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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精品多篇】

欄目: 經濟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3.16W

經濟法論文【精品多篇】

經濟法論文 篇一

摘要: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國際組織以及不同國家的法人與個人之間在國際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國際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國際經濟法自產生以來,對國際經濟的發展以及對有關國際經濟實體產生了巨大影響。筆者擬在對其概念的界定基礎上,對國際經濟法的歷史進行相關的梳理,並對其思想做出簡單的評述。

關鍵詞:國際經濟法論文

一、國際經濟法的一般價值

國際經濟法是各種規範的總稱,主要是調整跨國的貿易、投資、税收和運輸關係。國際經濟法運用自身的調整角度、調整範圍、規則模式以及運作機制,讓這些價值具有新的特定的意義,就是要達到秩序、自由、正義、效率的目的。

(一)秩序

在確立國際經濟法的時候以及在確認國際經濟法秩序方面的時候這其中的好處便體現在國際經濟法的秩序價值上。秩序的體現是體現在國際交往中的不同層面,拿各國的關係來講,國家之間的力量比較、競爭與合作便是一種秩序;就國家對個人的管制來看,該國的涉外經濟秩序是由獨立的政府管制變演變而成的。

(二)自由

追求自由是人類一直嚮往的。在國際經濟法的範疇裏,對自由的定義主要包括了國家賦予個人的交易行為和國家本身的經濟自由。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

1.在國際法上,制定宏觀經濟發展戰略方面的自由的含義主要是體現在國家主權的經濟領域原則上。

2.在現代擁有主權的國家不單單對涉及本國的經濟活動的管制上給予自由,還用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來維護本國的經濟增長與社會穩定。

3.商人的作用便是完成跨國經濟活動。國家賦予了商人們自由交易的權利,商人們追逐着自己的經濟利益的同時,還使得國家有關產業得以發展,同時也提高了國家人民的生產生活水平。

(三)正義

經濟公平和經濟正義是國際經濟法正義價值的兩個分支。公平是一種利益分配的算術平均或者是幾何平均。正義便是法律使強者和弱者之間有所緩和,並且起到保護弱者的地位和實現生態正義的目的。

國際經濟法是為了讓國家間具有公平公正的效果,主要方式有:一是,在處理國際經濟問題時,要平等對待發展中國家,要使發展中國家具有優先發表見解和優先進行表決的權利。二是,對發展中國家不但要在貿易方略政策上提供諮詢和輔助還要在資金技術方面提供相應的扶植和具體的幫助辦法。

(四)效率

就國際經濟法的起源及國際經濟法的內容來講,這其中的目的就是為了尋求國際經濟和其他資源的最優配置,在國際經濟的效益方面使其大大提高。國際經濟法追求的效率是:在國與國之間出現經濟決策的時候,快速、及時地提出有效的實施辦法;當國際經濟交易者出現國際經濟行為的時候,需要一個順暢的法律環境並可以在其中自由的活動;當出現了國際經濟爭議的時候,需要有一個快速、便捷、有效地並且可以解決爭議的辦法出現。

二、國際經濟法的特有價值

國際經濟法也是法體系中的一個分支,儘管它具有發的一般性質,但是就其自身來説也是具有它本身自己的特殊性質。下面就來説説它具備的一些獨特的特點。

(一)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價值分析

國際經濟法早已對經濟全球化做出迴應。首先,經濟全球化導致了來自不同國家的商人之間的經濟交易不斷的增多。降低交易風險、保障預期利益是每個人都期望的,所以要為商人們設立跨國交易規則,還要推動世界範圍內商法規則的統一。其次,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面前,商人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他們要求市場規律可以突破國家疆界的限制在全球範圍內發揮其巨大的作用;各國政府也想要發展本土經濟,因此就必須擴大對外經濟交往。雖然國家對國際商事交往的管理的越來越弱化,但這並不意味着管理措施的弱化。

(二)加強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價值體現

我國學者進一步的研究國際經濟法是為了去完善我國的涉外經濟的立法、發展與擴大,同時也為了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而符合國際慣例的要求。這其中是具有很重大的意義的。

1.為了給外商的投資以更好的法律環境。近些年來,外商的投資在中國可以説是越來越多,如何能給外商們的投資提供更好更健全的的法律環境,便是我們的當前所要面臨的問題。我們不斷的學習和研究有關國際投資和國際融資等方面的法律,因為這樣便會使我們更好跟準確的與外商簽訂好融資和其它引進外資的合同。

2.在法律上保護我國需要引進的先進技術。我國的好多技術都是從國外引進的,因此就會涉及到專利、專有技術、許可證等一系列法律方面的問題,在引進技術時我國要避免一些對我國不利的和不公平的條款的限制,同時還要國際公認的知識產權保護法上也要給予遵守和認同。

3.我國對外經濟交往能力不斷增強,國際間經濟的合作也進一步得以開展。自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對外經濟合作形式的開展也越來越多,比如:國際租賃、三來一補、土地批租等等。這些都關係到了複雜的法律問題,也涉及到了各類涉外經濟合同。

4.在產生一些涉外經濟糾紛時,可以作為一種法律武器。爭議和糾紛是在各國間進行經濟交往的過程不可避免會發生的,這便涉及到了如何對具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解決,按照什麼法律程序解決,要不要參照外國人的法律以及同外商談判的原則和標準。

在對國際經濟法價值的研討中,我們發現要把國際經濟法中的一般理論價值和部門法本身的屬性結合起來才不會在研究部門法價值時偏離了正確的方向,這樣也會為更深入的研究部門法的價值,同時也會使部門法和其他學科得到更完善的發展。

經濟法論文 篇二

內容摘要:法律的產生是一個“生成”的過程。這一過程是在社會基本規則的基礎上,通過法學家的理性構建由國家立法賦予統一的形式和國家強制力。而法院的司法行為和社會觀念的發展使國家制定法繼續生成或被賦予新的含義,從而更適宜於社會的需要和時代的進步。重視法律的生成程序,有利於克服國家立法主義的弊端,增強法律的科學性和 性。因此本文分析了法律生成的程序,以期為國家立法的完善提供理論參考。

關鍵詞:法律生成 理性構建 立法程序

從社會和國家互動的角度看,法律的產生是一個“生成”的過程。“法律的產生,形式上是創制的,實質上卻是生成的”(姚建宗,2010)。嚴存生(2002)指出:“法的產生也有個‘生成’的階段,這個階段是社會因法的需要,而產生法的因素的從無到有的變化過程”。葛洪義(2003)指出:“法的生成是指法和法律制度在特定環境與條件下的產生與形成的過程”。本文認為,法律的生成是指在社會內生秩序形成的基本規範的基礎上,通過法學家的理性構建,由國家立法賦予規範的形式和國家強制力,司法機關進一步給予具體化並伴隨社會進步不斷髮展的法律形成過程。重視法律的生成程序,有利於克服國家立法中心主義的弊端,進一步增強法律的科學性、性,這也是建設法治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的應然要求。

社會基本規則是法律生成的基礎和價值準則

(一)社會基本規則的產生

社會性是人的天然稟賦。社會中的人要獲得存活和發展就需要進行各種財富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形成具有連帶關係的社會有機體。社會有機體的存在意味着一定社會秩序的存在。這種維繫一個社會存在的基本秩序,可以稱之為社會內生秩序。秩序是某種規則的實現,社會內生秩序的存在也就意味着調整人們之間生產、生活的基本規則的存在。狄驥把這些基本規則稱為客觀法。社會基本規則與人的社會本性相一致,可以説是社會內生秩序的另一種表述,當與國家制約形成的秩序對應時,稱之為社會內生秩序,當與國家意志創立的法律規則對應時,稱之為社會基本規則。國家產生之前的社會秩序是純粹的社會內生秩序,國家產生以後,社會內生秩序和國家制約形成的國家秩序,社會基本規則和國家創立的法律規則之間界限模糊而難以區分。儘管如此,從國家和社會的關係來看,國家創立的法律規則必須以社會基本規則為基礎,並體現後者的要求和價值取向。

(二)社會基本規則的內容

社會基本規則不是抽象孤立的存在,而是伴生於人們的社會實踐,藴含於風俗習慣、道德規範、宗教教規、村規民約等社會規範之中,並通過這些規範表現出來。對於社會基本規則的內容,格勞秀斯認為有兩條,即各有其所有和各償其所付;霍布斯列舉了十四條之多,並借用福音書上“你們願意別人怎樣對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的戒律,概括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嚴存生,2007);羅爾斯則將其概括為兩條正義原則,一是自由平等原則,二是機會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

和眾多思想家的觀念不同,筆者認為社會基本規則是隨着時代的發展而發展的,並在不同社會和民族中呈現出不同的面貌。依據我國的歷史傳統及現實狀況,可以把我國現時代的社會基本規則概括為如下八條:每人都受他人制定的規則所約束,為別人制定規則者首先自己要遵守規則;信約必守,言行一致;公民基本權利保留和不得侵犯;行為與收益或懲罰相對稱;限制權利的目的在於在不使任何人的合法利益減少的條件下推動社會利益實現最大化;行為的做出應建立在理性的審慎考慮之上;權力和財富的不平等應以每個人機會平等最大化為前提;多元的社會價值應得到均衡對待。

法學家的理性構建是法律生成必備環節

(一)理性構建的主要內容及必要性

一個成熟社會的法律的產生需要經過一個理性化的階段,理性化的主要內容包括:第一,以社會基本規則為基準對各種具體的社會關係進行觀察、總結,在此基礎上抽象概括出法律概念、法律原則和法律規範;第二,對性質相同的法律規範進行分析,產生出部門法的學説、原理和理論;第三,對法律整體的分類、形式、淵源、適用進行研究,發現法律現象的普遍規律;第四,對法律和社會的關係進行全面研究,進行法律的修改,必要時創制新的規範,推動法律的完善以不斷滿足社會新的需要。該階段,就需要法學家羣體結合社會生活實際,學習、總結歷史上和國外法律的內容,總結其成敗得失,把社會基本規則具體化為法律的具體規定。離開法學家的理性構建,這一階段就不可能有效完成。只有憑藉法學家的理性構建,法律才能體系完整、概念精確、邏輯清晰、內容一致、理論自恰並與社會相適宜。

現代社會是法理型統治的社會,與之相適應,現代的法律應是通過專業法學家精心制定出的系統化的法律。在憲政 社會,社會利益和價值呈現多元化,法律權威的來源已經由權力的權威轉變為理性的權威。法律要得到社會普遍的遵守和認同,就需要經過充分的論證和説理,經受住各種懷疑和批判。傳統的“神啟”、統治者的賢達、世俗或宗教權力的權威都已不能使法律獲得正當性,只有建立在社會基本規則之上的經過法學家理性錘鍊的法律才能獲得正當性。因此,法學家的理性活動在法律的生成過程中就成為獨立的必經階段。

(二)中外法學家理性構建選例

從我國曆史上看,唐代《永徽律》是長孫無忌等十七名法學家集體智慧的結晶,其“疏義”更是唐高宗通過“廣招修律人”進行解釋,是眾多法學家智慧的結晶。相反,明代朱元璋立法時,由儒臣講律,“親加裁酌”,更用“大誥”來任意立法,而造成酷刑增加、刑罰趨重、法外用刑等情形出現,造成明律在許多方面的退化(周永坤,1994)。從西方歷史上來看,《羅馬法》是典型的法學家法,並且五 學家的學説是重要的法律淵源,法官審理案件時可以直接加以適用。可以看出,法學家的貢獻是羅馬法、《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取得巨大成就、獲得世界影響所不可缺少的因素。

立法具體程序

(一)編制立法規劃

立法機關編制立法規劃不僅是對自身工作的規劃,也是向社會各界公開將要制定何種法律,以方便社會成員表達意見,特別是方便法學家羣體及時展開相關理由的集中研究,這是 立法、科學立法的應然要求。立法機關編制並公開立法規劃應是立法程序不可缺少的階段。

(二)起草法案

起草法案通常由立法機關組建專門起草小組來進行。起草法案的過程就是依據社會實際狀況和客觀需求,對社會不同利益進行衡量後對法學家構建的法律材料進行取捨、編輯的過程。法學家羣體通常分化為不同的法學流派,持不同觀點的法學家通過相互爭辯、相互質疑會使相關法律理由更加清楚明瞭,從而促使法學家修正已有的觀點而使之更加嚴謹、細緻、切於實際。如果某一法律內容沒有經過這一程序,而是直接來自於立法者的單獨意志,就有可能使立法機關在立法過程中摻入自身或某一特定社會集團的特殊要求和利益。從此作用上來講,起草法案就是一門通過利益衡量,挑選符合社會需要的法律材料的藝術。

起草法案的過程也是立法者適用立法表達技術使法律材料得以規範地表達的,以具有統一的形式的過程。立法技術的表達包括法律文件的表達、法律規範的表達和立法語言的運用三個方面(沈宗靈,2009)。法律文件的表達要求法的名稱和體例要規範統一、內容完整、要素完備;法律規範的表達要做到完整、簡練和明確,特別是對作為法律規範邏輯結構的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要表達完整;立法語言的運用要準確、嚴謹和簡明,在必要時還要有一定的伸縮性和靈活性。

(三)審議法案

審議法案是立法機關對於列入議程的法律草案,以會議的方式進行的審查和討論。審議的過程實質上是立法成員受全體公民的委託表達意願、提出意見的過程。為保證法律充分反映民意,法律草案往往需要進行多次審議和修改。

(四)表決法案與公佈法律

表決法案是國民全體或者國民選舉的議員或代表作出是否同意把法案作為法律的意願表達。在涉及如領土變動、政體的重大變化以及憲法的重大修改時一些國家採取“全民公投”的方式來表決法案。一般情況下,法案的表決是由公民選舉的議員或代表作為立法機關的成員來進行。公佈法律是立法機關或者國家元首,就已經通過的法律予以公佈,使公民知曉的行為。法律的公佈使法律得以確立,是國家專門立法機關立法活動的完成。

法律隨司法活動進行與社會進步而繼續生成

(一)制定法需繼續生成的理由

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並頒佈成文法律是法律生成的核心階段,但不是最後階段。制定法需要繼續生成主要取決於以下理由:第一,立法者立法能力的有限性導致了作為人類理性創造物的法律具有不可克服的不完善性。由於社會生活本身的複雜和制定者知識結構、生活閲歷、語言表現能力的限制使得制定的法律與社會的需要總是存在着距離;第二,法律不能調整所有社會關係,對於社會關係的調整存在不周延性。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本身無法作出明確規定,這就需要法官在面對糾紛時參照或依據道德、習俗、規章制度、鄉規民約、宗教規範、正義觀念、內心良知等對法律進行補充;第三,法律語言的概括性、抽象性使得法律條文在適用中需要進行解釋,在解釋的過程中不可避開地加入解釋者內在的知識結構、態度信仰和外在的國家政策、社會形勢的影響,使得法律含義不斷變化;第四,法律的穩定性會造成一些新出現的社會關係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而呈現出法律漏洞,這就需要法官在判決中依據法律的原則和精神進行補充。法律在制定後如果沒有繼續生成,就會淪為僵硬的教條,既無法滿足社會的需要,又必須頻繁地修改以應對社會的不斷髮展變化。

(二)制定法的生成點

制定法的繼續生成主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司法判例,特別是疑難案件的判決往往成為法的生成點。法人類學家霍貝爾(1992)認為,法是在社會糾紛的夾縫裏成長起來的,新的疑難案件的出現就為新的法律規則的產生創造了機會。在大陸法系,法國的行政法是在行政法院的審判中以判例的形式創制出來的;在德國,法官立法更為大膽,在這方面趕上並超過了法國,至少在某些法律部門,其發展是受到判例操縱的(徐國棟,2001)。在英美法系,“遵從前例”是一項基本原則,普通法的規則就是在法官的一系列判例中演進和發展起來的。某種作用上而言,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在疑難案件中的判案過程就是“造法”的過程。在我國,最高法院整理出版的“判例彙編”,雖然不是法的正式淵源,但在司法實踐中具有較大的指導作用,其中對疑難案件的判決通常成為法律生成的組成部分。

社會進步使人們獲得新的思想觀念和觀察世界的新視野,從而賦予原來的法律條文以新的含義和內容。例如,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原則在文字表述上至今沒變,但早期卻允許奴隸制存在,林肯解放黑奴後該原則長時間裏被理解為“隔離而平等”;至20世紀60年代,社會才普遍將種族、性別的歧視理解為“不平等”,判定為是對該原則的背離。

綜上所述,強調社會內生秩序形成的社會基本規則對法律生成的制約和法學家在法律生成中的積極作用有利於消除立法中的國家主義傾向;認識到司法機關在法律生成中的作用,有利於立法機關和社會各界更加重視法院的判決,更好地推動司法公正。可以説,法律是社會基本規則形成的法律價值、法學家理性、國家意志和法院衡平的結合。法律生成的過程就是上述要素依次形成的過程,這些要素在法律生成中相互推動、相互制約,共同致力於良好法律的產生。

經濟法論文 篇三

摘要:在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的經濟呈現了高速增長的趨勢,因而使得我國的經濟向全球發展。在世界經濟與科技飛速發展的條件下,在發展過程中,經濟全球化成為了主要的趨勢,所以發展趨勢有所轉變,經濟全球化對國際經濟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針對此情況,為了維護經濟的穩定與可持續發展,法律也發生了變動。因此,本文針對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問題進行了分析,為解決相關矛盾提供借鑑。

關鍵詞:經濟全球化;國際經濟法;問題

在國際經濟交往過程中,商品、服務和技術等在流通結算、税收和信貸等方面需要國際經濟法的約束與規範,那麼,在國際經濟活動以及關係中國際經濟法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對國際經濟法帶來了一定的影響,隨之而來的就是一些矛盾與問題。基於此,必須對經濟全球化與國際法的問題加以思考,通過協調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之間的關係,不斷完善國際經濟法,從而為規範國際經濟活動奠定良好的基礎。

一、經濟全球化和國際經濟法實體規範

1、國際經濟法中國際法規範與國內法規範之間關係變化在經濟全球化發展的趨勢下,需要對國際經濟法進行調整,使得國際經濟法更為規範。通常情況下,國際經濟法不但指的是國際經濟的關係,而且還包含了國內法規範以及國際法規範。在對國際經濟法進行調整使其更加規範時,必然造成國際經濟法當中的國內法規範和際法規範間的關係發生一定的變化。

第一,“WTO”組織的成立是經濟全球化的主要標誌[1]。WTO的建立原來屬於國內管理和控制的經濟活動,其在WTO管理的範疇內,所以國際經濟法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第二,經濟全球化需要經濟發展和規範保持一致性。對於國際經濟法中國際法規範和國內法規範之間關係變化而言,體現了國內法規範要與國外法規範可以形成一體,確保全球經濟的目標與步調具有一致性,當全球的經濟發展能夠趨於同化,繼而使得經濟全球化處於良好的發展態勢。

第三,國際經濟法規範的範圍逐步擴大。當前,各個國家對經濟全球化予以了高度重視與關注。通過建立WTO,為經濟全球化提供了堅實的保障。總之,在經濟全球化和WTO發展的過程中,使得國際經濟法規範的範圍逐漸擴大,國際經濟法也得到了廣泛的運用。

2、國際經濟法各部門間的聯繫十分密切目前,經濟全球化深受人們的支持和關注,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更為提倡經濟的自由化,為各國的各種經濟貿易和活動能夠相互促進與融合,繼而為刺激經濟的增長髮揮重要作用。由於經濟全球化為多種形式的經濟發展提供比較自由和寬泛的交流平台,基於此平台,國際經濟法要順應發展的趨勢,有關部門間能夠緊密的連續在一起,為不同經濟的發展和融合提供保障,具體表現如下:

首先,投資和貿易措施的關係較為密切。一般來講,貿易和投資措施間的關係十分密切,投資是向市場提供服務和貨物的有效途徑,直接影響到貿易的規模和構成,也影響到貿易的發展方向。此外,貿易發展對投資的方向以及規模等也有深遠的影響。

其次,投資貿易和環境間的關係比較密切。當前,環境是國際性的問題,人們在從事各種活動時,均考慮環境的問題,在發展經濟的基礎之上,要充分考慮對環境所產生的影響。環境問題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緊密的聯繫起來,WTO已經將環境問題納入到討論的範圍中,在發展貿易時,儘管有利於全球經濟的發展,然而,在發展期間,產生了資源濫用或者是開發過度等現象,造成生態環境受到破壞。

投資貿易和環境問題的關係顯得尤為緊張,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是經濟全球化和國際經濟法面臨的主要問題。最後,投資和服務貿易、金融服務間的關係較為密切。在經濟發展中,金融業是發展的核心,金融服務是服務貿易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是金融業重點工作的方向與內容,因為金融服務所涉及的領域比較廣泛,包含了證券、銀行和保險等,諸多領域均和投資貿易緊密的聯繫在一起,金融服務採用的有伏案政策、措施等與投資貿易發展互相影響]。

二、經濟全球化和國際法的執行機制

通常情況下,在實施經濟全球化以前,在國際經濟法中,由於國際法規範相對缺乏較為有力的執行機制,並且經濟全球化導致全球經濟的格局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使得國際經濟法的作用更加具有現實與實踐意義,所以對國際經濟法提出了嚴格的要求,特別是需要具備有關機制確保相關規則能夠順利實施。

1、WTO規則實施的方式通過組織和建立WTO,對協調國際經濟法和經濟全球化的問題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規定中的有關規則就顯得尤為重要,針對於WTO對規則的實施方式而言,WTO要求各國的經濟法措施不允許和其規則發生衝突,從而維護其他國家的根本利益。另外,WTO要求其遵循公正和統一等原則實施其規則。

2、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在執行經濟全球化期間,如果想實現不同國家間的經濟相互交流比較困難,主要是國家間的信仰以及法律等有所區別,諸多差異性導致各國之間在經濟貿易時容易產生爭端。針對該情況,WTO通過構建比較有力的解決爭端機制,該機制是國際經濟法發展過程中重要的突破。當發揮瞭解決爭端機制的監督作用,一些違反國際經濟法的國家必然遭受國際社會的譴責,並且經濟發展也受到相應的影響,甚至是受到有關經濟的制裁[3]。總而言之,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對解決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之間的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由於經濟全球化和國際經濟法之間是相互作用的,而且相互影響,那麼,當世界經濟格局處於不斷的發展和轉變過程中,經濟全球化和國際經濟法間也隨之發生相應的變化,或者是存在一些問題。為了解決一系列的變化和問題,經濟全球化和國際經濟法充分利用各種執行機制,通過發揮執行機制的作用,有效的運用國際經濟法的規則,最終確保全球經濟可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營造公平、公正的環境奠定良好基礎,推動經濟全球化的順利發展

經濟法論文 篇四

隨着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我國正逐步走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可以説當前中國經濟一枝獨秀;然而市場真的像亞當·斯密所説的那樣理想嗎,會給每個人帶來好處?然而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讓我們感受到的卻是,市場的無序化和社會的兩級分化越來越嚴重了。貧富懸殊本來就是市場運行所產生的正常現象,因為財富本身就是一種力量。用它可以積累更多的財富,這樣不平等就會越來越大;任何一個整體中某方面力量過於強大必然造成對另一方權利的侵害,這樣會引發市場秩序的不穩定、社會影響不利,由此可見,市場既有高效性也有盲目性便成為共識。這就需要政府充當一個協調者角色,在尊重市場價值規律的基礎上發揮作用,促進經濟協調穩定、健康發展;因此,然而由“經濟人”組成的政府有着天然的不足,政府也會有出現失效的情況。經濟法這是為了彌補政府行為的不足之處所設計制定的。我們現在探討經濟法不得不從其發展歷程,本身法律屬性及其以後的發展趨勢來進行研究

一、經濟法在我國的發展歷程及屬性

1、經濟法的產生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較早,首先主要體現在反壟斷法為代表的市場規制法為核心的法律體。在20世紀80年代前後,其經濟法體系的核心正在由反壟斷法移向宏觀調控法。而與之相應,在社會主義國家,由於原來實行國有化和社會主義公有制體制,而使經濟法產生後較長時期內以國家投資經營法為核心;隨着社會制度的變革,尤其時中國在改革開發以後,國家投資經營法逐漸過渡到內容更為豐富的宏觀調控法上來。在上個世紀80年代我國正處於改革開放初期,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開始邁進。在這個激烈變革的時代,法律的滯後性暴露無遺,由於原有的民商法體系只注重市場主體意思自由的保護,注重自由交易的保障,原有的民法規範已經不能解決現實需要,從而引發了經濟法學科地位之爭。體制的轉變和經濟的發展需要大量的法律規範市場行為,這就促成經濟法的大量產生。

2、經濟法的屬性與特徵

經濟法屬性的問題,要看其與民法之間的區別及其自身主要特徵。經濟法在社會財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時尤其明顯的。民法與經濟法的一切區別事實上都是圍繞着社會財富怎麼分配這個問題產生的。民法強調市場主體通過意思自由獲得的私益應受到法律保護;而經濟法則提倡社會財富怎樣公平的分配,它猶如一隻看不見的手,將錢從這人口袋裏取出再放進那人手中,或者是從那人手中拿走放進這人口袋裏。其實質是,經濟法調整的結果是社會財富的再次分配,以利於市場、社會的穩定。民法與經濟法還體現在,一是兩者分配的本位不同民法體現的是個體權益而經濟法所體現的是社會權益。其二:兩者分配的途徑不同,民法體現的是市場自治而經濟法所體現的是宏觀調控;其三兩者分配的目標不同民法體現的是私益保護而經濟法所體現的是分配公平。總之,民法以保護私人權益為本位,而經濟法則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

經濟法自身屬性所體現的是社會權益,宏觀調控,分配公平等主要特徵。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自身的缺陷也決定了市場主體不能夠享受絕對的自由。在政府對經濟領域進行干預的時候,對市場主體競爭自由的限制必然要以尊重市場的規律為前提。市場的不足可以要求政府來彌補,政府的不足又由誰來幫其彌補呢?要想減少權力的負面作用,應該控制支配者這就有法律來調控與支配。經濟法的特殊屬性註定它將責無旁貸擔此重任。經濟法屬於既有公法又有私法屬性的第三法域,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從這個角度講,經濟法是克服由市場競爭帶來的貧富差距及一些實質上的不平等的最佳選擇,又是規範政府行為的有效法律手段。

二、經濟法的發展趨勢

在當今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情形下,歷史賦予了經濟法及其重要的地位,維護市場秩序,對社會進行全局統籌,科學規劃,扶助弱者,保障人權,都是經濟法必須擔負的。當前形勢下,經濟法發展呈現出三大趨勢:一是經濟法的發展將以宏觀調控法作為核心更注重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弱者的保護:二是第三部門應成為經濟法新主體之。

1、經濟法的發展將以宏觀調控法作為核心

現今宏觀調控法正在成為當代各國經濟法的核心。這是2l世紀世界範圍內經濟法體系發展變化最顯著的特徵之一。這是由宏觀調控法自身在經濟法中的地位所決定的,也是宏觀調控法在未來的發展趨勢決定的。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體系總佔有重要的地位,它是為解決因“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控”而產生的國民經濟運行的問題、實現社會利益而產生的。市場失靈要求政府發揮作用予以彌補和矯正,但是由於政府部門的天然壟斷性,缺乏激勵機制,造成了政府行為效率低下,官僚主義滋生,從而極易在糾正市場不足時,引發新的分配問題。因此,政府的行為需要法律來匡正。實際上,政府失敗比市場失靈更可怕。因為如果市場失靈,政府可以抵制,而如果政府失敗,市場就無能為力。因而只能依靠法律,即宏觀調控法來對政府調控行為進行匡正。

2、第三部門應成為經濟法新主體之一

隨着經濟的轉軌,社會的轉型,社會結構正處在急劇的分化、重組之中。市場經濟專業分工的細化,社會大眾生存、發展方式日益多元的選擇,推動着社會分層加速進行,舊的羣體不斷改變,新的不斷羣體生長。這種變化使原有的一些社會組織改頭換面,還會產生出新的社會組織,而這些也都將逐步改變現有的經濟法主體格局,衍生出經濟法主體的新形象。比較突出的是第三部門的異軍突起。要形成各利益羣體表達利益、影響政策的有效機制,最基本的前提條件是建立、完善能夠充分表達各羣體利益的社會團體。[1]

第三部門也就是各種非政府和非營利組織的總稱或集合。從現在來看第三部門已是影響一國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的重要力量,並且已經構成整個社會中特殊的“一極”。 所以第三部門應被認為構成經濟法新主體之一。

綜上所述,經濟法主要是進行宏觀調控的法。宏觀調控法直接關係到社會經濟的宏觀、全局和總體。隨着時代的發展,它最能鮮明地體現現代國際經濟調節職能和經濟法的本質特徵。政府的宏觀調控行為應該追求效率性,也應在追求效率性的同時,不能忽視了公平性。經濟法本身所追求的目標是要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還要使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係達到一種均衡,能夠促成社會的穩定發展。

經濟法論文 篇五

【摘 要】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貫穿於經濟法的整個過程,是對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根本準則。當前學界對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研究較為多元化,至今未能形成較為一致的意見。對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提煉應當遵循一定的標準,必須立足於經濟法的特徵、本質以及價值理念,體現其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的根本任務和追求實質公平的價值觀,在表述上,應當符合經濟法的語境。根據這些標準,文章將經濟法

【關 鍵 詞】經濟法基本原則確定標準基本原則構成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概述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法的原則是法的要素之一,是由法所確立的在其調整一定社會關係時,在一定範圍內普遍適用的基本準則。經濟法的原則,則是指由經濟法所確立,在其調整特定的社會關係時所遵循的準則。法的原則有基本原則和局部性原則之分,經濟法的原則同樣分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經濟法的局部性原則,我們探討的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涵蓋整個經濟法部門,該部門所有法律規範從其制定到實施全過程都要貫徹的經濟法原則。

(二)經濟法基本原則研究狀況評析

自改革開放以來,學界對於經濟法基本原則進行了諸多有益的探索,雖取得了重大進展,但仍未達成基本共識。對已有的研究成果進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幾種代表性的觀點。

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資源優化配置原則、國家適度干預原則、社會本位原則、經濟民主原則、經濟公平原則、經濟效益原則、經濟安全原則以及可持續發展原則。

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經濟民主原則、經濟公正原則、經濟安全原則。

二、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定標準

在提煉經濟法基本原則時必須遵循一定的標準,否則基本原則的確立就會形成上述混亂的狀態,失去其應有的本原性和準則性。總體來講,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既要具備一般法律原則的規範性,又要反映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具體而言,應當有以下幾條標準。

法律規範性標準。所謂法律規範性標準,主要是針對當前一些學説把經濟學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照搬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現象而提出。法的原則作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質上是法律規範,是法言法語。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應如此,即首先必須先具備法的規範性,然後再反映其調整經濟領域的立法特性。

高度抽象性標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經濟法的體系中起到一種提綱挈領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則往往體現着一個部門法的基本的精神、價值與本質,它不同於一般的法律規則,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與抽象性,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該具有一定的高度。

特定性標準,即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體現經濟法本質,經濟法本質上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要能夠從理論上強調經濟法的這一本質屬性。這一方面表明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只適用於經濟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也不適用於經濟法。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構成

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經濟法是一種能夠兼顧各方利益的平衡協調的新制度,經濟法旗幟鮮明地以維護社會利益為己任,即所謂的“社會本位”。同時,鑑於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經濟法對於社會利益的維護主要是指社會的經濟效益,而對於其他社會利益的維護則由社會法等其他法的部門承擔。國家適度干預原則經濟法本質上即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國家適度干預原則既強調國家應對進行干預,又強調國家的干預應當適度。國家的適度干預是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以及實現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的方法和手段,國家適度干預包含以下兩點。

首先,適度干預應當合法。任何類型的國家干預必須在主體、內容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據,具體來講,合法干預的內容包括:干預主體合法,即干預主體必須是法定的,除此之外,任何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不得為國家干預行為;干預行為合法,即干預主體必須依據憲法、法律規定或者授權為國家干預行為,不得與法律相牴觸,干預主體不得為自己或者特定機構創設無法律依據之干預行為;干預程序合法,即國家干預行為必須符合程序法規範的要求,使干預行為具有程序性,它是正確行使干預行為的根本保證。

其次,適度干預應當合理。所謂合理干預,是指國家干預行為必須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凡是市場自身能夠調節的就無需進行干預,否則,必然會破壞市場經濟的基礎性作用。這是在合法干預基礎上更進一步的要求。合理干預主要包括干預範圍合理以及干預力度合理。干預範圍合理是指國家干預的範圍不應超出市場失靈的領域,包括信息失靈、壟斷、外部性、公共產品供應等問題。干預力度是決定干預績效的關鍵,力度不足必然導致預期的干預效果無法達到,力度過大則會影響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這就需要政府根據市場失靈的程度,從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的角度出發,權衡考量。

(三)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原則

由於社會經濟總體由全部經濟主體即企業和個人構成,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必須注重維護而不是妨害廣大經濟主體的利益,否則維護社會總體效益便是一句空話。但是二者之間畢竟存在着矛盾衝突,因此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需要起到一種“衡平”的作用,在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和經濟法主體利益之間、在不同經濟法主體利益之間進行衡平,以最終實現經濟法主體利益的協調。因此,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原則的基本精神是,經濟法主體的依法作為或不作為對於經濟社會的發展作出了貢獻,就應依法獲得相應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總和之中佔有一個相對合理的比例,以實現經濟法主體之間、經濟法主體與社會總體之間利益關係的配合適宜。

上述三條原則具有各自特定的內涵,相互之間也具有一定的邏輯關係。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原則體現了經濟法社會本位的理念,強調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是經濟法的根本任務。國家適度干預原則反映了經濟法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的本質,認為國家適度干預是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和實現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的根本方法。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原則體現了經濟法實質公平的價值追求,在經濟法主體之間以及經濟法主體與社會整體之間尋求利益的平衡點,是經濟法的根本目的。

經濟法論文 篇六

現今社會是法制化、經濟全球化的社會,社會發展迅速,各個經濟領域的發展急需大量複合型的人才。經濟法目前已經成為經濟管理專業的基礎教學課程,其在人才的需求方面意義越來越重大。

目前,經濟法教學如何改革已經成為教育從業者所關注的重點話題。雖然經濟法課程逐漸受到人們的重視,改革的步伐逐步加快,但是仍舊存在着眾多的問題。本文就經濟法教學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並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一、我國經濟法教學的現狀

我國經濟法是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設立的,與發達國家相比起步較晚。二十多年來,經濟法課程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建立了經濟法教育的基礎,但是還不能滿足時代發展的要求。其內部的建設仍舊存在很多弊端。

(一)教師素質較低

在教育改革逐漸推進的過程中,各大院校都在努力建設高質量的經濟法教師隊伍。但是經濟法師資力量薄弱問題還是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在經濟法課程開設的初期,某些院校為了完成教育局的任務將大部分別的專業的教師調到經濟法專業,外行教師對經濟法並不是很熟悉,某些教師並不願意從事經濟法教學,導致經濟法教師短缺。

另外,外行教師對經濟法知識的結構理解不到位,欠缺相應的經濟法理論,其教學水平遠遠比不上經濟法專業畢業的教師,使得學生並不能很好地理解經濟法,造成惡性循環。孔子云,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沒有高素質的教師是無法挑起經濟法專業大梁的。

(二)教學大綱定位不準

目前的高校中對經濟法教學大綱定位相當模糊,培養的目標沒有與社會需求相連接,專業的針對性非常弱化。面對不同專業的學生只能採取同一的教學大綱和教學目標,這種模式無法滿足學生自身專業的需求,學習目標難以確立。

目前,學習經濟法的大部分學生法律基礎十分薄弱,但是對於經濟法的學習課程又較少,而經濟的法律法規是其他任何法律規範無法比擬的,這自然就要求學生在較短的時間內熟練的掌握經濟法,這種高難度的要求加大了學生的任務量。

(三)教材設計不合理

教材是教學的媒介,教材是教學事業發展的基石。經濟法教材版本眾多,但是良莠不齊,非經濟法專業的人士並不能挑選出優秀的教材。市面上的教材大多存在以下問題:一,教材內容淺薄,傾向於簡單的經濟法律法規的堆疊,缺乏對法律法規的深度分析。二,教材內容針對性較弱。

不同專業的學生需要的經濟法內容並不相同。三,經濟法的教學目標老舊,重視學生對理論的學習,忽略了實踐與應用。教學內容簡單粗略,缺少配套的經典案例,使得經濟法的法律法規枯燥乏味。四,部分經濟法的課本內容觀點陳舊,沒有及時更新,沒有及時反映國家經濟法法律法規的變動。

(四)教學方法不靈活

目前各大高校再進行經濟法的授課過程中一般以教師講課為主,教師是課堂的主導者,在學習上學生被動接受知識,師生之間缺乏交流,抑制了學生獨立思考意識。學生僅通過課堂領悟經濟法的有關知識,缺乏實踐。因為經濟法的理論知識豐富、抽象,教師授課難以掌握深淺,如果僅採用課堂傳授知識,學生會很難接受經濟法教學,學習缺乏積極性。

(五)缺乏現代化的教學手段

目前,我國科學技術發達,應用於教育領域的技術也越來越多。因此,經濟法教學可以不斷提高現代化的教育手段和信息技術,例如可以添加投影儀、多媒體等設備。捨棄教師一手教材,一手粉筆的教育模式。改革教學只傳授理論的模式,增加學生參與實踐的機會,培養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拓寬學生的知識面,減少高分低能的學生。

(六)教學計劃安排缺乏連續性

經濟法本身就是屬於法律的範疇,因此經濟法的教學必然要求學生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礎。目前,雖然各大高校都設立了經濟法的教學課程,但是缺乏基礎課程(如《法律基礎》)的設立,很多學校只是直接教授經濟法的法律法規。使得學生對有關法規難以理解,加大了學生學習的難度。有的學校雖然設立了《法律基礎》等的課程,但是後期的經濟法律沒有緊緊跟隨,使得經濟法課程之間缺乏繼承性,不利於學生更進一步的學習。

(七)教學考核方法有待創新

教授授課多采取“填鴨式”的教學方法,學生缺乏積極主動性。教師在考核知識時大多采取考試與考查兩種方式。這種考核方式使學生逐步的形成了課堂簡單聽一聽,考試前簡單記憶形式,並沒有深化學生對知識的理解。改革經濟法考核的目標將知識的測試與能力的測評相結合,增加考試的難度,是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我國經濟法改革的分析

高等教育的目標是培養社會所需的人才。不斷進步的經濟對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會的發展不需要的不僅僅是管理與高技術的人才,更需要的是“一專多能”的人才。這就要求大學生不僅擁有豐富的知識結構和精通的專業知識,還擁有相應的實踐能力。在意志領域裏培養創新精神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那麼經濟法教學該如何改革,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呢?以下是我的幾點建議。

(一)明確教學目標

經濟管理類的學生面對經濟法的課程應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其課程目標不能過於簡單化也不能像法律專業的學生一般過於複雜化。其目標的應設定為學生理解並掌握基礎的經濟法律規範,使所學的知識為其經濟活動和管理服務。因此,經濟法的課程非常有必要進行重新規劃。在課程的安排中形成一個完整的系統。該系統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啟蒙課程應設定為《法律基礎》這門課程,該課程包含了經濟法中最基礎的法律知識,並不要求知識的深度,可以作為學生法律的啟蒙書,為學生更進一步的學習打下基礎。二是,教授通用經濟法——《經濟法概論》該課程主要是介紹了經濟法的概念和具體法律法規。

是各個專業都可以學習的經濟法律課本。三是,專業選修的劃分。經濟法的選修課擁有不同的子模塊,例如:《宏觀調控法》 《市場管理法》等。各個專業的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選修。

(二)提高教學素質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為一位教育者首先要提高自身的專業技能。為了培養高素質的教師,各大高等院校應對教師進行測評,並對不同水平的教師進行知識的培訓,加強其傳業授課的。能力。另外,高等院校應聘請能力水平高的專家和教授開展法律知識的講座,拓寬教師的知識面。激勵教師關注經濟法律知識之中的與生活實際相貼切的問題,不斷除舊納新。只有不斷提升教師的認識局面,教師在授課的過程中才能將抽象的問題實際化,提高學生對經濟法的興趣,充分利用教學資源

(三)加強教材建設,提高教材專業化

我國高等院校經濟法的教學長期處於低水平的狀態。為了改變這種現狀,就需要高質量、專業化的教材。教材在內容上革除僅僅是簡單排列知識的形式,增加教材的內容的深度 ,為經濟法的壯大奠定基礎。因此,經濟法教材在編著時要求凸顯出前瞻性,在經濟法的基礎知識上,加入現代化經濟發展所出現的新的解釋。

革除傳統教育拘泥於理論的教學形式,在編著教材內容中,將基本理論融入到實際的案例中。在選擇教材上,要選用與時俱進、貼合專業的教材。選取的教材要緊跟隨時代的發展,能夠汲取國內外有關經濟法新的知識成果。明確的表達本學科的理論知識,展示經濟法理論體系之間的聯繫和科學規律。

(四)完善教學內容

目前經濟法教學採用的教材是21世紀課程教材。其對不同專業的學生編著了不同的教學內容,經濟法教材的側重點不同,能夠對學生指出明確的學習目標。但是這還是不夠的,教師應該在教學的過程中,多方面、多角度的收集貼近學生專業的經濟法教學案例。並且要對現存的經濟法案例的內容進行更新,緊緊跟隨社會發展的潮流。減少同類教材中存在的“重理論,請實踐”的問題。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原則,以法律法規為基礎,以先進案例為素材,重點培養學生應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同時,在教材中增設國際經濟貿易的法律法規和我國參與的世界貿易組織所簽訂的雙邊條約,以及其他的涉外的法律法規,拓展學生的知識面,逐步完善經濟法教材的內容。

(五)改革教學方法

經濟法相對於其他學科來説,知識點豐富,內容抽象。所以在教學上應“活靈活現”,不照本宣科。根據學生的能力、教學目標的設定選擇合適的教學方法。一是,課堂授課要精,着力解決知識的疑難問題和重點問題。教學過程中要着力把握問題的關鍵,對於重點問題要設置疑問,引導學生思考問題,總結學科知識。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鼓勵學生主動學習。二是,課堂教學安排要合理。統籌全局,重點發展。課堂教學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突出每堂課的重點內容。三是,增加課堂案例,豐富課堂的內容。

由於經濟法的實用性和應用能力要求很高,所以在教學的過程中應增加實務的案例,具體而形象的説明經濟法的理論知識。逐步加深學生對經濟法知識的理解。案例教學可以提升學生的實踐能力,變教師單項傳授知識轉化為師生之間的雙向教學,學生又被動學習轉化為主動學習,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實踐能力。一般情況下,典型案例的選擇有兩種方法,一方面是經濟法專業的教師自身的實踐,在所接觸的案件中選擇典型性的案例;另一方面是通過新聞、報紙、學刊雜誌蒐集案例。對於不同案例的選擇要選擇與課程內容相關的案例,具有一定的深度,在滿足學生的認知水平上橫向增加深度。反映生活中矛盾的攻擊性,引導學生利用法律知識解決矛盾。四是,設立模擬法庭。

教師可以選取典型的案例組織學生模擬法庭,讓學生擔任不同的角色如:原告律師、被告律師 和法官等,對案例進行審判。在這個過程中引導學生主動地蒐集與案例相關的知識,提高學生分析案件,解決問題,總結知識的能力。這種開放式的教學模式具有很大的教學優勢,但是要求師生提前做好充足的準備,否則不會產生很好的效果。

(六)創新教學考核方法

經濟法的考核主要包括知識記憶和能力兩方面。知識記憶大可不提,在能力測評方面,教師可以針對當前的熱點問題佈置思考題,讓學生自己蒐集解決方案,教師可以依據學生的完成的水平進行測評,這樣不僅能調動學生的積極性,還能使學生在搜尋資料的過程中提升總結的能力,增強對問題的分析能力。

(七)吸取國外經驗,豐富國內教學方式

美國目前流行的是診所法律教育法。該種方法包括兩種方案:課堂模擬和代理實際案件。意在通過學生解決沒有現成答案的經濟法律問題培養學生的執業技能,提高學生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提升學生的綜合判斷能力和靈活運用知識的能力。這種教育模式完全打破了我國重理論、輕實踐的教育現狀,為我國經濟法教育的改革提出了新的方向,將其運用到經濟法的教學中,有利於提升學生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完全有可能解決我國“高分低能”缺陷。

三、結束語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完善進步,經濟的發展對人才的要求越來越高。經濟法學知識就成為了每一位人才應必備的知識技能。經濟法教學的不斷改革為經濟法注入了新的發展力量,符合科學主義發展觀。

關於經濟法方面的參考論文 篇七

淺析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建設

一、我國經濟法律體系的基本內容

經濟法體系是由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律規範所組成。經濟法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過法律調整保證和促進國家調節機制與市場調節機制的有機結合。目前我國的經濟法體系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的立法內容構成:

(一)宏觀調控法。宏觀調控法是國家為了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發展為目的,從而調整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主要包括:投資、金融、價格;計劃產業法;對外貿易法;國有資產和自然資源管理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統計法等。

(二)市場規制法。市場規制法是國家維護與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發展為目的,調整市場規制過程中發生的經濟衝突的法律規範總稱。市場規制法本身也是一個有機統一體,主要是由市場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構成。

(三)經濟組織管理法。經濟組織管理法是國家調整企業設立、變更、終止程序中所發生的及其他經濟組織協助政府實施經濟職能時所發生管理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主要有企業法、公司法等。

(四)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法是調節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規範總稱。社會保障法主要是由:社會保障基本法、養老保險法、失業保險法、災害救助法、貧困救助法、職業福利法、特殊羣體福利法軍人優扶法等構成。

(五)市場主體法。在自由市場經濟條件下,要使企業真正進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必須從法律上確定企業的主體地位,確立企業與國家的產權關係以及各種所有制企業之間的平等關係。

二、我國經濟法體系的分析評價

(一)我國經濟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自1993年八屆全國人大及其會成立以來制定法律之中,有關市場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佔半數以上,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公司法,對外貿易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告法,勞動法,審計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註冊會計師法,證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改革開放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過程中的立法行為有一系列有利於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相繼出台。加上之前頒佈的相關法律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會已經審議通過了320多部法律,國務院制訂了700餘部行政法規。可見,到今天為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總體框架業已形成。主要表現在:一是在市場經濟主體和其主體的行為、市場經濟的管理、宏觀調控以及社會保障等方面已做到了有法可依。二是立法工作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局面出發,用法律來推進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三是市場經濟法律之間相互協調與配套,立法質量在不斷提升。四是法律實施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標誌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秩序已經初步形成。

(二)我國經濟立法存在的問題。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保障層面出發,中國有關市場經濟的立法依舊存在着不少問題,大體表現在:一是企業受到太多的行政管制,尤其是國有企業政企難分,很難真正取得獨立的市場主體的資格。中國建立市場經濟秩序,不僅需要政府的有力推動,同時市場主體也需要由國家從其中分離出許多的經濟利益來進行培育。二是以所有制形式進行區分的各類企業和依公司法的建立的公司制企業並存,並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市場經濟主體結構分為以所有制形式與不分所有制形式兩種並存的經濟主體結構,但依然保存着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的烙印。三是中國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有待完善。在市場經濟主體的法律體系中,中國未有股份合作企業法,物權法並不完備,尚缺乏反壟斷法、反傾銷法、國有資產法、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等市場經濟的管理和宏觀調控法律。

三、進一步完善我國經濟法體系的建議

經濟立法工作是我國市場經濟的核心工作,我國經濟和立法工作部門必須深刻認識到經濟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儘可能利用現有的資源,發揮經濟立法對於市場經濟推動的核心作用,不斷加強我國經濟法律體系,為實現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有效保障。

(一)加強平時監督。在進行經濟立法工作的同時必須要制定相匹配的監管計劃,使得經濟立法走向“規範化、合理化的發展道路,以保證法律充分發揮其作用,積極提高經濟運行的整體效率。立法機關在制定新的法律政策規範之時,應當做好企業的情況調查,在研究落實實際情況下編寫法律條款。

(二)藉助信息技術。電腦網絡技術革命使其運用的能力得到了顯着的增強,而其運用領域也逐漸進入到了我國的經濟立法工作中。在經濟立法過程中有效運用信息技術能加強法律編寫的工作效率,同時避免了人為因素所造成立法工作錯誤,確保法律體系的有效性和科學性。

(三)調整管理策略。管理只是一種形式,而編制管理法律的策略才是確保市場經濟發展的根本途徑。立法機關應當依據當前市場經濟的運行情況來及時更新經濟立法戰略,同時也必須對內部資金的收支實行嚴格的監控,為市場經濟發展提供更多有利條件。

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發展的保障基石,國家在制定市場經濟發展時必須要把建立健全法律體系作為一項核心工作來抓,因為只有在法律的保護下,我國經濟才會實現真正的可持續發展。

經濟法論文 篇八

則公司裁員案例引發的思考

一、案件回放:

20XX年5月18日上午,一則消息稱因懷疑有“內鬼”,故宮建福宮下屬的北京故宮宮廷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已開除大部分員工。宮廷文化發展公司解僱員工的理由是:一是被解僱員工本來就未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只有當建福宮有重大活動時才來臨時幫忙;二是公司是以公司“項目停止運營”為由 解除勞動關係。 一名剛剛被辭退的員工透露,公司的一部分員工包括他在內確實已被辭退,但辭退原因是“公司發生重大變化”。他還向記者透露,建福宮的“私人會員”制度實際上還僅是一個嘗試,到他離職為止,還沒有人真正辦理過入會手續。 關於故宮豪華會所的傳説,集中在網友爆料的開幕典禮富豪名單、高達百萬元的會員費設置以及“500席位全球發售”。特別是一張包括電影、時尚、傳媒、投資界等諸多知名企業家在內的名單一出,引來網絡瘋狂轉載,更有網友認為,這個名單或許就是建福宮這個豪華會所的會員名單。 國家文物禁地,變身富豪餐廳,故宮“有關部門”渾身是嘴也很難撇乾淨。在輿論的羣轟下,故宮顏面丟盡,為懲罰爆料者,不惜“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人”。

二、爭議焦點

1、公司是否可以有“內鬼”就可解僱員工?

2、公司所稱“臨時幫忙”是否形成勞動關係?

3、公司是否可以“項目停止運營”可以解僱員工嗎?

三、對爭議焦點的分析

1、公司是否可以以有“內鬼”解僱員工取決於員工是否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法律對何謂“嚴重”未作明確規定,一般來説,用人單位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其一,勞動者的“泄密”行為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所謂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以及經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二,勞動者的“泄密”行為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被列為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其三,有關規章制度合法有效並告知勞動者。

然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得違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更應避免用人單位假借遵守保密制度之名限制勞動者的自由表達,妨害公眾知情權、監督權的實現。特別是涉及維護國家、集體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勞動者有權向第三方透露,用人單位不應因此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對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所以,故宮宮廷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有“內鬼”開除大部分員工必須符合上述條件。

2、至於宮廷文化發展公司的“臨時幫工”是否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要看其屬於“全日制用工”還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有特殊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至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含義,《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對於“全日制用工”,就不能像對“非全日制用工”那樣“召之即來,揮之即去”,不僅解除勞動關係需有法定理由,用人單位還有依法書面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和責任。《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所以,如果公司能夠證明被解僱勞動者在該公司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個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積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則所述理由成立,解僱員工的行為合法。

3、公司以“項目停止運營”解僱員工是否合法取決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是否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如果確因建福宮“項目停止運營”,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宮廷文化發展公司首先應與職工就變更勞動合同進行協商,如果職工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係已沒有存續的必要,公司可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實對企業而言,客觀情況變化解除一般只能適用於個別解除勞動合同,如一次性解除人數超過20人或者雖不足20人但超過勞動者總數的10%的,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經濟性裁員程序執行,而不能使用客觀情況變化解除。宮廷文化發展公司清退了三分之二員工,自然應走經濟性裁員這條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對於宮廷文化發展公司來説,建福宮“項目停止運營”,也許可視為“經營方式調整”,但也只有在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要裁減人員,才可進行裁員。

需注意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還需注意以下幾類人員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儘管用人單位裁員只要按照相應的程序上報,而無需獲得勞動行政部門的批准,但為了有效防範企業裁員出現違法及損害職工利益的情況,對於用人單位未經法定程序即實行經濟性裁員,有關部門應當從嚴掌握執行口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發現裁員方案與法律法規牴觸的,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予以糾正。”對於沒有經過集體協商,沒有聽取職工意見或聽取職工意見距離報告送達勞動行政部門少於三十日的等不符合程序的裁員,有關部門可以予以退回,要求企業履行相應程序後再次遞交。而宮廷文化發展公司顯然沒有履行規定的裁員程序。

四、上述案例給我們的啟示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規的規章制度,並將規章制度內容告知單位員工或者組織員工學習。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得違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更應避免用人單位假借遵守保密制度之名限制勞動者的自由表達,妨害公眾知情權、監督權的實現。特別是涉及維護國家、集體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勞動者有權向第三方透露,用人單位不應因此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對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其次,用人單位應當明確與勞動者間的勞動關係。不論是全日制用工還是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都應當留存用工時所簽訂的協議、合同等相關證據,以避免發生糾紛憑藉維護己方的合法權益。

再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勞動合同、裁員方案等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等審查備案。同時,用人單位內部應當建立工會組織以維護廣大員工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發生影響大範圍員工權益事件時,用人單位及時與代表全體員工利益的工會協商解決。另外,用人單位辭退個別員工或者裁減較大數量員工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盡到一定的社會責任,這樣也有利於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經濟法論文 篇九

高職高專院校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動手能力強、實用型的學生,而隨着高職高專院校教育教學改革的不斷推進,傳統的單一理論講解的教學方法已經不能適應教學的要求,特別是經濟法課程作為高職高專經濟管理等專業的核心課程,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因而經濟法課程中合理運用案例教學,就顯得非常必要。本文將從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案例教學的作用入手,分析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案例教學的現狀,並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對提高該課程的教學效果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案例教學的作用

案例教學法受到老師和學生的普遍歡迎,據統計,超過八成學生認為案例教學非常有必要,可以説案例教學在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案例教學寓教於樂

對於高職高專的學生來説,基礎相對較差,且很多學校都是入學第二學期開設經濟法課程,其他的財經類專業課程尚未學習,要理解抽象的法律術語和專業性極強的法律條文,確實存在一定難度。而案例教學通過一個簡單的案例讓學生迅速理解並掌握,使繁瑣無味的經濟法更加易懂。同時,案例教學能夠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興趣,讓他們願意去學習。以廣州華商職業學院為例,講授純理論章節時,學生大多低頭玩手機、睡覺或者乾脆翹課,學生興趣不高,參與度不強;而一談到案例分析時,學生舉手發言活躍,興致高漲,互動性很強。

(二)案例教學可以培養學生活學活用

以往的經濟法教學中,大部分時間都是老師在講理論知識,與學生的交流較少。而案例教學則將填鴨式的灌輸轉變為雙向互動,很好地調動學生的參與,改變他們被動學習的狀況。與此同時,案例教學還有助於培養學生獨立思考的習慣和分析推理、表達和社交等各方面能力,使其全面發展成為應用型學生。

二、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案例教學的現狀

案例教學法是一種具有悠久歷史的教學方法,上世紀80年代,它從英美法系國家介紹到中國。現在經濟法課程教學中,案例教學法逐漸被越來越多的老師使用,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也更強。但是,對於案例教學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中的應用效果,仍存在不少問題。比如,案例教學形式缺乏新意,很多老師的案例教學仍侷限於口頭講授;選取的案例質量較低,據統計,68.8%的學生認為老師在經濟法課程中選取的案例一般,實踐性和時效性都不夠強;教師參與度、學生主動參與度不足,使得課程氣氛不是過於沉悶,就是泛泛而談。

三、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案例教學的完善

完善和改進案例教學是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的新要求,不能在以往填鴨式灌輸教學的基礎上加幾個案例就是案例教學,也不能過於簡單化理解案例教學,而是應當在教學理念上有所轉變,以學生為主體,着重培養學生自主參與學習意識和分析解決問題能力。

(一)案例教學要與講授教學相結合進行

運用案例教學法開展教學活動,是在學生已經具備了一定的理論知識基礎之上的,因而,案例教學還要與講授教學相結合進行才可以。否則,學生還沒有完全理解和掌握基礎知識和相關的專業知識就進行案例教學的話,難以對案例中的知識點作出準確判斷,對於案例的理解也僅侷限於表面,也不能很好的運用相關法律法規或原理解決實際問題,更無法形成完整的知識體系結構。

(二)案例選取要有針對性、時效性和實踐性

在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引用案例的目的是讓學生通過分析案例能更好的掌握知識點,因而,案例的選擇必須具有針對性,否則不僅沒有起到應有效果,反而讓學生更加疑惑。同時,民辦高職高專開設經濟法課程不僅是讓學生掌握基礎的理論知識,更重要的是讓他們在實踐中得到鍛鍊。如,合同法一章學習時,可以選取跟高職高專學生自身相關的案例,畢業後如何簽訂、解除合同,發生糾紛如何維權等。選取這些時效性和實踐性都比較強的案例能讓學生更好的投入學習,增強他們對現實生活的風險防範和運用已學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從而實現活學活用。

(三)案例教學形式可多樣化

從案例總向實踐,是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教學的必然結果。因而,我們要採取多種形式將案例呈現到我們的現實實踐中。除課堂講授案例、案例討論等形式外,還可以通過情景模擬建立模擬法庭的形式,組織學生扮演不用身份的當事人模擬案件,讓學生在真實的體驗中學會分析並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與當地法院聯繫建立校外實踐基地也不失為一種案例教學的好方法,通過組織學生旁聽庭審,讓學生在現實的案件中瞭解如何分析案件,從而提高他們的學習積極性和實踐分析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