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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商號權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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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商號權的法律保護

論我國商號權的法律保護

2012級法律專業研究班李波

【摘 要】:商號是商事主體經營企業信譽和商品信譽的載體,是商事主體的經營、服務質量在公眾心中的一種信譽,在維護商事主體權益和穩定市場經濟秩序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應該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目前,通過立法來保護商號已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但是我國目前尚沒有建立起專門的商號權法律保護制度,對商號權的法律保護也存在種種弊端,因此研究商號權的法律保護成為一種必要。

【關鍵字】:商號權現狀分析法律保護有效途徑

商號是民事主體在經營、服務活動中,為了表明不同於其他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的特徵,而在商事交易中用於區別其他商事主體的特定名稱。商號的作用在於能促進商事主體提高產品質量,增加商譽含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商號經依法使用,其商事主體就取得了對該商號的專有使用權,即商號權。商號權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屬性。

一、商號權概述

(一)商號權的概念

我國現行的法律並沒有具體細緻地規範商號權,而僅僅是將它作為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納入有關企業名稱的法規裏面保護。查閲相關資料,個人認為,商號權是指商主體依法享有的對商號的專業使用權。它包括專有權和使用權兩個方面。專用權具有排斥他人使用容易混同的商號的作用;使用權具有防止他人妨礙商主體使用其商號的作用。

(二) 商號權的性質

商號權究竟屬於何種法律性質,我國對此尚未有明確的立法釋義,在理論界存在着多種觀點,具體可歸納為以下三種。

其一,人身權説。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法人、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本條涉及了保護法人名稱權的問題,由此有的觀點認為我國法律應該將商號歸於人身權的範疇。之所以出現這種觀點還因為商號與企業不可分離,離開了商事主體,商號也就不復存在。所以既然能夠賦予企業名譽權等人身權,自然商號權也屬於人身權的範疇。

其二,財產權説。《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據此,商號具有經濟價值和可轉讓性。所以有學者認為它的經濟屬性決定了應該將其定位於財產權的範疇。商號權屬於無形財產權的一種。

其三,雙重屬性説。這種學説認為商號權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商號權的人身權性質在於它和企業的密切關係。商號的存在以企業為基礎。同時商號的產生是人們智力勞動的結果,凝結在其中的勞動決定了其具有財務產內容,且商號創制的目的在於利用良好的商號創制良好的商業形象,以獲取得可比同行更多的利益,這種超額利潤往往也是財產權的體現。商號利潤的可期待性使它可以被有價的轉讓或出售,這樣商號權又具有了財產的特徵。個人認為,雙重屬性學説比較全面和系統,囊括了學説一和學説二的觀點,是理論界的主流學説。

二、我國商號權法律保護現狀分析

我國還沒有對商號權保護的專門法律,有的也只是關於保護名稱權的法律法規。《民法通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名稱經核准登記註冊後,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有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4條規定:“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主管機關核准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產品質量法》第4條規定:“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由此可見,我國有關商號保護的法律法規散見於各類法律法規之中,並未形成一個完善的保護體系,且帶有計劃經濟色彩,就起內容而言也存在諸多缺陷空白,這極不利於名牌產品企業的發展。

我國現行法律中對商號的界定是很不規範的。《民法通則》中對個體工商户和個人合夥的商事名稱稱為“字號”;而對於其他企業法人則使用“名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對工商企業的名稱稱為“企業名稱”。但均沒有對“企業名稱”、“商號”進行定義性規定。

《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涉及商號規定的極少,並且對字號的法律性質、地位、保護等問題的規定是模糊的,商號是否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地位也是不肯定的。由於我國對商號保護的法律相當不健全,因此,實際經濟生活中對商號侵權層出不窮,不少衝突涉及知名的商標或商號。實踐中一些商事經營者看到某一商號的商號有利可圖,便在他地註冊同一商號,銷售同一種商品,是消費者分辨不清。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之間競爭加劇,又相當數量的企業惡意搶注他人的商號,故意通過登記或註冊程序,“合法”使用他人的知名商號或商標。這種行為越來越多,並被認為已帶有“趨勢性”,除此之外,還有大量的衝突時在完全善意的主觀狀態下發生的。

依據現行的法律,對商號侵權法律責任的規定不盡完善,有相當數量的衝突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濟,商事主體的商號權得不到充分保護。我國僅對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加以規定,對行政機關失職的行政責任及侵權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卻鮮有涉及。而且在行政賠償上,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4條的規定,只有人身權(限定為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失才能獲得國家賠償,而商號權在我國法律中並沒有歸入財產權的保護範圍,所以並不能獲得行政上的救濟。而《刑法》中也沒有設定對上述侵權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無論是侵犯財產罪中的盜竊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還是侵犯知識產權罪中的各種罪名,侵犯商號權的行為均不符合其構成要件,依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侵犯商號權的行為都不能獲得刑法上的救濟。

三、完善商號權保護的有效途徑

(一)統一商號基本法律制度,提高商號立法的效力階位。這是針對目前我國有關商號的基本法律制度散亂而又相互矛盾衝突的現狀的解決辦法。把《民法通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的關於商號的規定可以轉移到新的《商號法》中。在新的《商號法》中應全面規定統一的商號概念、商號的選定確立、商號的轉讓、繼承、投資、撤銷、廢止、註銷、侵權賠償、訴訟程序等制度。另外目前我國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存在着部門立法的缺陷,在實際法律實踐中《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也都對該規定的適用產生影響,所以還需要制定統一的《商業登記法》來統一對登記內容作的規定,消除個法律文件之間的重複矛盾和漏洞。通過統一的和高階位的商號立法,可為增強商號保護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據,同時也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創造了良好的法律基礎。

(二)改進行政機關管理體制,採取全國統一審查制。我國《商標法》對商標的申請註冊採取的是統一管理、統一審查,即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受理全國範圍內的商標申請註冊,同時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實施統一審查,如果發現與全國範圍內的其他企業的在先商標相同或類似的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可以不予以批准註冊。這樣做既可以事先預防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現象的發生,也便於國家對商標的統一管理。同時,為了避免全國範圍內不同行政區域的諸多企業擁有相同商標現象的出現,《商標法》規定了商標異議程序。相比之下企業名稱(商號)的區域登記註冊體制就很不完善,因此可以考慮在對商號的登記註冊管理上也採取類似的措施。比如,在保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基礎上,實行全國聯網,統一檢索、審查,在法律程序上考慮借鑑商標法規定的異議撤銷程序,從而防止不同行政區域內的諸多企業擁有相同商號現象的發生。

(三)保護合法在先權原則,維護公平競爭。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解決兩權衝突還有一個途徑就是適用在先權原則

。根據新修訂的《商標法》增加了一項很重要的內容容就是“在先權”的規定。該法第9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着顯著的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我國法律己明確了保護在先權利原則,但相關規定比較籠統,缺乏具體操作辦法。應在現有規定基礎上進一步界定在先權利的範圍,細化在先權利審查程序和規則,對在先權利及其主體資格是否合法、權利產生時間、權利受限制情形等內容進行嚴格審核,真正將保護合法在先權利落到實處。

(四)禁止混淆原則。根據理論界的觀點,混淆指在後權利的商業標識與在先權利的商業標識相同或相似,使社會公眾對兩種權利的商事主體產生誤認,誤認在後權利主體的商品或服務來源於在先權利主體,或與之有某種關聯性。混淆不僅損害了在先權利人的利益,也損害了消費者利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因此,我國《商標法》對禁止混淆原則明確加以規定。商號權的保護也可借鑑該法,確立禁止混淆原則。

(五)堅守誠實信用原則。該原則是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核心內容是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講究信用,悟守諾言,誠實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取得權利履行義務,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反映到商行為中,即反對、取締以欺詐、仿冒、引人誤認或誤解等方式利用他人市場信譽與優勢獲取經濟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此法明確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基本原則的地位。

(六)健全侵權司法救濟制度。目前,我國對於商號侵權一般採取行政處理和司法救濟兩種途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處理侵害商號權的糾紛時具有程序簡便、效率高等優點,因而在我國佔有重要地位。與此同時,我國現行的司法救濟並不能滿足保護商號權的需要,為和國際接軌,在商號立法時必須增加相應的司法救濟程序。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就其商號與他人產生爭議,並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當事人撤銷相應的商號時,人民法院如認定被告所使用的商號確係仿冒他人商號,可判決被告停止使用原商號並變更新名稱,同時,人民法院還可以判決侵權主體承擔賠償責任。除了上述兩種救濟方式以外,我國還應當增加刑事救濟途徑。因為刑法中有對商標權的救濟且侵害商號權這一無形財產較之竊取有形財產行為性質惡劣,讓其承擔刑事責任更有威懾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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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慧麗,商號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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