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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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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藥品管理制度 篇一

一、回收藥品的範圍包括:家庭過期藥品、變質藥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告的假劣藥品。其它藥品一律不得回收。

二、家庭過期藥品實行定點回收,家庭和個人可以將過期的藥品送到附近的家庭過期藥品回收點,由回收點統一回收。對羣眾送交的過期失效藥品,不論數量多少定點單位不得拒收。

三、未設立回收點的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不得回收過期藥品。

四、過期藥品的`回收只限於家庭和個人(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在回收範圍之內),不含各類組織和單位的過期藥品。

五、家庭過期藥品回收點在回收過期藥品時,應向羣眾宣傳回收過期藥品的意義和作用,宣傳合理用藥知識。營業時間內必須要有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在崗提供藥學服務,指導羣眾合理安全用藥。

六、定點單位要對回收的過期藥品實行“三專”管理,即專人負責、專冊登記、專櫃(箱)存放。定點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過期藥品回收工作;回收的過期藥品應統一登記在《家庭過期藥品回收登記簿》上並詳細記錄;回收的過期藥品要集中存放在“揚州市家庭過期藥品回收箱”中。

七、回收的過期失效藥品每季度末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收集存放,收集時要清點數量,並填寫《過期失效藥品移交表》,定點單位和監管單位人員雙方簽字後各留一份保存。

八、“揚州市家庭過期藥品回收箱”應統一標識、統一規格,對回收的過期藥品實行統一管理,並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集中統一銷燬,做好銷燬記錄。

九、對回收的過期藥品,各定點單位要妥善保管,禁止銷售或流入社會。

十、對定點單位實行定期考核、動態管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加強定點單位的監督檢查。對工作規範的回收點予以表彰;對管理不善造成回收的過期藥品再次銷售或外流的,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定點資格,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規定予以查處。

藥品管理制度 篇二

(一)毒性藥品須具有由責任心強,業務熟練的主管藥師以上的藥劑人員負責管理。

(二)毒性藥品需設毒劇藥櫥,實行專人、專櫃、專帳,帖明顯標籤加鎖保管的方法。

(三)調配毒性藥處方時,必須認真負責,稱量要準確無誤,處方調配完畢,必須經另一位藥師複核後,方可發出,並行簽名。

(四)本院就診的患者,如需用毒性藥品者,應由多年實踐經驗的主治以上的醫師開方,並寫寫明病情及用法,一類毒性藥品由院長簽字,二類毒性藥品由藥學科主任簽字,方可調配,對於民間單方,驗方需用的毒性中藥,患者購買時,應有購買者所在機關單位出具購買證明。

(五)毒性藥品須按藥典規定,內服一類藥品為一日量,二類藥品為二日量,外用適量。

(六)毒性藥品應設立專帳卡,每日盤點一次,日清月結,做到帳物相符,並填寫使用登記本。登記本應明患者姓名,年齡,用藥品名數及日期,處方醫生姓名、調配人員姓名。處方及證明一般保存一年,以備後查。

(七)管理人員交接時*本站 *,應在科主任監督下進行交接,並在帳卡上簽字,嚴格交接,做到帳物相符。

藥品管理制度 篇三

(一)按上級有關規定和醫院臨牀用藥的實際情況,劃分為片劑單價1.00元以上者,針劑5.00元以上者列為貴重藥品管理範圍(包括自費藥品)。

(二)貴重藥品又分為一類和二類,一類貴重藥品須建立逐日消耗交班表和日清月結收支帳。

(三)凡屬一類貴重藥品,值班人員必須每日認盤點,填寫逐日消耗交班表,如有差錯和丟失現象按科有關規定酌情處理。

(四)統計員每日根據門診用藥消耗數量及時補充藥品,以保證臨牀用藥,當日消耗的貴重藥品應及時登記入帳,並應帳物相符。

(五)自費藥品均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嚴禁自費藥品公費報銷的現象發生。

(六)貴重藥品如有自然破損,應按上級規定的報損制度執行,認真清點破損藥品,填寫藥品溢耗單,由科室負責人簽字方能上報財務,予以報銷。

(七)值班人員調配處方時,應計價準確,調配無誤,凡計價誤差大,或錯發及多發出的貴重藥,均按差錯登記處理。

(八)值班人員調配處方時,應計價準確,調配無誤,凡計價誤差大,或錯發及多發出的貴重藥,均按差錯登記處理。

(九)屬公費醫療的患者,應按公費醫療制度執行,嚴格控制和杜絕濫開大方的現象。

(十)貴重藥品應定期檢查有效期限,嚴防過期失效的藥品使用於臨牀。

(十一)凡屬生物製品的藥品均按要求冷藏保存,易潮解和黴變的藥品應存放於乾燥通風處。

(十二)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嚴防偽、假、劣藥混入。

(十三)嚴格執行貴重藥品逐日消耗制度,貴重藥品每月盤點一次,並認真填寫盤點明細表,上報財務科。

(十四)貴重藥品一律由調劑室按醫師處方發放,晚間急症病人所用藥品,次日須補辦手續。

藥品管理制度 篇四

一、目的:切實保護消費者利益,保證經營藥品安全,維護企業的良好形象。

二、依據:國家藥監局《藥品召回管理辦法》(局令第29號)。

三、適用範圍:本公司經營的須召回的藥品。

四、內容:

1、藥品召回,是指按照規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銷售的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安全隱患,是指由於研發、生產等原因可能使藥品具有的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2、公司質量管理部門負責藥品召回的管理。完善藥品不良發應(ADR)報告制度及相關制度,建立以質量管理部為中心,各相關部門為網絡單元的藥品信息反饋、傳遞、分析及處理的完善的藥品質量安全信息體系。

(1)建立藥品質量安全信息反饋記錄,將信息及時反饋給有關部門。

(2)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購銷記錄,保證銷售花紋路的可溯源性。

(3)質量管理部門配備專人負責藥品質量安全信息收集、彙總和處理,並負責對藥品質量安全信息的處理進行歸類存檔。

(4)發現本公司經營的藥品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立即停止銷售該藥品,通知藥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並通知使用單位召回售出藥品,並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藥品安全隱患的調查與評估:

(1)公司有責任和義務配合藥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有關藥品安全隱患的調查,提供有關資料。

(2)藥品安全隱患調查的內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以包括:

A、已發生藥品不良事件的種類、範圍及原因。

B、藥品使用是否符合藥品説明書、標籤規定的適應症、用法用量的要求。

C、藥品儲存、運輸是否符合要求。

D、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批次、數量及流通區域和範圍。

E、其化可能影響藥品安全的因素。

(3)藥品安全隱患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A、該藥品引發危害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已經對人體健康造成了危害。

B、對主要使用人羣的危害影響。

C、對特殊人羣,尤其是高危人羣的危害影響,如老年、兒童、孕婦、肝腎功能不全者、外科病人等。

D、危害的嚴重與緊急程度。

E、危害導致的後果。

4、實施“召回制度”的藥品包括三大類:一是養護髮現的在有效期內,產品質量不穩定,可能有質量隱患的藥品;二是由於印刷校對等原因,造成產品包裝、標籤及説明書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藥品;三是企業確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藥品;四是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強制實施的藥品召回。

5、公司在作出藥品召回決定後,第一時間通知到有關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停止銷售和使用,同時向相關職能部門報告。啟動藥品召回後,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召回工作。

6、公司對召回藥品處理應當有詳細的記錄,並向省、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必須銷燬的藥品,應當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銷燬。在召回完成後,應當對召回效果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