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土地權益調研報告多篇

欄目: 調研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1.47W

土地權益調研報告多篇

【第1篇】關於婦女土地權益工作的調研報告與思考

隨着我國對農村的投入,“三農”成為人們熱議的話題,土地作為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活保障,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更是農村婦女的命根子,如果喪失土地權益,就會使農村婦女自身的生存權、財產權受到侵害,其他社會權利也就難以保障。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護法》等國家法律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進行了立法保護,但由於農村婦女受傳統思想約束,經濟地位獨立性弱等特點,侵害農村婦女合法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同時因為隨着社會的發展,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這些新的情況是法律未曾覆蓋的,也易於對婦女土地權益造成侵害。比如城郊土地的徵用,出現了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事例,土地穩定30年不變的政策,可能使婚變婦女土地權益得不到保障等等。

一、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農村婦女婚姻狀況的改變,對其享有土地權益產生了嚴重影響,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問題。農村婦女離婚後,土地往往仍依附於前夫,無法單獨分出來;如户口移回孃家,夫家所在地將承包土地給再婚妻子,而孃家所在地也不給或無法落實其承包土地。大齡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農嫁居婦女、離婚婦女難以單獨立户批房,如某城效村一離婚婦女,離婚時女兒判給她,原房屋判給前夫,本人沒有房屋居住。村裏一直沒有批宅基地給她,她只好自己靠着經營小店還貸款買了一套房子,在拆遷補償分配時,她卻拿不到補償,村裏的答覆是以户為單位發放的,補償款全部被她前夫家領走,要拿錢自己協調。

二、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融着歷史和現實、法律和傳統、政治經濟和文化、改革與發展等諸多方面的矛盾和衝突:

(一)相關法律政策缺乏性別視角。一些法律政策表面上看來是中性的,但是由於沒有充分考慮中國現實的社會性別利益關係,法律法規在實施過程中往往會給女性帶來不利,如我國現有的土地法律法規,雖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以户為單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並沒有充分考慮到基於不同性別利益上的差異,忽視了由於婚姻關係而流動的農村婦女的權益,造成對出嫁女、離婚女土地權益以及相關權益的保護力度不夠,可操作性不強。

(二)土地承包政策導致的不公平。由於實行了 “三十年不變”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絕大多數鄉村在土地承包或延包過程中都沒有預留機動地、也沒有新開墾地和村民自願交回的承包地,所以婦女結婚後在新居住地很難取得承包地。

(三)村規民約監管存在盲點。《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佈後,農村強調“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村規民約很多,什麼事情都用村規民約來規範,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確規定,但是部分村仍以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由,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決議、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的形式,侵害作為少數人的農嫁女、離婚婦女、大齡女的土地權益,出現了諸如“規定婦女結婚後,必須遷走户口或雖可保留户口,但不得享受村民待遇”等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村規民約,侵害了婦女土地權益以及由土地承包權衍生出來的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土地徵用補償等財產權益。

(四)利益驅動導致矛盾加劇。目前農村特別是城鄉結合部村級集體經濟迅速壯大,當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經濟收益及宅基地。農村户口利益的優厚使經濟發達村的出嫁女不願意把户口遷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鎮男子結婚的“農嫁居”婦女更不願隨其夫將户口遷往城鎮。“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們認為自身的利益被搶走了,所以紛紛排斥“出嫁女”、“離婚婦女”等邊緣人羣。

(五)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仍有殘餘。長期以來,在廣大農村仍留有殘餘的重男輕女封建思想,“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傳統觀念在農村的影響力遠遠超出我們的想象。部分村民重男輕女觀念十分頑固,法律意識也很淡薄,認為“嫁出去的女兒”理應不和當地的村民爭土地、爭飯吃。這是諸多損害“出嫁女”權益的村規民約得以通過的思想基礎。男性是“頂門立户之人”的觀念在農村得到極為普遍的認同,最為明顯的表現是在農村幾乎户主都是男性,女孩往往只被看作家庭的暫時成員,早晚是“人家的人”,一旦結婚,就不得再享有孃家的權利,當然包括土地權益。婦女出嫁後只有依靠丈夫在夫家及其家族中取得財產和繼承權,從而使農村婦女在土地權益的爭取上永遠只能處於依附地位。

(六)各類保障措施不力

土地權益遭受侵害的農村婦女在找村幹部解決問題時,村幹部往往以村規民約的規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對而無能為力;找鎮政府解決,他們認為土地是村裏的,村民思想做不通,是不能強制執行的。起訴到法院,由於法律條文中對婦女土地承包權缺乏詳細的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釋,法院在受理、判決此類案件時難度很大。即便婦女勝訴,執行起來也很難。因此係統性的保障措施乏力是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損的最重要原因。

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對策

目前農村婦女所面臨的土地權益困境,涉及到農村户籍制度、農民內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層次問題。在現有的社會保障程度以及集體經濟發展水平之下,維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特別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護,需要有效的司法救助,需要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的積極介入和監督,婦聯組織則應當正確審視自身的職能,既不越位越權,又積極奔呼協調,切實為廣大農村婦女維護土地權益營造一個更好的社會環境和法制環境。根據我區的實際情況,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大普法宣傳力度。一是要進一步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提高領導決策層、執法者、基層幹部的男女平等意識,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將性別意識納入決策主流。二是要廣泛深入地抓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學習。三是要提高婦女羣眾的法律意識,使她們充分了解國家法律賦予自身的權利,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積極爭取男女平等權利的實現。

(二)正視性別差異,完善法律條文。各鎮(街道)應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各自實際,儘快研究制定新時期農村土地承包權以及土地補償和村級集體福利分配的實施細則,出台有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的規範性文件,使農村婦女不論結婚與否或婚姻狀況改變後都享有應有的户籍、居住地選擇權及相應的土地權益。積極探索將婦女個人的土地承包權從家庭中剝離出來、從婚姻中剝離出來的合理有效方式。

(三)提高婦女參政議政比例。當前農村,女性參政的比例偏低,婦女雖然已進入村民委員會,但在農村重大事務的決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規則制定過程中,婦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見難以得到充分的表達,往往是由男性村幹部和村民代表決定,婦女在利益分配中處於不利地位。建議出台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代表大會中婦女應占有的一定比例,保證農村婦女在農村重大事項決策中的參與權。

(四)加強和完善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規範政府監督和管理村規民約的具體權限和程序,確保村民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使自治權,確保村規民約與法律的一致性。

(五)政府協調支持,多渠道解決婦女土地承包權問題。政府應在土地徵用、實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以及城鎮化改造過程中,前瞻性地出台相關政策保障男女平等原則的落實,指導規範集體經濟組織的行為,依法監督村居委會對集體財產、土地安置費、土地補償費的合法使用。政府的行政職能部門要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機構,完善仲裁程序,妥善解決農村婦女與村委會之間的土地權益糾紛。同時,就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落實問題開展督查,對未能享受土地承包權益的人口,應在經濟補償、税費等方面進行利益調整。

【第2篇】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工作調研報告

近年來,由於農村城鎮化和項目建設的不斷髮展,尤其是部分鄉鎮、開發區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國家徵用,徵地款的分配問題引起羣眾的廣泛關注,在分配土地徵用款時往往出現一些侵害婦女權益的問題。近兩年來,我市婦聯共接待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信訪案件 7件(其中 4件,XX年3 件),涉及25人,其中重複上訪 2 批 7人。佔信訪總量 181 件(126件,XX年55件)的3.8 %。為依法維護農村婦女兒童土地權益、探索婦女土地權益案件解決、落實婦女土地權益的辦法,婦聯就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在我市的幾個重點鄉鎮作了專題的調研。

一、接待來訪事項的簡要情況和特點

從我市婦聯接待有關農村婦女反映土地權益糾紛的信訪事項的情況看,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上訪來源地相對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徵用的地方,如:高碼鄉、經濟開發區、東江鎮、香花鄉等;二是反映的訴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員要求享受土地徵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為丈夫去世後或離婚後其土地權益受到一定侵害的問題;三是因婦女權益受損引發的上訪多存在重複上訪傾向。如高碼鄉邵愛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員要求享受組上同等待遇問題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計其數上訪;四是造成上訪的原因焦點基本為村規民約與法律的衝突。主要是法律規定男女平等,計劃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於農村傳統的影響,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規民約的規定,出嫁女户口必須外遷,即使不外遷在一定年限後也不再享受村組的經濟成員待遇,同時,對於農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權益侵害體現在:

1、有的村組外嫁女和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農村外嫁女和離婚婦女,因為土地不可移動的特殊性,往往在孃家或依附於前夫,無法單獨分出來;如香花鄉星塘村一離婚婦女,夫家所在地將承包土地給再婚妻子,而孃家所在地也不給或無法落實其承包土地,鄉村經過多次協調都得不到解決。

2、外嫁女和離婚婦女的宅基地分配權得不到落實。周邊城區鄉鎮隨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項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經濟利益,部分村組在宅基地分配問題上按照男婚女嫁習俗,採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規民約明文規定男子成年或結婚後可單獨立户批一間宅基地,而大齡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婦女、離婚婦女包括孩子不能單獨立户批房,只能計入孃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3、徵地補償款和集體福利享有權得不到保障。隨着城鎮一體化的不斷推進和項目建設的需要,對土地的非農建設性需求也不斷增大。在分配土地補償金政策上,雖然各級政府都明確男女平等的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對外嫁女、離婚婦女不發或少發土地徵用補償金;在分配集體經濟時採取剝奪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導致土地權益糾紛,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存在問題和根源

1、受傳統觀念影響。受幾千年傳統觀念的影響,認為嫁出去的姑娘理應到男家落户,不能與孃家的村民爭土地、爭飯吃,所生的子女更沒有理由再到孃家爭土地和經濟利益。由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頒佈實施,在法律上確認了村規民約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農村過分強調“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確規定,中央和地方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也專門制定了許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組仍以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由,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決議、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的形式,侵害甚至剝奪作為少數人的農嫁女、離婚婦女、大齡女的土地權益,出現村規民約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現象。這些村規民約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婦女土地權益以及相關權益的現象。

2、依法解決該類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有一定難度。缺乏必要的解決手段是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始終難以得到解決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許多土地權益受侵害的農村婦女找村幹部,村幹部因為村規民約的規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對而無能為力;而且有的村本來就是村上的主要幹部反對,即使大多數村民同意,因支書或組長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實;找鎮政府或街道,總認為土地是村裏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強制執行,則勢必造成幹羣關係對立,影響其它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在處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夠,陷入兩難境地;找到市婦聯,市婦聯缺乏相應的執法權限,心有餘而力不足,也只能結合受害婦女所在的鎮街道婦聯做一些宣傳教育工作,或是協調有關部門解決,但解決起來難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訴,法院因為村民委員會具有社會管理的職能,由於我國法律中對婦女土地承包權缺乏詳盡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釋,以致法院在受理、判決此類案件時彈性很大。即使訴訟時婦女勝訴,執行起來也很難。為此,婦女要求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婦女去找法院起訴時,法院答覆暫緩受理外嫁女土地權益侵害案。因此各個部門在解決此類問題上顯得拖沓和被動,使受到侵害的婦女們往往爭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很難。

3、利益驅動導致矛盾加劇。當前農村特別是城鄉結合部村級集體經濟迅速壯大,當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經濟收益及宅基地。農村户口利益的優厚使經濟發達村的出嫁女不願意把户口遷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鎮男子結婚的“農嫁居”婦女更不願隨其夫將户口遷往城鎮。長此以往,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利益增長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長速度急劇性的矛盾比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關係壓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們認為自身的利益被搶走了,所以紛紛排斥“出嫁女”、“離婚婦女”等邊緣人羣。

三、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目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問題,我們認為一是有違背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落實;二是不利於和諧社會建設,問題不妥善解決,帶來不穩定因素;三是不利於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在現有的社會保障程度以及集體經濟發展水平之下,維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特別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護,需要各級政府及部門的積極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與監督。現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村組幹部的法律意識。通過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把高層意識逐步轉化為廣大人民羣眾的共識,推動農村廣大幹部和羣眾學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強法制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樹立男女平等意識,堅持依法辦事,在農村形成依法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氛圍。

2、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廢除與法律相牴觸的村規民約。明確各級政府部門責任,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嚴懲瀆職人員。目前,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不力現象的發生,固然有歷史、立法的原因,但“執法不嚴”的因素也不容忽視。因此,應明確各級政府部門保護農村婦女權益的職責,建立起相關執法監督制度,加大對瀆職人員的懲罰力度,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加強國家法律對村規民約等的指導和規範,建立“村規民約”審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時,出台相關法律條文,規範政府監督、管理村規民約的具體權限和程序,對涉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規定、村民或社員代表會的決定、村規民約進行徹底清理,對村規民約中侵害婦女合法財產權利的條款堅決予以清除,堅決制止村委會、村民小組制定的土政策大於法律的做法,完善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確保村民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使自治權。

3、積極爭取政策,提高婦女參政比例。當前農村重大事務的決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規則制定過程中,婦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見難以得到充分的表達,往往是由村幹部和村民代表決定,婦女在利益分配中處於不利地位。鑑於這種狀況,要爭取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爭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一名女幹部”的基礎上,制定出適當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關政策,為女性當選“一把手”提供組織保障和政策支持。

【第3篇】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情況的調研報告

近年來,由於農村城鎮化和項目建設的不斷髮展,尤其是部分鄉鎮、開發區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國家徵用,徵地款的分配問題引起羣眾的廣泛關注,在分配土地徵用款時往往出現一些侵害婦女權益的問題。近兩年來,我市婦聯共接待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信訪案件 7件(其中 4件,xx年3 件),涉及25人,其中重複上訪 2 批 7人。佔信訪總量 181 件(126件,xx年55件)的3.8 %。為依法維護農村婦女兒童土地權益、探索婦女土地權益案件解決、落實婦女土地權益的辦法,婦聯就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在我市的幾個重點鄉鎮作了專題的調研。

一、接待來訪事項的簡要情況和特點

從我市婦聯接待有關農村婦女反映土地權益糾紛的信訪事項的情況看,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上訪來源地相對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徵用的地方,如:高碼鄉、經濟開發區、東江鎮、香花鄉等;二是反映的訴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員要求享受土地徵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為丈夫去世後或離婚後其土地權益受到一定侵害的問題;三是因婦女權益受損引發的上訪多存在重複上訪傾向。如高碼鄉邵愛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員要求享受組上同等待遇問題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計其數上訪;四是造成上訪的原因焦點基本為村規民約與法律的衝突。主要是法律規定男女平等,計劃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於農村傳統的影響,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規民約的規定,出嫁女户口必須外遷,即使不外遷在一定年限後也不再享受村組的經濟成員待遇,同時,對於農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權益侵害體現在:

1、有的村組外嫁女和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農村外嫁女和離婚婦女,因為土地不可移動的特殊性,往往在孃家或依附於前夫,無法單獨分出來;如香花鄉星塘村一離婚婦女,夫家所在地將承包土地給再婚妻子,而孃家所在地也不給或無法落實其承包土地,鄉村經過多次協調都得不到解決。

2、外嫁女和離婚婦女的宅基地分配權得不到落實。周邊城區鄉鎮隨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項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經濟利益,部分村組在宅基地分配問題上按照男婚女嫁習俗,採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規民約明文規定男子成年或結婚後可單獨立户批一間宅基地,而大齡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婦女、離婚婦女包括孩子不能單獨立户批房,只能計入孃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3、徵地補償款和集體福利享有權得不到保障。隨着城鎮一體化的不斷推進和項目建設的需要,對土地的非農建設性需求也不斷增大。在分配土地補償金政策上,雖然各級政府都明確男女平等的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對外嫁女、離婚婦女不發或少發土地徵用補償金;在分配集體經濟時採取剝奪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導致土地權益糾紛,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存在問題和根源

1、受傳統觀念影響。受幾千年傳統觀念的影響,認為嫁出去的姑娘理應到男家落户,不能與孃家的村民爭土地、爭飯吃,所生的子女更沒有理由再到孃家爭土地和經濟利益。由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頒佈實施,在法律上確認了村規民約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農村過分強調“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確規定,中央和地方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也專門制定了許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組仍以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由,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決議、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的形式,侵害甚至剝奪作為少數人的農嫁女、離婚婦女、大齡女的土地權益,出現村規民約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現象。這些村規民約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婦女土地權益以及相關權益的現象。

【第4篇】農民土地權益保障調研報告

這是關於調研報告的範文,可以提供大家借鑑!

近年來,隨着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不可避免地徵用了大量農村集體土地,各級政府認真執行土地徵用的政策法規,努力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保證了經濟建設的用地需求。但在補償安置中,還有不到位等情況的發生,損害了被徵地農民的利益,由此引發羣眾上訪事件時有發生,影響了社會穩定,引起了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和社會的廣泛關注。切實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這是當前土地管理需要重點解決的突出問題,也是國土資源部門服務經濟發展的一項義不容辭的職責。

一、限制徵用土地地範圍,減少圈佔耕地行為

近幾年來,隨着我區經濟的不斷好轉,建設佔用土地數量大幅上漲。徵地數量大量增加,一方面是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必然結果;另一方面,徵用土地範圍過寬,建設佔地又控制不嚴,造成了目前任何項目用地包括一般經營性用地,都可以徵用農村集體土地。“有佔必徵”,既違背了市場經濟規律,又不能有效保護農民利益。個別地方脱離實情和項目實際需要,盲目佔用土地,徵多用少,寬打窄用,既違反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擴大規模,又導致了大量土地徵而不用,長期閒置拋荒,人為加劇了建設用地供需矛盾,增大了被徵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壓力。

徵地是政府行為,改革徵地制度,要求政府加快職能轉變,儘可能地減少自由裁量權。徵地權不能濫用,更不能損害農民合法權益,不能剝奪農民的生存權、財產權、發展權。要嚴格界定徵地範圍,“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要通過不同方式取得土地。除國家機關和軍事設施用地,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工程,由各級政府組織實施徵用外,其他建設用地,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一律要通過有償方式取得。國家也明文規定了對商業、旅遊、娛樂、房地產開發四類經營性用地一律納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範圍。對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要求和比例不斷提高。這對加快徵地制度改革創造了條件。另外,我區為了彌補建設用地指標不足的矛盾,採用了全區建設用地統一調劑使用的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徵而不用現象的發生。

同時,要堅持土地用途管制,嚴格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用地規模和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擴大用地規模,堅持按項目、按產業政策、按建設用地指標、按投資強度提供用地,不斷提高土地的集約利用水平,杜絕盲目圈地造成土地閒置、拋荒。

二、依法落實補償政策,保證費用足額到位

徵地補償安置經費不到位,有的地方甚至存在層層剋扣和挪用現象,這是當前引發土地信訪多的一個重要原因。對於徵地補償安置經費的落實,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得很明確。目前出現的問題,關鍵是執行上的偏差。因此,嚴格依法辦事程序,是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前提和基礎。

一要嚴格執行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和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徵地補償標準。這是徵地補償的底線。各地應根據經濟發展情況,以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為原則,逐步提高補償標準,儘可能給農民多一些補償。同時要加快建立徵地補償安置區片價格體系,根據土地區位條件確定徵地補償安置區片價格,區片價格總體上不得低於按耕地年產值倍數計算的補償標準。二要認真執行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及徵地補償登記制度。這是規範徵地補償安置程序、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保證。要通過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或聽證會,將徵地方案及補償安置標準與被徵地農户見面,實行陽光操作,確保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三要加強對徵地補償安置經費分配和使用的監管,確保專款專用。對按照規定應支付給農民的安置補償費用,要全額發給農民,不得搭車代扣,嚴禁侵佔、截留和挪作他用。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將徵地補償費用的收取、支出、用途等向全體成員公佈,接受農民羣眾的監督。

三、實行以土地換社保,保障農民長遠生計

目前,徵地大多采取貨幣形式一次性安置。這種方式簡單且便於操作,但只能保一時,不能管長遠。失地農民一旦補償費用完,生活沒了來源,就會陷入困境,成了“種田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貧民”,也給集體經濟組織和各級地方政府增加了很大壓力。從被徵地農民的長遠生計考慮,改革現有的徵地補償安置辦法勢在必行。近年來,各地都在積極探索保險、留用地、土地入股等安置辦法。我區在調查摸準當前徵地補償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的基礎上,借鑑浙江、廣東等省經驗的基礎上,對以土地換社保、建立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進行了初步探討和研究。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積極鼓勵徵地補償費採用分次支付的方式,補償年期可按承包合同剩餘年限計算。目前,我區正在積極地徵求各方面的意見,以從制度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利益。

積極探索嘗試逐步建立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適當提高徵地補償標準,建立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對不同地區、不同年齡段的失地農民給予相應的基本生活保障,變一次性補償作為長遠性保障。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主要從土地徵用補償費和土地有償使用政府收益及其他可用資金中解決。江蘇、浙江、廣東等地在這方面取得了比較成熟的經驗,也取得了明顯的成效。既體現了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原則,又針對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分類指導,區別對待,切實維護了失地農民的長遠利益。為我們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可供借鑑的經驗模式。

四、探索集體土地流轉,合理分配土地收益

改革現行的徵地制度,必須同步推進各項配套制度改革,尤其是加快推進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改革。過去我們一直將集體土地當作國有土地的附屬和補充,剝奪了農民集體土地的部分財產權。進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目的就是要在維護集體土地所有權權益的基礎上,通過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合理流動,實現集體土地資產的充分顯化,使農民從土地上可以得到永續收益,從而建立起長期有保障的財產收入機制。

鑑於此,我區從盤活集體土地資產入手,鼓勵農民流轉使用集體土地,既可節省資金,辦理手續又方便快捷。其目的就在於還權於民、還利於民。在這一工作中,關鍵是要抓好基礎業務工作,積極構建集體土地市場體系。首先,要適應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快集體土地登記發證進度,理順集體土地產權關係,明晰土地產權。只有明確集體土地的物質性質,還農民以處置土地財產的權利,才能從根本上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其次,要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確定農村土地等級,進行地價評估,顯化集體土地的資產價值。通過確定土地等級和評估地價,建立建設用地和農用地相銜接的地價體系,防止土地流轉中地價的隨意性,規範土地流轉市場,保護農民的利益。第三,推動現有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流轉。實踐證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更加有效地配置土地資源,必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國有土地是這樣,集體土地也不例外。在強化用途管制和嚴格控制總量的前提下,允許集體土地使用權進入有形土地市場進行交易,實行有償、有限期流轉,做到“兩種產權、一個市場”,統一管理。在農民自願的前提下,實行以土地入股、租賃等方式,使農民從土地開發中得到長久的收益。第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農民之間的利益關係,合理分配集體土地收益。地方人民政府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則,確定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比例,把絕大部分土地增值收益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切實維護集體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利,特別是要保護原土地承包者的利益。集體土地流轉收益,應主要用於建立農民社會保障體系,改善農村經濟發展面貌,以保護農民的長遠利益。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流轉,我區已在城南、太河兩鄉鎮進行了試點,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在全區推開。去年共辦理流轉手續23宗,面積122畝,處置集體土地資產額74萬元,使農民從土地流轉增值中得到長久的收益。

五、加大土地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法行為

當前,一些地方違反規劃圈佔土地、未批先用、邊報邊用、低價出讓土地等違法行為仍有發生。這些違法用地手續不全,沒有法律保障,對農民的補償安置往往很難落實。杜絕各類違法用地,是保證徵地補償安置工作落實的一項治本措施。必須切實加大土地管理執法力度,強化國土資源部門的執法職能,依法嚴肅查處各種違法用地行為,規範徵地程序和批准手續,維護良好的土地市場秩序。要將落實徵地補償標準作為一項政策“高壓線”,作為政治法律來執行,侵佔、截留、挪用土地補償費等嚴重侵佔農民利益的行為,要發現一處,查處一處,並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以強有力的手段保證農民的土地權益不受侵犯。同時,加強社會輿論監督,暢通土地信訪、舉報的渠道,調動農民保護自身權益的積極性,做到事前防範、事中監督和事後查處相結合。還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及時對重大土地違法案件進行通報和曝光,做到查處一起、教育一方。去年以來,國務院省政府多次召開了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電視電話會議,查處違法用地、圈佔土地等違法行為的措施和決心前所未有,土地市場治理整頓的高度前所未有。各級領導對制止違法用地行為,切實保障農民土地權益提出了明確要求,關鍵在於地方政府和各有關的部門在具體工作中一步一步地抓好落實,切實從實踐“三個代表”的高度來認真履行職責。

【第5篇】土地權益維護工作調研報告範文

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源,是國民經濟的發展之基,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由此帶來的各項財產權益,是包括農村婦女在內的農民最為關切的經濟權益。_____市婦聯與市農委聯合,針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通過交流座談、深入走訪、個案追蹤等方式,開展了調查研究。本文通過城鎮化背景下,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狀況及實踐的分析,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成因、表現及對策作些粗淺的探索,以期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工作提供一些助益。

一、_____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概況

目前,_____市總人口810萬,農業人口160萬。隨着_____轉型發展戰略的實施,園區經濟快速發展,城市化率達到80%以上,農村土地面積逼近紅線,農業人口逐年減少,我市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環境大致如下:

1、在二輪土地承包中,農村婦女土地權益起點是公平的。無論是第一輪還是第二輪土地承包,基於户藉規則和人均分地原則,農村婦女和男子土地分配權的起點是公平的。二輪土地承包剛開始時,農業税較高,土地拋荒比較嚴重,土地承包證的農户發放率為89%。

2、農村土地政策變化引起土地爭議增多。2022年,國家取消農業税,農村土地上的負擔減輕,當初棄耕拋荒的農民包括許多農村婦女,紛紛返鄉要地,爭利奪地的矛盾糾紛不斷上升。僅_____農委每年要處理土地矛盾糾紛百十起,並且有日益增多之勢。

3、農村土地功能變化引發土地收益矛盾激增。隨着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農村土地被徵用,土地功能日益多元化,派生出來的收益、增值問題也日益突出。除了承包責任田、宅基地分配,又出現了土地入股分紅、徵用土地補償、拆遷安置房等利益攸關的矛盾。

4、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逐年上升。隨着_____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農村的婚姻關係不再象以前一樣穩定,農村婦女往往是隨着婚姻關係的變化而流動,但土地卻是不可移動的固定資產,因此,伴隨農村婦女婚姻關係的變化,婦女土地權益流失的情況也日益複雜。

二、_____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存在的問題

1、農村中的五類婦女羣體土地權益易受侵害

一是外嫁他村婦女。按照婦從夫居婚俗,農村婦女一旦同外村人結婚,其承包地很可能會被孃家村收回,或是被孃家兄弟分割。而婆家村本着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也不會分給她土地。因此嫁到外村的婦女,多半會失去土地的實際使用權和受益權。

二是農嫁非婦女。農村婦女與非農業户口家庭的男性結婚,在我國現行户籍政策下,其户籍很難轉成城鎮户籍。這些婦女在孃家的田地,往往會由村民小組收回重新分配,並助喪失村民資格,一旦遇到土地徵用,外嫁婦女很難取得補償。

三是離婚婦女。如果在婆家村沒有趕上二輪承包或10年一次的土地調整,農村婦女一旦離婚就會失去擁有土地的可能性,而孃家村的土地往往又被收回。少數分得土地的婦女,如果離婚不離村,有可能保存土地權益。若離婚又離村,其土地或被前夫家庭繼續承包,或被村集體收回。

四是喪偶婦女。若婦女喪偶時較年輕,子女年齡尚小,其改嫁的意願較大,其土地很可能被村集體收回,或被夫家的弟兄分割。若喪偶婦女與夫家家族有矛盾,喪偶後即失去在婆家繼續生活的條件,土地權益也會因失去家族庇護而流失。

五是招婿婦女。有人説,不給上門女婿分地表明土地分配並沒有歧視婦女,因為身為男性的上門女婿同樣分不到地。然而事實是,在男尊女卑思想深根蒂固的農村,家中有無成年男丁決定了其家庭在村中的地位,即使成年男丁做了上門女婿,原村集體也不敢貿然收回土地,而如果是出嫁女,村集體往往會毫不客氣地收回土地。

2、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具體表現

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是指婦女作為具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據承包合同對其所承包土地的佔有、使用、經營和收益的權利。在現實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往往限制或剝奪上述五類婦女承包集體土地,損害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是徵地補償款、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權。隨着城鎮化的加快,大量農村集體土地被徵用,農村集體組織在分配徵地補償款過程中,往往對上述五類婦女羣體少分甚至不分。在拆遷安置房分配上,由於牽涉利益更大,矛盾則更加突出,如果所在區經濟形勢好,往往還會顧及上述五類婦女羣體利益。如果所在地區經濟水平欠發達,則會選擇剝奪和限制上述五類婦女羣體的分配權。

三是宅基地及土地股份分紅。_____基本發放了農村宅基地的《農村集體土地證》,但由於婦從夫居婚俗,相當一部分農村婦女不能在婆家擁有相應的份額,而孃家也可能取消其份額。隨着農村土地流轉量的增加,土地股份分紅成為農民的重要經濟來源,而目前,上述五類婦女羣體涉及土地的附加或增值收入不同程度都受到限制和剝奪。

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成因的探究

1、落後的性別文化及政策強化與農村婦女地位從屬化的現象仍然普遍。在_____農村婦女地位總體得到較大提升的今天,農村的傳統習俗、宗派勢力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影響一時還難以消除。在農村社會體系裏,婚姻、繼承、姓氏等習俗仍以男子為中心、以父系家庭為本位。農村婦女未出嫁前的土地權益從屬於孃家,出嫁則從屬於婆家。一些區、街道在拆遷安置、土地分紅的土政策中,對農村女性的土地權益存在有意或無意的限制和剝奪。《土地承包法》規定以農户為承包經營權主體,婦女在土地承包中,沒有被當作一個有權利的個人來看待。在村集體的土地收益分配、家庭財產登記中,大多隻登記男性户主的名字,一旦家庭破裂,婦女就很難爭取到財產,也會失去土地的使用權和受益權。

2、土地承包關係穩定和婦女婚嫁流動的矛盾性仍然突出。《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一般來説,農村以10年為週期調整一次土地分配。而根據婦從夫居婚俗,農村婦女一生中至少要變動一次長期居住地,她們因婚姻而流動,往往在婚姻關係中失去土地的承包權和受益權。當前,農村人口的流動性已經大大增強,農村家庭的穩定性也在減弱,就更加加劇了這一矛盾。

3、村規民約合法化與農村土地政策相結合產生影響。在農村男權文化背景下,有權參與村規民約制定的基本為男性,思考問題、做出決定也往往從保護男性家族利益出發。《土地承包法》規定,對個別土地承包者之間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常常就在表面民主的村民大會、村民小組會議通過的村規民約中流失。

4、現行的法律和政策在調整社會性別利益關係上基本缺位。土地承包法中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以及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的政策,沒有考慮婦從夫居婚俗下,政策的實施對不同性別的影響。將農户作為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沒有主體資格的婦女就不能單獨享有土地承包權。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法律和政策,由於沒有考慮到社會性別利益關係的差別化,在實施過程中往往給農村婦女帶來不利。

5、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維護的救濟途徑基本缺失。一是政府救濟的缺失。《村民自治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這樣,村民大會在處理婦女土地權益分配上的違法決定,就屬於村民自治範圍,政府很難為侵權婦女提供救濟。二是司法救濟的缺失。法院在處理涉及婦女土地權益案件時,一般都不願受理這類訴訟。

【第6篇】關於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情況調研報告

近年來,由於農村城鎮化和項目建設的不斷髮展,尤其是部分鄉鎮、開發區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國家徵用,徵地款的分配問題引起羣眾的廣泛關注,在分配土地徵用款時往往出現一些侵害婦女權益的問題。下面是小編推薦的關於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情況調研報告,歡迎參考!

近兩年來,我市婦聯共接待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信訪案件 7件(其中 4件,2022年3 件),

涉及25人,其中重複上訪 2 批 7人。佔信訪總量 181 件(126件,2022年55件)的3.8 %。為依法維護農村婦女兒童土地權益、探索婦女土地權益案件解決、落實婦女土地權益的辦法,婦聯就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在我市的幾個重點鄉鎮作了專題的調研。

一、接待來訪事項的簡要情況和特點

從我市婦聯接待有關農村婦女反映土地權益糾紛的信訪事項的情況看,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上訪來源地相對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徵用的地方,如:高碼鄉、經濟開發區、東江鎮、香花鄉等;二是反映的訴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員要求享受土地徵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為丈夫去世後或離婚後其土地權益受到一定侵害的問題;三是因婦女權益受損引發的上訪多存在重複上訪傾向。如高碼鄉邵愛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員要求享受組上同等待遇問題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計其數上訪;四是造成上訪的原因焦點基本為村規民約與法律的衝突。主要是法律規定男女平等,計劃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於農村傳統的影響,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規民約的規定,出嫁女户口必須外遷,即使不外遷在一定年限後也不再享受村組的經濟成員待遇,同時,對於農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權益侵害體現在:

1、有的村組外嫁女和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農村外嫁女和離婚婦女,因為土地不可移動的特殊性,往往在孃家或依附於前夫,無法單獨分出來;如香花鄉星塘村一離婚婦女,夫家所在地將承包土地給再婚妻子,而孃家所在地也不給或無法落實其承包土地,鄉村經過多次協調都得不到解決。

2、外嫁女和離婚婦女的宅基地分配權得不到落實。周邊城區鄉鎮隨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項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經濟利益,部分村組在宅基地分配問題上按照男婚女嫁習俗,採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規民約明文規定男子成年或結婚後可單獨立户批一間宅基地,而大齡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婦女、離婚婦女包括孩子不能單獨立户批房,只能計入孃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3、徵地補償款和集體福利享有權得不到保障。隨着城鎮一體化的不斷推進和項目建設的需要,對土地的非農建設性需求也不斷增大。在分配土地補償金政策上,雖然各級政府都明確男女平等的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對外嫁女、離婚婦女不發或少發土地徵用補償金;在分配集體經濟時採取剝奪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導致土地權益糾紛,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存在問題和根源

1、受傳統觀念影響。受幾千年傳統觀念的影響,認為嫁出去的姑娘理應到男家落户,不能與孃家的村民爭土地、爭飯吃,所生的子女更沒有理由再到孃家爭土地和經濟利益。由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頒佈實施,在法律上確認了村規民約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農村過分強調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確規定,中央和地方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也專門制定了許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組仍以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由,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決議、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的形式,侵害甚至剝奪作為少數人的農嫁女、離婚婦女、大齡女的土地權益,出現村規民約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現象。這些村規民約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婦女土地權益以及相關權益的現象。

2、依法解決該類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有一定難度。缺乏必要的解決手段是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始終難以得到解決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許多土地權益受侵害的農村婦女找村幹部,村幹部因為村規民約的規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對而無能為力;而且有的村本來就是村上的主要幹部反對,即使大多數村民同意,因支書或組長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實;找鎮政府或街道,總認為土地是村裏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強制執行,則勢必造成幹羣關係對立,影響其它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在處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夠,陷入兩難境地;找到市婦聯,市婦聯缺乏相應的執法權限,心有餘而力不足,也只能結合受害婦女所在的鎮街道婦聯做一些宣傳教育工作,或是協調有關部門解決,但解決起來難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訴,法院因為村民委員會具有社會管理的職能,由於我國法律中對婦女土地承包權缺乏詳盡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釋,以致法院在受理、判決此類案件時彈性很大。即使訴訟時婦女勝訴,執行起來也很難。為此,婦女要求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婦女去找法院起訴時,法院答覆暫緩受理外嫁女土地權益侵害案。因此各個部門在解決此類問題上顯得拖沓和被動,使受到侵害的婦女們往往爭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很難。

3、利益驅動導致矛盾加劇。當前農村特別是城鄉結合部村級集體經濟迅速壯大,當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經濟收益及宅基地。農村户口利

益的優厚使經濟發達村的出嫁女不願意把户口遷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鎮男子結婚的農嫁居婦女更不願隨其夫將户口遷往城鎮。長此以往,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利益增長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長速度急劇性的矛盾比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關係壓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們認為自身的利益被搶走了,所以紛紛排斥出嫁女、離婚婦女等邊緣人羣。

三、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目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問題,我們認為一是有違背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落實;二是不利於和諧社會建設,問題不妥善解決,帶來不穩定因素;三是不利於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在現有的社會保障程度以及集體經濟發展水平之下,維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特別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護,需要各級政府及部門的積極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與監督。現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村組幹部的法律意識。通過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把高層意識逐步轉化為廣大人民羣眾的共識,推動農村廣大幹部和羣眾學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強法制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樹立男女平等意識,堅持依法辦事,在農村形成依法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氛圍。

2、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廢除與法律相牴觸的村規民約。明確各級政府部門責任,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嚴懲瀆職人員。目前,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不力現象的發生,固然有歷史、立法的原因,但執法不嚴的因素也不容忽視。因此,應明確各級政府部門保護農村婦女權益的職責,建立起相關執法監督制度,加大對瀆職人員的懲罰力度,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加強國家法律對村規民約等的指導和規範,建立村規民約審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時,出台相關法律條文,規範政府監督、管理村規民約的具體權限和程序,對涉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規定、村民或社員代表會的決定、村規民約進行徹底清理,對村規民約中侵害婦女合法財產權利的條款堅決予以清除,堅決制止村委會、村民小組制定的土政策大於法律的做法,完善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確保村民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使自治權。

3、積極爭取政策,提高婦女參政比例。當前農村重大事務的決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規則制定過程中,婦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見難以得到充分的表達,往往是由村幹部和村民代表決定,婦女在利益分配中處於不利地位。鑑於這種狀況,要爭取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爭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一名女幹部的基礎上,制定出適當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關政策,為女性當選一把手提供組織保障和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