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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終止的探索與思考

欄目: 調研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4.23K

積極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終止退出事宜既是貫徹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內在要求,又是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題中之義。據介紹,廣東省順德確認全徵地的股份社可解散,目前容桂街道已有部分股份社實施終止。而從浙江省寧波市的實踐情況來看,已先後有餘姚市蘭江街道南郊股份經濟合作社、江北區莊橋街道邵家股份經濟合作社、北侖區戚家山街道青峙股份經濟合作社、海曙區段塘街道丁家股份經濟合作社相繼宣告終止。根據對上述4家股份經濟合作社的終止條件、操作程序以及相關問題處置等情況進行系統梳理和深度分析,還需要對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終止退出事宜作深入的研究與探討。

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終止的探索與思考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終止條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何種情況下可以結束其歷史使命,不再需要履行其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的職能,從法律條款來看,《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十分明確:已撤村建居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照《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規定的程序予以終止:(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徵收;(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納入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三)農村社區全部劃入城鎮建成區;(四)社區基本公共服務實現城鄉一體化和均等化。從寧波市江北區的實踐結果進行分析,對已融入城市化、無發展空間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時具備以下六個條件的可以實施終止:資產總量較少且無穩定收入來源;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全部被徵用;已完成撤村建居工作;全村已整體拆遷安置;合作社成員已全部轉為城鎮居民户口;所有成員已辦理養老保障手續。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終止需解決的若干問題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意願問題。根據《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實施終止手續的應當經社員大會應到社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由於人員居住較為分散,且難以聯繫,通常採用的是工作人員分組包乾、上門簽字的方式進行。如餘姚市蘭江街道西郊股份經濟合作社分成4組,每組派出2名工作人員,據統計,共有股民866名,上門簽字794名,同意終止的比例為91.7%。

(二)村社經營者的出路問題。這是關係到終止能否順利實現的一個關鍵問題。從終止的股份經濟合作社解決的方案來看有兩種模式,一種方案是到就近的社區服務機構工作,如邵家股份經濟合作社將村社主要幹部安排到天成社區工作;另一種是採用南郊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做法,根據董事會成員的工作年限,給予經營者最高一次性補助3萬元。

(三)經營性資產的處置問題。根據經營性資產的屬性和價值,整體或分塊進行市場化經營。以寧波市江北區的做法來看,將股份經濟合作社的經營性資產進行評估定值,然後通過自願組合、股權轉讓等形式處置,並由股東自主經營。與此同時按相關規定,對經營性資產的過户辦理產權變更手續,與原股份經濟合作社脱離關係。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終止的操作流程

(一)經股東代表大會表決同意,向當地政府提出終止申請。經批准後,根據《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再提交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簽字表決通過。

(二)經股東代表大會決議,成立終止指導小組和清算小組,清算小組成員由懂財務知識的7-9名股東代表組成。

(三)清算程序:(1)清算之前,凍結銀行存款帳户和現金帳户;(2)清理各類資產和債權債務,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各類資產和債權債務明細清單;(3)書面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公告,通知債權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清算小組申報其債權。如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金額與會計帳户不一致的,申報債權人還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出證明材料。清算小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小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4)處理與股份經濟合作社未了結的往來業務;(5)編制除貨幣資金以外的各類資產、債權債務處理方案,提交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6)股份經濟合作社資產在分別支付清理期間有關費用、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繳納所欠税費,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資產,編制剩餘資產分配方案,提交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7)清算小組清算結束後,經中介機構審計,公佈股份經濟合作社淨資產、負債以及分紅額度表,並編制清算報告,報股東代表大會確認。

(四)根據清算報告提出的剩餘資產收益分配,辦理銀行銷户和其他登記註銷手續,並經當地人民政府發文批准後登報公告註銷。

(五)清算小組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算結束後,將清算報告及相關資料和財務檔案等上報當地街道,並報上一級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四、實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終止的對策建議

(一)需要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終止政策的研究力度。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終止條件與適用範圍,其前提條件必須是集體土地被全部徵用,一般不能有剩餘的土地存在,包括農村宅基地、少量的綠化用地、邊角地等。而北侖區戚家山街道青峙股份經濟合作社對長期不能徵用的林地等,採用由街道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託管,並授權董事會辦理相關託管事項的方法也不失為一種積極的嘗試和探索。

(二)終止的方式應因社制宜,由農民羣眾自行選擇,採取多元化退出機制。股份經濟合作社終止分為以下二種模式:一種是一次性終止,將所有剩餘資產全部發放到股東,股份經濟合作社消亡。另一種是逐步退出方式,將股份經濟合作社分成撤村建居和準撤村建居二種情況,並根據不同類型制定分配方案,在若干年後實現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平穩退出。如規定已撤村建居的股份經濟合作社發放10年分紅後退出、準撤村建居的股份經濟合作社終止年限為15年等,但不管採用何種方式,必須經全體股東簽字通過。

(三)在税收等方面予以一定的傾斜。對集體土地轉性、資產變更等給予適當的税收政策支持,對實施一次性終止的股份經濟合作社,其資產處置通過公開拍賣市場交易的,地方税收留成部分應予以返還。根據測算,房產過户税收成本為17.5%,如資產處置税收成本過高,必然會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終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