機制不斷地有序化演進。

由無數個合力作用的平行四邊形構成的這種動態場域,與自我調整的市場其實是相通的、相洽的,也屬於公共選擇理論的研究範疇。在這個意義上也可以説,歷史唯物論與市場經濟背景下關於合理選擇的理論框架之間的距離,並不像人們通常想象得那麼大,而是很容易採納實踐理性的邏輯來考慮個人意志的計算、利害關係的計算、交涉成本的計算,等等。

實際上,西方有些學者已經試圖把理性的個人選擇以及公共選擇概念與歷史唯物論結合起來,採取博弈論的分析方法和數理方法對馬克思主義學説進行重新認識和詮釋。

例如霍布斯提出的如何避免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這樣一種秩序問題,從馬克思的觀點來看,實際上就是關於資源和利潤如何分配才能減少或者防止糾紛的問題;在法學層面上看,就是如何對權益進行制度化分配的權利論問題。對於歐美現代的合理選擇理論而言,在權利分配方面最重要的是交換與共識,因而制度設計上的基本原理是假定個人是均質的,並且通過法治使得每個人互相尊重權利,這樣就可以平等地獲得效用。但是,這樣的模式過於單純化了,似乎這樣一來就可以獲得實質上的平等,結果並非如此。

二、作為權利論的馬克思主義法學

對於歷史唯物論而言,在權利分配方面最重要的是不平等和支配,於是必然引起非合作型的博弈乃至階級鬥爭。從這個角度來解讀《共產黨宣言》中宣示的社會革命理想---“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5],會對歷史唯物論產生一種嶄新的認識,並且可以合乎邏輯地推演出關於統治理性的根本問題:要麼讓那種非合作型的博弈導致無休止的階級鬥爭,要麼通過適當的制度安排讓不同的利益訴求充分表達並進行有效的協調。在筆者看來,馬克思主義就其本質而言就是一種權利論,或者説為權利而鬥爭的學説。當然,鬥爭的方式可以不同:有合法的、和平的,也有非法、反法的甚至暴力的;有個人的,也有羣體的。通過這樣的思考線路,歷史唯物論其實也可以通往自由而平等的法治秩序,以及關於協商民主和選舉民主的制度設計。更重要的是,這裏潛藏着一種新的制度觀:制度不僅僅是博弈的規則,實際上主要體現為博弈的均衡狀態,並且有可能出現多樣性的均衡狀態。

對於法律的主觀性與客觀性之間關係的處理,歷史唯物論有兩個命題很值得重視。一個命題是馬克思提出的。他指出,“無論政治的立法或民事的立法,都不過是宣佈和登記經濟關係的需要而已”[6].他還認為,“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7].馬克思的觀點與維辛斯基提出的“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達”那樣簡單化、政治化的公式有着明顯的不同,而更強調客觀化的共同性。意大利馬克思主義思想奠基人安東尼·拉布里奧拉詮釋得非常好:“國家是一個現實的有效能的機構,它保障社會制度和它的基礎亦即物質生產的穩定性。

這種保障的實質是採取各種方法來保持各階級的均衡。”[8]由此可見,在市場已經發揮決定性作用的今天,法制建設必須從自由競爭機制的需要出發,尋求社會各種利益羣體的最大公約數或者共同信念。同時,還必須注重社會的公共性,培育民間自組織機制。這些正是歷史唯物論的題中應有之意。這個命題也提醒我們,儘管個人意志、自由、權利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主題詞,但制度改革並非從“應當是怎麼樣的人”這個觀念論前提出發,而必須從“現實的人”出發。也就是説,個人的主體性和自由必須在一定的生產關係、利益格局以及文化語境中來把握。儘管可以把公民從他們被鑲嵌在傳統秩序和關係網絡的狀態中解放出來,但是他們的行為方式仍然會帶有歷史的慣性。從這樣的“現實的人”出發來推動社會制度的變遷,就可以揚棄社會契約型國家觀與歷史傳承型國家觀之間的矛盾,使得法律秩序能夠擺脱個人與政府對立的內在矛盾。

歷史唯物論的另一個重要法學命題是恩格斯提出來的,涉及良法與惡法的區別,涉及國家制度的反思理性,以及不同政策和意見之間的自由比賽。他是這樣表述的:“如果説民法準則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現了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那麼這種準則就可以依情況的不同而把這些條件有時表現得好,有時表現得壞。”

這意味着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之間的關係並非自動產生的,也並非固定不變的:法律的表現形式是可以比較的、可以選擇的、可以改進的,從而為主觀能動性和技術合理性留下了足夠的迴旋餘地,也為制度改革提供了支點和槓桿。恩格斯晚年非常強調法律制度對經濟以及財富分配的反作用[10],為自由主義市場容易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貧富懸殊等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歷史唯物論的思考線索。把社會主義者以及左翼思想家所關注的平等和公正納入法治的制度設計藍圖,同時堅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這正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關鍵,也構成了加強規範秩序正統化機制的一個重要的契機。這意味着我們必須拒絕那種絕對化的法律實證主義立場,讓各種制度不斷經歷批判理性的洗禮和正當性根據的檢驗,不斷趨向公平正義以及民主理念。

三、法治中國的價值三分法與溝通程序

我們還須特別留意,與第二個命題相關但又不同的是,在歷史唯物論的視野裏,法律始終被理解為社會關係的中介物,應該保持中立性,發揮溝通媒介的作用,這與斯大林時代的“階級司法觀”也大相徑庭。馬克思早就主張法律體系在社會的經濟活動和發展的整體機制中,應當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因為法律是社會各種關係(首先是生產關係)的中介物,無論何種社會關係的實現都需要有法律上的表現形式。法律之所以能夠發揮這種作用取決於其抽象性,正是由於這種性質,法對於它所包含的被媒介的關係保持“中立”,不改變這類關係的性質。

在這裏,我們隱約看到“法治中國”的圖景:個人被抽象地勾畫為受到客觀條件制約的主體,並具有關於背景的基本共識。個人可以表達自己的意志,也可以提出要求,但這些都需要與其他個人的意志和要求進行相互協調。為此,有必要像尤根·哈貝馬斯的批判社會理論以及法的實踐哲學所描述的那樣,設定一種在公正程序之中進行對話和商談的理想狀況,至少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獨立人格的相互承認;(2)排除強制、確保自由和平等、提供充分的參加機會;(3)在信息充分公開和具有基本共識的基礎上確定議論的主題。與此相應,國家和法律體系則被理解為某種現實可行的社會機制,或多或少地對個人的訴求做出迴應,而這種迴應都必須也有可能保持客觀性和中立性。總之,個人的自由和解放主要通過理性對話的方式得到實現,自由度、解放感以及迴應的效果則主要取決於機制的反思理性。這正是推動歷史唯物論的法學進行重構的關鍵所在。

以歷史唯物論為線索來分析和解釋法律意識形態,我們就可以清楚地看到,馬克思主義法學實際上包含非常豐富的價值內涵和理論創新的契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不僅可以與指令法理相聯繫[12],而且還可以與市場法理、共同法理相結合。這就為我們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建立一種能與時俱進、適應社會多元化和複雜化事態的公共哲學提供了前提條件,也為通過更具有包容力的共和主義來凝聚關於體制轉型和法治秩序構建的基本共識這樣的政治需求拓展了話語空間。

新時代的法律意識形態,必須反映國家、市場以及社羣這三種不同維度。以這種三元結構為特徵的共和主義內部既然包括了不同價值的並存、交錯、互動、組合,因而勢必容許複數的記述體系和正確解答之間的競合,這就意味着人們交往和商談的行為,以及相應的溝通程序具有越來越重要的意義。只有按照程序公正原則構建的對話環境,才能真正使人們保持共和主義精神,不斷自由地探討使原理以及道德判斷正當化的適當理由;才能在多層多樣的語境中豐富對話內容,實現思想認識上的推陳出新,並就公平正義達成共同的立場和態度,進而實現社會價值體系的整合。

參考文獻:

[1]卡爾·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xx:66.

[2]聖地亞哥·卡里略,鍾琦譯。“歐洲共產主義”與國家。北京:商務印書館,1978:12、13.

[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