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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診所實習報告

欄目: 實習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2.74W

第一篇:法律診所實習報告

法律診所實習報告

法律診所實習報告

時光如白駒過隙,不知不覺法律診所的結課悄然而至。到來的,除了歲末,還有我們的勞動法律診所實習的劇終。有人説,曲終人散是一種淒涼,更是一種情調。關鍵不是在曲終之時,看聽客離去的背影,而是在尾音依舊縈繞的瞬間,回味全曲的跌宕起伏,優柔婉轉。

説長不長,説短不短的時間裏,診所的生活確實充實而忙碌。如今細數點點滴滴,發現自己的經歷其實不少,人間百態在小小接待室裏,盡情展現。而我就像一個小偷,悄悄同他人的遭遇實踐自己的專業知識,又從他人的經歷中吸取經驗,得以借鑑。我的所見所學,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請允許我分為理論課、實踐兩個方面來敍述:

(一)理論課上的感悟

每週五上午我們都準時參加勞動法理論課,每一堂理論課都是一個專題教育,例如第一堂理論課的主題是簡要介紹診所教育模式,第二堂理論課的主題是如何應對來電諮詢。理論課的授課方式與我們以前接觸到的授課方式大有不同。老師將診所的同學們分成八個小組,平常理論課上演示作業和值班都是以小組為單位的。每個理論課前老師都會將這一週的作業發到公共郵箱上,每組組長在閲讀郵件後便在組內分派任務,大家分工合作,獻計獻策,最後由幾名成員在週五的課堂上向全班同學進行成果展示。在每一組展示作業成果後大家便就這一組的作業內容展開討論。在討論中,大家評價中肯而熱烈,給同學們帶來了良多收穫。最後,由老師就這堂課的內容進行總結。老師的總結一語中的,給我們帶來了非常大的收穫。

對我而言,每一堂理論課都是十分精彩的。其中,有幾堂理論課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一、電話諮詢

接電話誰都會,而要通過電話為當事人答疑解惑還真是一門學問。排練了許久,並把它作為小品表演出來。從這堂課中我得到以下幾點感悟:

(1) 接電話如果遇到對方講自己聽不懂的方言時,可以通過免提功能讓其他同學一起來聽。這樣不但減輕了自己的心理壓力,還可以更有效的抓住要義,明白當事人想陳述的是什麼。

(2) 分工合作。接電話的同學主要負責與當事人進行交流,而對對方提出的問題要所有組員一起解決,不但要有人負責記錄,還要有人負責查資料,統籌規劃,難題往往也就迎刃而解了。

(3) 跟蹤服務。我們每隔一段時間就應該電話回訪以往曾來電諮詢的人,詢問案情的進展,這對進一步發掘案源是大有裨益的。

二、談判技巧

解決勞動糾紛的方式有很多,又通過訴訟途徑的,也有通過非訴訟途徑的。通過諸如仲裁和訴訟這些以中立的第三人決斷是非的方式儘管比較權威,但是花費的時間和金錢確實相對要多。考慮到成本和效率的問題,我們給當事人的建議一般首選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作為勞動者一方的代理人,我們應學會如何與用人單位進行談判。

大家總結出的技巧,不可謂不多,並且看後都覺得相當受用,像什麼"知己知彼,百戰不殆"、"明修棧道,暗度**"、"三十六計,走為上計"等。但這些"招數"的運用,還是建立在談判前充分準備的基礎上,所以對法律關係的分析要細緻,對法律依據的查明必須準確,同時我們對各種突發狀況也應估計到位,有充分的心理準備。

當然在談判風格上,我們堅持不卑不亢,據理力爭,但還要有風度,有度量。所謂協商,一定要建立在互相諒解的基礎上,在必要時做出適當的讓步,不能得理不饒人。

第二篇:勞動法律診所實習報告

前言

診所的日子快接近了尾聲,在勞動法診所這一學期的點點滴滴,都讓我記憶猶新,讓我有很大的收穫。勞動法的學習,讓我對未來的法律工作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在課程最後的時間內,就對這一學期的工作情況和個人感想進行一個總結。

正文

一:對診所的初步認識

依稀記得今年六月份診所面試時候的人山人海,在階梯教室裏面排成的長隊延伸到外面,我也足足排了一個多小時,現在想想,這站的一個多小時也值了。在面試前我就趕緊查了很多關於診所的資料,才網上和書上才知道了法律診所的發展史。

診所法律教育開始於上個世紀60年代的美國。望文生義,診所法律教育又稱“臨牀法律教育”。係指仿效醫學院學生在醫療診所臨牀實習的做法,原則上在有律師執業資格的教師指導之下,將法學專業學生置於“法律診所”中,為處於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諮詢,“診斷”其法律問題,開出“處方”。以此促進學生對法律理論的深入理解。其優點在於培養法學學生的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意識,特別是律師職業技能,以實現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的統一。[1]通過這個初步的瞭解,也在面試中對我幫助很多,在診所工作過程中,查了更多資料,慢慢對診所在中國的發展用了更多的瞭解,在本文不再贅述。

二:在診所的學習和收穫

在診所的第一堂課是理論課,並且前十週每週一次的診所理論課,也使我對勞動法律知識有了更多的儲備,也使對一些接待當事人的技巧有了初步的掌握,為值班做了更好的準備。

1、對勞動法律知識的儲備

雖然在進診所前已經選修過勞動法這門課程,並對民法,刑法,商法等方面的學習也有了很多認識。但真正到了實踐中發現差距還是很多的,在課堂上的理論和法條往往不被當事人認可。現在翻翻上課時或者辦案過程中記得筆記發現很多知識都是在這過程中掌握的。比如説勞動合同的訂立問題。我在辦案中遇到很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都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説勞動合同訂立問題時勞動合同法之中的最重要的環節,勞動合同的完善訂立,是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的關鍵。比如簽訂勞動合同一定要注意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這些內容如果約定不明確的,則需要告知用人單位約定明確,否則在遇到勞動爭議的時候則會出現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勞動者需要注意他所簽訂的合同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同的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是不同的。在診所值班接待的當事人中,就有是因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沒有注意關於報酬,保險等才會在自己權利受到損害時無法可依。因此遇到這種情況,就應該教會當事人這方面的知識,這樣他們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才能不受騙。再如勞動合同的解除也是勞動者經常遇到的問題,這其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就是勞動法第42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此外,用人單位如果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付的法律責任等。有了這些基礎理論知識的儲備,才能真正對當事人的問題負責。

2、如何接待當事人

有了上面的理論基礎,接下來就是我們在實踐中如何接待當事人,

總結下來如下:

(1)要端正態度,為當事人耐心解答,積極解決問題

首先只有從觀念上有為他人服務的理念,持有為當事人耐心解答,積極解決問題的態度,才能避免避免態度生硬、言語冷漠、不近人情等問題從而更有效完成第一次接待當事人這項工作。作為勞動法診所的工作者,我們始終要明確自己工作的性質和職責,我們是在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而作為援助者而幫助他們的,所以我們需要耐心和愛心,才能完成好這項工作。

(2)認真傾聽,並對當事人敍述進行適當的引導

傾聽是接待當事人的第一步工作,也是對案件的瞭解及樹立當事人信任的基礎和核心。我們在登記完當事人信息之後,讓當事人首先對其案件情況做一個簡單的敍述,以讓我們對案件有個整體的把握,而且應從中提取關鍵的案件事實。我們在傾聽過程中可以逐漸提煉出一些有用的信息,比如:案件發生的時間、案件的性質是否屬於勞動爭議、案件是否已經經過仲裁、訴訟、對方(用人單位)的態度和處理結果、是否有充分的證據等。其次,傾聽是建立當事人對我們信任感的基礎,贏得當事人的信任是我們開展工作的前提。

(3)學會與當事人溝通,消除當事人激動情緒

作為權利被侵害的勞動者,普遍都有對立抵抗情緒,而且由於中國國民法律素質參差不齊,當事人往往先入為主的認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待遇,一定是用人單位的錯,一定是法官偏袒用人單位才判決自己敗訴的情緒。我遇到過好幾個這樣的當事人,從頭到尾都認為自己沒難道補償是廠方和法官勾結,來北京上訪遭到很多部門拒絕,一直在數落各個部門怎麼勾結迫害自己。但是這些很多屬於法律確實無法提供救濟的時候,比如訴訟時效已過的案件、已經經過二審和重審的案件,我們應當明確告知當事人案件已很難再法律上尋求救濟,而應採取其他途徑來進行解決。也許這樣的回答是對他們而言是種殘忍,然而我們必須要明確告訴他們這條路已經行不通了。但是我們怎樣更好的與當事人溝通是需要耐心和技巧。

(4)接待當事人應當注意的語言技巧

診所工作者接待當事人,不僅僅是傾聽當事人敍述,而往往要回答當事人的諮詢。除了要注意態度、依照法律的規定回答諮詢外,還要要學會幾點言語技巧。比如:切忌使用情緒化語言,慎重使用結論性語言,針對不同法律素質的當事人採取不同的解釋方法。當事人的法律素質參差不齊,所以在面對不同的當事人應採取不同的方式方法,詳略深淺各不相同。

這些理論不僅是對診所工作的基本要求,就是在我的生活中,一個好的對人態度,學會溝通,傾聽等也是我一貫的原則,也有助於我工作的開展和個人品格的提高。

三:診所一學期的後的感悟

經過一學期的診所理論和實務學習,有了很多的感悟。

1、我們的責任。

對自己的當事人負責是每一個律師工作的基本職業道德要求。

當然這也是我們每一個診所法律服務者的基本要求。現實的種種情況有時候也讓我們心有餘而力不足,比如當事人是外地的上訪者,我們目前還不是專職的法律工作者,因此不可能跟隨當事人到所在地進行工作,因此我們只能通過現場的答覆,法律文書的分析等幫助當事人,為當事人出謀劃策,離真實的律師工作辦案還有差距,但我們也不能放低對自己的要求,自己出具的法律文書要做到每一條都有出處,對當事人的來電來信等更要認真對待。對當事人負責應是我們每個當事人的責任,在診所實習過程中感觸很大。

2、我們的社會

在診所的當事人中,一大半都是外地來京上訪的人員。這些矛盾也是當今社會各個階層分化而出現的突出問題。人治思想仍然殘存在很多人心中。中國是一個熟人社會,大部分人遇到糾紛時往往不先訴諸於法律解決,而往往是先找熟人。長期以來的城鄉二元體制使得農業居民在工作就業、社會保障福利待遇、教育平等等收到很大的不公正待遇。而這些不公正不是自然因素引起的,而是我們人為的制度設計,城市化,工業化以犧牲農業農村農民的利益為前提,而計劃生育制度,財產所有權沒有保障,城市拆遷則在很大程度上剝奪了部分公民的生存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所以在目前惡法林立,法律設計的不公正環境下,即使嚴格按照法院判決也會出現令一般人人為是收到了不公正待遇。而在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過程中,司法收到行政權的干預仍是一個特色的問題所在。雖然憲法等法律已經確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決,但現實往往不盡如意。在制度設計上,法院的財權,人事權都受制於行政權即同級政府的控制。而我們習以為常的説的“公檢法”,作為行政機關的公安部門仍被一般人看來比檢察院和法院更有權。因此也就出現了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牽涉到當地政府的,往往行政機關的一個招呼往往可以使當事人的權益遭到很大的變化。因此這些地方保護主義處理的案子使當事人只能外出尋求救濟,而北京作為首都和各種最高機關所在地,就成為受害者尋求正義的最後目的地。

3、我們的未來

曾經聽説過這樣一句話:正因為未來的不確定,我們現在的努力才有意義。的確,對於每個個人,獨立自主的意識使得每個人都不願意接受被安排好的命運,我們更願意用我們現在的努力去追求不確定的人生。但我們的社會不一樣,千百年來的社會發展已成為了一個龐大的組織,囊括各行各業,每個行業都有自己的發展規律。我們目前從事的法學也有其自身發展的規律。法學界也一直在努力促進中國的真正法治社會的構建,顯然目前遇到了種種阻礙,但至少我們這些法學共同體的人員理應保持清醒的頭腦和信心,相信我們法治社會的未來,即便是舉步維艱,即便可能失敗的。這也是我在診所值班過程中遇到的案件的感悟。不公平只能是暫時的,公平正義理念的光輝最終會得到彰顯。

結語

診所的學習和工作已接近尾聲,我知道無論是在專業素質上,還是實踐經驗上,或者説是融入這個社會的進程上,我都在向前邁了一大步,在診所的實踐中鍛鍊自己,豐富自己的人生經歷,明確了自己的奮鬥目標。

在報告的最後感謝這期診所給我這個機會讓我參與其中,感謝四位任課老師的傳道授業,感謝47位同學組成的氛圍融洽共同幫助的班級,感謝和我一起值班的第一組的其他四位同學,正是我們大家不斷地進取態度和團隊精神才能取得最後圓滿的結束。

第三篇:法律診所實習總結報告

時光如白駒過隙,不知不覺法律診所的結課悄然而至。到來的,除了歲末,還有我們的勞動法律診所實習的劇終。有人説,曲終人散是一種淒涼,更是一種情調。關鍵不是在曲終之時,看聽客離去的背影,而是在尾音依舊縈繞的瞬間,回味全曲的跌宕起伏,優柔婉轉。

説長不長,説短不短的時間裏,診所的生活確實充實而忙碌。如今細數點點滴滴,發現自己的經歷其實不少,人間百態在小小接待室裏,盡情展現。而我就像一個小偷,悄悄同他人的遭遇實踐自己的專業知識,又從他人的經歷中吸取經驗,得以借鑑。我的所見所學,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請允許我分為理論課、實踐兩個方面來敍述:

理論課上的感悟

每週五上午我們都準時參加勞動法理論課,每一堂理論課都是一個專題教育,例如第一堂理論課的主題是簡要介紹診所教育模式,第二堂理論課的主題是如何應對來電諮詢。理論課的授課方式與我們以前接觸到的授課方式大有不同。老師將診所的同學們分成八個小組,平常理論課上演示作業和值班都是以小組為單位的。每個理論課前老師都會將這一週的作業發到公共郵箱上,每組組長在閲讀郵件後便在組內分派任務,大家分工合作,獻計獻策,最後由幾名成員在週五的課堂上向全班同學進行成果展示。在每一組展示作業成果後大家便就這一組的作業內容展開討論。在討論中,大家評價中肯而熱烈,給同學們帶來了良多收穫。最後,由老師就這堂課的內容進行總結。老師的總結一語中的,給我們帶來了非常大的收穫。

對我而言,每一堂理論課都是十分精彩的。其中,有幾堂理論課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一、電話諮詢

接電話誰都會,而要通過電話為當事人答疑解惑還真是一門學問。排練了許久,並把它作為小品表演出來。從這堂課中我得到以下幾點感悟:

(1) 接電話如果遇到對方講自己聽不懂的方言時,可以通過免提功能讓其他同學一起來聽。這樣不但減輕了自己的心理壓力,還可以更有效的抓住要義,明白當事人想陳述的是什麼。

(2) 分工合作。接電話的同學主要負責與當事人進行交流,而對對方提出的問題要所有組員一起解決,不但要有人負責記錄,還要有人負責查資料,統籌規劃,難題往往也就迎刃而解了。

(3) 跟蹤服務。我們每隔一段時間就應該電話回訪以往曾來電諮詢的人,詢問案情的進展,這對進一步發掘案源是大有裨益的。

二、談判技巧

解決勞動糾紛的方式有很多,又通過訴訟途徑的,也有通過非訴訟途徑的。通過諸如仲裁和訴訟這些以中立的第三人決斷是非的方式儘管比較權威,但是花費的時間和金錢確實相對要多。考慮到成本和效率的問題,我們給當事人的建議一般首選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作為勞動者一方的代理人,我們應學會如何與用人單位進行談判。

大家總結出的技巧,不可謂不多,並且看後都覺得相當受用,像什麼"知己知彼,百戰不殆"、"明修棧道,暗度**"、"三十六計,走為上計"等。但這些"招數"的運用,還是建立在談判前充分準備的基礎上,所以對法律關係的分析要細緻,對法律依據的查明必須準確,同時我們對各種突發狀況也應估計到位,有充分的心理準備。

當然在談判風格上,我們堅持不卑不亢,據理力爭,但還要有風度,有度量。所謂協商,一定要建立在互相諒解的基礎上,在必要時做出適當的讓步,不能得理不饒人。

實習總結

第一,法學專業學生要轉變學習觀念,改進學習方法。在之前,我的法學專業學習主要就是以應付考試為目的,課堂上邊聽老師講邊做筆記,下來就看看書,考試之前就拼命背。但當我來到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第一位諮詢者時,我竟然面對其實際的法律問題啞口無言。當我到法院為刑事被告人出庭辯護時,面對實際中的訴訟程序竟然不知所措。在要實際應用法律知識時,我發現平時所記所背的都忘記了,而能記住的又不能用於解決實際問題,不能很好地知道實踐。可見傳統的法學理論教育過於偏重理論,而與實踐脱節。舉個例子,訴訟法課本中非常強調證據的“三性”,與證據有關的工作都要圍繞其客觀性、合法性、相關性來進行。然而在實際中,關於證據的首要工作不時判斷其“三性”,而是蒐集證據。連證據的來源都沒有,何來證據的“三性”?可惜的是,書本上從來沒有告訴我們怎樣蒐集證據。

通過參加實習,我明白到,我們必須改變法學專業學習的觀念,以符合實踐的客觀要求。具體就是從過去以考試為中心轉變為以實踐為中心,從以理論為學習重點轉變為以實踐為重點,從以老師為主導轉變為以我們自己為主導。與此同時,我們要改進法學專業學習的方法以適應實際工作的要求。背記是基礎但絕對

第四篇: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診所實習報告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診所實習報告

姓名:卓瑪次仁學院:法學院

學號:2014101306

班級:08級05班

2014年3月22日開始了我在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診所進行的為期一個學期的實習生活,為期四個月的實習經歷,對我來説是個不斷學習的過程和不斷思考的過程,也是不斷積累經驗的過程,是難忘的也是對自己的學習法律理論知識應用於實踐的一種機會和挑戰。現將為期四個月的實習情況和所學所得總結如下:

旁聽篇

診所第一堂課我們學習了診所的理念和接待羣眾提供法律援助的相關注意的事項和應當具備的態度,法律援助的意義及上訪制度存在合理與否的討論和接待上訪人時應當具備的素質和明辨是非能力等,以便我們在以後的實踐中能夠更好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啟發我們的思考和提高我們的實踐能力。

2014年3月9日,開始了我們診所的第一次旁聽,我們診所的同學集體到昌平區人民法院旁聽一六人涉嫌尋釁滋事罪的案子,這是我第一次去法院旁聽,真切地感受到了法院庭審的流程和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所發揮的指揮性作用,不過出乎我意料的是辯護人的反應,受電影等很多因素的影響,我一直堅信律師在法庭中應當是口若懸河巧妙答辯,可是在整個庭審過程中,辯護人幾乎沒有發出異議的聲音,只有其中一個辯護人對涉嫌的罪名提出了異議,他認為罪名為妨害公務罪更恰當更符合事實,庭審結束後法院並沒有當庭宣判,我們也不知道法院最後定的是什麼罪名。回去我們主要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妨害公務罪和尋釁滋事罪進行討論和分析,在這個過程中我發現其實我國刑法中很多罪名並不能截然加以區別,罪名之間存在很多關聯性和模糊性,不管是客觀上還是主觀上都很難一下子判斷是此罪還是彼罪,所以法官還是具有比較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間,而法官個人職務素質千差萬別,所以所判的罪行相應的會有差別,這對法官職務素質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法官慎重判案是有必要的。

之後還去了兩次,其中一個是我們診所接待的第一個刑事案件,即王忠仁涉嫌故意殺人案,簡單的案情是這樣的,被告人王忠仁和被害人呂廣柱之間長生了一點小矛盾,被害人向廚師長告狀説被告人説廚師長的壞話,被告人想找被害人了理論,於是第二天凌晨持刀進入被害人宿舍,被害人脖子劃傷,被告人説只是想嚇唬一下被害人並沒想要殺人,脖子上的傷是被害人自己撞上導致的,而被害人説是被告人把刀架在自己脖子上來回割,二人各執其辭,總之被告人間被害人脖子流血並喊救命後就拿刀逃跑,然後割脈自殺,被人送往醫院,自殺未遂,被害人也被送往醫院,被鑑定為輕傷。在課堂上大家集體討論了該案子,看似簡單的案件,實際分析操作起來卻非常的複雜,大家對該案子的定性有三種不同的觀點,即故意殺人罪未遂、故意傷害罪既遂和無罪。我支持故意傷害罪的觀點,討論結束後根據要求我們寫了對被告人的訊問提綱,當老師會見被告人之後我們通過對案卷材料分析寫了辯護詞,4月27日,該案在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我們的老師作為辯護人,帶我們去旁聽,案件審理過程中,最精彩的部分是法庭辯論階段,針對公訴人故意殺人罪的起訴,老師以故意殺人犯意轉化為故意傷害罪進行了精彩的答辯,具有極強的邏輯性和説理性,我發現老師在答辯中並沒有冷冰冰地念發條,或者僵硬地運用法律,而是結合人的一般常理和複雜的心理狀態等各種因素進行答辯,我見識到了老師的淵博的知識和豐富的經驗,庭審結束後一位審判員問我們是主張什麼罪名,老師代我們作了回答,説老師的辯護詞是根據我們同學寫的辯護詞總結的成果,那位審判長説司法實際畢竟和學術理論不同,老師説不管法官最後定什麼罪,我們盡全力完成我們的任務就好了。

王忠仁涉嫌故意殺人案子,是我第一次全程參與了一個案子經歷,從對案卷材料的分析,閲讀分析理順訊問詞中矛盾和不同的地方,注意培養尋找證據時注重證據三性的敏感度,學習書寫訊問提綱及辯護詞等法律村文書,從老師那兒學會到,作為律師,要想更好地執行職務,不僅要精通法學知識,還需要博覽羣書,淵博知識,豐富的經驗,更要有一顆敏鋭的心和責任心。旁聽多次我卻發現每次旁聽的庭審案件都沒有一個是當庭宣判的,為什麼合議庭不當庭宣判呢,我覺得合議庭不敢不當庭宣判的原因有很多,究其根本原因,應當歸因於法院審判體制和法院內部實行的錯案問責制,我國法院內部存在審判委員會,而且法院內部實行個人問責制,所以審理具體案件的法官具有更多的依賴傾向,謹慎判刑,不敢當庭宣判。當然不當庭宣判有很多益處,通過集思廣益,謹慎判決案件,能夠減少錯案的出現,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護法官,但是我覺得不當庭宣判的弊大於利,首先不當庭宣判會會導致審判活動欠缺透明,使被告人等相關利害關係人容易產生猜疑法官背後暗箱操作,影響審判的公正,降低了法院判決的信服度和權威性;其次,不當庭宣判會影響法院判案的效率,耗費更多的司法資源和成本;再次,法官不當庭宣判會就會造成刑事案件被告人付出更多的時間成本,個案中的被告人的時間成本和人身自由成本不應當成為法官業務素質不高的代價,合議庭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對案件進行繁簡分流,根據司法實踐,大多是案件時屬於普遍性的,多發性的案件,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簡易程序制度,所以對於大多數案件法院有當庭宣判的必要性,即使在庭審中出現證據不足,存在疑點,無法查清事實的情況,也應定根據疑罪從無德原則進行宣判,對於某些確實案件複雜,影響重大的案件,確實有必要時就應當定期宣判,以保證慎刑,判決更加公正,避免出現錯案,維護司法權威。但是,可以看出來,在我國,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實現法官當庭宣判的路還是很長的。

模擬法庭篇

旁聽使我們深切體會了法院審理案件的流程,但僅僅瞭解還不夠,為此,診所班以三個小組為單位,進行了模擬法庭,積極參與,親身體會,從庭前準備,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宣判,真正參與過程中會發現需要注意很多細節問題,如被告人數時法庭調查階段分別調查,被害人出庭時被害人的位置等,程序的先後順序問題,如公訴人先宣讀起訴書、先發表公訴詞等,法官特別需要發揮主持整個法庭庭審流程的作用,模擬法庭,多了一份經歷,也是正確認識自己能力的一次評估,更是發現不足為將來做更多準備的一次機會。

未成年人犯罪管教所篇

去未成年人犯罪管教所之前和之後,我心中的監獄形象完全不同。北京少管所環境優美,少年犯的住宿條件不錯,少年犯雖然因為犯罪被剝奪了人身自由,但是少年犯首先是人,應當由基本的人權,北京少管所很好地貫徹了這個理念,提供教育,並進行各種技能教學,我覺得那樣使將來他們出獄時能夠更好地適應這個社會,能夠在這個社會生存立足,預防新的犯罪。青少年犯罪屢有發生,導致青少年犯罪的因素很多,有主觀原因如自身的心智不成熟,有客觀的原因如家庭,學校甚至這個社會的原因,我覺得客觀原因在導致青少年犯罪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因為青少年正處於身心成長階段,其極其容易受到家庭環境,學校學習體制和社會環境等影響,所以青少年犯罪比例的上升和客觀環境有密切的關聯,

所以青少年犯罪具有很大的可預防性,關鍵是家庭、學校和社會要負更大的責任,提供一個良好的有利於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長的客觀環境。

提供法律援助篇

在診所實習,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接待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我們診所接待的當事人幾乎都是上訪者,以前的我從沒有接觸過當事人,所以這次實習,對我影響最大,感觸最大的是接待上訪者的經歷。我接待的上訪者都有一個基本的共性就是文化水平低,案件大多數都與行政權權力有關,且案件大多數都是幾十年都沒有被處理的案件。我們對於當事人的案件幾乎不能提供實質性的幫助,最多隻是傾聽他們的申訴,運用我們所學習的法律知識幫他們分析案件,然後根據當事人的要求書寫法律文書,其餘的我們就幾乎幫不到,因為雖然中國在法律上容許越級上訪,但實際上,據那些上訪者的訴説,發現在信訪制度下,除了極個別的特例外,信訪人的訴求往往被打回到作為信訪對象的地方政府處理,從而使信訪者的問題得不到處理反而更容易遭到報復。

在此過程中,每接待一個當事人,傾聽他們訴説的案情,就成了一種透過他們瞭解現實社會中存在的狀況和問題的途徑,我發現很多上訪者之所以要上訪是出於被逼無奈,他們的案子在地方得不到處理,求訴無門,地方政府不作為,官官相護,而他們更青睞於相信中央政府最沒有官官相護的嫌疑,中央政府的處理意見能夠給地方政府起到重要作用,然而信訪的轉信並不能起到實質性作用,根據我國行政體制,中央政府最多也只能管到上級政府,而管不到省以下,而很多上訪者的問題就是屬於中央不能直接管些的政府和村組織處理,因而導致很多上訪者的問題是實際得不到解決處理。此外上訪制度設計的本質或者最初初衷是通過信訪,通過民情瞭解社會問題,為決策者提供參考資料,做出更好的決策,發現並化解社會矛盾,而信訪者更願意採取上訪的方式,給政府以壓力的方式來實現個案或具體問題的落實處理,所以這也就可以解釋為什麼上訪者的問題大多數都得不到實際處理。接待當事人是對自己能力的一種考驗,尤其對我來説是對語言表達能力的一種考驗,剛開始我會有點害怕自己做不來,但是我儘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接待當事人,去發現自己的欠缺點併成為一種鍛鍊自己的機會,此外我有個很大的感觸就是接待了一位申訴涉嫌信用證詐騙案的當事人,該當事人因為不懂常識,把銀行存摺的密碼告訴銀行辦事人,導致該銀行辦事人運用專業技術盜竊了其存摺上的存款,這對我觸動很大,類似這位當事人的人普遍存在,因為不懂所以被騙,人最大的恐懼應該來源於無知,很多不行的發生就使源於人的無知,在分析當事人的案件和接觸其他刑事法律診所的同學時,我發現自己孤陋寡聞,知識面狹隘,這些是我最大的缺陷,也是引起我恐懼的根源,在大學階段我必須要盡力去彌補這些不足,以更好地提高自己的能力,將來能夠更好地面對現實社會,最大的感觸就是想要在這個現實社會更好地生存,就必須要走出無知的圍牆。診所為期四個月的實習經歷,是我在大學難忘的經歷,是一種體驗和考驗,是一次鍛鍊自己能力和提高自己的機會,在此我非常感謝診所的老師們給了我這個機會,謝謝你們給了我正確評估自己,提升自己的機會。

卓瑪次仁

2014年6月22日

第五篇:《法律診所實踐》課程報告

《法律診所實踐》課程報告

引言

公司法人制度的兩大基本原則“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有效地限制了股東的債務責任,成為鼓勵投資、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動力。但是,隨着經濟的發展,實踐中一些不法投資者利用公司人格混同手法,濫用公司法人人格,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現象經常發生,本小組在法律診所值班過程中就承辦過一個涉及公司人格混同的案例。具體案情如下:

2014年6月2日,被告寧波大邦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以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向原告張某借款人民幣25萬元,並於同日出具收款憑證一份。雙方口頭約定按每月2.5%的利率計算利息。原告自2014年7月至2014年1月,共七次收到被告利息。之後,被告未支付利息,也未歸還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未果,便於2014年6月22日向寧波市江東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還本付息。本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於2014年8月18日達成了調解協議,約定由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共計26萬元,於2014年8月28日前付清。後因被告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項,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只執行到44730元,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於是,原告張某來診所尋求法律援助。

經本組成員深入瞭解之後,認為此案系涉及公司人格混同的認定和處理問題。本文擬從這一案例出發,對公司人格混同問題進行初步探析。

一、公司人格混同的認定

公司人格混同又稱為“公司人格形骸化”,是指公司與股東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為一體,使公司成為股東或其他公司的另一個自我,以致於形成股東即公司或公司即股東的情形。 其主要表現為公司完全由其背後的股東所控制,且該種控制達到了使公司喪失獨立性或在某種業務上不能自主決策的程度。此時,公司已完全喪失了獨立的意志能力,成為股東的傀儡。①公司人格混同中,最為常見的表徵是財產混同、組織機構混同和業務混同。

(一)財產混同

財產混同是指公司的財產不能與該公司的成員及其他公司的財產作清楚的區分。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財產來自於股東的出資,但這並不意味着公司的財產就是股東的財產。公司財產是股東的集合財產,公司對該集合財產享有所有權,股東僅對自己出資部分的個別財產在公司全部財產的所佔份額比例享有請求權。公司財產與其成員和其他公司財產的分離是公司人格獨立的基礎。只有在財產分離的情況下,公司才能以自己的財產獨立地對其債務負責。財產混同違背了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相分離、公司資本維持和公司資本不變等基本原則,潛伏着公司財產被隱匿、非法轉移或被私吞、挪用的重大隱患,嚴重影響公司對外清償債務的物質基礎。因此,財產混同是各國關於公司法人格否認立法中重點考慮的問題。通常情況下,財產混同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營業場所,主要設備與股東的營業場所或居所完全同一,公司與股東使用同一辦公設施;公司與股東資本或其他財產混合,公司資本或財產移轉為非公司使用;公司帳薄與股東帳薄不分或合一;股東的盈虧與公司的盈虧互為混雜,而股東之費用和公司之費用亦互為攤銷等等。

2、財產混同也可能是利益的一體化,即公司的盈利與股東的收益之間沒有區別,公司的盈利可以隨意轉化為公司成員的個人財產,或者轉化為另一個公司的財產,而公司的負債則為公司的債務。這種情況已表明公司並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

3、公司的帳目是否清楚是衡量財產是否混同的一個參考要素。公司帳目是一個公司經

營活動全部過程及盈餘的客觀記載。同時,備有清楚、完整的帳目及各種表冊,也是股東在主觀意識上將自己與公司視為不同主體的客觀證明。公司無記錄或者記錄不實,公司沒有獨立的帳簿,會使公司的盈虧狀況難以得到真實地反映, 對社會的危害顯而易見。至於公司的帳目混亂是否必然構成公司人格否認,則應視具體情況而定。若帳目混亂並未導致公司的財產與公司成員和其他公司財產的混同,則不能據此認定應“揭開公司的面紗”。

(二)組織機構混同

組織機構混同是指公司的股東、董事、經理、負責人與其他公司的同類人員相混同。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是它具有獨立意識。而公司作為擬製的法律主體,其意志是通過公司的股東、董事、經理表達出來的,如果公司的上述人員與其他公司的同類人員相同,則很難保證公司能形成獨立的完全基於本公司利益而產生的意志,這樣公司的獨立性將喪失殆盡,獨立承擔責任的基礎也就不復存在。

組織機構的混同主要表現在:公司集團中公司之間董事的相互兼任,總經理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統一調配和任命;公司與股東或兩個不同實體的董事、經理完全一致,甚至僱員也完全一致,即通常所説的“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一人公司中不召開董事會,公司在人事任免、發展計劃等重大事項決策上不履行必要程序或無必要記錄;無視公司的法律形式,不保持必要的公司記錄等。

公司組織機構混同,在一人公司與家族公司中尤其突出,因為這類公司與股東之間關係十分特殊,往往會發生公司與股東在事業上的關係混同。按照一般的商法原理,無論是一人公司還是家族公司,構成公司的股東與公司本身是完全不同的主體,他們分別獨立的擔當着各自的角色、承擔着各自的責任,如無其他要素的介入,債權人不能因公司與股東之間的特殊關係而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但是,如果控制股東未能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活動,將公司組織機構與自身人格相混同,法院則可在特定的法律關係中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責令股東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三)業務混同

業務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之間的經營業務、經營行為、交易方式、價格確定等持續混同。業務混同主要表現在:

1、公司與股東或不同公司之間從事相同的業務活動,公司所從事的具體交易行為不單獨進行,而是受同一控制股東或同一董事會指揮、支配、組織。同一控制股東又稱為單個股東的支配,是指個別股東控制有公司半數以上股份甚至絕大部分股份,使公司被單個控制股東所左右,公司成為被股東利用的一個工具。這時,股東憑此特權不按法定方式運作公司,任意干預公司的具體活動,將自己的意志説成是公司的意志,使公司失卻了經營自主權和獨立人格。

2、公司集團內部實施大量的交易活動,其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都以母公司或公司集團的整體利益的需要為準,根本無獨立、自由競爭可言,資金也因此在公司之間任意流動。

具體到本案,經小組成員調查,被執行人寧波大邦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系二人出資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葉秀勇、股東周啟偉的投資比例分別為90%和10%。另經核實,寧波大邦集團有限公司、寧波大邦建材貿易有限公司、寧波大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及寧波大邦進出口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寧波大邦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葉秀勇,股東都只有葉秀勇和周啟偉,各個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等職位均由這兩人擔任,住所均在江東新天地東區1幢1—3號。本小組成員認為,雖然這幾個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獨立的,但實際 上在財產利益、盈餘分配、組織機構等方面已形成為一體,且各個公司的經營決策等權利均③②

由相同股東掌握,這樣,各個公司係為已發生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

二、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後果

我國《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及第64條將法人格否認制度引入了成文法規則,該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關於《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能否適用姊妹公司在學界觀點不一。如果從字面上理解,這一條款涉及的僅是最傳統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情形,即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時,應刺破公司面紗,直索股東的責任。如果按照法解釋學的規則,對人格否認之基本法理進行全面詮釋,這一規定完全可以適用到姊妹公司混同的場合。根據“企業人格主體責任”理論,“如股東成立數公司以經營同一企業者,此等公司實際上為同一企業之不同部門,從法律上之觀點而言,雖系多數人格主體,惟從企業事實上着眼,此等公司應視為同一法律主體,對外負同一賠償責任”。因此,否認姊妹公司各自的獨立人格,將各個姊妹公司視為一體,對其中特定公司的債權人之請求承擔連帶責任,不過就是將濫用姊妹公司人格之股東的責任延伸到完全由他們控制的姊妹公司上,由此來救濟利益受損的債權人。

在司法實踐中,這一觀點也是有跡可循的。2014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與四川泰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來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四川泰來娛樂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所作的終審判決,突破了現行公司法中有關法人格否認法理的適用情形的限制,撇開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責令同一控制人項下的數個姐妹公司對外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外,廣東省高院在處理廣東發展銀行惠州分行訴廣東省對外經濟發展惠州公司、惠州市發展總公司、惠州市創源實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也是持相同的態度,判令惠州市發展總公司、惠州市創源實業有限公司對對外經濟發展惠州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鑑於此,小組成員在處理本案時認為,既然被執行人寧波大邦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則申請執行人張某可就寧波大邦集團有限公司、寧波大邦建材貿易有限公司、寧波大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及寧波大邦進出口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它們對寧波大邦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以實現自己的債權。 ⑥⑤④

三、公司人格混同下姐妹公司共擔責任的法理依據

筆者認為,民法上之民事主體理論、責任財產共有理論、法律原則等理論可以視為追究姐妹公司責任的法理基礎。

第一、民事主體理論。法人畢竟不同於自然人,它是法律擬製出來的權利享有者和責任承擔者。要成為法律上的擬製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經濟條件。如名稱、組織機構、財產、獨立責任能力等。如果不具備規定的經濟條件,那麼該法人即使進行登記註冊,也不能成為法律上的擬製主體,而僅僅是被視為經濟實體,不能享有獨立責任的權利。因此,一旦多個公司之間的組織機構、財產等發生混同,各個公司就不具備擬製法人的條件,各個公司就被視為單一經濟實體,不再享有獨立責任的權利,其實體財產和責任將被合併到一起,並作為一個單一的實體和責任那樣對待。樓東平、陳文東認為人格混同時的姐妹公司,“其中一個公司只是名義上的,或者兩個公司是混合運作的,其實質上具有同一性”,“可作出兩個公司實際為一個公司的界定”。

第二、責任財產共有理論。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公司成為法人的必要條件,也是法人的特徵。而企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以其是否擁有獨立財產為基礎的。當姐妹公司之間的⑦

責任財產發生混同時,各姐妹公司實質上對該責任財產都具有處分權,且事實上也進行了處分,那麼基於責任財產所產生的債務,應當由各姐妹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三、法律原則説。依據民商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公平正義、權力不得濫用、交易安全等原則,公司在民商事活動中必須講究信用、誠實不欺,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依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否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姐妹公司為逃避債務而混同人格,顯然違背這些法律原則,加上公司之間實際形成一個利益共同體,姐妹公司之間理應各自為對方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人格混同在司法實踐處理中的困難

雖然上述民法基礎理論在法理方面能夠説明人格混同下姐妹公司各自對對方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是,適用民法基礎理論進行判案,在司法實踐中會存在以下幾點困難:

第一、舉證難度大,舉證成本高。由於適用上述民法基礎理論的舉證原則都是“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責任都在原告身上,可是要證明姐妹公司之間發生財產混同、財務混同、股東混同等事實的關鍵證據大都為公司所掌握,而公司多數情況下不會配合原告提供相關證據,此時,原告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即使能夠收集到上述證據,舉證的成本也是很高的。高難度、高成本的舉證,使得人格混同下姐妹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件,大多數是高額標的,這實際是給原告設置了不合理的訴訟門檻。

第二、操作標準不統一。無論是民事主體理論、財產共有理論,還是規避法律理論、法律原則理論,它們畢竟只是法理,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直接使用法理進行斷案不夠普遍,並且各個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對法理的實際操作都無法保證標準的一致性,這將直接影響到案件審判結果的統一性。

第三、可能導致民法基礎理論被濫用。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這樣的現象:某個法律原則在某個個案中被突破使用,法官就會將此法律原則或此些法律原則延伸適用到其他各式各樣的案件中。這種現象,嚴重違背了法律適用原則,無形中賦予法官巨大的自由裁量權。五、完善我國對公司人格混同法律規制的建議

第一、建議在我國公司法中增加關於公司人格混同的相關規定。為滿足實踐需要,應當在我國公司法中補充關於公司人格混同的適用條件和法律後果等的規定,期望能進一步完善我國公司法。公司人格混同的適用條件,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條件基本一致,但是必須留意,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相比,公司人格混同的構成要件亦有其特殊性,需要通過立法將其明晰。

第二、注重司法實踐的積累。新《公司法》立法之初,尚未完善,成文法難以概括列舉,鑑於司法解釋的靈活性和實用性,可以在審判實踐中充分發揮司法解釋的作用,以司法解釋逐漸彌補成文法的不足。此外,各級法院可以在司法實踐中積累經驗,通過對公司人格混同的判例進行學習和研究,在得到廣泛認同以後,由最高人民法院將其公佈為具有參照意義的典型判例,經過對若干典型判例的總結,可以將成熟的經驗上升為正式的立法。

第三、提高法官的素質。我國是大陸法國家,在立法模式上,以成文法為主,司法解釋和司法判例為輔,同時賦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權。但是由於公司人格混同的立法尚未完善,運用誠實信用原則去間接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司法上提供的這種救濟方法有着不確定性,要求法官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對抽象的法律原則作出解釋,而這顯然是一個複雜的思維過程,對法官的各項素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必須提高法官整體素質,加強法官的職業化。

第四、加強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尤其是公司人格混同的認識和研究。目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尤其是公司人格混同的研究在我國學術界尚屬薄弱,各級法院對該制度的認識和理解不⑧

一,造成實踐適用結果的差別比較大。學界可以充分發揮權威作用,對公司人格混同的學術研究作進一步的深化和總結,為健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作出貢獻。

結語

通過在診所承辦這一案件,筆者對公司人格混同有了更全面的瞭解。筆者認為,公司人格混同行為日益猖撅的現狀與法律規定的空白之間的矛盾,使人民法院在面對因濫用公司人格而引起的公司人格混同現象時處於無法可依的窘境,有必要借鑑國外先進的立法和司法成果,在我國完善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規制,以彌補我國的公司法人制度框架體系的不足,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

參考文獻: ①

⑤何玉珊:《完善我國對公司人格混同法律規制的建議》,《法制與經濟》 2014年第3期。 曾英姿:《從一個具體案例談我國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法制與社會》2014年第2期。譚玲:《試論公司人格混同》,《杭州商學院學報(原浙江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14年第5期。 李嶽:《對公司人格混同司法適用的再思考》,《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14年第1期。 吳建斌:《公司法人格否認成文規則適用困境的化解》,《法學》2014年第7期。

⑥ 邱丹:《公司人格混同的認定及處理:廣東發展銀行惠州分行訴廣東省對外經濟發展惠州公司、惠州市發展總公司、惠州市創源實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評析》,《法律適用》2014年第8期。

⑧ 樓東平、陳文東:《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共擔責任的法理基礎分析》,《法治研究》2014年第4期。何玉珊:《完善我國對公司人格混同法律規制的建議》,《法制與經濟》 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