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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當前微信廣告存在的問題、監管難點及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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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當前微信廣告存在的問題、監管難點及對策建議

微信是騰訊2011年開發的基於智能手機的即時通訊軟件,截至2013年底,微信用户已突破5億。作為目前新興且火熱的網絡交流渠道,其憑藉低資費、不受區域限制、快速傳播、定點周邊用户等優點,逐步成為新的廣告宣傳媒介,受到了商家們的廣泛熱捧。但是,部分微信廣告內容存在虛假宣傳、涉嫌不正當競爭、擾民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現象。工商部門作為廣告監管的職能部門,應重視微信廣告這一新興廣告形式,並採取行之有效措施予以監管。

一、當前微信廣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擅發廣告現象普遍。《廣告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審核和登記不得擅自發布廣告。然而一些經營商家,通過註冊官方微信,吸引用户對其進行“關注”後,採取商業推送、話題探討或資源共享等方式,在未經審核登記、沒有發佈資格的情況下便擅自發布商業微信廣告。

二是內容虛假宣傳氾濫。一方面是虛誇產品。主要是商家在微信廣告交流中誇大其銷售產品的功能和療效,涉嫌構成虛假宣傳違法行為。另一方面是拔高形象。商家往往藉助微信廣告這一傳播形式,採用故事營銷、視頻營銷、文化營銷等多種手段,刻意拔高企業形象,誘使用户成為其忠誠的消費者,死心塌地購買其商品或選擇其服務。

三是涉嫌不正當競爭。部分商家在利用微信廣告進行品牌宣傳和產品(服務)推廣的過程中,刻意抬高自身地位,諷刺打壓競爭對手,甚至惡意攻擊競爭對手,詆譭對方商譽;或者編造、製作打壓競爭對手的故事或視頻,通過其微信“粉絲”共享的方式傳播競爭對手的不實信息,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

四是廣告擾民現象嚴重。微信廣告發布簡單、費用低廉,且發佈數量沒有限制。鑑於這一優勢,部分商家在短時間內通過推送或“搖一搖”的方式給用户發送大量廣告信息。這些廣告絕大多數對微信用户而言沒有任何用處,成為真正的“垃圾微信”,嚴重擾亂用户正常使用微信。

二、工商部門監管微信廣告的難點

一是法律法規缺失。目前,我國尚無專門對微信廣告進行調整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現行的《廣告法》和《廣告管理條例》因制定較早,諸多條款已不適應監管的實際需要,造成基層工商部門無法可依,給依法監管微信廣告帶來很大困難。

二是鑑定廣告困難。微信不僅僅是一種廣告媒介,更是一種通信工具,其通過聲音、視頻、文字推送的微信中,微信廣告是缺乏明顯標誌的。其在傳送過程中與普通微信沒有明顯區別,造成工商部門在執法監管時對微信廣告的鑑定較為困難。

三是監管手段短板。一方面經驗缺乏。微信廣告是2011年以來迅速興起的新的廣告形式,其發佈、傳播與傳統廣告區別較大,工商部門尚沒有成熟的監管經驗。另一方面監測困難。商家可藉助智能手機這一終端隨時隨地發佈微信廣告,工商部門現有的常規監測工具和技術手段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監控。

四是部門協作困難。由於騰訊公司及網絡服務提供商控制了微信傳播的渠道,工商部門對微信廣告的監管極大程度上依賴騰訊公司、寬帶接入商、網絡行業管理部門在技術上、管理上的配合。在當前缺乏有關部門統一協調的情況下,不同部門之間出於不同的利益追求,很難開展有效合作,嚴重影響監管效果。

五是行政處罰困難。微信廣告的廣告主體具有虛擬化、跨行政區域特點,微信廣告依託網絡發佈,雖然發佈對象相對容易確定,但在後期分享、轉發、轉載等過程中,轉發人、轉載人卻不容易鎖定。加之廣告發布人所在地(侵權行為發生地)和接受用户(侵權結果發生地)往往不同,行政區域跨度大,即使微信廣告存在違法行為,工商部門對廣告人、製作人、發佈人、轉載人進行追責處罰也相對困難。

三、加強微信廣告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是健全法律法規,提升可操作性。立法機關應儘快修訂完善《廣告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微信廣告的相關概念和標準,規範微信廣告製作、發佈行為,界定違法微信廣告失信範圍和違法標準,明確其製作、發佈是否需要審核備案,統一違法行為的管轄權限,設定對發佈違法微信廣告的處罰依據,提升對微信廣告監管的可操作性。

二是強制自我標記,有效界定廣告。可強制要求在發佈微信短信廣告時,發佈者必須在廣告內容中採取文字或聲音的形式註明“廣告”字樣和發送者的單位、電話及手機號碼等聯繫信息。經過這樣的自我標記,工商部門可以利用特定自動識別微信廣告程序,有效區別普通微信和微信廣告,實現對微信廣告的界定。

三是加大監測力度,嚴打違法行為。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將微信廣告儘快納入日常監管體系,加大人才培養和資金投入力度,培養適應網絡時代廣告監管的專門人才,配備專用監測設備,進一步充實監測力量,強化對微信廣告的監測管理,嚴厲打擊未經審核擅自發布、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營造監管高壓態勢。

四是強化部門聯動,形成監管合力。強化與通信部門的溝通協作,使其明確自身應承擔的責任,充分發揮微信服務提供商騰訊公司及寬帶服務接入者的管理作用,積極為執法部門提供微信廣告發布的時間、範圍、對象、數量、內容等各類記錄和證據,形成部門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是實施實名管理,提升監管效能。一方面繼續推行手機入網實名制。新入網手機用户必須向運營商提供真實的個人信息,在運營商對申請書所記載的住所、姓名的用户進行確認後方能取得號碼,電信運營商必須對證件嚴格核驗並複印登記。另一方面依託通信平台探索微信管理實名制度。在強化用户隱私保密的基礎上,逐步探索微信實名申請、實名管理模式,從源頭上破解微信違法廣告發現難、調查難、查處難的問題,提高微信廣告監管效能。

六是開發功能軟件,避免廣告侵擾。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大對相關反騷擾軟件開發的扶持力度,鼓勵軟件公司及時開發專門針對通過微信發佈垃圾廣告的過濾軟件,保護微信用户免受垃圾廣告的侵擾,有效淨化微信通訊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