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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文【實用多篇】

欄目: 法律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2.98W

法律論文【實用多篇】

法律論文範文精選 篇一

淺析大學生就業法律盲點與對策

摘要:當今社會,越來越多的大學生在就業中存在着很多的法律盲點,究其原則,是因為很多大學生不僅對法律的瞭解不足,還缺少保護自己的維權意識,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知道怎樣維權,只能束手無策地消極面對。另一方面,很多大學生也存在如缺失誠信度、法制觀念比較淡薄,不懂得遵法守法的必要性,在應聘過程中使用虛假手段或工作之後隨意跳槽。這些法律盲點增加了大學生的就業壓力,只有提高大學生的就業法律意識,加強立法、法律教育與就業指導的建設,並建立大學生誠信制度,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大學生就業法律盲點的問題。

關鍵詞:大學生;就業壓力;法律盲點;法律規範

法律論文範文精選 篇二

淺析法律文化對新型法制化建設的影響

摘要: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法制建設越來越為學界與社會所重視。在探索如何在中國法制建設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觀點與爭論。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識。發掘傳統法律文化在現代法制建設中的意義,能有效地促進法制的完善與發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華法系。

關鍵詞:

傳統;法律文化;法制建設

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國”方針國策的指導下,中國的法制建設的重要性日益顯現。但是,依法治國,從這個源於西方的治國理念傳入我國並且應用到實踐當中的成效來看,比起西方來説,我們不得不承認在此落後於西方的尷尬局面。著名的德國曆史法學派法學家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認為法律就像語言、風俗一樣,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識”,“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機聯繫”,它“隨着民族的成長而成長”。中國新型法制建設面對着越加開放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下西方法律文化的衝擊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面對這些問題,我們應當如何取捨,何去何從?對此,我們不得不承認一個亊實,中國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職業羣體的分類,是幾乎全部從西方發達國家借鑑和移植過來的。所以,它們基本上不屬於我們傳統法律文化的組成部分。法制從一定程度上來説是源於西方的“舶來品”,而這與以封閉的小農經濟、政治的專制統治和以家庭為中心的宗法關係為基礎的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某種程度上來説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從法律的起源和用途來看

在我國的傳統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種統治和刑罰的工具。自奴隸社會時期便有“天討”、“天罰”的神權法思想出現;而司法也主要依靠於“鬼神”、“神獸”等,並且主要應用於宗教和政治、軍事活動。我國古代法的基礎是“禮”和“刑”,追求的是維護血緣統治關係和等級制度。①而這卻令人民對法產生畏懼和排斥,甚至是厭惡。而並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臘法和古羅馬法,是奴隸制的商品經濟關係下,契約式的人權和民主。

二、從法律的發展來看

在我國的傳統法制文化中,儒家學派逐漸成為被統治者推崇、主導社會的思想體系,中華民族精神在本質上是“儒”的體現。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傳統。儒家主張具有賢德禮義理想主義下的人來統治整個國家,這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體現的便是權力大於法律和專制統治的長期延續。法律的正當性來自於統治者手中權力的賦予,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把法視為政治的一部分。而這種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響,正是由於這種根深蒂固的潛在意識,把法看成是統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擊報復的懲罰手段。從近現代中國的歷史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到,小到一個刑亊案件的法官因為民眾的輿論和關注便匆匆給一個案件下結論,大到對權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對民主、憲政與分權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現了以亞里士多德、柏拉圖為代表的主張民主與法治的學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對現代世界法制建設影響巨大的“鼻祖”級的人物,均來自於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禮”與“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調節,但在中國法律並不獨立,法律從屬於道德,為行政服務,也成為穩定社會秩序,鞏固統治的制度。所謂“德禮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種輔助的手段和教條式的工具,這導致長期以來法律不能得到人們的有效重視和信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強調對禮義的追求,提倡綱常倫理。正如費正清先生在《美國與中國》所言,在以家庭為單位的重農主義的社會中,“人的價值並不像西方所認為的那樣是每個人所固有的品質,而是需要從外界獲得的。一個人的行為好壞主要應看它對社會福利、安定與是否有貢獻來判斷,個人本身也是不受讚揚的,因此中國所存在的一種政治傳統即為家長式的控制。”④這種影響是巨大的。一方面,這導致“人情”、“等級”和“面子”成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這對我國當今法制建設的影響,是極其不利的。近年來“打官司就是打關係”、“一紙司考不如有個叫李剛的爹”等一些言論從側面體現出,我們的社會建立在一種錯綜複雜的關係網上,而在此當中,作為一個獨立個體的地位和尊嚴所體現出的價值越發的小,心甘情願也好被迫無奈也好,只有屈從和扎入這一張張類似等級制度的大網才能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從而進一步的導致在某些司法當中“以亊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原則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礎上一旦少了等級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約束,對社會規則的漠視就很可能導致侵權行為的發生,受侵害的客體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這與法制建設中,人們對法律這種社會公共規則的敬畏和自覺的遵守的目標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為貴”、“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這種基礎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統治者還是人民,還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無訟”的價值取向。再加上“重獄輕訟”的訴訟制度,這使得自古以來人民的權利意識淡薄。人民沒有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的意願和傾向,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卻向權力尋求救濟(而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乾脆選擇忍氣吞聲。目前我國當下“主流”的觀點類似於“先中體西用,再逐步過渡到西體中用”的文化價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設的要求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要求顯然是衝突激烈的,在“中體”思想的引領下依然是無法擺脱人治和人情關係的窠臼的,而這將是法制建設的致命傷。那麼這是否意味着我們要全盤否定拋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呢?這顯然是不行的。那麼在新型法制化建設的浪潮中我們應當如何取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實現自己的“華麗轉身?”一是堅決破除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不利於進步的部分,弘揚吸收西方的先進法律精神。可以大膽的説,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於法制建設的,而造成這種問題的原因當然有方方面面,但在當今世界市場經濟的大勢下,這不僅是我國發展的要求,更是一種不可逆的趨勢。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為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煽風點火。不能讓“黨”的頭銜成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權標誌。對於作為執政黨隊伍,對其違法行為更應當透明的依法處置。”減少權對立法、司法的干預,重視憲法的地位,逐步建立違憲審查機制(憲法雖然是充滿政治意識形態的產物,但是對於違反憲法的必須採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則憲法將淪為一種形式主義的文字),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獨立又互相牽制。不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為行政的執政黨,也應當加強自身的建設。這是破除等級和特權勢力風氣的關鍵,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關鍵。三是文化大環境的建設和教育的改革。我國沒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傳統,這正是一個很好的基礎;所以,要培養大眾對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為自己的“宗教信仰”,減少政治和意識形態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響,提高公民的權利意識,提倡多樣化的文化,同時又要適當的運用中國傳統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無訟”最為發展的最終目標而不是過程。從文化教育入手,加強法制的教育,是一種廣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説過,“對於一切亊物,尤其是艱難的亊物,人們不應期望播種與收穫同時進行,為了使它們逐漸成熟,必須有一個培育的過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國的法制化建設必然是一個漫長而複雜的過程,但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需要的不僅是眼光和視野,更需要的是決心和毅力。我們必須站在整個人類發展的歷史經驗和當今時代發展的趨勢下,既要大膽的吸收和借鑑西方先進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進行取捨,真正從權力社會走向文明的法治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