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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律論文精品多篇

欄目: 法律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2.71W

民法法律論文精品多篇

民法論文 篇一

論文關鍵詞:基本原則司法實踐衡平性行為規範

論文摘要:在司法實踐中,民法基本原則應該成為法官彌補現行法律規範漏洞和空白、衡平個案正義與公平的基準。民法基本原則的效力發揮離不開法官的創造性司法,同時,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必須在成文法的框架下進行。民法基本原則成為連接法官自由裁量與成文法框架的橋樑。

民法基本原則不僅是民事立法的指導方針、民事活動的行為規範,更應該成為司法機關裁判民事糾紛的裁判準則。這是由基本原則的意義與立法技術上的特點所決定的,民法基本原則不僅是行為規範與審判準則,更是司法機關進行創造性司法活動(或稱法官造法)的法律依據。因此,探討民法基本原則的效力問題應該包括兩個方面:1、民法基本原則的行為規範與審判準則的功能。2、民法基本原則的衡平性。

一、民法基本原則既是一種行為規範同時也是一種審判準則

民法基本原則作為貫穿整個民事立法-運作體系的核心原則,理所當然地對民事活動當事人的行為具有指導和規範意義。民事活動當事人首先應該以一般民法規範作為行為準則,當民法規範對有關問題缺乏規範或規範不清時,民法基本原則具有行為規範的功能。但也不排除在民法規範已有規定時,民法基本原則也具有一定的準則功能。行為規範只有同時作為審判準則才能具備法律上的意義,民法基本原則作為行為準則被遵循時,他同時也是司法機關裁判民事糾紛的依據。原因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民法基本原則的意義決定了其作為行為規範與審判規範的性質。從原則一詞的語義來看,它在英文中同時包括“根本、原初的或一般的真理,為其他真理所憑藉”和“被接受或公開聲稱的活動或行為準則”兩種含義。我們可以知道,原則一詞實際上是對法理和根本規範的一種翻譯,原則具備法理的含義。法學理論是法律的非正式淵源之一,當然可以成為法官在裁判民事糾紛的依據。台灣地區《民法典》規定:“法律所無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法基本原則作為一種法理,是民事活動中公認的價值,其被法官加以運用,當然可以成為一種審判規則。

2、民法基本原則的根本性決定了它作為基本行為規範的地位。首先,民法基本原則體現了我國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在市場經濟下的商品經濟中,存在着多種所有制體制和利益有差別的多數經營者,交換是商品經濟的生命形式,商品生產者通過交換獲得自己所需的生活資料和原料,從而維持簡單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交換的基本特點就是要求公平和等價有償,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交易一直進行下去。市場經濟千變萬化,市場經濟中的生產、交換、消費都必須有秩序地進行,因此保證經濟和公共秩序就顯得尤其重要。市場經濟是自由競爭的經濟,市場經濟的參加者只有進行自由選擇才能獲得最大利益,保障意志自由也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自由必須在一定的約束下才是真正的自由,市場的自由競爭呼喚法治和誠實信用的道德作用。民法基本原則中的平等、公平等價有償和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合同自由,法治原則都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市場經濟的參與者也就是民事活動的當事人當然應該把體現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民法基本原則作為自己的活動準則。其次,民法基本原則同時體現了立法者在民事領域的基本精神與政策。民法基本原則是指導民事立法的指導方針,立法者通過設立基本原則,把自己在民事領域所欲推行的政策和精神貫徹到民法的各個方面和以後的民事立法當中去。因此,在一般民法規範未作規定的情況下,法官就可以根據民法基本原則的要求去體會立法者的精神與政策,進行創造性的司法活動。

二、民法基本原則的衡平性

衡平,是普通法系中的重要概念,常常作為與普通法相應的衡平法的概念出現。衡平法是英國14世紀通過判例形成的指在糾正普通法失誤的法律,英國長期以來存在適用普通法的普通法院和適用衡平法的衡平法院。但是,這種作為一種法律規範的衡平法僅僅是一種形式意義上的衡平,其實,在實際中還存在一種普遍意義上的衡平。亞里士多德將衡平定義為:“法律因其太原則而不能解決具體問題是對法律進行的一種補正。”英國法學家克里斯多夫。聖。傑曼認為:“在某些案件中,有必要摒棄法律中的詞語,有必要遵循理性和正義所要求的東西,併為此目的而實現衡平;這就是説,有必要軟化和緩解法律的剛性。”我認為衡平是當法律的普遍規定與個案公平發生衝突時,法官拋開法律的字面要求,直接按照正義的要求裁判案件。民法的基本原則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根本要求和立法者在民事領域的基本精神和政策,是貫穿整個民事立法-運作體系的基本準則。它是立法者制定各種民事法律規範的指導方針,反映了立法的根本目的。其他一般民法規範都是民法基本原則精神與要求的體現,不過是落實法律目的的手段。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説,民法基本原則體現了我國民事領域的基本價值,他們構成了我國民事立法的根本考慮和出發點。從法律的位階角度觀察,民法基本原則與一般民法規範具有位階上的上下從屬關係,一般規定必須服從基本原則,後者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多數情況下,一般民法規範和這些根本考慮與出發點都能保持一致。三、民法基本原則的發揮效力有助於克服成文法的侷限性

大陸法系實行規範主義,即成文法主義。有權機關通過制定民法典和各種民事制定法,使民法領域的各個方面都有具體的法律規範可以依據。但是成文法(制定法)由於是以採用文字為載體的行為規範其本身也有其不可克服的侷限。

1、滯後性。法律規範是立法者對社會關係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的預設,但由於社會發展的日新月異,一成不變的法律規範當然跟不上社會的發展。但是不斷的修改法律,又會破壞法律的安定,損害法律的權威。

2、法律規定的不周延性法律規定應當是適用於所有人的,並且應當適用於社會的各個方面,使人們的各種行為都有法可依,各種社會關係都受到法律的約束。但是立法者並不是萬能的,所謂“掛一漏萬”,正是體現了法律的不可週延性。法律不可能規範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

3、法律是根據社會的普遍性的情況而規定的,它不可能考慮到個案的特殊性,故此有時法律的規定會造成個案的不公正。

民法的基本原則由於其模糊性和衡平性,而賦予了法官以自由裁量權和衡平權,法官可以憑自己的智慧根據民法基本原則體察立法者的基本精神與政策,進行創造性的司法活動。同時,這種自由裁量是在法律規定的空間中進行,極大程度上杜絕了法官濫權。民法基本原則是包涵於民事成文法典中的法律規範,根據基本原則實施的自由裁量,是在成文法的制度體制下進行的,它可以避免判例法制度中存在的法官濫權和法律內容龐雜的缺陷。根據民法基本原則進行自由裁量可以中和成文法制度與判例法制度的優缺點,是調和兩大法系矛盾的偉大創造。

因此,對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必須加以合理的利用,在充分發揮法官在個案中的創造性的同時也要注意對法官濫權的防止。首先,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要加以一個範圍,在民法有具體規定時,法官不得利用自由裁量拋棄具體規範而徑採基本原則。對於同一事項,一般民法規範和基本原則都作出規定時,優先適用民法的一般規範。其次,是對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法官的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基礎是要有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提高法官的業務素質,思維能力,道德認識水平十分的必要。

民法學論文 篇二

一、民初法學教育的進一步發展

民初,中國在政治制度上實現了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歷史轉變。在辛亥革命民主主義精神的指導和鼓舞下,民初的壬子—癸丑學制既繼承和發展了清末學制的合理部分,又批判和改進了它的不合理部分。經過此後逐步深化的教育改革,1922年誕生的新學制———壬戌學制,“奠定了我國現代教育制度的基礎”。[1]由於民初學制正處於歷史的轉型期,高等教育的先天不足導致理工類生源奇缺,文科類卻因政體變革的特殊需要形成法政專業的一枝獨秀。其發展之迅猛,與清末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對此,黃炎培深有感觸地説:“光復以來,教育事業,凡百廢弛,而獨有一日千里,足令人瞿然驚者,厥唯法政專門教育。嘗靜驗之,戚鄰友朋,馳書為子弟覓學校,覓何校?則法政學校也;舊嘗授業之生徒,求為介紹入學校,入何校?則法政學校也;報章募生徒之廣告,則十七八法政學校也;行政機關呈請立案之公文,則十七八法政學校也。”[2]黃炎培的這番話生動地描繪了民初法學教育遍地開花、盛況空前的局面。據統計,1916年8月至1917年7月,全國共有專門學校65所,其中法政科就高達32所,佔49.2%.[3]與此同時,為適應民初社會發展和經濟文化建設的需要,法學高等教育體制也進行了重大改革。

在1912年10月教育部頒佈的《專門學校令》中,高等學堂被改為專門學校,以“教授高等學術,養成專門人才”[4]為宗旨。其中,法政專門學校得到了充實,分為法律、政治、經濟3科。但舊教育向新教育的轉變,難以一蹴而就。民初法學教育的發展充分證明了這一點。民初法學教育的興旺僅僅表現在量的增長上,其教學質量卻相當糟糕。當時各地法政專門學校承清末舊制,多於本科、預科之外辦有別科,還有不設本科而專設別科者。從民初教育部調查中所反映出來的實際情況來看,法政學校氾濫的程度相當嚴重。例如廣東省的法政專門學校“多辦別科,有本科者殊少;且學生程度亦參差不齊,非嚴加甄別,恐不免冒濫之弊。”[5]民初法學教育中存在的諸多弊端與其教育部制訂的法政專門學校規定相違背,嚴重製約了法學教育的健康發展。

針對民初法學教育貌似繁榮實則混亂的辦學局面,1913年10月,教育部下令法政專門學校應注重本科及預科,不得再招別科新生,該年11月,又通知各省請各省長官將辦理不良的私立法校裁汰。1914年9月,教育部又責令各省將嚴格考核公立、私立法政學校。在政府的嚴令限制下,民初法政教育“遂若怒潮之驟落。其他專門教育機關,亦多由凌雜而納於正規。”[6]1916年,法科專校已降至學校總數的42.1%,學生數降至55.7%.[7]儘管如此,法政學校的數量仍高居各種專門教育之首。

民初法學教育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其一枝獨秀不是偶然的,有着歷史與現實的客觀原因:

1.民初政治法律制度的革新迫切需要新型法律人才。民國肇建,百端更新。資產階級在推翻清王朝封建統治後,迫切需要對在職官員進行法律培訓,使各級政府人員更新舊有知識,提高法律意識和文化素質,從而徵集一批具有民主共和新知識的各級官員。尤其是在訂定一系列資產階級性質法律的高潮中,更迫切需要從西方法律制度中去尋找理論依據,急需大量的法律專門人才。可以説,適應時代和社會的需求,是民初法學教育興盛的根本原因。

2.受到官本位傳統觀念的推動。民初法政專門學校作為專門的教育機構,其宗旨在於“造就官治與自治兩項之人才”,[8]但由於法政學子入仕做官具有相當的優勢,眾多學子受官本位傳統觀念的淫浸,出於功利考慮,競相投身其中。蔡元培先生在《就任北京大學校長之演説》中,就一針見血地指出:“外人每指摘本校之腐敗,以求學於此者,皆有發財思想,故畢業預科者,多入法科,入文科者甚少,入理科者尤少,蓋以法學科為幹祿之終南捷徑也。”[9]民初北京政府鑑於“改革以來,舉國法政學子,不務他業,仍趨重仕宦一途,至於自治事業,鹹以為艱苦,不肯擔任”的現狀,提出“法政教育亟應偏重造就自治人才,而並嚴其入宦之途”的整頓方針。[10]顯然,民初法學教育興盛有其深厚的社會和思想基礎。

3.法學的學科特點,為其教育快速發展提供了可能。民國肇始,教育經費嚴重短缺,若興辦綜合性大學或理工類大學,現有師資、校舍和實驗儀器設備根本無法滿足教學的需要。而開辦法政專門學校則不然,所需經費較少,不需多少儀器設備,校舍可因陋就簡。在當時一般人看來,法政學校與理工類學校不同,其主要靠教師之口授和私室之研究,每班人數略多也無妨。

加之,在自清末興起的留日熱潮中,大部分留學生進入的是法政類學校,其中一部分已學成回國,此時比較容易湊齊辦學所必需的師資隊伍。這些都為民初法政專門學校的興盛提供了客觀條件。

綜上所述,由傳統律學教育向現代法學教育的轉化,是民初社會轉型的本質要求和歷史進步的偉大潮流。同清末相比,雖然民國時期無論在法政專門學校的制度、教育規模、學科標準、教育質量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進步,但法學教育仍過度膨脹,在人才培養質量方面仍存在諸多問題。此外,民初法學教育的大發展,雖與近代中國社會走向世界、走向現代化的總趨勢相符,但也折射出千百年來的習慣勢力不可能一下子失去作用。中國法學教育由傳統走向現代,必將經歷一個脱胎換骨的痛苦的轉型過程,其對民初法制現代化的影響,給我們提供了歷史的經驗和教訓。

二、民初法學教育對法制現代化的推進

從總體考察,民初法學教育的發展,是與社會變革、社會進步聯繫在一起的,對正在興起中的法制現代化起着促進作用,這是它的積極方面,也是它的主流。這主要體現在:

1.民初法學教育有助於普及法律知識,並培養了一大批新型法制人才。民國建立伊始,孫中山就明確指出:“現值政體改更,過渡時代,須國民羣策羣力,以圖振興。振興之基礎,全在於國民知識之發達。”[11]民初法政專門學校的普遍設立雖有急於求成的功利色彩和量多質不高的問題,但也有部分法校辦得卓有成效,造就了一大批懂得近代法律知識的人才。清末民初法學教育的驟然勃興,對普及法律知識的作用也是很明顯的,可以説,這一時期舊教育的崩潰和新教育的生長,促進了西方法文化在中國的傳播。清末新式“學校的種種辦法與其課程,自然是移植的而不合中國社會的需要,但西方文化的逐漸認識,社會組織的逐漸變更卻都植基於那時;又因為西政的公共特點為民權之伸張,當時倡議者為現行政制的限制而不能明白提倡民權,但民權的知識,卻由政法講義與新聞事實中傳入中國,革命之宣傳亦因而易為民眾承受,革命進行亦無形受其助長。所以西政教育積極方面最大的影響,第一是西洋文化之吸收,第二是中華民國之建立。”[12]而民初壬子—癸丑學制,原以癸卯學制為藍本,自然民初新式法學教育也繼承和發展了對西方法文化傳播的傳統。民初法政專門學校的普遍設立雖有急於求成的功利色彩,但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當時社會的法制化進程,對中國社會法律知識的普及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2.民初法學教育促進了法制建設,推動了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清末,以日本學制為楷模而訂立的癸卯學制,已在法律形式上基本體現了中國傳統教育向現代教育的轉變。民初法學教育則進一步深化了從清末開始的法學教育改革,批判和改造了它的不合理性,繼承和發展了它的合理性,充實和發展了清末法學教育的內容和體系。在西法東漸的大背景下,西洋法學對民初法學教育產生了深刻影響。由於“民國僅僅繼承了大清帝國為數有限的法律文獻,而又無法讀懂西洋法律書籍,這便很自然地轉而求諸日本人大多以漢字寫的西洋法律著作??以北京法政專門學校為例??學校所用教材的70%是從日本翻譯過來的”。[13]由此,民初法學教育的發展加快了資產階級民主法律制度的建設和西方法的移植。

3.民初新式法學教育的發展進一步推動了教育立法,促進了近代中國教育法制現代化。民初政策的制定者和法學教育工作者繼承清末新式法學教育的傳統,大力引進西方法學教育制度,推動了教育立法。1912年10月,教育部頒佈《大學令》,[14]大學分文、理、法、商、醫、農、工七科。1913年1月,在教育部公佈的《大學規程》中,[15]法科又細分為政治學、法律學、經濟學三門,並詳細擬定了各學科的學習科目。自此,大學學科門類有了比較完整明確的劃分,課程設置的規定也大體適應甚至個別超前於民初社會發展和經濟文化建設的需要。針對私立法校辦學質量的低劣,1913年11月,教育部又為此專門頒發了《1913年11月22日教育部通諮各省私立法政專門學校酌量停辦或改辦講習所》,[16]進一步調控法學教育的規模,整頓法學教育秩序,提高法學教育的質量。

民初法學教育立法體現了社會發展的規律和趨勢,適應了民初社會生活及其主體的利益需要。在新式法學教育立法的帶動下,民初陸續制定並頒佈了涉及教育行政、學校教育、留學教育等方面的一批教育法規,從而建立起了資本主義性質的教育法律體系。其雖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但畢竟對民初資本主義教育起到了確立、規範和積極推進的作用,為民國教育法制現代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總之,民初法學教育的勃興及其立法活動,是近代中國社會變遷中教育轉型的必然,是西方教育立法影響的結果,它推動了近代中國教育法制歷史演進現代化。可以説,民初法學教育及其立法活動,總體上體現了近代資本主義教育的基本精神,順應了世界教育發展大趨勢和教育法制現代化的基本走向。

三、民初法學教育對法制現代化的消極影響

民初法學教育的發展為我國法制現代化的發展開闢了廣闊的空間,創造了無限生機。但民初法學教育的發展也出現了偏差,存在着種種弊端,對我國法制現代化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阻滯作用。這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民初法政專門學校過度興旺,造成教育的結構性失衡,導致法政畢業生相對過剩、質量下降。民初法政專門學校數量居於專門學校首位,大約佔專門學校的一半,其結果是法政專門學校過度興旺,法政畢業生相對過剩。郭沫若回憶説,辛亥年間“法政學校的設立風行一時,在成都一個省城裏,竟有了四五十座私立法政學校出現”。[17]

據統計,1912年全國專科學校學生共計39633人,而法政科學生為30808人,佔77.7%;1914年全國專科學校學生共計31346人,法政科學生為23007人,佔73.3%;到1920年,法政學校學生佔全國專科學校學生之總比例,仍達62%以上。[18]民初法學教育的畸形繁榮,使此時教育內部結構比例嚴重失調,造成法政學生相對過剩而其他門類畢業生相對緊缺。

民初法學教育發展在規模失控的同時,其教育質量也難以保證。民初不少法政專門學校,尤其是一些設在地方的私立法政專門學校並不具備基本的辦學條件,它們的創辦多由利益驅動,“借學漁利者,方利用之以詐取人財。有名無實之法校,先後紛至。”[19]私立法政專門學校氾濫的程度已相當嚴重,其教學質量自然毫無保證,結果使法政人才培養陷入到名不符實的尷尬境地,無法適應時代和社會的需求。

2.民初法學教育模仿有餘而創新不足,嚴重脱離中國國情,致使仕途擁滯,並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政治的腐敗。由於清末民初勃興的新式法學教育的樣板是西方法學教育,在中國沒有先例可循,因而在創辦新式法學教育的過程中只好照搬照抄西方法學教育模式。以民初學制為例,壬子—癸卯學制效仿德國,壬戌學制則承襲美國。人們滿以為新式法學教育制度引進後,就能造就滿足社會轉型所需要的法制人才,但歷史的發展卻告訴人們,西洋教育不能整體照搬到中國來,必須斟酌中國國情,作出適當的選擇。民初在引進西方教育制度並建立新式教育後,其實際狀況是:“凡所以除舊也,而舊之弊無一而不承受,而良者悉去矣;凡所以布新也,新之利未嘗見,而新之弊乃千孔百瘡,至今日而圖窮匕現。”[20]

民初刻意追求的新教育精神,受到了科舉陋習的侵蝕。就民初新式法學教育而言,其宗旨在於“造就官治與自治兩項人才”,但此時學生受“學而優則仕”的引導,“以政法為官之利器,法校為官所產生,腥羶趨附,薰蕕並進”,亟亟乎力圖“以一紙文憑,為升官發財”鋪路。[21]因而民初“專門法政教育,純一官吏之養成所也??萃而為官吏則見多,分而任地方自治之事則異常少見也”,[22]使得地方自治人才缺乏,地方自治事業難以推進。

為克服青年學生熱衷仕途之弊端,民初規定對於法政專門學校的畢業生“不得與以預高等文官考試及充當律師之資格”,[23]欲以此堵住法政學子進入仕途的通道,但收穫甚微。據梁啟超估計,民國初年全國“日費精神以謀得官者,恐不下數百萬人”,[24]其中法政專門學校的學生就是求官大軍中的主力之一。

為求得一官半職以遂心願,法政專門學校的學生四處奔走,鑽營請託。1914年,北京舉辦知事考試期間,學習“政治法律者流鹹集於各館,長班頗為利市,考員亦復打起精神到處探詢何人可得試官。”[25]大批法政學生躋身仕途,腐蝕敗壞了社會政治,“凡得官者,長官延攬百而一二,奔競自薦計而八九,人懷僥倖,流品猥蕪”。[26]

綜上可見,民初新式法學教育在促進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歷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民初法學教育的畸形繁榮,導致在發展過程中又出現了種種問題,拖了我國法制現代化的後腿。這充分表明,民初法學教育改革並非一蹴而就,中國法制現代化是在曲折中前行的。

註釋:

[1]高奇:《中國近代學制》,《百科知識》1980年第9期。

[2]黃炎培:《教育前途危險之現象》,《東方雜誌》1913年第9卷第12號。

[3]參見《1916年8月—1917年7月全國專門學校統計表》,《新教育》第4卷第5期。

[4]參見朱有王獻主編:《近代中國學制史料》第3輯上冊,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593頁。

[5][12]參見舒新城編:《中國近代教育史資料》上冊,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年版,第314頁,第241頁。

[6]黃炎培:《讀中華民國最近教育統計》,《新教育》1919第1卷第1期。

[7]參見宋方青:《中國近代法律教育探析》,《中國法學》2001年第5期。

[8][10][23]參見袁世凱:《特定教育綱要》,載舒新城編:《中國近代教育史資料》上冊,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年版,第263頁。

[9]李貴連主編:《二十世紀的中國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頁。

[11]《孫中山全集》第2卷,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424頁。

[12]舒新城編:《近代中國教育思想史》,中華書局1929年版,第111—112頁。

[13]劉伯穆:《二十世紀初期的中國的法律教育》,王健註譯,《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9年春季號。

[14]參見《教育雜誌》第4卷第10號,1913年1月。

[15]參見《教育雜誌》第5卷第1號,1913年4月。

[16]參見《教育雜誌》第5卷第10號,記事,1913年11月。

[17]郭沫若:《學生時代》,人民文學出版社1982年版,第7—8頁。

[18]參見教育部編:《第一次中國教育年鑑》丙編,上海開明書店1934年版,第145—146頁。

[19][21]參見競明:《法政學校今昔觀》,《教育週報》1914年第51期。

[20]蔣百里:《今日之教育狀態與人格》,《改造》第3卷第7期。轉引自丁鋼、劉琪:《書院與中國文化》,上海教育出版社

1992年版,第178頁。

[24]梁啟超:《作官與謀生》,《東方雜誌》1916年第12卷第5號。

[25]《都門年景之點綴》,《申報》1914年1月9日。

民法論文 篇三

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規範,民事法律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隨着社會發展,一些特殊的民事行為中往往會牽扯到多部法律,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或出現各部法律之間的適用重疊,或出現超出了單行民法調整的範圍而造成管轄空白的情況,從而給立法、司法、普法、守法造成困擾。黨的十八大以來,隨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和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實施,在社會各項基礎都基本健全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將民事行為規則系統化、體系化,同時切實解決民法內部的和諧問題,促進社會文明、和諧、穩定發展。因此《民法典》的誕生,可以説既是勢在必行,也是水到渠成。

作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民法典》除了內容豐富、涉獵範圍廣,我們看到的更多的是從法條之後所體現出的深刻的立法指導思想。改革開放40年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已經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民法典的出台,就是為解決不平衡不充分發展提供更全面的法制保障,更體現了人民至上的思想。(參閲全文請登。錄“新時代文庫”)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好的法律,不僅僅是看法條的科學性和周延性,更多的是看實際運行效果。良法善治,需要全社會的參與,以法律的視角審視社會活動,固守法律底線。新時代的中國,需要一部這樣的《民法典》,讓她滲透到日常生活的各個角落,給社會生活提供權利和義務的規範,用法治構築穩穩的幸福。

民法論文 篇四

5月28日,十三屆xxx三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xxx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5月29日,xxx舉行第二十次集體學習,xxxxxx就“切實實施民法典”發表了重要講話,充分肯定了民法典的地位和意義,也對民法典的宣傳、實施和研究提出了明確的指示和要求。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世之儀表也”。無法則無安,這部關係每個人一生的“百科全書”已經開啟“閲讀模式”,各級黨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必須佔領法治制高點,在黨的領導下,立體佈局全面落實民法典精神,更好地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更好地保障人民權益,提升人民羣眾安全感、幸福感。

橫向拓展民法典的有效實踐。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而實施的關鍵是有效。xxxxxx在xxx第二十次集體學習中強調,有關國家機關要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要求,加強同民法典相關聯、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不斷總結實踐經驗,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不斷強化立法觀念,堅持問題導向,以民法典為準繩,對同民法典規定和原則不一致的相關規定,應該及時清理、修改或者廢止。同時制定民法典相關法律解釋,及時明確法律規定含義和適用法律依據,在新的實踐基礎上推動民法典不斷完善和發展,確保在司法實踐中民法典的穩定性和適應性。在具體實施進程中,行政、司法機關要發揮實施主體的作用,各級政府要以保證民法典有效實施為重要抓手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以民法典實施效果作為檢驗行xxx力或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試金石;各級司法機關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審判水平和效率,不斷提升執法質量和司法公信力。

縱向深入民法典的理論研究。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的頒佈標誌着中國正式步入民法典時代。xxxxxx在xxx第二十次集體學習中強調,要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指導,立足我國國情和實際,加強對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論研究,儘快構建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為有效實施民法典、發展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論支撐。__屆__中全會對編纂民法典作出部署後,歷經5年心血,終於完成這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典,實現幾代人的夙願。深入開展民法典的理論研究工作,構建屬於中國人自己的民法理論體系是當前和今後我黨在法治領域的重要任務。發揮民法研究會理論研究資源,結合中國法律實踐經驗,借鑑傳統大陸法系民法解釋學經驗或中國傳統文化中的訓詁與解釋方法,緊緊圍繞社會主義性、立足國情的民族性、源於客觀的實踐性、與時俱進的時代性,探索中國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形成具有中國特色法治理論體系,在保持民法典穩定性基礎上,使之永遠葆有生機與活力。

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各司其職,廣大人民羣眾共同參與,讓民法典的精神和內容內化於心、外踐於行,融入日常生活,成為全體社會成員的行為規範。這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願的民法典,必將助推“中國之治”躍上更高境界,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奮鬥征程上樹起又一座法治豐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