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X區人民法院績效管理考核辦法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74W

X區人民法院績效管理考核辦法

X區人民法院績效管理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樹立正確評價導向,建立良性競爭機制,激發廣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進一步推進法院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管理,根據《公務員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績效管理考核的基本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二)注重實績,綜合評價;

(三)統一組織,分類考核;

(四)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

第三條成立院績效管理考核委員會,統一領導我院的績效管理考核工作。考核委員會由院黨組成員、各部門負責人組成,院長任主任,紀檢組組長、政工辦主任任副主任,其他黨組成員、部門負責人任委員。

考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考核辦公室),設在政工辦,考核辦公室成員由紀檢監察室、政工辦、審管辦、審監庭、調研科、辦公室各抽1-2人組成,按職能組成政工辦考核小組、審管辦考核小組、審監庭考核小組、紀檢監察考核小組、調研考核小組和辦公室考核小組負責實施具體的績效考核複評工作,具體詳見各附件的備註欄。各部門提供數據必須尊重及配合我院的考核工作,數據的報送必須準確與及時,提供虛假數據的,或超期提供數據的,在該部門考核對應項目中扣分。

第四條考核實行量化打分,總分為100分,每項指標得分不得高於設定分值或低於0分。獎勵加分與各項考核指標得分相加可超過100分。

第五條考核的具體內容和評分標準由本辦法各類附件作出規定。

第六條考核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對考核的具體內容和評分標準作出修訂。

第二章部門考核

第七條部門考核分辦案部門和非辦案部門兩類進行。

辦案部門:立案庭和書記員科、刑庭、少年庭、行政庭、民一庭、民二庭、新塘法庭、石灘法庭、中新法庭、小樓法庭、執行局。

非辦案部門:紀檢監察室、政工辦、審管辦和審監庭、辦公室、調研科、法警大隊、機關服務中心。

第八條部門考核的內容包括業務項目、隊伍管理項目、調研項目、民主測評項目、組織考察項目、獎勵加分項目。

辦案部門業務項目60分,隊伍管理18分,調研項目12分,民主測評項目5分,組織考察項目5分。

非辦案部門業務項目65分,隊伍管理20分,調研項目5分,民主測評項目5分,組織考察項目5分。其中,調研科、機關服務中心的業務項目70分,隊伍管理20分,民主測評項目5分,組織考察項目5分。

辦案部門和非辦案部門考核的具體評分標準詳見附件1、2.獎勵加分項目詳見附件3。

第九條部門考核主要採取年度考核的方式進行,結合年終工作總結由考核辦公室組織實施,具體負責有關考核工作。

第十條部門年度考核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各部門根據考核的具體內容和評分標準進行自查自評,並需説明得分的理由或提供評分的依據(不説明理由或提供依據的,該項不得分)。有加分情形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該項工作要求在12月25日前完成。

(二)考核辦公室組織做好民主測評(該項工作要求在12月25日前完成)和組織考察(該項工作要求在12月30日前完成)的相關工作。

(三)考核辦公室對各部門提供的自評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對有關考核數據進行評議和審核,提出對各部門考核的複評意見提交考核委員會。該項工作要求在12月30日前完成。

(四)考核委員會對考核的複評意見進行審議,最後審定考核成績。該項工作要求在次年1月10日前完成。

第三章個人考核

第十一條部門正職考核結合部門考核進行,考核內容包括工作實績(70分)、綜合表現(20分)、考核職責(10分)三部分,具體評分標準見附件4.該項工作要求在次年1月10日前完成。

第十二條部門副職考核由主管院長、紀檢監察室、政工辦、審管辦、該部門負責人組織進行,考核內容包括思想政治(10分)、組織領導(10分)、工作作風(10分)、廉潔自律(10分)和工作實績(60分)五部分,具體評分標準見附件5.該項工作要求在次年1月10日前完成。

第十三條除部門領導外,其他工作人員分辦案人員類和審判輔助人員、非辦案人員類兩類進行考核(具體人員分類由各部門確定),考核內容包括思想紀律作風(20分)、工作實績(60分)、綜合業務能力和水平(20分)三部分。該項工作要求在次年1月10日前完成。

辦案人員類和審判輔助人員、非辦案人員類考核的具體評分標準見附件6、7,獎勵加分項目詳見附件3。

第十四條各部門成立部門考核小組,負責本部門的考核工作。

部門考核小組由部門領導和所在黨支部委員組成,沒有黨支部委員的,由部門領導組成,部門領導只有1人的,由主管院長和部門領導組成,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本部門工作人員的考核事項。

第十五條各部門在對本部門工作人員進行年度考核時,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組織個人進行書面總結並按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進行自查自評,將總結及自評材料報部門考核小組;該項工作要求在12月25日前完成。

(二)召開部門全體工作人員會議,進行個人述職;該項工作要求在12月30日前完成。

(三)部門考核小組結合個人總結,對自查自評情況進行評議,提出部門評分意見;該項工作要求在12月30日前完成。

(四)各部門將本部門工作人員的考核過程、考評表及評分意見報院考核辦公室(該項工作要求在12月31日前完成),經複核後提交院考核委員會審定(該項工作要求在次年1月10日前完成。)。

第十六條40週歲以下(含本數)的辦案人員的年度結案指標為:本部門收案數(含舊存)÷本部門法官數×94%;41-50週歲(含本數)的辦案人員的年度結案指標為:本部門收案數(含舊存)÷本部門法官數×90%;51週歲(含本數)以上的辦案人員的年度結案指標為:本部門收案數(含舊存)÷本部門法官數×84%。

第十七條各部門要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本部門個人考核工作細則,明確有關評分標準、評分方法和程序。各部門考核工作細則須報院考核辦公室審核備案。

第十八條建立個人績效考核檔案,個人考核的各類考評表、考核成績由院考核辦公室統一存入個人考核檔案。

第四章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考核的結果是年度獎懲和幹部選拔任用的主要依據。黨組將在考核成績排在辦案部門前四名和非辦案部門前二名以及排在該類別前五名的個人中推薦嘉獎、記功或先進對象。(注:此處的類別是指:中層正職、中層副職、辦案人員與非辦案人員四個類別)

第二十條辦案部門與非辦案部門的考核成績分別排名,年度獎勵原則上按排名先後順序確定。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門及部門正職不得評先和報功:

(一)幹警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評中成績為“差”的;

(三)在全院保密工作考評中成績不合格的;

(四)在目標管理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五)違反計生政策的;

(六)在公眾媒體上產生負面新聞的。

第二十二條部門考核得分低於60分的,視為考核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部門,應查找原因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院黨組。

第二十三條個人考核的成績與公務員年度考核或事業編制人員年度考核相結合。根據考核的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評定為優秀的考核成績不得低於90分,稱職的考核成績不得低於75分,基本稱職的考核成績不得低於60分,考核成績低於60分的,評定為不稱職。

第五章考核紀律與要求

第二十四條考核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考核規程,全面、準確、客觀、公正地反映考核對象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考核對象要實事求是地進行自查自評,並正確對待和積極配合考核辦公室的考察複評工作。

第二十六條有關職能部門要對全院日常工作、隊伍管理等方面的情況加強監督,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實施情況的檢查登記制度,客觀、負責地向考核組提供真實情況和數據。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領導尤其是部門正職要認真履行考核職責,按照要求健全和完善部門的有關考核制度和措施,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嚴格執行。

第二十八條加強對考核工作的監督。院黨組、紀檢監察室對考核工作實施監督,支持、鼓勵羣眾監督,認真受理幹部羣眾的檢舉、申訴,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部門和個人對考評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告知或公佈後5日內書面向院考核委員會提出,由院考核委員會負責解答;仍有異議的,由院黨組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院黨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