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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查閲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5.39K

檔案查閲制度(精品多篇)

檔案查閲制度 篇一

一、本局檔案原則上僅供本單位各部門查問利用,不得外借。

二、查閲文件檔案,需首先填寫借閲登記表,履行批准手續,方能借閲。

三、查閲時需由檔案員按指定內容查出,借閲人不準隨意翻閲案卷。借閲人不準將檔案帶出檔案室,複印檔案資料,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摘抄、複印檔案資料不準外傳和翻印,違者按《檔案法》追究責任。

四、借閲檔案時,不得刪改、塗寫、拆損案卷,閲後要及時歸還。

檔案查閲制度 篇二

幹部檔案工作是黨和國家幹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又是考察瞭解幹部的重要依據。因此,查閲和借用幹部檔案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閲單位

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向我檔案室查閲幹部檔案的單位市直各部門、委、辦、局及有關單位黨組(黨委)及人事(幹部)科。

二、利有範圍

1、凡涉及幹部考察、任免、調動、政審、組織處理、入黨、入團、出國、福

利待遇、治喪的需要查閲本人檔案的。

2、與他人案件有密切關係,無法直接提供情況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須查閲其檔案取得證明材料的。

3、編寫黨史、軍史、革命鬥爭史、地方法、撰寫任務傳記,一般不得查閲幹部檔案,如該幹部已經死亡或有病不能口述、書寫的,可提供檔案材料的有關部門。

4、幹部親屬入黨、入團、升學、參加工作等政審,可由幹部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提供有關情況,不得查閲檔案。

5、幹部檔案一般不外借,但有下列情況的可酌情借閲:

①幹部審查部門對幹部本人及社會關係和家庭歷史問題進行復查,靠查閲一時解決不了的。

②本單位和上級幹部部門進行任免、調動、考察等工作需要審查檔案的。

③其他特殊情況的。

三、查、借閲手續

凡查閲檔案,必須持《查閲幹部檔案介紹信》,並按照查閲幹部檔案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不得憑藉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查閲幹部檔案。

1、幹部檔案《介紹信》由查閲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經幹部檔案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並填寫查閲幹部檔案登記表方可查閲。查閲領導幹部檔案需經主管幹部檔案工作的領導審批後查閲。

2、各單位不準跨系統查閲幹部檔案,因特殊需要必須查閲的,需徵得幹部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並在《查閲幹部檔案登記表》備註欄內簽署意見後方可查閲。

四、注意事項

1、查閲幹部檔案,利用單位原則上應派中共黨員幹部,並持有專用的《查閲幹部檔案介紹信》到檔案室查閲檔案;

2、任何個人不得查閲或借用本人機器直系親屬的檔案;

3、查閲幹部檔案時,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閲檔規定,嚴禁塗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材料污損,不得吸煙 本站…。

4、查、借閲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佈檔案內容,不得擅自拍攝複製檔案內容。因工作需要從檔案中取證的必須請示幹部檔案室負責人審批後才能複製。

5、借用出去的幹部檔案,必須安全嚴格保密,不準轉借,不準交給無關人員和幹部本人翻閲用畢及時歸還。

檔案查閲制度 篇三

一、凡借、查閲檔案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檔案法》和《保密法》的規定,保證檔案的安全與完整。

二、外單位借閲檔案的人員必須持單位介紹信(行政或組織介紹信),經單位領導批准後,方可查閲,嚴禁私人查閲檔案。

三、借、查閲檔案者,事先須提供查閲綱要,説明目的與要求,辦理登記手續,方可查閲,但檔案資料不準個人借閲或帶出室外。

四、借、查閲檔案者,查閲時要切實保證檔案的完整與完全,不準吸煙、飲水,不準在檔案上畫圈、劃線,不準撕毀和塗改,不準摺疊、折卷。經單位領導批准後,方可複製和公佈檔案資料及其內容。

五、查閲利用檔案人員,不準隨意翻閲與自己有關的檔案內容。

六、凡屬查閲、摘抄、複印的檔案資料須經領導批准、核對、簽署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後方可生效。

檔案查閲制度 篇四

1、借閲檔案必須嚴格履行檔案借閲查登記手續,檔案利用制度。

2、檔案借閲期限:文書檔案不超過5天; 徵管檔案不超過2天; 會計檔案和密級資料原則上不予借出,如需借出須經領導批准,並在1日內歸還。

3、本檔案限於內部工作人員查閲使用,如外單位人員借閲檔案,必須持有單位介紹信,經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查閲,管理制度《檔案利用制度》。

4、檔案查閲者必須登記查閲檔案利用效果記錄,需索取檔案證明或複印件者,經領導批准後,註明複印人、時間、份數等有關內容方可索取。

5、查閲檔案應愛惜檔案資料,嚴禁在檔案上批註、塗改、圈點、摺疊、污損。如有損壞、丟失,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6、所借檔案必須妥善保存,按期歸還,不得轉借他人。

檔案查閲制度 篇五

一、我國公民持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學生證等有效證件可以查閲已開放檔案,查閲非開放檔案,還需持有單位介紹信,註明利用目的。港澳台同胞和僑胞及外國組織和個人持有效證件,由相關主管部門書面介紹,並經本局(館)同意可以查閲開放檔案。

二、利用者查閲檔案應認真填寫檔案文件利用登記表,查閲控制使用的。檔案,須經有關領導批准。檔案、資料和檢索工具僅供利用者本人在閲覽場所查閲,嚴禁帶出館外或轉借他人。

三、利用者摘抄、複製檔案、資料,只限批准的內容,不準隨意擴大範圍,同時要注意保密,妥善保存,不準拍照、轉借、丟失。屬於控制使用的檔案,其複製件要進行登記,用後歸還。

四、要愛護檔案、文件資料,不準污損、圈劃、塗改、折卷、折角、撕頁。閲覽過程中,嚴禁吸煙、喝水。

五、檔案、文件資料查閲後,經管理人員清點、核對、辦理退還手續,並認真填寫利用效果登記表。

六、檔案的公佈和出版權屬於本館。利用者可以在著述中節錄引用,如需全文公佈或彙編出版,須徵得本局(館)同意,並簽訂出版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