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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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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發展是第一要務,維穩是第一責任。當前,隨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類矛盾衝突頻發,各種利益糾紛不斷。以隨州為例,截止2016年底,全市1326個人民調解委員會全年調處各類案件12988件,涉及人數58042人,涉及金額7800多萬元,調解成功9848件,防止民間糾紛引起自殺54人,防止民轉刑案件201件465人,防止羣體性上訪129件2718人,防止羣體性械鬥65件401人,絕大多數村鎮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 人民調解調處的是矛盾,調順的是民心,調出的是和諧,調穩的是根基,應當引起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

一、當前基層人民調解維穩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認識上的誤區。一是少數地方和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性質、功能和地位理解不夠。認為調解工作是“軟手段”、“弱職能”,沒有硬指標,可有可無;二是部分當事人認為基層調委會是羣眾性自治組織,調處的法律效力不強;三是由於外出務工、跨地區作業等導致矛盾糾紛跨村、跨鎮、跨地區,一些領導和同志認為責任不在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儘量推。

2、調解隊伍的結構、素質制約了工作的開展。一是基層調解員缺乏專職型,往往由村(居委會)副主任、治保主任等兼任,對人民調解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把握不準;二是幹部變動頻繁,調解隊伍不穩定;三是專業培訓不夠,一些調解員觀念陳舊,處理問題簡單粗暴,沒有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維;四是缺乏有效的調解方法、技巧。

3、行業和企業的調解組織十分薄弱。由於各行業的性質、特點不同,對建立調解組織的積極性不一樣,如醫療衞生、徵地拆遷、道路交通等行業矛盾較多,對建立調解組織的要求十分迫切,而其他行業特別是企業、個體、私營經濟“效益第一”,一旦出現糾紛,不是“鬥狠”,就是逃避,最終把矛盾交給政府、交給社會,許多羣體性上訪都是因得不到及時調處而引發。

4、調解協議的效力影響了調解成功率。雖然《憲法》、《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法》等法律法規對人民調解地位、作用都有明確規定,但調解協議需以當事人自動履行為基礎,不具強制性。一旦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只有向法院起訴,大大降低了調解成功率。

5、調解經費不足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主要在基層,要深入到田間地頭、工礦企業、城鎮鄉村,工作任務重、壓力大。同時由於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村(居)委會調解組織也沒有這項財政預算,導致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力度不夠。

二、加強基層人民調解維穩工作的幾點建議

1、加強宣傳,提高認識,增強做好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人民調解是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關乎基層政權的穩定,關乎社會和諧發展。一是各級黨委政府要將《人民調解法》納入“七五”普法重要內容,廣泛宣傳,家喻户曉;二是進一步健全組織保障,形成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政法部門總攬協調、信訪部門牽頭負責、司法部門業務指導、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人民調解委員會具體運作的矛盾糾紛調處體系;三是制定完善的考核措施,將村(社區)、行業性調解組織建設納入平安鄉鎮、法治建設考核範疇,使人民調解“軟指標”變成“硬任務”。

2、整合職能、強化措施,不斷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的方式、方法。一要大力推廣“三調聯動”工作機制,即:按照大綜治、大防控、大調解的思路,以人民調解委員會為基礎,整合綜治、維穩、信訪、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部門力量,建立起以人民調解為主導、行政調解為輔助、司法調解為後盾的“三調聯動”工作體系,通過多方參與、多元調處,最大限度地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二要充分發揮“網格”平台作用,各地各部門要充分利用農村網格服務平台及時瞭解、摸排矛盾糾紛隱患,確保第一時間化解矛盾糾紛;三要嚴格遵循人民調解原則,完善調解程序、強化調解登記、規範調解協議,使調解工作做到“合情合理更合法”,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四要強化調解協議“效力”。依據《人民調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司法機關應儘可能予以確認,以確保協議的執行和調解的效力。

3、完善網絡,優化隊伍,努力提升人民調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建立網絡體系。在全市構建以鄉鎮調委會為主導,村、社區調委會為基礎,企事業、行業性、專業性、區域性調委會為補充,糾紛信息員、網格管理員為觸角的多層次、寬領域、規範化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體系,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二是充實調解隊伍,拓寬人民調解員選聘渠道。以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為契機,將各級法律顧問納入人民調解員隊伍;將社區退休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工作者和老幹部、老黨員等選聘為社區人民調解員;將農村在職幹部、退職老幹部、老黨員以及責任心強、羣眾威信高的村民等充實到村級人民調解隊伍。三是加強業務培訓,提高隊伍素質。有針對性對基層人民調解員進行系統培訓,通過現場觀摩、民事審判旁聽和召開經驗交流會等形式,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培訓指導。

4、加大投入,嚴格管理,確保人民調解工作經費落到實處。人民調解是基礎性工作,是維穩第一道防線,人民調解不收任何費用,調解員完全憑事業心、責任心開展工作,如果必要的補貼不能落實,勢必會影響調解工作質量和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各級政府應嚴格按照《人民調解法》等規定,將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經費、補助經費和調解員的補貼經費足額列入財政預算。

(隨州市政協委員 李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