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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學論文精品多篇

欄目: 法律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1.16W

法律大學論文精品多篇

法學畢業論文 篇一

一、作畢業論文選題的一般考慮

法學院學生,尤其是碩士研究生,在開始進行學習的時候,首先就是要確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指導碩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學習剛剛開始的時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確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學生願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給他確定民法總論的研究方向。為什麼要給他確定這個方向,就是因為我對他的學習和研究很瞭解,他對民商法的基本問題都是很精通的,基礎很好,尤其是處理具體問題,應用民商法的理論得心應手,這也使他在同學中的威信很高。這個同學是很有才氣的,要研究一個一般的題目是很不成問題的。所以,選擇民法總論這個方向給他,既有難度,他又是能夠勝任的。還有一個同學,他的特點是修養很好,基礎很好,特別是在哲學的層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覺,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學這個題目是很難做的,幾乎是一個新的領域,現在沒有多少人能把這個問題做得好。他有這個實力,那就讓他做。應當説,在選擇方向上,因為都是民商法專業,選擇什麼專業,只要結合自己的特點、長處和愛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選擇具體的題目。

選題,就是選擇什麼樣的專題確定為自己學習、研究的具體方向。法律的問題內容極其繁雜,就是確定一個大的方向,裏邊的內容也是十分複雜的。比如説,我們選擇物權法作為研究的方向,作一個20多萬字的專著,不可能寫《物權法論》。如果20萬字寫成一部《物權法論》,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學專著。湖南大學的屈茂輝教授是我們學校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學之前,他寄給我一本《用益物權》,大概有40萬字。這種著作,分量與內容是一致的。同樣,如果選擇侵權行為法作為研究方向,也只能選擇一個具體的題目,比如特殊侵權行為啦,歸責原則啦,構成要件啦,賠償範圍啦,等等。我欣賞王衞國教授的《第三次勃興—過錯責任原則》,就是專門研究過錯責任原則的專著,一個歸責原則寫了20多萬字。題目好,寫的再好,就是一個出色的作品。民法總論的題目很多,可以做很多選擇。我原來想過的有民事主體、民事責任、訴訟時效,等等。但是如果選擇是《意思自治原則》,這就是一個很好的題目。如果把這個題目做好了,不僅是成功的作品,而且對民商法的進步也是有推動作用的。本科生的選題就為寬泛,可以選擇的問題很多,涉及到全部的法律問題,因此應當很好地斟酌,確定自己畢業論文的選題。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來就是有研究方向的,選題相對較為容易一些。

那麼,法學院的學生做畢業論文進行選題,要注意幾個問題呢?

第一,選題要小。

正如剛才説的那樣,選題一定要小。只有選題小,才能夠在有限的論文字數的範圍內,做最大程度的展開,增加文章的容量和論述深度,使自己的研究成果有價值。例如,如果用20多萬字的篇幅,整整寫了一部侵權行為法,那就是本科的教材,而不是法學專著,各個問題都點到了,但是沒有什麼深度,沒有學術上的價值。所以,寫作畢業論文在選題上,更是這樣。一篇論文,字數是有限的。本科生的畢業論文10000字左右,碩士研究生的畢業論文30000字左右,博士研究生的畢業論文100000左右,篇幅都不大,容量並不多,如果沒有很好的設計,很難寫出有深度的東西。按照一般的寫作規則,學術論文通常要説清楚一個問題,大約要8000字,要把一個問題説得很透,大約要10000字以上。當然,也有幾萬字的論文,那樣的論文,要內容很多,質量又要好(長文章可以看一看我寫的《中國合同責任研究》和《動物人格權之否定》這兩篇文章,前者發表在《河南省政法幹部管理學院學報》上,後者發表在《法學研究》2004年第5期上),否則,編輯會給你那麼多的版面嗎?現在一般作者寫的文章,10000萬字的文章就很難發表了。多數給你5000字左右的版面就不錯了。要在5000字的篇幅中,寫清楚一個問題,要有多好的文字功力,是可以想象的。為什麼現在有人寫文章沒有人願意看呢?就是又瘦又小,乾乾巴巴的,沒有嚼頭,看了頭就知道尾。這樣的文章,就是沒有人願意看。同樣,畢業論文的題目也要選得小,在有限的文字中,盡力地展開,擴展它的深度和廣度,文章才能夠做好。

小要小得適當,與自己所要説的內容相適應。例如,要寫一部20萬字的“意思自治原則”,那就要下很多功夫,沒有功夫,寫不出來20多萬字。可是,要選擇大一點的,像“民法的基本原則研究”,要20萬字,就好像差點意思了。文字不夠,寫出來的東西就會很平,沒有深度。自己要仔細斟酌一下,根據自己的題目,掌握的材料,要與論述的深度相一致,這樣就很好了。選擇畢業論文的題目,更要注意這些,題目就更要小,能夠用萬八千字説得很透。即使是碩士論文或者博士論文,篇幅較大,但是題目也不能大。題目做大了,就做不到這一點了。有一個比較通俗的比方,就是刀越鋒利,刀刃就越窄,好鋼就集中在刀刃上了。寫文章大概也是這樣的道理。

第二,思路要寬。

題目小了,內容就要深。要想把文章寫得深,只有思路寬,想的問題豐富、深遠,歷史的,現實的;橫向的,縱向的;中國的,外國的;理論的,實踐的;統統都要想到。

做一篇學位論文,上面這些問題都要考慮到,考慮得不周到,都會影響論文的質量。

當然,做不同的文章,要根據不同的內容對上述問題有所側重。比如,寫一篇法制史的文章,當然側重的是歷史的內容,但是要注重歷史上的這種制度對現實的借鑑意義。寫外國的東西,同樣要注重研究對中國的借鑑意義。有一名研究生寫的一篇論文,介紹的是美國的信託制度,歷史到現實,説得很詳細,説得也很好,但是沒有寫對中國的借鑑意義。這樣,就僅僅是一篇介紹性質的文章,降低了文章的分量,充其量是將外國的制度、知識介紹到中國來。我提的意見是,如果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研究信託制度對中國法律的借鑑意義,以及怎樣借鑑,寫得好,就是一篇很好的文章了。

二、選題的主要方法

我在給一些研究生講法學論文寫作的時候,談到具體的選題,都結合自己的寫作實踐經驗,給他們介紹我的具體方法。下面我介紹自己應用最多的三種方法。

一是“夾空”法。

所謂“夾空”,其含義,就是選題儘量在理論的夾空中選擇,在別人都沒有選擇過的空間當中選擇。在現在的理論研究中,大量發展的是邊緣學科,最引人注目。而且研究邊緣學科最容易取得成功。在傳統的學科中,也有這種“邊緣”的題目。比較形象地講,就是挨近的兩個問題都有人研究了,但是,在這兩個題目中間,還可以發掘出一個既與兩個題目有聯繫,又與兩個問題不同的題目。這就是夾空中的題目。選擇這樣的題目,我曾經説過,就像的“一點兩面”戰術一樣,是包打勝仗的戰術,是包打天下的題目。我在部隊的時候學過軍事學。的“一點兩面”戰術,批判儘管批判,但打仗是非常管用的。它的核心,就是攻擊一處敵人,首先要選擇一個點,作為主要的攻擊點,然後再選擇至少一個或者更多的“面”來配合,輔助進攻。可以試想一下,一個人,一個軍隊,如果腹背同時受敵,那他就只有一個選擇:“跑”。所以説,“一點兩面”是打的擊潰戰,不是殲滅戰,但是確實如所説,是包打勝仗的訣竅。“夾空理論”也是包打勝仗的訣竅,應用於選題上,選得好,題目確定得好,文章就有了一半以上的成功率。

我在1987年寫作《試論共同危險行為》這篇文章時,就是用的這種方法確定的題目。在研究侵權行為法的時候,我找遍了所有的文章,發現在中國大陸學者的論文和專著中,都沒有寫過這個問題。其原因是,前蘇聯的民商法學界對這個問題根本就不重視。而在大陸法系,這個問題幾乎是一個常識。因為是在侵權行為法理論的夾空中的問題,我就參照大陸法系的基本原理,結合中國的具體實際,寫出來這篇文章,就在《法學研究》上發表了。現在,很多法院判這種案件,都是引用我的文章中的觀點,做出判決。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法律適用的司法解釋中,確立了這個侵權行為制度,這是在我的研究16年之後,變成了司法實踐的現實。這是我很得意的一個研究成果。這是比較大的題目。再説小的題目。在中國的侵權行為法中,沒有人提到“霍夫曼計算法”和“萊布尼茲計算法”,到現在,也只有在海商、海事案件的賠償中,才應用這個規則。在二十年前,這兩個概念還是十分陌生的,當時我問過很多人,都説不知道,甚至是大教授也不知道。我就想,既然這樣,那這個問題肯定是一個夾空中的問題。我做了研究之後,寫過幾篇小文章,強烈要求在實踐中採用。但是,這種國外的司法常識,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就是得不到理解,到目前還沒有在民法實踐中採用,這是一個很大的遺憾。

寫文章可以用這樣的方法,選擇專著的題目,也可以用這種方法。現在的專著何其多,雖然精品不多,但是很多問題都有人論述到了。在選題的時候,要注意運用這種方法,選擇最容易突破的題目,最好是沒有人做過的,做起來,才有前途。寫作畢業論文,根據自己的論文容量,選擇夾空中的問題寫作,是最成功的方法。

應用這種方法選題,大家可以看一看我寫的《侵害自由權及其民法救濟》這篇文章。這是一篇我很滿意的文章,在《法學研究》百期優秀論文評選中獲得優勝,得到這一榮譽。這一篇文章,就是對人身自由權及其保護的題目,是以前從沒有人寫過的。我在實踐中發現了這個題目,並且把它做出來,可以説是成功的。這篇文章説的案件,就是我在文章中經常提到的張莉莉案件,是一個典型的侵害人身自由權的案件。但是,在對這個案件進行討論的時候,我的意見卻沒有人支持,最後以侵害名譽權的案由結案。這一點也説明了“名譽權是一個大破筐,什麼難理解的問題都可以裝”的這個結論。最近我在人民大學和耶魯大學聯合召開的名譽權隱私權國際研討會上説了一個觀點,就是“應當對名譽權開展一個瘦身運動”,就是要對名譽權進行減肥,使其名副其實。《侵害自由權及其民法救濟》這篇文章,也是夾空理論的成果。

介紹一個選題內容,就是寫作畢業論文是不是可以寫人物。我們的法學畢業論文,一般都是論述制度,沒有論述人物的。但是我想,寫作一位學術人物,寫出他的學術思想,也是很重要的選題。因此,我確定我的一位博士生,就寫《佟柔民法思想研究》。我看是一個很好的選題。

採用夾空法選題,基礎是能夠找出夾空。這就需要有學術的修養。沒有很深的學術修養,找不出來夾空。因此,在平時學習的時候,一定要注意蒐集資料,掌握住研究防線的學術動態,才能夠應用夾空理論選出自己的選題。

二是“超越”法。

在寫作畢業論文的選題中,也可以選擇大家都論述過的題目,在綜合比較分析的基礎上,超越前人所有的論述,做出自己的分析和結論。我把這種方法叫做“超越法”。

這種方法與“夾空法”正好相反。夾空法是研究別人沒有研究過的東西,包打勝仗。超越法則是對大家都説過的東西,説出比別人更高明的意見,超越前人的議論。這種方法選題有其難處,這就是要在研究了全部、所有的同類著述以後,才能夠做出這樣文章來。因此,用這種方法選題,寫作時下的功夫就要更深。沒有實力,用這種方法選擇題目,做起來很艱苦。但是,在現在,我國學術界的法律研究是很深入的,絕大多數的題目都被別人做過,要選擇一個別人沒有做過的題目,是很難的。大概在行政法和商法中,這樣的題目還很多,但在傳統民法、刑法中就很少見了。因此,在畢業論文選題中,超越法是經常用,當然也很難做好的一種方法。

運用超越法選題,首先要很好地看書,積累資料,掌握這一專題的來龍去脈,各家各派的學説觀點,綜合比較分析,歸納總結,看看自己在這個問題上,能不能超越各家各派的理論,自成一説,自成體系,別有新義。如果有這個能力,就可以選擇這個題目。現在的積累資料掌握學術動態,方法簡單多了,上網、GOOGL、百度,等等,一搜,有關的論文就出來了。不像我們那時候,天天蹲在圖書館,一張一張地記卡片,沒有多少天的苦讀,選不出來好的題目。

在實際的學術研究中,經常是運用這種方法來選擇題目的。特別是選擇做駁論的文章,更是要用這種方法,把要反駁的問題説透,然後提出自己的主張。我有一個老師,在講課的時候,經常是批判了這個學者,再批判那個學者,幾種觀點都批判完以後,至於自己是什麼觀點,他説:“那還沒有想好。”我反對這樣做學問。但是也有人主張這樣的做法也是必要的,因為不破不立,先破了大家的觀點,然後給別人立論就打下了基礎。還有一位老師講課,每次都是“某某説”不對,“某某説”不對,“某某説”也不對,“我的觀點永遠是折衷的意見”,即“折衷説”。這種説法也不值得提倡,然而這種説法實際上就是超越法的應用,不過是沒有應用好而已。

應用這種方法選題,大家可以看一下我寫的《論人身權的延伸法律保護》這篇文章,發表在《法學研究》**年的哪一期上,可以查一查。這篇文章就是用的超越法選題,對以往的這類學説都做了分析,提出了延伸保護的主張。從題目的深度和廣度上,都可以成就一篇較大的文章,因而就寫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的制度中,選用的就是我的人身權延伸保護的理論。這也是我的一個很得意的研究成果。當然也有人在批評,但是,這種觀點的認識,總還是比以前的一些説法有所進步。

三是“綜合法”。

我先介紹兩種不適合畢業論文選題的方法,供大家參考。

法律專業論文 篇二

隨着社會的快速發展,用人單位對大學生的要求越來越高,對於即將畢業的法律文祕專業在校生而言,為了能更好的適應嚴峻的就業形勢,畢業後能夠儘快的融入到社會,同時能夠為自己步入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畢業實習是必不可少的階段。畢業實習能夠使我們在實踐中瞭解社會,讓我們學到了很多在法律文祕專業課堂上根本就學不到的知識,受益匪淺,也打開了視野,增長了見識,使我認識到將所學的知識具體應用到工作中去,為以後進一步走向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只有在實習期間儘快調整好自己的學習方式,適應社會,才能被這個社會所接納,進而生存發展。

剛進入實習單位的時候我有些擔心,在大學學習法律文祕專業知識與實習崗位所需的知識有些脱節,但在經歷了幾天的適應過程之後,我慢慢調整觀念,正確認識了實習單位和個人的崗位以及發展方向。我相信只要我們立足於現實,改變和調整看問題的角度,鋭意進取,在成才的道路上不斷攀登,有朝一日,那些成才的機遇就會紛至沓來,促使我們成為法律文祕專業公認的人才。我堅信“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只有把從書本上學到的法律文祕專業理論知識應用於實踐中,才能真正掌握這門知識。因此,我作為一名法律文祕專業的學生,有幸參加了為期近三個月的畢業實習。

經過了大學四年法律文祕專業的理論進修,使我們法律文祕專業的基礎知識有了根本掌握。我們即將離開大學校園,作為大學畢業生,心中想得更多的是如何去做好自己專業發展、如何更好的去完成以後工作中每一個任務。本次實習的目的及任務要求:

實習目的

①為了將自己所學法律文祕專業知識運用在社會實踐中,在實踐中鞏固自己的理論知識,將學習的理論知識運用於實踐當中,反過來檢驗書本上理論的正確性,鍛鍊自己的動手能力,培養實際工作能力和分析能力,以達到學以致用的目的。通過法律文祕的專業實習,深化已經學過的理論知識,提高綜合運用所學過的知識,並且培養自己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②通過法律文祕專業崗位實習,更廣泛的直接接觸社會,瞭解社會需要,加深對社會的認識,增強自身對社會的適應性,將自己融合到社會中去,培養自己的實踐能力,縮短我們從一名大學生到一名工作人員之間的觀念與業務距離。為以後進一步走向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

③通過實習,瞭解法律文祕專業崗位工作流程,從而確立自己在最擅長的工作崗位。為自己未來的職業生涯規劃起到關鍵的指導作用。通過實習過程,獲得更多與自己專業相關的知識,擴寬知識面,增加社會閲歷。接觸更多的人,在實踐中鍛鍊膽量,提升自己的溝通能力和其他社交能力。培養更好的職業道德,樹立好正確的職業道德觀。

實習任務要求

①在法律文祕崗位實習期間,嚴格遵守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畢業實習專業指導老師的安排,做好實習筆記,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善於發現問題。

②在實習過程,有嚴格的時間觀念,不遲到不早退,虛心向有經驗的同事請教,積極主動完成實習單位分配的任務,與單位同事和諧相處。

③每天都認真總結當天的實習工作所遇到的問題和收穫體會,做好工作反思,並按照學校畢業實習要求及時撰寫畢業實習日記。

法律大學論文 篇三

關鍵詞:新形勢;大學生;法律信仰

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培育法律信仰可以提升大學生的綜合素質,幫助大學生樹立正確的價值觀,為國家的發展提供人才支持。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工作開展中出現了一些阻礙,只有深入瞭解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中的問題,才能採取與之對應的策略,保證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的問題

(一)高校培育工作不到位。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工作開展中缺乏重視,思想政治教育是高校教育的重要內容,是培育大學生法律信仰的重要手段,高校教育活動開展中思想政治教育主要集中在課堂上,課下對學生的教育比較少。受傳統教育模式的影響,思想政治教育課程數量比較少,思想政治教育效果有待提升。高校在培育大學生的法律信仰時不重視教師隊伍建設,對教師的培訓次數比較少,制約着教師能力的提升,為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工作的開展帶來了一定的阻礙。高校在對大學生進行評價時主要的評價指標為學生的學習成績,評價指標具有單一性,評價結果不能真實的反映出學生的成長情況,評價指標單一使得大學生對自己的法律素養不夠關注。(二)缺乏家庭教育。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中的問題還包括缺乏家庭教育,很多家長缺乏法律觀念,在生活中不能嚴格要求自己的行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很多家長在遇到問題時存在走後門、找關係的錯誤思想,這會對大學生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不僅如此很多家長對學生比較溺愛,這樣就使得大學生成長的過程中以自我為中心,抗壓能力比較差,在遇到問題時容易採取過激的行為,導致犯罪行為的出現。家庭教育是教育工作開展中的重要組成力量,缺乏家庭教育使得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工作中遇到了很多的難題。(三)大學生自身法律意識單薄。最後影響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的因素還包括自身的法律意識單薄。隨着世界一體化趨勢的加強,國家間文化的交流越來越頻繁,西方思想傳入我國,受西方不良思想的影響,如享樂主義、拜金主義等,大學生的行為具有強烈的功利性,很多大學生學習時只是為了獲得獎學金,在期末考試時進行突擊,確保自己不會掛科。法律意識單薄使得大學生在面對違法行為時不能採取相應的措施,這樣相當於變相縱容違法活動。因此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工作開展中要提升大學生的法律意識。

二、加快大學生法律信仰培養開展的策略

(一)增強培育力度。高校教學活動開展中不僅要傳授大學生理論知識,還需要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思想政治教育中要對學生進行相關的法律教育,增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中高校要加快教師隊伍建設,提升教師的整體能力,為教育工作的開展提供師資力量支持。高校可以對思政教育教師進行相關的培訓,培訓中教師之間可以對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問題進行交流,學習其他教師的培育手段。在對大學生進行評價時不能僅僅通過學校成績,還需要對大學生的思想道德、法律信仰等情況進行考核,採用多種評價指標,瞭解大學生的法律信仰培育情況,對大學生法律信仰工作開展中的問題進行鍼對性的調整,為培育工作的開展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高校可以適當的開展一些法律講座活動,宣傳正確的價值觀,幫助大學生樹立法律觀念,為法律信仰的培育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二)開展家庭教育。家庭是大學生生活的重要場所,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中要發揮家庭的作用,開展家庭教育。家庭教育開展中父母要起到一個良好的表率作用,樹立法治觀念,在生活中做到依法辦事。不僅如此父母需要對大學生的行為進行關注,若大學生出現一些不良行為,應及時進行糾正。父母應關心大學生,瞭解大學生的思想動態,緩解大學生的壓力,使大學生感受到父母的關愛,養成獨立健全的人格。家長還可以與學校進行合作,定期與教師及輔導員溝通,瞭解大學生在學校的表現情況,更好的結合大學生的特點進行相關的教育。(三)培育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最後在培育大學生法律信仰時要提升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大學生在業餘時間可以觀看一些法律方面的報道,瞭解時事新聞,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強自身的法律素養,同時還能夠養成閲讀的良好習慣。大學生需要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自發組織一些交流活動,比如説辯論活動、演講活動等,這些活動開展中學生之間可以進行相互的交流,發表自己的看法,學會從法律的角度思考問題。大學生要養成良好的習慣,在發現違法犯罪活動時要勇於做鬥爭,維護法律的尊嚴。但是大學生要學會保護自己,避免自己受到損傷。

三、結語

法律信仰培育工作的開展能夠促進大學生的加快成長,為社會的發展培養優質人才。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時存在一些問題,包括高下培育工作不到位、缺乏家庭教育以及大學生自身法律意識單薄,這些問題制約着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工作的開展。因此在對大學生進行法律信仰培育時要增強高校培育力度、開展家庭教育以及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通過這些手段能夠幫助大學生更好的樹立法律信仰,促進大學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楊用才.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探討[J].學校黨建與思想教育,2018(18):15-16+24.

[2]李佔秋.當代大學生的法律信仰及其培育[J].學理論,2018(01):138-139.

[3]王鬆梅.大學生法律信仰困境與培育對策分析[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7,14(02):132-133.

法律專業論文 篇四

為了普及法律知識,提高羣眾的法律意識,以己所學,服務社會。20xx年7月12日早,我們法學院學子在團委書記石老師的帶領下,整裝待發,準備前往我們此次暑期下鄉的地點——xx縣xx鎮,開始我們為期一週的送法下鄉社會實踐活動活動。

在“三下鄉”系列活動中,第一個高潮出現在關帝廟前演出的離婚調解的小品中,演員們賣力的展現着每一個角色的特點,台下的羣眾看的津津有味,不時響起熱烈的掌聲。而次日在上演的模擬法庭中,隨着審判長敲擊法槌宣佈開庭,原告方與被告方展開了互不相讓的脣槍舌戰,情理、法律在場上互相交織,吸引着在場觀眾聚精會神看着案情的進一步發展。庭審結束後,一位觀眾驚歎道"真了不起,這麼好的口才,我要打官司就找他們了"。在隨後開展問卷調查和現場法律知識免費諮詢活動中,同學們熱情的向羣眾介紹問卷,積極的為諮詢的羣眾提供法律解答。一位諮詢有關宅基地問題的老大爺在諮詢後激動地説太謝謝你們了,早知道這樣我也不用受這麼大委屈了,我要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作為河大法律人,實現"法治中國夢"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關於通過普法活動以提高羣眾法律意識,我有一下建議:

一、農村羣體是法律意識最為薄弱的社會羣體,同時也是人數最多的羣體,提高農村居民的法律意識對提高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最為關鍵。為此應將農村普法放在一個重要的位置。

二、普法活動要接地氣。所謂接地氣就是能被當地羣眾樂於接受,要大眾化、先進化、通俗化。本次我院暑期下鄉活動中的法律小品、模擬法庭就是典型例子。在觀看完之後,在場的觀眾想起了熱烈掌聲。一個大媽説道:"這婚離的真是太像了(法律小品),簡直就是真的嗎。",説完笑了起來。這時另一個大媽急忙説道:"不僅這小品表演的好,這模擬法庭也很好啊,雖然我沒上過法庭,但這些孩子一個個都這麼認真的樣我就知道了法庭審判應該就是這樣的。""對對對,這小品、模擬法庭就是很有意思","我們很喜歡這種形式","雖然學的法律知識不多,但還是學到了一點,哈哈……"觀眾們對本次活動都給予了很高的評價,我認為接地氣是獲得認可的一個重要因素。

三、普法之路,教育先行。在本次普法活動中我們發現越是文化水平高的人越有利於懂得或接受法律知識。法律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它的理解需要文化知識做鋪墊,把法律一昧的俗語話只會損害法律的嚴謹性,不能發揮法律的作用。為此要想普法首先要把教育搞起來。

四、普法對象應以青少年為主,中年人次之,老年人最後。當前法律資源是有限的,在有限的資源下實現最好的普法效果是我們追求的目標。最好的方法就是讓普法的對象成為普法的主體。前面已經説了,文化水平高的人比文化水平低的人更有利於學習法律知識,懂得法律知識。我們知道,我國的教育水平在不斷提高,總的來説年輕人這一羣體比青壯年、老年人羣體文化素養有所提高。同時,青少年思想意識開放,進取心強,正處在一個學習的階段,同樣渴求法律知識。為此將青少年培養成普法的主體是一個明智之舉。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知識,使他們在日常生活中對家庭其他成員在潛移默化中宣傳法律知識,通過這種"小手拉大手"活動切實可以提高羣眾的法律意識。

通過了這一次的暑期三下鄉活動,一方面我瞭解到了農村的法制狀況,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我法律知識的實踐應用能力。這次暑期三下鄉活動非常的有意義,希望以後有機會還有這樣的機會繼續參加!

法學畢業論文 篇五

本調查問卷共設置四部分題目,依據論文寫作選題階段、開題報告階段、論文寫作及修改階段、答辯階段設置相關問題,調查結果總結分析如下:

(一)論文選題階段

選題是畢業論文寫作的第一步,也是論文寫作成功的關鍵一環,將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與聯繫實際,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為地方經濟民生服務作為選題原則之一。選題時採取老師推薦與學生自主選擇相結合的方式,通過師生雙向選擇確定題目及指導教師。通過調查,筆者發現學生在選題上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選題偏大、選題與實際聯繫不緊密、選題陳舊不能切合社會熱點、選題不是自己感興趣的。而另一方面,調查數據顯示絕大多數學生認為在選題階段老師的指導很重要,無論是選擇推薦題目還是自選題目,都需要老師提供寶貴意見。另外,學生還希望系部能組織社會調研,開展畢業論文培訓,提供查閲資料的便利等。

(二)開題報告階段

在畢業論文的題目選定之後,學生應在閲讀相關書籍,查閲相關文獻資料的基礎上,擬出論文的寫作提綱,進行開題。通過問卷調查,筆者發現有些學生對於論文提綱的寫作,缺乏重視。在回答是否有必要組織開題論證的問題時,有55%的學生認為有必要,這個環節對論文有一定指導作用;有15%的學生認為應該進行,但作用不大;有30%的學生認為沒必要進行。學生對開題報告認識不足,不重視,特別是論文提綱不完善導致寫作困難增加。而針對這一問題,學生希望指導老師能就提綱寫作給予專門指導。

(三)論文寫作及修改階段

在這一階段,學生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文章的創新性不足,實踐中經常出現學生僅憑一兩篇論文或一兩本教材就完成論文的寫作或東拼西湊,複製加粘貼,畢業論文儼然成為他人論文的“拼盤”的現象,文章的創新性無從談起。而收集最新的研究文獻是解決論文創新不足的重要前提,因此學生希望指導老師在一定程度上提供論文相關信息、系部應對學生多開“綠燈”,為學生提供更大的平台來蒐集有用的資料。同時要幫助學生學會取捨,把新穎的有價值的用到自己的論文中,這樣不但可以增強自己論文的新穎性,也可以提高論文質量。

(四)論文答辯階段

論文答辯是畢業論文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自己的論文做總結的環節。通過問卷調查可以看出學生在該階段缺乏一定的緊張感,對答辯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雖説學院頒佈一系列的針對答辯的要求,但是也有學生認為只是走過場而已。有些學生似乎更喜歡這種形式主義,針對這一問題,學生有如下的建議:改變答辯模式、建立末位淘汰制等。

二、學生在畢業論文寫作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學生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現在用人單位在選聘畢業生時,很少會考察畢業論文的質量,學生由此認為畢業論文對就業影響不大。學生不重視,必然會直接導致畢業論文的質量下降。另一方面,不少學生在學習中對所學知識只是死記硬背、應付考試,從而基礎理論知識不紮實,很少能深刻領會法學理論的內涵,同時也缺乏對其深層次的獨立思考。在對學生進行問卷調查中,筆者發現有近二分之一的人存在着入手盲目,思路不清,欠缺獨立思考和分析,甚至文不對題等問題,這都直接會引起畢業論文質量下降。

(二)質量監控方面的原因

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的教學過程是一項循序漸進的系統工程,然而我國高等學校對本科畢業論文教學的管理與規範還存在着較多問題,沒有形成完備、有效的管理機制來確保畢業論文的質量。例如過分依賴指導教師在過程監控中的作用,系部作為畢業論文組織管理主體發揮作用有限、缺乏嚴格獎懲機制,論文答辯程序形式化、尚未普遍建立論文相似檢測制度等。在畢業論文的寫作中,需要指導老師盡職盡責,加強監督和指導。但是,因為老師時間有限,精力有限,在一定的程度上疏忽和輕視畢業論文的教學環節,在論文指導過程中對學生採取放任自流的態度,師生互動交流少,沒有從選題、收集資料、撰寫文獻綜述、開題、撰寫初稿、中期檢查到修改定稿等層層把關。這也使得學生放鬆了自己對論文的要求,最終使得畢業論文的質量不高。

三、提高獨立學院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質量的途徑

通過對學生在畢業論文寫作中存在問題及其需求的調查,筆者認為要提高獨立學院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質量,需要系部、指導老師、學生多方的努力。教學單位在制定畢業論文質量監控體系時應重視學生的需求,結合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如下:

(一)學生應重視畢業論文寫作,增強自身綜合能力

學生是畢業論文寫作的主體,撰寫畢業論文的過程是學生將所學知識加以綜合、融會貫通,並進一步深化和應用於實際的一項基本訓練過程。因此只有讓學生認識到論文的重要性,才能從根本上提高論文質量。而學生自身能力如何是決定論文質量的關鍵。學生可從以下方面着手:從大一開始就認真學習,夯實基礎,掌握專業知識;積極參加各種社會實踐,豐富實踐經驗;擅於創新,培養自己的各種愛好。這樣有利於充實自己論文的內容,將研究建立在社會實踐的基礎上,有利於創新,避免了內容陳舊等問題的出現。

(二)系部應完善質量監控制度,積極組織學生社會實踐活動

完善的管理制度對於論文寫作起着重要的作用。系部應制定相關制度及各種文表,以便系部對老師在選題、開題、中期檢查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督,督促老師加強對學生的管理,同時建立獎懲制度,將雙向選擇制與老師年終評比相聯繫,增強老師的責任心;對學生要開展論文專題講座,講解畢業論文的重要意義、論文選題和寫作的方法與技巧、文獻資料的收集和整理的方法、怎樣撰寫文獻綜述、怎樣擬訂寫作提綱、以及如何組織論文的內容;改革答辯形式,如:將原來由老師提問學生回答的模式,改為學生對論文自我陳述、總結的過程;確立嚴格標準,進行論文相似度檢測。學生論文質量不高,一個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實踐經驗,因此在論文中缺少數據支撐,缺乏實踐性,針對這一問題,系部需組織更多的實踐活動,讓學生自主的參加到社會實踐中去,在社會實踐中學習到更多的知識,以拓寬自己的視野,進而提高知識面,最終達到寫作論文時有話可説,有數據可用,不會出現人云亦云的狀況,寫出有自己觀點的論文,那麼論文質量必然會有所提高。

(三)指導老師應加強監督管理,增強與學生的交流溝通

1.健全選題、開題步驟

對於推薦選題,老師應做到提前瞭解,胸中有數,推薦選題應儘量能滿足既體現專業知識,又與時事及學生的興趣相結合的要求,如果學生不感興趣,必然會影響論文的質量。同時老師也應該鼓勵學生自主選題。自主選題更有利於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問題,解…本站 …決問題的能力。在開題報告期間,老師應開展開題專項指導,瞭解學生所需,幫助學生在此階段為論文寫作打好基礎。

2.加強對論文的中期檢查

論文中期的檢查工作直接影響着論文的最終質量。這個期間老師應該時常關注學生的論文進度,與學生進行交流,學生更應該將近期論文寫作中遇到的問題以及論文的完成情況及時向老師彙報,老師要根據具體情況給出具體的解決方案,這樣才有助於提高論文的質量。

3.加強評閲和答辯管理

法學畢業論文 篇六

第一部分關於畢業論文的選題

法律的學習和研究,以及寫作法學論文,最重要的是選題。一般的學習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時候,那麼,無論確定專門的學習、研究方向,還是寫作論文、謀劃長篇鉅製,都首先面臨的是選題的問題。法學院學生寫作畢業論文,同樣也是這樣。因此,法學院學生寫作畢業論文,首先要確定好選題,然後才能開始進行畢業論文的蒐集資料、謀篇佈局、開始寫作。不然的話,上來就寫,寫完了就撕,很難寫出好的作品,畢業論文也就很難過關。有些同學經常到了開題的時候,找到我,央求説,老師給我出一個題目吧!可是,論文題目不是那麼好出的,而且學生自己究竟對什麼問題感興趣、有積累,並不完全清楚,還是要靠學生自己好好地進行選題。

一、作畢業論文選題的一般考慮

法學院學生,尤其是碩士研究生,在開始進行學習的時候,首先就是要確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導碩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學習剛剛開始的時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確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學生願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給他確定民法總論的研究方向。為什麼要給他確定這個方向,就是因為我對他的學習和研究很瞭解,他對民商法的基本問題都是很精通的,基礎很好,尤其是處理具體問題,應用民商法的理論得心應手,這也使他在同學中的威信很高。這個同學是很有才氣的,要研究一個一般的題目是很不成問題的。所以,選擇民法總論這個方向給他,既有難度,他又是能夠勝任的。還有一個同學,他的特點是修養很好,基礎很好,特別是在哲學的層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覺,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學這個題目是很難做的,幾乎是一個新的領域,現在沒有多少人能把這個問題做得好。他有這個實力,那就讓他做。應當説,在選擇方向上,因為都是民商法專業,選擇什麼專業,只要結合自己的特點、長處和愛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選擇具體的題目。

選題,就是選擇什麼樣的專題確定為自己學習、研究的具體方向。法律的問題內容極其繁雜,就是確定一個大的方向,裏邊的內容也是十分複雜的。比如説,我們選擇物權法作為研究的方向,作一個20多萬字的專著,不可能寫《物權法論》。如果20萬字寫成一部《物權法論》,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學專著。湖南大學的屈茂輝教授是我們學校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學之前,他寄給我一本《用益物權》,大概有40萬字。這種著作,分量與內容是一致的。同樣,如果選擇侵權行為法作為研究方向,也只能選擇一個具體的題目,比如特殊侵權行為啦,歸責原則啦,構成要件啦,賠償範圍啦,等等。我欣賞王衞國教授的《第三次勃興—過錯責任原則》,就是專門研究過錯責任原則的專著,一個歸責原則寫了20多萬字。題目好,寫的再好,就是一個出色的作品。民法總論的題目很多,可以做很多選擇。我原來想過的有民事主體、民事責任、訴訟時效,等等。但是如果選擇是《意思自治原則》,這就是一個很好的題目。如果把這個題目做好了,不僅是成功的作品,而且對民商法的進步也是有推動作用的。本科生的選題就為寬泛,可以選擇的問題很多,涉及到全部的法律問題,因此應當很好地斟酌,確定自己畢業論文的選題。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來就是有研究方向的,選題相對較為容易一些。

那麼,法學院的學生做畢業論文進行選題,要注意幾個問題呢?

第一,選題要小。

正如剛才説的那樣,選題一定要小。只有選題小,才能夠在有限的論文字數的範圍內,做最大程度的展開,增加文章的容量和論述深度,使自己的研究成果有價值。例如,如果用20多萬字的篇幅,整整寫了一部侵權行為法,那就是本科的教材,而不是法學專著,各個問題都點到了,但是沒有什麼深度,沒有學術上的價值。所以,寫作畢業論文在選題上,更是這樣。一篇論文,字數是有限的。本科生的畢業論文10000字左右,碩士研究生的畢業論文30000字左右,博士研究生的畢業論文100000左右,篇幅都不大,容量並不多,如果沒有很好的設計,很難寫出有深度的東西。按照一般的寫作規則,學術論文通常要説清楚一個問題,大約要8000字,要把一個問題説得很透,大約要10000字以上。當然,也有幾萬字的論文,那樣的論文,要內容很多,質量又要好(長文章可以看一看我寫的《中國合同責任研究》和《動物人格權之否定》這兩篇文章,前者發表在《河南省政法幹部管理學院學報》上,後者發表在《法學研究》2004年第5期上),否則,編輯會給你那麼多的版面嗎?現在一般作者寫的文章,10000萬字的文章就很難發表了。多數給你5000字左右的版面就不錯了。要在5000字的篇幅中,寫清楚一個問題,要有多好的文字功力,是可以想象的。為什麼現在有人寫文章沒有人願意看呢?就是又瘦又小,乾乾巴巴的,沒有嚼頭,看了頭就知道尾。這樣的文章,就是沒有人願意看。同樣,畢業論文的題目也要選得小,在有限的文字中,盡力地展開,擴展它的深度和廣度,文章才能夠做好。

小要小得適當,與自己所要説的內容相適應。例如,要寫一部20萬字的“意思自治原則”,那就要下很多功夫,沒有功夫,寫不出來20多萬字。可是,要選擇大一點的,像“民法的基本原則研究”,要20萬字,就好像差點意思了。文字不夠,寫出來的東西就會很平,沒有深度。自己要仔細斟酌一下,根據自己的題目,掌握的材料,要與論述的深度相一致,這樣就很好了。選擇畢業論文的題目,更要注意這些,題目就更要小,能夠用萬八千字説得很透。即使是碩士論文或者博士論文,篇幅較大,但是題目也不能大。題目做大了,就做不到這一點了。有一個比較通俗的比方,就是刀越鋒利,刀刃就越窄,好鋼就集中在刀刃上了。寫文章大概也是這樣的道理。

第二,思路要寬。

題目小了,內容就要深。要想把文章寫得深,只有思路寬,想的問題豐富、深遠,歷史的,現實的;橫向的,縱向的;中國的,外國的;理論的,實踐的;統統都要想到。

做一篇學位論文,上面這些問題都要考慮到,考慮得不周到,都會影響論文的質量。

當然,做不同的文章,要根據不同的內容對上述問題有所側重。比如,寫一篇法制史的文章,當然側重的是歷史的內容,但是要注重歷史上的這種制度對現實的借鑑意義。寫外國的東西,同樣要注重研究對中國的借鑑意義。有一名研究生寫的一篇論文,介紹的是美國的信託制度,歷史到現實,説得很詳細,説得也很好,但是沒有寫對中國的借鑑意義。這樣,就僅僅是一篇介紹性質的文章,降低了文章的分量,充其量是將外國的制度、知識介紹到中國來。我提的意見是,如果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研究信託制度對中國法律的借鑑意義,以及怎樣借鑑,寫得好,就是一篇很好的文章了。

二、選題的主要方法

我在給一些研究生講法學論文寫作的時候,談到具體的選題,都結合自己的寫作實踐經驗,給他們介紹我的具體方法。下面我介紹自己應用最多的三種方法。

一是“夾空”法。

所謂“夾空”,其含義,就是選題儘量在理論的夾空中選擇,在別人都沒有選擇過的空間當中選擇。在現在的理論研究中,大量發展的是邊緣學科,最引人注目。而且研究邊緣學科最容易取得成功。在傳統的學科中,也有這種“邊緣”的題目。比較形象地講,就是挨近的兩個問題都有人研究了,但是,在這兩個題目中間,還可以發掘出一個既與兩個題目有聯繫,又與兩個問題不同的題目。這就是夾空中的題目。選擇這樣的題目,我曾經説過,就像的“一點兩面”戰術一樣,是包打勝仗的戰術,是包打天下的題目。我在部隊的時候學過軍事學。的“一點兩面”戰術,批判儘管批判,但打仗是非常管用的。它的核心,就是攻擊一處敵人,首先要選擇一個點,作為主要的攻擊點,然後再選擇至少一個或者更多的“面”來配合,輔助進攻。可以試想一下,一個人,一個軍隊,如果腹背同時受敵,那他就只有一個選擇:“跑”。所以説,“一點兩面”是打的擊潰戰,不是殲滅戰,但是確實如所説,是包打勝仗的訣竅。“夾空理論”也是包打勝仗的訣竅,應用於選題上,選得好,題目確定得好,文章就有了一半以上的成功率。

我在1987年寫作《試論共同危險行為》這篇文章時,就是用的這種方法確定的題目。在研究侵權行為法的時候,我找遍了所有的文章,發現在中國大陸學者的論文和專著中,都沒有寫過這個問題。其原因是,前蘇聯的民商法學界對這個問題根本就不重視。而在大陸法系,這個問題幾乎是一個常識。因為是在侵權行為法理論的夾空中的問題,我就參照大陸法系的基本原理,結合中國的具體實際,寫出來這篇文章,就在《法學研究》上發表了。現在,很多法院判這種案件,都是引用我的文章中的觀點,做出判決。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法律適用的司法解釋中,確立了這個侵權行為制度,這是在我的研究16年之後,變成了司法實踐的現實。這是我很得意的一個研究成果。這是比較大的題目。再説小的題目。在中國的侵權行為法中,沒有人提到“霍夫曼計算法”和“萊布尼茲計算法”,到現在,也只有在海商、海事案件的賠償中,才應用這個規則。在二十年前,這兩個概念還是十分陌生的,當時我問過很多人,都説不知道,甚至是大教授也不知道。我就想,既然這樣,那這個問題肯定是一個夾空中的問題。我做了研究之後,寫過幾篇小文章,強烈要求在實踐中採用。但是,這種國外的司法常識,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就是得不到理解,到目前還沒有在民法實踐中採用,這是一個很大的遺憾。

寫文章可以用這樣的方法,選擇專著的題目,也可以用這種方法。現在的專著何其多,雖然精品不多,但是很多問題都有人論述到了。在選題的時候,要注意運用這種方法,選擇最容易突破的題目,最好是沒有人做過的,做起來,才有前途。寫作畢業論文,根據自己的論文容量,選擇夾空中的問題寫作,是最成功的方法。

應用這種方法選題,大家可以看一看我寫的《侵害自由權及其民法救濟》這篇文章。這是一篇我很滿意的文章,在《法學研究》百期優秀論文評選中獲得優勝,得到這一榮譽。這一篇文章,就是對人身自由權及其保護的題目,是以前從沒有人寫過的。我在實踐中發現了這個題目,並且把它做出來,可以説是成功的。這篇文章説的案件,就是我在文章中經常提到的張莉莉案件,是一個典型的侵害人身自由權的案件。但是,在對這個案件進行討論的時候,我的意見卻沒有人支持,最後以侵害名譽權的案由結案。這一點也説明了“名譽權是一個大破筐,什麼難理解的問題都可以裝”的這個結論。最近我在人民大學和耶魯大學聯合召開的名譽權隱私權國際研討會上説了一個觀點,就是“應當對名譽權開展一個瘦身運動”,就是要對名譽權進行減肥,使其名副其實。《侵害自由權及其民法救濟》這篇文章,也是夾空理論的成果。

介紹一個選題內容,就是寫作畢業論文是不是可以寫人物。我們的法學畢業論文,一般都是論述制度,沒有論述人物的。但是我想,寫作一位學術人物,寫出他的學術思想,也是很重要的選題。因此,我確定我的一位博士生,就寫《佟柔民法思想研究》。我看是一個很好的選題。

採用夾空法選題,基礎是能夠找出夾空。這就需要有學術的修養。沒有很深的學術修養,找不出來夾空。因此,在平時學習的時候,一定要注意蒐集資料,掌握住研究防線的學術動態,才能夠應用夾空理論選出自己的選題。

二是“超越”法。

在寫作畢業論文的選題中,也可以選擇大家都論述過的題目,在綜合比較分析的基礎上,超越前人所有的論述,做出自己的分析和結論。我把這種方法叫做“超越法”。

這種方法與“夾空法”正好相反。夾空法是研究別人沒有研究過的東西,包打勝仗。超越法則是對大家都説過的東西,説出比別人更高明的意見,超越前人的議論。這種方法選題有其難處,這就是要在研究了全部、所有的同類著述以後,才能夠做出這樣文章來。因此,用這種方法選題,寫作時下的功夫就要更深。沒有實力,用這種方法選擇題目,做起來很艱苦。但是,在現在,我國學術界的法律研究是很深入的,絕大多數的題目都被別人做過,要選擇一個別人沒有做過的題目,是很難的。大概在行政法和商法中,這樣的題目還很多,但在傳統民法、刑法中就很少見了。因此,在畢業論文選題中,超越法是經常用,當然也很難做好的一種方法。

運用超越法選題,首先要很好地看書,積累資料,掌握這一專題的來龍去脈,各家各派的學説觀點,綜合比較分析,歸納總結,看看自己在這個問題上,能不能超越各家各派的理論,自成一説,自成體系,別有新義。如果有這個能力,就可以選擇這個題目。現在的積累資料掌握學術動態,方法簡單多了,上網、GOOGL、百度,等等,一搜,有關的論文就出來了。不像我們那時候,天天蹲在圖書館,一張一張地記卡片,沒有多少天的苦讀,選不出來好的題目。

在實際的學術研究中,經常是運用這種方法來選擇題目的。特別是選擇做駁論的文章,更是要用這種方法,把要反駁的問題説透,然後提出自己的主張。我有一個老師,在講課的時候,經常是批判了這個學者,再批判那個學者,幾種觀點都批判完以後,至於自己是什麼觀點,他説:“那還沒有想好。”我反對這樣做學問。但是也有人主張這樣的做法也是必要的,因為不破不立,先破了大家的觀點,然後給別人立論就打下了基礎。還有一位老師講課,每次都是“某某説”不對,“某某説”不對,“某某説”也不對,“我的觀點永遠是折衷的意見”,即“折衷説”。這種説法也不值得提倡,然而這種説法實際上就是超越法的應用,不過是沒有應用好而已。

應用這種方法選題,大家可以看一下我寫的《論人身權的延伸法律保護》這篇文章,發表在《法學研究》1995年的哪一期上,可以查一查。這篇文章就是用的超越法選題,對以往的這類學説都做了分析,提出了延伸保護的主張。從題目的深度和廣度上,都可以成就一篇較大的文章,因而就寫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的制度中,選用的就是我的人身權延伸保護的理論。這也是我的一個很得意的研究成果。當然也有人在批評,但是,這種觀點的認識,總還是比以前的一些説法有所進步。

三是“綜合法”。

我先介紹兩種不適合畢業論文選題的方法,供大家參考。

法律大學論文 篇七

關鍵詞: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

一、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內容和現實意義

1、自覺守法意識

自覺守法是法治的重要標誌和歸宿,創制法律的直接目的也是法律的普遍服從。守法還是違法取決於大學生對法律的內心信服的程度,當他們有信奉法律的心理時,即使個人需要與法律規範發生衝突,源自其心靈深處對法律至上權威的深切認同,內在地驅動着他們自覺地遵守法律。因此,培植當代大學生守法意識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們應該把自覺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的規範性和自律性注入大學生的意識裏,達到大學生自覺自願服從法律、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目的。

2、嚴格執法意識

即嚴格適法和執行法律的意識。通過強調公正執法的重要性,培植起當代大學生積極捍衞法律權威和尊嚴的意識,使當代大學生能夠在現實的法律生活中,嚴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權利和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而在具體的執法活動中,能夠“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正確地處理各種社會矛盾,把法律當作唯一的是非標準和行為準則。

3、訴求法律保護意識

即各種合法權利的法律保護意識。西賽羅在《論法律》中説,羅馬人自孩提時便受到如此教育:一個人要求助於正義,就去訴諸法律。因此,我們應該教導大學生摒棄避訟、厭訟、懼訟的心理,以主動積極的態度參與訴訟,樹立正義觀念,主動追求正當的法律程序,保障法律權利的正確實現,通過參加訴訟活動,監督司法公正。

4、法律監督意識

依法行使監督權既是現代法治的要求,也是行使公民權利的表現,大學生注重自己的合法權益,堅持以權利為本位,實現個人的理想和抱負,就必須參與法治建設,發揮主人翁精神,依照憲法給予的公民權力,利用各種途徑和形式,充分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經濟文化事業的憲法監督權利。在大學的法律意識培育中,我們應該把督法意識、守法意識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結合起來,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憲法至上觀念和主人翁觀念,使他們親近法制、依賴法治,最終實現法律意識的飛躍,形成強有力的法治信仰。

二、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和存在問題

由於有某些社會風氣、傳統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大學生法律素質方面存在如下缺失:

1、法律知識不足或對法律一知半解,沒有正確的法律觀念

當代大學生從中國小政治理論課中瞭解了一些法律基本概念,知道了一些比較貼近生活的法律規範,比如《憲法》、《義務教育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而對其他法律的瞭解不多。就其對法律的瞭解深度來説。他們也是一知半解,純粹靠死記硬背,目的是為了應付考試,而不是掌握法律的理論和精神實質。要他們在現實生活中按正確的法律意識去處理矛盾時,他們又表現出“知”“行”脱節,知法而不能守法、用法。

2、法律工具主義價值取向嚴重

在對法律的社會效用的理解上,絕大部分大學生把法律理解為對人的行為的約束,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用以統治社會使人臣服的工具或手段,是統治階級意志的玩偶。現代社會的法治,也是國家尤其是司法機關用以嚴懲犯罪、制裁違法的有力手段。這種工具主義價值取向,使大學生們在內心深處認為他們的遵紀守法行為只是迫於國家和學校的強制,而偷偷進行的違法違紀行為只要沒有被學校或司法機關抓住證據就是與強制力對抗的“偉大勝利”。有了這種錯誤思想,在大學生的心理底層,形成了對正確的現代法律意識教化的潛意識抵制。

3、強調權利,忽視義務、責任

大學生一般對我國法律規定的權利有了一定的瞭解,尤其是對於經常遇到的權利內容已基本上有了正確的認識,並強烈要求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卻消極迴避個人對社會應盡的義務、責任。經常把自己的人身自由權利、人格尊嚴權利、物質幫助權利、受教育權利、戀愛自由權利、參與社會活動權利等等放到了自己擁有的首要位置上,要求國家、社會、他人為其實現權利和自身價值提供條件並加以保障,而在行使權利、實現自我價值的過程中,卻不考慮是否侵害了他人權利,是否對國家、社會造成危害,甚至根本不清楚自己應承擔哪些法律義務,權利與義務發生了嚴重的偏差,責任心不強。

4、法律意識淡薄,崇尚權力,對法治沒有信心

當代大學生由於過分追求書本知識,法律意識十分淡薄,沒有法律的思維習慣,一切強調以自我為中心,追求個性和自我發展,看問題往往主觀偏激,缺乏足夠的明辨是非的能力,故常常發生因一時衝動而不計後果的現象,導致違法和犯罪行為的發生。相當一部分學生還從個別現象中得出了“權大於法”的結論,對法治缺乏信心,認為法治建設是政府的事情,因而那部分學生學習目的不明確,態度不端正,視讀書為日後追求名利地位和享受的“階梯”。

三、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路徑選擇

1、制總體規劃,從制度上保障法律意識的培養連續實效

法律意識教育是一項長期的、複雜的教育系統工程。首先需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從學校教育全局出發制定學校法制教育發展綱要,並用嚴格的制度強力貫徹實施,保證各級各類學校在教學目的、教學內容、教學體制與教學計劃上的連續性與昇華性。目前,由於我國學校法制教育缺乏一種統攬全局的、有制度保障的法制教育模式,國小、中學與大學的法制教育內容上沒有連貫性,許多地方甚至還存在着膚淺、重複的可能,無法調動青少年學習法律知識的積極性。這些弊端是造成我國當代青少年整體的法律知識不足、法律意識薄弱,判斷違法與犯罪的能力不強的最主要的原因,我們應該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新的歷史條件下,在國家教委的領導下,利用全國法制教育資源,重新審視青少年學生的法制教育目標,確立以現代法律意識教育為主線的政治理論課改革方案,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國小、中學與大學由淺入深、由表及裏、與其思想行為特徵相吻合的整體推進方案,從制度上保障我國法律素質教育穩步發展。

2.課內課外相結合

學校的法制教育離不開整個社會的法治環境和法律文化,尤其是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形成與固化,需要良好的法治運行的社會基礎和社會文化背景。最好的法律意識教化理論、最先進的法律意識教育手段,如果沒有現實社會依法辦事、司法公正和法律公平觀念的支撐,也只是紙上談兵,對大學生的意識產生不了多大的影響。如果我們“閉門造車”,只是學校進行法律意識的培植,而忽略整個社會對人的意識的作用,也不可能促成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自主昇華和穩定。學校的法制教育與國家的法治文明建設脣齒相依。

我國己經在立法科學化、依法行政、司法獨立與公正等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果,社會法治化程度越來越高,法治環境越來越好,優秀的法律文化逐步形成。在法律意識培植的外部環境上,取得了良好的成就。但是,對於大學生羣體來説,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水平普遍不高,我們應該利用廣泛的社會資源,把大量的外部信息不斷地輸入大學生的頭腦中,促使大學生不斷被社會優良的正確的現代法律意識“同化”,“順應”社會主義法治的發展。

3.法律意識培植與政治理論課教學的互動

我國要培育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人才,必須下大力氣提高當代學生的法律素養和政治素養,建立大學生法律意識培植與政治理論課教學的互動模式。具體的措施是:開展專題、專業的政治與法律融合的綜合教育活動(如專題報告會);開展法律與社會理想、道德、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等緊密結合的專題講座,即開展人生理想與法律理想、社會秩序正義、道德規範與法律規範的融合與昇華的教育;還可以採取演講比賽、主題討論、辯論會、班會等靈活多樣的意識培植方式。通過形式多樣的互動性教學,及時地把已經昇華為法律基本內容的黨和國家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與方針政策等內容傳授給學生,把權利本位、自由正義、道德昇華以及程序救濟等法律精神實質注入大學生的心靈深處,強化學生的法律意識、道德意識和社會責任感,昇華其人生理想,使其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一代新人。這樣做既使法律意識的培植具有人文關懷的精神,又能使思想政治理論更具有時代性和實踐性,併為政治理論課尋找法律上的依據,不僅保障了我黨的政治指導思想進法制教育課堂,而且合理利用了課時和教學資源,防止重複教學,從而增強教育合力,共同提高“兩課”教學的時效性和實效性。

參考文獻

法律專業論文 篇八

論文摘要

我國經濟法律體系中“經濟關係”指的是各經濟主體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的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活動中所形成的相互關係。法律體系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範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或部門法)而形成的有關聯繫的統一整體。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係,也就是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獨立後,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由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三個部門法構成。“經濟法律”和“經濟法律體系”本不是規範的法學術語,以之為基礎而進行過深的法學理論探究是歧途末路。“經濟法律”和“經濟法律體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為經濟法學研究的需要,特別是市場經濟法學的法律經濟學研究的需要。從法學角度講,“經濟法律”和“經濟法律體系”概念只是臨時借用而已,對之進行法學研究的目的在於揭示以不同經濟關係為調整對象的民法、商法和經濟法等法律部門之間的相互關係。

關鍵詞:經濟法律、法律體系、商法地位、經濟法律體系。

一、關於經濟法律和經濟關係

雖然“經濟法律”不是一個規範的法學術語,但如果以“對象説”對之下一個定義的話,那麼多數學者都會贊同:經濟法律是調整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在這個定義當中,“經濟關係”是關鍵詞,只要弄清了“經濟關係”的內涵、外延,並對之做出科學的分類,就能基本掌握經濟法律的形式範圍和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構成。1所謂“經濟關係”,是指各經濟主體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在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活動中所形成的相互關係。從“經濟關係”的定義可以看出,它有兩個基本特徵:一是經濟關係是經濟主體之間的關係,離開了經濟主體就無所謂經濟關係,經濟關係的數量決定於經濟主體的數量;二是經濟關係形成於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經濟活動之中,沒有經濟活動就不可能形成經濟關係,經濟活動的多少決定經濟關係的多少。而無論經濟主體還是經濟活動,都取決於社會分工的程度,社會分工越細,經濟主體越多,經濟活動也越頻繁。根據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人類社會經歷了三次大的社會分工:第一次是遊牧部落從其餘的野蠻人中分化出來,第二次是手工業同農業的分離,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現,其中每一次社會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礎上進行的,亦即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社會分工不是跳躍式發展的,它有一個量變的過程,在每一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前,都發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較小的社會分工,而且中間會有許多“分”與“合”的反覆;社會分工也不是有終點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後,社會分工仍然在向前發展,而且速度更快、頻率更高。由此可見,社會分工的發展有三大趨勢:一是越來越細的趨勢,二是不斷調整變化的趨勢,三是越來越快的趨勢,自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至今的社會經濟發展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越來越快,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係的大量、迅速增加;社會分工的不斷調整變化,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係的不斷更新發展。總之,經濟關係的數量將隨着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而日益增加。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大量的經濟關係不外橫向、縱向兩大類,但兩類經濟關

系的數量不等,且差距懸殊。我們知道,人類社會的經濟發展經歷了產品經濟(自然經濟)、商品經濟兩大階段,產品經濟是自給自足的經濟,商品經濟是以交換為目的的經濟。在產品經濟階段,由於沒有交換活動,因而人與人之間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經濟關係。進入商品經濟社會以後,由於交換的出現,經濟關係產生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也經歷了兩大階段:自由商品經濟和壟斷商品經濟。在自由商品經濟階段,多為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的橫向經濟關係,從屬性的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係很少,只是到了壟斷商品經濟階段,縱向經濟關係才開始大量出現,但相對於橫向經濟關係,其數量仍然較少。而且,隨着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大量增加的經濟關係也多為橫向經濟關係,因為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係是有限度的,社會經濟主要由看不見的手——市場來調節,而非主要由看得見的手——政府來調節。由此看來,只將經濟關係分為橫向、縱向兩大類有失平衡,還必須對橫向經濟關係再分類。橫向經濟關係的再分類,也要考慮平衡的問題,以是否具有營利性為標準將之一分為二。這樣,就形成了三類經濟關係:

1、橫向的非營利性財產關係(經濟關係)

2、橫向的營利性財產關係(經濟關係)

3、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係。與之相適應,需要三個相對獨立的經濟法律部門來調整這些經濟關係。於是,民法、商法、經濟法就相應出現了。

二、關於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的劃分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為了便於分析和研究,適應法律調整的需要,將經濟關係分為橫向非營利性財產關係、橫向營利性財產關係和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係,但針對這三類經濟關係是否就能劃分出三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從分析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入手。

(一)關於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範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或部門法)而形成的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2從法律體系的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法律體系具有兩個基本特徵:一是法律體系涵蓋一國全部法律規範,這一點易於理解;二是法律體系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對此法學界有爭議。爭議的焦點有二個:

1、法律體系為什麼要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

對這個問題,有三種比較典型的觀點:

(1)有些學者認為,劃分法律部門尤其是糾纏於法律部門劃分的具體細節,純粹是費力不討好,沒有什麼實際用途。一方面,法學家為法律規範的分類而忙碌着,大量時間耗費在理清法律規範之間的關係上面,為法律規範的“法律部門”歸屬而大費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規範如雨後春筍般不斷滋生。法學所關注的問題,在立法實踐中並不重要,而立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法學並沒有給予充分地關注。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門的劃分。

(2)有些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存在嚴重缺陷,其出發點和理論結構已經過時,建立在並非獨立的法律部門之上,沒有當代各國的立法根據,也沒能正確總結現實法律體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棄法律部門劃分理論,而建立“法體制”理論。所謂“法體制”,是指同類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和實現方式的體系,可分為國家法體制、經濟法體制、行政法體制、民事法體制、刑事法體制。

(3)多數學者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對於立法來説,有助於從立法上完善法律體系、協調法律體系內部關係;對於司法來説,有助於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明確各自的工作特點、職責任務,並準確適用法律;對於法學研究來説,使研究範圍有相對獨立的領域,使法學學科分工專業化。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理由是: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十分龐大,且隨着社會經濟發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進行科學的組合分類,將有礙於法律的制定、實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已經被實踐、歷史和世界所認可,並且有些學者提出的所謂“法體制”理論只不過是法律部門劃分理論的一種變形,沒有細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之間又增加了一個層次,容易讓人產生誤解。

2、法律體系應劃分那些法律部門?這涉及到一個標準掌握的問題,即法律部門劃分的越細越好,還是越粗越好?

對此也有三種觀點: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體制”理論。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不宜太細,粗放一點更好,理由是: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法律法規不斷湧現,任何法律法規之間無論在調整對象上還是在調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別,如果法律部門劃分過細,會導致法律部門過多、過爛,更不利於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掌握。

(2)越細越好,將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親屬法、經濟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環境與資源法等眾多部門。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只要正確把握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和標準,法律部門劃分得越細越好,其理由是: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法規將會越來越多、越來越細,現在看來比較小的法律部門將因其所屬法律法規的增多而很快變大,與其讓它變得龐大時再獨立不如現在就讓其獨立,這樣更有利於社會經濟和法律的發展。

(3)折中觀點,是介於粗放和細化之間的一種觀點,一般將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訴訟法。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得不宜過粗,也不宜過細,要適中,既要嚴格掌握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又要結合實際需要,只有當其各方面條件成熟時才將其從原有的法律部門中獨立出來,超前了會使之力量過於單薄,拖後了會使之受到發展阻礙。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認為實際需要是法律部門獨立的首要條件,法律部門劃分過粗、過細都不利於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掌握,都不利於法律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關於法律部門劃分

法律部門的劃分,又稱部門法的劃分,是指根據一定原則和標準對法律規範進行分門別類的活動,劃分的結果——同類法律規範——法律部門(或部門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則和標準的共性,又具有相對獨立性。關於法律部門的劃分,其學術爭議的焦點在於劃分原則和標準。現在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有兩個:其一為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根據法律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不同進行分類,例如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人身和財產關係,而行政法雖然也涉及財產關係與人身關係,但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這樣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劃分開來;其二為法律調整的方法,即根據法律規範調整具體社會關係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進行分類,比如民法與刑法都調整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而民法以自行性調節為主要方式,刑法以強制性干預為主要調整方式,這樣就把民法和刑法劃分開了。除了劃分標準以外,還有劃分原則。多數學者達成共識的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有這樣三個:一是目的原則,即劃分法律部門的目的在於幫助人們瞭解和掌握本國現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則,即劃分法律部門時應當注意各法律部門不宜太寬,也不宜太細,在它們之間要保持相對平衡;三是發展原則,即法律部門劃分固然要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條件,但法律是隨着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斷向前發展的,還要考慮到未來即將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規。共識之外就是分歧。關於法律部門劃分原則和標準,主要分歧在於兩點:

1、劃分原則和劃分標準的關係問題,即兩者是統一關係,還是互補關係;

2、兩個劃分標準的關係問題,即誰是基本標準,誰是補充標準。筆者認為,一般來説,原則和標準是統一關係,即原則是標準的抽象要求,標準是原則的具體體現,但有一個前提,即原則和標準的內涵必須一致,不能你言這,我言那,否則就成互補關係。由此可見,分析原則和標準的關係,必須從二者的內涵入手,內涵一致即為統一關係,內涵不一就是互補關係。現在來看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和劃分標準,上述三個原則和兩個標準在內涵上沒有絲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説:二者是互補關係,而非統一關係,即上述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非劃分標準的原則,劃分標準也不是劃分原則的標準。基於此,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既要遵循劃分原則,又要依據劃分標準。另外,鑑於二者的用詞和內涵,劃分原則應首先得到遵循,然後再依據劃分標準。關於兩個劃分標準的關係,有的學者認為是主次關係,即調整對象是基本標準,調整方法是補充標準,筆者以為不然。3現有的已經達成共識的主要法律部門,像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它們相互之間的主要區別:調整對象或調整方法,從出現的機率上來看,調整方法比調整對象更多,僅從這一點上來説應將調整方法列為基本標準。考慮歷史因素和未來發展,筆者認為,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是兩個同等重要的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沒有主次之分。但這並不等於説是這兩個標準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將他們有機結合。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應遵循這樣的程序:

1、充分考慮現有的法律部門劃分的實際情況,不可打亂現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目的原則、平衡原則、發展原則,提出新的法律部門組建的初步意見;

3、根據法律部門劃分的兩個標準: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對新的法律部門組建意見進行學術論證;

4、權威機構認定,以便於立法、司法和學術研究,避免無端、無休止、無意義的爭論。

三、關於商法的地位

通過上面兩部分的論述可見,分別以橫向非營利性經濟關係、橫向營利性經濟關係和縱向國家經濟調節關係作為調整對象而劃分出民法、商法、經濟法三個法律部門,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和兩個標準。但是,目前我國法學界只對民法、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達成了一致共視,而對商法應否獨立存在較大分歧,而且我國現行立法體例實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重點分析。

(一)商法產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係,即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現在多數學者認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習慣法,形成於中世紀的歐洲。11世紀後,歐洲的農本經濟進入了發展時期,十字軍東征的勝利使得歐洲通向東方的商路相繼開通,地中海海上貿易逐步繁榮,沿岸城市不斷成長,出現了定期集市,產生了商會,商人也成為社會中的獨立階層。但中世紀的歐洲仍處於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許多商事活動在一些國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種商事原則和規則在當時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觀念基礎,甚至許多國家的法律對商人加以種種歧視。為了適應商業發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護商人利益,於是商會運用其在自身發展中形成的自治權、裁判權及其商事生活習慣,訂立了大量的實施於本商會內部的自治規約,經過11世紀至14世紀數百年的實行,最終形成了中世紀商法——商人習慣法。商人習慣法有三個主要特點:其一,通常採用屬人主義立場,只在商人之間、商會內部實行;其二,內容已涉及現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動,許多規則已明顯反映了商事活動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近代商法產生於16世紀以後。隨着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係的萌芽,歐洲的一些封建割據勢力逐漸衰落,統一的民族國家紛紛形成。相應地,基於自治城邦的商人團體消亡了,中世紀佔統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廢棄了,各民族國家迫切需要制定統一的商事法律,以確認商事活動的合法地位,促進社會經濟的繁榮與發展。歐洲大陸各國早期的商事成文法,雖然僅是對中世紀商人習慣法的確認,具有濃厚的商人法或屬人法特色,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具有重大的社會進步意義,並對現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過渡和促進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並影響深遠的是1794年的《普魯士普通法》,它不僅確認了商人習慣的基本規則,而且大量引錄商法原理,其內容非常豐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國舊商法,就是以之為基礎而制定的。

現代商法產生於19世紀以後。隨着歐洲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社會關係發生了根本性變革,保護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係、推動商事活動、促進統一的商品市場的形成成為許多新興國家的基本國策,“商法開始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同時以判例法為特徵的英美法系國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後,頗有建樹。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國商法典》(德國新商法)、1952年的美國《統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現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見,商法的產生絕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經濟、政治原因:

1、商法的產生是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內在要求。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商人階層逐漸形成並日益壯大,他們強烈要求擺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勢力的束縛,能夠合法、自由、體面地從事商事貿易活動,而且社會經濟越往前發展,這種要求越加強烈和具體化。當進入資本主義社會、資產階級掌握國家xxx以後,這種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就轉變為將原來作為自治規範的商人法上升為國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動。

2、商法的產生是國家推行重商主義政策的結果。16、17世紀,由於新大陸的發現,世界市場突然擴大,各國政府為了本國的富強,大力推行重商主義政策,其具體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確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動的特殊化,於是商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出現了,並迅速法典化。這一政策措施的實行,促進了資本主義國家工業的起飛和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極其迅猛的發展。4

(二)商法獨立應具備的條件分析

我們知道,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由眾多的涵蓋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門組成,新的法律部門的出現必然對原有格局造成衝擊,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備、已經具備哪些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從上面的分析可見,商法要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必須具備兩大條件:一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關於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後面將做詳細論述,在此只對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進行分析。我們已經知道,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目的原則、平衡原則、發展原則,在劃分法律部門時必須首先並同時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兩個標準: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在劃分法律部門必須至少具備其一。商法的情況如何呢?

1、目的原則的符合情況。無論是民商合一論者,還是民商分立論者,都承認商法包括形式意義商法和實質意義商法的存在,並大都承認商法學的獨立學科地位,只對商法是否獨立於民法有分歧。筆者以為,存在即是道理,細分更有助於理解和掌握,為何不將已經存在的實質上已與民法分立的商法確立為獨立法律部門呢?這樣不更能幫助人們瞭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嗎?

2、平衡原則的符合情況。在我國,多數學者主張,商法包括商主體、商行為、商事營業、商號、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破產法、海商法等,其數量之龐大,在我國現行的民商法體系中已經佔據超過50%的比重,而且還有進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趨勢,如若不將之獨立出來,勢必造成現行民商法體系結構的失衡,既不利於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於商法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3、發展原則的符合情況。剛才已經提到,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模式的確立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奧運會等重大歷史事件的推進,商主體、商行為、商事營業等將在範圍、形式等許多方面發生較大的變化,商法的數量規模也將隨之不斷擴大,因而考慮到未來即將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規,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

4、調整對象情況。商法具有自己相對獨立的調整對象——因商主體實施了商行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關係,這也正是民商分立論者堅持商法是獨立法律部門而民商合一論者批駁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調整對象的相對獨立性在於,商事法律關係是一種經營性關係,即由經營主體所從事的經營性行為而形成的特殊社會關係,是實施了經營行為的經營主體及其之間的對內對外法律關係。

5、調整方法情況。一般來説,法律調整方法有三種類型:一是自行性調節方法,二是強制性干預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商法在調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運用自行調節方法,但憑此並不能説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與科學性,因為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只有兩點都相同時才能劃為一個法律部門,有一點不同就不能劃為一個法律部門。

從以上對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的分析來看,商法已經充分具備了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如若不及時劃出,將同時不利於民法、商法的發展,不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不利於我國經濟的繁榮、穩定。

(三)商法獨立應具備的條件分析

前面已經提到,商法要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必須具備兩大條件:一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通過前面的論述我們也已經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現在讓我們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有三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第二層含義是指現代商法發展趨勢,第三層含義是指我國經濟發展現狀,那麼,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應從這三方面來論述。

第一,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決定因素,5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是商品經濟將在社會分工不斷細化發展的推動下日趨繁榮發達,而商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繁榮發達必將促進商法的完善與發展,其數量會越來越多,體系會越來越龐大,獨立的要求也越來越強烈,獨立的條件也越來越成熟。如果不正視社會經濟和商法發展的現實、本着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不將商法及時從民法中獨立出來,還固執堅持“民商合一”的觀點,不但會使現行的民法體系結構日趨失衡,而且會對民法、商法的實施與發展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第二,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現代商法發展趨勢。現代商法具有動態化、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滲透、國際化與統一的三大發展趨勢,其中:現代商法的動態化趨勢,將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廢止等工作日趨繁重,加之商法區別於民法的特點,立法機構需要為之成立專門部門來承擔,立法上的獨立將加快商法的獨立;現代商法的兩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國際化趨勢,將使商法先於民法等其他部門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實現統一,一部適用於全世界的統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適用於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商法獨立的現實也告訴我們,一部獨立的商法是一個國家法制健全、社會經濟發達的重要標誌,同時也是造就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現狀。我國經濟雖然經過改革開放20多年的持續高速發展,但由於基礎薄弱、體制落後、商品經濟不發達,我國在世界上仍是一個經濟落後的國家。落後不可怕,只要我們不懈追趕。基礎薄弱可以夯實,體制落後可以改革,商品經濟不發達可以促進。關於促進商品經濟發展,總結世界上商品經濟發達的國家的經驗,非常重要的一條就是政府重視和推動,即國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義政策。而推行重商主義政策,離不開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視發揮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視發揮商法的作用,必須給予商法一個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點就是獨立性。

四、關於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

(一)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構成分析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商法獨立後,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將由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三個部門法構成,各部門法的具體法律法規組成情況如下:

1、民法部門:(1)民法通則;(2)合同法;(3)知識產權法,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養法等;(5)繼承法。

2、商法部門:(1)合夥企業法、獨資企業法;(2)破產法;(3)證券法;(4)票據法;(5)保險法;(6)海商法。

3、經濟法部門:(1)市場規制法,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2)宏觀調控法,包括計劃法、經濟政策法;(3)國家投資經營法,包括國家投資法、國有企業法。

(二)商法獨立後各部門法之間的關係分析

1、民法與商法。民法與商法的關係最為密切,因而產生了兩種觀點:一是民商合一論,二是民商分立論。民商合一論者認為,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是一國民法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二者不但現在分離不了,而且隨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將來就更難捨難離。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二者所調整的商事關係與民事關係的界限也很難劃清。6首先,商主體是從事營利性行為的個人和組織,而民事主體將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與民法的調整對象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第三,民事活動的範圍包括營利性、持續性的商事活動。筆者認為,民商合一論者的理由均是基於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將民法定義為調整所有平等主體之間所有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其本身已涵蓋商法定義,當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結論。商法和民法的調整對象不同,這一點無論民商合一論者還是民商分立論者都承認,那為什麼不將民法的定義修改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非營利性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如若僅僅因為中國現行的《民法通則》而不做這樣的修改,那麼就應該考慮修訂已頒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則》了;如若做出這樣的修改,那麼民商合一論者就將啞口無言了。

2、商法與經濟法。關於商法與經濟法的關係,學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種看法認為商法與經濟法都以企業為核心對象,兩者沒有根本性的區別;另一種看法認為商法與經濟法的理念、機能是不同的,商法與經濟法應為兩個不同的法。筆者認為,商法與經濟法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門。首先,二者的調整對象不同,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商人之間因實施營利性的商行為而發生的商事法律關係之法,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或國家部門與市場主體之間因進行經濟調節而發生的經濟法律關係之法。其次,二者的調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運用自行調節的方法,經濟法則綜合運用自行調節和強制干預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質不同,商示屬於私法,其理念是維護主體的私權,以個體利益為基礎;經濟法原則上屬於公法,

它以社會為本位,着眼於超越個體利益的整體利益。雖然如此,商法和經濟法在各自的體系構成方面仍有較大爭議,主要集中在企業法的劃歸上。筆者認為,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企業法是指規範各種類型企業的法律規範體系,除非特別説明,一般指此。由於企業法的集合性,決定了企業法調整對象性質的複雜性,因此不能籠統地説企業法是屬於商法,還是屬於經濟法。鑑於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公司分別因其國家投資、涉外、規模較大且涉及面較廣而事關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調整這三類企業的法律更多地體現了國家意志,因此將之劃歸經濟法。其他類型的企業,像合夥企業、獨資企業、集體企業、合作社等,對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影響較小或基本沒有影響,屬典型的商事主體,因此將之劃歸商法。這樣,就從根本上解決了商法和經濟法關於企業法的劃歸問題。

3、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民法的關係,在我國現行的民商合一的體例下,主要是指經濟法和商法的關係,上面已詳述,在此不再贅述。

法律專業論文 篇九

一研究方向的擴展與多學科、國際化視角的培養

(一)論文選題研究方向的實證分析:研究方向不全面

(二)原因剖析

法學本身並非先天獨立的,作為一門派生學科,法學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是依附於哲學、神學、政治學與經濟學的,這就決定了法學的發展需要這些專業知識的涵養作為支撐。而考察法學的發展歷史,也可以發現任何學術拐點的突破、任何學術問題的解決從本質來看都不能稱作純粹的。因此,法學教育者在堅持法學理論本身的內在邏輯的同時,也應當注意法學本身的開放性面向。作為法學教育的先進國家,美國的一些高校———包括耶魯與哥倫比亞大學———便率先在對這種理論精英教育進行批判的同時,對法學課程本身進行了改革,並吸納相當多的經濟法學家、哲學家與政治學家到學校任教。而與美國對應,我國的法學教育卻體現出很強的封閉性,特別是在本科階段。由於培養目標上的差別,本科階段的學生培養仍要考慮實務性問題。因此,在課程教授,特別是在部門法學教授上仍是遵循正統的教義學傳統。這種教學傳統建立在法律制度內在的自洽性和合理性基礎之上,具有典型的基礎主義與本質主義知識論特徵。在此影響下,許多法科學生,在升入研究生階段後仍然將法律視為孤立的存在,強調法學理念的純正性、理論的正統性,疏於將法學問題置於經濟學、政治學的語境下進行研究,無法從實質化的角度對法律的效果進行全面的考量,也無法從宏觀的方面對法律問題進行全面的評價。當然,排除本科階段的法教義學影響外,這一問題的發生也有其現實與歷史背景。在中國,法學與法學教育的發展有其獨特的前進軌跡與歷史沿革。西方的法學教育是經歷了學術的混合化到精細化的過程而發展起來的,最終伴隨着法學的獨立性而專業化。而“我國的法學教育是從一種極為特殊的環境中發展出來的,即法律制度長期受到忽視、貶低甚至是被砸爛”。在古代中國,法律只是統治權威、道德理念、鄉土戒律中的一部分。自近代以來,經歷了民國時期短暫而相對繁榮的發展之後,法律再次受到政治的干預,法律教育也受到政治意識形態的影響,而成為政治學説的附庸與延伸。隨着社會整體的發展與學術環境的改善,法律學者與法律教育者的首要任務自然是擺脱意識形態的束縛,突破站在政治角度對法學理論進行批判與闡釋的既定思維模式,在構建法律科學完整性與系統性的同時,實現法學的獨立性。在這一過程中,學者無疑會不自然地透露出對其他專業知識的過分擔心。“為了不重複喪失獨立性的經歷,法律制度和法學教育對任何外來的暗示或影響都變得特別敏感,一概加以排斥,並最終走向與現代化要求相悖的自我封閉”。而法科學生(包括我校的法學理論研究生)也正是在還未擺脱本科階段的教義法學影響下,加之受法學研究大環境薰陶,從而加強了固有的研究思路與學術觀念,致使其在論文選題上出現偏頗。

(三)應對方案

1.跨學科教育的提倡法學研究仍舊不應當侷限於其專業知識的封閉性內涵,而應當置於社會科學這一更開放的層次上進行研究,對其他專業領域的知識進行借鑑和吸收。這甚至不僅是學科先進性的體現,更是我國現實的需要。從這個角度上來説,系統的跨學科教育或是社科法學教育便顯得十分重要。畢竟,作為一門研究不同學科體系、知識背景、價值理念下的法律規則考量標準、評價方式與改良意見的學科,其為我國法學的發展提供了外源性的啟示與多元化的動力。因此,在課程設置上,這應當是一個不容忽略的問題。而從現在我校在法學理論研究生課程設置的改革趨勢上來看,這無疑為研究方向的擴展和跨學科視角的培養提供了極好的契機。而導師在引導、培養學生時,也應當提示學生有針對性地閲讀相關的著作。當然,知識的瞭解與傳授固然重要,但法經濟學等跨學科研究的本質特徵並非在於這些知識,而在於對經濟學概念、工具、模型在法學上的應用,即在於研究方法與分析視角的培養。因此,強調跨學科的開放性研究,絕非意味着以犧牲法學的獨立性為代價接受其他學科的滲透,而是在堅持法學獨立性的立場上對其他學科的知識進行吸納。所以作為法律教育者,與其擔心未來統治法學理性研究的是統計學家與經濟學家②,倒不如擔心自己淪為所謂的最正統法律理論的“僧侶”的危險。畢竟,學科的獨立性的獲得並非單純來自其思維模式與研究方法,而是由其研究對象和理論落腳點來界定。因此,不管怎麼説,跨學科研究還是為法學的發展提供了內在邏輯之外的另一個理論增長點。而在各種學科中,經濟學作為考量制度及制度合理性的學科,無疑為法律制度的評估提供了一系列新的標準,為法學理論的完善打開了一個新的視角。因此,通識教育也好,跨學科研究也罷,都應當成為我校法學理論教研室在今後的教學、培養、指導方面的一個可以有所作為的方向。2.國際視野的培養如果説我校學生在法經濟學領域選題的缺乏反映的是跨學科研究的不足,那麼在比較領域研究選題的缺乏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校學生在法學國際視野上的侷限性。從我校學生的選題狀況來看,雖然比較法學已經單獨成課,但顯然學生對其的重視程度、掌握的知識和研究方法並不樂觀,這必須成為今後我校教學培養工作的努力方向。同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首先,處理好法學知識國際化與本土化的問題。法學知識的國際性與地方性的屬性爭論由來已久。反映在比較法領域,爭論則體現為到底比較法研究是應當致力於探尋制度間的共同之處、總結規律,進行制度層面的協調性構建,還是應當將研究重點放在差異性上,承認差異存在的合理性?這個問題很難有答案。“偏重”不等於“偏廢”,對“國際慣例”的孤注一擲與恪守“中國國情”在本質上並沒有區別。在進行比較法研究或教學時,應當摒棄國外立法規律的先驗性,在一致性考察之外也應關注制度上的差異,並對法律秩序、法治環境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其次,關注影響制度發展的各種因素。比較法學雖主張研究不同法律體系的制度與原則的比較研究,但其研究對象卻並非侷限於此。在單純的制度建構給國家法治建設帶來極大阻礙的同時,法律越多,秩序卻越少。比較法學者將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制度層面的影響因素上。他們或將制度的演進史進行整體比較,或對制度進行法律文化層次的研究,或將法律視為社會現象的一環進行考察。因此,在培養、啟示學生進行制度比較的同時,也應當引導學生探尋出各種制度中的隱藏性基礎與漸進性因素。

二論文選題的規劃與自主性研究

(一)論文選題合理性的考察:部分論文選題大小失當

(二)原因分析

1.疏於展開協作規劃學位論文作為獲得碩士學位的最重要的參考指標,並非數月間便可完成。在撰寫之前,必定會經歷長時間的準備過程。而論文的選題工作更非靠一時興起的靈光乍現就可解決,它需要長時間的知識積累與學術沉澱。因此,對論文寫作或是選題的整體性規劃顯得非常重要。選題工作是一個逐步細化的過程。其通常包括閲讀積累,及與其銜接的資料蒐集、實證調查等各個環節。而閲讀積累階段是十分重要的,這一過程可以根據閲讀書目的細化而劃分為泛讀和精讀兩個階段。這兩個階段並不是孤立,從泛讀到精讀的過程,也是學術思維與研究思路清晰化的過程,這兩個環節便是靠不斷思維進路而串聯起來進行過渡的。思維進路的細化當然也意味着研究領域的漸進性集中,同時又能實現對自身的研究能力的動態性把握,更能保證研究領域與自身能力的協調,從而選取出“大小適當”且符合自身能力的選題。然而,目前部分學生忽視了思維進路不斷細化的過程。部分學生執着於泛讀,卻忽視了結合課堂教學內容、學術熱點,以及自身興趣和特長進行的研究方向與研究領域的篩選。他們雖然學識淵博,但知識的生產能力卻令人擔憂。而另一部分學生,則會憑自身興趣跳過泛讀而直接進入精讀階段,甚至一些學生出於功利“投機取巧”式地跳過泛讀環節或只是閲讀對泛讀階段書目進行評介的“二手資料”,這種所謂的“精讀”自然無法打下牢固的理論功底,文章也就必然空洞。但更關鍵的問題在於,這兩種極端的閲讀方法是無法實現對學術界的研究現狀的縱向把握的,也就無法選取基於學術界現有研究現狀的適當的主題。同時,這種思維進路上的斷裂也意味着對自身研究能力的怠於開發,更遑論對自身研究能力的把握了。學生對研究現狀和自身能力兩個方面均難以把握,也就必然導致文章選題的大小失當了。2.自主性研究能力的欠缺有時,選題的大小失當並非源於對研究現狀、自身能力的不恰當評價,而是在更深程度上暗含着研究生自主性研究能力的欠缺。正是因為其欠缺此類能力,故而在研究時無法深入,其文章內容的構成來源要麼是針對主題的橫向擴展,要麼來源於針對主題的周延性論述。當然,暫不談閲讀步驟問題。在現行的教育體制下,不只是法科學生,其他學科自主研究能力欠缺的狀況也普遍存在。即使身為理論法學研究生,其所期盼的教育模式仍然是以老師為主導,由老師進行在堂的講授,並在老師的引導下進行法學知識的單純掌握。在研究生階段,這種單純地進行既定、凝固的法學知識灌輸的教學模式自然顯得不恰當。這種守成式的“一次性”培養模式顯然與以培養研究型人才為宗旨的碩士教育存在理念上的差異。研究生階段的法科教育強調對知識被動接受之外的學習自主性,其目的在於學生掌握一套多維度的研究方法與分析手段,在對知識進行全面掌握的同時,應當能夠進行專業的分析與發散的思考,而畢業論文正是這種自主性研究能力的最好體現。顯然,一些法學教育者意識到了這一點。畢竟,作為教授或副教授,其對教師的定義當然不能侷限於知識的“數據庫”上。但受傳統的教育模式所限,學生卻甘當學術“記憶體”。許多學生仍然將課堂知識的掌握或導師佈置任務的完成視為成就其學業的唯一途徑,對與之有關的理論,他們會力求能夠記住,但對與之無關而同樣重要的知識,卻不進行涉獵。久而久之,其研究的自主性便會被磨滅。與之相對,他們的理論體系與知識結構會有極強的依附性,研究視角會顯得日益狹隘,學術敏感度也會日益遲鈍,更缺乏處理資料和分析問題的能力。因此,一旦選取內涵廣闊、概括性較強的題目,文章的橫向擴展性雖廣,但在理論深度上卻有所欠缺。這就是典型的選題“過大”了。而與之相對,“過小”的選題,雖然能在形式上保證題目的新穎性,在形式上體現一定的學術素養,但因其自主研究能力有所欠缺,對此類“精度”較高的題目是難以把握和駕馭的。因此,最後難免落入與選題“過大”同樣的主題分散狀態。

(三)應對措施

三選題的對策性與創新性反思

(一)論文選題內容的考察:對策性論文較多

(二)原因分析:創新性誤區

(三)文章創新性理念的反思

由上文可見,言及對策性選題之所以過多,並非選題本身存在的問題,而是這類選題與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學術水準不太相稱,對一般學生而言難度較大。但能力與水平的一般性卻不能概括才華的特殊性。因此,從這個層面來講,提高研究生的創新能力或許能在堅持我校現有培養方案的基礎之上,輔以上文所提的改進途徑,以引導學生培養跨學科研究的視角,以及及時規劃合理的論文寫作工作,培養其自主性研究能力。那麼一篇兼具學術創新性和制度建設影響力的對策性論文也是可以期待的。但這裏要所説的是,文章創新性的體現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並非單以針對社會熱點問題的對策性論文的形式出現。在華中師大的董澤芳教授看來,除去這種將選題立基於社會熱點進行的全新的理論建構式探索外,畢業論文的創新性還能通過以下9個方面來切入,具體包括:文獻資料的新發現、觀察問題的新視角、概念術語的新闡釋、謀篇佈局的新思路、研究方法的新探索、學科知識的新融合、理論觀點的新突破、成果應用的新價值,以及論文選題的新高度等。[11]當然,受專業特點所限,以上的創新切入點對法學理論的研究來説並非都合適。但作為法學教育者,他起碼有責任點破這種“隨波逐流”式的對策性創新誤區。畢竟,這條既有的創新道路似乎太過擁擠了,何況這條路似乎還是最難走的那條。與此同時,導師還應培養學生的閲讀鑑賞與評析能力。在閲讀文章時,導師要引導學生不單單關注觀點和結論的提出,還應對論證思路和理論脈絡進行梳理。學術上的成功並不是以語出驚人的結論作為標籤和符號而引人注目的。理論提出之前的前置研究、思辨探討、智識沉澱同樣具有價值,而不應當被忽視。這種閲讀能力的培養可以通過開辦讀書會,在讀書心得討論與交流的過程中實現,也可以通過讀書筆記、筆記摘要的側重性要求來進行引導。四結語本文以我校法理學碩士學位論文選題情況的研究成果為基礎,並與五所大學法學專業教育比較分析與反思出法學理論碩士研究生在選題過程中暴露的知識理論基礎、實踐水平、主觀態度、理論聯繫實際與創新能力等方面的問題。從考察發現的問題出發,進行反思,並結合國內外的理論研究成果,探索改進這些問題的具體路徑,制定出改進這些問題的具體措施。這些途徑與措施雖未經實踐之檢驗,但其對提高法理學碩士對論文題目藴含的學術價值與實踐意義的關注度,提高選題的整體水準無疑有所裨益。提升法理學畢業生綜合運用、創新與擴展所學理論與知識的水平,培養學生獨立分析、解決實踐問題的能力是法學教育者不可推卸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