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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履職中存在具體問題及相關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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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履職中存在具體問題及相關對策建議

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履職中存在具體問題及相關對策建議

內容摘要:長期在紀檢派駐機構工作的實踐中,體會到派駐機構存在人文條件、人員利益、個人成長進步等方面受制駐在部門,對駐在部門監督不力以及派駐機構職責定位不明確,幹部配備不到位,定位出現偏差幹部以及人員發展受限制,工作積極性不高等問題,提出了全面加強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明確派駐機構的主要職責、理順派駐機構與駐部門的工作關係以及派駐機構要善於“瘦身”,和創新工作機制、提高工作效率的對策。

關鍵詞: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存在問題;對策思考

十八大以來,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以“壯士斷腕、刮骨療毒”以及“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決心和勇氣,在反腐敗上發重拳,出實招,一連串“老虎級”和“蒼蠅級”的貪官落馬,民心為之一振,風氣為之一新。反腐敗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

市紀檢監察派駐機構長期以來,一直實施的是雙重領導體制,即由市紀委和駐在部門黨委(黨組)共同領導。當前,中央正在自上而下改革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實施統一管理。鄭州市紀委對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統一管理由於種種原因尚未實施。隨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不斷深入,紀檢監察機關以及派駐機構所擔負的職責也越來越重。市紀委對派駐機構明確提出了“省紀委幹什麼,市紀委幹什麼,派駐機構就要幹什麼”的工作要求,根據多年來在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工作的實際,鄭州市紀監察監察派駐機構在現行體制下,難以落實市紀委的工作要求,仔細檢討存在的主要問題,認真研究解決這些問題的對策,對於切實發揮派駐機構的職能和作用,完成上級安排的工作任務,落實上級要求,促進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一、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履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派駐機構履職受制於駐在部門

在現行體制下,紀檢監察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之間的聯繫千絲萬縷,派駐機構受駐在部門較深程度的制約。

1、辦公條件受限制。派駐機構的辦公場所位於駐在部門,派駐機構的用水、用電、辦公設備、設施乃至公務用車、辦公經費開支等工作保障,都由駐在部門提供。派駐機構對駐在部門的三公經費開支、公車使用管理等方面進行檢查時,既難以深入發現問題,又難以嚴格按照紀律要求規定處理問題。

2、人文條件受限制。派駐機構的書記(組長)一般會在一個單位幹到退休,很少交流,副書記(副組長)則由駐在單位產生,基本上也沒有交流,人員長期固定。與監督對象長期在一起工作,相互之間非常熟悉,甚至是朋友。在發現問題時,礙於情面,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使克服人情關係的影響,秉公處理了問題,駐在部門其他人員也會對派駐機構有看法,極可能導致派駐機構幹部與駐在部門幹部之間關係不和或者惡化。

3、人員利益受限制。鄭州市一些評選先進的獎勵項目,往往和單位的紀檢工作掛鈎,要求參加評選的單位五年內沒有人員發生重大違紀或違法行為,獲得先進的單位,每個人員都會得到一定的物質獎勵。如“文明單位、平安建設先進單位、人民滿意公務員集體、績效考核”等。由於派駐機構工作人員的組織人事和工資關係在駐在單位,如果派駐機構主動發現和查處重大問題,不僅個人利益也會受到影響,更可能導致駐在部門絕大部分無關人員的利益受損,派駐機構也就難以繼續在駐在部門工作。

4、個人成長進步受限制。由於派駐機構工作人員的組織關係和人事關係在駐在部門,駐在部門領導對派駐機構幹部的評價,會影響到其評先評優或者提拔使用;駐在部門遇到幹部提拔使用的機會時,往往會優先考慮駐在部門的人員,派駐機構的工作人員常常被邊緣化,難以獲得與其他幹部同等的機會,長此以往會影響工作積極性。

(二)派駐機構對駐在部門監督不力

由於駐在部門對派駐機構的種種制約,派駐機構幹部普遍缺乏“加強監督是本職,疏於監督是失職、不善於監督是不稱職”的意識。存在不想監督,不敢監督,監督不到位的情況。一些單位出了問題,派駐機構發現不了,發現了不願報告或不敢報告,對一些明顯的問題處理不了,也不想動真格處理。大部分派駐機構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參加會議、閲讀文件、傳達精神、走訪座談等日常瑣碎的事務上。最終紀檢監察工作沒有實效,似“蜻蜓點水”,又似“隔靴搔癢”,監督作用得不到發揮,監督權威難以樹立。派駐機構對駐在部門的監督普遍處於虛化、弱化的狀態。

(三)派駐機構職責定位不明確

在現行雙重領導體制下,長期以來派駐機構承擔了大量的監督檢查和查辦案件以外的工作。一方面,凡是紀檢監察機關承擔的工作,在駐在部門內部大都會演變成派駐機構的工作;另一方面,派駐紀檢組長作為黨組成員的,需要服從駐在部門的工作分工。駐在部門安排的工作任務,很可能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沒有直接關係,卻需要紀檢組長帶領派駐機構幹部去完成。三是派駐機構承擔了大量應當由駐在部門黨政班子或者業務科室完成的工作。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負責監督責任的紀委承擔了黨委的主體責任,負責協助責任的紀委變相承擔了黨委的領導責任。“耕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現象比較普遍。監督、執紀、問責的主要職責沒有得到充分履行。幾乎沒有哪個駐在部門黨政班子及其成員的違紀違法案件,是由派駐機構發現的。絕大多數紀檢組長任職多年未查辦過案件,派駐機構多年不辦一案,並不是一件稀奇的事情。

(四)一些派駐機構的職能定位出現偏差

鑑於市紀委沒有管理派駐機構工作人電的組織、人事和工資關係,對派駐機構的領導基本處於有名無實狀態。派駐機構人員成為在駐在部門領導下忙忙碌碌的‘辦事員’、為駐在部門利益拼搶衝殺的‘運動員’、替駐在部門看家護院的‘保安員’。一些派駐機構變成了駐在部門與市紀委之間“溝通的橋樑”。當市紀委監督檢查發現駐在部門存在問題時,當市紀委查處發生在駐在部門的違法違紀案件時,派駐紀檢組長便會主動或被動地出面,充當駐在部門的“代言人”,“監督者”變成了“同盟者”,“獨立主體”成為“利益共同體”。中紀委王岐山書記曾在一次講話中指出,“有的人辦案不行,“抹案子”卻很有辦法”,這種現象在雙重領導體制下更容易發生。

(五)派駐機構幹部發展受限制,工作積極性不高

長期以來,在提拔使用幹部時,一方面駐在部門認為派駐紀檢幹部主要幹得是市紀委交辦的工作,應由市紀委考慮,另一方面,市紀委基本上只考慮機關的幹部,對派駐機構的紀檢幹部很少關注,往往推給駐在部門解決。最終紀檢幹部兩邊幹工作,兩邊都被邊緣化,事實上這些年鄭州市從紀檢副組長崗位上提拔起來的幹部寥若星辰。在這種情況下,一些派駐機構的紀檢幹部,要麼是年齡大的老同志,不緊不慢的往退休熬日子,要麼是年輕同志過渡一下走人,整個隊伍的工作積極性不高,主動性不強。

(六)派駐機構幹部配備不到位

總體來看,派駐機構幹部在紀檢監察機關中佔比較高,但分散到各駐在部門,則只有兩至三人。如此少的人數,要履行繁重的紀檢監察職責,擔當起反腐倡廉的重任,顯然是“捉襟見肘”;若是獨立查辦案件,採取“兩規”、“兩指”措施,則更是不可能。開展工作力不從心現象較為突出。

二、紀檢監察派駐機構體制改革問題的歷史背景

上述六個方面的問題,既是我市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在雙重領導體制下存在問題,也是全國各地實施雙重領導體制的紀檢監察派駐機構普遍存在的問題。

紀檢監察派駐機構雙重領導體制始於1982年黨的十二大黨章“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檢查員,在中央紀委直接領導和駐在部門黨組指導下進行工作。”2004年4月中央紀委、監察部正式啟動對其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工作,2013年《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再次重申了中央紀委派駐紀檢機構的統一管理體制。由於這次體制改革是自上而下的,省級、市級、縣級的改革逐級推進,各級各地進度不一;我市雙重領導體制實行了30多年的時間,在廣大紀檢監察幹部的思想認識和實際行動上打上了深深的烙印。要徹底轉變派駐機構以駐在部門領導為主的習慣思維,尚需時日。

三、解決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履職問題的對策

紀檢監察機關對派駐機構實施統一管理已成為大勢所趨。中央和省裏已經提出了明確要求,我市的紀檢監察派駐機構體制改革也已經提上了議事日程。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希望通過體制改革,從根源上化解產生上述問題的根本矛盾,為此建議在下步改革中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加強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

派駐機構人員編制劃轉到市紀委,市紀委對派駐機構的業務、幹部、編制、職數、工作經費實行統一管理;市紀委對派駐機構人員的組織生活和工作安排實行統一管理。派駐機構幹部的工資關係,黨組織關係和人事關係轉到市紀委。派駐機構市管幹部,由市紀委商市委組織部提名並考察,考核、交流和管理;派駐機構其他幹部的招考錄用、考察任免、考核獎懲等由市紀委負責。實現派駐全覆蓋,為派駐機構配齊配好乾部。除紀檢監察業務外,要割斷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之間的聯繫,斬斷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之間的利益鏈條,真正變“同體監督”為“異體監督”。

(二)明確派駐機構的主要職責

派駐機構對市紀委負責,不分管授權監督單位的業務工作,全面履行監督職責,切實加強對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監督檢查駐在單位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以及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項決策、選拔任用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有關情況。受理涉及駐在單位單位及所屬系統管理的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控告、檢舉;以及受理市紀委信訪轉辦件。及時發現駐在單位的問題線索,並按要求上報或處理。

(三)理順派駐機構與駐部門的工作關係

明確派駐機構受市紀委直接領導,對市紀委負責,向市紀委請示報告工作。派駐機構不是駐在部門的內設機構,兩者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派駐機構履行對駐在單位的監督責任。駐在部門黨組承擔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日常紀檢監察工作由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或相關職能科室承擔。派駐紀檢組長兼任駐在部門的黨組成員。參加駐在單位"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項的研究等。

(四)派駐機構要善於“瘦身”

派駐機構在履行日常監督檢查職責時,要善於為自己“瘦身”。一方面,紀檢監察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履行自己的職責,不能隨意擴大或縮小職責範圍。另一方面,要根據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的要求,重新把握職責定位,“圍繞發揮監督的再監督、檢查的再檢查作用” ,“把監督重點更多地放在事後糾錯上,放在防止監管缺位上,着力對職能部門監管不到位、工作失職以及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糾正、查處、追責、執好紀、問好責、把好關。

(五)創新工作機制、提高工作效率

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必須堅持以問題為導向,改進工作方式方法,創新工作機制。一是聯組機制。針對派駐機構增加編制困難、人員數量少等問題,聯合有關派駐機構的力量,集中辦理某些重大的紀檢監察業務,如信訪案件核查、案件檢查、重點工作或專項任務的監督檢查、重大突發事故的責任調查等。二是交叉機制。為防止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之間形成利益共同體,導致監督形同虛設、檢查流於形式、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紀檢監察機關不定時指派非駐在部門的派駐機構對該部門開展監督工作,如設立舉報箱收集案件線索,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檢查重要會議記錄和財政財務收支狀況、抽檢重點項目等。三是培訓交流機制。無論是對派駐機構還是機關的紀檢監察幹部,一併進行政治思想品德、紀檢監察業務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派駐機構幹部還要參加駐在部門的業務培訓,掌握駐在部門的業務知識。在不同派駐機構之間、派駐機構與機關各室之間、定期實行幹部交流輪崗。切實激活廣大派駐機構機構紀檢幹部的工作積極性,充分發揮派駐機構駐的優勢和派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