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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當前基層紀委(紀檢組)履行監督責任存在的問題原因剖析及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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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當前基層紀委(紀檢組)履行監督責任存在的問題原因剖析及對策建議

近年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中央紀委關於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的要求,切實履行監督責任,聚焦監督執紀問責主業,取得明顯成效。但由於體制機制等多方面原因,基層紀委(紀檢組)在履行監督責任的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在新的形勢下,如何履行紀委的監督責任,推動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是各級紀委(紀檢組)必須加以認真思考和研究的新課題。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級紀委履行好監督責任,既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建設,又要督促檢查,落實懲罰和預防措施。中紀委提出新形勢下的紀檢監察機關“三轉”問題,這是基於黨章和反腐敗鬥爭實踐對紀委監督責任提出的明確要求。

一、基層紀委(紀檢組)在落實監督責任過程中面臨的困難與問題

紀委的監督責任既是黨章賦予的權力,又是紀委的重要職責,各級紀委作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必須緊緊圍繞“三轉”要求,把監督責任牢牢扛在肩上,強化使命擔當,讓監督責任落地生根。但實際工作中,基層紀委在履行監督責任時,還存在着以下幾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一)同級監督難。對同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進行監督的難題長期存在,主要存在三個障礙。

1.思想上有障礙。紀委書記(紀檢組長)作為黨委(黨組)班子成員,“一口鍋”裏吃飯,監督主體在人、財、物方面依附於監督客體,一些基層紀委書記把履行同級監督職責與服從同級黨委領導剝離開來,過多地強調服從,而忽視了監督,“怕得罪人、怕丟選票”的思想坎難以逾越,不願、不敢大膽履行同級監督職責。如有的派駐紀檢組長,在監督同級黨委(黨組)時,對發現的一些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向上級紀委報告,怕受到“愛打小報告”的指責;向班子成員本人指出又怕引起別人反感,思想顧慮壓力大。

2.制度機制上有障礙。黨章等法規制度明確了監督要求,但配套的監督制度不完善、未跟進,缺乏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同級監督沒有抓手、缺乏依據,“抓與不抓一個樣、抓好抓壞一個樣”現象客觀存在。

3.實踐層面上有障礙。少數基層領導幹部在口頭上接受監督,思想和行為上卻規避監督,如少數基層部門,班子成員與派駐紀檢組長之間產生一種“防備”心理,工作聯繫少、思想交流少、生活交往少,形成一道無形的牆,產生少數派駐部門紀檢組長“邊緣化”、坐“冷板凳”現象,制約着基層同級監督職能作用發揮。

(二)“四風”根治難。當前,作風建設成效顯著,但病源還在、病根難除,停留在“不敢”層面。

1.“不能”的制度籠子不夠嚴密。監督機制、預防制度制訂數量多、執行效果低、發揮作用小、問題突出。同時,有的制度設計不符合實際情況、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工作的連貫性不強,執行中難度增大。如辦公用房標準在5年內進行了3次調整,但有的部門在辦公用房清理工作中流於形式,甚至有的部門領導幹部把原來的超標辦公室隔開,投資購買一些辦公用品,在門頭上掛個“班子會議室”或者“接待室”之類的牌子來應付檢查。辦公用房清理本身監督涉及面廣、工作量大,但在實施過程中無形中增加了行政成本。

2.“不易”的監督難度日益增大。有些作風規定,制度制訂得好,廣大黨員幹部擁護得多,但在基層想一下子根治則比較困難,如嚴禁午餐飲酒規定,對於農村黨員幹部,受民風習慣影響,有的不理解不配合,治理起來“事多面廣”、難監督難問責,羣眾監督的參與度也不高,給執紀監督工作帶來了難度。同時,新形勢下出現的“公款吃喝進農莊”、“帶彩娛樂進家庭”、“電子禮品卡”、“快遞送禮”等“隱身衣”、“換馬甲”問題,再加上“為官不為”、“門好進、臉好看、話好聽,但事仍難辦”現象等等新情況新問題的不斷出現,給作風建設帶來了新的挑戰。

3.“不想”的自律環境沒有形成。基層黨員幹部尚未完全形成帶頭踐行作風規定的思想自覺,從近幾年查處的幾起典型案例看,少數基層黨員幹部面對作風規定,在工作生活中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模範遵守,而是如何避開監督不被發現。同時,“颳風論”、“過頭論”、“影響論”等錯誤的思想意識仍然存在,這些都為根治“四風”帶來負面影響。

(三)工作越位多。很多基層紀委沒有認真理清自己的職責,加上有些地方黨委政府領導認為有些工作只有紀檢監察機關參與,才具有合法性和權威性,常常讓紀委出面做一些“老大難”工作,如一些鄉鎮在徵地拆遷、項目建設、信訪維穩等工作安排紀檢監督機關全程參與,讓紀委在一線推動,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且經常出現“協調變牽頭,牽頭變主抓,主抓變負責”的情況。紀委有時甚至直接充當監管主體和執法主體,使基層紀委往往在現實生活中扮演着“督查員”、“開山斧”、“滅火隊”等角色,很難聚焦主業,結果是“種了別人田,荒了自家地”,導致紀委工作任務繁重。

(四)監督不到位。有些基層紀檢幹部好人主義思想嚴重,樂當“泥瓦匠”和稀泥,不敢當“鐵匠”硬碰硬,不願監督,不敢監督,不敢負責,作風檢查,懲治腐敗力度不夠。有的地方對黨風廉政建設部署多,監督少,作風督查失之於寬,失之於軟,查處的作風問題和腐敗案件不多,通報曝光力度不夠,震懾力不強,讓一些人心存僥倖,頂風違紀。有些基層紀檢幹部抓防微杜漸工作不夠。對黨員幹部日常監督特別是“八小時以外”監督方法不多,手段缺乏,督查時鬆時緊,未形成常態,對黨員幹部中的不良風氣和苗頭傾向制止不力,早發現早處置機制不完善,使一些單位作風問題糾而復生,難以根治。

(五)自身建設弱。近年來,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切實加強自身建設,紀檢監察幹部的能力和素質也不斷提高,但也還存在一些問題。

1.基層紀委力量薄弱。有的基層紀委(紀檢組)工作人員少,且部分基層紀委班子機構還不健全。如有的鄉鎮紀委班子不健全,雖然配備了2名紀檢監察員,但都是兼職。有的由於沒有適當的人選,紀委班子難於配齊。另外,雖然有編制,但單位上沒有適合進入紀檢隊伍條件的人,年輕的要麼不是黨員或其它條件不符,符合條件的不是年齡偏大就是其它要求達不到,導致紀委班子出現人員編制空位問題,人員匹配與所擔負的重任難相適應,造成“小馬拉大車”現象。

2.有的紀檢監察幹部作風不過硬。有的基層紀委(紀檢組)工作人員作風飄浮,律已不嚴,自覺接受監督意識差,辦關係案,人情案,對一些不正之風不抵制,甚至還參與其中。

二、存在的問題原因分析

王歧山書記在中紀委三次全會報告中把紀委的工作職責簡要表述為“監督、執紀、問責”6個字,這也是各級紀委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但基層紀委在履行監督職責時為什麼會存在以上幾個方面的問題呢?本人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基層紀委沒有理清自己的主責脈絡,弄清權力和責任的邊界線。黨章對紀委的組織協調作用雖然作出明確的規定,但目前仍沒有任何條例、規定、文件對組織協調的範圍、內容、方式、程序進行規定。什麼工作需紀委牽頭組織,什麼工作僅需紀委配合協調,比較難把握,往往是根據當地黨政主要領導的指示或紀委自身的理解來實施,缺乏可操作的規範性做法。

(二)黨政主要領導過分依賴。有的黨政主要領導除了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都推給紀委去做,由紀委大包大攬而外,有時還把涉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問題也明確要求紀檢監察組織參與處理,過分相信與依賴紀委,認識上缺乏一定的高度,存在一定的誤區。導致紀委工作常常出現“越位”的情況。

(三)有的基層紀委不敢大膽履職。由於體制原因,各級紀委工作上要服從於同級黨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經費開支要同級黨委政府的支持,往往導致基層紀委對於同級黨委不敢監督,怕大膽工作傷及情面,得罪領導,心存畏懼,不敢履職,特別是在監督檢查,查辦案件時,紀檢幹部最擔心領導不支持,更怕查出問題領導不滿意,以後工作難以開展,導致監督責任沒有落實到位。有的紀檢幹部只求平穩,不願履職,把紀檢崗位當作個人升遷的跳板,對本職工作漠不關心,“主業、副業”嚴重倒置,敷衍塞責,不負責任,工作推一下,動一下,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有的紀檢幹部業務不通,不能履職,對工作無所用心,心中無數,知識結構單一,執紀能力滯後,協調能力不強,難以適應高智能化、高科技化的治腐趨勢,導致監督責任難以落實到位。

三、履行好監督責任的對策建議

(一)履行監督責任要有新認識。履行好監督責任,提高思想認識是基礎,要組織各級紀檢監察組織和紀檢監察幹部深入學習黨的十八屆四中、五中全會、十八屆中央紀委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部署要求上來,牢固樹立“抓好監督是本職,抓不好監督是失職”的理念,自覺克服好人主義思想,切實增強履行監督責任的責任感、使命感。

(二)落實“兩個責任”要有新手段。在建立責任清單制度,紮緊責任體系“籠子”的基礎上,要把“考核、問責”這根“牛鞭子”作為推進“兩個責任”落實的重要手段,出台“兩個責任”考核辦法,健全責任考核體系。在總體規劃上,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為以上級黨委為考核主體的“主體責任”考核,變紀檢監察工作績效考核為以上級紀委為考核主體的“監督責任”考核;在“主體責任”考核份量設計上,應與經濟社會發展考核平行,結果運用同比重;在考核指標設計上,應以定性定量科學、注重實績、方便操作為目標;在責任追究上,建立剛性的問責追責機制,突出考核追責、問題倒查追責、履職不力追責三個重點內容。通過強化考核和追責,倒逼“兩個責任”落實到位。

(三)監督執紀工作要有新舉措。推進監督方式轉變,及時出台“紀檢監察機關再監督實施辦法”,實現“監督與再監督”的無縫對接,避免出現“工作空檔”和部門責任弱化、紀委責任泛化的現象。建立紀委統籌、歸口監督、紀委再監督再檢查的工作體系和工作鏈條,不斷提升監督效果,切實實現紀委事中監督向事後監督、監督事向監督人的轉變。

(四)體制機制創新要有新突破。強化頂層設計,出台“兩個為主”、同級監督、縣級紀委機關內設機構等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運行規範,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創新。探索鄉鎮紀檢監察機構改革方案,針對鄉鎮紀檢幹部職能不專、隊伍不穩的實際問題,建議參照“法、檢”機構改革模式,推行鄉鎮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制定明確的工作路線圖,實現鄉鎮紀委書記、紀檢監察員專職專責,“人、財、物”上收縣紀委管理。

(五)持續改進作風要成新常態。履行好監督責任,強化作風督查是切入點和突破點。要加強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省、市、縣委十不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大明察暗訪、問責處理、通報曝光、整改落實力度。堅決防止“四風”問題反彈回潮,同時從“四風”問題延伸下去,抓好黨員幹部思想作風、工作作風、文風會風建設,健全完善長效機制,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制度化。

(六)懲治腐敗要堅持零容忍。履行好監督責任,加大懲治腐敗力度是重中之重,要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敢於亮劍,始終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充分整合資源,強化紀檢監察機關同法院、公安、檢察院以及審計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探索鄉鎮紀委、部門紀檢組(系統)協作辦案模式,重點查處發生在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涉及民生資金項目落實的案件以及發生在農村基層幹部中的腐敗案件,冶病樹拔爛樹,堅決遏制腐敗蔓延勢頭。

(七)監督機制、體制、制度要健全。履行好監督責任,健全機制制度是關鍵,要積極推進紀律檢查體制改革,貫徹落實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的紀委領導為主的要求,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探索縣級紀檢監察機關派駐部門機構的有效途徑。發揮好鄉鎮紀委和部門紀檢的監督職能,定期聽取履行監督職責情況彙報,研究制定鄉鎮紀委和部門紀檢組以縣紀委考核為主的考核辦法,保證紀檢監察幹部大膽履職。用好責任追究這把“殺手鐗”,對重大腐敗案件和嚴重違紀行為實行一案雙查,既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又倒查追究單位黨組織的主體責任和紀檢組織的監督責任,增強責任追究的剛性。

(八)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要加強。履行好監督責任,紀檢幹部隊伍建設是保障,要認真落實王歧山書記“對自身的監督必須更加嚴格,執行紀律必須更加剛性”的要求,強化紀檢監察幹部的日常監督管理,做到既敢於監督、善於監督、又自覺接受監督。加強紀檢幹部隊伍思想建設和能力建設。通過集中業務培訓,以案代訓等形式不斷提升紀檢監察幹部業務水平。加強紀檢幹部作風建設,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對涉及紀檢監察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堅決查處,決不姑息,防止“燈下黑”,努力打造一支忠誠、乾淨、擔當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