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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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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論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人無信不立,國無信則衰”。誠實信用是是一個國家經濟繁榮與社會發展的基礎,也是市場經濟秩序的基本內容。我國《合同法》對於誠實信用原則做出了明確規定,《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九十二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1】然而,由於合同法對於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的比較抽象,在實際操作中,必然會對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或解除、終止過程中如何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帶來困難。因此,有必要對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2誠實信用原則的概述

2.1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行使民事權利或履行民事義務時,應本着善意、誠實的態度,即講究信譽、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實、行為合法、不規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條款等。【2】誠實信用原則涉及兩重利益關係,即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和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係。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對待自己事務的態度對待他人事務,保證法律關係的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當發生特殊情況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失去平衡時,應當進行調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復,由此維持一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在當事人你與社會的利益關係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不得通過自己的民事活動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必須在法律範圍內以符合社會經濟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3】

2.2 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

對於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學者們有着不同的認識,概括起來,主要有一下三種不同的認識:其一,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理想。其二,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在本質上是在市場交易中,人人所期待的交易道德的基礎。其三,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在於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上三種認識從不同的側面分別解釋了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

2.3 誠實信用原則的主要特徵

我認為誠實信用原則主要具有三方面的特徵: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道德規範特徵

在商品經濟時代,誠實信用原則是商品交換中的商人之間進行交易時所應自覺遵循的道德規範,長期以商業習慣的形式存在,影響着商人之間的合同的履行和糾紛的解決。在現代市場經濟的條件下,誠實信用原則也已成為所有市場參與者所應自覺遵循的道德規範,它要求每一個市場參與者要符合“誠實商人”的道德規範,在不損害其他市場參與者利益、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不破壞市場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4】因此,誠實信用原則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都是一條道德規範,具有道德規範性的特徵。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規範性特徵

誠實信用原則雖然是在市場交易活動中形成的道德規範,但是,隨着社會進入商品經濟的時代,利潤最大化是每個商品生產者追求的目的,在利潤的刺激下,商業上的欺詐之風開始蔓延,使一些人為了利潤和金錢不惜冒殺人的危險,做出種種不道德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誠實信用僅僅作為一種道德規範已經不能滿足經濟生活的需要,於是,有必要將這種道德規範上升為法律,以便更好地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不道德行為加以約束。

(三)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抽象概括性特徵

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和外延都是不確定的,它所涵蓋的範圍極大。這是因為立法機關在立法時不可能考慮到諸多難以預料的情況,只能以這種不確定的方式確定一些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來作為判斷案件的依據,使法官能適應社會經濟及倫理道德價值的變遷,所以,有人將誠實信用原則稱之為授予法官的一紙空白委任狀,從這個意義上説,誠實信用原則是的法官具有較大的自我裁量權,它意味着承認司法活動的創造性與能動性,允許法官在法無明文規定時依據公平的要求進行裁判。

2.4誠實信用原則的作用

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適用上,具有以下幾點功能:

第一,確立了當事人的行為規範。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不僅要求民事主體在進行市場經濟活動的時候要遵循具體的法律規範,還要遵循民法的這項基本原則。一旦超過權利行使的正當界限,就會構成權力濫用,受到法律的嚴懲。

第二,填補法律和合同的漏洞。在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情形下,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恆實信用原則來彌補法律和合同的漏洞。隨着社會的進步和發展,人們認識能力有限等其他種種原因,成文法仍然具有一定的侷限性,人們對於法的期待仍然不能完全滿足。在這個時候,誠實信用原則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果交易主體雙方對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或者合同的結果理解不同,真實情況又不認可,合同法或者其它法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時,法官可以依其職權主動適用誠實信用原則來處理案件,使案件的判決能夠公平、公正,同事也給法律的解釋提供了充足的空間。【5】

第三,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浪費了維護秩序的成本也浪費了交易過程中的成本,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這時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損害賠償責任是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方法之一。誰敗訴就要承擔損害賠償,以彌補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

第四,解釋抽象的法律條文。由於法律條文的抽象性,加上法律書友的不周延性和模糊性,合同交易雙方的認知能力、表達能力和理解能力不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條款存在爭議,也是比較常見的現象,野村在當事人故意的情形,這時判斷合同所具有的真實內容,我們可以通過合同中一些的詞句、有關的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的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來確定,維護公平正義。

第五,降低交易費用和增進效益。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應講誠實、守信用,這樣才能有效地保障交易的安全,促進交易的便捷,提高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的費用。

第六,對司法具有指導作用。誠實信用原則是強行性法律規範,法官可依據其職權主動援引適用,把自由裁量權交給了法官。但是對法官也是有限制的。首先,如果有具體的法律規則,法官應當使用規則,不能使用該原則。【6】其次,如果規則本身的含義模稜兩可時才能適用該規則。再次,使用誠實信用原則時必須遵循公平、正義的價值觀。

第七,強化了道德觀念。誠實信用原則具有道德規範的屬性,中國自古以來都是以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行為標準,其靠的是輿論的力量規範人們的行為。法律規範的是人們的外在行為,道德規範的是人們的內在心理。只有在心裏認識到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性,才會在外在行為上有所規範。

3合同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內容

第一,合同當事人在行使自己的合同自願權時應充分尊重他人的意願。【7】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以誠相待,如實提供自己與合同有關的情況,並對與合同成立有關的重要事實負有揭示義務。

第二,合同當事人應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合同。對於合同這個雙方自由意思表示的產物,當事人應信守諾言,嚴格履行合同不得隨意毀約,在沒有不可預見情況的影響下,應忠實於事實真相,以真誠善意的態度履行義務。

第三,一方當事人不僅應嚴格履行自身義務還應為對方當事人義務的履行創造條件,不隨意拒絕對方的履行;佔有對方財產時應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發現有危及合同目的實現的情況,有及時通知的義務和採取合理措施減少損失的義務。

第四,當存在合同條款不清、矛盾的情況時應以誠信、公平觀念準確地解釋合同條款、履行合同義務。誠實信用時合同解釋過程中處理自由與公平的鑰匙。

第五,合同當事人在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時應注意社會公德和社會公益,不應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正當權益。

4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合同法基本原則的形成和發展

4.1萌芽階段

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起源於羅馬法,在羅馬法中被稱為“善意”原則。誠實信用一語意為誠實、善意、正當、守信等。羅馬帝國商品經濟的繁榮,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社會經濟條件,促進了合同法律關係的發展。由於羅馬法時期奉行着亞里士多德的契約哲學,所以實際上源於道德的誠實信用在契約中體現得非常充分。作為與嚴正契約的對稱,在誠信契約中,債務人不僅要承擔契約規定的義務,而且必須承擔誠實、善意的補充義務。就誠信契約發生的糾紛,按誠信訴訟的程序處理。在誠信訴訟中,承審員並不受契約含義的約束,而是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對契約進行解釋,並可根據公平原則對當事人的約定進行干預,以消除某些約定的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判斷標準增加或減少當事人所承擔的義務。誠信契約與嚴正契約的最大區別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履行中的要求有明顯差異。在嚴正契約中,債務人只需嚴格依照契約的規定履行義務,但凡契約未規定的事項,債務人均不需履行,即使要對契約進行解釋,也只能以契約所載的文字含義為準,但在誠信契約中,則對當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為誠信契約的當事人在被要求按規定承擔契約所規定的義務的同時,還要遵守善意、誠實的義務,這種義務是作為默示條款補充到契約中的。二是在訴訟過程中的差異。在因嚴正契約發生的訴訟中,承審員只能嚴格依照契約的條款對案件進行裁判,而不像在誠信訴訟中那樣,可以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羅馬法中的誠信契約和誠信訴訟是近現代誠實信用原則的淵源。【8】這説明,在羅馬法階段,誠實信用貫穿於實體法和訴訟法,在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民事關係中都有着具體的應用。誠信訴訟的結果結晶為實體法性的合同制度或近似制度,其間藴含着大量的誠信的行為規範。雖然誠信訴訟的種類不限於債的關係,但在最典型的債如買賣、互易、租賃、行紀、委託中均有涉及。

4.2形成階段

羅馬法的規定對後世的民法產生了重大影響。

從歐洲近代史上的法典編纂運動到德國民法典的制定,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形成階段。【9】這一時期的典型法典,均規定了有關誠實信用的條款。《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契約應以善意履行之。”學者們一般將該規定所要求的“善意”解釋為誠實信用。第1135條規定:“契約不僅依其明示發生義務,並按照契約的性質,發生公平原則、習慣或法律所賦予的義務。”這説明,法國民法典已經明確表明誠實信用適用於合同關係,但是在法國民法典問世以後,由於實證法學強調法學作為獨立科學的性質,因而源自自然法學的道德法理論受到了自由主義法理學的徹底拋棄。也正因為如此,源於道德的誠實信用在私法中的地位也受到了威脅。誠實信用是作為意思自治的補充而存在的,由於有契約自由原則,要求當事人嚴守契約並不徹底,誠實信用原則僅僅適用於合同的履行。19世紀的法國註釋學派在對《法國民法典》進行解釋時,也只是強調法典確認了近代契約法的基本原則——契約自由和意思自治,並未提及誠實信用原則。更由於嚴格的法律規則主義的影響,誠信條款實際上難以發揮作用。

相比之下,1863年問世的《撒克遜民法典》的規定則要明確、具體得多。該法典第858條規定:“契約之履行,除依特約、法規外,應遵守誠實信用,依誠實人所應為者為之。”這部民法典明確將“誠實信用”作為法律規範確立下來,並明確規定合同關係當事人可以依約定排除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契約自由的絕對性由此表現得相當充分;這同時説明,該法關於誠實信用的規定在性質上仍然屬於任意性規範,而非基本原則。【10】

十九世紀後期,由於社會經濟生活的劇變,各種矛盾日益激化,立法者試圖規定伸縮性更大而適應性更強的原則條款來協調各種矛盾和社會關係,德國民法典的有關誠實信用的條款,充分證明了這一點。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第242條規定:“債務人須依誠實信用,並照顧交易慣例,履行其給付。”這條規定與《法國民法典》和《撒克遜民法典》相比,誠實信用的使用範圍由契約的履行擴到了債的履行,給予法官以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從而成為債的履行的一般規則,但它們有一個共同點,均是從債的履行的角度而言的,強調的均是債務人的義務。這説明即使是《德國民法典》也並沒有將誠實信用原則確立為貫穿合同法始終的基本原則。

4.3確立階段

二十世紀開始,誠信原則在大陸法系國家民法中得到迅速發展。其中,《瑞士民法典》最具有代表性。由於瑞士聯邦國家的獨立性和自治性,瑞士沒有全盤繼受羅馬法;又由於瑞士在歷史上就強調判決的權威來源於法官的個人素質,因而,瑞士民法典在立法中有意在諸多問題上規定得不那麼細緻全面,而主要倚重法官的填補作用。這樣的立法背景催生了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

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有關誠實信用的規定是一個里程碑。該法典第2條規定:“任何人都必須誠實信用地行使其權利履行其義務。”由此,該法典將誠實信用原則由合同的履行原則擴展至整個民事法律關係,即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用的領域擴張到一切民事活動領域,成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由於瑞士民法典,誠實信用的地位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使誠信原則的內涵和外延更加寬闊,它打破了由於實證法學強調法的獨立科學性而將誠實信用只侷限於債權債務的履行上的做法,使誠實信用原則成為適用於整個民事法律關係的基本原則。

4.4完善階段

從世界範圍看,隨着大陸法對判例的日益注重以及英美法對成文立法的加強,兩大法系正逐漸融合其各自特點並越來越具有相似性,誠實信用原則的發展也不例外。就大陸法系而言,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對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作出概括的一般性的規定,這種以文字表述的誠實信用原則高度概括抽象,對合同當事人有昭示作用,同時,賦予司法者較大的解釋法律、合同以及平衡當事人利益的自由裁量權。但同時,正是由於其太過概括和抽象的文字表述,使該原則在適用上有許多不便,容易導致司法的盲目、專橫,而這與現代法治的理想是相背的,正因為如此,大陸法系國家開始逐漸借鑑判例法的方式。以判例或判例法的形式所表達的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成為現代誠實信用原則的一個特點。判例法的表述方式由於是以判例的形式對較為抽象的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加以具體的表述,避免了成文法的高度抽象性與難以描述的弊端。

在合同法中對誠實信用原則作出概括性的、一般性的規定之後,同時又以具的判例揭示該原則的內涵,這種由成文法規範和判例組成的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完整體系,便於人們瞭解和遵守,為司法者裁判案件提供了較為詳盡的法律依據,在一定程度上也克服了司法的盲目、專橫;也為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問。

由於歷史傳統的關係,英美法早期不像大陸法系國家那樣通過制定法來確認誠實信用原則,而是通過衡平法和判例法確認誠信原則,但是20世紀以來,美國法也通過制定法正式確認了誠實信用原則。如《統一商業典》第203條規定:“本法所涉及的任何合同和義務,在其履行或執行中均負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之義務”。第103條又對誠信原則作了具體解釋,表明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屬於法定的強行性規範。

5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體現與運用

5.1合同訂立中的誠實信用

在合同訂立階段,儘管合同尚未成立,但當事人彼此之間已具有約訂上的聯繫,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若有惡意磋商、故意隱瞞重大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及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1】

5.2合同履行中的誠實信用

在合同履行階段,對於合同的履行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一方面,要求當事人除了履行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以外,還應履行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各種附隨義務,比如: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內容不明確的情況下,當事人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義務。【12】

5.3合同變更或解除中的誠實信用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的,誠信原則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當事人也應該根據有關法條進行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但由於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約定的權利義務時建立在一定的客觀環境基礎之上的,如果在該環境發生變化或者消失時,原來約定的權利義務與新形成的客觀環境不再適應,如果堅持原來的合同內容,將造成不公平的結果,這時只有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

5.4合同解釋中的誠實信用

在合同解釋方面。根據合同的一般理論,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其內容應儘量具體、明,但由於主客觀的原因,合同的內容有事難以做到具體、明確,因而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對合同內容的理解難免會發生異議,這就使得合同解釋在實踐中非常必要和普遍。我國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本着誠實信用原則對有爭議的合同內容進行解釋、修正和補充,可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5.5合同終止中的誠實信用

在合同終止以後,傳統理論認為當事人之間已經不負有任何義務了。但是現代合同法認為雙方還負有一定的義務。《合同法》第92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這就説明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具有一定延續性,及時合同終止,也需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合同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解釋了為什麼合同具有信用,能夠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13】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善意取得利益,是市場經濟平穩發展的基礎。違背這個原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誠實信用原則適用的現狀

6.1誠實信用原則適用的侷限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誠實信用原則可以用來補充法律漏洞,使法律和裁判適應於社會的發展變化;同時,誠實信用原則有利於平衡雙方當事人之間及其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係,最大限度地實現公平和效率目的。但也應看到,如果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運用不加以限制,則有可能導致誠實信用原則的濫用,以致損害法律的權威和立法體系的安定或者導致枉法裁判,助長司法腐敗,破壞當事人之間及其與社會之間的權利義務平衡關係。【14】因此,有學者將誠實信用原則喻為雙刃劍,“如其使用得宜,則在法律生活中降以公平正義之慈雨;勾誤其運用,則化為擾亂法律秩序之兇略。”在實踐中,應準確理解立法意圖,結合當時社會的具體情況,對適用誠實信用原則掌握一個合理的界限。

6.2如何解決這些問題

首先,在誠實信用原則的援用上應嚴格掌握三個方面的原則。第一、具體規定優先適用原則。即現行法律有明確具體規定,而適用誠實信用原則與適用該具體規定均能得到同一結果時,應適用具體法律規定而不適用誠信原則。這是因為,一是具體規定法官易於掌握,便於操作,不必再探求立法者的意圖;二是不至於降低法律條文的權威性。第二、類推適用等漏洞補充方法優先適用原則。即對某一具體案件,雖無具體法律規定可供援用,但可依類推適用等補充方法予以補充時,應依類推適用等方法補充法律漏洞,不得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因為在這一情形下,不依類推適用等方法補充法律漏洞而直接援用法律基本原則,屬於向“一般條款的逃避”,應予禁止。這種情形,在法解釋學上稱為“法律的軟化”。禁止“法律的軟化”同樣是為維護法律的權威,況且在具體案件上,過多地適用基本原則,難免有恣意解釋法律或濫用原則之嫌。第三、適用誠實信用原則與適用判例的衝突解決。即當適用誠實信用原則與適用判例得出同一結論時,則應適用判例,而不得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如得出相反結論,則適用誠實信用原則)。【15】

其次,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範圍應合理掌握。誠實信用原則在司法領域裏具有衡平功能,即法官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藴含的道德倫理觀念和公平精神,可以創造性參與法律適用,平衡當事人之間和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衝突和矛盾。正如徐國棟教授所認為的“衡平法是在法律的一般規定與具體事實產生不相宜時,授權法官背離法律的字面規定而根據法律的目的進行判決的規定。衡平法的存在,是為了解決法律的目的與法律的具體適用效果之間的矛盾。”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一項衡平法,意味着授予法官在運用誠實信用原則進行法律推理過程中更多的自由裁量權。但法院在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審理具體案件時,要求法官必須具備極高的道德水準和相當的專業水平,以正確理解和準確把握該原則的精神內核。這種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掌握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

結 論

誠實信用原則是法律吸收道德因素從而形成法律規範中一項重要原則的比較成功的一個例子,其形成與發展也是人文法律實現進步,實現超越,實現跨時代改變歷程中的一種重要體現。它的成功使得法律和道德到達有機統一也是一種可能,也使得法律發展得更加貼近現實生活。但在實踐中,必須認識到作為法律原則的誠信原則與道德的誠信觀念的區別,對誠實信用原則的標準不能脱離現實,提出過高的要求。誠實信用原則具有抽象性和開放性,其內涵具有多面性,但不能片面誇大其不確定性,要從現實社會客觀情況去把握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通過學界研究和法官的創造性司法去挖掘、發展誠信原則,實現誠信原則的類型化,實現誠信原則的相對確定性,從而為民事活動提供明確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