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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館治安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44W

賓館治安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賓館治安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強化“實名、實情、實數、實時”登記上傳,有效服務公安實戰,全面構建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衞條例》、《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鄭州市公安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當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旅館業,是指按日或者小時計價收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公寓式酒店、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經營場所,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會所、洗浴、足療、按摩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 旅館業治安管理,應當明確職責分工,落實責任主體。

(一)旅館業經營單位、經營者、工作人員和入住旅客是法律責任主體,承擔法律責任,違法應當接受處罰並整改到位。

(二)屬地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是管理責任主體,應當依法開展治安管理,確保旅館業治安狀況良好,嚴格落實“四實”登記制度。社區民警、網格民警和流動人口協管員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負直接責任,治安或社區中隊(派出所)、治安大隊負管理責任,分、縣(市)局治安副局長負領導責任。

(三)市局治安支隊是監督責任主體,負責督導檢查屬地公安機關的職責履行情況,督導跟蹤問題旅館的查處整改情況,督導跟蹤屬地公安機關對責任人的責任倒查和處理情況。

第四條 旅館業應加強內部管理,嚴格落實“實名、實情、實數、實時”登記上傳規定。

(一)旅館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實名、實情、實數、實時”的要求,全面、準確、及時查驗並登記上傳住宿人員信息。嚴禁“不登記住宿”,“一人登記多人住宿”,“使用他人身份證件登記住宿”等違法行為的存在。

(二)住宿人員身份信息應當在入住後十分鐘內登記上傳至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嚴禁不傳、漏傳、遲傳、錯傳。退宿時應當按照住宿登記要求逐人及時進行身份信息退宿登記,嚴禁不退、漏退、遲退。

(三)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旅館業前台從業人員,必須經過法律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後辦理《旅館業前台從業人員上崗證》,取得上崗證後方可從事前台接待登記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加強對旅館業日常監管,治安或社區中隊(派出所),含社區民警對轄區內旅館業每半月檢查不少於一次,治安大隊對轄區旅館業每季度檢查不少於一次。實地檢查過程中要有登記有記錄以備查驗,對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法處罰,督促整改到位。

第六條 各單位對轄區內未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或未安裝上傳電話端的旅館,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並予以取締。

第七條 對違反“四實”規定的旅館業依法從嚴查處:

(一)第一次違反的,對旅館的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進行處罰,同時依據《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衞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責令旅館限期整改,並對旅館處警告的'行政處罰。

(二)第二次違反的,對旅館的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旅館,依據《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衞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嚴重威脅公共安全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吊銷旅館《特種行業許可證》。

(三)已被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旅館,再次在原址繼續營業的,或者改變名稱、形式而變相繼續營業的,予以取締。

第八條 對於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入住旅館的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入住旅館的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條 強化對租賃房屋的管理。辦案單位在取締無證經營旅館業時,應當告知該旅館的房屋出租人,對房屋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一)無許可證旅館內發生重大以上刑事案件、“黃賭毒”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

(二)旅館被取締後,經營者仍在原址繼續或變相繼續經營無證旅館的;

(三)旅館被取締後,後續房屋承租人利用所租賃房屋經營無許可證旅館且被公安機關取締的。

第十條 強化責任追究和責任倒查。轄區旅館業因違反規定被上級公安機關查處通報或因重大案事件以及重點管控人員失控漏管的進行責任倒查。

(一)年度內第一次出現上述情形的,屬地分局對負直接責任的社區民警通報批評。

(二)年度內第二次出現上述情形的,市局對負直接責任的社區民警進行全局通報批評。治安支隊對分、縣(市)局治安大隊主管副大隊長(中隊長、派出所長)進行約談,如屬同一轄區的,同時對轄區中隊長(派出所長)進行約談。

(三)年度內三次以上(含三次)出現上述情形的,對主管副大隊長(中隊長、派出所所長)停止執行職務。治安支隊對負監管責任的治安大隊長進行約談,同時市局對負領導責任的治安副局長進行約談。

賓館治安管理制度 篇二

(一)驗證登記制度

對入住旅客,要嚴格檢驗其有效證件真偽,憑證登記,做到人證相符。證件查驗核對無誤後,應將旅客姓名、證件號碼、户籍住址、入住時間以及房間號碼等信息錄入酒店客房管理系統,同時將旅客信息錄入蘇州市公安局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登記內容應齊全、準確,不漏登、錯登,確保旅客入住、退宿登記率達到100%。

(二)訪客登記制度

對前來訪客的非住宿人員,前台服務人員應審查登記其身份證項目、記錄會客來去時間。

(三)值班巡查制度。

1、酒店應設立專兼職安保人員,負責門衞、內部安全保衞和停車場所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

2、酒店安保人員要加強對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檢查,建立安全檢查登記簿。

3、酒店監控室,要明確專人值班,並建立監控室值班記錄簿。工作中不擅離職守,巡邏檢查時應精神飽滿,攜帶對講機,保持信息暢通,按規定路線和間隔時間執行巡邏任務。嚴格執行預防為主的工作原則,發現可疑的人和事要妥善處置並及時報告。巡邏中一旦接到案情指令應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擴大,不得無故拖延時間,處理情況應及時報告值班領導。

4、保安人員必須全面瞭解和掌握酒店內各類應急預案,熟悉案情疏散通道,消防設備和各類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5、巡查中應及時關閉應該關閉的`門窗。日常巡檢中注意觀察安全設施的運轉情況,發現故障及時報修。做好交接班工作記錄。

(四)貴重物品寄存制度

酒店應專門設置免費的旅客財物保管室,並專人負責對寄存物品檢查、登記,領取登記物品時要簽字確認,寄存物品管理人員要做好交接班登記。旅客領取被保管物品時必須驗證,親自領取。

(五)旅客遺留物品、攜帶違禁品處理制度

1、對可疑物品、危險物品和其他違禁物品,應及時送交公安機關或報請公安人員處理。

2、旅客遺留的其他物品,應詳細登記後,想辦法歸還旅客,較長時間無法歸還的,應按撿拾物品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3、嚴禁侵佔挪用旅客遺留物品,嚴禁擅自處理違禁品。

(六)可疑情況報告和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酒店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本酒店的可疑人員、可疑情況和違法犯罪情況,並注意公安機關的通緝、通報,及時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協查工作。前台服務員在實施住宿登記時,應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切實做好有關通緝、協查核對工作,發現可疑人員採取內緊外鬆,先安排入住,後設法報警,避免打草驚蛇。

(七)安全防範宣傳制度

酒店從業人員應當主動向旅客宣傳住宿酒店遵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醒旅客加強自身安全防範,如應當提醒旅客將貴重物品交酒店報告;旅客或訪客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酒店;旅客嚴禁在酒店內尋釁滋事、鬥毆、酗酒、吸食毒品、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賓館治安管理制度 篇三

1、旅客驗證登記制度。在旅館、留宿的洗浴業前台設立“警方提示”牌,警示旅館對入住旅客逐一驗證、登記提醒旅客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旅客住宿登記必須實行電腦微機管理,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按實名、實情、實數、實時的要求進行登記錄入;嚴格執行一人一證,嚴禁借用或冒用他人證件的登記制度;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台胞,應當查驗護照或有關證件,如實登記錄入系統,沒有有效證件或簽證的,必須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

入住旅客的信息應按公安機關規定的項目和內容錄入,應仔細檢查錄入信息的正確性、完整性,應當在最遲不超過20分鐘,將住宿旅客信息保存並及時傳送至公安機關,旅客入住信息每日上傳率必須達到100%,不得延時上傳旅客信息,當日無旅客入住必須將無客信息上傳至公安機關,旅館業內部應建立相應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措施,旅客退房後,應及時錄入退房信息。

2、門衞、會客登記制度。門衞值班人員、前台登記人員、樓層服務人員要掌握進出人員情況,查驗住宿或會客憑證。對進入客房會客的,應説明情況填寫會客登記單,做好會客登記。

3、值班巡視制度。服務枱晝夜有人值班,客房區不設服務枱的樓層,晝夜有人值班巡查;監控設施24小時設專人職守。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治安秩序。

4、財物管理制度。旅館應當設立行李物品保管室、貴重物品保險櫃,指定專人保管,當面查驗,並建立驗證、登記、領取和交換班制度,嚴防錯發、冒領、丟失、被盜。因旅館的責任,致使旅客財物丟失、被盜的,由旅館負責賠償。

妥善 保管旅客遺留的財物,並設法歸還原主或揭示招領;經招領3個月後無人認領的,應登記造冊,送交公安機關。對旅客遺棄的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旅館保衞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5、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形跡可疑的人、攜帶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