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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費用報銷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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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費用報銷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差旅費用報銷管理制度1

一、目的

為加強對市場人員費用管理力度,確保市人員更好開展工作,有效節約用成本,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市場部及其它相關部門。

三、出差管理

1、員工因公出差,必須填寫《出差報告》和《員工外勤單》,經部門經理同意後,報市場總監批准(可電話確認)。

2、員工出差結束三日內必須完成《出差報告》的《出差總結》部分。

四、差旅費

差旅費是指公司員工外出公幹期間為完成預定任務所發生的必要的合理費用,具體包括:在途交通費、住宿費、市內交通費、其他公務雜費等。

1、員工出差使用交通工具為火車、汽車、輪船等普及工具。

2、特殊情況,經公司領導批准後,可選擇飛機。

3、違反公司規定使用交通工具,一律按火車票報銷(超出部分由個人支付)

4、市場交通工具應使用公交車、中巴等,如因特殊情況,可以乘出租車,但需在票據上註明起始地點和原因。

5、員工出差期間,標準內住宿費用實報實銷(但不包含酒店清單上所列私話、餐費、洗衣費等費用)。

6、員工外出期間產生的公務費,如郵電費、文件複印費、傳真費等,實報實銷。

7、辦事處主任、部門經理的手機話費在公司報銷標準內,扣除私人話費,實報實銷。

五、備用金管理

1、根據工作需要,員工出差或業務活動可預先向公司借支備用金,借支額度根據實際城要確定,由總經理籤批。

2、備用金借支後應及時沖帳,備用金佔用時間應不超過15天,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沖帳,可書面申請,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方可延期,但最長不可超一個月。

3、對於長期佔用備用金的,財務部將從員工的個人收入中扣減,直到完成沖銷,在此之前不允許再借支備用金。

六、報銷管理

1、駐外人員原則上每月報銷一次,各辦事處人員的報銷票據由各事業部總監簽字後交由出納審核。

2、費用報銷單應嚴格按公司要求妥善貼好,不符合標準,或填報單據不符、金額不符、重複報銷,一律退回業務人員。

3、單據報銷規定填寫和粘貼方法:

差旅費報銷單

A、填寫內容按照《差旅費報銷單》單上的要求填寫。

B、粘貼注意事項:將各類車標按面額的大小分類粘貼,並在粘貼處註明各類面額票據的張數和總金額。費用報銷單

A、填寫內容按單上的要求填寫。費用一般是指銷售人員在工作中所產生的辦公、餐費等(不含差旅費)。

B、粘貼注意事項:原則上只報銷發票,無發票,需事先向財務説明情況。或以其他票據充抵,但需要票據背面註明情況。

差旅費用報銷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差旅費報銷制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本着節約的原則,制定公司差旅費報銷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出差費用報銷。

第二章標準及內容

第三條出差人員交通費用開支標準

(一)乘坐車、船、飛機標準:

(二)工廠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每人每天外地交通費控制在30元以內,憑票報銷。夜間(指當天22:00—次日6:00)出發或返回徐州的可報銷本市出租車費往返各一次,不包含在交通費標準之內。

(三)乘坐火車從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之間,乘車時間超過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硬席卧鋪票。

(四)出差人員乘坐飛機應從嚴控制,確因出差任務緊急、路途較遠需要乘坐的,出差當事人必須事前報告分管領導,由分管領導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乘坐單程飛機。

(五)下列出差人員只報銷兩天外地交通費:

1、參加各種會議、適應性培訓及由歸口部門批准公費學歷和專業證書學習的人員;

2、工傷住院、療養等人員。

差旅費用報銷管理制度3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有效的控制費用支出,進一步完善財務管理,打造節約型企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基本原則

公司及各部門應本着勤儉節約的原則,合理安排出差人員數量及次數。凡能通過函電辦理的事宜,不允許安排出差;凡能一人出差辦理的事宜,不派多人出差;所有需出差辦理的事宜,儘可能在最少的出差次數內辦理妥當。公司杜絕以出差為由的變相旅遊活動。

第三條差旅費管理內容

1、差旅費的批准和借款

(1)出差人員須填寫《出差計劃申請表》(附件1),確定出差人員、職務、事由、時間、路線及出差任務等;需預借出差款的,持運營總監簽字的《出差計劃申請表》和《借款單》(附件2),按借款流程經相關人員簽字後由財務出納審核後辦理借款。

(2)差旅費的借支要及時清賬,堅持前清方可後借的原則,若前次借款尚未清賬,則不允許再次借款;回差後一週內到財務報賬,但除特殊情況不得跨月報銷;如因出差時間延長鬚在差旅費報銷單上註明原因;無任何理由逾期不報的,財務部門有權從借款人工資中扣回。

(3)兩人及兩人以上協同出差的,需由主辦業務部門或人員填寫上述申請表和借款單。

(4)因公務緊急,未能履行出差審批手續的,須在出差前或出差途中通過電話

方式知曉給相關負責人,出差後補辦手續。

2、差旅費的報銷

(1)報銷單的處理:差旅費報銷時需填制《差旅費報銷單》(附件3),按報銷流程經相關負責人簽字後財務出納才能辦理,並根據《出差計劃申請表》確定的出差事項據實報銷;無合理原因而超時、超額的.差旅費開支由個人承擔。

(2)火車票、飛機票、汽車票、船票等票據要按出差行程順序整齊排列粘貼,為便於歸檔管理,凡粘貼不合格的,財務部門有權要求經辦人按要求重新粘貼。

(3)工作人員出差期間,除有公司特別批准外,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用公-款進行遊覽;未經同意的遊覽開支,財務部不予報銷。

(4)出差人員的住宿費、市內交通費實行限額、憑據報銷的辦法,伙食補助費實行包乾辦法;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按出差的自然(日曆)天數計算。

3、交通費標準

(1)為節約開支,出差人員應選擇汽車、火車為主要交通工具,但機票價格不高於同距離火車硬卧票價的視同火車,乘坐火車動車組的,只限於乘坐二等座。

(2)連續乘火車時間超過8小時的可購硬卧車票,若未買硬卧車票的,按乘坐列車硬席坐位的50%計發卧鋪補助費,乘坐動車組不予補助費。

(3)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因任務重、時間緊且路途遠需乘坐飛機時,須由公司總經理批准,凡未經批准私自乘坐飛機者一律按相應路段火車硬卧車票報銷,超額部分由個人承擔。

(4)市內交通費按限額、憑票報銷,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員經批准乘坐飛機的,其乘坐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在市內交通費包乾的範圍之外憑票報銷。

(5)凡公司配備車輛公出或參加會議的,不計發市內交通費。

差旅費用報銷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省局機關差旅費開支範圍,統一開支標準,規範差旅費管理,根據財政部印發的《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和《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解答》,結合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局機關及直屬機構、事業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乾。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五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別

火車

輪 船

(不包括旅遊)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中央國家機關正副司(局)長,以及相當職務人員

軟席(軟座、軟卧)

二等艙

普通艙

憑據報銷

其餘人員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艙

普通艙

憑據報銷

(二)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應遵循以下原則:

處級以下人員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需乘坐飛機的,應事先填寫《安徽省國税局工作人員出差乘飛機審批單》,經部門負責人及分管局領導同意,由分管機關服務中心局領導批准,方可辦理報銷手續。

一般人員與處級以上人員一起出差的,可參照處級以上人員乘坐飛機普通艙或其他同種交通工具。

出差人員能夠證明乘坐飛機票價低於按規定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票價的,可自主選擇乘坐飛機。

到北京出差的人員可乘坐特快火車軟席。

第六條 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卧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卧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七條 出差人員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不在公雜費定額包乾之內。出差人員前往火車、汽車車站的交通費用,在公雜費定額包乾範圍之內,不予報銷。

第八條 自帶車輛因違反交通法規被處罰款不予報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九條 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住宿標準:廳局級人員每人每天300元;處級以下人員(含處級)每人每天150元。

處級以下出差人員(含處級)為單數,或異性人員出差的,可以單人住宿,每人每天300元以內,財務部門根據出差的人數和性別的實際情況,予以報銷。

住宿費實際開支如有差異,最高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的上限,標準以內的據實報銷。

第十條 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應選擇定點飯店住宿,定點飯店因故不能接待或當地沒有定點飯店的,可選擇到非定點飯店住宿,標準同前。

第十一條 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乾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天在50元以內憑接待單位票據據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於抵頂招待費開支。

省局機關工作人員到省內或省外出差,由相關單位按標準安排接待的,出差人員應如實申報,不享受伙食補助。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每人每天30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 參加會議、培訓等的差旅費

第十六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含各類報表匯審會議、小型調研會等)或經單位批准參加各類非學歷、學位的業務學習、培訓或以會代訓等,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會議或培訓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視不同情況規定如下:

1.承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或培訓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憑承辦單位統一開據的會議、培訓費等憑據報銷,會議或培訓期間不享受伙食費、公雜費補助。

2.承辦單位未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七條 到不在同一城市的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鍊、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傢俱等託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十九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週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傢俱託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週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後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准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條 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定,並經組織批准,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條規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一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髮給,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遊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伙食補助費包乾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應按本辦法規定標準自覺向接待單位交納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不得轉嫁到其他單位。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定標準和伙食補助費標準予以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出差人員無有效住宿發票、有效城市間交通費憑據,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及公雜費。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參加經單位批准的各類學歷學位教育,按照國家税務總局和省局有關學歷學位教育管理辦法執行,不享受伙食補助、公雜費補助。

第二十六條 非公務活動(如職工經批准外出就醫等)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不屬於差旅費開支範圍,費用自理。

第二十七條 因保管不當丟失出差期間交通票據的,必須由本人寫出書面材料,提供有效證明,經本處室負責人和分管機關服務中心局領導審批後按有關規定報銷。

第二十八條 工作人員出差返回單位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銷差旅費,並採取一事一單報銷制。報銷單採用省局統一格式。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局機關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有關差旅費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差旅費用報銷管理制度5

為保證出差人員的工作和生活需要,加強費用管理,控制支出,避免浪費,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所有工程人員因公出差超過一晝夜的,相關事項均依本規定執行。

二、員工因公出差,均應事先填寫出差申請表,按要求填寫出差目的、時間、費用預算等情況,經項目總監審核批准後方可出差(否則差旅費不予報銷),遇特殊情況亦須事先口頭報告,且返回後應及時補辦手續。

三、出差人員返回後一週內按公司規定辦理報銷手續。超過一個月不辦理報銷手續,又沒有合理理由的,財務部有權按照財務部相關管理規定給予一定經濟處罰。

四、前款未清的,不予再次借款。

五、關於住宿的規定和費用標準:

1)出差外埠時一律應住在公司辦事處或其他指定住所,但長期出差在外的,應在報項目總監批准後按1000元/月/人標準租住工作地附近民居。租住民居的費用實報實銷,超支自負。

2)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經批准後可住宿在公司指定的協議賓館,住宿費用按如下標準實報實銷,超支自負。

3)住宿費憑正式發票報銷,並在發票上註明住宿人姓名、住宿地點、起止日期,並出具費用明細。

六、關於伙食的規定和費用標準:

1)出差期間伙食費按40元/人/天標準包乾。

2)出差期間不享受公司10元/人/天的午餐補助。

七、關於交通工具的規定和費用標準:

1)長途和跨區域中短途出差應乘坐火車硬坐、輪船二等艙、長途公共汽車,費用實報

實銷。因公務緊急須乘坐飛機的,必須事先請示主管副總及以上領導批准後方可。未經批准超標乘坐交通工具的,其超標部分的差價自行承擔。

2)晚19點至次日早6點之間乘車超過6小時的,可乘坐火車硬卧,符合此條件而乘坐硬座的,按乘車人硬座票價的50%補貼給本人。

3)在出差期間因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包括中巴和小巴),費用實報實銷。

4)項目總監、項目經理因公可乘坐出租車輛,費用按如下限額實報實銷:項目總監30元/人/天;項目經理20元/人/天;

5)其他工作人員未經允許乘坐出租交通工具的,費用自負。特殊情況須事先申請,經主管副總及以上級領導批准後,費用可實報實銷。

6)出差期間因攜帶公司貴重設備或物品須包租汽車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否則不予報銷:一次或一天租車費在200元(含)以內的,須經項目總監書面籤批方可。超過200元的,經主管副總及以上級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

八、關於通訊費用的管理規定和費用標準:

1)鑑於直放站項目部的工作性質,員工無論是否出差,均按月以如下標準限額實報手機費;超支部分由部門主管領導根據部門預算處理,但公司承擔一般不超過50%。

九、其他説明及注意事項:

1)本規定所指特區為廣州、深圳、上海、北京(外地招聘的本地化員工出差北京的,按特區標準執行);除此之外的地區均為一般地區。

2)員工自出差當天起享受出差待遇,以機票、火車票顯示時間為參考依據:

12:00(含)之前出發的當天差補=100%(日伙食包乾標準+日交通包乾標準);

12:00之後出發的當天差補=50%(日伙食包乾標準+日交通包乾標準)。

3)返回原出發地之日以機票、火車票顯示時間為參考依據,按如下標準享受餐補和交通補貼:

12:00(含)之前返回的當天差補=50%(日伙食包乾標準+日交通包乾標準);

12:00之後返回的當天差補=100%(日伙食包乾標準+日交通包乾標準);

4)因會議出差的,經請示主管副總同意後可由會務組統一安排食宿,但同時出差期間伙食和交通補貼取消,不得另外報銷住宿費。

5)出差到關聯單位進行工作、學習等,由對方單位出資安排食宿的,住宿費和伙食補貼取消。但可以按標準報銷交通費。

6)乘坐公司車輛出差的,出差期間出租車票不予報銷,其他費用按規定執行。

7)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8)自本規定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相關制度中與本規定內容衝突的,以本規定為準。但在本規定生效前發生的費用按原相關規定執行。

9)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