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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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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多篇)

法學本科論文 篇一

(一)學生現狀。

新疆是一個多民族聚居、多語種交匯的地區,除了漢族和回族使用漢文字以外,其他少數民族民族都有自己通用的語言文字。民族學生的漢語水平普遍不高,多數無法用漢語熟練交流。學生對專業教材能全部理解的僅佔25%,70%以上的民族學生對漢語授課的部分課程基本能聽懂,但讓他們用漢語口述所學到的知識是很困難的,久而久之,對專業課程喪失興趣。民族學生根據個人興趣選擇專業課的僅佔52%,多數學生缺乏學習耐心和持久性,專業課考試通過率明顯比漢族學生低。新疆少數民族大多數來自於農牧區,其在語言、心理、文化、價值觀等方面具有本民族特質,有別於其他民族的思維方式、知識結構、價值觀念。大部分民族學生民族身份自尊感很強,交往範圍狹窄,易形成小團體,只與本民族學生來往的較多。

(二)教學現狀。

1.教學方面

以課堂講授方式為主,實踐課較少,難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啟發—探究式教學方法運用較少,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參與程度不高,被動教學現象突出;注重法條講授,但對其法理講授較少;用模擬法庭方式上課的佔12%。司法考試作為法學教育質量的評估要素之一,對法學教育內容產生一定影響。調查發現,16%的教師在民族班上課完全以司法考試為主線。

2.法學教師的教學態度受到民族同學的肯定

訪談發現,多數法學教師在民族班上課語速減慢,與學生溝通頻繁。多數民族學生認為教師在授課過程中比較認真負責,教師會幫助學生解決一些生活中的問題,學生都很感謝老師。

二、民族法科教育存在的問題

(一)教學內容缺乏民族特色和針對性。

目前,民族法科課程設置主要依據國家課程標準,與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的民族法學欠缺,學生所學的知識與其生活的民族地區的生活環境不相適應。民族法科學生畢業後基本上都在本民族地區從事法科工作,是民族地區法制建設的維護者和推動者。因此,教學方式應當突出針對性和特色性,以滿足民族地區法制建設的需要。

(二)教學方式不能完全適應民族特質。

由於學生語言水平參差不齊,任課教師能力有限,為幫助其順利通過考試,灌輸式授課方式最常見。此法的優點是可以幫助學生在較短時間內系統掌握基本法律知識,缺點是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缺乏,極易出現理論與實踐相脱節的現象。到法院旁聽、律師實習等非常少,實習時間太短,實習制度不太嚴格,流於形式。僵化的教學模式培養出的民族法科學生,不能順利融入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實踐,影響就業。

(三)語言困境。

1.基礎漢語水平偏低

民族法科學生學習中最大的障礙是語言。MHK考試雖然對提高漢語言理解、使用和表達能力有一定幫助,但多數學生漢語實際運用水平不高,缺乏漢文化底藴。MHK考試形成應試教育的模式,不適應提高少數民族漢語言素養和素質教育的需要。而法學課程具有極強的專業性,大多數少數民族學生很難掌握。

2.專業漢語課時太少

隨着漢語預科教學的不斷加強,專業漢語教學被逐漸淡化,甚至停止專業漢語教學的呼籲聲音漸高。基礎漢語的學習通常是針對日常生活、人文風俗、社會文化等方面進行鍛鍊,而法科涉及內容廣泛的專業性詞彙,基礎漢語無法完成這項任務,嚴重影響專業教學質量。目前,雖開設了法學專業漢語課程,但課程課時太少,很難全面、充分、透徹地講解專業詞彙,對專業課的學習和學生綜合素質的培養十分不利。

3.課程設置有待進一步完善

首先,民族學生法學教育選用的教材一般是教育部法學專業本科核心課程的規劃教材,內容的深度與民族學生的學習能力不相符,學生對教材的理解程度不高;適應民族地區的法律課程設置較少。因此,有必要在必修或者選修課中增加民族法律的課程。其次,理論課程較多,缺少培養職業技巧和職業技能的課程。

4.缺乏用雙語撰寫的法學專用教材

少數民族法學教材的適用對象有限,編寫資金相對缺乏,少數民族法學教材建設相對落後。所使用的教材與漢族學生一樣,閲讀起來有一定難度;沒有專業漢語教材,難以滿足學習需要。

5.與司法考試銜接存在一定困難

少數民族法學學生的專業課程都是用漢語講授的,但是因為他們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漢語理解能力不足以用參加漢語司法考試,所以只好用少數民族文字。民族語系的司法考試,又不知道各種法律詞彙在民族語言中相應的稱法,所以不得不通過參加本民族語言的輔導班的方式重新學習法律。

三、民族法科教育需採取的措施

(一)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及內容。

少數民族法學專業課程的設置,應該在全國相對統一的前提下,增設符合本地區需要、有民族特色的專業課程,從而有利於學生更好地服務於民族地區法制建設。增設特殊職業技能培訓課程,培養學生獲得知識、溝通交流的能力,以及調解、談判、辯論、法律文書寫作等技能,使民族法科學生熟悉少數民族風俗及宗教信仰習慣,支持並熟悉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這樣才能為民族地方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二)教材建設。

1.修訂、編寫民族法學教材

應儘快編寫少數民族法學通用的專業教材。民族語言法學教材使用數量有限、編寫資金缺乏,民族教材建設嚴重滯後。解決方法有:一是由中央或地方財政佈置專項教材資金,扶持雙語法學教材的出版;二是鼓勵專業教師充分利用民族教育發展基金;三是積極利用政府和社會資金出版雙語法學教材。

2.編寫民族法學課程的教學參考書及輔導資料

目前還沒有一套適用於少數民族法科教育的案例教材。大部分民族法科教育是為民族地區培養人才,學生畢業後絕大部分會留在到當地。因此,案例的選用除了要考慮國情之外,還要考慮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的現狀,考慮到黨的民族工作方針政策,這樣才能真正為民族地區培養法律人才。因此,可以立足於黨的民族政策,依據於民族地方法制建設特點,編寫一套適合少數民族法學教育的案例教材。

3.加強專業漢語的學習

首先,少數民族學生可以利用課內外豐富的漢語信息資源,發揮自身學習的主觀能動性。其次,專業漢語教學應鞏固學生的專業詞彙,強化聽力和翻譯能力,提高學生的口語和應用文寫作能力,為寫好畢業論文打下基礎。這就要求教師革新、豐富教學方法,因材施教,課堂加強説、聽、寫訓練。再次,筆者認為應當為每一門專業課編寫一本專業漢語課本。最後,應當加大專業漢語的課時量,放在要開設專業課的上一學期,並且由雙語教師教授,有利於學生學習與理解。

(三)豐富課堂教學手段,加強實踐教學課程。

大法官霍姆斯説過: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這種法律實用主義傾向雖然遭到不少學者的批判,但我仍然贊同經驗對於法律比邏輯更根本。培養民族法科人才過程中一定要大力加強實踐性教學,注重學生法律運用能力的培養,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相結合,相促進,重點培養少數民族學生的實踐和創新能力,使民族法科教育適應民族地方法治建設的現實需要。

1.案例教學法

應將本地區發生的經典案例在教學中加以講解和剖析,使學生更好地理解抽象的法律理論。這樣的教學方式更貼近民族地區的實際,少數民族法學教育也才能真正提高人才質量、提高科研水平、增強社會服務能力,為民族地區和中國的法制建設作出貢獻。

2.分層次教學法

民族法科教育實踐中普遍存在學生需求差異大、教學層次多樣的特點。在日常法學教育過程中,除要做好常規教學外,還應採取多樣化措施以應對民族地區法學教育實際。為此,應採取教學大綱、教材、課件、習題、考試“五不同”,對民族學生和非民族學生分班教學、分層次教學。這樣做的最大益處是結合不同層次的民族學生,因材施教,做到以人為本。

3.建立民族法科教育教學實踐基地

除了在校內建設好模擬法庭和鼓勵學生在校內外進行普法宣傳外,還應與學校周邊的司法、執法部門加強聯繫,建立學生的實習基地和實踐教學基地,實現“資源共享、互利共贏”的雙贏結果。一方面,學校可以通過建立教學基地為民族學生的司法實踐活動提供相對穩定的平台,對學生進行職業訓練,延伸課堂教學內容,彌補案例教學的不足。另一方面,民族地區實踐中缺乏大量的雙語人才和應用型法律人才,教學基地的建設在一定程度上也可改變當地法務部門人手不足的局面,為當地法制建設提供人力支持。

4.重視少數民族法學師資隊伍建設

首先,建立一支來自民族地區、熟練運用民族語言、瞭解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學專業師資隊伍,針對民族法科學生的特質,加強其法學理論同法律實務之間的聯繫。其次,發達地區或國家名校應培養少數民族法學教師幫助民族自治地方高校。

5.民族法科教育適當結合國家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對於學生就業有十分重要的影響,民族法科教育應適當強化與司法考試的結合,分析歷年真題,以幫助民族學生通過司法考試。結合司法考試進行民族語言培訓,為民族地區輸送合格的少數民族法學畢業生。

6.雙語教學

法律本科論文 篇二

【論文來源】《中國人大》

【論文期號】199910

【論文頁號】6~9

【論文分類】民商法學

【正文】

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項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國還是一項年輕的法律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

,沒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國,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於改革開放,特別是得益於實行社會主義

市場經濟體制。

我國現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兩個方面,即規範商事主體的商事組織法律制度和規範商事行為的商事行為

法律制度。

一、商事組織法律制度

規範的商事主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因此,有關商事主體的法律規範是現行商事法

律制度的基本內容之一。而商事主體法律規範,除規定個人從事商事活動外,無一例外地表現為商事組織法,

即各種企業法律制度。

1.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集中體現為公司法,於1993年12月29日通過,它是規範現代企業形式——公司的重要法律。

該法規定了公司種類、公司的設立、公司的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發行與轉讓、公司債券、公司的

財務會計、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等。公司法的頒佈使我國企業立法進入了一個

新階段,它標誌着我國企業立法從主要按照企業所有制的不同進行立法轉向主要按照企業出資人的責任和資金

組成結構的不同進行立法。我國公司法以建立規範的公司制度為其宗旨,擯棄了股份制試點中定向募集等不規

範的作法,明確規定公司設立的條件,吸收國外通行的原則和作法,諸如股東平等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公司組織機構合理分工與相互制約的原則、保護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等,都為我國公司法所採用。公

司法還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場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明確規定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強調公司資本的真實性

和不得任意減資,注意維持相當於公司資本額的財產。這些,都為保護公司債權人、股東的合法權益,提高投

資者信心,維護公司穩定和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各國的通例,採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則,僅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兩種公司。同時,規定了公司設立和運營的規則。這些為投資者建立公司和國有企業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

,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結構:

第一,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的分離。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財產權利結構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不同。依公

司法第四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產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

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這意味着,包括國有出資人在內的公司的股東在出資後僅

享有股東權,公司則對出資人出資形成的財產享有包括所有權在內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因此,公司可依法對其

擁有的財產佔有、使用、受益和處分,實現了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的分離。

第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

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樣,公司法就確

認了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其含義是:股東僅對公司負責;股東以出資額為限負責;股東不對公司的債權人直接

承擔責任。這一原則無一例外地適用於所有股東,包括國家作為出資人的股東。由此,調動了投資者的積極性

,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實際存在的國家對國有企業承擔的連帶責任。

第三,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又依

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換言之,公司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

力,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法還依照合理分工、相互制約的原則,規定了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在內的公司組織機構。

這些,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現代企業提供了組織構造的模式。

2.合夥企業法律制度

1997年2月23日頒佈的合夥企業法是我國第一個全面系統調整合夥企業關係的法律。它規定了合夥企業的

設立,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合夥企業與第三人的關係,入夥、退夥,合夥企業解散、清算

等。合夥企業是我國企業形態的一種,它是依照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

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雖然是

多投資主體舉辦的企業,但它不同於公司,其本質特徵是出資人(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

任。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該

財產由全體合夥人依照合夥企業法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各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可以

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也可以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

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合夥企業可以吸收新的入夥人,但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

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合夥企業法規定,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

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3.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個人獨資企業法,是前不久才頒佈的一部商事法律。它的宗旨是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

企業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獨資企業是社會經濟發展中

最古老的一種企業形態,它是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

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實行準則主義,其設立體

身不需經過審批。但是,某些領域個人獨資企業必要的營業審批是需要的。個人獨資企業有兩大特點:一是出

資人控制嚴,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和繼承;個

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

理。二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

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其他企業法律制度

除上述三種企業法律制度外,我國還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鄉村集體

所有制企業條例以及為特別公司——商業銀行的運營制定的商業銀行法。這些,都是規範市場經營主體的法律

不同的企業法律規定了不同的企業法律形態,為我國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

本經濟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也為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各種投資者自由選擇企業組織形式提供了方便

二、商事行為法律制度

商事行為法律制度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它是規範和引導商事行為的規則。我國的商事行為法律制度主要

由企業直接融資的法律規則、間接融資的法律規則、預防和分散商業風險的法律規則、票據與票據交換的法律

規則以及海上≮≯運輸法律規則構成。除由於我國實行“民商合一”立法體制,一些重要的商事行為法律規範含於

民事法律(如合同法)之中外,主要的商事行為法律制度有:

1.證券法律制度

1998年12月29日製定的證券法全面規定了證券發行與證券交易,目的在於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社會經濟

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我國證券法實行一系列重要原則,包括: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

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證券發行、交易的當事人地位平等,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證券

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對全國證券市場的統一監管與證券業協會的自律性

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證券法對證券的發行、交易,上市公司收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業協會和證券

監督管理機構等作出了較詳細的規定。

依照我國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

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或者審批。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

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公司債券,也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證券交易當

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交易。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

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經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

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所有證券交易均以現貨進行交易。

證券法還規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公開義務。發行公司股票、債券、應當公告招股説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

法。公司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公司發生可能對該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

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公告説明事件的實質。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這樣做,可以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和實現公正交易創造條件。

2.票據法律制度

1995年5月10日頒佈的票據法,是我國第一個全面規定票據事項的法律。它的宗旨是規範票據行為,保障

票據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歷來,票據立法體制有“分離主義”和“包括主義”之別

。票據立法的“分離主義”是指將匯票、本票歸於一項立法,將支票歸於另一項立法;票據立法的“包括主義

”是將匯票、本票、支票合於一項立法。我國票據法屬於“包括主義”的立法,其特點是採用匯票、本票、支

票三票合一的編纂體制,即以匯票為主,將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背書、承兑、保證、付款等規則統一規

定於票據法之中。票據是出票人依照法律規定簽發的、約定自己或委託他人在見票時或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

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票據有多種功能,包括支付功能、匯兑功能、信用功能、抵銷債務和

融資的功能。因此,票據交換是加速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票據僅作為支付、匯兑

手段。票據法的頒佈和實施,為票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充分發揮它的各種功能創造了條件。

3.保險法律制度

保險有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兩種。1995年6月30日頒佈的保險法是規範商業保險的基本法,對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保險經營規則、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保險人和保險經紀人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保險法通過對

保險關係和保險業管理關係的調整,充分發揮保險作為經濟補償制度的功能,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確保經濟

和社會的安定。我國保險法主要實行下列原則:第一,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分業經營的原則,即同一

個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第二,保險利益原則。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

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原則

的目的在於,限制損害填補的適用,避免行為和防範道德危險。在人身保險中,則還在於維護被保險人的

人身安全。第三,有利於弱者的原則。保險法實行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權制度,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

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

合同成立後,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同時,對於保險合同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

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第四,保險公司穩健、安全運營的

原則。保險公司的經營涉及千家萬户,必須作到穩健、安全運營。適應其需要,保險法規定了保險準備金提取

制度、償付能力維持制度、資金運用制度等。

4.海商法律制度

海商法律制度是調整海上運輸關係和船舶關係的商事法律制度。我國1992年11月7日頒佈的海商法是第一部

規定海商制度的法律,它是我國海商法律制度的集中體現。該法系統規定的船舶、船員、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船合同、船舶碰撞、海難救助、共同海損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為

調整海商關係、解決海事糾紛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海商法是國內法,但由於海上運輸具有較強的國際性,因而各國在制定海商法時不得不參照國際立法和國

際慣例,以求得國際海上運輸法律規則的相對統一。我國的海商法是第一部大量將國際公約的規定引入國內立

法的法律。其中,有些部分將公約的實質性條款全部引入,有些部分有選擇地吸收。海商法還引入了國際慣例

,諸如共同海損的確定、分攤和理算,均採用了國際慣例。由於海商法吸收了當前國際立法、國際慣例和國際

海運實踐的最新成就,受到國際海商法學界和實務界的好評,被人們認為是同國際社會接軌最好的一部法律。

我國的商事法律制度,是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2以來年發展起來的。但它緊密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本科法學畢業論文 篇三

關鍵詞:畢業設計(論文);生物工程;科研課題;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5)38-0140-03

一、前言

畢業設計(論文)是高校本科教學的一個重要實踐性教學環節[1,2]。對學生而言,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學習階段,可以培養和鍛鍊應用專業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培養科技文獻查閲與科技論文撰寫能力,以及培養良好的職業素養和嚴謹求實的工作作風。對學校而言,是提升本科教學質量的主要抓手,也是檢驗能否向社會輸送合格人才的重要標準。

生物技術是解決21世紀人類面臨的資源、能源、環境、人口與健康等問題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生物技術產業已成為世界各國特別是大國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的重點[3]。為了適應生物技術產業迅速發展對人才的需求,我國教育部在1998年高等院校學科調整時增設了生物工程本科專業[3,4]。目前,高等學校的生物工程專業已成為最為重要的專業之一,它是培養掌握現代生物學和生物技術基本科學原理、基本技能、工藝技術過程和工程設計等基本理論,能在生物技術與工程領域從事產業化工程設計、生產、管理和新技術研究、新產品開發的工程技術人才[5,6]。生物工程專業是以工為主、以理為輔、工理管相結合的複合型專業,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因此做好該專業的畢業設計(論文)實踐環節,對提高教學效果和人才培養質量具有重要意義。然而,目前高校畢業設計(論文)的質量整體上出現了下滑的趨勢,主要表現在:(1)師生比例偏低,指導老師無法利用有限的精力和時間高效指導畢業設計(論文);(2)選題盲目,課題研究內容陳舊,缺乏創新性,有的還脱離生產實際;(3)畢業論文的寫作水平差,學生缺乏科技論文寫作訓練,論文寫作格式與文獻引用缺乏規範;(4)評價體系不完善。學生們在畢業設計(論文)階段的表現是良莠不齊的,但最終畢業時獲得的文憑卻並無二致且本科畢業率幾乎一直都是100%,極大地挫傷了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因此,為了提高畢業設計(論文)質量,如何改革並完善現有的畢業設計(論文)教學模式已成為高校教育者討論的熱點之一。

從2010年開始,我們進行了依託省部級以上縱向科研課題教學本科生畢業設計(論文)的探索和實踐,讓學生在畢業設計(論文)的教學實踐環節參與到導師的在研課題中。本文以ε-聚賴氨酸高效生物合成和產業化實施項目為例,就相關的探索和實踐進行了總結。

二、依託科研課題教學本科畢業設計(論文)

1.形成合理的科研團隊。目前,高等院校本科畢業設計(論文)的教學方式多采用導師制。然而,導師制是一種精英教育的教學模式,其實質上是一位導師和一個學生之間面對面的、高度個人之間的接觸和交流[7]。這種形式的制度是依靠學生對教師的低比率,它是一種高成本的制度。隨着高等教育大眾化的來臨,高校辦學規模的擴大,生師比持續升高,辦學資源日益緊張,高成本原始形態的導師制已難以為繼,它對師生比例的要求無疑增加了導師的教學負擔。通過依託科研課題教學本科畢業設計(論文),學生在選題後就進入到導師的課題組中,與研究生統一學習和交流,建立一個由導師、研究生和本科生(1∶5∶3)構成的梯度研究團隊。在這個團隊中,導師對本科生、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和內容進行統一安排和規劃,對項目研究的關鍵科學問題進行分解和歸納,形成一個個獨立且相關聯的子課題。然後,本科生自主選擇一個具體子課題進行研究。團隊中研究生協助導師對本科生進行實驗技能、實驗設備和方法等方面的培訓和指導。這樣,以科研課題為基礎,通過科研團隊各成員的分工和合作,一方面減輕導師的工作量,使導師能夠高效利用有限的精力和時間,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教學過程中,避免了以往導師對指導內容不明確,對“如何導”、“導什麼”等缺乏清晰的認識等問題。另一方面,傳統的一個導師和一個學生的面對面的交流,轉變成本科生與具有一定科研基礎的研究生,特別是博士生進行高度個人的接觸和交流,有效地縮短了本科生的適應期,極大地提高了其積極性和主動性。

2.選擇合適的論文題目。畢業設計(論文)的選題顯著影響畢業論文的質量,若選題過於陳舊或是假題目,研究內容與實際的研究和生產嚴重脱節,則論文的價值低或意義不大。學生僅為了學分和畢業而進行畢業設計(論文),會嚴重挫傷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利於其創新能力的培養,實踐能力和綜合素質也得不到鍛鍊和提高。通過依託科研課題教學本科畢業設計(論文),讓學生參與到導師的在研課題中,做到真題真做,使得學生產生濃厚的興趣,不僅能夠提高其主觀能動性,還能極大地激發其創造性。另一方面,由於畢業設計(論文)教學內容與導師的科學研究具有極高的關聯度,導師能夠充分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和學術能力使學生“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讓他們參與到本專業某領域前沿的相關研究,實現提高畢業論文質量的目的。比如,針對江蘇省產學研前瞻性聯合研究項目“新型生物食品防腐劑ε-聚賴氨酸高效提取關鍵技術與集成化研究”這一課題,要求學生嘗試各種先進分離提取方法,發現和比較這些提取方法之間的優劣性和互補性,最終提出一種可行的分離提取工藝路線,並進行實驗驗證和評價。此外,由於生物工程專業的畢業設計(論文)選題有兩種形式,即試驗性題目和設計性題目,為了能夠兼顧學生的特長以及與學生將來從事的工作,對學生進行分流,充分發揮其特長,激發學習興趣,保持個性。儘可能讓學生品嚐到成功的喜悦,並巧妙地加以引導利用,幫助學生實現“參與―成功―參與”的良性循環,使學生持續保持自主參與學習的動機。在ε-聚賴氨酸分離提取新工藝開發的課題中,鼓勵學生嘗試自己感興趣和認可的分離提取方法,在對該方法進行充分實驗和評估後,將其整合到原有分離提取技術路線中,並考察該提取方法的加入對最終產品質量和收率的影響。如果試驗結果是積極的,則嘗試讓學生對新技術路線進行工廠工程設計,為實現新工藝或新技術規模化和工業化提供一定參考和依據。

3.開設學術報告會議。科研成果彙報和科研論文的撰寫是展示科研工作者成績的有效途徑。這一過程,並不是單純的工作總結,而是進行科學研究的基本訓練,是提高分析問題、歸納問題和解決問題的重要環節。然而,本科生在畢業設計(論文)教學環節之前,本科教學中沒有開設關於科研成果彙報、論文寫作等課程,學生缺乏一定的科研基礎知識和實踐機會。因此,學生在總結科研成果,撰寫畢業論文的時候往往存在以下問題:(1)學術道德觀念淡薄,論文有明顯的拼湊,更有甚者直接從網上抄襲;(2)缺乏專業化和學術化語言描述實驗方法和結果,措辭不嚴謹、論文層次不分明,圖表説明不合理;(3)論文格式不規範,特別是論文的參考文獻、中英文摘要、圖表等。這些問題是導致畢業論文質量下降的一個重要原因。通過依託科研課題教學本科畢業設計(論文),在教學實踐中,導師要求本科生也參與到課題組的各種科研活動,包括讀書報告會、月底課題組彙報、中期彙報和專題討論等各種學術報告會議。在讀書報告會中,要求學生閲讀、分析和歸納1~2篇與課題研究相關且是近期發表的高影響因子的SCI論文,以PPT的形式解釋論文的研究內容、創新點以及對自身課題的啟發,並要求本科生、研究生和導師一起討論分析。在課題月底工作彙報、學期彙報的會議上,要求學生以PPT形式對一個月或一學期的研究內容和結果進行總結和分析,導師和學生一起討論分析,並依據實驗結果安排下一步工作計劃。此外,課題組不定期組織專題報告,由導師或高年級的博士研究生對某一專題進行學術報告,報告選題有“如何寫好畢業論文”,“生物工程學科常用科研軟件的使用”,“發表高水平SCI論文的心得體會”等等。通過這些學術報告會議,使得本科生在文獻閲讀能力,課題研究的總結、彙報和論文寫作等多方面得到系統訓練和提高。

4.構建合理的評價體系。畢業設計(論文)教學環節,從選題、實施到論文定稿,歷經約8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學生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因此,畢業設計(論文)質量的合理評價,建立獎懲制度,可以使學生產生公平感和信任感,對學生職業道德能力和素養的培養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目前,本科畢業設計論文質量評估中分為指導教師評審、評閲老師評審和答辯評審三個環節。由於在畢業設計(論文)教學環節,學生與導師(指導教師)有更多的接觸和交流,導師對學生的態度、能力和創新性等方面有更全面的瞭解和掌握。因此,指導教師評審成績往往佔總成績的60%以上。課題組在嚴格執行校教務處規定的畢業設計(論文)指導和管理規範的基礎上,利用模糊評價的方法[8],構建一套合理、科學和客觀的指導教師評價體系,見表1,從學生的學習態度、學習能力和創新性三個方面定量地分析學生在畢業設計(論文)實踐環節的表現,保證畢業設計(論文)成績評定的客觀、公正。

三、結束語

畢業設計(論文)是高校本科教學的最後一個實踐性教學環節,是提高學生綜合能力和素質的重要步驟,也是評價高校教學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筆者針對本科畢業設計(論文)教學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剖析了造成畢業設計(論文)質量不斷下滑原因的基礎上,探索並實踐了依託科研課題教學本科畢業設計(論文)的方法,通過形成科研團隊、選擇合適題目、開設學術報告和構建合理評價指標四個手段來提高畢業設計(論文)的質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已畢業學生的就業單位均反饋學生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較高的職業道德能力和水平,得到了社會的初步認可。然而,在教學改革和探索的過程,發現仍有一些問題,如畢業論文(設計)題目的難度選擇,畢業論文(設計)教學與學生考研和找工作的時間衝突等,這些問題尚需在實踐中不斷改進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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