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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基層反映社保先行支付實施有三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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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基層反映社保先行支付實施有三難

2011年7月頒佈的《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然而,這項旨在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政策在基層實踐中卻面臨着執行難、落地難的困境。由於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和配套制度,未參保工傷職工獲得工傷賠償耗時費力,社保經辦機構受理工傷先行支付申請也面臨諸多障礙。主要有三難:

一是現行政策辦法操作實施難。人社部出台的《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關於先行支付的規定比較寬泛,其《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中關於申請先行支付的相關規定與《社會保險法》不相一致。另外,地方省、市一級尚未制定社保先行支付的具體細則,工傷職工向基層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先行支付時,社保經辦機構對“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先行支付款追繳和款項核銷”等問題缺乏事實認定依據或具體操作細則。

二是社保先行支付基金追償難。由於申請先行支付的工傷職工所在企業大多存在經營困難、信用不良等問題,加上先行支付申請在工傷事故發生兩三年甚至更長時間以後,期間用人單位的組織結構、經營狀況可能已發生重大變化,甚至已經註銷或解散。此種情況下,社保經辦機構大多隻能在形式上追繳工傷先行支付款,同時還必須聯合法院、工商、銀行等多部門在追繳工作中聯動,否則,先行支付款項流失的風險就難以化解。

三是無法追回款項處置程序難。先行支付款追繳的困難,使得存在基金赤字或者結餘不多的地區面臨較大風險,需要更高層次的基金統籌。對於確實無法追回款項,如果不明確其在財政和審計上的處置程序,社保經辦機構在處理此類事件中必然存在後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