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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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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新版多篇】

村民自治章程 篇一

村民自治(1)1

三明學院社會實踐調研論文

題目 姓名 專業 班級 學號 0261216

三明學院思想政治理論課教研部

08 月10日

目錄索引

一、當前鄉村“管理精英”的素質現狀

二、鄉村“管理精英”素質衰退對鄉村基層公共治理的影響

三、影響基層組織執政能力建設的制度因素分析

四、結 語

摘要:趁着暑假我對福建省的20個村村治狀況、問題進行了實證調查和綜合分析,覺得農村基層組織執政能力弱化,是村幹部“本土化人才危機”所致,鄉村人才危機的制度性根源在於“鄉村人才成長制度、村幹部選任制度、鄉村利益分配製度和城鄉二元管理制度”;應把村民自治作為國家重構的內容,雖然對推進基層民主具有重大意義,但並沒能有效解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日逾凸現的矛盾和難題,也未能切實增強鄉村基層組織的執政能力;目前農村社會的改革問題實質上是鄉村基層的社會重構問題。根本出路在於放寬對農村社會的控制,實現與國家重構的良性互動;打破現有的城鄉二元分治格局,實現城鄉統籌發展。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加強村民自治。

關鍵詞:村幹部、人才危機、政治制度、農村研究、中國

進行研究的20個村,都是親自派人進行訪問了解得。但這20個村都在福建農村,因此這些村的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福建農村目前的大概面貌和現實處境,具有一定的類型分析意義。在我們調查的樣本村,都先後進行過不少於2次的村委會民主選舉。在最近(底-初)一次村委會換屆選舉中,有64.7%的受訪村民參與了選舉投票,有16%受訪者沒參與選舉投票,另有13.5%的受訪者説不知道選舉的事。這表明大多數村民都參與了本村的村委會換屆選舉。

一、當前鄉村“管理精英”的素質現狀

鄉村基層組織的執政能力主要取決於鄉村管理精英,其素質狀況直接關係到基層組織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和鄉村公共治理的績效。從我們調查的樣本村當前的實際情況看,鄉村基層管理精英的素質狀況不容樂觀,村莊“本土化人才危機”已經嚴重影響到鄉村公共治理的過程與績效。人們通常所説村幹部的素質,主要包括身體素質、文化素質、政治素質和道德素養四方面。在這裏,我們從年齡結構、文化水平、政治素養和道德品質等四個變量來作相應分析。

⒈年齡狀況。村幹部年齡結構老化這一普遍現象,是多年來村級組織建設中一直存在的嚴重問題。經過討論研究,村級建設由重點突破轉向全面建設、整體推進,村級組織配套建設作為村建工作的重點內容得以實施,但村幹部年齡老化問題並沒能得到很好解決。從樣本村的情況看,村支書的平均年齡為44.5歲,村主任的平均年齡為42.7歲。 ⒉文化水平。文化貧困是農村社會貧困的主要根源,這一現象在村幹部隊伍中同樣比較突出。從樣本村情況看(見表2),村支書作為農村基層組織的“當家人”,國小以下文化程度的高達53.6%,其中還有7.3%屬於文盲和半文盲,而高中 [2]以上文化程度的只佔

7.4%;村委會主任雖在《村委會組織法》正式實施後經民主選舉產生,其作為農村社區羣眾性自治組織的法定代理人,文化結構狀況有所改善,但整體文化素質偏低的問題並沒根本性解決,國小以下文化程度的仍高達46.3%,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也只佔12.2%。從整個村幹部隊伍的總體狀況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也只佔24.1%。而農民黨員的。文化結構狀況更令人甚憂,國小以下文化程度者高達61.5%[3]。

表2 村兩委主要幹部文化結構狀況統計表 N=20(村)

⒊政治素養。主要指幹部的黨性意識、理想信念和組織觀念。從樣本村情況看,在當前的“壓力型體制下”,迫於財税壓力,鄉鎮黨委、政府在選任村幹部時,都把目光集中在“三種人”(即有錢、有勢、有關係)身上。這樣,村幹部隊伍中一些人黨性觀念淡薄甚至違法亂紀;有的村幹部沒有奉獻精神,只為個人或少數人謀利;有的村幹部專權霸道,甚至有x些地方出現了“惡人治村”現象。

表4 您覺得您村的村幹部法治觀念怎麼樣? N=20(村)

資料來源:對20個樣本村情況的調查

⒋道德品行。主要指處事的公正性、行事的寬容性和為人的正直性。管理學的觀點認為,管理者的影響力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層級優勢,由其職位的高低決定,是“派生性”的影響力;二是人格優勢,由其道德品行決定,是“內發性”的影響力。而後者比前者的作用效果更明顯更特久。

二、鄉村“管理精英”素質衰退對鄉村基層公共治理的影響

農村“管理精英”素質的衰退,已經與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局面極不和諧,也引發了嚴重的社會管理問題。中央和各省市黨委雖然注意到了一些趨向性危機,並採取了相應措施,如“萊西會議”後,中央和各省市黨委把村建工作的重點就放在解決村級組織“有人辦事、有錢辦事”上。《村委會組織法》實施後,“有能謀事和民主理事”又成為村級基層組織建設的主要內容。總的説來,經過十多年的艱苦努力,村級組織建設上了一個台階,整體水平有了明顯提高,基層組織的執政能力建設也有了明顯加強。但是,與新形勢新環境的要求比仍有相當大的差距。具體表現在:

“無人辦事”的亞癱瘓狀態依然存在。農村社會這種“人難找、事難辦、錢難出 [5]”的“三難”局面,在經過10多年的村級建設後依然普遍存在。從樣本村的調查結果看這種村仍佔55%。前表3的結果也顯示,農村的治理“盲區”嚴重存在。主要原因在於:一是職能錯位。,導致村幹部出現“角色衝突”[6]。二是身份與職業的分離。。三是利益分化。

“幹羣關係緊張”的現象相當普遍。隨着改革的深化和經濟體制的轉型,農村經濟利益主體更趨多元化、農民價值觀念更趨多樣化;同時農民的民主權利意識增強,農村社會矛盾隨之發生了新的變化。一些直接或間接地圍繞經濟利益的調整分配而引發的矛盾不斷激化,成為當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焦點。

三、影響基層組織執政能力建設的制度因素分析

通過上述對農村村幹部現狀與鄉村基層治理中存在問題的初步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當前農村治理困境的成因,在於農村基層“有人辦事、有錢辦事、有能謀事和民主理事”的良性局面沒能形成,致使村級基層組織執政能力不強,戰鬥力、凝聚力、影響力下降。其實質是由於村幹部“本土化人才危機”造成的,而鄉村“治理人才危機”又引發鄉村“政治危機”――農村基層政治整合能力差。那麼,造成鄉村“人才危機”的原因又何在呢? 從我們調查的20個樣本村的基本情況看,改革開放前農民的流動權利基本上被剝奪。這些村當時農民向外流動的方式主要是政策性流動,通過這種轉移方式實現了非農化的人口共有近1420人;而其中因考取大中專院校實現外流的是主體,約佔政策性非農轉移人口的65%左右,而與此相對立的是,由於城鄉二元結構的形成和農民流動單一向度化的“強制度性”限制,使得農村精英的流動呈現為“淨流出”狀態,“跳農門”不僅成為農村學子的期盼和目標,也成為政府提取農村精英的一種制度性渠道。這又誘發了農村精英“戀根情結”的“斷裂”,導致農村出現了精英的“篩子效應”――鄉村的精英被“篩出”農村,而非精英卻留在農村。從我們所調查的樣本村看,所有考取大中專院校的農家子弟,沒有一個回到了家鄉,就是參軍的農家子弟也大都想方設法留在城鎮。這種人才成長制度的設立,致使農村社會出現對人才的“制度性”“排出效應”,導致鄉村社會出現“本土化人才危機”。 務工與務農比較收益差距的拉大,使得大量農村青壯勞力外出務工。在我們調查的樣本村,外出務工勞力中18-35歲的青壯勞力佔75%,初高中文化程度的佔59.5%。就是“留守”農民中年齡較輕、文化程度較高的也大多數都屬兼業人員。結果是真正的“留守”農民呈現

為高齡化、低素質化。這致使農村選任幹部時可選擇對象的範圍減少、素質下降,從而制約了對農村管理人才的優化配置。

四、結 語

當前鄉村基層組織執政能力建設的形勢不容樂觀,農村治理困境凸現。而問題的實質在於農村“管理精英”短缺所致。引發村幹部“本土化人才危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制度性因素是根本性的、關鍵性的。這些制度主要有:人才成長制度村幹部選任制,農村利益分配製度。為了將強村民的自治,我們需要為農村留住人才,多實行村官制,為大學生瞎想為民服務打下堅實基礎。在村官的帶領下村民自治就會另創不一樣的局面和形式,村民開始接觸一些維護自己利益的法律,也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現今民主選舉,民主監督,民主決策也已經下達至農村各個村莊。為村民實行自治提供了便利的條件。

農村文化程度不高者較多,應該加強思想道德建設,加強人才的培養與使用。只有這樣,村民自治才能更好的實行和推廣,從而實現共同富裕,最終實現共產主義。而城鄉間的不平等也要得到改善,要讓城鄉有一樣的發展機會。城鎮崛起方能帶動中國之崛起,村民自治就正是村民自治委員會所追求的最終目標。

主要參考文獻:

1. 孫遠東:,《現代化進程中的草根行政》(M)|

2. 王銘銘:,《村落視野中的文化與權力》(M)

3. 樊平:1997,《體制性權力與內生性權力》(M0

4. 徐 勇等主編:,《鄉土中國的民主選舉》(M)

5. 肖唐鏢 邱新有 唐曉騰等:2001,《多維視角下的村民直選》(M)

6. 肖唐鏢:,《中國鄉村社會的治理與鄉制變遷》(M)

7. 肖唐鏢:2003a,《二十餘來大陸農村的政治穩定狀況》(M)

8. 肖唐鏢:2003,《轉型中的中國鄉村建設》(M)

9. 趙樹凱:2001,《問題與治理――關於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階段性推進的分析》(N)

10. 仝志輝 賀雪峯:2002,《村莊權力結構的三層分析》(M)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篇二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實行村民自治是在黨的領導下,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在鎮黨委和鎮政府的指導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組織管理本村的村務工作、政治、經濟、文化及其它社會事務。

第三條本章程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範,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須嚴格遵守執行。

第四條本章程由本村村民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全體村民和村民代表監督執行。

第二章村民組織

第一節村民委員會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設村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員3人(其中女委員不少於1人),任期三年。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的職責

(一)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財產。編制並實施本村村務、文化教育與科技、衞生、安全生產、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管理村的土地及村務,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物和設施,珍惜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食品衞生安全和安全生產;

(二)統籌分社發展經濟,管理好土地和其它財產安全;

(三)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它經濟以及公共設施,鼓勵村民創業和就業,帶動村民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安全生產等社會公共事務活動;

(四)保障外資企業、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户、合夥者的合法財產權及其它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承擔本村安全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保證本村經濟發展;

(五)編制並實施本村建設規劃,按照規劃修建村道,整頓村容村貌,發展公益事業,搞好公共衞生,改善居住環境,提高村民健康素質和生活水平;

(六)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文明新風尚;

(七)促進村民團結和家庭和睦,照顧五保户、困難户和殘疾人員,做好退伍軍人的優撫安置工作。依法調解民間糾紛,教育村民加強團結,互相幫助,互相尊重,代表本村處理與鄰村的糾紛,維護分社與分社之間的團結,維護社會治安和生產生活秩序;

(八)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依法履行納税、服兵役等應盡的義務,執行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

(九)協助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十)召集村民代表股東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執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十一)加強全村出租物業管理,維護業主、二手房東財產安全和消防安全。

第七條積極幫助解決優撫對象和復員退伍軍人、烈屬的生活問題和工作就業。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設有如下辦公室:人民調解、警務區、計劃生育、婦代會、文教衞生、安全辦、共青團、民兵、勞動服務、工會、綜治維穩、城市綜合管理、新莞人服務站、宣傳、民政,由村委會幹部分工負責。

第二節分社理事

第九條分社理事由村委會直接任命,任期3年。

第十條分社是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開展羣眾性自治活動的基層組織,是村民委員會聯繫村民的橋樑和紐帶。

第十一條分社理事的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負責召集本村分社村民會議和協助村委會組織村民開展各種活動;

(二)組織本分社村民對本分社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財產依法進行管理,不斷髮展經濟;

(三)完善管理本分社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及時處理羣眾之間的矛盾和羣眾意見;

(四)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完成村民委員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五)收集並向村民委員會反映分社村民意見、要求和建議,向分社村民傳達村民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決定;

(六)負責保護分社集體經濟財產安全和村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節村民代表、股東代表

第十二條村民代表參議村委會、村組財務工作、分社的議事,聽取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村組股份經濟財務工作、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審議決定本村建設規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有關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的重大事項。

村民代表由村民選舉直接產生,上劉屋分社村民代表4人,東劉屋分社村民代表4人,北門巷分社村民代4人,大圈分社村民代表4人,南門分社村民代表5人,新圍分社村民代表4人,大嶺分社村民代表8人,新地園分社村民代表4人,荔枝墩分社村民代表4人,崩江分社村民代表10人。

第十三條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十四條收集村民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四節村民

第十五條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享有的一切權利;

(二)參加村務活動,提出有關村務的批評建議,對村幹部和村務進行監督;

(三)18週歲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村民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問題的權利;

(四)享受本村舉辦的各項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六條村民履行的義務:

(一)自覺遵守村民自治章程,自覺執行村黨組織、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的有關決定、決議和規定;

(二)自覺維護本村榮耀,支持村民委員會開展各項工作,按時完成村民委員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三)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村民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四)自覺開展移風易俗,爭做文明村民;

(五)履行《消防法》,有義務維護消防設施。

第五節村幹部(包括黨工委委員、村委會成員)

第十七條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依法依章為民辦事。不得從小團體及個人利益出發,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準玩忽職守,推諉屬於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事項;不得有意刁難羣眾。

第十八條廉潔奉公、勤政為民。不準貪污和私分公款公物;不準索賄、受賄;不準用公款報銷各種應由私人支付的費用。

第十九條發揚民主作風,不搞家長制和一言堂,不準干擾各種工程招標工作和強行指定工程承包者。

第二十條不準參與或支持包庇走私販私,騙税逃税和販黃、販毒吸毒等活動。不涉足色情場所,不參與賭博活動,不準用公款旅遊。

第二十一條辦事要襟懷坦蕩。不準造假,隱瞞真相,歪曲事實,推卸和逃避責任;不準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不準背後搞小動作影響團結;不準對發表批評意見者、檢舉揭發者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十二條移風易俗,樹立文明新風。不準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員婚喪嫁娶以及生日、喬遷等機會大操大辦,揮霍浪費。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上述制度的,要批評教育;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條村委會要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本村貫徹執行,完成鎮委、鎮政府佈置的各項任務。村委會、分社有重大事務要及時研究討論,並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日常村務管理要讓村民參與,向村民公開,並接受羣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村黨工委,村民委員會嚴格執行《常平鎮農村集體經濟重大事項審查制度》、《常平鎮關於農村集體印章的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村黨工委和村民委員會要教育村委會工作人員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勤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七條村兩委成員實行五天全日上班制。

第二十八條村委會對應上級部門設立新莞人服務站、計生辦等部門,由村兩委幹部分工主管。

第二十九條村務工作者由村委會統一聘用。工資待遇按《xxx村委會人事管理制度》執行,人數的配置由村黨工委和村委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各部門分別制定本部門的工作細則和管理制度,人人按制度辦事。部門負責人要向主管幹部負責,主管幹部要向村書記、主任負責。

第三十一條村黨工委書記、村委會主任、會計、出納離任時,必須由上級審計部門進行審計,並把審計結果張貼公告欄向村民公開。

第三十二條村級各種組織召開會議討論決定問題,應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並做好會議記錄,建立村務檔案,保存期與村財務帳簿相同。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分社經濟實行獨立核算,理事會和財務人員要嚴格按照《東莞市常平鎮農村股份經濟聯合社和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細則》、股份制的《章程》、《常平鎮農村經濟合同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加強常平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款項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村委會財務設會計一人,出納一人。會計、出納由鎮會計中心委派,負責村委會的會計工作和統計工作。村幹部不能兼任出納,村幹部親屬不能任財務人員。

第三十五條村委會和分社經常性開支,必須有經手人、證明人簽名,理事長審批簽名。

第三十六條分社財務設聯隊會計、出納,其工資待遇由各分社按原比例負擔。

第三十七條財務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嚴格遵守財務管理制度,會計員要將單據、憑證、帳冊、報表、合同、協議存入檔案室妥善保管。及時將村財務公開。

第三十八條財務人員要及時、準確地核算現金收入、支出和結存。加強現金、有價證券、收入發票管理。集體的現金、有價證券只能由出納專管,會計員與出納要定期核對現金及存款,不得以私人名義開户存款,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不得出租、出借銀行帳户。

第三十九條村委會幹部(分社幹部)不得參與投標,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經營權或承包權,不得利用職權指定承包單位或個人。

(本章如與股份章程有牴觸,以股份制章程為準,其它未明確的事項按股份制《章程》和《東莞市常平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五章村務管理

第一節土地、房屋管理

第四十條本村的集體土地分為集體土地和分社集體土地。村及各分社之間的土地界定以原耕地的權屬為邊界。村及分社之間互相尊重原土地的權屬,互不侵佔。

第四十一條本村所有的集體土地的最終審批權是村委會,未經村委會批准,嚴禁轉讓。集體需要開發土地,必須依法完善合理手續,才能開發使用。

第四十二條現有耕種地上的果樹屬村或分社集體所有,承包者只能承包管理,任何人不能私自砍伐,如有違反按時價雙倍賠償,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責任追究。承包耕地者只能用於耕種,未經村委會批准,不能改變土地用途,更不能在耕地上搭建,改為其它用途,如有違反,必須自行拆除,恢復耕種,否則,村委會可依照土地管理的規定採取強行拆除,其費用由承包者負擔。

第四十三條xxx村現有的土地資源(是指村、分社兩級),實行由村級統籌安排,統一規劃統一實施(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村民新建樓房,必須到常平鎮住房規劃建設局辦理有關建設手續,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後才能施工,違者作違法建築處理。

第四十五條村委會、分社在防止和制止違法建築中應履行的職責:應遵守履行鎮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的規定實施。各分社自覺做好轄區內的日常巡查工作,巡查中發現未經批准的違章建築和亂佔集體土地的行為,統一以書面形式上報到村委會,再由村委會上報鎮執法局,由鎮執法局組織處理。

第四十六條村委會、分社在防止和制止違法建築中應履行的責任追究:應遵守履行鎮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的規定實施。

第四十七條凡是舊村範圍內,舊房子拆建的,必須先通知分社理事,並報村委會城管辦登記,由村委會城管辦人員和分社理事實地核準,審批後才能施工拆建,並且只能在原基礎上建一層樓房。危舊房屋管理由屋主自行承擔,因房屋倒塌等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追究屋主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未經常平鎮住房規劃建設局報建或村委會城管辦、分社登記核准,私自新建、拆建視為違建,違建者必須無條件拆除,情節惡劣者,村委會作出通報。

第四十九條對非法霸佔集體土地的村民,村委會要求退還,若如期未執行,村委會聯合鎮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非本村村民或本村村民贈與和轉讓的土地,經村委會、分社審核界定,屬霸佔集體土地的,則按拆除標準報鎮政府及相關執法部門進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分社村民的土地青苗和墳墓搬遷補嘗標準按當時鎮政府最新的徵地拆遷補嘗標準和xxx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徵地拆遷補償標準執行,如因村民拒徵拒遷延長土地使用清理支付時間而使集體發展蒙受損失,從村委會發出清理和搬遷通知書3個月內未清理和搬遷,報鎮政府及相關部門直至全部清理及搬遷為止。

第二節集體資源、資產和工程項目管理

第五十二條常平鎮國土資源分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事業的組成部門和主管單位,村內一切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的開發利用,都必須向國土資源分局進行申請登記並確權完善手續方屬合法利用。

否則,一切違規行為則屬非法,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加強經濟項目基建工程管理。屬股份經濟聯合社的,由村黨工委和村委會研究立項,提交村民代表、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三節城市綜合管理

第五十四條村委會成立城管辦,負責民房建設、市政公共設施、環境衞生、園林綠化、廣告招牌、供水、供電、管網管線管理等。

第五十五條道路、街道是村、分社的公共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佔用和佔道,如需要臨時佔道堆放,需要到村城管辦申請。道路、街道的建設誰受益誰負責,誰損壞誰賠償,嚴重的追究責任。

第五十六條渠道是公共設施,任何單位、個人都不能佔用,垃圾、餘泥不能倒入渠道,阻塞渠道,如有違反者,責令自行清理,並追究相關責任。生活污水、廢水、樓房樓頂和陽台等污水要用管道落地排入污水渠道。

第五十七條路燈、街燈、消防栓是村的公共設施,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如有損壞,按價賠償。

第五十八條門前實行“三包”制度(包衞生、包綠化、包秩序)。

第五十九條嚴禁亂掛廣告招牌及燈箱,如要安裝要先到村城管辦登記、核准、審批。

第六十條嚴禁在屋前屋後(包括陽台下)及集體公共空地上長期堆放雜物,亂搭雨篷。

第六十一條在建工地的建築材料(包括居民區建設項目),不能堆放在交通要道上,如需堆放必須到村城管辦申報核准審批,文明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必須自行圍擋,工程施工所產生的建築廢料、餘泥自行清走,日產日清,不能堆放在路邊或垃圾池內。

第六十二條在民居區內儘量不要將房屋租給燒焊、機械、噪音大、化工、廢品回收、污染大的經營者經營。

第六十三條在民居區內,居民可根據相應法律法規圈養家禽,不得散養各種家禽。家禽養殖户要做到人畜分居,定期定時進行消毒、污染物處理及糞便處理,保持好良好的環境衞生,不影響附近村民正常生活。村民飼養的動物,家畜造成其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負經濟責任,沒有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負經濟責任。

第六十四條生活垃圾必須自行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等候環衞工人收集或自行放到垃圾桶、垃圾收集點內,不準隨地亂掉,不準從高空擲物、潑水。

第六十五條村、分社定期疏通渠道,排除積水,對轄區內的道路及住宅區內死角或閒置點做到見逢插綠。

第六十六條家家勤打掃衞生,清理衞生死角保持室內通風透氣,注意個人衞生,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多鍛鍊,保持身心健康。

第六章社會秩序

第六十七條為了維護本村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壞境,村委會成立綜治信訪維穩工作站、人民調解、警務區、出租屋服務站,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六十八條每個村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懂法,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增強防範意識,提高自防能力,加強個人和家庭財物保管,發現有身份不明和形跡可疑人員應當及時報警,積極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第六十九條村民之間應團結友愛,互相禮讓,和睦相處,不打架毆鬥,不酗酒滋事,嚴禁侮辱和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眾撥弄是非。

第七十條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如需向上級反映意見,必須按“信訪條例”進行上訪,不擾亂公共秩序,不阻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

第七十一條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利、交通、電力、供水、消防等公共設施。

第七十二條遵守消防管理條例,每個公民都需要認識消防管理條例,做到人人有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遵守《出租屋及租住人員管理條例》,執行相關《細則》,配合出租屋服務站管理好各自出租屋和租住人員,按相關規定辦理出租屋租賃證,及時更換租賃證,並且做好租住人員的信息登記。提高自防意識。如發生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勞資糾紛等情況,屋主應承擔相關責任。

第七十四條對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者,情節較輕的,由人民調解、警務區給予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七章精神文明建設

第一節村風民俗

第七十五條倡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做一個愛國、守法、誠信、知禮的好市民。

第七十六條積極參與文化學習、技能培訓和各種有益身心的社會活動,提升自我價值,年青人要積極參加勞動就業,不要遊手好閒,不沉迷賭博。

第七十七條村民之間和睦相處、互相尊重、互相諒解、互相幫助。有糾紛要互相忍讓,相互間不能解決的,要找村幹部幫助調解,不能倚勢凌人,對不聽勸阻、製造糾紛的當事人,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必須承擔醫療費用和賠償損失,觸犯刑事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擔家庭責任,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承擔未成年或無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撫養教育,不能虐待病殘兒。對父母的遺產,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第七十九條對喪失勞動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須履行贍養義務,保證老人晚年生活安定。

第八十條每年農曆正月為“敬老月”,提倡尊老敬幼、孝順父母。

第八十一條全面實行火葬,消除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喪葬風俗,實行文明節險辦喪事,不實行火葬的按政府規定處罰。

第八十二條凡是本村户籍村民死亡的,需先到村委會申請註銷户口證明,再到公安局辦理註銷户口手續,然後帶齊死亡證明、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户口簿(未在同一户口簿上的親屬須開具關係證明)等證件到殯儀館火化,火化後提供死者身份證複印件、户口簿、火化單、銀行存摺到村委會民政辦公室辦理有關社保手續。

第二節文化教育

第八十三條為促進本村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合格人才,結合我村實際情況,特制定xxx村獎勵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條本管理制度所述本村學生是指具有本村户籍(股東資格)的全日制國小生、中學生和普通本、專科生及成人大專生等。

第八十五條我村對學生的獎勵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八十六條凡本村學生在學校學習(競賽)成績、文體活動、科技創新以及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者,依據本管理制度給予獎勵。

第八十七條我村設置學生獎勵是指:

1、對應屆畢業生考取院校的獎勵;

2、在學校學習期獲得獎項的獎勵;

3、由學校組織推薦到國家、省、市參加的各類比賽、競賽活動獲得獎項的獎勵;

4、經其他上級職能部門或專業評審委員會決定給予的獎勵。

第八十八條凡對國家、社會、及本村做出特殊貢獻並贏得榮譽的集體或個人,村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另行議定。

第三節計劃生育及婦幼保健

第八十九條嚴格執行《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東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規定》,在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落實本村的計劃生育和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九十條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子女的,依法由鎮人民政府徵收撫養費。徵收社會撫養費由鎮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村委會協助執行。

第九十一條已婚育齡婦女(包括未婚生育者)應自覺參加季度環情孕情檢查和生殖康健檢查服務。

第九十二條不符合規定懷孕的,應及時終止妊娠。否則,從懷孕之日起,停發夫妻雙方的農村集體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紅,待終止妊娠後方可恢復。

第九十三條雙方户口或其中一方户口在本村另一方户口在國內的夫妻到港、澳、台或國外生育的,不論子女是否回本村入户,不符合生育規定到港、澳、台或國外生育的,按違法生育處理,夫妻雙方不得享受村集體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紅。

第九十四條違法生育或違法收養的夫妻,除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屬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從作出處理決定,繳清社會撫養費處理完畢之日起5週年內不得享受農村集體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紅。屬超生、姘居、重婚生育及違法收養子女的,從作出處理決定,繳清社會撫養費處理完畢之日起10週年內,夫妻雙方(或重婚、姘居生育)及其超生、姘居、重婚生育、違法收養的子女不得享受農村集體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紅。凡違反計劃生育,從處理完結之日起5年內户口不準遷入本村。

第九十五條49週歲以下已婚育齡婦女要同村委會簽定《避孕節育知情選擇協議書》。

第九十六條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制定了《xxx村人口與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全體村民要共同執行。

第四節户口管理及村民權益

第九十七條男村民新婚配偶户口遷入本村的,不論是農業户口還是非農業户口,經公安局户政部門同意都可以遷入,遷户口時必須向村委會寫申請書,經兩委幹部討論同意,才可以辦理新婚配偶户口遷入手續。

第九十八條男村民是本村户口,其妻是外地(非市內)農業户口,其妻及其子女可隨夫(父)入户本村,並從入户日起享受村民權益,但沒有股份的村民不能享受股民權益。

第九十九條新生嬰兒入户本村直接到常平鎮公安局辦理入户手續。

第一百條純女户需要招郎入舍的,每户純女户家庭只可以辦理一名符合條件的配偶,將其户口遷到女方家,並且在登記結婚時向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兩委幹部討論同意,(簽定男到女家入户協議書)才可辦理入户手續。户口遷入時間要在第一個小孩出生前遷入,第一個小孩出生後不接受户口遷入。其户口遷入後,必須履行村民各項權利和義務,享受村集體應有的權益,但沒有股份的村民不能享受股民權益。

第一百零一條有男到女家入户的村民只可以辦理一次户口遷入,如果有再婚或離婚,其再婚配偶及其子女一概不予辦理户口遷入手續。其户口遷入後,必須履行村民各項權利和義務。

第一百零二條出嫁女子女違反計劃生育的,出嫁女子女的配偶及其子女不準入户我村。

第一百零三條祖籍原籍是本村户籍,現户口不在本村屬非農業户口(包括其家屬)户口不能遷入本村。如有親屬在本村併為農業户口的,在經過公安局户政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投靠遷入。

第一百零四條在讀中專、大專、本科的學生以及現役軍人,因求學或服役原因而遷出户口的,在求學或服役期間仍可享受村民權益,但畢業或退伍後分配工作,且户口不在本村的不能享受村民權益(是股民的仍可享受股民權益),畢業自動放棄接受分配,户口可遷入,遷入後可享受村民權益(是股民同時可享受股民權益)。

第一百零五條實行全民參加社保,按照市政府市社保局關於規範村社區居民社保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工作的要求,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份必須由個人承擔,各參保人員如在規定期限內未繳納個人部分費用的,按人社局要求將對個人作出停保處理。

第八章執行與監督

第一百零六條凡違反本章程的,除觸犯法律由相關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外,應根據實際情況承擔下列責任:

(一)批評教育;

(二)賠禮道歉;

(三)書面檢討;

(四)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第一百零七條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執行。村委會應根據客觀事實,按照章程有關規定酌情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人作出相應處理。處理時必須調查核實,經村委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不得擅自處理。處理應公平公正、合乎情理。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作出並通知村民,處理解決、依據等有關資料存檔三年。

第九章附則

第一百零八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執行,與鎮有關意見、政策不一致的,按鎮意見、政策執行。

第一百零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村民代表會議、村委會制定具體工作制度或實施辦法,作為本村自治制度的組成部分。

第一百一十條本章程由xxx村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一條本章程自xxx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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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的含義

村民自治制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制度,即農村村民依照《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由村民直接選舉村民委員會,設立村民自治組織,行使自治權,實現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制度。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建立健全村民監督機制,促進羣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村民自治制度的特點

村民自治制度充分體現了人民當家做主的理念,是我國農民實現憲法賦予的民主權利的重要途徑,其特點包括:

1.自治的主體是農村的村民,村民自治是以農民為主的自治;

2.自治的區域範圍是村,即與村民工作生活聯繫最密切的社區;

3.自治的內容主要是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4.自治組織即村委會是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

5.自治組織的組成人員不屬於國家公職人員,從本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中直接選舉產生即可,無須經政府機關的任命程序。村民自治制度的特點

村民自治的基本途徑

實現村民自治的基本途徑,是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1.民主選舉

民主選舉是實現村民自治的前提。民主選舉,是指村委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委會成員。村委會選舉實行公開、公正和公平原則,凡年滿十八週歲並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村村民,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候選人由本村村民直接提名實行差額選舉,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和當場公佈結果的方法。

2.民主決策

民主決策是實現村民自治的關鍵。民主決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項,必須有村民民主討論,按照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村民議事的基本形式是由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組成的村民會議。

3.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實現村民自治的基礎。民主管理,是指對村內事務的管理過程中,應當吸收村民參加,遵循村民的意見。村民會議根據國家憲法、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結合本村的實際情況,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規定村民的權利和義務、村內組織工作程序等,據此進行管理。

4.民主監督

民主監督是實現村民自治的保障。民主監督,就是按照《村委會組織法》的規定,通過村務公開、民主評議村幹部和村委會定期報告工作等形式,由村民監督村中重大事務,監督村委會工作和村幹部的行為。民主監督的重點是村務公開,凡是村裏的重大事項和村民普遍關心的問題,都應當向村民公開。監督的形式主要有五種:

(1)村委會成員接受村民監督;

(2)村委會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3)村設立村務監督機構,負責審核村裏財務,查清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4)村委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設立村務公開欄,將村民最關心的計劃生育指標、財務收支、農民負擔、宅基地劃分等情況,在村務公開欄內及時公佈;

(5)對不稱職的村委會幹部由村民予以罷免。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 篇三

乙:學習法律政策搞培訓,

丙:提高認識換角色,

丁:當主人。

合:對!村民自治當主人。

(三)

甲:村民自治創新招,

乙:整建網絡選代表,

丙:制定《章程》和《公約》,

丁:民主管。

合:對!民主決策民主管。

(四)

甲:村組立下“軍令狀”,

乙:户户簽訂“全同書”,

丙:幹羣權力義務都平等,

丁:負責任。

合:結!監督管理負責任。

(五)

甲:執行合同與《公約》,

乙:持證懷孕和生育,

丙:按時節育搞“三查”,

丁:要自覺。

合:對!不能違約要自覺。

(六)

甲:外出辦理《婚育證》,

乙:簽訂《合同》打保人,

丙:按季郵回“三查”單,

丁:要違約。

合:對!流動人口莫違約。

(七)

甲:村組幹部常到户,

乙:協會活動把心聚,

丙:“三生”服務當橋樑,

丁:好現象。

合:對!村民自治好現象。

(八)

甲:享福不在子女多,

乙:培養成材個頂個,

丙:致富路上顯身手,

丁:奔小康。

合:對!發展經濟奔小康!

村民自治章程 篇四

20_年是我村機遇與挑戰並存的一年,是推動我村加快發展完善農村基礎設施的重要一年。一年來,我村委工作人員全力以赴,積極完成上級佈置的各項工作。

一、努力完成鎮下達的各項任務

1、圓滿完成鎮下達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及考核任務;

2、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社會維穩信訪工作良好;

3、大力促進羣眾創業、就業工作,推進民生保障工作,協助羣眾申請醫療救助等民生工作;

4、推進村務公開,及時公開各項財務收支狀況,自主接受羣眾監督。

二、完善農村基礎設施,大力推進“三農”工作。積極配合省市區部署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抓住機遇推進我村灌溉工程建設,推進水稻種植陽光保險投保工作,解決了農民種田的後顧之憂。

三、提高新農保和農村合作醫療覆蓋率,不斷拓寬農民增收渠道,帶領羣眾脱貧致富。

四、積極配合區“一事一議”工作,推進我村委各自然村道路硬底化改造,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設。

20_年,我村將搶抓機遇,真抓實幹,使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得到加強;主導產業穩步發展,經濟發展加快,集體經濟逐步好轉,農民收入不斷增加;村莊規劃紮實推進,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有序開展,村民的生產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人居環境明顯改善。

主要措施:

1、加強村“兩委”班子建設,配合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不斷增強幹部凝聚力,培養思想政治素質強和發展能力強的“雙強”村幹部,努力營造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抓好村組織活動場所建設,加強村委會基礎設施建設,樹立對外良好形象,不斷完善村圖書室、娛樂活動室、會議室等場所的功能,充分發揮其提高羣眾科學文化素質和思想道德素質的作用,大力加強基層組織建設。

2、加強制度建設,為新農村建設提供製度保障。制度建設包括:制定定期會議、學習制度;黨建工作制度;村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民議事規則;完善村規民約;設置無職黨員示範崗;黨員結對幫帶制度。

20_年,我村將在鎮委鎮政府領導的領導下,努力工作,乘勢而上,認真貫徹落實好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l四中全會的各項政策措施。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 篇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實行村民自治,推進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促進本村兩個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村委會在村黨總支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範圍內實施村務管理,並充分體現“四個民主”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條 本章程在廣泛徵集本村村~見的基礎上由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由村委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村級重大事項聽證會制度

第四條 聽證內容。主要是:①民主議事制度規定的11類重大事項;②村三委會擬定實施的重大事項;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聽證對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員、鎮聯村幹部,必要時可邀請在本村的市、鎮人大代表、黨代表以及與聽證內容有關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 聽證程序。聽證人員圍繞聽證內容充分發表意見建議或進行解釋説明,聽證會議結束後,由聽證會召集人綜合各方意見,提出建議方案。討論通過後,根據方案實施。

第七條 基本要求。①聽證會召開之前,應事先將聽證會內容、時間、地點向村民公佈,村民可以參加旁聽,並發表意見。②建議方案須經應到會村民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未獲通過的,由村民代表表決決定是否進行第二次聽證。

第三章 村民代表會議

第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員、村民小組長及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行使職權。村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第四章 幹部管理、村民小組管理

第九條 本村幹部考評管理的對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員,工、團、婦、民兵組織負責人及村其他專職幹部。

第十條 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如村幹部學習制度、幹部會議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條 本村劃分為50個村民小組,各村民小組設組長1人,組長由本組村民推薦產生(組長一般應為村民代表),具體負責本組的各項事務,聽取、反映本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教育、組織、帶領本組村民完成村委會佈置的各項工作。

第五章 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管理

第十二條 村民的水費、電費、有線電視視聽費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來水管理:新安裝户需交集資開户費400元。村民損壞自來水設施,必須承擔一切損失。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行政經濟處罰。

用電管理:任何人用電必須向村申請,並承擔規定的費用,新安裝生活用電應交納表記費,材料自理。

工業用電不能和生活用電混裝,工業用電每户必須按月交納社會公益事業基金每度0.2元,村委會委託鎮供電營業所代收。

第十三條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滿18至60歲的男性村民和年滿18至55歲的女性村民都要負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時,可以以資代勞,村委會用於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各項集資款的使用情況和收支帳目,向村民公佈。

第六章 計劃生育管理

第十四條 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村黨總支書記和村委會主任負總責,由村委會設立計劃生育工作委員會,具體組織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來暫住人口都必須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服從本村計劃生育各項管理。對違反計劃外生育條例或不服從管理的,村兩委會有權上報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按條例處罰。

第七章 社會治保調解管理

第十六條 為了維護本村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村委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衞委員會,成立治安聯防隊和外來人口管理登記站,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條 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宣傳欄、有線廣播、電視等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羣防羣治”,加強安全防範,大膽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和負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積極同一切違法行為作鬥爭。

第十八條 子女應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照顧好老人起居,關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愛幼,鄰里和睦的一種良好社會風尚。弘揚家庭美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爭做文明人,爭創文明户。

第十九條 協助政法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槍械、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對私自制造、運輸、貯藏、販賣、使用或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報司法機關處理。

嚴禁賭博,發現為賭博提供場所、條件的,應予批評教育,不聽勸阻的報司法機關處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謠撞騙者,應予教育、勸阻或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愛護公物,不準損壞水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電視、生產等公用設施,違者責令其修復或承擔費用,並視情節給予處罰或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嚴格用電用水管理,禁止偷電、偷水,不得私自鋪設用電、用水管線。村分派的水、電管理員,應按月收取用户的水、電費,並上報結帳。

村民應履行村委下達的各項收費規定。各小組長配合協調工作,如發現偷水,違者視情節給予處罰現金200―XX元;偷電由鎮供電營業所負責處理;水電費等拖欠拒交者或無理取鬧,應採取停止供電、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會團體等各種幫會組織,如有發現,責令立即解散,並對為首者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加強對~~釋放人員、監外執行人員、劣跡人員的管理和幫教工作,村委會指定專人對他們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 外來人員在本村居留的,應向村外來人口管理登記站登記。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為外來人員提供違法犯罪條件或庇護場所的,視情節按本章程由村委會給予酌情處理或報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村區域內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屬集體所有,由村委會統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二十六條 企業單位及個人建房用地都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1、必須按照村鎮規劃許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為一户一宅。

2、必須符合村鎮建設規劃及審批用地所具備條件,由本人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經村委會同意後到鎮政府土

地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向村委會交納公益事業費每層每間50元。

3、建房户辦齊一切用地手續後,在開建前3天向村委會上報放樣,由村委領導同鎮土管員到現場按審批位置、面積放線打樁後方可開建。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規定進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佔的一經發現,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莊集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嚴肅處置。

附:個人住宅基建面積:(本村在冊常住人口)

1―3人 耕地面積75平方

4―5人 耕地面積110平方

6人以上 耕地面積125平方

獨生子女可增註冊人口1個。

第二十七條 (1)凡企業建設徵用土地,各企業單位憑行業主管部門的項目文件,必須提出申請報告和立項報告,同時村委會按照建設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規劃許可,申報上級有關部門批覆,經城建規劃部門批准後,辦理好《建設用地許可證》,辦妥一切有關審批手續後,由村委會按照村規劃統一安排用地。

(2)處理好與承包户的關係、企業徵地補償費及其它一切規費等,然後方可按圖施工,嚴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條 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由村經濟合作社發包給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負責監督。

第二十九條 承包者自覺交納國家農業税,履行合同的規定交納土地承包費,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預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則終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 行政事務管理

第三十條 村委會在辦理好本村自治事務的同時,應當積極協助鎮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徵兵和上級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三十一條 村委會要將各項村務定期公開,每年不少於四次,接受羣眾的監督。

第十章 公共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為保護環境衞生、公共設施的管理,自覺遵守和愛護本村的形象工程設施(路燈、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設施的良好風氣,村道上不允許堆放雜物、建築物。凡村道兩側屬村公共設施規劃區範圍內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佔用。

第三十三條 全村村民自覺遵守環境衞生人人有責的良好風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須倒入分佈在全村的垃圾箱內或放到指定位置,不準向溝渠、河塘亂倒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凡損壞公共設施的行為,一經發現,除按價賠償外,行為人必須作書面檢討和交納保證金。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村財務工作由經濟合作社統一管理。

第三十五條 村財務工作接受市、鎮農村合作經濟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村向農户、企事業單位(包括外來務工、居住人員)收取款項做到手續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

第三十七條 建立和健全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村財務支出必須由經手人簽字並註明事由,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並由經濟合作社社長一支筆審批,再經村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成員審核蓋章方可報銷。對大額支出須經“兩委會”成員集體討論決定,對不符合上述規定開支的,出納有權拒絕支付,並向主管領導和上級反映,村經濟合作社社長應及時糾正,接受羣眾監督。

第三十八條 加強集體資產管理,所有資產都應登記入冊。

第三十九條 實行民主理財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會議推薦產生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社員代表會議產生的社務監督小組,對本村財務管理情況實行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條 建立村財務審計制度,年度審計、專項審計由鎮經管站負責,村民主理財小組協助,並定期向村民代表會議和社員代表會議報告。

第四十一條 集體出借給企業和個人的資產和現金等,雙方簽訂好合同,同時辦好資產抵押手續。

第四十二條 村級財務管理實行鎮會計代理制,村級財務要接受鎮會計代理站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為了加強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聽取村~見和建議,建立村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的內容包括本章程貫徹執行中有關的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民主理財小組發佈的財務清查、審計結果以及村民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 村“三委會”可以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製度單項的工作細則,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XX年 月 日通過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需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街道村民自治實施方案 篇六

(一)

甲:家事國事天下事,

乙:計劃生育是自己的事, 丙:羣策羣力羣管理,

丁:要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