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彙報

欄目: 彙報材料 / 發佈於: / 人氣:2.96W

雲龍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彙報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彙報

雲龍鎮共有13個村(社區),人口5.2萬人。2018年5月以來,全鎮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在縣農林局的正確指導下,雲龍鎮全面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通過清產核資、資產量化、成員資格認定、註冊登記等重點改制環節,逐步構建起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保護了農民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賦予了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的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等權能,為實現村集體經濟組織良性發展奠定了基礎。截止目前,全鎮完成產權制度改革的村居共35個,總體完成率達到61.4%。現將我們工作開展情況彙報如下:

一、試點先行,由點帶面,有序啟動改制

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是新生事物,改制涉及羣眾切身利益,涉及歷史因素多,極易引發矛盾糾紛。因此,我們確定了改制工作由點帶面、有序推進的工作方針。2015年我們優先選擇了班子團結,羣眾基礎好,集體經濟發展良好的8個村居先行試點。通過舉辦兩委成員培訓班、召開黨員羣眾會議,逐户徵求意見和印發明白紙等方式,廣泛宣傳改制工作的意義和主要內容及做法,統一了黨員幹部羣眾的思想,消除了幹羣思想顧慮,贏得廣泛參與和支持。同時,為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有序開展,印發了《雲龍鎮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目標任務、基本原則、改革內容和方法步驟,為改革的順利進行提供了良好的保障。由於準備充分,措施得力,試點工作取得了圓滿成功,得到了改制村居幹部羣眾的一致認可。在試點取得成功經驗的基礎上2016年我鎮又完成了27個村居的改制任務;2017年,未改制的22個村居已經全面開展改制工作,現在各項工作已經基本結束,8月底以前全面完成改制任務。

二、成立機構,齊抓共管,穩妥推進改制

為確保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推進,鎮成立了由鎮長任組長,分管副鎮長任副組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全面指導全鎮的改制工作。村居也成立了由兩委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黨員、普通羣眾等為組成人員的10-15人的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小組,具體承擔資產認定、社員界定、股權確定等環節的組織實施職責。同時,還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工作合同,會計師具體承擔清產核資的任務,律師全程參與改制的所有環節,為改制工作提供了技術和法律保障。

三、嚴格把握政策界限,依法開展改制

(一)做好改制的基礎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一是廣泛宣傳引導。改制前堅持村兩委幹部、黨員和村民代表“三會”必開的原則,統一黨員幹部羣眾思想,為改制工作提前預熱。二是搞好骨幹培訓,重點圍繞改制工作的法律法規、工作程序步驟等知識強化業務培訓,保證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三是規範改制工作程序和有關報表材料,確保改制工作程序不走樣,法律文書無瑕疵。

(二)抓好清產核資,摸清集體家底。按照改革工作方案要求,成立由村兩委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等人員組成的清產核資工作小組,由會計師事務所對改制村居賬內賬外固定資產、現金、銀行存款、債權債務等進行認真核實,嚴格依法量化村集體資產,對評估量化的結果進行公示。清產核資任務完成後,各村還要召開黨員、村民代表會議,對清產核資情況進行確認,然後報鎮政府批覆備案。

(三)尊重客觀歷史,抓好資格界定。成員資格界定是改制工作重點、難點。在工作中我們堅持“依據法律、尊重歷史、公平合理、民主決策”的原則對成員資格進行界定。確保公平、公正、合情、合理。成員資格認定後,對享受股權的人員名單進行公開張榜公佈,接受羣眾監督;對特殊羣體和對成員資格認定有異議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由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四)科學配置股權,構建新型經濟組織。根據上級有關要求我鎮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後只設個人股,不設集體股。個人股由人口股和農齡股組成。人口股與農齡股設置比例為:7:3。成員資格認定完成後,村居按照村民會議通過的《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進行股權量化,明確每個成員所持的股權數量。在此基礎上擬定改革後的經濟合作社《章程》,召開社員大會對合作社《章程》進行表決,成立經濟合作社;依法選舉產生社員代表、董事會、監事會等。逐步建立現代企業運營管理模式、完善經營管理決策程序,確保決策更加科學民主。

四、取得的成效

一是促進了農村和諧穩定。通過實施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制改革工作,對改制村(居)資金、資產、資源進行了全面地清理核實,摸清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家底,同時通過社員資格界定,明確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數,固化了享有集體經濟利益分配的人口,改革後,人人按份享有資產,保障了農民對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管理權、監督權和收益權等權利,同時,集體資產一次性配置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實行“固化股權、合理流動”,明晰了集體資產產權關係,化解了農村經濟發展與分配的矛盾。

二是規範了集體資產管理。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後,新成立的經濟合作社具有了獨立的市場地位,改變了村居傳統的管理模式,管理機制得到了進一步優化。在監督機制上,享有股份的村民更加關心經濟合作社的管理,積極主動參與監督,確保集體資產規範運營。在決策機制上,通過建立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代表大會,進一步完善了經營管理決策程序,確保了決策更加科學民主。在激勵機制上,個人年終分紅與經濟合作社的經營效益直接掛鈎,村民參與管理積極性、主動性增強。同時,通過建立現代企業運營管理模式,進一步提升了經營者的風險意識、責任意識,打破了原有集體經濟的封閉性,有利於提升經濟效益,確保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