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國家税務局行政答辯狀

欄目: 地税國税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3.1W

行政答辯狀

國家税務局行政答辯狀

答辯人:國家税務總局某某税務局,住所地某某。

法定代表人。

因張某訴我局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為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

一、原告起訴的被告主體錯誤,依法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2018年7月20日,原某某省某某縣國家税務局與原某某市某某地方税務局合併,成立了國家税務總局某某縣税務局。本案中,原告起訴的被告是“某某省某某市某某縣税務局”,明顯系主體錯誤,依法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我局已經對原告的舉報事項依法處理。

2019年6月24日,我局特服號接到原告張某的電話,其稱於2015年在某某縣甲公司水晶商貿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公司)購買了22000元的巴西進口水晶,該公司雖然於2016年12月6日通過某某水晶市場代開點開具了發票,但發票載明的商品名稱為“拋光紫晶洞”,而非“巴西進口拋光紫晶洞”。張某認為,發票載明的商品名稱與事實不符,要求甲公司公司重新開具商品名稱為“巴西進口拋光紫晶洞”的發票,但被甲公司公司拒絕。收到特服號轉辦單後,我局於當日將該舉報交由某某税務分局調查處理。同日,某某税務分局在和舉報人張某溝通之後,對甲公司公司開票一事展開調查。

調查結束後,某某税務分局於2019年6月27日協調甲公司公司重新開具發票給舉報人張某。同日,甲公司公司開具了普通發票三份(發票號碼01298047、01298048、01298030)。2019年6月28日,某某税務分局依據調查結果填寫《某某市税務局特服號轉辦單》,並依據《税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2011】國家税務總局令第24號)第二十條之規定,電話告知張某處理情況。後我局又多次與張某電話及當面溝通,告知其處理結果,但舉報人張某一直不滿意,執意要求税務機關督促甲公司公司公司向其開具名稱帶“巴西進口”字樣的發票。2019年7月3日,甲公司公司將上述三張發票作廢,重新領取大額發票並開具了普通發票一份(發票號碼63215882),商品名稱為“非金屬礦石-拋光紫晶洞”,開具金額22000元,但張某仍以商品名稱不符為由拒絕接受該發票。同年8月9日,某某税務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作出了某某税某某簡罰【2019】216572號《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甲公司公司未按規定自開發票的行為處以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由此可見,在張某舉報甲公司公司一案中,我局一直依法履職,積極處理。為構建和諧社會,化解雙方矛盾,我局協調舉報人張某退回原來的發票,並將甲公司公司新開的發票郵寄給張某,甲公司公司甚至同意對幾年前銷售給張某的紫晶洞原價退回,但均被張某予以拒絕。因此,我局對張某的舉報及時、依法進行了處理,而非其所稱的多次催促我局始終未依法處理。

三、原告要求我局督促甲公司公司向其開具帶有“巴西進口”字樣發票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1、生效判決已經認定張某的主張沒有事實根據。

從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7民終2964號案查明的事實看,張某與甲公司公司就涉案紫晶洞買賣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在2015年8月17日進行交易後,張某已經接收了甲公司公司於2016年12月6日代開的增值税發票,至2019年5月9日張某提出彼案訴訟,案涉紫晶洞買賣早已實際履行完畢。張某舉證的甲公司公司銷售清單雖在品名處註明“巴西進口”字樣,張某對涉案拋光紫晶洞的原產地未提出異議,亦未主張銷售欺詐等情形,僅以案涉增值税發票品名“拋光紫晶洞”未含“巴西進口”字樣為由提出訴訟,不具有訴的利益,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認定一審裁定駁回張某的起訴並無不當。由此可見,張某與甲公司公司在買賣拋光紫晶洞過程中,雙方沒有書面約定甲公司公司需要在發票商品名稱處註明“巴西進口”字樣,張某也未舉證證明雙方有這樣的口頭約定,故張某的這一主張沒有事實根據。

2、原告張某的這一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户名稱、開户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據此,在發票“商品名稱”欄中,只要銷售方如實填寫商品的名稱即為合法。本案中,張某要求在發票名稱中填寫的“巴西進口”,明顯屬於商品產地或來源地,而不屬於商品名稱的範疇,不是必須填寫的事項,故原告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

在此需要説明的是,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任何單位及個人均應依法行事。特別是我局作為行政機關,更應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依法行政,在甲公司公司已經向原告張某開具發票的情況下,我局無權超越法律規定要求該公司向原告開具帶有“巴西進口”字樣的發票,乃至對原告所謂的該公司“拒開發票”的行為進行處理。本案中,如果原告執意訴訟,依法也應追加甲公司公司作為本案的第三人蔘訴。

綜上,原告起訴被告主體錯誤,原告起訴我局的理由和請求不均能成立。為保障我局依法行政,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此致某某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國家税務總局某某縣税務局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