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對象
基礎科人員
二、考核內容
(一)職能工作
1.因工作態度不認真導致工作出現失誤的,一次扣2分;
2.對交辦工作推扯皮諉或不認真負責的,一次扣2分;
3.工作中配合支持不力,影響工作落實的,一次扣1分;
4.未完成宣傳報道任務或應報道未報道的,一次扣0.5分;
5.其他方面情況,視情扣分。
(二)中心工作
1.完成一個招商引資項目並經確認的,加3分;
2.招引高校類畢業生,每有1名加0.5分;招引高層次人才的,每有1名加2分;
3.其他方面情況,視情加分。
(三)創先爭優工作
1.個人負責的工作完成出色、受到省市縣表彰的,分別加3、2、1分,完成較好的加2分;
2.個人受到省、市、縣表彰的,分別加3、2、1分;
3.其他方面情況,視情加分。
(四)全面從嚴治黨和作風效能建設工作
1.受到紀律處分的,一次扣5分;
2.受到誡勉談話的,一次扣1分;
3.發生意識形態問題的,一次扣2分;
4.存在相關違紀違規行為被省、南通、海安市通報的,分別扣10、8、6分;
5.被羣眾舉報或媒體曝光的,一次扣2分;影響重大的按上一條規定進行扣分;
6.上班遲到一次扣0.2分,曠工半天的一次扣0.5分,不假外出的一次扣1分;
7.工作時間做與工作無關事情的,一次扣1分;
8.存在其他方面不良行為的,視情扣分。
三、考核辦法
1.實行百分制考核,年度考核得分為四個季度的加權平均分,中心工作、爭先創優工作、全面從嚴治黨和作風效能建設直接計入年度考核。
四、結果運用
1.個人目標績效考核得分作為評先評優重要參考依據。
2.個人年度考核獎與個人目標績效考核得分和職務係數(一般人員1、中層副職1.05、中層正職1.1)掛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