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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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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通用多篇】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羣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條村民大會、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它們決定問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三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級自治組織的工作給予指導、幫助,但不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第二章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四條村民大會是行政村的最高決策形式,由本村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並連續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稱為本村村民。

第五條召開村民大會,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羣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第六條村民大會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大會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法律相牴觸。

第七條村民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所有帶有規則性的事項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認為重要的事項,均應由村民大會決定。

第八條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大會的常設機構,每屆任期三年,由每個村民組選舉一人組成。

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按姓氏筆畫從少到多輪流擔任,一次任期為三個月。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每年可以從村財政獲得相當於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兩個月的補貼。

第九條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最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應由它決定的事項。

第十條村民代表會議對村民大會負責。職責是:

(一)及時召集村民大會,必要時也可召集全體村民會;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並在村民大會通過後監督執行;

(三)根據村民委員會主任的提名決定對村民委員會委員的任命;

(四)審議村民委員會制定的村發展規劃和本屆村委會任期目標;

(五)審議、批准村民委員會制定的村預算、決算;

(六)討論、決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項;

(七)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各組長的工作;決定是否向村民委員會成員或組長提出書面表揚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會提出彈劾某村委會成員、組長提案;

(八)執行村民大會授予的其它短期權力。

第三章村民委員會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是村的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村民大會及其常設機關依法決定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村民委員會成員每年可以從村財政獲得相當於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個月的補貼。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負責設立本村財政,編制本村年度財政預算、進行決算;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國家法規規定的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户、聯户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法律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佈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佈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規定的由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

(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佈內容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佈;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衞、公共衞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衞、公共衞生等工作。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取消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可以與村民代表會議舉行聯席會議,調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組,一般每個村民組由靠近居住的約三十户村民組成。然而調整決定只能在下屆村民委員會任職時生效。村民組設組長和副組長,組長和副組長由該村民組有選舉權的村民民主選舉產生。

第四章選舉及罷免事項

第十九條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村民組長、副組長均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以上人員。

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村民組長、副組長每屆均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以上人員均可連選連任。

以上人員可以在同一個選舉日選舉產生。組長、副組長,各組應當選出的村民代表會議代表也可分別在各組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取消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員沒有被選舉權。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佈。

第二十一條需要選舉產生的人員的選舉,由村選舉管理委員會主持。村選舉管理委員會應在換屆選舉前兩個月成立。村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應當是在鄉鎮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幹部的指導下,由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或將陸續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擔任副主任,由每個村民小組推舉委員一名,然後所有委員和副主任一起選出主任一名。選舉管理委員會主任不得競選村委會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鄉鎮政府根據該村上一屆選舉經費支出情況對本屆村選舉補貼一半選舉經費,其餘由村財政支出。

第二十三條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二十人聯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由相應村民組有選舉權的村民十人聯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會議代表和組長候選人。被提名的人報名參選後,即成為正式候選人;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候選人名單。提名和報名情況應當及時公佈。

選舉應選人員,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對多數選票,即可當選。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佈。選舉時,設立祕密寫票處。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在選舉前得指定競選夥伴,即未來的村委會副主任一名共同參加競選。當選主任在半個月內向村民代表會議提出村委會其他成員名單,由村民代表會議對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對於未被批准者,當選主任應在一週內提出新人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組長候選人在選舉前得指定競選夥伴,即未來的副組長一名共同參加競選。

第二十五條候選人可以接受競選捐助,但每筆捐助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元,並且必須公開每筆捐助的數額和捐助人的姓名、職業。候選人個人競選資金亦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元。

第二十六條候選人可以以刊登廣告、散發材料、講演等辦法進行競選,但是不得收買選票,不得以威脅、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獲得選票。必要時,選舉管理委員會應組織候選人與選民的見面會、答問會乃至候選人之間的辯論會。

選舉日當天,不得進行競選。

第二十七條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人人有權向鄉級人民政府及縣級公安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經選舉管理委員會調查屬實並由村民大會確認,可以在村民大會當場宣佈其當選無效,並當場或隨後組織補選。

第二十八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及時召開村民大會,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五章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自治組織,不屬於村辦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可以不參加村自治組織。但是,他們都應當遵守有關村規民約。所在地的自治組織討論和處理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應當與他們協商解決。

第三十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同時廢止。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權利,推進我村民主法治建設,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會通過,報上級黨委、政府備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執行。

村民

第三條凡永久居住在本村範圍內,擁有本村户口,為本村村民。

第四條村民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同時擁有本章程賦予的權利及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條本村1/5以上的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會成員,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六條村民小組設小組長,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會議

第七條村民會議由年滿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第八條召開村民會議應有全村年滿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參加方可舉行。

第九條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數的過半數通過,方有效。

第十條村民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員會主持召開,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開村民會議。

一、村民會議職責;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三、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四、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五、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六、決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項;

七、授權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

八、選舉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組成人員。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或者依法應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召開村會議應當在召開會議前十日將會議內容公告村民,會後公告結果,接受村民監督。

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二條本村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選,但是依法被取消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條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組召開本組村民會議推選產生,每個小組推選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主持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應有應到會的2/3以上代表到會,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方有效。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召開會議前十日將會議內容公告村民,會後應公告結果,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六條村民代表會議的職責:依村民會議授權決定本村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會議會前應充分徵求所在村民小組村民的意見、建議。

村民委員會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本村年滿十八週歲以上的有選舉權的村民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有婦女參加,其選舉程序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進行。

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其成員接受村民會議的評議。

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的職責:

一、依照法律,在村黨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組織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二、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四、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五、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生產,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權利和權益;

六、管理村級土地和公共財產,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七、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取消政治權利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對刑釋改教人員進行安置幫教;

八、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維護民族團結,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二十三條村民委員會下設人民調解、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等委員會,村民應積極支持他們開展工作。對治保會作出的治安部署如巡邏防控等,村民要大力支持。

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合法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第二十四條村幹部應自覺帶頭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抓好經濟文化、公益事業、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生產安全、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調解等工作。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村財務理財小組

第二十五條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落實。村幹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

第二十六條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職責:

一、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

二、審查村務公開的各項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程序是否規範;

三、聽取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投訴,調查村民反映的問題,確有內容遺漏或者不真實的,

四、應督促村委員會重新公佈,也可以直接向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詢問。對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詢問,—村民委員會應在10內予以解釋和答覆。

第二十七條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的罷免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任期與本屆村委會相同。

第二十九條成立民主理財小組,其成員從村民代表中選舉產生,任期與本屆村委會相同,其職責是對村財務及村級企業的收支情況進行管理、監督和審核。

第三十條村務財務公開,由村民選舉產生的村財務理財小組負責,每季度上牆公佈一次。

村務處理程序

第三十一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遵循以下決策程序: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聯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村黨支部統一受理議案,並召集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由村黨支部、村委會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凡提交村民會議或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會前應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廣泛徵求意見;會後應及時公佈結果;凡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應及時公佈,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十三條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開發和發包、村辦企業成立或改制,必須經村民會議通過。村民小組的公共財產處分和土地的發包、轉包、宅基地的劃定,應經本小組村民會議決定。

第三十四條村級公益事業,由村民會議一事一議,凡通過的,村民應支持和參與。

第三十五條對村黨支部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會計、出納實行任期、離任審計,審計工作由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應自覺遵守本章程和《村規民約》,依法正確行使權利、切實履行義務,遵紀守法,講文明、講禮貌,誠實信用,勤勞致富、科學致富,共同建設一個社會安定、村民和睦、欣欣向榮的社會主義新農村。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 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實行村民自治,推進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促進本村兩個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村委會在村黨總支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範圍內實施村務管理,並充分體現“四個民主”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條 本章程在廣泛徵集本村村~見的基礎上由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由村委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村級重大事項聽證會制度

第四條 聽證內容。主要是:①民主議事制度規定的11類重大事項;②村三委會擬定實施的重大事項;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聽證對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員、鎮聯村幹部,必要時可邀請在本村的市、鎮人大代表、黨代表以及與聽證內容有關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 聽證程序。聽證人員圍繞聽證內容充分發表意見建議或進行解釋説明,聽證會議結束後,由聽證會召集人綜合各方意見,提出建議方案。討論通過後,根據方案實施。

第七條 基本要求。①聽證會召開之前,應事先將聽證會內容、時間、地點向村民公佈,村民可以參加旁聽,並發表意見。②建議方案須經應到會村民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未獲通過的,由村民代表表決決定是否進行第二次聽證。

第三章 村民代表會議

第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員、村民小組長及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行使職權。村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第四章 幹部管理、村民小組管理

第九條 本村幹部考評管理的對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員,工、團、婦、民兵組織負責人及村其他專職幹部。

第十條 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如村幹部學習制度、幹部會議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條 本村劃分為50個村民小組,各村民小組設組長1人,組長由本組村民推薦產生(組長一般應為村民代表),具體負責本組的各項事務,聽取、反映本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教育、組織、帶領本組村民完成村委會佈置的各項工作。

第五章 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管理

第十二條 村民的水費、電費、有線電視視聽費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來水管理:新安裝户需交集資開户費400元。村民損壞自來水設施,必須承擔一切損失。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行政經濟處罰。

用電管理:任何人用電必須向村申請,並承擔規定的費用,新安裝生活用電應交納表記費,材料自理。

工業用電不能和生活用電混裝,工業用電每户必須按月交納社會公益事業基金每度0.2元,村委會委託鎮供電營業所代收。

第十三條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滿18至60歲的男性村民和年滿18至55歲的女性村民都要負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時,可以以資代勞,村委會用於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各項集資款的使用情況和收支帳目,向村民公佈。

第六章 計劃生育管理

第十四條 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村黨總支書記和村委會主任負總責,由村委會設立計劃生育工作委員會,具體組織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來暫住人口都必須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服從本村計劃生育各項管理。對違反計劃外生育條例或不服從管理的,村兩委會有權上報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按條例處罰。

第七章 社會治保調解管理

第十六條 為了維護本村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村委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衞委員會,成立治安聯防隊和外來人口管理登記站,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條 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宣傳欄、有線廣播、電視等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羣防羣治”,加強安全防範,大膽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和負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積極同一切違法行為作鬥爭。

第十八條 子女應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照顧好老人起居,關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愛幼,鄰里和睦的一種良好社會風尚。弘揚家庭美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爭做文明人,爭創文明户。

第十九條 協助政法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槍械、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對私自制造、運輸、貯藏、販賣、使用或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報司法機關處理。

嚴禁賭博,發現為賭博提供場所、條件的,應予批評教育,不聽勸阻的報司法機關處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謠撞騙者,應予教育、勸阻或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愛護公物,不準損壞水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電視、生產等公用設施,違者責令其修復或承擔費用,並視情節給予處罰或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嚴格用電用水管理,禁止偷電、偷水,不得私自鋪設用電、用水管線。村分派的水、電管理員,應按月收取用户的水、電費,並上報結帳。

村民應履行村委下達的各項收費規定。各小組長配合協調工作,如發現偷水,違者視情節給予處罰現金200―XX元;偷電由鎮供電營業所負責處理;水電費等拖欠拒交者或無理取鬧,應採取停止供電、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會團體等各種幫會組織,如有發現,責令立即解散,並對為首者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加強對~~釋放人員、監外執行人員、劣跡人員的管理和幫教工作,村委會指定專人對他們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 外來人員在本村居留的,應向村外來人口管理登記站登記。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為外來人員提供違法犯罪條件或庇護場所的,視情節按本章程由村委會給予酌情處理或報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村區域內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屬集體所有,由村委會統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二十六條 企業單位及個人建房用地都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1、必須按照村鎮規劃許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為一户一宅。

2、必須符合村鎮建設規劃及審批用地所具備條件,由本人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經村委會同意後到鎮政府土

地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向村委會交納公益事業費每層每間50元。

3、建房户辦齊一切用地手續後,在開建前3天向村委會上報放樣,由村委領導同鎮土管員到現場按審批位置、面積放線打樁後方可開建。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規定進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佔的一經發現,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莊集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嚴肅處置。

附:個人住宅基建面積:(本村在冊常住人口)

1―3人 耕地面積75平方

4―5人 耕地面積110平方

6人以上 耕地面積125平方

獨生子女可增註冊人口1個。

第二十七條 (1)凡企業建設徵用土地,各企業單位憑行業主管部門的項目文件,必須提出申請報告和立項報告,同時村委會按照建設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規劃許可,申報上級有關部門批覆,經城建規劃部門批准後,辦理好《建設用地許可證》,辦妥一切有關審批手續後,由村委會按照村規劃統一安排用地。

(2)處理好與承包户的關係、企業徵地補償費及其它一切規費等,然後方可按圖施工,嚴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條 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由村經濟合作社發包給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負責監督。

第二十九條 承包者自覺交納國家農業税,履行合同的規定交納土地承包費,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預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則終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 行政事務管理

第三十條 村委會在辦理好本村自治事務的同時,應當積極協助鎮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徵兵和上級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三十一條 村委會要將各項村務定期公開,每年不少於四次,接受羣眾的監督。

第十章 公共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為保護環境衞生、公共設施的管理,自覺遵守和愛護本村的形象工程設施(路燈、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設施的良好風氣,村道上不允許堆放雜物、建築物。凡村道兩側屬村公共設施規劃區範圍內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佔用。

第三十三條 全村村民自覺遵守環境衞生人人有責的良好風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須倒入分佈在全村的垃圾箱內或放到指定位置,不準向溝渠、河塘亂倒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凡損壞公共設施的行為,一經發現,除按價賠償外,行為人必須作書面檢討和交納保證金。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村財務工作由經濟合作社統一管理。

第三十五條 村財務工作接受市、鎮農村合作經濟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村向農户、企事業單位(包括外來務工、居住人員)收取款項做到手續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

第三十七條 建立和健全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村財務支出必須由經手人簽字並註明事由,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並由經濟合作社社長一支筆審批,再經村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成員審核蓋章方可報銷。對大額支出須經“兩委會”成員集體討論決定,對不符合上述規定開支的,出納有權拒絕支付,並向主管領導和上級反映,村經濟合作社社長應及時糾正,接受羣眾監督。

第三十八條 加強集體資產管理,所有資產都應登記入冊。

第三十九條 實行民主理財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會議推薦產生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社員代表會議產生的社務監督小組,對本村財務管理情況實行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條 建立村財務審計制度,年度審計、專項審計由鎮經管站負責,村民主理財小組協助,並定期向村民代表會議和社員代表會議報告。

第四十一條 集體出借給企業和個人的資產和現金等,雙方簽訂好合同,同時辦好資產抵押手續。

第四十二條 村級財務管理實行鎮會計代理制,村級財務要接受鎮會計代理站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為了加強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聽取村~見和建議,建立村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的內容包括本章程貫徹執行中有關的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民主理財小組發佈的財務清查、審計結果以及村民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 村“三委會”可以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製度單項的工作細則,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XX年 月 日通過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需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村民自治制度 篇四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度設計者為迴應社會發展本質的需要,加快推進經濟建設步伐,提出了“依法治國”理念,這不僅具有歷史和邏輯的必然性,也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在這裏,我們不能將“法”簡單地理解為成文法、國家法,因為“法治” 的含義並不是機械地把一切社會關係都納入成文法律的控制範圍,把所有的問題、矛盾、衝突都交由法律來解決。果真如此的話,對社會的調控會因為忽視甚至忽略其他社會治理手段的有效作用而陷入片面的“法律中心主義”。我國農村的法治是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展開的。改革開放伊始,為了配合我國在農村推行的各項改革措施,憲法中明確規定了村民自治制度。在這一轉換過程中,怎樣使國家推行村民自治這一制度的初衷得以實現,同時又能最大限度地擴大農民在基層民主實踐過程中的普遍參與範圍、提高農村居民的參與意識,是包括法學、社會學、政治學等各個學科所共同關注的課題。

一、當代中國村民自治的現狀

在現代化演進過程中,農村地區的現代化程度如何將直接決定我國現代化的進程。新中國成立以來,以村級組織為依託的農村現代化一直是國家實現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行政村體制到政社合一制再到村委會制,我國的村級組織體系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村委會制建立的直接成因是1978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這一制度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以後,原有的政社合一體制受到了強烈的衝擊,農民獲得了對土地的經營自主權,但國家放鬆了對農民的組織控制,所謂的“政社合一”已經名不副實,村級組織處於無人管理的“失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20世紀80年代初期農民自己創造了另一種全新的管理組織形式---村民委員會制度。[1]

這種改變與其説是自上而下的改造,不如説是由於自下而上的變化促使不適應現有經濟體制和社會變革的社會組織體制自身做出的調整。解放初期,由於整個上層建築的重建及城鄉二元結構的確立等原因,原來的農村精英階層---“士紳” 實際上已經不存在了, 他們在社會中的地位多半被村領導所取代。

在計劃經濟時代,利益結構的單一決定了村領導的單一領導是有效的。但是,隨着利益結構的多元化,村領導的支配地位發生了變化,社會的發展需要尋找更加有效的社會管理模式,“村民自治”隨之產生。雖然現階段這一制度還有許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但卻很好地體現了羅斯科·龐德關於“控制”的理念,即以最小的代價(最小的摩擦和衝突)來保證最大的需求的實現,[2]通過民主選舉、村務公開等方式保證了對人類本性頑固的利己主義一面的控制,而達到對社會中各種力量的平衡。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現有的村民自治制度雖然是為了配合當時急需實施的農村經濟模式改革而提出的,但從內容上看,其出現是必然的。

現有的村民自治制度得到法律確認,民主參與和自我治理的方式表現在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四個方面。表現為村委會成員的產生已經完全制度化為有一定競爭性的差額直接選舉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委會組織法》)所確立的公開、公平、公正選舉程序原則,使村委會的組成真正能反映多數村民的意志,摒棄了原有的委任制形式。民主決策的內容主要體現在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上,重大的村務決策和事項處理均需經過以上兩類會議通過,以反映多數人的決策參與權。在國家制定法的引導下,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制定並實施了民主管理的村規民約或村民自治章程, 按照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規定,村民共同制定自治規則,規範和約束自身的行為,同時還推行了接受民主評議、村務質詢等多種方式的保障村民參與民主監督的村務公開制度。應當説,自村民自治制度實施以來,成效是顯着的,經過30餘年的不斷完善,已經基本完成了基層社會管理體制的整合與重構。1994年的一份研究報告指出,村民自治使國家得到了幾乎想從農村得到的任何東西:在被調出的1200個村委會中,99%的村完成了糧食收購定額;92%的村實現了節育達標;82%的村完成了税收任務。村民自治的支持者認為,這些創紀錄的高數字雄辯地表明,村民自治是解決政策執行難的靈丹妙藥。[3]

但從目前的實際效果看,該制度的。實施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第一,雖然我國所有行政村在進行民主決策時均需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但基於部分村民對於如何行使民主權利或是行使權利的作用不甚瞭解,甚至認為只有到選舉的時候才會召開類似會議,致使民主參與的有效程度不足。第二,在民主管理形式上,雖然大多數村委會都具有代表性的創新方式,但是,如何保證大多數村民能夠真正實現自我管理的效果,仍然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第三,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的民主監督主要體現在村務公開方面, 而村務公開形式多數是設置公開欄或公開板, 公開的內容也較為模糊, 具體的財務收支情況欠缺透明度,這也影響了部分村民參與民主監督的積極性。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情況無論是在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村還是經濟落後地區的農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我們可以從組織體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村民民主觀念不強、文化素質不高等方面分析現有村民自治制度缺失的原因,但這些原因不能概括所有情況。例如:在村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的雲南省就出現了幾個典型的村鎮,其民主自治開展得相當好, 村民民主選舉熱情相當高,村內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做得卓有成效,村民的文化素質、地區經濟的發達程度似乎並未成為民主自治的阻礙因素。[4]

此外,作為村民自治制度建設內容之一的村民自治立法從其內容來講也存在現有法律運行乏力、地方配套規範出台滯後、質量不高等缺陷。當然,在存在“差序結構”的農村鄉土社會,民間法的存在與發展對村民自治制度的影響也不可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