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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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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篇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進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組織體系,為全面推進村民自治,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提供組織保障,制定本條例

村民自治組織體系包括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的下屬委員會等。村民自治的本質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治的方式就是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一、村民會議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即凡是年齡在18週歲以上的本村村民,均為村民會議的當然成員,不需要經過選舉和其他認可程序。村民會議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由本村18週歲以上的村民參加的會議,另一種是由每户派代表參加的會議。有全村18週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方為有效。召開村民會議,除了告知性事項外,對事關本村發展前途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時,須經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的決定方可有效。

二、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參政議政,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二是與推選自己的村民聯繫,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三是會議作出決定後,負責向自己代表的村民傳達,動員大家認真執行、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選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必須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在村民中有較高的威信,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一定的參政議政和決策能力、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村民代表應當即使徵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並在村民代表開會時如實反應。村民代表開會應當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所做決定應當經全體代表過半熟通過,並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議、決定相牴觸,方可有效、村民代表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的職責取決於村民會議的授權。凡是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均可以行使。一般情況下,除選舉和罷免村委會成員、村委會的撤併調整等一些涉及全體村民利益和長遠的、非經常發生的事項外,村民代表會議均可代行村民會議的職權。

三、村民委員會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衞、公共衞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按村民居住狀況將全村村民設為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的主要任務是組織本組村民開展自治活動、村民小組會議由本小組有選舉全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組成、

(一)村民委員會的基本任務有:

1、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2、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本村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3、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本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4、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5、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6、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對取消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7、組織實施本村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

8、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並接受評議,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和決定。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

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提高村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使全體村民知法、懂法、守法,嚴格依法辦事;搞好調查研究,抓好思想教育,預防和減少民間糾紛;及時調解、處理本村村民的鄰里、婚姻、家庭、財產權益等方面的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促進安定團結。

(三)治安保衞委員會工作職責

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發動和組織村民做好防火、防盜、防災等工作;協助政府和公安機關搞好治安聯防;監督、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堅決遏止重大惡性案件的發生,為本村村民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和生活環境。

(四)公共衞生委員會工作職責

辦理本村的公共衞生事務,協助建立和健全多種形式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組織村民搞好環境衞生;對本村村民進行衞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動員組織羣眾開展愛國衞生運動,搞好滅蠅、滅鼠,綠化、美化居住環境,預防各類疾病的發生,加強衞生保健;協助村民委員會制定本村的衞生制度,對村民進行破除封建迷信、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改革婚喪嫁娶的陋習,樹立良好的社會風氣;組織開展各種文體活動;向村民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政策,進行晚婚晚育基本知識的教育,提高村民實行計劃生育的自覺性,做好節育對象的思想工作,幫助計劃生育對象排憂解難,開展計劃生育的民主監督和優生、優育、優教活動。

(五)村民小組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2、組織村民小組貫徹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決定,完成村民委員會佈置的工作任務,協助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辦好小組的事務,及時反映本組村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4、組織本組村民積極推進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並對村級財務、村務及公益事業等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四、村民自治組織的內外工作關係

(一)村民委員會與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關係:

農村基層黨組織在村民自治活動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村民委員會應自覺接受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在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開展工作。

(二)村民自治組織的內部關係:

村民會議與村民委員會的關係,是決策和執行的關係,是權力委託和受委託的關係。村民會議是村內重大事項的議事決策機構,是村裏的最高權力機構,而村民委員會是村民會議決定的執行機構,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村民會議的監督。

村民委員會與村民代表會議的關係,在本質上與村民會議的關係是一致的。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會議在特定條件下的補充形式,根據村民會議的授權討論決定村內的有關事項;村民委員會主持召開村民代表會議,並嚴格執行它所作出的各項決議、決定,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接受其評議和監督。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羣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條村民大會、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它們決定問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三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級自治組織的工作給予指導、幫助,但不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第二章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四條村民大會是行政村的最高決策形式,由本村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並連續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稱為本村村民。

第五條召開村民大會,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羣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第六條村民大會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大會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法律相牴觸。

第七條村民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所有帶有規則性的事項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認為重要的事項,均應由村民大會決定。

第八條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大會的常設機構,每屆任期三年,由每個村民組選舉一人組成。

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按姓氏筆畫從少到多輪流擔任,一次任期為三個月。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每年可以從村財政獲得相當於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兩個月的補貼。

第九條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最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應由它決定的事項。

第十條村民代表會議對村民大會負責。職責是:

(一)及時召集村民大會,必要時也可召集全體村民會;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並在村民大會通過後監督執行;

(三)根據村民委員會主任的提名決定對村民委員會委員的任命;

(四)審議村民委員會制定的村發展規劃和本屆村委會任期目標;

(五)審議、批准村民委員會制定的村預算、決算;

(六)討論、決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項;

(七)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各組長的工作;決定是否向村民委員會成員或組長提出書面表揚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會提出彈劾某村委會成員、組長提案;

(八)執行村民大會授予的其它短期權力。

第三章村民委員會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是村的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村民大會及其常設機關依法決定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村民委員會成員每年可以從村財政獲得相當於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個月的補貼。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負責設立本村財政,編制本村年度財政預算、進行決算;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國家法規規定的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户、聯户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法律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佈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佈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規定的由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

(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佈內容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佈;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衞、公共衞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衞、公共衞生等工作。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取消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可以與村民代表會議舉行聯席會議,調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組,一般每個村民組由靠近居住的約三十户村民組成。然而調整決定只能在下屆村民委員會任職時生效。村民組設組長和副組長,組長和副組長由該村民組有選舉權的村民民主選舉產生。

第四章選舉及罷免事項

第十九條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村民組長、副組長均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以上人員。

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村民組長、副組長每屆均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以上人員均可連選連任。

以上人員可以在同一個選舉日選舉產生。組長、副組長,各組應當選出的村民代表會議代表也可分別在各組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取消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員沒有被選舉權。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佈。

第二十一條需要選舉產生的人員的選舉,由村選舉管理委員會主持。村選舉管理委員會應在換屆選舉前兩個月成立。村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應當是在鄉鎮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幹部的指導下,由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或將陸續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擔任副主任,由每個村民小組推舉委員一名,然後所有委員和副主任一起選出主任一名。選舉管理委員會主任不得競選村委會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鄉鎮政府根據該村上一屆選舉經費支出情況對本屆村選舉補貼一半選舉經費,其餘由村財政支出。

第二十三條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二十人聯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由相應村民組有選舉權的村民十人聯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會議代表和組長候選人。被提名的人報名參選後,即成為正式候選人;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候選人名單。提名和報名情況應當及時公佈。

選舉應選人員,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對多數選票,即可當選。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佈。選舉時,設立祕密寫票處。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在選舉前得指定競選夥伴,即未來的村委會副主任一名共同參加競選。當選主任在半個月內向村民代表會議提出村委會其他成員名單,由村民代表會議對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對於未被批准者,當選主任應在一週內提出新人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組長候選人在選舉前得指定競選夥伴,即未來的副組長一名共同參加競選。

第二十五條候選人可以接受競選捐助,但每筆捐助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元,並且必須公開每筆捐助的數額和捐助人的姓名、職業。候選人個人競選資金亦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元。

第二十六條候選人可以以刊登廣告、散發材料、講演等辦法進行競選,但是不得收買選票,不得以威脅、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獲得選票。必要時,選舉管理委員會應組織候選人與選民的見面會、答問會乃至候選人之間的辯論會。

選舉日當天,不得進行競選。

第二十七條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人人有權向鄉級人民政府及縣級公安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經選舉管理委員會調查屬實並由村民大會確認,可以在村民大會當場宣佈其當選無效,並當場或隨後組織補選。

第二十八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及時召開村民大會,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五章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自治組織,不屬於村辦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可以不參加村自治組織。但是,他們都應當遵守有關村規民約。所在地的自治組織討論和處理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應當與他們協商解決。

第三十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同時廢止。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條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權利,推進我村民主法治建設,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會通過,報上級黨委、政府備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執行。

村民

第三條凡永久居住在本村範圍內,擁有本村户口,為本村村民。

第四條村民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同時擁有本章程賦予的權利及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條本村1/5以上的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會成員,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六條村民小…本站 …組設小組長,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會議

第七條村民會議由年滿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第八條召開村民會議應有全村年滿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參加方可舉行。

第九條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數的過半數通過,方有效。

第十條村民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員會主持召開,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開村民會議。

一、村民會議職責;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三、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四、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五、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六、決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項;

七、授權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

八、選舉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組成人員。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或者依法應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召開村會議應當在召開會議前十日將會議內容公告村民,會後公告結果,接受村民監督。

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二條本村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選,但是依法被取消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條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組召開本組村民會議推選產生,每個小組推選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主持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應有應到會的2/3以上代表到會,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方有效。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召開會議前十日將會議內容公告村民,會後應公告結果,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六條村民代表會議的職責:依村民會議授權決定本村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會議會前應充分徵求所在村民小組村民的意見、建議。

村民委員會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本村年滿十八週歲以上的有選舉權的村民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有婦女參加,其選舉程序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進行。

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其成員接受村民會議的評議。

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的職責:

一、依照法律,在村黨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組織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二、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四、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五、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生產,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權利和權益;

六、管理村級土地和公共財產,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七、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取消政治權利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對刑釋改教人員進行安置幫教;

八、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維護民族團結,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二十三條村民委員會下設人民調解、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等委員會,村民應積極支持他們開展工作。對治保會作出的治安部署如巡邏防控等,村民要大力支持。

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合法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第二十四條村幹部應自覺帶頭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抓好經濟文化、公益事業、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生產安全、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調解等工作。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村財務理財小組

第二十五條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落實。村幹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

第二十六條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職責:

一、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

二、審查村務公開的各項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程序是否規範;

三、聽取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投訴,調查村民反映的問題,確有內容遺漏或者不真實的,

四、應督促村委員會重新公佈,也可以直接向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詢問。對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詢問,—村民委員會應在10內予以解釋和答覆。

第二十七條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的罷免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任期與本屆村委會相同。

第二十九條成立民主理財小組,其成員從村民代表中選舉產生,任期與本屆村委會相同,其職責是對村財務及村級企業的收支情況進行管理、監督和審核。

第三十條村務財務公開,由村民選舉產生的村財務理財小組負責,每季度上牆公佈一次。

村務處理程序

第三十一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遵循以下決策程序: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聯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村黨支部統一受理議案,並召集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由村黨支部、村委會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凡提交村民會議或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會前應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廣泛徵求意見;會後應及時公佈結果;凡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應及時公佈,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十三條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開發和發包、村辦企業成立或改制,必須經村民會議通過。村民小組的公共財產處分和土地的發包、轉包、宅基地的劃定,應經本小組村民會議決定。

第三十四條村級公益事業,由村民會議一事一議,凡通過的,村民應支持和參與。

第三十五條對村黨支部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會計、出納實行任期、離任審計,審計工作由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應自覺遵守本章程和《村規民約》,依法正確行使權利、切實履行義務,遵紀守法,講文明、講禮貌,誠實信用,勤勞致富、科學致富,共同建設一個社會安定、村民和睦、欣欣向榮的社會主義新農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