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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發展營商環境發展的法治保障措施和實踐案例分析

欄目: 調研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2.57W

服務業發展營商環境發展的法治保障措施和實踐案例分析

服務業發展營商環境發展的法治保障措施和實踐案例分析

-----祁敬仲

內容摘要

服務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水平是衡量現代社會經濟發達程度的重要標誌,營商環境對一國的經濟發展有着至關重要的作用。當前,我國經濟正處在高速發展的狀態之下,但在服務業營商環境的法治保障方面卻存在諸多不足,複雜多變的市場環境對服務業影響巨大。優化我國服務業營商環境,提高對市場環境、自然災害等不確定因素的應變能力,法治保障是第一步。從法治角度保障市場主體權益,可從以下方面展開:在立法上,必須要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注重因地制宜;在司法上,必須拓寬糾紛解決渠道,保障企業權益。通過上述優化措施,以實現我國服務業營商環境的法治化,營造公平公正、穩定可預期、公平競爭規範有序、可持續發展的市場營商環境,推動我國服務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關鍵詞:法治保障;環境因素;新冠疫情;服務業營商環境

引言:

隨着服務經濟時代的到來,服務業的重要性得到了進一步凸顯, 2015年我國服務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重超過50%,2019年達到53.9%。服務業比重佔據國民經濟半壁江山,意味着中國經濟發展進入“服務經濟時代”。面對金融危機、貿易摩擦、自然災害、全球疫情的影響,服務行業營商環境的發展面臨巨大考驗,尋求行業的可持續發展途徑是當下首要任務,任重而道遠,法治環境是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保障。在此背景下,本文以服務行業相關實例出發,從立法和司法兩個方面為切入點,探討法治保障對服務行業的影響具有現實意義,解決好這一課題對優化服務業營商環境和推動可持續發展具有借鑑意義。

一、“高利貸”入刑及相關問題

(一)“高利貸”的相關案例

案例一:雲南彝良籍女大學生小梅三年前先後從60多個網貸平台上共借款8萬元後導致債台高築,拼命連本帶息還款14萬餘元后,至今還欠下近100萬元鉅債。

債台高築的小梅無法按期償還近100萬元的鉅債,平台便對其手機內存儲的所有聯繫電話進行撥打,不僅不分晝夜地打電話給小梅的父母催款,小梅的很多親戚朋友也都收到平台方催款電話,並且是24小時不間斷地打,搞得她的親戚好友們叫苦不迭。

案例二:四川省內江市曾某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彭某非法經營罪一案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發放高利貸、獲取非法收益,涉嫌非法經營罪,但是該案辯護律師提出放高利貸並不屬於非法經營罪,但是曾某、彭某在放過程中設計強迫交易,並且在後續要求借款人償還債務時敲詐勒索等行為是違法了相關的法律的。最後法院採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非法經營罪並未被正式認定。

(二)“高利貸”入刑的法律分析

提供以上兩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2019年10月21日發佈並實施《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之前,個人發放高利貸雖然是不被國家保護的,但是並不違法犯罪,如果在發放高利貸中有暴力催收、敲詐勒索等行為的話,這些就是要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1、高利貸滋生的罪與惡:

有不少人因高利貸曾經墮入或現在仍處於深淵之中——

2010年12月,江蘇揚州年近六旬的老夫婦因兒子欠120萬元高利貸還不上,一家三口開煤氣閥門自殺;

2012年12月,江西新建一男子賭博借高利貸1.5萬元,因無力償還被毆打,回家後服農藥自殺;

2013年5月,福建泉州一男子為情人還50萬元高利貸,不到一年時間,利滾利最後還款500萬元;

……

“高利貸”社會危害性歸納如下:(1)、引發治安、刑事案件及羣體事件。一是易引發治安案件及羣體性事件。“高利貸”行為人眼看經營不善,難以清償債務,索性捲款潛逃,溜之大吉。終會導致急於要錢的債權人集中對莊家的住宅、財物等進行衝、砸、搶,甚至發生傷人事件,將事態擴大成羣體性事件。二是易引發刑事案件。由於高利貸本身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為了取更多的利潤,放貸人員在借貸者無法支取高額利息或者本金時往往會使用語言威脅、非法拘禁甚至動用黑社會組織逼債,極易引發搶劫、傷害、殺人等惡性案件。

(2)、長期的高利貸極易產生黑惡勢力。高利放貸者往往糾集一幫膽大且有前科劣跡的社會閒散人員,專門負責追要欠款,對於到期無力還款的借貸人,便威脅恐嚇、糾纏鬥毆或非法拘禁,有形成黑惡勢力團伙之趨勢,給社會穩定帶來極大的危害。

(3)、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目前我國在銀行貸款方面存在門檻過高、手續過多等弊端,合法籌資渠道的不通暢迫使一些個人和單位以高於銀行幾倍、幾十倍的利息去借高利貸。雖然高利貸有時確能解決一些個人和單位的燃眉之急,但從長遠來看,這種借貸行為不僅會損害國家的金融市場秩序,而且會損害國家經濟的發展。

2、高利貸入刑合法性的探究

關於高利貸是否應當入刑,理論和司法界一直存在爭議。儘管高利貸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由於交易雙方地位不等、信息不對稱,加之普遍存在暴力收債的方式,極易滋生犯罪,因此各國政府對高利貸都不會聽之任之。比如,在美國的一些州,如果年利率高於標準利率的17%就會受到制裁,而在我國香港地區,年利率高於標準利率的48%將受到行政處罰,如果高於60%就可能被判刑。目前,我國銀行貸款利率已經放開,因此,唯一對高利貸有所規範的“超過年利率24%”部分不受保護的規定已不具有太多的約束力。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規制高利貸行為,防止個人得益卻把風險轉嫁給社會,已成為一個必須面對的問題。對於民間高利貸誘發了嚴重社會治安問題,應當予以打擊,可以適用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第四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對發放高利貸的行為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2019年10月21日發佈並實施《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了“非法放貸”的入刑類型、量刑標準、衍生的其他犯罪類型,另外,也列舉了合法借貸的其他情形,以作區分。《刑法》將“高利貸”正式納入刑事處罰之列,“高利貸”入刑成為定局。

(三)、關於民間借貸與金融行業的思考

雖然民間借貸排除在銀行、融資公司等金融機構之外,不受國家機關監管列,但是從廣義上民間借貸可作為金融業組成部分之一,兩者具有相通性,均是通過放貸手段獲取盈利。人民銀行確定的利率是市場交易的價格,金融機構放貸時不能加以限制,但民間借貸比較特殊,過高的利率肯定會影響社會的穩定,但是利率定多少合適,這是一難題。如果對高利貸的標準規定得過低,可能會出現兩個結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短缺;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從現實經驗來看,出現第二種情況的可能性更大,所以我國廣泛存在的地下錢莊就是很好的例子。

對民間借貸的法律治理,過去依賴禁止、限制、打擊等控制型治理模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能有效引導民間準資本的優化配置,也難以防範其可能產生的風險。規範民間借貸必須正視我國民間借貸的現實發展狀況,充分考慮其信息約束條件的雙重性,轉變民間借貸法律治理的傳統思維,引入激勵性規制的理論範式,以建立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多方合作博弈機制為核心,選擇市場準入、區域競爭、税收減免、價格上限、信息保護、主體身份轉換等激勵規制工具,優化法律制度設計,構建差異化及多樣性的規制機制,形成科學的法律激勵結構,引導民間借貸主體積極追求法律規定的目標,促進民間資本合理流動,有效防範民間借貸風險。

二、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對市場主體的司法保障措施和實踐

(一)新冠肺炎疫情對服務行業的影響

2020年1月中下旬,新冠肺炎疫情在武漢、湖北爆發,並蔓延至全國乃至全世界。全國31個省區市相繼啟動一級響應,世界衞生組織把本次疫情列為國際公共衞生緊急事件(PHEIC)。與2003年非典相比,此次疫情擴散面更大、病例數更多,各地採取的封城、延長假期、減少出行等措施比2003年更嚴,預計對經濟的短期衝擊要大於非典期間,勢必會干擾2019年四季度以來的經濟企穩態勢。在經濟總量中佔比達53%的服務業,作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不僅受疫情受衝擊最大、恢復速度慢,且有些行業的損失不能在下半年彌補,服務業2020年一季度增速為-0.1%,上半年增速約為3.7%。其中餐飲住宿業受衝擊最大,預計一季度增速-45.7%,全年增速-11%。

案例一:以不可抗力為由請求解除租賃合同和解撤訴案

基本案情:2018年4月,原告宋某租賃被告吳某房屋經營商店,同時用於全家生活居住,租期3年,租金每月2600元。該房屋產權性質為公寓,屋內熱水由所在樓棟的酒店統一供應。2020年1月25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四川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一級響應,宋某租住房屋所在樓棟的酒店停止營業,導致宋某無熱水使用,給其正常居住帶來不便。因宋某已經支付租金至2020年4月21日,其要求吳某減免房租,但雙方未能協商達成一致。宋某向法院起訴,以不可抗力為由請求解除租賃合同,退還2020年1月21日-4月21日租金及房屋押金。

裁判結果: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在“四川微法院”APP收到原告宋某立案申請後,當日即通過“和合智解”在線平台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視頻調解。最終,雙方在互諒互讓、互相理解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同意減免原告一個月租金,並約定若截至2020年4月22日因疫情導致酒店仍未恢復營業供應熱水,就自願解除租賃合同。原告申請撤訴。

案例二:以約定解除條件成就為由請求解除租賃合同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張某租賃陳某的房屋用於經營餐飲,月租金為52000元,租金按月支付,2020年1月25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甘肅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一級響應,張某租賃的餐館被迫停止營業,正值春節期間,長時間停業給張某造成重大損失。2020年3月,餐館才開始重新營業,但受疫情影響,餐館經營業績非常不好,張某無力向陳某繳納租金,截止2020年4月,張某已經拖欠三月租金。陳某在未通知張某的情況下,直接以合同約定“逾期支付一個月租金以上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為由,起訴張某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騰交房屋。

裁判結果: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張某向陳某支付了一個月租金。法庭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陳某同意減免半個月租金、並要求立刻支付剩餘租金,張某無力承擔剩餘部分租金,最終調解不成。之後,審判人員對張某經營的餐館進行了實際考察,發現該餐館已經有明顯起色,經營狀況有明顯好轉,如張某繼續經營,則其有能力繼續給付租金,合同有繼續履行的條件,繼續履行合同有利於合同的目的的實現。人民法院在審查張某的違約程度、過錯程度、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的實現後,駁回了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新冠疫情的法律定性

1、新冠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根據《民法總則》、《合同法》規定及民法學理論,不可抗力應當具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徵。結合當前對於新冠肺炎疫情的認識及對未來情況的預估,應當認定新冠疫情符合不可抗力事件對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要求,理由如下:

是否屬於“不能預見”:即在合同訂立時,本次疫情的發生對於合同當事人而言是否不可預見。儘管2019年12月份,社交媒體即有曝光新冠肺炎的出現並引起討論,並且有專家、研究機構發表了相關意見,但新冠肺炎作為一種突發的新型疾病,應當認為作為一般合同當事人的民眾不具備專業的醫學、病毒學等專業知識,因而對於本次疫情不具有可預見性。對於行政機關等部門出於疫情防控考慮而採取的隔離、“封路”等措施,一般合同當事人也不具有可預見性。但若在疫情爆發特別是全國各地紛紛採取應急防控措施之後成立的民商事合同,由於當事人已對疫情及其影響具有預見性,若再以新冠肺炎為由不履行合同義務,應難以構成不可抗力。

是否屬於“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新冠肺炎作為一種人類在此前未知、且暫無明確治療方法的疾病,應當認為本次疫情的爆發無論是對個人還是對公司、企業而言都是不可避免也不能克服的。此外,行政機關等出於疫情防控考慮而採取的隔離、“封路”等行政措施亦屬於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這一觀點在最高院對“非典”疫情期間相關案件審判的意見中已有體現。

在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第四項中,最高院即有對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合同法》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妥善處理的要求。儘管這一通知是針對“非典”時期相關案件而提出,但在如今情況與“非典”時期具有較高相似性的情況下,應當認為這一通知對於本次疫情期間不可抗力的認定仍然具有非常高的參考價值。

2、新冠疫情是否屬於情勢變更

情勢變更原則規定於《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即“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在《合同法解釋(二)》出台後,最高院於2009年又發佈了《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其中第3條要求人民法院要合理區分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人民法院在判斷某種重大客觀變化是否屬於情勢變更時,應當注意衡量風險類型是否屬於社會一般觀念上的事先無法預見、風險程度是否遠遠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預期、風險是否可以防範和控制、交易性質是否屬於通常的“高風險高收益”範圍等因素,並結合市場的具體情況,在個案中識別情勢變更和商業風險。前文已經對與新冠疫情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性進行了論述,基於此,新冠疫情也符合了情勢變更原則關於“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其風險已經遠超出常人合理預期,且一般市場主體難以防範與控制”的基本構成要件。

3、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的“梯度”適用

儘管《合同法解釋(二)》第26條規定,情勢變更是“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但這並不意味着某一事件在適用不可抗力制度或情勢變更原則中呈現一種“非此即彼”的狀態。同一事件因其對於合同履行造成的障礙程度不同,可以以一種遞進狀態梯度性地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或不可抗力制度。具體到商用房屋租賃關係中,若疫情防控直接導致承租人無法履行合同或者導致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的,可以適用不可抗力制度;而若疫情防措施導致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房屋,但不必然導致合同履行障礙,亦不必然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則可考慮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處理。

(三)關於疫情期間司法保障措施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評析: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大批酒店停止營業,原告所租房屋因酒店停業導致熱水供應中斷,雖然影響了其正常生活,但並未達到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即房屋居住功能完全喪失、合同必須解除的程度,一旦酒店恢復營業租賃合同即可正常履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突然出現“新冠疫情”這一緊急事件,宋某以不可抗力為由訴請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可以參考適用法律對於“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的相關規定,來確定各方的違約責任大小和過錯程度。本案中,因新冠疫情的影響,造成被告無法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熱水服務,以至於造成違約,但是根據“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人民法院充分考慮疫情影響,以法律規定為準繩,從衡平雙方利益的角度出發,引導當事人誠信磋商、互諒互讓、共渡難關,促使雙方當事人通過和解、撤訴方式解決糾紛,體現了法院在處理涉疫情民商事糾紛時,堅持情理法相統一,積極通過調解方式降低當事人訴訟消耗的解紛智慧和導向。

案例二評析:同樣受新冠疫情的影響,張某經營的餐館無法正常盈利、甚至出現虧損,無力向陳某支付租金,根據合同約定,張某逾期繳納租金一個月以上,陳某即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解除條件成就。與案例一相同,人民法院在組織調解過程中,雖然沒有促成雙方和解,但是很大程度上化解了原被告之間的矛盾,原被告之間均有讓步。本案中陳某依據合同約定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按約解除合同的法定構成要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47.規定:“【約定解除條件】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對張某的經營場所進行了實地考察,考慮到“新冠疫情”作為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張某的違約責任、過錯大小、對陳某作為出租人合同目的實現的影響程度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依法作出了駁回原告訴請的判決,判決內容於法有據,公平公正,貼合新冠疫情期間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訴求,有利於促成市場交易,充分體現了司法為民的基本原則。

三、新冠疫情期間司法執行中的保障措施及意義

(一)疫情期間人民法院執法案例

案例一:依法解除重點防疫物資生產企業財產保全案

基本案情:四川某公司是一家生產經營II類、Ⅲ類醫療器械的企業,其與某家居用品公司共同出資修建廠房。2019年,因某家居用品公司因廠房所有權確認糾紛向法院申請對廠房進行財產保全。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某家居用品公司對案涉廠房所享有30%共有份額。因疫情發生,某家居用品公司未向法院申請解除保全措施。疫情期間,全國對口罩等防疫物資的需求量急劇上升,四川某公司被確定為成都市重點防疫物資生產企業,但因廠房處於查封狀態,無法通過銀行抵押申請貸款以擴大口罩等防疫物資生產規模。

裁判結果: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瞭解情況後,及時提示家居用品公司向法院申請解除對案涉廠房的查封,並在收到申請當日即裁定解除查封。該企業當前每天生產醫用口罩約4萬隻,通過擴大生產,現日產醫用口罩10萬隻,並將逐步增加醫用防護服、醫用手套的生產線。

案例二:靈活保全助力被訴企業生產防疫物資

基本案情:申請人甲公司與被申請人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甲公司於2020年1月17日向法院提供擔保申請財產保全。東台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乙公司銀行存款1750萬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財產。後被告公司反映其正在生產涉疫防控物資醫用連接器,請求法院暫緩保全措施,並解凍其賬户資金用於企業正常運轉。

裁判結果:東台法院收到乙公司暫緩保全的申請後,立即對企業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查明該企業系生產CT、DR部件的重要供貨商。疫情期間有很多訂單,因疫情緊急需資金週轉投入生產。乙公司提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供本人的房產進行置換保全,並可凍結其賬户內700萬元理財產品,請求法院解除對其銀行賬户中300萬元流動資金的凍結。該院經審查後及時作出置換裁定,將保全措施變更為查封其法定代表人房產,並解凍了其賬户300萬元資金用於正常經營運轉。訴訟期間,東台法院積極組織雙方調解,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申請人申請解除保全措施。。

(二)人民法院執行保障措施的案例評析和典型意義

案例一評析,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法院從疫情防控大局出發,堅持疫情防控與審判執行“兩手抓、兩不誤”。針對防疫物資緊缺的難題,法院對辦理案件進行全面梳理排查,提示合法權利已被生效判決所確認的當事人及時申請解除保全,某家居用品公司積極支持防疫物資生產工作,及時申請解除保全。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合力解決重點防疫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的燃眉之急,激發了企業發展活力,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例二評析,保障防疫物資生產線就是保障人民羣眾生命線。東台法院查明事實後,依法置換保全措施併為企業生產經營需要預留了300萬元足額週轉資金,充分體現了法院在特殊時期的依法審慎和責任擔當。本案被申請人是一家正在生產醫用器材的技術企業,保留企業正常運轉資金體現助力企業恢復生產的擔當;既充分考慮被申請人的經營運轉,又全力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和不影響執行實效的情況下,及時有效置換保全財產體現對雙方當事人的平等保護;審執部門合力做好雙方當事人工作,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從根本上化解雙方矛盾糾紛,實現繼續合作發展,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四、法治保障對服務行業發展環境的重要意義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服務業發展離不開堅實的法治保障。立法上,完善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制度,樹立平等保護、促進發展的立法理念,重點圍繞民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在服務業市場準入、產權保護、投融資、公平競爭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問題,確立民營企業、組織、個人等“法無禁止即可准入”原則,加快推動修改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充分保障民營經濟參與者平等獲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有效緩解民營企業、組織、個體等融資難融資貴,實現各類市場主體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保障民營企業和個體經濟與其他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另外,充分發揮立法先行的優勢,嚴厲打擊阻礙服務業市場發展的違法犯罪行為,祛除市場毒瘤和一切黑惡勢力,通過立法途徑引導市場主體規避市場風險,配合政府宏觀調控手段,採取立法保障措施,保證服務業市場可持續發展。

司法上,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和服務,切實讓民營企業、個體和私營主體從司法保障中增強獲得感。同時民營市場主體需要不斷提高創新能力、提升管理理念,及時調整自身發展結構。從外部發展環境上看,民營主體更需要陽光公正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優化營商環境是高質量發展的基礎,是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權利的客觀需要。只有提供更強大的司法保障,規範、公正、高效辦理各類案件,慎重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才能使民營市場主體人身及財產安全感不斷增強,更加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潛心發展。

成績的取得離不開法治的保障,將法治作為推進服務業發展的重要引擎,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堅持將法治貫徹於決策的全過程,探究和制定支持服務業發展的系列政策措施,不斷優化有利於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環境。同時,堅持法治與發展並舉,不斷深化服務業重點領域改革,大力改善有利於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創新環境,法治保障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任重而道遠,需勉力前行,需要所有的法律工作者和廣大法律人士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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