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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論文【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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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論文【精品多篇】

建築法規論文 篇一

一、建築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建築企業合同法律意識淡薄

許多建築企業經營運作不規範,法律意識不強,缺乏合同意識。國家工商局和建設部雖然制定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但有些建築企業在簽署合同時不依據此合同文本,內容不全,對權責和義務的規定不明確'導致簽署的合同流於形式。

(二)承、發包雙方的行為不規範

建築工程的承包人有時為了業務需要,會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簽訂合同另外,某些發包方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合同規定中排除自己的主要義務或者任意修改合同內容,擴大自己的權利。例如:發包方暗中以墊資為條件,違法發包;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工程驗收合格後,不及時辦理賬務結算,拒付工程款等。

(三)合同體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

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逐漸落後,不能滿足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同時,現有的合同文本對管理環節和工程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缺少相應的規定,而且對一些基本要約也未作出明確規定,承、發包雙方存在鑽合同文本漏洞的情形。在合同管理體系上,分級管理和授權管理機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也不是很明確,存在着規定的制度不執行,該履行的手續不履行的情況,缺少必要的監督和控制機制。

二、建築施工企業加強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

施工合同確定工程項目的價格、工期、安全和質量等目標,規定着合同雙方責權利關係。所以合同管理必然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廣義地説,建築工程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納入合同管理的範圍。合同管理貫穿於工程實施的全過程和工程實施的各個方面。它作為其它工作的指南,對整個項目的實施起總控制和總保證作用。沒有合同意識則項目整體目標不明;沒有合同管理,則項目管理難以形成系統,難以有高效率,不可能實現項目的目標。不注重合同履約,必然影響企業形象,逐漸被市場所拋棄。

三、解決建築施工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對策

(一)強化合同法律意識,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

在簽訂建築工程合同時,承包商由於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識,對合同的條款往往未經仔細推敲就草率簽訂,致使對方在違約情況下,自身處於不利地位。因此在簽訂工程合同過程中,承包商要樹立較高的法律意識,要對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進行認真審查,儘可能的減少合同糾紛,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同時,要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組織這些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全面提升企業合同管理人員的思想水平、法律水平、經濟管理水平和業務能力,以更多更豐富的。專業知識,適應市場發展的要求。

(二)加強工程招投標管理和合同管理

在建築工程招標過程中,由於地區或行業保護主義,存在着招標人明招暗定、虛假招標的情況。在資格預審階段,一些人為的因素使得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把關不嚴,中標後容易產生施工項目偷工減料、工程質量低劣等現象。因此,對於這樣的問題,招投標各方應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序進行招標和競標,力爭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確保招投標程序合法、嚴謹。在規範招投標管理和合同管理中,還需要加強對承包商資質和誠信度的考察,嚴把建築承包商資質管理關,建立與工程量清單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體系

在建設工程項目中,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體系尤為重要。完善合同管理具體方法是:一要完善合同範本。在工程合同的簽訂階段,合同簽署的雙方應該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操作,嚴禁自制不符合程序和合意的合同,合同的內容和權責應該明確。二要不斷擴大工程合同文本的多樣化。以滿足不同的承包方式。建築企業還應結合企業自身發展狀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立相應的監督和控制機制,保證合同管理制度的有效貫徹。

(四)做好合同索賠管理工作

在建築工程合同實施過程中,出現索賠問題是難免的。因此,必須建立工程索賠管理制度。在簽署合同過程和施工過程中,承包商應該始終以工程合同為依據,認真整理和分析合同內容,充分考慮各種不利因素,分析合同索賠的可能性,以便採取最有效、最科學的合同管理策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還應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認真研究合同各項條款,積極調查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尋找索賠證據。這不僅有

利於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更有利於企業不斷適應工程建設的最新規範要求從而提高企業未來的生存能力和競爭能力。

建築工程法規論文範文:《淺談建築工程項目成本管理存在的問題與發展對策》 篇二

摘要:而且要求施工企業通過成本管理提高建築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就必須以成本管理為核心。

關鍵詞:建築工程項目,成本管理

我國國內建築工程建設市場現在是“僧多粥少”的局面,竟爭十分激烈,隨着國外工程建設承包商的進入,無疑會加劇這種竟爭。建築工程的激烈竟爭,主要表現為對工程項目的竟爭。而工程項目一般通過招標的方式進行,能否中標取決於企業能否為業主提供質量高、工期短、造價低的建築產品。建築施工企業在項目中標,接到施工任務時,建築產品的價格是確定的,這就要求施工企業不但要在規定工期內,以合格質量完成工程項目,而且要求施工企業通過成本管理提高建築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所以建築施工企業在項目施工過程中,就必須以成本管理為核心,向成本要效益。採取現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加強工程項目的成本管理,降低消耗、提高效率,追求最佳經濟效益,是工程項目成本管理的當務之急。

一、建築工程項目成本的相關概念及構成。

建築工程項目成本管理是指施工企業結合建築本行業的特點,以施工過程中直接消耗為對象,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對項目從開工到竣工所發生的各項收支進行全面系統的管理,以實現項目施工成本最優化目的的過程。建築工程項目管理的最終目標是企業效益,而成本的高低則直接影響效益的多少,因此,工程項目成本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

工程項目成本按生產費用計入成本的方法劃分,可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按成本控制需要,從成本發生的時間來劃分,可分為預算成本、計劃成本和實際成本。

二、我國建築工程項目成本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中國當今尚處於經濟發展階段,有大量的工程等待建設,施工企業為了快速擴張,普遍採用了粗放型經營戰略。工程項目是施工企業生產經營的前沿陣地,是企業管理的落腳點和企業經濟效益的源頭,抓好成本控制,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經濟效益是項目管理的根本目的。

目前,我國建築工程項目成本管理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一)項目經理的成本意識較弱。目前,不少工程項目開工前沒有編制項目成本計劃,或即使有編制,也不重視施工組織設計中降低成本的措施。項目經理關心利潤,卻對成本開支狀況較少過問,有的項目經理管理靠經驗,個人説了算,缺乏健全的規章制度,管理基礎工作不落實,如領料無限量,用工無定量,費用開支無標準等,導致成本管理失控,以致出現虧損時找不出問題的原因,更提不出應對的措施。

(二)缺乏成本的事前和事中控制。當前,許多項目部的成本管理缺乏事前和事中的控制和管理,僅僅在項目結束或進行到相當階段才對已發生的成本進行核算,那時已為時過晚。

(三)缺乏必要的成本管理環節。有些項目缺乏必要的成本管理環節,不進行成本預測和計劃,管理存在隨意性,對工程項目成本管理的計劃與核算功能不重視。有些項目成本計劃和實施“兩張皮”,沒有依據成本計劃進行成本控制,或由於成本計劃編制質量不高,無法依據成本計劃進行成本控制,使成本管理走向形式化。

三、我國建築工程項目成本管理的相應對策。

為了解決我國建築工程項目成本管理存在的問題,建議採用以下幾方面對策:

(一)加強培訓,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

加強管理人員尤其是中高層管理者在新理論、新思想及新方法上的教育學習,增強競爭環境中的危機意識、管理意識和創新意識。建立健全管理創新與技術進步的激勵機制,以營造鼓勵創新與技術進步的環境來贏得持久的競爭優勢。

(二)建立規範、完善的成本管理體系。

遵循民主集中制、標準化和規範化的原則,建立責、權、利相結合的成本管理制度。以項目經理為項目成本管理主體的領導核心,以全體施工人員為主體,形成成本管理體系。對成本管理體系中的每個部門、每個人的工作職責和範圍要進行明確的界定;賦予管理人員相應的權利,以充分有效地履行職責;在責任支配下完成工作任務後,需要用一定物質獎勵去刺激,徹底打破過去那種幹好幹壞一個樣,幹多幹少一個樣的格局。這樣層層落實,逐級負責,使項目成本管理工作做到責、權、利無空白,無重疊,事事有人管,責任有人擔,一切有章可循,有據可查。形成責、權、利相結合的成本管理體制,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加強質量成本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管理過程中,採取先進的技術措施,走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道路,確定科學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工藝技術,憑藉技術優勢來取得經濟效益是降低項目成本的關鍵。首先,制定先進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藝,合理佈置施工現場,不斷提高工程施工工業化、現代化水平,以達到縮短工期、提高質量、降低成本的目的。施工方案應包括四大摘要分析可行性並經甲方同意和簽證後方可實施。最後,加強施工過程中的技術質量檢驗制度和力度,嚴把質量關,提高工程質量,杜絕返工現象和損失,減少浪費。

總之,一個建築施工企業要立足於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必須把工程項目成本管理作為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加強管理意識,注重人員的培訓提高,建立健全成本管理體系,方能以質優價廉的建築商品贏得市場。

建築法規論文 篇三

【摘要】本文基於我國職業教育專業課程體系改革視角,主要探析了建築法規課程的教學模式改革。

【關鍵詞】建築法規課程;改革;實踐

一、建築法規課程教學改革的現狀

1、經調查研究發現,以前學者在研究建築工程法規課程改革與實踐的時候往往只是站在理論教學的角度,片面地對理論教學的改革進行研究、探討,忽視了建築工程法規課程實踐教學改革的需要。從查閲的資料中,即使有少部分學者對高職院校建築法規課程實踐教學改革進行了探討,但是,他們大都處於將案例教學法的引入理論教學或是僅僅在理論上對實踐教學進行探討,沒有進一步依據企事業生產服務的真實業務流程設計建築工程法規課程模塊。

2、建築工程法規課程教學空間研究處於空白階段。建築工程法規是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程,其教學是建築工程技術、工程測量、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等專業學生在校學習、獲取相關職業/執業資格、進一步瞭解和理解國家權力機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等政策以及與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公民在建設活動中溝通、協調的重要環節。因此,建築工程法規知識運用於實踐活動尤為重要。

3、對建築工程法規課程實踐教學進行多方面的評估研究還有待提高。目前,從我們查閲的材料中,尚未發現對高職院校建築工程法規課程的實踐教學環節進行包括:企業用人單位、畢業生、在校生、任課老師等多方面的評估研究。沒有有效的評估體系,就難以在高職院校中形成對接緊密、特色鮮明、動態調整的職業教育課程體系,不利於高職院校教學改革研究與實踐。

二、建築法規課程教學模式改革的主要內容

根據以上研究現狀的述評,基於我國職業教育專業課程體系改革視角,以某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築工程法規課程為研究對象,構建與該課程能夠對接緊密、特色鮮明、動態調整的土建類及相關專業職業教育課程體系。通過對依據企事業生產服務的真實業務流程設計建築工程法規課程模塊、教學空間、教學評估等方面展的研究,分析其對我國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課程改革的影響。最終為提出並完善我國改革職業教育專業課程體系提供理論與實證的支持。

1、目前,很多高職院校建築工程法規課程主要採取純理論教學的授課方式,忽略了學生建築工程法規知識實踐方法、實踐技能的培養,這不適應於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目標。特別是,實證分析對象執行大專業招生分方向培養的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已經有四年,學生畢業後可到施工員、質檢員、造價員、監理員、安全員、測量員、資料員、材料員等多個崗位就業,每個崗位對學生需要掌握的建築工程法規專業知識、技能側重點均有不同。

因此,在實證分析對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大專業招生、分方向培養”的背景下,針對土建類及相關專業的崗位羣及能力分析、人才培養目標、分方向能力模塊的設置與課程組成、分方向能力課程模塊,擬製定新的建築工程法規課程教學大綱,調整和改變現有教學模式,建立建築工程法規課程與其他課程之間對接的緊密關係。

2、更進一步的,在實證分析對象中建立適合建築工程法規課程教學的理實一體化教學實驗室。依據企事業生產服務的真實業務流程進行現場模擬教學,使課程的學習情境與真實工作環境和真實工作任務一致,安排學生在課程學習中參與工程項目報建、招投標、合同管理、索賠等工作流程,真正做到“教、學、做”一體化,使課程內容更具吸引力。

3、形成科學合理的建築工程法規課程教學與就業崗位、知識能力需求分析報告。完成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築工程法規課程課程模塊、教學空間等改革後,如果沒有進一步的。約束力,往往會導致教學改革的中止。所以,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築工程法規課程課程模塊、教學空間等改革是否能得到企業用人單位、畢業生、在校生、任課老師的認可,或將其結果運用到下一步的教學改革中,需要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建築工程法規課程教學與就業崗位、知識能力需求評估體系。

因此,通過設計針對建築企業用人單位、畢業生、在校生、建築工程法規授課教師的不同問卷,進行“四方”問卷調查研究,探索職業能力取向的、校企合作相關的建築工程法規知識教學模式並進行評估。

三、建築法規課程教學改革的效果

1、建立適合建築工程法規課程教學的理實一體化教學實驗室。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築工程法規是一門與實踐緊密結合的專業基礎課程。理論—案例—實際操作有機結合,是課程教學的最佳途徑。本課程加強工學結合,改變課堂理論教學與實際工程相分離的教學方法,建立適合建築工程法規課程教學的理實一體化教學實驗室。在新的教學空間中,模擬報建、招投標、索賠等真實情景,通過班上成員角色扮演等教學方法改革,各班級分成若干各小組,各小組扮演土建類及相關專業所涉及工作中的各崗位,使學生全面獲得崗位能力、職業能力和社會能力。在理實一體化教學實驗室中,通過採用現場示範教學法,邊講邊做,使學生有更直觀的認識。教師的言傳身教,對學生有正確的引導作用,發現學生操作不正確時,及時通過示範進行糾正。

2、建立適合建築工程法規課程動態調整的職業教育課程體系。通過對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築工程法規課程的初步改革開展問卷調查,探索職業能力取向的、校企合作相關的建築工程法規知識教學模式並進行評估,以課內、外項目活動為依託,開展有針對性的項目化教學。只有在一個長期、穩定、可持續發展的環境中,通過公平、公正、公開的考核機制,才能形成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築工程法規課程教學與就業崗位、知識能力需求分析報告,實現課程動態調整的目的。

淺談建築法規案例論文 篇四

國家建築行業安全生產法規體系的確立,是建築行業安全的保障,關係到整個建築行業的發展。是建築行業得以穩固提升,規模逐漸增大,質量逐漸增強的必要條件。本文對國家建築行業安全生產法規體系進行分析,希望能對建築行業的安全生產提供幫助。

隨着建築行業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建築行業事故,也在不斷的發生,提高建築行業生產安全的手段有很多種,比如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法律手段等等。而其中法律手段無疑是最好的一種制約手段,它可以將所有的建築行業生產條例進行一個嚴格的規定,強制性的制約建築行業的發展,使建築行業的安全得到保障。對建築行業的安全生產進行一系列的規定,有利於提高建築行業的安全水平,使建築行業安全生產形勢有所好轉[1]。

1建築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存在的意義

建築安全生產法規體系是指國家施行的一系列法律條例,對建築行業的生產進行相關規定,保證其安全性能以及具體施行過程中的行為規範。它對建築的安全施工起到了一定的督促作用和保障作用,對相關事務的責任人也起到了追究責任的目的。而準則中涉及的各個單位,包括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管單位、安拆單位、租賃單位等等,都是執法渠道的相關責任人,都會直接影響到施工過程以及生產過程。它是政府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的強力武器,也是政府直接監管相關行業安全生產的一種法律途徑。它倡導整個社會重視生產安全,提供了一個有關建築安全生產的法律範圍。為社會各界新聞媒體、各項機構、各種院校等創造了一個濃郁的法律氛圍,使他們能夠得以有正確的參照,對相關技術人員專業人才等的培養也起到了一定的指導作用。而且該項法律體系還有效地減少了安全事故的發生,為國家財產安全以及人民羣眾生命安全提供了保障。1956年頒佈了《三大規程》,使得施工安全技術工作有章可循,它是我國建築安全生產法規體系發展的一個里程碑,為今後法規體系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礎。而該項法規體系經過了歲月的磨練,從萌芽到發展到萎靡到崛起期,發展至今日,藉助了各國先進法規條例以及我國的當下行業模式,已經確定了有經驗的、專業性較高的、十分嚴謹的法律條例。目前我國的建築行業法規條例已經得到了初步的完善,進入了較為成熟的狀態。

2我國建築安全法規體系的主要缺陷以及改進措施

我國的建築安全法規條例體系在形式上確實是由國家相關的行政部門進行的法規設定,但是在各個位階尤其是法律這一位階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從而影響了整個法律的條例效應以及權威性。就拿我國最重要的母法之一的《安全生產法》來看,其調整的範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安全生產它是一項比較適合全社會行業的法規,那麼對於安全生產綜合監督這一塊而言,則更適合一般的工礦、商貿企業,對於建築行當並沒有單獨實行的細緻詳盡的法規條例,因此在具體的實施中就會造成很多的缺漏,使得法規並沒有發揮它的效益。再以《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為例,施工企業相關項目負責人,對於事故的處罰,從2萬~20萬不等,跨度幅度非常大,造成執法人員的裁量權也很大,在事故發生之後,沒有以書面形式規定處罰時應該遵守哪些原則,往往容易被各種因素所影響,造成處罰的罰款量不一,罰款的力度不同,造成了事故責任人玩忽職守的現象。偏重對城市建築安全生產的規定,而對城鎮鄉村的建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制定則選擇忽視的態度。偏重對建築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管理,而對拆除工程的管理並不是十分的看重。目前我國農民生活的水平已經逐漸提高,導致了城鎮房屋建設規模也逐漸加大,並有調查顯示,每年的農村房屋持續在8億m2左右,其中農房佔6億多平方米,因此其建築工程量極大。在立法過程中,我們可以藉助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出台的法律政策,比如台灣建築安全法規體系的特色就在於其政規章制度制定得非常的詳盡謹慎,技術性非常的強,如《營造安全衞生設施標準》法規條例中雖然標題將標準作為一個重要詞條,但是其與真正的技術標準不同,它設定了具體的法規條例規定了相關作業場所、安全器材儲備等等,出台了一系列的調整改動政策,包括施工、工具的結構體、開挖、沉箱、打樁作業等等一系列的相關環節的規定,其技術特點非常鮮明,而對美國、英國、日本以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相關法律規定,也有諸多的借鑑之處,我們可以多多翻閲其中的典籍以及法律條例來進行參考,制定出適合我國的具有其優點的相關建築安全法規條例系統。整個法規體系由於內容缺失導致嚴謹性不足實施度不高可行性不強。想要完善建築安全法規體系,首先要明確法規體系的指導思想,應當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立法原則,將實踐性、科學性作為法規確定的第一要素,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將各設計部門、各施工部門、生產部門等的基層人員的第一想法進行實時的記錄,以提供法律制定的依據。對相關法規執行部門進行一個強制性的措施,加強實施力度。完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機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強制性的法規制度追究其責任,構建全過程全主體的責任體系。對有關整個行業的各項責任人都進行相關細則規定[2]。

3結束語

我國的建築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具有規範性、強制性的特點,它關係到建築工程以及整個產品生產過程中的各種安全責任關係,通過對安全生產的各個環節有詳細的規定,保障了有關人羣的權利以及相關義務。該法規體系既具有通常意義上行政規章制度等的法律意義,也被附有了法律效力和技術規範標準。它的保護對象是建築活動從業人員的生命健康以及國家的財產安全,它調整的內容涉及到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等方面,具有政策性,又有強烈的技術性以及科學含量。該體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建築一線操作人員的生命安全以及建築施工的質量,還有建築主體的結構構造、安全性能等。它為建築活動的各方責任主體安全行為提供了一個有效的法律的規範,使相關人等在從事建築建造行業時獲得相應的科學準確的行事準則。

作者:陸璐 單位:九江市彭澤縣建設局

參考文獻:

[1]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政策法規司編。制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關背景資料彙編。,1.

[2]華燕,王際芝,汪東,建築企業需要什麼樣的安全管理。土木工程學報,2003(3):79~83.

參考文獻: 篇五

[1]。 謝姝 。 建築遺產周邊環境整治模式探析 [D]。 山西 :太原理工大學 ,2010.

[2]。 張鬆 。20 世紀遺產與晚近建築的保護 [J]。 建築學報 ,2008(12)

建築法規論文 篇六

摘要: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出台, 統一了建築業的立法標準。但由於建築市場的不規範和法律制度的缺失, 建築領域各環節均存在潛在的隱患。針對建築法規所面臨的問題及不足進行分析, 提出規範相關制度, 運用法律解決欠款問題等建議。

關鍵詞:建築法規; 法律體制; 審查制度;

隨着國家法治化進程的加速, 法律對於建築市場發揮着不可估量的監督和規範作用。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以下簡稱《建築法》) 自實施以來對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建築業發揮了重要的指導作用。隨着建築業的改革及時間的推移, 以往的建築法規在新形勢下逐漸顯現出一些問題。因此, 對當前形勢下我國建築法規的探討顯得尤為重要, 故針對我國建築法規實施中的。缺陷與不足, 提出相關完善的措施和辦法。

1 新形勢下建築法規所面臨的問題及不足

在《建築法》頒佈前, 建築業已制定了許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隨後, 《建築法》的出台, 統一了建築業的立法標準, 改變了之前立法混亂的狀態。

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建築業, 每年就業需求人數巨大, 對地方税收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國家在建築行業立法方面給予了極大的重視。自《建築法》頒佈並實施起, 我國便構建了以《建築法》為核心的建築領域法律體系, 並在隨後的時間內不斷加強和完善建築法規。但由於建築市場的不規範和法律制度的缺失, 建築領域各環節均存在潛在的隱患, 我國建築市場整體較為混亂,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1 轉包及承包不合法

現階段, 建築市場的狀態是“供不應求”, 因此常有建設單位在招投標過程中向施工單位提出不合理要求等現象;另外, 有些建設單位在承發包過程中可能會違規收取各種費用, 導致建築市場混亂無序, 難以保證項目工程質量, 甚至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

1.2 工程款拖欠現象嚴重

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 常會因為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而導致施工難以繼續, 從而導致企業運轉困難, 易出現拖欠工人工資的問題。

1.3 監理制度的不足

在我國, 監理制度起步較晚, 制度體系不夠完善, 監理單位本身也存在較多問題。另外, 部分建設單位利用其建設方的身份向監理單位提出不合理要求, 導致很多監理公司因獲得業務資源而進行不正常競爭, 導致的後果就是監理公司的業務質量難以得到保證。同時, 由於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缺乏信任與配合, 會對監理工作的開展造成阻礙。綜上所述, 建立起完善的法律責任體系和制裁體系極為重要。為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 促進建築業的健康發展, 我國於19出台了《建築法》。此後,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建築法》, 國務院又相繼出台了兩部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為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提供了法律依據。至此, 我國建築法律體系基本建構完成。

2 針對我國建築法規的分析建議

在當前形勢下對我國建築法規進行分析和探討, 並對建築法規的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2.1 規範工程承發包制度, 嚴格資格審查制度

首先, 發包人須有法人資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才能進行發包, 並要有與其資質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及相應的資金或資金來源,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其次, 承包單位應在資質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包工程。境外企業也需向市建管辦辦理申請登記, 未經批准不可進行承包活動。在建設工程的承包、發包過程中, 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 均不得通過介紹工程收取任何費用, 有關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也不得利用職權指定承包單位。

2.2 運用法律解決工程欠款問題

(1) 嚴把工程合同簽訂程序, 完善合同條款。雙方簽訂合同時, 除使用合同示範性文本外, 也須根據企業和業務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修改。針對企業實際問題制訂合同時, 結合企業和業務的需求, 對財物問題進行全方位設想, 做到有糾紛時有據可依。

(2) 可對建設單位提出按期付款的履約擔保的要求。為使建設單位按期支付工程款, 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方提供擔保, 也可由第三方提供擔保, 擔保方式也可採用由發包方和第三方連帶擔保。一旦出現發包方無力支付工程款的情況時, 為降低承包人風險, 債務可由擔保財產清償, 或由第三方承擔擔保責任。

(3) 加強誠信建設。制度建設不僅依靠法律, 還可通過在建築行業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信用體系, 將企業的工程質量安全和服務等情況與企業身份備案, 打造“誠信企業”, 以達到加強誠信建設的目的。

(4) 通過立法保證工程保險和擔保的事實。

2.3 規範監理市場

(1) 應明確對於監理人員工作的衡量標準。監理人員應合格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合格並經過註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證書。

(2) 明確監理人的地位和作用。監理活動應貫穿於整個建設活動, 一方面, 應明確監理工作的重要性、專業性和公正性, 轉變建設單位的觀念;另一方面, 應加強監理工程師的自身素質和專業水平。嚴格遵循法律和合同相關規定, 保證工程質量, 建立監理工程師的權威。

2.4 增強執行能力

增強執行能力, 首先須完善建築法規本身的體系和制度, 還應加強對於建築法規的執行貫徹能力進行加強, 使建築法規在實際工程中得到有效實施, 獲得更大影響力, 在建築領域中發揮更多的作用。

建築法規論文 篇七

《建築法規》按照土木類專業的建設法規教學大綱要求,根據現行工程建設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編寫,全面系統地反映建設工程全生命週期各階段相關法律制度,從工程建設程序、工程建設執業資格、城市及村鎮建設規劃、工程發包與承包、工程勘察設計、工程建設監理、建設工程質量、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的介紹,並從法理角度進行系統的闡述。本文提供了兩篇關於建築法規論文供參考。

論我國建築遺產周邊環境的法律法規建設

摘要:法律法規建設是建築遺產保護中極為重要的一環。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我國建築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有了長足的進步。然而,對於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和整治工作仍缺少關注。本文針對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這一議題,從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兩個層面出發,對當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進行解析,並對相關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並提出建議。

關鍵詞:近現代;建築遺產;環境;法律法規

1. 我國建築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簡介

建國至今,我國的近現代建築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工作經過幾十年的努力,在法律法規層面上有了不小的進步。1950 年頒佈的《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是我國最早的關於歷史建築和遺產保護的條例,並在 1960 年代初出台了較為專業的法規文獻《文物保護暫行條例》。1982 年,我國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 成為現今建築遺產保護的綱領性法律條文,並經過了數次的修訂工作。其中第二章關於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相關條目成為了我國建築遺產保護的指導性文件。

此外,由於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同,不少城市相繼推出有關近現代建築遺產保護方面的相關法規。上海、南京、廈門、杭州、哈爾濱、天津、武漢、蘇州等城市分別根據自己的近現代建築遺產現狀頒佈了相關法規。相對於《文物保護法》的綱領性指導作用,各地方的法規則做出了定量和定性的細節描述。

但是伴隨着我國城市建設日新月異的發展,近現代建築遺產和周邊環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保護工作面臨嚴重挑戰,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完善。本文將對建築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詳細的分析和建議。

2.從兩個層次入手——對當前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的解析

2.1、國家法律——《文物保護法》中關於不可移動文物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中對建築遺產和周邊環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關於不可移動文物的相關條目,共 14 條,其中共有 6 條涉及到了對建築遺產的周邊環境或對周邊環境的保護有所涉及。按照條目針對內容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1) 歷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鎮—街區的規劃保護(第 14 條)

該條目主要針對國家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體系建立,雖然沒有明確關於周邊環境的描述,但這種體系的'建立與體系內的環境建設不可分割。文件中僅提及保護體系的申請和核實。

(2) 對遺產周邊保護地帶的建設控制環境整治(第 17、18、19 條)

關於周邊的建設控制和環境整治是文物保護法關於周邊環境的重點所在。就具體內容來看,周邊控制建設(17、18 條)的描述為“建設工程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可以看出,其關於周邊建設的控制仍然侷限於文保單位本身的安全問題和風貌問題。而關於明確的周邊環境問題僅限於污染:“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3)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相關規定(第 20、22 條)

對於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問題也與建築遺產的周邊環境有所關聯,這一點前文已有所涉及。所謂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本身就是錯誤的做法,《文物保護法》在相關條目也對此做出批評和建議。但在具體規定中,關於原址保護並沒有提到環境的保護,而是強調“避免拆除”。

《文物保護法》只是一個全國性具有法律效應的條例,其關於不可移動文物的描述很少,無法詳細的介紹逐條內容,主要針對的也是政策指引。但從完整性而言,其關於周邊環境保護整治的內容可以更加完善。主要在於:(1)應該增加關於非物質要素的保護內容,例如空間格局和文化習俗的保護。(2)建設控制區不應只涉及工程建設和遺產本體的保護,還應該考慮周邊風貌的協調。(3)全篇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定集中在建築本體和工程建設中,強調的幾乎全是關於遺產本體“避免拆除和破壞”,而沒有明確周邊環境的價值和範圍概念。

2.2、對地方城市法規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是一個有法律效應的全國性文化保護行為準則和建議,其內容上涉及面較廣,但並沒有詳盡的相關保護和整治的內容和規範條目。所以,各城市依據自身特色和綜合情況陸續頒佈了自己的地方法規。

地方城市法規是在《文物保護法》的指引下結合自身狀況編訂的關於歷史建築、歷史街區的詳細保護條例。其在各個層次和方面都有詳細的規定。首先是關於保護對象的確立較為完善。各城市的保護條例在保護對象的時間年限上都較為明確,而且着重針對了近現代建築。同時,保護對象也不僅僅侷限於建築遺產本體,而是擴大到了風貌街區。其次是在法規中對於環境方面的保護也較為詳細。比如各個地方法規都涉及到了風貌協調的概念,在高度、體量、造型、材料、色調等方面都有要求;提出了對周邊燈光選擇和建築造型的協調;以及綠地、廣場、公園等諸多方面,這些都是可取之處。此外,在管理、整修和利用以及法律責任上也較為詳細,基本上涉及到具體的單位和個人。

綜合來説,地方的城市法規具有很強的執行能力。對於大多數法規來説,仍然沒有明確關於單體建築周邊環境的條目,對於環境的保護仍然限制在歷史街區和風貌區。如《蘇州市古建築保護條例》中,雖然保護對象是“控制保護建築”,但有關周邊環境的內容同樣沒有脱離“歷史區域”的範圍。其次是,有關歷史文化和社會生活生產要素的保護仍然鮮有提及。同時,對保護區域的劃定並不明確,缺少具體的範圍和尺度限定。

3. 相關法律法規在遺產周邊環境問題上的不足和建議

就我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的現狀來看,存在問題頗多。以下是作者在總體控制的概念上總結的幾點共性以及提出的建議。

3.1、缺少專項法律或明確針對環境問題的法律

缺少關於建築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專項法律或着重環境方面的法律。雖然我國早早地形成了以歷史文物建築、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三個級別的保護概念體系,但是與國外相比卻很少有明確針對建築遺產周邊環境,特別是近現代建築遺產周邊環境的專項法律條目,在相關遺產保護法規中短短的幾條規定無法對諸多問題和指令面面俱到。相對於法國在 1943 年就頒佈了《紀念物周邊環境法》,我國直到目前還沒有相應的遺產環境保護法規。

只是在某些法律的條文中單純以“歷史文化街區”“舊城風貌區”的環境保護等字眼一帶而過,具體的環境問題只提到了相關建設控制區的建設以及污染的治理和處罰。這種以文物保護單位主體為核心的保護體系在今天的城市日新月異的建設中越來越呈現出它的弊端。大量歷史風貌區由於沒有法律的保護而被拆除或破壞,或者被開發成一座座的“孤屋”,而失去了周邊環境的建築遺產就變得毫無意義。

這些相關周邊環境保護工作的缺失與缺少專項法律支撐有直接的關係。

現有法律條文中對於遺產環境保護的可操作性不強。如《文物保護法》中第18條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佈。”“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這條規定雖然對建設控制地帶有所提及,但並沒有具體的量化規定,建設控制地帶到底有多大,相鄰建築是改建還是拆除,都主要由地方政府做出最終決定,浮動性過大。相對於英國和法國有關建築遺產周邊環境規定的遺產本體周圍 500 米半徑自動生成,並嚴格控制建設,我國的法律條文在可操作性上相對較差。

3.2、運用缺乏靈活性

我國大多數關於建築遺產周邊環境的法律在實際運用中缺乏靈活性。目前我國建築遺產的周邊環境仍然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的規劃和建築規範,大到建築密度、容積率,小到日照、消防。這些有時會對建築遺產周邊環境的空間格局造成破壞,甚至影響遺產本體的歷史價值。

比如,有些傳統的街巷、衚衕就因為無法滿足當前關於消防通道的寬度而被迫拆除或拓寬。

其實,在這些問題上應該適當的靈活一些,法國、英國等西方國家在規劃政策制定上都有明確條例,即在歷史城區內,可以靈活調整土地性質、建築密度、容積率等規劃指標。

已有部分城市的法規中針對了這一點。例如,《天津市風貌建築保護條例》中規定:“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予以完善、疏通;確實無法達到現行消防技術規範的,應當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消防機構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但在全國範圍內來看,仍然不算完善。

3.3、缺少對國情和現狀的調查分析

對一個國家的法律法規而言,其制定和修改往往源自自身社會和經濟的變革。例如,歐洲建築遺產的保護很大程度上可能源自戰爭對教堂等歷史建築的破壞,而法國在建築遺產周邊環境保護中關注對“景觀地”的保護則來自工業革命的污染。日本起步相對較晚,由遺產本體的保護髮展到對古都和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再發展至歷史街區。這些同樣值得我們去借鑑。目前我國對遺產環境的認定和保護雖然有所涉及類似的層次,但似乎較多的是學自國外的經歷,缺少針對本國國情的逐步界定。

3.4、其他問題

當前我國有關近現代建築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還存在着執行力度不足、問責懲罰尺度不當等諸方面的問題。在我國今年經濟快速增長的大背景下,城市面貌日新月異,這對於一些近現代建築遺產和周邊環境來説無疑是一場災難,甚至一些已經在錄的文物保護單位都不能倖免。而所謂的懲罰往往只是以罰款或責令重建的形式解決。這些都體現了當前法律法規執行力度的不足和相關制度的漏洞。

4. 結語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建築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只經歷了短短几十年的時間,歷程相對較短,相關研究和政策方面不可能與發達國家相比,但由於吸取了有關國家的實際經驗,發展速度較快。同時,由於我國的歷史跨度大,不同年代、不同類型的建築遺產在保護和整治中也會出現較大的差異,在經濟能力和社會統一性上也比較差,這都給我國的保護和整治工作增加了不小的難度,相關保護政策和手段也在不斷完善中。但正是因為起步晚,才應該在今後保護和整治工作的制定中參考國外在相關遺產和環境保護方面相關經驗,學習國外先進的保護制度和政策,才能縮短差距,早日完善我國建築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和整治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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