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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差旅費報銷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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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差旅費報銷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單位出差補助報銷規章制度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六章 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範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包括中央駐北京市以外地區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乾。

第五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司局以上領導批准方可乘坐飛機。單位級別在司局級以下的,需經本單位領導批准方可乘坐飛機。

(三)副部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第七條 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卧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卧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八條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九條 財政部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分別確定各級別人員的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

第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住宿標準:副部長級人員住套間,司局級人員住標準間,處級以下人員兩人住一個標準間。

出差人員必須到定點飯店住宿,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收費標準憑據報銷。因特殊情況未到定點飯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出差到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住宿費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定點飯店通過招標、協商方式確定,名單另行公佈。

第十一條 中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實行定點住宿,其住宿費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乾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天在50元以內憑接待單位收據據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於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每人每天30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 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小型調查研究會等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八條 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鍊、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傢俱等託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週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傢俱託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週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後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准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一條 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定,並經組織批准,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條規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二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髮給,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遊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伙食補助費包乾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補充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直屬機關,參照本辦法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由總後勤部參照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行。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通知》(財文字[1996]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公司差旅費報銷規定 篇二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司費用管理 ,在保證員工 出差 有個良好工作條件的前提下,節約開支,降低成本,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差類型分為以下四類:

(一)與公司生產經營相關的商務活動;

(二)公司批准參加的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各類會議、培訓 等;

(三)其他經過公司批准的公務活動;

(四)因公出國的費用,按照國家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員工出差前必須填寫出差報告,寫明出差事由、主要地點、路線、時間和往返的交通工具,經本部門負責人、財務部負責人、主管領導籤批後,作為借款和報銷依據。

外出參加培訓需到人力 資源部進行審核,並持經審核的外出培訓審批單方可到財務部辦理借款手續。

第四條 員工預借的差旅費,必須及時報銷,出差返回後15個工作日內報銷,不得拖欠,逾期不報的從下月工資中扣回,原借款未報銷的,不得再次借款。

第五條 員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可報銷的上限標準:

職務

乘坐交通工具

高管人員、首席研究員、總工程師、首席營銷員

飛機、火車軟卧

中層管理人員、主任工程師、副主任工程師、主任研究員、支部書記

飛機、火車硬卧

一級、二級研究員;一級、二級工程師;主管;高級操作員、操作技師;銷售分部經理

單飛、火車硬卧

其他人員(包括臨時工和靈活用工)

火車硬卧

注:(一)其他人員從昆明出發,特殊情況如攜帶貴金屬、打折機票接近當日火車票票價的,需乘坐飛機的應在出差報告中説明原因,並經主管領導籤批。從昆明出發機票一律由黨政辦統一購買,並由黨政辦經辦人簽字後方可作為報銷憑據。

(二)員工出差期間,乘坐火車硬座的,按實際乘坐火車硬座票價的30%計發補助費。

第六條 員工出差期間的住宿費按不超過標準總額據實報銷,住宿補助按出差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發,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包乾辦法,按出差的自然天數計發。

第七條 員工出差的住宿費報銷標準:

1、去往同一目的地的員工應一同住宿,人均每日住宿費按下列辦法報銷:

崗位 省外 省內 一般地區 特殊地區

2、員工出差不可一同住宿的,每日按下列標準報銷

到達目的地 住宿費報銷標準 一般地區

憑票報銷,低於120元(含120元),按票面金額據實報銷;高於120元,按120元報銷,超出部分均不予以報銷特殊地區憑票報銷,低於150元(含150元),按票面金額據實報銷;高於150元,按150元報銷,超出部分均不予以報銷

注:(一)以上住宿費報銷均以合法票據為報銷依據。

(二)特殊地區是指:深圳、珠海、上海、北京、廣州和海南省的海口市。

(三)員工出差期間的住宿費憑住宿發票天數計發,住親友家或無住宿發票的按每天40元計發。

(四)員工出差期間,夜間乘坐火車、長途汽車、輪船最低一級艙位(統艙)的,住宿費按每夜40元計發。

(五)兩個以上(含兩個)員工一同出差的,返回後必須一起報銷差旅費,不得分開報銷。

第八條 員工出差期間市內交通費,按每天20元計發(營銷人員按每天30元計發),不再憑票報銷。如特殊情況須據實報銷者,經主管領導批准後,不再實行包乾辦法;如攜帶貴金屬的員工,可按次憑票報銷交通費,並扣除當日交通補助;自帶交通工具的員工,不再報銷交通費。已享受當日交通費補助的員工,不再報銷由機場到市內的大巴票。

第九條 員工出差的伙食補助費包乾標準:

省外 省內 一般地區 特殊地區 市、縣

40.00 50.00 20.00

注:(一)員工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按每天所在地區計發伙食補助費。

(二)員工出差發生業務接待費必須經請示批准,並按實際發生金額扣除當天伙食補助費後給予報銷。

(三)員工出差發生的業務接待費必須和差旅費一起報銷,不得單獨報銷。

(四)出差雲錫及附屬廠礦,提供食宿的,不計發補助;未安排食宿的,按省內標準計發伙食補助,符合第十條規定的按規定進行報銷。

第十條 員工外出參加會議、長期培訓,期間的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實憑據報銷,不計發伙食補助費,途中按出差規定報銷。會議期間不安排伙食,按出差伙食補助包乾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員工外出參加短期學習、培訓,期限不超過30日,學習和培訓期間不計發伙食補助費,但學習、培訓地點在本市,而又未安排食宿的,需附相關證明,可按每天10元計發伙食補助費。

第十二條 因工作需要,員工短期在外地出差,時間超過30天(含30天),實行以下補助標準。

1、住宿費包乾標準:

內容 標準 可一同住宿,人均每日住宿費

為憑票報銷,低於80元(含80元),按票面金額據實報銷;高於80元,按80元報銷,超出部分均不予以報銷

不可一同住宿,人均每日住宿費

為憑票報銷,低於100元(含100元),按票面金額據實報銷;高於100元,按120元報銷,超出部分均不予以報銷

2、伙食補助標準:人均每日10元,不再憑票報銷。

3、市內交通費補助標準:人均每日10元,不再憑票報銷。

第十二條 新錄用的員工,可報銷由原單位或原學校到公司的路費、行李託運費,路費按火車硬卧憑據報銷。

第十三條 享受探親假員工在探親期間的往返路費報銷規定:

1、員工每年一次探親的可據實報銷往返路費,四年一次探親的,按本人工資(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年功工資)的30%部份自理,超出部份據實報銷。

2、員工探親路費按火車硬座車票憑據報銷,年滿50週歲的,可按火車硬卧車票憑據報銷。

3、探親期間發生的路費無法提供火車硬座或硬卧票據的,應出具相應車次票價證明作為報銷依據。

4、探親假類型由人力資源部進行審核,方可報銷。

第十四條 員工出差期間辦理私事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第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辦理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業務出差,按高管人員標準報銷。

第十六條 員工出差期間必經路線的車票遺失,必須作出情況説明並有證明人證明,經部門領導簽字,報主管副總審批後,按原車票金額的90%報銷。

第十七條 員工因公出國,按國家有關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報銷。

第十八條 公務用車差旅費管理辦法由黨政辦負責制定和審核。

第十九條 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公司財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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