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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淺析預付卡資金池的涉税風險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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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淺析預付卡資金池的涉税風險大綱

2016年8月18日國家税務總局發佈《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其中第三、四條規定:售卡方銷售預付卡時,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税,不得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可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並對開具項目進行詳細規範。

根據會計準則相關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滿足以下五個條件後,應該及時予以確認收入:一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是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第三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四是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五是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在53號文表述中,明確銷售預付卡收入屬於預收資金。因此購卡企業在購買預付卡時,即便取得了售卡方開具的增值税普通發票,如果未發生實際消費,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這部分支出不應進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以防止企業按照調整結算時間點,故意延時、滯後確認收入,調節利潤,導致企業所得税不能準確徵收,給國家税收造成損失。售卡企業售卡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不再確認增值税收入,應該在實際發出商品時確認增值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使兩者納税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同時,使用購物卡消費,持卡人不能取得增值税發票,實現收入與開票的時間性差異和持有方-售卡方主體差異,導致企業所得税準確核算收入的難度加大。

如果售卡方同時是銷售方,是否需視同其銷售了商品或服務,需要繳納增值税。預收的資金需明確視同銷售商品或服務;若只要售卡方未提供商品或服務,是否可以一直不需繳納增值税?若是,則售卡方在實際銷售商品時,因不能向持卡人開票發票,也不需要對自身開具發票,企業如果將其作為未銷售商品或未提供服務處理,會產生涉税風險。

如果售卡方僅是結算機構,本身不可能銷售商品也未提供服務,向售卡方徵增值税不符合條例。售卡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税發票表面上看是不繳納增值税的憑證,實質是不繳納企業所得税的依據。同上,持卡人在多長時間內未消費的預存資金,售卡方需要繳納所得税,也需要明確規範:先繳納了所得税的支付卡事後消費且取得相關發票的,可以抵減當期應納税所得額。否則,售卡方取得的、一直未消費的資金,同樣存在既不需要繳納增值税,又不需要繳納所得税的風險。

預付卡使用過程中,形成的部分資金沉澱需要關注。當預付卡剩餘金額很小時,部分持卡人可能不再用於消費,或者部分持卡人因為手中預付卡長期閒置或者其他原因形成資金沉澱。資金實質屬於持卡人的壞賬,對於髮卡企業而言應確認營業外收入而在預收(應付)科目長期掛賬,沉澱資金有明顯影響企業年度利潤的可能,需要對提供預付卡業務企業的預收部分資金加強管理,控制風險,壓縮預付卡資金池堰塞湖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