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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本科生畢業論文(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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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本科生畢業論文(精品多篇)

法學本科生畢業論文 篇一

隨着我國對國際業務開發力度的加大,我國跨國投資中的一些活動也涉及到法律適用的一些問題,加入WTO以後,我國跨國投資和融資企業越來越多,與國家交流的範圍也越來越大,法律衝突和規則適用不同的情況經常發生,那麼我們應當如何認識這些衝突和規則並作出最有利的選擇是我國跨國企業發展的重要保障,本文從法律衝突及規則適用的相關角度探討跨國證券投資中的法律適用的一些問題,希望能夠為我國企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借鑑。

一、跨國證券投資法律衝突的問題

為了更好的保障跨國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各國都針對跨國證券投資中的一些問題制定的專門的法律,但是這些法律規定並不具有世界性,而是各國從本國發展的角度制定的,其中的衝突也是非常多的。總的來説,這些衝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調整法律關係存在衝突

證券投資的認識各國本來就存在不同的理解,那麼在制定法律和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過程中自然也會存在很大不同,首先是證券發行主體、方法以及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別,在規定上認識是非常不同的;其次是對於證券交易的方式、支付等一些規則的制定存在出入;再次國有關證券監管結構、監管方式與措施、證券權益保護機制方面的不同規制;最後是各國對證券市場主體的法律規定亦存在差異,涉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機構、證券投資公司、上市公司、證券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與身份確認方面的法律衝突。

(二)各國對於證券投資行為的規制存在不同

跨國證券投資中需要進行一系列的行為,在這些行為的規範和指定的標準規則方面是存在不同認識的,比如各國在規制證券發行與交易行為時,對於如何認識兩種行為,以及在兩種行為的實施過程中如何進行控制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在規制內容上也存在差異;在跨國企業上市的條件和對於該行為的監管也存在差異,這些都是跨國證券投資中世界各國對一些行為規制過程中存在的不同,這些不同的認識,也就產生了法律適用衝突的問題,不利於共同問題的有效解決。

在以上內容主要通過概括的方式對於跨國證券投資中各國法律存在的衝突問題進行了分析和描述,其實在理論研究之中,對於這一問題的理解也是存在差別的,比如有一些學者在概述法律適用衝突的過程中將這一問題分為三個部分進行分析:發行主體的衝突、發行客體的衝突以及發行行為和管理的衝突,不論哪一種劃分都衝根本上認識到跨國證券投資中存在法律適用的一些問題,也是未來需要我們重點解決的部分。

二、跨國證券投資中法律適用的衝突規範

世界各國對於跨國證券投資的行為都有規定,而且還存在着一些國際條約、多邊條約等,那麼在真正出現跨國證券投資問題時應當如何適用、如何選擇?國際上對於這一問題的認識主要存在以下五種不同的問題,不論在證券交易還是發行都是存在的衝突規範。

(一)適用發行人的屬人法

在跨國證券投資中,一旦出現法律問題,如何適用法律時有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了適用發行人的屬人法,即由這個發行投資行為的跨國公司註冊地的法律決定法律衝突應當適用什麼樣的法律,最主要的國家比如匈牙利,在其國際私法第28條第4款規定:"如果證券涉及社員權利,證券權利和義務的產生、轉移、消滅和生效適用發行人屬人法。

(二)根據發行地和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律解決糾紛

這就是典型的屬地主義的思想,也是國家上比較多的做法,各國在規定一旦出現法律衝突如何解決時,許多情況下都是規定由營業機構所在地的法律解決衝突,這一規定的目的是因為發行地和營業機構所在地能夠切實、準確的瞭解到一些跨國證券投資企業的情況,並可以通過登記情況的調查瞭解到及時的信息,也便於當事人舉證和裁決機構對糾紛的解決。

(三)適用物所在地法律

跨國證券投資中,其發行和交易的對象是廣範圍的,那麼在發生法律糾紛時,產生的問題也是多種多樣的,而且各國對法律糾紛解決的規定是不同的,為了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利益,也同時為了實現權利的及時救濟,比如韓國法律就規定了對於無記名證券的權利取得、喪失適用無記名證券所在地的法律。

(四)適用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發展

這是針對跨國證券投資過程中證券交易如何使用法律的問題規定,不同國家的規定存在區別,但是許多國家規定了在發生證券交易糾紛時適用交易進行地的法律對糾紛進行解決。《匈牙利國際私法》第27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訂立的合同,適用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法"。《波蘭國際私法》第28條規定:"在交易所所為的法律行為之債,依交易所所在地法。"《白俄羅斯共和國民法典》第1125條第3款第2項規定:"在拍賣、招標或股票交易中締結的合同適用拍賣或招標舉行地或股票交易所所在地國法律。"此外《波蘭國際私法》第28條、《奧地利國際私法》第39條、以及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115條都有類似的規定。這些規定亦與"場所支配行為"的傳統國際私法理念一致。

(五)由交易進行地法律進行調整

跨國公司證券交易不同於國內證券的交易,跨國證券投資在證券交易過程中具有更多的靈活性,能夠根據實際的需要進行證券交易,而且現代網絡技術的發展,也為證券交易的跨空間性提供了最大的可能,因此為了適應國際發展的狀況,保障交易的正常進行,一些國家法律規定了對於糾紛的解決適用交易進行地的法律。比如阿根廷法律規定,債券和向持票人付款的票據,其轉讓,適用轉讓地國法。

此外法國民法典國際私法法規,規定"股票轉讓人與持有人之間的關係,及持有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也可以適用指示證券支付地法。"

三、跨國證券投資中的法律適用的特點和發展

(一)證券交易的雙重法律適用問題

在實際的工作和法律制定過程中可以看出,有關證券規定的法律其實是具有公法和私法雙重性質的,而且各國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也充分考慮的證券交易的雙重適用的問題:強制法規定和直接適用法,在這兩種不同立法思路的指引下,造成各國對於跨國證券投資中的交易問題規定不一。但是從主體和交易的強制性方面看,這是私法調整的領域,但是從國家規範證券交易和發行秩序以及管理行為上看,這又是公法的範疇。因此其是具有雙重性質的法律適用。

(二)證券法的直接適用問題

各國對證券市場實行管理的制度屬於公法領域的規制範圍,應當不同於傳統國際私法意義上的法律衝突問題。

證券監管領域中的這些問題,是各國證券法的直接適用領域,不存在當事人選擇適用或傳統的法律衝突。如違反證券監管法規,則應承擔行政責任,如致他人損害還應承擔民事責任。雖然證券監管屬公法領域,但其所調整的證券發行與交易關係及其規則在性質上仍屬私法內容,所以證券法是兼具私法與公法內容的特殊法律部門。證券法規範證券市場各方主體的行為,而以民事責任為主的私法規制則是構建證券市場的法律基礎。如前所述,各國對證券民事責任的構成的規定不同,導致了在證券跨國發行及交易的情形下產生一定的法律衝突,所以首先應對證券法中的具體規範內容進行識別,區分公法屬性與私法屬性,以採用不同的法律適用原則。

四、結語

跨國證券投資的發展是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表現,也是實現國家、社會進步的標誌,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通過這種方式與世界各國進行有效的經濟鏈接,利用世界的資金以及其他資源為我國經濟的發展提供支撐,是一個可取之道。但同時也要看到其中的一些問題,比如我國在競爭力、經營方式上的差別,這些問題最終都是要依靠法律進行解決,只有做好法律適用的選擇,解決法律適用的問題才能我國跨國證券投資業務的發展提供依託。

法學本科生畢業論文 篇二

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職業形成的過程中形成的,法律職業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職業信仰的表現形態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觀念、法律意識等,其核心是一種對法治的精神追求。

關鍵詞:法學;職業道德

一、我國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現狀及其原因

1、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法律職業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從2002年開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將法律職業道德納入考試範圍,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終徘徊在5分左右,與其他的內容動輒幾十分相比較很難引起人們的重視。目前,很多高校在確定本校的法學專業教學計劃時主動向司法考試會考核內容較多的科目傾斜。暫且不論這種做法的對錯,但在實踐中卻直接導致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虛設,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設這門課程。有關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卻在法理學、訴訟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論等課程中講解。這一點也顯示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在高校法學專業課程設置中地位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學本科專業教學計劃中設置思想道德修養課程,作為必修課,但沒有專門設置系統學習法律職業道德的課程。思想道德修養課程主要是講解公共道德的課程。法律職業道德雖然屬於道德的範疇,但不同於公共道德。法律職業道德具有主體的特殊性、規範的明確性和具有較強的約束力的特徵。法律職業道德適用的主體主要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對於非法律職業人員沒有約束力。法律職業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準則層面,必須形成具有明確權利義務內容的、具體的標準和可操作的行為規範。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約束法官行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的約束檢察官行為的《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和中華律師協會通過的約束律師行為的《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這些基本規則都對相關法律職業的道德作出了特別的要求。而且,這些規範均具有實質性的約束力。如果違反了職業道德規範,均要求追究相應的紀律責任,甚至是法律責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課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養課程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陳舊,教學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滿足法學專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職業道德領域的專業研究人員較少,師資缺乏

目前在法律職業道德領域內進行專業研究的人員較少,各高校中從事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師資嚴重缺乏。這也直接導致法律職業道德課程開設的困難。部分高校在法學教學計劃中將法律倫理學作為法學選修課程。但是因為缺乏專業的師資,該課程一直沒有真正開設。有些高校雖然開設了該課程,但是多由法理學或訴訟法學方面的教師擔任主要教學工作。這些人員沒有真正研究過法律職業道德,因此,該課程的教授也只能限於對有關職業倫理規範的講解。另外,法律職業道德課程方面的教材和資料也相對較少,對於該課程的開設也有較大的影響,直接制約了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發展。

二、完善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措施

1、明確法律職業道德在法學本科階段的目標和定位

我國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審判分離”,對於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經驗、深厚的法學知識背景和一定的修養,還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於法律的職業道德。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者必備的素養之一,因此,法學教育必須重視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我們應該改變目前對法律職業道德的忽視態度,在設立法學本科階段的培養目標時,明確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在確定法學本科專業核心課程時,法律職業道德應該成為核心課程之一。

2、加大法律職業道德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的考核比重

設置法律職業道德門檻法律職業道德一直是各國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對法律職業羣體具有重要的意義。英國大學的法學院除了比較重視對學生的基礎知識和實踐能力的培訓外,還有重點地安排教學計劃來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如道德、法律倫理、職業素質、律己意識等。美國大部分州要求學生在獲得律師職業資格之前必須通過律師職業道德考試。在通過律師職業道德考試和律師資格考試後,美國法科畢業生仍須通過由各州律師公會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麪試才能宣誓成為正式律師。與英美等國家對法律職業道德的要求相比較,我國對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較低的。就律師職業來説,只要品行良好,沒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被開除公職、吊銷律師執業資格,就可以取得律師執業資格。沒有對法律職業道德做特別的要求。這也直接導致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在實踐中得不到重視。因此,筆者建議應加大法律職業道德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應的分值,改變目前各高校中不設或者虛設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現狀。另外,在取得有關職業資格和執業資格時,提出高於普通大眾公共道德的要求。

3、探索多種形式的教學方法,提高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教學效果

法律職業道德的教學必須使法律職業道德要求內化成法律職業人人格的一部分。雖然不同的法律職業,具體的職業道德並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職業道德包括忠於法律,忠於職守,廉潔公正以及行為端正自重等,這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共同遵守的職業倫理。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內容決定了在教學過程中不能單純地對學生進行倫理道德説教,而是應該通過收集大量的法律實踐資料,創設生動的法律職業場景,通過多種教學方法進行教學。大學本科階段是法律職業道德培養和教育的關鍵時期,是法律職業人形成法律職業道德的重要階段。在教學方面上,可以採用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等教學方法,為學生提供道德情感體驗的環境,使法律職業道德真正內化成他們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請具有較高的法律威望的專業人士為學生做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的專題講座,提高學生的道德認同。

4、培養法律職業信仰法律職業

信仰是在法律職業形成的過程中形成的,法律職業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職業信仰的表現形態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觀念、法律意識等,其核心是一種對法治的精神追求。如果主體本身缺乏法律信仰和精神追求,沒有規則至上的信念,沒有權利本位與權力控制的觀念,法治也很難實現。因此,在法學本科階段的教學中,不僅是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其他法學課程包括理論性和應用的課程的教學中,都必須將法律職業信仰的培養作為其重要的內容。

參考文獻

1、加強我國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思考董萬程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0-06-25

2、法學專業雙師型教師培養途徑探析楊芳霞; 李德恩; 朱霞前沿2010-06-15

法學本科生畢業論文 篇三

一、問題緣起

國際流域是指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河流的集水區域。截至2006年,全世界共有263條國際河流,流經200多個國家和地區,水量約佔全球河流徑流總量的60%,流域周圍生活着全球約40%的人口。國際流域中藴藏着豐富的淡水、生物、能源等資源,對流域各國的生產、生活等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為了本國利益,各流域國都力圖在本國領土內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國際流域資源。但是,某些流域國在爭奪開發利用權的同時,卻怠於保護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甚至為了本國的短期經濟利益,向國際流域大量排放污染物質或超量攫取水資源,導致某些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嚴重損害。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損害反過來又加劇全球性水資源危機。曾被認為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水資源正縮小為一塊“資源餡餅”[1]。

為滿足本國的需求,各流域國對國際流域水資源這塊“餡餅”的爭奪日趨激烈,甚至發生對抗。例如,瀾滄江—湄公河流域的中國、緬甸、老撾、泰國、柬埔寨和越南之間,尼羅河流域的埃及與埃塞俄比亞之間,約旦河流域的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之間,恆河流域的印度和孟加拉國之間,底格里斯—幼發拉底河流域的土耳其和伊拉克之間,多瑙河流域的匈牙利和斯洛伐克之間的水資源爭奪戰經久不息,已經成為局勢緊張的根源。

保護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使其資源得以可持續利用,平息各流域國在國際流域開發利用中國家與國家間利益的衝突、短期經濟利益與長遠生態利益的衝突,必須設置有效的制度。在設置具體制度之前,一個先決問題必須釐清,即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法律性質問題。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法律性質是國際河流生態系統保護制度建構的基礎,決定着各流域國在國際流域的開發、利用及保護中享有何種權利,負有何種義務。

二、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法律性質

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法律性質,主要有兩種主張:一是認為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一種免費資源,可供各流域國無償使用;二是認為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流域國的共同財富,各流域國在享用其帶來的利益的同時負有妥善保護的義務。

(一)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否為一種財富

1935年,英國生態學家坦斯利提出了“生態系統”一詞。自此以後,理論界及實務界紛紛對生態系統的概念、類型及功能等基本問題展開研究。時至今日,社會各界對何為“生態系統”已基本達成共識。一般認為,生態系統是在一定的時空範圍內,各種生物相互之間,以及生物與外在環境之間通過物質交換、能量流動與信息傳遞而形成的一個系統的整體[2]。按分佈區域和物種特徵,生態系統可以劃分為淡水生態系統、海洋生態系統、草原生態系統、荒漠生態系統等類型。其中,淡水生態系統根據水體是否流動又可分為湖泊、水庫等靜態淡水生態系統和流域、水渠等動態淡水生態系統。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作為動態的淡水生態系統,是跨國界流域中的各種生物之間,以及生物與大氣、河水及底質等共存環境之間進行持續的物質交換、能量流動與信息傳遞而形成的有機整體。

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作為一個有機的整體,不似它的組分如水、水生動植物、土地等有具體的形態,因此,長期以來,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價值一直處於被忽略的境地,流域國也未能因其實施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恢復或重建等生態增益行為而獲得相關的補償。但事實上,國際流域生態系統雖然看不見、摸不着,卻具有重大的價值。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價值包括直接價值和間接價值兩方面。直接價值表現為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生產的“產品”所具有的價值。

例如,流域水資源是人們飲用水、灌溉用水及發電用水等的重要來源;魚類等各種生物資源為人類提供食物、藥物等各種必需品。間接價值主要體現在流域生態系統能夠提供生態服務。對於生態系統的生態服務功能,早在1997年,美國生態經濟學家Costanza就於《Nature》雜誌上發表《世界生態系統服務和自然資本的價值》一文,進行了系統的論證。Costanza認為,“全球生態系統在提供物質資料的同時,還具有氣體調節、氣候調節、水土保持、食物、基因、美學價值等多項服務功能,這些生態服務的價值是當年全球國民生產總值的1.8倍。”[3]

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作為一種動態的淡水生態系統,所提供的生態服務主要表現在調節氣候、固碳釋氧、淨化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補給地下水、提供美學享受和娛樂等各方面。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不僅能夠為人類提供生產生活所必需的物質產品,還維持了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命支持系統,是當之無愧的人類寶貴財富。

(二)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何種形式的財富

財富是一個經濟學上的概念。對於什麼是財富,傳統觀念認為財富是具有使用價值的東西。古希臘著名思想家、史學家色諾芬在《經濟論》中闡釋了自己的財富論:“財富是那些諸如馬、羊、土地等具有使用價值的東西”,而且,財富的核心在於利用。同一樣東西是否為財富,需看人們會不會使用它。例如,“同一支笛子,對於會使用它的人是財富,對於不會使用它的人則無異於一塊石頭,而只有將它賣掉時才能轉變為財富。”

古典經濟學之父亞當·斯密認為,財富的源泉為勞動而不是金銀,“世間一切財富,原來都是用勞動而不是金銀購買的”。

馬克思則對前人研究的成果進行了批判的繼承,他將財富理解為社會財富,並將社會財富歸結為勞動產品。

以上觀點對於如何理解財富具有重要的價值,但由於歷史的侷限性,他們都只認為財富為具有使用價值的物質產品,卻並沒有關注到財富背後的東西———自然因素,忽略了自然因素也是物質財富的一個源泉。馬克思在其着作中雖有大量論述表明其已注意到社會財富發展的生態需求,包含了生態財富的思想,卻也從未用過“生態”和“生態財富”的表述。

隨着生態危機的出現,人類社會日益意識到,無論是何種形式的財富,都需要依託於自然生態系統的支撐。譬如,地球如果由於大氣嚴重污染、水資源過度短缺等已不適於人類居住,那麼這個地球上的所有物質產品的價值都將歸於零。因此,在人類面臨着嚴重的資源短缺,環境污染、生態失衡的形勢下,人們在創造物質財富的同時,必須考慮第二種形式的財富———生態財富。生態系統就是一種生態財富,是一切物質財富的基礎。

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亦是如此。國際流域生態系統雖然並不直接體現為各種物質財富,但卻成為這些財富的依託,只有在一個健康的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支撐下,流域國才能獲得源源不斷的水、魚類等各種資源及各種生態服務。因此,國際流域生態系統雖不同於普通意義上的物質財富,但也是一種特殊形式的財富,即生態財富。

(三)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誰的財富

在地理上,國際流域跨越了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國界,但在生態系統上,國際流域卻無國界,是一個無法分割的天然整體。從縱向看,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一個線性的連續體,即從上游國源頭,至各級河流流域,最後至下游國源尾的一個連續的、流動的、獨特的、完整的系統。從橫向看,國際流域中的河流與周圍的溪流、河灘、濕地、死水區、河汊等形成了複雜的橫向系統。河流與橫向區域之間存在着能量流、物質流等多種聯繫,共同構成了生態系統。

從縱向看,河流與下層土壤及地下水等形成縱向系統,河川徑流量、水文要素等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河底土壤及地下水狀況的影響。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具有整體性,無法似一般財富可以分割,而只能由流域各國共有,是流域國的共同財富。按照傳統民法上的共有理論,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其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雖指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但是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是有潛在份額的,共有物在最終也是可以分割的。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共有不同於傳統民法上的共有。

首先,國際流域各流域國對國際河流生態系統的份額是難以確定的;其次,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一個整體,無法分割。因此,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共有是基於生態系統的自然屬性形成的特別“共有”。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共有的法律內涵在於“共同分享”和“共同保護”。一方面,流域國可以共享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帶來的經濟利益及各種生態利益;另一方面,流域國也有共同保護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義務[6]。

除了流域國外,由於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具有調節全球氣候變化等重要作用,它不僅是流域國的財富,也是非流域國乃至全人類共同的財富。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畢竟依附於流域國的領土,與流域國的國家主權緊密相連,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主要應為流域國。首先,在權利的享有上,非流域國可以享有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某些生態系統服務,但是對於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產品”,如水資源、魚類資源等,由於國家主權限制,只能是屬於國際河流流域共同體的權利。其次,在義務的承擔上,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的義務主要應由流域國來承擔,但非流域國為改善全球環境,也可以通過援助項目、補償基金等方式來資助流域國從事生態保護行為[7]。

三、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的制度構建

“在缺乏有效治理或者社會制約的情況下,理性和自利國家很難實現集體行動”[8]。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流域國的共同財富,各流域國有共同保護的義務,制度的缺乏導致某些流域國更願意選擇“搭便車”而不是主動實施保護行動。推動流域國擔負起責任,切實承擔流域生態系統保護義務,合理有效的國際河流生態系統保護制度必不可少。

(一)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制度構建應遵循的原則

法律原則不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及確定的法律後果,無法直接實施,但卻是法的“靈魂”,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體現,在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實施中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在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過程中,必須以一定的原則為導向,以保證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制度內部的協調統一。

1、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由國際法中的衡平原則衍生而來,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處理全球環境問題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包含兩個基本要素,即“共同的責任”和“有區別的責任”[9]。“共同的責任”是指各國不論大小、貧富、強弱,對保護全球環境的責任與義務是共同的。“有區別的責任”是指雖然各國對保護全球環境負有共同的責任,但由於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對全球性環境問題的產生所起的作用不同,在保護和改善全球環境中所負的責任也是有區別的。

在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保護上,也應遵守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首先,各流域國承擔的保護責任是共同的。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各流域國的共同財富,各流域國可以共享由生態系統產生的各種利益,同時,也負有共同的保護責任。其次,各流域國承擔的保護責任是有區別的責任。由於對流域生態環境的惡化,一些國家負有主要責任,是他們的排污行為或發生的意外事故對流域生態環境產生了很強的負面影響,他們需要對流域生態系統的保護與恢復承擔主要義務。此外,上游國由於所處的地理位置,其所實施的生態保護行為能惠及整個流域,對改善生態環境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保護上,經上下游國協商,在下游國給予相應補償的前提下,上游國可以承擔更多的責任。

2、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權利是受到保護的利益,義務是社會主體對他人和社會承擔的責任。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不可分離。“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10],當某主體主張或者行使某一權利時,就意味着其負有一定的義務。任何主體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也不會只承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

在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保護上,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主要表現在:第一,流域國保護責任的大小與其從國際流域中獲得利益的多少成正比。獲得利益越多,應承擔的保護義務愈重。反之,如果流域國通過放棄大壩建設、放棄新建或擴建工礦企業、減少林木採伐量等自我限制行為或在本國境內採取植樹造林、建立自然保護區、進行生態移民等積極措施以保護國際河流資源、保育生態環境,也應視其付出的大小給予其相應的權益。第二,貢獻國的權利、義務與受益國的義務、權利是一致的。當流域國因他國的生態改善行為獲有利益時,其作為受益國基於獲得的生態利益對貢獻國負有給予補償的義務,生態利益獲得國基於自身提供的補償有獲得生態服務的權利。

3、國際合作原則

環境保護領域內的國際合作原則是指所有國家,無論大小、貧富、強弱,本着全球夥伴精神,在平等的基礎上,為保護、保存和恢復地球生態系統的健康和完整進行合作。

在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保護上,由於國際河流具有跨國界流動性、生態系統整體性,這使得國際流域的水量維護、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等問題不是單一國家的資金、技術、人力所能獨立解決的,而必須由各流域國在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同心協力、共同應對,才能實現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改善。因此,各流域國應在締結相關的生態系統保護協議方面、組建管理機構方面、數據、信息的收集與交換方面、流域生態保護及改善方式的採用方面、爭端的解決方面等進行充分合作,最終達到流域環境改善,流域國利益最大化、持續化的目的。

4、協商原則

在國際河流生態系統的保護上,宜採用協商原則,這是由國際流域的特殊性決定的。在國際流域中,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流域國,每個流域國都是享有主權的獨立國家,因而其生態系統保護不同於一般國內流域生態系統的保護,無法通過法律或政策強制規定流域國承擔保護義務,或通過何種方式履行保護義務,而只能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協商。經過充分協商確定保護責任分攤,既能為各國所接受,又符合各流域實際情況。例如,當流域國協商確定由上游國採取具體行動下游國提供補償的方式來改善流域生態環境時,對於相關的流域補償標準,除了要考慮到貢獻國的成本和受益國的收益,還需考慮貢獻國的受償意願、受益國的支付意願和支付能力。生態補償標準如嚴重偏離貢獻國的受償意願、受益國的支付意願和支付能力,也難以獲得貢獻國及受益國的認可。

(二)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制度的主要內容

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的制度構建主要應側重於兩個方面,一個是對“負”的行為即生態損益行為進行約束、懲戒,一個是對“正”的行為即生態增益進行鼓勵、引導。

1、對生態損益行為的約束制度

目前,在國際水法中,對流域國嚴重損害流域資源與環境這種“負”的行為已有制度約束。《國際河流利用規則》第10條、第11條及《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約》第7條都明確規定,各流域國在本國領土範圍內開發利用國際流域資源時,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以防止對國際流域造成污染或加重現有的污染程度。如果確已對其他流域國造成重大損害,負有責任的國家應該立刻採取合理措施消除不利影響,並對流域國所受損失進行適當補償。這一規定對促使各流域國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流域生態系統遭受嚴重損害,並在確有損害時維護受損國的利益都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國際水法中確立的這一損害補償制度還停留在初級層次,存在較多不足。首先,受損國只有在受到重大損害時才有權要求補償或賠償,而在致害國實施未對他國造成重大損害但卻對流域生態系統造成一定危害的行為時未有相應的懲戒措施。其次,對致害後果進行補償雖有必要,但這種事後的補償,不僅花費高昂,也難以使得生態系統恢復到原初的狀態。此外,國與國間還常因是否補償、補償多少等問題發生紛爭,影響到國際關係。

因此,在國際水法中,應完善對生態損益行為的約束制度。一方面,擴大應予以補償的損失範圍,規定不僅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要進行賠償或補償,同時規定流域國實施未對他國造成重大損害但卻對流域生態系統造成一定危害的行為時也要承擔一定的負面後果。另一方面,不僅要注重對重大損害行為的懲治,更要注意防止損害行為的發生。據此,應建立、完善基礎調查制度、國際流域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損害預警制度等預防生態系統損害發生的相關制度。

2、對生態增益行為的激勵制度

如前所述,損害補償制度存在侷限性,未對流域國的一般性污染破壞行為進行懲戒,更不能對流域國進行生態系統恢復和重建這種“正”的行為進行激勵,這使得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處於不平等狀態,不符合公平正義,也勢必會影響各流域國保護流域資源與環境的積極性。在國際水法中,必須積極構建國際流域生態增益行為的激勵制度,肯定及褒揚流域國的國際河流資源保護和生態環境改善行為。

生態增益行為激勵制度主要為生態補償制度。

首先,需完善國際公約等普遍性的國際法律文件。普遍性的國際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地位,為具體條約的制定、履行起着不可或缺的指引作用。《國際河流利用規則》《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約》等有影響力的國際法律文件已明確規定對水污染負有責任的國家應對同流域國所受損失提供賠償或補償,但卻未體現生態補償,這不利於激勵各流域國對國際河流資源和流域生態環境進行保護和改善。因此,普遍性的國際法律文件中應規定生態補償制度,明確貢獻國可從受益國獲得相應補償。其次,要締結國際河流生態補償協議。國際水法作為國際法,法律約束力較弱,主要靠各流域國自覺行動,而不能像國內法一樣可以強制執行。因此,在國際公約等普遍性的國際法律文件中規定國際河流生態補償制度,還需要在流域國間簽訂相應的生態補償條約,以明確相應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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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黃錫生,崢嶸。論跨界河流生態受益者補償原則[J]。長江流域資源與環境,2012(11):1402-1408.

法學本科生畢業論文 篇四

摘要:一個行政行為或決策的形成要通過材料蒐集、考核、討論和決定等步驟,過程性信息屬於行政決策和行政行為決定前的信息,但是由於過程性信息上位法的缺位,理論界和實務界在過程性信息豁免公開範圍方面採取了不同的標準,本文主要過程性信息豁免公開的正當性,探究過程性信息豁免公開的範圍。

關鍵詞:過程性信息;正當性;豁免公開

中圖分類號:D92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7)02-0121-01

第一、其有一定的立法支撐,從《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

①、《廣州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法》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③等多地細則中看出,各地方政府立法規定是將過程性政府信息作為政府信息中的不公開信息的方式來處理,此外《意見》只是規定其一般不屬於應該公開的信息,從含義上理解,是屬於政府信息中不公開的信息。第二,信息劃分的範圍取決於製作主體和程序,假如信息間的製作流程和主體是一致的,那麼,這些信息在同一個範疇內,然而政府信息和過程性信息的製作主體都是行政機關,並且都是通過外部程序形成的,屬性上具有一致性。如果因為其在行政行為和行政決策之前的表現形式就否定屬於政府信息,在邏輯上明顯是矛盾的。

二、過程性信息豁免公開正當性

過程性信息作為政府信息中的一種,應當遵循“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過程性信息應當以“豁免為例外”的原則在學術界和司法界沒有較大的衝突,過程性信息的不公開原則有‘法定不公開説’和‘裁量不公開説’兩類觀點的分野。“法定不公開説”認為《意見》中早有不公開的規定。“裁量不公開説”承認過程性的一般豁免,但是豁免權由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裁量,在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專家建議稿中曾規定行政過程性信息的公開會引起混亂或影響決策的屬於公開的例外。④從建議稿中可以看出,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豁免公開考慮的因素是否對社會穩定產生影響。

筆者認為,過程性信息中豁免公開屬於“法定不公開説”,其內容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意見》還有各地方政府規章中有規定,過程性信息一般不予公開。但是過程性信息並不是全部豁免公開,其中公開的部分又屬於“例外中的例外”,過程性信息堅持公開為原則,豁免公開為例外符合《意見》的要求。此外,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目的,行政機關在決定行政行為和行政決策時要儘量的讓公民參與進來,這不但可以使行政行為和行政決策更加透明化,還能保證行政機關廉潔高效,同時也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權。因此,過程性政府信息的豁免公開是具有正當性的。

三、過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內容的限度

政府機關和司法機關在過程性信息公開方面防止信息的泄露,採取一刀切的方式,對過程性信息採取了絕對的豁免,如果僅僅考慮必要信賴關係而採取絕對的豁免,難逃侵害公民知情權等權利的嫌疑。過程性信息在內容上包括事實信息和意見性信息,事實信息,也叫做客觀事實,主要包括信息形成過程中搜集到的基礎數據、筆錄等。客觀信息不因行政行為和決策的改變而改變。而意見性信息包括行政機關內部之間或不同行政機關中的批覆、請示等,具有主觀性,對最後的行政行為和行政決策都有很大的影響。由於事實信息和意見性信息對過程性信息公開對社會穩定和公民權利的影響程度不同,筆者認為事實信息予以公開,意見性信息實行豁免公開,重點分析過程性信息內容,基於公開的正當性,按照利益衡量和坦誠等原則,對自己的觀點進行邏輯論證。

(一)事實信息應當公開

從信息公開立法草稿中發現過程性信息不公開的原因是考慮到過程性信息自身所具有的不確定性,使行政機關最後的行政決定會出現反覆的情形,如果隨意公開過程性信息,可能會對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產生影響,並且會對社會穩定造成危害。⑤查看眾多的司法案例,大多數司法機構和行政機關按照《意見》判定為過程性信息,採取了絕對的豁免,明顯的違反了信息豁免公開的初衷,忽略了事實信息的特徵。過程性信息中事實信息是行政行為和決策的事實依據,具有客觀性和成熟性等特性,它不因行政決策和行政決定的變化而變動,事實信息的公開能使相對第三人全面的瞭解行政行為和行政決策製作的流程,全面的維護自己的利益。

(二)個人意見信息豁免公開

過程性信息中意見信息一般包括不同的行政機關之間,和行政機關的不同部門之間的審批和請示以及包括專家們的提出的觀點、意見等。對於這些意見性信息一般豁免公開,很多國家都採取了這樣的做法,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看出,我們國家也是採用了這種態度,因為任何法律規範由於具有先天的滯後性等特徵,使得法院和行政機關在依據法律作出的決定或者判決中會對相對人的權益產生一定的損害。法院在判決中為了保護相對人的利益,可能會通過闡明法律的方法保護相對人的特定利益。

所以這種所傾向保護的利益就是優先利益。⑥因此,一個行政決策的形成其實也是一種利益衡量的比較,它的產生具有一定的背景,如果意見信息也採取公開的方式,不同的利益主體之間將會發生衝突,利益爭鬥也會越演越烈,從而使決策過程受到影響,司法實踐甚至因為輿論的壓力導致迎合某些利益主體,從而影響了決策的正當性和合理性。為了使行政決策更加合理和全面,保證決策過程中每個人能暢所欲言,豁免公開是正當的。

但是在應用坦誠原則時,也要注意區分坦誠原則的合理性,參考到意見性信息公開後的壓力,筆者認為這一豁免理由應當只適用於自然人的活動,而不適用於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作為執行部門,並不存在自然人所可能承受的這種壓力,因此可以行政機關整體的名義對外公開內部協商信息的具體內容,不公開意見來源者的個人信息,不會嚴重影響決策的正常性。⑦同時行政機關意見性信息的公開,就是為了使不同利益主體的碰撞,迫使決策者認識到自身對決策的重要性,在決策時能更加的謹慎,使行政行為更透明和民主。

在域外製度中,這種將機關意見與個人意見區別處理的先例很早就已經出現。例如,荷蘭的《政府信息公開查閲法》規定:當申請涉及信息所在文件是為了內部協商起草的,則不得公佈、泄露其中包含的有關對政策的個人意見的信息,為有效、民主政府之利益,可以公佈對政策的個人意見的信息,但信息不能具體到個人,如果表達意見的人同意,則公佈的信息可以到個人。⑧該制度是一個遞進的過程,堅持意見信息豁免公開的原則,當涉及利益衡量的情況下,只能公佈到機關意見,在公佈個人意見信息時候,採取相關人自願原則,如果個人同意則可以公佈到個人意見信息。荷蘭這種區分原則對我國過程性信息公開有一定的借鑑。

(三)事實信息和意見性信息混同應分割

在實踐中,過程性信息不僅僅只包含事實信息,而是與其他政府過程性信息中意見性信息混同在一起的。例如,為了行政管理,首先會蒐集到和行政事項有關的書證、物證和調查報告以及行政執法筆錄等,其中書證、物證屬於事實信息,行政執法筆錄而屬於意見信息,在事實信息和意見信息的難以區分的條件下,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如泰國的《官方信息法》就規定,國家機關內部為履行任何行為而提供的觀點或者建議,禁止公開,但不包括提供內部觀點或者建議所依據的技術報告。⑨泰國採取區分處理的辦法,對事實信息予以公開,意見信息採取豁免公開的原則。

其實在國內也是有這樣的案例,例如,徐某某訴上海市閔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拆遷案中⑩,在此案中,原告要求公開信息有“《案件審批表》《談話通知書》、《詢問筆錄》、《上海閔行區規劃和土地理局<協查通知書>》、《協助調查回覆函》、《案件處理審批表》、《案件調查終結審批表》”,行政機關同意公開談話通知書、詢問筆錄、協查通知書、協助調查。對案件審批表、案件處理審批表、案件調查終結審批表等選擇不予公開。最後,原告不服,兩級法院都採取了維持判決。回覆函法院認為認定該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應當考慮過程性信息的特徵和保護目的。

過程性信息是行政機關在正式決定形成過程中的信息,對正處於決定形成過程中的信息,保護的目的在於防止信息泄露影響執法活動的順利進行,避免由於信息泄露引起的誤解和亂。回觀本案,談話通知書、詢問筆錄、協查通知書、協助調查等信息屬於事實信息,而案件審批表、案件處理審批表、案件調查終結審批表則屬於意見性信息,行政機關在處理事實信息和意見性信息採取了區分原則,對意見性信息採取了絕對的豁免。

因此,筆者認為,在混同條件下,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考慮到過程性信息不確定性的特點,其中的意見性信息主觀性,如果採取公開原則,行政決策反覆無常,則會使行政機關威嚴下降,公民對機關的信賴程度也不斷的下降。因此,在過程性信息的公開問題採用區別對待的態度,即確定性的信息予以公開,而不確定性的信息由行政機關根據公共利益行使自由裁量權,既可以確保決策制定者在制定決策的過程中能夠毫無後顧之憂的充分思考並且發表自己的意見,還能穩定社會秩序,更能樹立政府權威,減少公民與行政機關乃至司法機關之間的矛盾與衝突,同時事實信息的公開,可以防止政府害怕因為暴露錯誤和疏忽而不予公開,事實信息的公佈,不但可以起到糾錯更正的作用,還可以讓公民參與到行政決策和監督中,實現政策的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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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應鬆年。外國行政程序法彙編[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380

5該條規定屬於行政機關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6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六)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信息。

7除行政機關將文件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外,屬於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內容不確定。公開後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社會穩定的,不得公開。

8周漢華主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專家建議稿[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114.

9戚紅梅。我國政府信息豁免公開制度研究[D]。蘇州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3.

法學本科生畢業論文 篇五

軍校是我國培養社會主義軍事人才的搖籃,是培養可靠的軍隊幹部和優秀軍事指揮官的重要基地。在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軍隊正在積極開展依法治軍建設,不斷加強軍隊官兵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已成為推動軍隊健康長遠發展的必要保障。軍校學員是軍隊建設的後備軍和未來中堅力量。注重對軍校學員法律意識的培養,不僅有利於促進軍校學員在校園期間能夠遵紀守法、嚴於律己,更有利於軍校學員在進入軍營甚至在退伍轉業後的新工作崗位上,能夠自覺維護法律權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自願按照法律法規辦事,不斷增強依法辦事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從而成為我國國家安全、軍隊建設、社會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堅決扞衞者、積極建設者和共同推動者。

一、法律意識概述

從哲學上講,社會存在社會意識,法律意識就是社會意識的一種重要表現,是一定國家、地區和民族在一定時期所形成的與法律制度、法律行為等有關的觀點和看法。從法學視角來看,法律意識則是,指在一定的時期和條件下,人們對法、法律等行為、現象的所有思想觀點、心理反映的綜合統稱,簡單來説,也就是人們對法律的認識與看法,以及人們對執法、守法自覺程度的認識和看法。法律意識跟人們所擁有的世界觀、人生觀、世界觀和社會倫理道德等具有非常密切的關聯。從內涵構成來看,法律意識具體包括三個方面,分別是:法律知識、法律觀點、法律觀念。其中,法律知識是關於法理理論和法律內容、條款的基本知識,人們只有瞭解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才產生相關的法律意識,因此法律知識是人們形成法律意識的重要基礎;法律觀點,是人們對法理哲學基礎、法律內容、法律行為、守法和違法現象的認識、理解和看法,它是法律意識的核心和靈魂;法律觀念,是人們在內心深處對法律本身的敬畏、重視以及自覺擁護、扞衞和遵守的具體程度。例如:如果一個人在做人做事時能夠處處想到運用法律、依靠法律和遵守法律,能夠自覺用法律規範自己的行為,約束自己的活動,人們就説這個人具有了比較強法律觀念,反之則説一個人的法律觀念缺乏或淡薄。

二、當前我國軍校學員的法律意識現狀

我國軍事院校形成了良好的軍事教育傳統,隨着數十年來軍隊嚴綱肅紀的重要舉措和法律基礎課程的開設,從整體上看,與同齡的其他非法律院校學生相比較,軍校學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法律綜合素質較高。但是,與現代法治要求標準相比,軍校學員的法律意識還存在不少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改進和提高。例如:

許多軍校學員對法律的瞭解和認知還存在一知半解的問題,在一些法律學習方面還比較薄弱,法律知識缺乏全面性和系統性;一些軍校學員還存在法律意識不強,法制觀念落後的問題,與現代法治的相關理念相比較,還存在較大的差距;一些軍校學員對憲法和法律缺乏切實、深刻的信任,對依法治國和依法治軍的信念不夠堅定。從近些年來通報和報道的軍人違法違紀案件來看,法律意識淡薄,已經成為極少數軍人走上違法犯罪歧途的重要誘因。具體而言,當前軍校學員在法律意識方面還存在一些誤區。

(一)誤認為人治比法治更“管用”

雖然經過法律課程的學習,絕大多數軍校學員都認為法治具有積極作用和重要積極,但“人治”思想還在一些學員中存在,錯誤地認為由於中國自古缺乏法治傳統,而部隊具有特殊性,更強調服從長官命令,因而在部隊人治比法治更管用,只要做到一切行動聽從首長指揮、遇事及時請示彙報和抓好落實即可,因而在實際的生活和工作中,習慣於等待上級機關和領導的命令、指示,對法律法規的學習不積極、不上心,有的甚至“心中無法”,完全違背法治的原則和初衷。這是一種典型的人治思想,過分誇大了領導的作用,而忽視了法律的價值,需要堅決反對和積極引導、教育及改變。

(二)誤認為法律僅僅是軍隊實現管理的工具

有的軍校學員認為,法治就是用法律來治理,只是軍隊管理和治理的一種工具,自己只是一名普通士兵,是治理的對象而不是治理的主體,因而無需用心學習和掌握法律知識和法律理論;有的認為軍事法主要規定了軍人的軍事義務,規定的權利也是為了義務目的而服務的,因此應主要強調軍人的服從、奉獻和犧牲,因而不能正確看到法律對權力的約束限制和對個人權利的保護作用,從而不能積極主動地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的簡單地認為遵守法律就是遵守刑法,其他法律尤其是民事法律與自己關係不大,因而沒必要學習掌握,有的甚至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後仍然全然不知。

(三)注重專業學習而輕視法制教育

一些軍校學員和軍校幹部,錯誤地認為,專業學習才是真正的“硬指標”,法制教育只是應付上級檢查的“軟指標”,因而“只要專業能夠學習好,其他都不是問題”;有的軍校學員則認為,法律意識是作風和小節,法制教育什麼時候都能夠搞,因而無須立即抓,可以慢慢抓,因此造成一些軍校的法制教育忙時放一放,閒時抓一抓,有時常常“掛空擋”,很不利於軍校學員的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提升。

(四)重視法律形式教育而忽視日常法紀教化和管理

一些軍事院校為了逃避責任,簡單地把形式化的法律教育放在嘴上、寫在紙上、掛在牆上,並將其作為預防和治理各類事故、案件的“百寶箱”和“靈丹妙藥”,因而放鬆對軍校內部的日常法紀教化和綜合性管理;有的軍校學員錯誤地認為,只要不“捅婁子”、不製造出事故和案件,就不需要花大力氣抓法制教育和作風建設,使得日常管理工作常常不能落到實處,從而嚴重影響了軍校學員法律意識的真正培養和切實提高。

三、軍校學員需要加強的幾種重要法律意識

我國各軍事院校要培養合格的、優秀的、一流的現代化軍事人才,必須要堅持把培養和提高軍校學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對於軍校學員來説,應重點幫助他們培養和形成以下幾種重要的法律意識:

(一)憲法和法律至上的意識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公民和法人都必須遵循的綜合性法律準則。實現依法治軍和軍隊法治化建設目標,必須首先樹立憲法至上的思想和理念。其次,軍校學員要加強對民法、刑法等常用的法律知識的學習,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使得法律權威不可動搖,法律規定深入人心,尊法、遵法、守法、用法成為軍校學員學習、生活和訓練的基本準則和價值追求。最後,經過多年的發展和積累,我國軍事立法已經取得很大成績,已基本形成了現代化的軍事法律體系,但許多軍事學員對軍事法律的重視和學習力度還不夠大,軍事法律的權威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二)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

法律既規定了人們的義務,更賦予了人們的權利。權利意識,要求人們能夠對自我權利進行積極認識和維護,對他人權利進行積極尊重和認同。權利意識是法律意識的核心,在軍校法制宣傳教育過程中,要加強對官兵個體合法權利的宣傳和保護,幫助他們樹立充分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官兵在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侵害時,不能一味忍氣吞聲和隨意放棄權利,要本着依法、有理、有據的方針,充分利用《憲法》、《兵役法》等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和扞衞自身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三)權力必須受到限制和約束的意識

權力如果不受約束和監督,就很容易被濫用和異化,這是人們在探索法治實踐中得出的重要經驗。只有將權力置於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按照法律程序辦事,並接受法律的全過程約束和監督,才能夠有效防止權力失範和異化,從而實現依法治軍和全面依法治國目標。軍校學員大都可能走上軍隊領導幹部崗位,因此要讓學院從入校入軍的那天起,就樹立起權力必須受到約束限制的思想,並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來約束學院的思想和行為,從而確保學員在將來的軍旅中能夠嚴格要求和約束自己,堅持依法辦事和依法管理。

(四)“條令條例也是法”的意識

受中國傳統刑罰觀念的深刻影響,一些軍校學員容易將法律簡單地與刑法相等同和混淆,從而誤認為軍隊中的條令、條例等軍事法律只是制度,不是法律。因此,要通過有效的宣傳教育手段,幫助軍校學生自覺樹立“條令條例也是法律,而且是重要的軍事法律”的意識,從而自覺學習和遵守《紀律條令》、《內務條令》、《院校工作條例》、《政治工作條例》等軍隊條令條例,並積極抓好執行和落實,逐步養成按照軍事法律辦事的習慣。

四、增強軍校學員法律意識教育和培養的對策思考

(一)科學設置法學課程,增強軍校法制教育

法學教學是增強學員法律意識最直接、最有效率的方法和途徑。軍事院校應結合院校實際和學員需求,不斷在法律基礎課程的課程設置、教學目標、課時長短、教學方法、教學案例等方面積極探索和創新,將法律意識的培養貫穿與法律基礎課程的始終,及時關注和研究新形勢下的法律變化情況和官兵在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難題,努力提高軍校法律課堂的趣味性、生動性和有效性,增強軍校法制教育。

(二)開展經常性的法制宣傳,營造良好的法治校園文化

要充分利用軍事院校的資源和優勢,高度重視憲法、法律尤其是軍事法律的法制宣傳,努力發揮校園法制宣傳員、法律教員、法律顧問等作用,積極開展普法知識競賽、軍事法律演講比賽等校園法治活動,加強普法宣傳,營造良好的法治校園文化氛圍,使學員在不知不覺中形成學法、守法、尊法、用法的良好習慣。

(三)堅持嚴格管理部隊,提升依法管理水平

把加強部隊作風建設與加強院校法治建設有機結合,重視對學員的調配、輪訓和學習指導,不斷增強軍校學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法律精神涵養;在從嚴管理軍隊的過程中,要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僅僅引導學員正確處理好合法與合理、合法與合情的關係,自覺做依法辦事、依法管理的踐行者。同時,要加強依法治國的有關政治理論學習,堅決踐行“三嚴三實”,堅決反對和遏制軍隊“四風”,營造良好的軍隊作風和守法護法環境。

五、結語

軍校學員是軍隊建設和發展的中堅後備力量,是黨領導下實現強軍目標的關鍵力量。良好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綜合素質是軍人社會適應能力的重要內容和重要方面。加強學員法律知識教育,增強學員法律意識,提升學員的法律修養和思想境界,是當前各大軍事院校軍事人才培養的重要共識和發展目標。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依法治軍、強軍的時代下,加強軍校學員法律意識的培養,既是適應社會趨勢和潮流的必然要求,又是推進強軍目標建設中的光榮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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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本科生畢業論文 篇六

摘 要:

德國法上的法律推定分為事實推定和權利推定。法律的事實推定是指通過適用法律的規定,推定未知的事實。在適用法律上的事實推定時,當事人應證明作為推定的基礎事實(前提事實),只要前提事實能夠成立,被推定的事實的真偽就明確了。而法律上的權利推定是指法律直接從基礎事實推斷某種權利存在,針對的是權利或法律關係的存在或不存在,也可以稱之為法律狀況推定。本文以《證明責任論》一書為基礎,試圖用更簡潔易懂的文字從權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質、權利推定的排除和權利推定的法律淵源,適用範圍和體系地位三個大的方面對權利推定做一個詳細的介紹。

關鍵詞

權利推定 法律關係 證明責任

一、權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質

(一)概念

法律上的權利推定是對權利或法律關係的直接推定。該推定是否成立與前提條件是否存在沒有關係,但本質上法律上的權利推定與法律上的事實推定並沒有什麼不同。例如,對佔有物行使權利的人,推定為合法行使權力的人。再如,對土地邊界所設置的隔離物推定為共有物。當然,對這種推定仍允許對方提出反證予以推翻,但由於只有事實才能成為推定的對象,因而,不能採取直接證明權利是否存在的方法。要想推翻推定,只能對前提條件的不確定提出反證,一旦前提被證明是確定的時,便不允許推定被反證推翻,與法律上的事實推定相同,對方不可能對權力推定的結果直接予以證明。有關權利推定的例子很多,如《德國民法典》第891、921、1006、1362條等都是所謂的權利推定,他們都是針對權力或法律關係的存在或不存在的。

(二)本質

1、其中一些推定是以法院的自由裁判行為為基礎的。例如,《民法典》891條的推定以在土地登記冊中的記載或註銷聯繫為前提。

如果權利推定應被適用的話,其前提條件必須得到證明。例如《民法典》第1362條第2款的推定以屬於婦女個人專用的特定物為前提條件,這一點必須得到證明。

2、權利推定的對象是某種權利或法律關係的現實存在,或某種權利的不存在,具體來説包括以下幾點:

(1)只指向某種權利的獲得或指向某種法律關係的產生的推定,僅涉及權利形成的事實的存在,必要時涉及權利妨礙的事實的不存在,但不涉及權利妨礙和權利消滅的事實的不存在,該推斷僅考慮某種特定的產生要件。

(2)相反對某種權利的現實存在的推定,則不考慮從中可推斷出當時存在這一權利的所有事實。

(3)同樣權利不存在的推定,要多於權利消滅的推定,也就是説多於權利消滅事實的產生的推定,權利不存在的推定還包括下面的情況:由於不存在權利形成的事實或存在權利妨礙的事實,權利為成功地產生,但同樣也不考慮法律能夠也必須從中推斷出某種權利不現實存在的事實。如果取決於權利或法律關係產生或消滅的時刻,那麼其結果是,權利推定對此提供不了依據。

3、權利推定不是法律後果推定。法律後果不是被推定的,而是被規定的。權利推定更確切的説是法律狀況推定,因此,將其稱為法律狀況推定會更好,更直觀些。

4、權利推定的效果如下:

(1)受益於推定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就其主張的權利的存在或不存在作為權利主張來主張,相反,除推定的原始事實(在土地登記冊中登記、佔有、繼承證書)外,它既不需要就權利產生的要件、權利消滅的要件提出主張,也不需要對其主張加以證明。也即,對於援引權利推定的一方當事人來説,它只需要主張權利或法律關係的存在或不存在並證明此權利推定的基礎事實,而不必主張產生權利或消滅權利的事實,更無需證明這些事實。然而權利推定規範的設置,並不能導致擁有權利外觀之人終局確定地享有真實權利,只是減輕了他的證明負擔,他因此無需積極證明自己權利的真實性,而是將舉證責任移轉給提出相反主張的人,由其舉證反駁權利推定,也就是説對方當事人想反駁推定,他就必須提出説明推定不正確的主張,且在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對其主張加以證明。

(2)對法官而言,法官不僅用不着對權利產生的要件或權利撤銷的要件進行認定,而且如同在訴訟中的承認一樣,也用不着進行法律適用,他只需要適用推定規範,並根據推定規範的前提條件,在反對的一方當事人就推定的正確性提出異議前,將權利或法律關係的存在或不存在作為其判決的基礎。

(3)權利推定的效果原則上有利於有理由提出權利推定所涉及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當事人,而不利於每一個被主張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人。但權利推定的效果有時候會受到限制,如《民法典》1362條第一款的推定只有利於丈夫的債權人。

權利推定屬於典型的法律技術,它的出發點是客觀事實,但又不絕對受此限制,而是在高度蓋然性的經驗基礎上,用外在的事實狀態推導權利存續的狀態,即權利外觀推定權利的存續、主體和內容。據此,擁有權利外觀之人只要舉起推定力的盾牌,就無需證明自己物權的客觀存在性,並可防禦他人對自己權利真實性的攻擊;提出相反主張者則要負擔該外觀之人不享有真實權利的證明責任,以之來推翻相應權利推定。在此,擁有權利外觀之人是防守者,其佔據了有利的地位,提出相反主張之人是攻擊者,其地位較為不利。

不過,儘管這種推定有利於擁有權利外觀之人,讓其“不證自明”地享有相應的權利,但它仍然顧及了權利外觀與真實權利不一致的情形,使得真實權利人在這種情形中能通過“證偽”來推翻通過權利外觀推定真實權利的法律效果,從而保護真實權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説,權利推定規範結合了“不證自明”和“證偽”兩種方式。

(4)權利推定與證明責任的關係。權利推定對證明責任的影響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對於提出被推定的權利存在或不存在的當事人來説,他只需主張推定規範的前提條件,且在該前提條件有爭議的情況下必須加以證明。對於無需依賴基礎事實的權利推定來説,連基礎事實也不必主張和證明。第二、對推定所針對的對方當事人來説,想阻止推定或排除推定的效果,則需就以下事實負主張和證明責任:主張和基礎事實不相容的事實;主張與被推定的權利不相容的權利狀態。如主張自己通過買賣、繼承等方式取得了物的所有權,因此該物不可能屬佔有物的對方所有。對於上述主張,該當事人應負證明責任。

(5)權利推定不同於解釋規則和證明規則。對於大多數推定來説,從開始就不適合,因為它不涉及需要解釋的'意思表示和裁決,對於在土地登記冊中登記和遺產法院的證明而言,解釋可能是適宜的,但是,它並不像一個真正的解釋規則那樣,規定一個特定的解釋結果。所以權利推定不同於解釋規則;而相比較證明規則而言,權利推定想要的更多,它想推定權利或法律關係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之所以説它不是證明規則,是因為證明只以事實為對象,而不是以權利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為對象。所以權利推定也不同於證明規則。

二、權利推定的排除

1、以自由裁判行為基礎的權利推定,可以以下列方式最終予以排除:例如,可根據《民法典》2362條的規定將繼承證書交給遺囑法院。根據894條的規定,更正土地登記冊中的內容。

2、權利推定的效力可以通過對相對規範的前提條件的證明而在當事人之間予以排除。例如1006條,即對方當事人證明,他過去曾佔有該物,後來被盜、遺失或因其他原因不再佔有,或者佔有人只是佔有媒介人。

3、權利推定還可以通過對具備推定的前提條件的證據提出反證在當事人之間予以排除。

4、通過反面證明。反面證明為本證,任何當事人,只要推定指向他,他均可對權利推定進行反駁,只有當法院根據其心證積極地肯定:推定不真實,其對立面真實,也就是説,被推定存在的權利不存在,被推定屬於對方的權利不屬於對方,被推定不存在的權利存在,那麼該反面證明就成功了。

可見反面證明是一種本證,他必須提出證據推翻依據法律推定的權利,也就是必須達到使法官確信推定的權利不存在的程度。

5、權利推定因相沖突的推定而失去效力。如果具有不同效果的數個權利推定均與同一個具體要件相適應,即構成權利推定的衝突。在此必須通過對相牴觸的推定的效力的權橫,來決定效力的優劣。只要一個推定必須迴避另一個推定,隨着它受到反駁,另一個推定會立即得到重新重視。

三、權利推定的淵源、適用範圍和體系地位

1、權利推定的淵源只能是法律規範。法律行為不可能作為權利推定的基礎。

2、權利推定不僅僅適用於民事訴訟,而且適用於任何一個以推定所涉及的權利存在或不存在為裁決的對象或前提條件的程序。例如執行程序、行政機關的程序、行政法院程序,尤其是享有自由審判權的機構的程序。

3、權利推定不屬於程序法,而是屬於實體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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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衞平。民事訴訟:關鍵詞展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222-223.

[3]陳康揚。法律邏輯原理。四川大學出版社。199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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