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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淺析預付卡資金池的涉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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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淺析預付卡資金池的涉税風險

隨着金三系統的上線,2017年起房產税的納税申報時間進行了較大調整。根據《寧波市地方税務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期限的公告》(寧波市地方税務局2015年第4號公告)明確,房土兩税的納税義務時間為: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房產税以及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上、下半年兩期繳納。上半年的申報繳納期限為3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報繳納期限為9月1日至15日。為簡化辦税手續,也可於每年的3月1日至15日一次性申報繳納全年應納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房產税,申報繳納期限為取得租金收入後的次月1日至15日;取得租金收入時間晚於合同約定付款日期的,申報繳納期限為合同約定付款日期的次月1日至15日。金三系統上線後,根據《房產税申報操作手冊》,2017年起房產兩税的納税申報時間變更為每年的6月和12月,同時從租房產税納税期限調整為半年申報,每年6月申報上半年税款,“申報租金所屬租賃期起(止)”填寫上半年實際出租的月份,“申報租金收入”填寫上半年應分攤的租金收入;每年12月申報下半年税款,“申報租金所屬租賃期起(止)”填寫下半年實際出租的月份,“申報租金收入”填寫下半年出租期間分攤的租金收入,即2017年起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徵收房產税。

房產税納税義務時間及從租房產税收入確認方式的調整為房產税的徵管帶來了便利,有利於税務機關更好的管控房產税税源,同時也便於納税人更為明晰的進行納税申報。然過渡期的房產税納税義務時間仍需明確。

首先,對於提早取得房租收入的納税人來説,有可能造成重複徵税。假定A納税人於2016年11月取得租金收入並開具房屋租賃發票,房屋所屬租賃期為2017年全年,依據老政策,該納税人需要在取得租金的次月即2016年12月申報並繳納房產税,而依據新的操作手冊,該納税人的納税義務時間為2017年6月,同時該納税人於2017年6月僅需要申報繳納所屬租賃期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的税款。現根據老政策徵收了該筆出租房產税後,再依據新的操作手冊則有可能會發生重複徵税的情況。

其次,對於延後取得房租收入的納税人,有可能造成税款的漏徵。假定B納税人合同約定於2017年1月收入前一年的租金收入,房屋所屬租賃期為2016年全年,依據老政策,該納税人需要在取得租金的次月即2017年2月申報並繳納房產税,而依據新的操作手冊,該筆所屬2016年全年的租金並沒有明確的納税義務時間。故在現依據老政策將該筆税款的納税義務時間確認為2017年,同時新的操作手冊僅明確了租賃所屬期2017年以後税款的納税義務時間的情況下,有可能會造成這筆税款的漏徵。

房產税現行的納税義務時間依照的是《房產税暫行條例》,而新的納税義務時間僅僅參照《房產税申報操作手冊》,並沒有其他可以依照的法規文件,從上下位法來説並不合理,同時《房產税申報操作手冊》對於過渡期的房產税申報時間也未做詳細説明。故在政策層面上,望税務部門能夠以較為正規的文件對房產税的納税申報時間,尤其是過渡期的納税義務時間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