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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畢業論文精品多篇

欄目: 畢業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8.21K

法律學畢業論文精品多篇

法律學畢業論文 篇一

英國高等教育機構

英國高等院校根據其性質、特點和學位授予情況的不同而分為不同類型。目前共有大學90多所,學院123所,高等教育學院50所。

英國的大學都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均有學位授予權,可自主設置不同課程,並根據開設課程授予各級學位。除白金漢大學為私立大學以外,其他大學均為公立大學。

英國的高等學院和高等教育學院大部分為私立教育機構,可提供水平不同、專業不同的各類課程。一部分學院可自行頒發學位,但更多的學院由其所屬大學、學院或國家認證機構頒發學位證書。除了本科課程外,這類學校還設置許多專業性課程或為有一定工作經驗的學生設計的特殊課程。

根據中英互認協議,目前已經在教育部涉外監管信息網(.省略/)和中國留學網(www.省略)推薦了英國高等教育機構名單,留學人員可以此作為選擇英方高等教育機構的參考。

學位及證書分類

在英國,未經授權而設立學位或相應學歷屬違法行為,得到學位授予權的依據是皇家許可狀或議會法案。要獲得學位授予權,高等院校必須表明他們對保證質量的承諾,並且擁有相應的體系來確保學術質量。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署(QAA)公佈的規章中對於學校應該達到的標準有詳盡的説明。英國學位可分為學士學位(Bachelor Degree)、碩士學位(Master Degree) 和博士學位(Doctor of Philosophy)。

學士學位是第一級學位,通常授予完成3年大學學習的學生。學士學位有兩種類型:榮譽學士和普通學士。榮譽學士學位的級別高於普通學士學位,還分為三類:一級榮譽學位、二級榮譽學位和三級榮譽學位。普通學士學位對於課程的專業化程度不如榮譽學位要求的高。一般而言,學士學位可分為文學學士、理學學士、法學學士和工程學士等類別。但很多情況下,相同科目的學位課程,不同的學校會頒發不同的學位名稱。如:法律專業的學生,通常被稱為法律學士或文學學士。

碩士學位可分為授課式碩士學位和研究式的碩士學位。授課形式的碩士學位課程一般為一年,學生必須上一定學時的課程,每學期寫出規定數字的論文,年終遞交最後的畢業論文。研究式碩士學位,通常需要兩年的時間,主要在導師指導下從事論文寫作工作。 碩士階段授予的學位有文學碩士、理學碩士、法律碩士或工商管理碩士等。研究專修的碩士學位主要有哲學碩士或文學碩士。在碩士研究生階段,沒有完成畢業論文的學生可獲得學校頒發的研究生文憑(Postgraduate diploma)。該文憑也是為沒有資格申請碩士學位的學生提供的過渡性文憑。

博士學位是授予已獲得學士學位和碩士學位的申請者。博士學位有兩種類型PhD和高級博士學位。大部分的學科領域頒發的博士學位為PhD。一般需要經過3年的課程學習和研究,並提交學位論文,有時也要書面考試。在醫學學科對應的博士學位為MD或 DM或者外科博士ChM或 MCh。另一種為高級博士學位(如文學博士Dlitt、理學博士DSc、法學博士LLD),這種類型的博士學位一般對那些在特殊學科領域內做出了突出貢獻的人予以承認。獲得者通常在學術方面有獨到之處的高水平專家,並曾出版過大量的學術著作。

高等教育文憑證書(Diploma in Higher Education)和高等文憑證書(Higher Diploma),英國在一些學院和高等教育學校開設兩年制或三年制的專業課程。兩年制課程完成後,學生考試合格,可獲取高等教育文憑證書(Diploma in Higher Education),學生畢業後,如果申請本科生課程,其兩年制所學課程有可能被錄取大學認可。三年制課程主要為工業界培養職業學生,學生畢業後,可獲得高等文憑證書(Higher Diploma)。

二、英國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體系

由於其獨特的高等教育辦學機制,英國十分重視高等教育的質量評估,並逐步形成了多元化、多層面的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在英國,議會、政府、專業機構以及高等院校的不同角色的扮演和分工協作,使優質教育資源的保障體系得以順利運行。

議會和政府

大學主要的、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大部分是由政府撥款資助的,學生只需要每年象徵性地交納少量學費。英國政府資助高等學校的主要方式是替學生交納學費,向學生提供助學金,向大學提供教學經費,以及提供科研基礎經費和競爭性項目經費。但政府並不直接分配經費給大學,而是通過中間機構的運作,由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的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在北愛爾蘭是就業與學習部),根據政府意圖,大學學科設置和招收學生情況,科研水平的評價結果對大學提供經費資助。

專業機構

(1)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署()

大學外部評價中最重要的是高等教育質量保障局的評估,因為其評估結果被作為高等教育撥款機構對大學撥款的重要依據。它對所有高等教育機構進行質量評估,並向公眾公開評估結果。該機構成立於1997年,董事會履行管理職能並負責制定全面的高等教育質量保障工作的指導方針和戰略規劃。

(2)區域性的質量保障機構

除了高等教育質量保障局外,區域性的質量保障機構還包括:英格蘭教學大綱與學歷管理委員會;威爾士學歷管理、教學大綱與評估委員會;北愛爾蘭教學大綱、考試與評估委員會和蘇格蘭學歷管理委員會。

(3)法定專業質量認證機構

在與一些特定職業資格相關的專業領域,如工程、法律、醫學等,英國還有由法定的行業組織實施的、帶有行業准入性質的課程質量認證,以保證課程設置的資質滿足職業資格的要求。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署成立之後,專業和法定機構專業准入性的學術課程越來越多地參照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署的評估。

高等院校自身

法律學畢業論文 篇二

[關鍵詞]法學教育;應用型人才;實踐理性;轉向;實證研究

[作者簡介]賈媛媛,桂林電子科技大學法學院講師,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廣西桂林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10)09-0183-03

作為培養學生綜合運用專業知識能力的有效途徑、衡量學科教育水平的重要標誌,本科畢業論文不僅是高等教育的成果體現,某種意義上,更是大學教育理念與研究方法的一個縮影。隨着辦學規模的擴大,以工學門類為主體,工、管、文、理相結合的多科性大學也開設了法學專業,且招生和師資逐年增長”。這些依託工科院校優勢開設的法科專業既有其學科優勢,亦有相對政法院校專業法學教育的侷限。為真實描述這類綜合性大學的法學教育狀況,筆者以桂林電子科技大學法學院力例,對比抽取其與浙江大學法學院2009年至2010年本科畢業生的365篇法學畢業論文,對論文選題和論證方法進行統計和比較分析。儘管由於取樣範圍的限制,樣本覆蓋率和抽樣科學性未必盡如人意,本文也無意指向全面的描述和分析,而僅是以法學本科生畢業論文寫作的一隅為觀察中心,透視類似電子專業為主的綜合性大學法學教育的現實面相,並由此嘗試探索此類高校法學教育改革的方向。

(一)定位和立場

英文中,“discipline”是一個很有意味的詞,其既有學科的含義,也有紀律、訓練的意思。如果不是妄加猜測的話,學科本身就意味着是對參與者的一種智識性實踐訓練,而非僅僅是一種與知識相關的單項輸出或接受。如同足球場上的實戰訓練,學科的話語實踐同樣需要正確的定位,於是,訓練方向和目標便成為了這場學科訓練研究的邏輯起點。蘇力教授言:“法律是世俗的。”“法學必須關注和麪向社會的世俗生活,為人們社會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衝突尋找切實的法律解決方案,確立基本原則,或為法律的決定作出合理而有説服力的論證,”於是,在法律是“實用的理性,而非純粹理性”(德國公法大師Fomthoff語)的這一立場下,法學教育的實踐理性品質也由此確立。但在通往實踐理性的訓練途中,是走學術型之途還是循職業型之路的爭論卻從未停止。2009年法學教育年會暨中國法學教育發展論壇上,山東大學校長徐顯明教授似乎意欲終結這一道路之爭:“大家已基本形成共識,應該向職業化方向發展;即便那些以學術為主的法學院,畢業生也不會都從事學術活動,更多的將以職業為導向。”然而,對於剛剛達成的共識而言,一直以來被強勢的“科學一技術理性”話語所宰制的法學教育顯然還沒從既有的“學術型”格局中走出。

事實上,法科學生的就業去向業已多元化,就業領域已經由原來傳統的職業法律向經濟、管理等其他領域延伸,甚至可以説非職業法律領域已經成為法科生就業的主導。在法科生就業率持續走低的情況下①,類似電子專業為主的多科性大學法學院在定位為應用型本科教育的基礎上,應當洞察和麪向市場,適應社會需求,而非侷限於知識體系本身定位法學教育的方向。

法學研究中類型化的、注重原理的科學主義研究路徑自然是重要的和不可缺少的,但法學並非純粹理性的、思辨的學科,過多聚焦於對命題的研究、解説和論證,寄希望於具有強烈規範意義的原則或規則體系構建,難免陷入純粹理性的窠臼。“社會科學的對象是現實的社會現象,這決定了僅以概念的純粹理論思辨來構築論文是沒有多大意義的。”而從純粹理性人手的論文寫作更是似與法學教育的職業型道路有南轅北轍之嫌。當年輕學人的智識尚不足以應對“宏大的建構”時,當法學教授者按照自己的知識()興趣來“引導”學生的研究取向時,在“為賦新詞強説愁”的情景下,法律實踐所需要的法律認識和判斷便失去了生長的環境,論文寫作中的“知識複製”無可避免。法律的實踐性學問性格有可能就這樣被散居各種孤島的“知識小眾”所掩埋,難以形成成熟的法學教育共同體。散漫化傾向的直接後果便是最終法學知識生產中“偽劣知識無序積累”,真正的優秀成果難以脱胎。

(二)質疑與創新

從某種意義上説,知識的交流就是一種知識的互惠、互補,任何時候人的大腦都不應當僅僅是知識的容器。在知識輸入與產出的過程中,思考力是唯一的知識加工工具。“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學教育要擺脱教科書式的思維格式化,就不能僅停留於學科知識的澆灌,思維方式和方法論的訓練是自我救贖的唯一出路。由此,基於知識和信息的創新思維與方法論探索當為畢業論文寫作的第一要義,而反思性的質疑能力則是進行創新思維訓練的前提。然而,在對365篇論文題目的逐一考察中,筆者沒有發現一篇屬於旗幟鮮明的“反思”類的文章,而“制度(立法)完善”類的選題卻有146篇。數字的落差在反映法學論文寫作的“繞大會堂現象”的同時,也暗示了質疑之聲的缺失。

毋庸置疑,法律制度問題構成了法學研究的對象,無論是應用法學還是理論法學都必須以法律制度作為考察的出發點。然而,法學研究同時也當為具有獨立邏輯的學術活動,而非政治和立法的附庸。脱離社會現實或社會生活關係來思考、觀察或建構法律制度,過多引導學生“法律改革家”的“濟世為懷”情節,代替立法者甚至政治家以解決制度問題為研究出發點和歸宿的研究取向,成為了當前法學本科教育的一大流弊。陳瑞華教授在《論法學研究方法》一書中,將此類以“改進立法、推進司法改革和促進某一個制度的改變作為研究目的和歸宿”的法學研究範式冠以“對策法學”之名,並對之進行了弊端分析。筆者雖不完全同意其理論至上的學術使命觀,但對於此類“對策法學”所滋生的“問題意識缺乏症”卻有同感。“制度形成的邏輯,並不如同後來學者構建的那樣是共時性的,而更多是歷時性的。”對於缺乏時間沉澱的年輕學人而言,目光往往只能停留在淺層次的立法或司法問題上,不及思考現象背後的深層結構和發現真正的理論問題就匆忙投入到問題的解決中,這樣的成果實效性無疑令人懷疑,理論與實踐的共生狀態也難以維繫。

對於科學而言,“各種解釋結論與學術觀點都只是一種假設而已”,任何解釋都不可能是最終的權威解釋。用波普爾的話説:“任何科學的理論都是試探性的、暫時的、猜測的:它們都是試探性的假説。而且永遠都是這樣的試探性的假説……我們

無法確定任何一個理論是不是真理,因而我們必須做好準備……我們的理論不管目前多麼成功,卻未必完全真實,它只不過是真理的一種近似,為了找到更好的近似,我們除了對理論進行理性批判以外,別無其他選擇。”法學亦無例外。作為年輕的法律學人,做好這種挑戰權威的思想準備,當為治學必備的首要品質。法學研究與其他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樣,並非一種獨白的個別行為,而是需要對話與溝通,需要借鑑與批評,在與現有學説的對話和批評中進行學術研究與創新。正如麥金農在與德沃金的色情文藝之爭辯中表達其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不同見解和平等權的理論修復,此類思想史的論爭對於中國的法學教育是如此的陌生。因為我們的教師與學生都已習慣了沒有異説的教育,習慣了整齊劃一的教科書式“通説”,並以之作為考試的標準答案,在這樣標準答案的思維引導下,作為最終知識產品的畢業論文缺乏反思與質疑也就在情理之中了。然而,這種教育模式的弊端尚不僅於此,真正的貽害在於它破壞了年輕人最可寶貴的稟賦一想象力,而想象力正是創新的源泉與動力。沒有創新,侈談真理,更空言教育。

(三)知識與方法

法學方法論和法學知識形態問題有着密切的聯繫,法學不同知識形態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源於採用了不同的法學方法論。法學教育並不是簡單的法學知識傳授,“比知識更重要的是方法”,更多的是需要通過知識的學習而培養、訓練一套法律思維方式,而這種思維方式歸結到底是法學研究方法和法律方法的基礎性訓練。盧曼説過一句很經典的話:方法總是和問題相伴而生的,我們要善於根據問題的不同選擇合適的研究方法,而不是盲目推崇某一種研究方法,唯其馬首是瞻。“遠行必自邇,登高必自卑”,只有對“道”領悟透徹,方可在“術”的具體問題上有所受益。問題決定了方法,方法的優劣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進程和結果。受傳統思辨思維的影響,代表“法哲學”層面的邏輯演繹方法在中國法學界一直備受推崇。美國法學家霍姆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就曾預言:“法律研究的未來會屬於經濟學家和統計學工作者,而不屬於只研究‘白紙黑字’的律師。”儘管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學界開始自覺運用實證方法研究法學問題。但對於法學教育而言,這種研究方法似乎並未得到足夠的重現。雖然調查報告和數據分析無法直接造就蜚聲學界的理論大師,但倘若能為問題的解決提供一種真實的描述,便應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嘗試。因為,與規範性的研究相比,描述性的分析更能經受住時空的考驗。更為重要的是,法學方法的轉換可能給理論問題的討論帶來新的視角,而法律方法的恰當使用又可以更好地解決現實當中與我們息息相關的法律問題。

(四)結論

上述數據和分析顯示,以工科為主的專業性大學的法學專業教育目標雖當定位於應用型人才的培養,但由於路徑依賴思維的使然,重理論輕應用的傾向依然明顯,與知名綜合大學在人才培養方向上沒有形成明顯差異,缺乏深厚底藴和品牌效應的特色培養。在應對“法學教育如何能面對正在發生的社會轉型和經濟的迅速發展,提供有市場需求的優質產品”的挑戰時,法學教育的首要任務是使法學院的產品――畢業生和學術成果(論文)適應法律職業化的需要,為法律實踐提供持續的智力支持。法學教育不僅需要理論和實踐的良性共生,更需要學科發展的路徑指引。於是,當中國法學轉向“司法定向的法學”時,作為法學知識生產的法學教育也同樣面臨着一個新的增長點和必然的教育轉向:一是經由純粹理性轉向實踐理性的定位轉向;二是教科書式的“通説”思維向質疑式的“異説”思維轉向;三是由邏輯演繹向經驗實證的方法轉向。而轉向的一個前提在於法學家職業共同體和職業法學家階層的形成。因為只有法學知識共同體的形成,才能為法學教育的知識生產提供穩固的基礎和結構,避免以“知識小眾”的私人知識或興趣偏好設定價值評判的標準。

社會分工決定了不同的法學院系可以各自依自身的資源來追求自己在法學教育上的比較優勢。以工科為主的專業性大學在探索法學教育改革路徑之時,首要的目光應當關注自身的資源優劣,在有能力並準備着認識並糾正自身的弱點和缺點的同時,開拓正確的行走方向。

[參考文獻]

[1]蘇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 杜,2007

法律學畢業論文 篇三

關鍵詞:法學專業;就業;困境;對策

中圖分類號:F2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3.048

自1977年我國恢復法學招生以來,首次法學專業在全國只招收了223人,但隨着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1999年高校開始擴招,加上自1997年“依法治國”方略的提出,法學專業的發展突飛猛進,成為最熱門專業之一。目前,在全國高校之中,大部分院校都開設了法學專業,層次從專科到博士後,法律專業在校學生直逼百萬。近幾年的高校畢生就業統計之中,學習法學的畢業生就業率已經連續幾年成為墊底專業,今年各類媒體一度將法學專業定性為紅牌專業。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問題困擾着學生、家長和學校。因此,筆者將從各個角度剖析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困境的原因,期許基於原因尋求走出困境的路徑。

1 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困境

1.1 法學專業畢業生初次就業率連年落後

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難問題已存在多年,從上世紀九十年代末就開始顯現,自2002年惡化,法學專業畢業生初次就業率在全國200多個專業中成為倒數,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機,直到2005年,法學專業畢業生初次就業率跌至倒數第一,此後便一直居低不上。根據麥可思研究院的《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時至2016年,法學專業因為就業率低下連續6年被列為紅牌專業,有此“殊榮”的專業僅有法學和生物工程兩個專業。

1.2 法學專業畢業生大部分就業行業與專業不對口

在專業與職業相關性上,一般意義上法學專業的對口職業部門應當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律師事務所、仲裁機構、公證處等運用法律的部門。而根據相關統計,位列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前3名的職業分別是:辦公室職員,行政祕書和行政助理。此三類職業均不是法學專業的對口行業。從統計中還可看出,法學專業畢業生從事法學相關的比例連年徘徊在50%左右,法學專業畢業生要找到專業對口的職業具有相當的難度,大部分畢業生最終的就業行業都不是法學對口崗位。

1.3 法學專業畢業生數量逐年增加,就業市場供求嚴重失衡

同法學專業就業率連年靠後形成對比的是,為了造就綜合性大學,全國各高校沒有法學專業的有條件的紛紛增設法學專業,已有法學專業院校的也一直在擴大招生規模。在1977年剛剛恢復法學教育的時候,全國一共只有3所大學招收法學專業學生,當年一共在全國招收223人。伴隨着高等教育的發展和依法治國方略的提出,法學專業的招生規模連年擴大。據統計,2001年全國共292個高等教育單位開設法學本科專業,到2005年,開設法學專業的教學單位增長至559個。時至今日,全國已有近600多個高等教學單位開設法學專業,法學專業在校生已經逐年增長直逼百萬。然而,法學專業畢業生的就業卻連年遇冷,法學專業畢業生的人數增長規模同就業市場的法學人才需求形成了鮮明的反差。

1.4 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地域流向不均衡

根據統計結果,自法學專業開設以來畢業生的就業在地域上就主要集中於東部沿海地區。近幾年來,法學畢業生的就業流向東部沿海地區的人數有所下降,而在中西部地區就業的法學專業畢業生人數逐年有所上升,法學專業畢業生選擇在西部地區就業的傾向慢慢凸顯。這一趨勢一方面是因為我國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以來西部地區對各類人才的需求量逐漸增長,另一方面,隨着經濟的發展,西部地區的競爭意識慢慢加強,開始通過各類優惠政策吸引人才,引進了很大部分法學專業畢業生流向西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法學專業畢業生選擇西部地區就業的人數有所增加,但我國東部和西部兩個地區的經濟發展仍然不在一個層次,對於人才市場的吸引和接納能力都還存在較大差距,法學專業畢業生的就業地域流向仍然集中在東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

2 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困境原因分析

2.1 法學專業大規模招生導致畢業生過剩

自從我國1999年進行高等教育擴大招生以後,無論是文史院校還是理工院校都一味追求建設學科齊全的綜合性大學,都開始設置法學專業,部分學校甚至在師資隊伍和各種硬件設施都不完善的情況下就開始招生。又因為社會大眾對法學專業的就業形勢的認識不全面,導致法學專業成為報考熱門,招生容易,於是各高等教學單位就大規模招收法學專業學生。在各高等教學單位中,法學專業的辦學的形式多樣,除全日制本科教育外,還有職大、自考、電大、函授等紛繁複雜的形式,辦學層次涉及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本科、大專、中專5個,現在法學專業在校學生已有數十萬人。這一法學教育現狀不但會影響法學人才培養質量,還導致了法律人才的大量“囤積”,為整個法學專業的冷就業埋下了隱患。

2.2 傳統法律對口崗位數量少、門檻高

從傳統意義上而言,法學專業的對口崗位為法官、檢察官、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等職位,但是,在當前國家對法檢系統編制名額進行嚴格限制,每年法檢系統招錄的人員都是相當有限的,每年法檢系統招錄都是報名人數眾多而招錄名額很少,甚至有的地方出現數千人競爭一個崗位的情形。對於做律師而言,在我國當前的大眾法律意識之下,每個地區的案源都相對有限,律師早就陷入僧多粥少的處境,因此,律所能夠接納的律師崗位也是相當有限的。而就仲裁員和公證員而言,受這兩個崗位性質和我國對設立仲裁機構和公證機構的嚴格條件的影響,招錄公證員和仲裁員的信息幾乎沒有。另一方面,以上崗位均要求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而且具有較強的法律運用能力,這些門檻的設置對於普通的法學專業畢業生來説都具有一定的難度。有人認為法學專業畢業生還可以到企業做法律顧問,其實,現在法學畢業生到企業做法律顧問已經不再可能。隨着經濟發展,企業法律業務已經專業化,大部分企業現在都選擇將法律業務外包給專業的律師團隊,即使企業內部需要法務對接崗位,都要選擇具有一定法務經驗的高層次法律人才。以上現狀直接導致法學專業畢業生在就業時陷入了多重困難的境地。

2.3 培養模式與就業崗位素質需求不符

從上文所分析的法學專業畢業生對口崗位不難看出,這些對口崗位都是需要能夠運用法律知識走在第一線解決具體案件的崗位,那就對畢業生的法律實踐能力和法律運用能力提出了要求。因此,法學專業畢業生需要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是不言而喻的,這樣才能夠為解決實際案例提供理論支持,但要滿足我國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學專業學生的培養不應該僅僅限於法學理論知識的學習,系統處理案件的綜合能力的培養才符合對口崗位的人才訴求。然而,目前我國大多數高等教育單位的法學培養方案依然以理論教育為主,甚至有的高校的法學培養方案中沒有涉及任何實踐訓練課程,這樣的培養模式一方面導致學生不能夠很好的理解理論知識,並進一步研究深層次理論,另一方面也導致大部分法學專業畢業生只能紙上談兵,不具有解決現實案件和處理糾紛的能力,難以學以致用。筆者從法檢系統瞭解到,每年法檢部門招錄新成員後都需要實習或者鍛鍊一至三年後才能獨立處理案件,這一現象的出現同教育單位的教學模式缺陷是息息相關的。

2.4 法律人才地域需求不平衡,法學畢業生就業地域選擇觀念固化

同經濟發展的差距一樣,東西部之間在法律人才的需求方面也存在較大的差距。一方面,東部地區經濟的發展水平較高,經濟活動較為頻繁,直接導致經濟糾紛和其他衍生糾紛較多,這就需要很大數量的法律人才從事風險控制和糾紛處理。另一方面,在法治意識方面,東部地區同樣也領先西部地區,因此在出現糾紛以後,西部地區的公民很可能選擇如擱置、説理等非法律程序解決,而東部地區的居民更趨向於選擇法律途徑解決糾紛,這一糾紛解決途徑選擇上的差異也導致了東西部對於法律人才需求上的差距。正因為東部地區和西部地區在法律人才上的需求存在較大差距,很大一部分法學畢業生都選擇到東部地區就業,出現了嚴重的法律人才扎堆現象。當然,法學畢業生選擇東部就業還有以下原因:第一,東部經濟發展水平比西部高,因此能夠提供的薪資和工作環境就要優於西部地區,這些因素都能夠對法學畢業生產生很大的吸引力;第二,在法治建設方面,東部地區同樣走在西部地區前面,每一個法律人都願意在法治環境較好的地區執業。

其實,隨着政府的統籌和西部大開發的推進,以上兩個方的差距已經有所緩和,但是大部分法學專業的畢業生畢業之後仍然優先選擇東部發達地區就業,這就形成了法學人才的扎堆競爭,而很少有優秀法律人才願意到西部執業。東西兩部形成了法律人才過剩和法律人才匱乏的兩極矛盾。

2.5 法律職業准入條件將很大一部分法學專業畢業生排除在外

在我國,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公證員都有一個基礎的執業條件,這一條件在我國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和《公證法》裏都有明確規定,那就是必須通過國家司法部統一組織的司法考試(司法考試改革後稱作“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對於法學專業對口的其他崗位,有的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如公司法務、企事業單位法務等),但是這些崗位在招錄時都會設置“已經通過司法考試”這一報考條件。因此,法學專業畢業生如果沒有通過司法考試,那基本上就沒有機會從事法學對口的職業。另一方面,司法考試被人們稱作“中國第一難考”,通過司法考試是有一定難度的,每年通過司法考試的考生就只有百分之十左右。也就是説,法學專業畢業生中僅有百分之十的人有資格去報考或尋找法學對口工作,而其餘人員,要麼選擇待業再考一次司法考試,要麼只能選擇其他行業就業,而在選擇其他行業就業時,有該專業的畢業生參與競爭,這部分人的就業率就可想而知了。

3 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困境的對策

3.1 嚴格審核法學專業招生資格,統籌控制招生規模

當前,我國法學專業的招生一方面規模龐大,另一方面招生類別和層次都紛繁複雜。這不但會使法學畢業生的過剩,造成待就業人數的囤積,也導致了法學畢業生人才質量的參差不齊,很大一部分人不符合對口崗位的要求。因此,要改變這一亂象,教育部要進一步審核各個法學招生單位的招生資格,從軟件到硬件全面審查現有招生單位的辦學條件,對於因為衝擊綜合性大學而臨時設置法學專業等不符合辦學條件的招生單位,應當及時取消其招生資格。另外,面對當前法學專業人才過剩的現狀,國家應當行使人才培養的宏觀調控職能,及時採取措施控制法學專業的招生規模,統籌各個招生單招生人數位,嚴格限制招生規模,整合教學資源,培養綜合性高素質法律人才。

3.2 應當注重培養學生的法律運用能力和實踐能力

當前很大一部分法學教學單位依然保持理論為主,甚至不涉及法律實踐課程的培養方案,這一培養模式嚴重脱離了對口崗位對於法律人才的要求。因此,改革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模式勢在必行,在培養過程中,一方面,依然注重理論課程的教學,增強學生法學理論功底,但同時也要重視學生實踐能力的鍛鍊。在課程的設置上增加實踐教學的課時,多進行模擬審判、案例演練、案例討論和法庭旁聽等教學實踐活動,要進一步引入審判、公訴、辯護等方面的實務課程。同時,需要制定完整的專業見習計劃,保證學生有機會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等實務部門進行專業見習。只有這樣才能保障法學專業畢業生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的同時,又能利用理論解決現實案例,做到從理論到實踐的轉化,迎合對口崗位對具有綜合能力的高素質法律人才。

3.3 加強就業指導,培養法學專業畢業生正確的就業觀

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難的一部分原因就是受傳統就業觀念的影響,如:一味的選擇東部地區就業;一定要死守法學專業,不跨專業就業;法學專業的就要進公、檢、法系統等,這些陳舊觀念嚴重限制了法學專業畢業生的就業選擇面。每個高校都設置了就業服務部門,但據筆者瞭解,這些就業服務部門都沒有分專業進行就業指導。各個專業都具有自身的專業特色,因此,要實施有效的就業輔導,必須分專業就行指導。就法學專業而言,針對法學專業的就業困境,就業服務部門應當加強對法學專業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力度,剔除法學專業畢業生的不良就業觀:在地域選擇上,要防治他們地域選擇的固化,讓他們認識到東西部之間的差距已經逐步縮小,扎堆就業只會加大就業難度;在行業選擇上,要讓他們認識到法學專業就業的嚴峻性,一方面法學知識可以運用在不同的行業之中,另一方面這可以擴大他們的就業面;在崗位選擇上,要轉化他們必進公、檢、法的思想,這一思想會使他們的就業選擇過窄,失去很多好機會。

3.4 進一步發展西部,平衡法律人才流向

隨着西部大開發的推進,西部各方面都有所發展,但是不得不承認,目前西部同東部的依然存在一定差距。根據統計,法學專業畢業生仍然大部分流向東部發達地區,選擇東部意味着選擇了較高的工資待遇和良好的工作環境。面對這一困境,一方面應當進一步發展西部經濟,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另一方面,還應當在就業方面實行政策優惠,在西部地區引進優秀人才,為引進人才提供薪資保障的同時保證其良好的工作環境。也只有如此,方能促進優秀人才流向西部,進一步促進西部經濟的發展,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形成良好的互動和循環。

參考文獻

[1]謝飛。高校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冷的思考[J].中國大學生就業,2005,(16).

法律學畢業論文 篇四

早在1902年,《欽定京師大學堂章程》就已經出現了“保險”的課程設置。《欽定京師大學堂章程》規定,京師大學堂仕學館開設十一項課程門目:算學、博物、物理、外國文、輿地、史學、掌故、理財學、交涉學、法律學、政治學。其中,“理財學”相當於今天的“經濟學”,其課程安排涉及三個學年:第一年開設理財學通論,每週4學時;第二年開設國税、公產、理財學史,每週4學時;第三年開設銀行、保險、統計學,每週4學時。而且,對於“不習外國文者”,規定“於理財、交涉、法律、政治四門各加課一小時”,亦即有部分學生的“理財學”課程是每週5學時。這是北京大學史料中有關保險課程的最早記載。

1904年,《奏定大學堂章程》規定京師大學堂設立銀行及保險學門。當時,大學堂設八個分科大學(注:“分科大學”相當於今天大學下設的“學院”):經學科大學、政法科大學、文學科大學、醫科大學、格致科大學、農科大學、工科大學、商科大學。其中,在商科大學之下,設有銀行及保險學門(注:“門”相當於今天大學學院下設的“系”)、貿易及販運學門、關税學門。根據當時的課程安排,在銀行及保險學門的主課中,有一門課程是“保險業要義”,它是所有課程中對學時要求最多的三門課程(注:這三門課程是外國語、銀行業要義、保險業要義)之一:第一年每週3學時,第二年每週4學時,第三年每週2學時,三年共18學時。從學時要求看,“保險業要義”這一門課程相當於今天大學裏六門課程的容量。

1909-1910年間,京師大學堂分科大學籌辦工作緊鑼密鼓,1910年3月31日,京師大學堂分科大學舉行開學典禮。不過,鑑於師資和經費限制,《奏定大學堂章程》原定的八科46門的宏大計劃被迫大幅縮減為七科13門,它們分別是:經科大學(毛詩學門、周禮學門、春秋左傳學門)、法政科大學(法律門、政治門)、文科大學(中國文學門、外國文學門)、格致科大學(化學門、地質學門)、農科大學(農學門)、工科大學(土木工學門、採礦及冶金學門)、商科大學(銀行保險學門)。商科大學原計劃開設三門,大幅縮減之後,銀行保險學門成為僅存的碩果。

關於這一籌辦和開學過程,北京大學史料有較為詳細的記載。1909年《學部奏籌辦分科大學情形折》記載,“除醫科,須俟監督屈永秋到堂,再行妥籌辦理,計經科、法政科、文科、格致科、農科、工科、商科,分門擇要先設”。1909年《學部奏籌辦京師分科大學並現辦大概情形折》記載,“商科原分三門,現擬先設銀行保險學一門”。1910年《學部奏分科大學開學日期片》記載,“京師分科大學,迭經臣部商同大學堂總監督劉廷琛籌劃開辦事宜。…… 現在中外各科教員均已到堂,應行升學各生,業經詳加考驗,分別錄取。茲定於本月二十一日行開學禮”。經查,該“本月二十一日”為當年農曆二月二十一日,即公曆1910年3月31日。

1912年,保險學成為一門獨立學科。據1912年《民國元年所訂之大學制及其學科》記載,大學商科共設六門:銀行學門、保險學門、外國貿易學門、領事學門、税關倉庫學門、交通學門。1913年民國政府教育部《大學規程令》對此亦作同樣規定。有學者認為,從學科設置看,商科專業比清末多了三門,保險學從銀行保險學中獨立出來,成為單獨一門,這不僅意味着保險學本身的發展,也反映了民國初年保險業的興盛以及對專業人才的需求[ 張亞光,2011:《中國近代金融學教育考探》,《貴州財經學院學報》,2011年第1期。]。

當時,保險學門的課程包括:經濟原論、商業數學、商業地理、商業簿記學、商業各論、財政原論、商業史、商品學、商業通論、商業經濟學、保險通論、生命保險、損害保險、決疑數學、應用統計學、商業政策、統計學、民法概論、商法、破產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會計學、英語、第二外國語、實地研究。其中,“保險通論”相當於今天大學課程裏的“保險學原理”,“生命保險”相當於“人壽保險”,“損害保險”相當於“財產保險”。

不僅保險學門開設保險課程,經濟學門也開設“保險學”課程。1912年《民國元年所訂之大學制及其學科》和1913年民國政府教育部《大學規程令》均規定,大學法科之經濟學門開設“保險學”課程。據《國立北京大學學科課程一覽》記載,1919-1920年度,北京大學經濟學系本科課程設有一門“保險學”,主講教師為馬寅初教授(注:馬寅初曾在北京大學擔任經濟學教授,並於1919年出任北大第一任教務長,1951年任北京大學校長)。據1922年《國立北京大學職員錄》記載,經濟系教授馬寅初講授銀行論、貨幣論、保險學、國際金融論等課程。

除了保險學門和經濟學門,法律學門和政治學門也開設過與保險有關的課程。據《政治學系課程沿革説明書》記載,1917-1918年度,北京大學法科之政治學門開設“保險統計算學”課程。1918年《國立北京大學廿週年紀念冊》記載,北京大學法科研究所法律門設有“保險法”這一研究科目,擔任教員是左德敏教授。《法學院法律學系課程一覽》和《法學院政治學系課程一覽》記載,1935-1936年度,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法律學系和政治學系均開設“保險法”課程,主講教師均為戴修瓚教授。

在檢索史料的過程中,我們還捕捉到一些零星的與保險有關的資料,也一併記錄於此。在留存很少的大學堂畢業考試試題資料中,我們發現了有關保險的考題,如在“學部考試譯學館甲班學員畢業全題”中,商業經濟學題為:“近來各國盛行保險事業,其種類如何?其效用如何?能詳舉否?”1917年,北京大學法科四年級學生王傑撰寫題為《保險論》的畢業論文,指導教師為周家彥教授。1929年,北京大學圖書部新到中文書有徐兆蓀翻譯的美國大學教科書《人壽保險學》,原書作者為美國保險學科奠基人、賓夕法尼亞大學沃頓商學院保險學系主任Huebner博士,該中譯本由上海商務印書館於1925年出版,北京大學圖書館至今仍有收藏。

此外,在與北京大學頗有淵源的燕京大學的學位論文庫中,我們還發現了七篇與保險有關的學士學位論文,均出自燕京大學法學院經濟學系。它們是:1933年黃志民撰寫的《歐美各國失業保險制與勞動交易所之概況》、1935年祝和的《吾國保險事業之發展》、1940年蔡紉芳的《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導師胡繼瑗)、1941年張玉貞的《我國簡易人壽保險之研究》(導師胡繼瑗)、1945年渠川玲的《抗戰時期成都市保險業》(導師唐炳亮)、1945年劉銘昌的《保險事業之損失賠償與保費計算之研究》(導師唐炳亮)、1949年胡宗堯的《我國之保險業》(導師劉熾晶)。這些塵封已久但依然鮮活的文字,記錄了當年大學生對保險問題的所學所思,令人感慨。

法律學畢業論文 篇五

關鍵詞:法律職業技能;法律教育改革;目標與模式;法律訓練制度

中圖分類號:D9005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7)10025702

1關於法律教育目標的不同觀點

法律教育的目標定位決定法律教育改革的價值取向,是法律教育的首要問題。學者們對這個問題的討論主要從兩個側面展開:(1)在培養學生能力的定位上,法律教育是學術理論性的法律教育(academic legal education)還是從業性的法律培訓(vocational legal training);(2)在法律教育的性質上,是旨在提高學生素質的通識教育還是旨在培養專門人才的專業教育。所關注的焦點都在於培養什麼樣的人。就此問題,主要存在以下三種代表性觀點:

①賀衞方認為,法學(本科)教育“應當是讓學生獲得從事多種法律職業都必須具備的能力,這種能力對於法官、律師、法學傢俱有同等重要的意義。因此,大學本科法律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職業教育。”

②蘇力認為,“一般來説,法學本科教育的方向是為改革中的和改革後的中國培養帶有現代意識的、具有一定學術背景的合格律師,同時注意為法律高級人才的培養打下良好的基礎。”

③羅國民、王學沛認為,“目前我國法律教育是按素質教育或通才教育設計的”, 但“應該是通才與專才的結合。”

前兩種觀點都是對法律教育定位所作的規範性價值判斷,但結論顯然並不完全一致。雖然都肯定了法律教育的職業教育性質,但蘇力強調要兼顧學術理論性教育。第三種觀點實際上是對我國目前法律教育定位的客觀描述,帶有典型的實證性。三種觀點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2法律教育目標的關鍵問題

對法律教育改革的目標定位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法律教育是學術理論性教育還是從業性職業培訓;法律教育是通識教育還是專業教育。

2.1關於法律教育是學術理論性教育還是從業性職業培訓

什麼是學術理論性教育和從業性職業培訓?概括地説,當人們説法律教育是學術理論性教育的時候,指的是法律教育以學術為導向,在課程設置、教學方法和方式、教學目的等方面,着重培養學生的學術能力;當人們説法律教育是從業性職業培訓的時候,指的是法律教育以從業實踐為導向,在課程設置、教學方法和方式、教學目的等方面,着重培養學生的職業能力和實踐操作能力。

從表面上看,我國現行本科法律教育是一種學術理論性教育。大學法律本科學生在畢業前的最後環節,就是必須完成一篇具有一定學術水準的論文,只有論文成績合格,才能畢業並獲得學士學位。畢業論文似乎是四年本科法律學習的最終檢驗。但是應當看到,我國大學本科法律教育對象大多是高中畢業生,他們進入大學後的頭兩年,主要學習英語、政治、計算機等課程,要到大學二年級以後才能開始專業課程學習,還要除去至少一個學期的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寫作,用於專業學習的時間大打折扣。由於是在入學前完全沒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基礎,所以,所謂的專業學習主要是學習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和法學基礎理論。學制為四年的大學本科法律教育,所能做的基本上是為法律人才的培養奠定基本的知識背景,還很難談得上是“學術的”還是“職業的”。因此,從現實的角度,我國目前的法律教育不存在學術性的和職業性的區分。

那麼,法律教育應是學術性的還是職業性的呢?顯然,我們已是在價值取向的層面上討論這個問題。既然法律教育必須服務於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培養,那麼,法律教育當然應包含職業教育的成份,應為培養對象日後從事法律職業奠定知識和能力的基礎。這種知識和能力的基礎,就是賀衞方所説的“從事多種法律職業都必須具備的能力”,也是蘇力所謂“帶有現代意識的、具有一定學術背景的合格律師”所應具備的能力。那麼,這些能力中是否包括學術的能力呢?答案自然是肯定的。正如蘇力教授肯定大學本科法律教育應具備更多的學術性,賀衞方所強調的能力中實際上也包括學術能力,因為,他所指的多種法律職業包括法學家。從這個意義上,兩位學者的觀點實際上並沒有什麼不同。真正的差別也許是,蘇力認為現在的法律教育對學術性重視不夠,而賀衞方認為當務之急應該恢復法律教育在於培養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本質。

基於目前現狀,我國法律教育在培養學生的職業能力和學術能力上都有很大欠缺。法律教育的目標定位不宜作學術性的或職業性的劃分,應定位於學術和職業能力的綜合培養,服務於培養法律職業共同體這一終極目標。換言之,法律教育應兼顧學術性和職業性的雙重需要。

“無論法學院……如何演變,通過不斷地衝淡學術內容,是不可能保持其優秀素質的。” 法律職業共同體所需要的能力不僅有學術的和職業的,而且還必須包括多種綜合能力。1996年英國大法官法律教育的行為顧問委員會(The Lord Chancellor's Advisory Committee on Legal Education and Conduct)關於法律教育和培訓的報告提出,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應具備更靈活、更廣泛的知識面和能力,高等法律教育應從着重培養專門的知識和技能轉向培養更全面的能力,基於此,法律教育應使受教育者達到綜合全面的學術能力和獨立思考能力(intellectual integrity and independence of mind )、掌握核心知識(core knowledge)和背景知識(contextual knowledge)、培養法律價值觀(legal values )和職業技能(professional skills )的目標。

2.2關於法律教育是通識教育還是專業教育

這個問題受兩個因素的影響:(1)教育對象。教育對象的年齡、閲歷、學歷,對法律教育的定位有很大影響。在美國,進入法學院學習的學生必須已取得理學或文學學位,是正在為進入法律職業行業而努力的年齡較大的“本科後”學生。因此,美國的法律教育是專業教育。相反,如果學生年齡偏小、閲歷淺、學歷低,那麼法律教育很難定位為專業教育。具有大陸法系傳統的國家,如德國、日本,進入法學院學習的是高中畢業生,他們年齡偏小、不夠成熟、閲歷不深、學歷不高,法律教育基本上是以培養素質的通識教育。(2)法律教育體系。法律教育的起點不同導致整個法律教育體系的不同。美國式的法律教育起點高,是大學本科後職業教育,所以J.D.教育是法律教育的核心,獲得J.D.學位的人,通過各州舉行的律師資格考試,就可成為開業律師。德國和日本的法律教育起點較低,主要是一種素質教育。為了彌補大學法律教育在職業教育上的不足,在他們的法律教育體系中設置了旨在培養職業能力的法律訓練或法律研修期(legal training),即取得大學法律本科學位並通過了淘汰式的國家司法考試者,必須參加兩年左右的司法訓練,才能進入法律職業。這種法律教育體系的特點是,在法律教育中把法律素質與職業教育分開。

我國具有與大陸法系相近的法律傳統,法律教育對象也與德國和日本相似,因此,目前我國的法律教育可以認為是一種素質教育或通識教育。我們需要理順法律教育制度和司法研修制度,將法律教育歸還給大學,將司法研修還給實務部門”。 法律教育的任務是培養學生廣泛的能力和綜合素質,法律訓練旨在培養和鍛鍊法律職業能力。這樣做的好處在於,一方面,可以使進入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人既有寬廣的能力和良好的綜合素質,另一方面,可以使本科畢業後的法律學生實現順利分流,只有有志於從事法律職業的人才需要參加司法考試並接受法律訓練,從而減少人才浪費和法律教育資源浪費。

3以法律教育目標為依據設計法律教育模式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法律教育模式有四種。(1)以美國為代表的法律博士(Juris Doctor)教育模式:四年本科非法律教育+三年法學院法律職業教育;(2)以英國和香港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憑(The Postgratuate Certificate in Laws)教育模式:三年法律本科教育+一年法律職業深造教育+一年或兩年學徒式實習;(3)以德國和日本為代表的法律訓練(Legal Training)教育模式:四年法律本科教育+淘汰式的司法資格考試+兩年司法訓練所教育;其四,以澳大利亞為代表的雙學位複合法學課程(The Combined Law Program)教育模式:五年雙學士學位教育+六個月至兩年不等的法律實踐培訓。

上述四種不同的法律教育模式,都把法律職業技能的培訓當作培養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必經程序。美國模式把法律教育完全當作職業教育,英國模式則保留了傳統的學徒式職業訓練方式,德國和日本模式則把司法訓練交給司法部門統一進行,澳大利亞模式則表現出一定的靈活性。以上模式都是經過長期實踐形成且行之有效的,都有值得借鑑的地方。

那麼應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國的法律訓練制度呢?改革應以哪種模式為原型呢?根據前文所述法律教育目標,(1)就當前以法律本科為主的法律教育體制下,應以德國和日本模式為原型來改革和完善我國的法律訓練制度,即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者要進入法律職業行業,無論律師還是法官、檢察官,都應參加由司法部會同全國律師協會、法院和檢察院系統組織的,管理和要求嚴格的統一法律職業訓練,訓練時間應不少於一年,最好是一年半至兩年。只有法律訓練考核合格者才能成為開業律師或初任法官、檢察官。(2)從長遠看,中國教育的終極目的是要從當前的以法律本科為主轉向以法律碩士(JM)為主。JM是大學本科後教育,招生對象主要是非法律專業的本科畢業生和已參加工作的非應屆法律本科畢業生。本科後教育意味着學生的年齡和閲歷的增加,可以更好地領悟作為實踐型和社會性學問的法律學,從而改善法律教育的效果。從長遠看,法律教育模式將由目前的以法律本科為主轉向以JM為主。隨着JM法律碩士成為法律人才培養的主渠道,法律職業技能培養模式和效果都將有根本的轉變。

參考文獻

[1]賀衞方。中國法律教育觀察[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2]蘇力。法學本科教育的研究與思考[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3]羅國民,王學沛。法學專業人才的素質構成與課程設置[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

[4]伯納德•施瓦茨。美國法律史[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