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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與培訓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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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與培訓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安全教育的分類

公司安全教育分為:入礦前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和特殊安全教育三大類,而入礦前安全教育又分為:礦級安全教育、區隊級安全教育和班組級安全教育,即“三級”教育。

第二條安全教育職能與分工

1、公司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全公司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1)負責組織制定公司安全教育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2)結合公司實際組織編寫安全教育學習材料和教材;

(3)負責入礦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4)負責全公司的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

(5)佈置、督促、檢查各區隊(班組)安全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併為其提供安全教育資料;

(6)總結交流安全生產工作經驗,辦好安全生產簡報,利用典型事故或事例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2、各生產區隊負責本區隊的安全教育工作,其職責是:

(1)負責組織本區隊(班組)職工參加公司及有關業務部門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和安全技術培訓;

(2)負責對新調入本區隊的人員上崗前的安全教育;

(3)負責組織區隊日常安全教育和班前班後作業安全教育;

(4)負責對技術工種的崗位培訓,對本區隊(班組)職工進行現場

管理和作業安全育;

(5)抓典型,建立安全獎懲制度,辦好本區隊宣傳報導。

3、各主管業務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和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安全教育,其職責是:

(1)做好本部門外來人員的安全教育;

(2)負責本部門主管範圍內特殊工種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

(3)負責新調入本部門工作人員上崗前的安全教育;

(4)負責制定本部門安全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本部門人員按時參加公司或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學習的培訓。

第三條三級安全教育分工與內容

1、三級安全教育由培訓部組織,安全部門進行教育,主要教育內容包括: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法規和法令;

(2)公司生產特點及對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定、制度;

(3)安全生產的基本知識、消防常識;

(4)公司內典型事故及吸取的教訓;

(5)結合生產特點進行鍼對性教育。

2、區隊(班組)級安全教育由本區隊(班組)領導或指定的專人負責,主要內容包括:

(1)本區隊(班組)情況、生產或工作特點;

(2)本區隊(班組)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制度及崗位操作規程;

(3)本區隊(班組)安全生產設施及其使用方法;

(4)結合本區隊(班組)生產、工作性質和實際進行鍼對性的安全教育。

3、班組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或安全員負責進行,主要內容是:

(1)本工種、本崗位工作性質、特點、工藝流程及應注意的事項;

(2)本工種、本崗位技術操作規程;

(3)本工種、本崗位所使用的設備、儀器、裝置等的性能特點,安全防護用品使用與保管方法等;

(4)本工種、本崗位曾發生過的事故應吸取的教訓和預防措施等。

第四條日常安全教育的特點和形式

1、日常安全教育的特點是:不分時間、不論場合、不拘形式、經常地、反覆地對職工進行廣泛、深入、系統的`宣傳和教育。

2、日常安全教育的形式:

(1)進行安全教育利用每週一次的安全活動日;

(2)派班前上崗安全教育;

(3)利用各種會議、簡報、標語、圖片、廣播、錄像、畫廊、板報等宣傳工具進行安全教育;

(4)開展崗位練兵、安全技術表演、安全知識競賽、安全技術講座、交流安全經驗等進行安全教育。

第五條特種安全教育

1、對特殊工種應按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培訓內容、時間進行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2、從普通崗位調到特殊工種崗位的人員,要按特殊工種的要求,經過專門培訓後持證上崗。

安全教育與培訓管理制度 篇二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三並重的原則,進一步強化和規範企業安全技術培訓工作,使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制度化、規範化,不斷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素質,促進礦安全生產的持續穩定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安全技術培訓是實現礦井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工作,必須堅持強制培訓、鼓勵自學、嚴格考核的管理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為安全生產服務,切實把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納入經常化、制度化軌道。

第二條: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由礦安全教育培訓管理科負責,列入礦安全辦公會議議事日程,由礦安全教育培訓科科長具體負責。安全科、生產技術科、機電科等對員工安全教育與培訓業務工作負責。

第三條:礦安全科是安全技術培訓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訂安全培訓計劃,下達培訓指標,並對安全技術培訓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

第四條:安全教育培訓的基本任務。

(一)負責本礦員工的安全培訓及教學管理。

(二)負責按照上級下達的培訓計劃向有關培訓部門輸送學員。

(三)負責掌握本單位各類工種的培訓情況,建立員工安全技術培訓檔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填報有關安全技術培訓報表。

(四)負責一般工種及新入礦員工的安全技術培訓。

(五)負責舉辦安全教育展覽,對事故案例、安全生產經驗和典型事蹟進行宣傳教育,並協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羣眾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六)負責監督落實每月一次作業規程、每季一次操作規程、每半年一次應知應會全員考核制度。

(七)建立各崗位工種安全考試題庫,負責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及複審考試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制度。所有從事生產建設的員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涉及安全生產的特殊工種作業人員要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試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方準上崗作業,未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的人員,不準指揮生產,不準上崗作業。

凡是分配未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的員工上崗,要追究用人單位負責人以及本人的責任,按照《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煤礦必須制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並嚴格落實。基層各單位要編制年度安全培訓計劃,並按計劃對員工進行教育培訓,對不落實的要追究責任。各單位要按計劃選送學員,培訓計劃上報不及時的,給予相關責任人員罰款200元,每少送培1人,給予送培學員單位罰款500元。

第六條:《安全資格證書》在有效期期滿前須重新考試驗證,進行復審。為鼓勵員工自學煤礦安全技術知識,複審採取先考試後培訓的方法,對考試成績及格者免於複訓,同時給予獎勵;考試成績不及格者以及未按期進行復審的要吊銷“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安全工作資格證書起證或複審考試須由上級有關部門監考。

第七條: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檔案管理制度,礦培訓科對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的學員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1、培訓計劃表;2、《培訓人員登記表》;3、考核申請表;4、健康體檢表;5、培訓教案主要內容目錄;6、教學計劃執行情況表;7、學員考勤表;8、考場記錄;9、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試卷;10、取證(複審)名冊表(含成績表)。

區隊培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1、培訓教案;2、培訓計劃表;3、考試試卷和考試成績登統表。

第八條:安全技術培訓經費,從員工培訓費列支。

第九條:礦要按上級有關規定配備專兼職教師,建立健全培訓考核制度。專兼職教師任職資格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十條:有關各特殊工種培訓、考核、發證按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和程序執行。

第十一條: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一)班前安全教育。每班員工上崗前由值班人員或班組長組織不少於20分鐘的班前安全教育。當班帶班領導必須提前10分鐘到副井口協助班組長召開班前教育會。班前安全教育要講評上一班安全質量工作,提出本班安全工作注意事項和要求,灌注安全理念。要求教育面達到生產出勤的100%,有簽到、有記錄。 每天的班子碰頭會必須研究確定第二天班前會的教育內容,並由第二天的帶班人員提前進行精心準備,做到條理清晰,內容充實,防止班前會教育內容的隨意性和簡單化。

(二)羣眾安全活動。由基層單位班組長主持,每月一次,時間不少於30分鐘。主要內容:學習傳達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文件精神,結合本單位實際部署落實;總結講評上月安全生產和質量標準化工作,通報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組織員工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事故案例教育,佈置下一月的安全生產重點工作。要求教育面達到生產出勤的100%,有簽到、有記錄。

(三)安全生產專題教育。由基層班組主要領導主持,針對節假日前後、農忙季節、重點工程、臨時任務開工前、長休長停人員返崗、新工人上崗等特殊階段和安全生產重點人員,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專題教育,重點進行安全生產形勢和技術業務規程教育,剖析事故案例,組織安全事故案例的當事人,進行安全事故案例的宣傳、講解,汲取經驗,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和技術業務素質。

(四)安全素質教育。每月至少組織一次,每次不少於45分鐘。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安全生產知識、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教育培訓,增強員工安全生產意識和規範管理、規範操作的自覺性,促進員工思想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轉變,提高員工綜合素質。建立嚴格的對“三違”人員進行分級幫教的具體辦法和體系, 真正做到“三違”人員全部接受幫教,並建立“三違”人員幫教檔案或記錄。

第十二條:安全思想分析制度

安全思想分析每月至少一次,分析的主要內容有:

(一)分析員工“安全第一”思想和“生命只有一次,遵章守規是保護神”等安全理念樹得是否牢固,能否自覺擺正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質量的關係,引導員工樹立正確的安全生產思想。

(二)分析員工是否能夠做到“事故預想,危險預知”,對僥倖心理造成的危害認識是否深刻,引導員工樹立正確的安全理念。

(三)分析員工對習慣性違章、不規範操作危害的認識,引導員工樹立規範管理、規範操作的觀念。

(四)分析在生產作業過程中 “三違”現象產生的思想根源,引導員工樹立自主保安、相互保安的意識。

(五)分析員工異常行為表現、精神狀態,制定相應幫教措施,確保員工不帶思想問題上崗。

第十三條:對新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礦、區隊、班組三級強制性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後,方能安排上崗工作。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五條:礦、區隊、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育培訓內容:

(一)礦級主要是: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的基本知識;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的不安全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範措施;勞動防護用品“三會”(會檢查防護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防護品、會正確維護保養防護品)教育培訓;有關事故案例等內容。

(二)區隊級主要是: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本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有關事故案例等內容。

(三)班組級主要是: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應知應會知識;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衞生事項;事故案例等。

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對未按規定進行教育培訓而安排人員上崗作業的,一經發現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對該單位主管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單位出示部位黃牌警告。

第十六條:各科室、區隊、班組都必須堅持“五必須”經常性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即:每班必須召開班前會佈置安全工作,每週必須組織一次羣眾安全活動,每月必須進行一次作業規程的貫徹考試,每季度必須進行一次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考試,每半年必須進行一次本崗位安全操作應知應會的教育培訓考試、考核制度。

第十七條:職工在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接受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及新的勞動防護用品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十八條: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與考核

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落實由安全培訓科負責,堅持定期檢查和隨時抽查,對制度不落實或安全宣傳教育質量差的區隊、班組要進行通報,並對相關責任人給予必要的經濟處罰。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篇三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吉林省吉能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兩江水力發電公司生產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管理。通過安全教育培訓增強生產人員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安全技術水平和防範事故能力。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吉林省吉能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兩江水力發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 公司職責:

(一)監督各值生產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落實情況;

(二)監督檢查各值生產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開展情況。

第四條 各值職責:

(一)具體負責落實本值新進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二)負責本值的安全生產培訓日常工作。

條三章 規則

第五條 新進生產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一)培訓的對象為公司新上崗生產人員;

(二)各值新進生產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必須由本值組織進行;

(三)安全教育培訓內容: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生產特點及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

3、安全生產的基本知識、消防常識;

4、緊急救護法培訓;

5、典型事故及其吸取的教訓;

6、公司的概況、生產或工作特點;

7、公司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安全操作規程等;

8、安全設施、急救器材、消防器材以及個人保管的安全工器具性能及使用;

9、本工種、崗位作業特點,工藝流程及應注意事項;

10、本工種、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1、本工種、崗位的設備、裝置等的性能特點,安全裝置的作用,防護用品與保管方法;

12、本工種、崗位以往曾發生事故應吸取的教訓和預防再發生的措施。

第六條 外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一)凡來公司生產部門學習人員、臨時工、外包工程人員,進入現場前必須接受安全教育,相應的生產部門負責外來人員安全教育;

(二)臨時工、外包工的安全教育內容;

1、公司生產特點及有關安全生產規定;

2、擔任的工作性質、特點及安全注意事項;

3、擔任的工作以往曾發生事故及吸取的教訓。

第七條日常生產安全教育培訓

(一)日常生產安全教育的特點:不分時間、不論場合、不拘形式、

經常地、反覆地對生產人員進行廣泛、深入、系統的安全教育;

(二)安全活動日:以生產基本組織為單位,每星期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日活動,可採取多種形式,每次活動不少於一小時;

1、對安全活動日的要求:

1.1做到有計劃、有內容、有領導、有記錄、有討論發言,嚴防走過場;

1.2安全日活動不能隨意挪作它用,因故不能活動時,事後應及時補上;

1.3公司人員,應經常參加安全活動日,瞭解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有關問題;

1.4任何人無故不得隨意不參加安全活動日,有事必須請假。

2、安全活動日的活動形式:利用各種會議、簡報、標語、圖片、錄相、事故現場會、經驗交流活動等活動形式;

3、安全活動日內容:

3.1組織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文件、簡報、通報、規程及有關安全規定;

3.2學習安全技術知識;

3.3開展崗位練兵,組織各類安全表演比賽;

3.4檢查安全生產有關標準、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找出存在的問題,制定改進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3.5討論分析典型事故,總結與吸取事故教訓,結合本崗位工作,防止類似事情的發生;

3.6舉行安全技術講座、交流;

3.7組織攻克事故隱患等。

(三)特種安全教育培訓

1、特種安全教育培訓的對象:

1.1公司生產特種作業人員;

1.2屬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及新產品的公司生產作業人員。

2、特殊作業人員的培訓:按《公司生產特種人員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

3、對新工藝、新藝術、新設備及新產品投產前有關生產人員的培訓:

3.1參加培訓的生產人員培訓完成後,必須編寫培訓、考察報告,並負責編寫出相應的操作規程,供操作人員使用;

3.2負責對崗位其他作業人員及有關人員進行培訓。

第八條《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及制度考試

(一)組織負責人及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每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

(二)各值組織對本值特種作業人員,每年進行兩次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

(三)每年對生產各值的操作票簽發人、監護人、操作人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後,以正式文件公佈有資格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員名單;

(四)將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成績記入個人教育培訓檔案,考試不及格的應限期補考,合格後方可上崗;

(五)對違反規程制度造成事故、一類障礙和嚴重未遂事故的責任者,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還應責成其學習有關規程制度,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四章附則

第九條 標準與重要文件的引用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篇四

企業的安全教育培訓一般分為三級,其中車間教育和班組教育是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的重要環節。抓好基層車間的教育培訓工作,普及安全技術知識,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生產技能,增強危害識別和控制本事,有利於實現安全生產。

一、安全教育培訓的基本資料

事故是發生往往是由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以及管理缺陷等方面的因素引起的。所以,安全教育培訓資料必須從這些方面着手。

1、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有效杜絕“三違”現象的發生

所謂人的不安全行為,它包括了在生產作業過程中採取安全措施、誤操作、不按規定的方法操作等不安全行為。對絕大多數的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證明,“三違”(即違章操作、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所以,要消除生產中人的不安全行為,安全教育培訓就必須從員工的安全意識、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的培訓這三方面着手。

安全意識教育是安全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勞動紀律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主要是提高企業管理人員和廣大員工對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奠定安全生產的思想基礎。勞動紀律教育是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安全生產的條件、減少工傷事故、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前提。

安全知識教育是提高員工安全技能的重要手段。其資料包括企業的基本生產概況、生產技術過程、作業方法和工藝流程;有關電器設備方面的安全知識;有關企業防火、防爆、防中毒等方面的基本知識;個人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正確使用方法和知識等。

安全技能教育是鞏固員工安全知識的必要途徑。懂得設備的性能、作用、結構原理,並做到會使用、會維護、會保養;對工藝流程,能正確操作;對潛在的危害和事故隱患能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發生事故後能夠按照事故應急預案進行正確處置。

2、識別物的不安全狀態,進行危害識別評價和管理的教育

所謂物的不安全狀態,包括在生產作用過程中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和危害擴大的設計缺陷、設備缺陷、保護措施和安全缺陷等。

要識別物的不安全狀態,首先要識別出在生產裝置和生產現場中存在哪些危害,即存在什麼危害(危險源),誰(什麼)會受到傷害;傷害是怎樣發生的。在進行危害識別時,應充分研究發生的危害的根源和性質,辨別危害種類,如火災、爆炸、衝擊撞擊、中毒、窒息、觸電以及輻射、設備腐蝕等等,以及這些危害發生後造成的後果是什麼。然後,運用相應的評價方法對識別出來的危害風險評價,根據評價的結果對裝置和生產現場中存在的危害制定相應的治理、控制措施,並實行動態管理,從而到達對危害的有效控制和管理,消除潛在的事故隱患。

3、企業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教育培訓

任何一個企業,其管理制度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必須的缺陷,如崗位職責不清、分工模糊、監督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等,但這些缺陷極有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所以,根據企業自身生產經營特點所建立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如《崗位職責制》、《安全生產職責制》、《作業指導書》和《事故應急預案》等;以及國家頒佈的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如《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都是安全教育培訓必不可少的資料。

安全教育與培訓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條安全教育必須貫徹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全天候的原則。安全教育要講究針對性、科學性,做到多樣化、制度化、經常化。

第二條安全教育的內容:安全思想和安全意識教育、遵紀和守法教育、安全技術和安全知識教育,安全技能和專業工種訓練。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級安全教育、外來人員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特殊安全教育。

第三條凡新入廠職工必須經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並考試合格,方可進入生產崗位工作和學習。

1、一級(廠級)安全教育

新入廠職工報到後,由總裁辦負責組織教育,時間不少於24小時,其教育內容: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令、法規和規定。

(2)工廠的性質、生產特點及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安全生產的基本知識、一般消防知識及氣體防護常識。

(4)典型事故及其教訓。

經一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方可分配到車間。

2、二級(車間)安全教育

由車間主管負責教育,時間不少於24小時。其教育內容:

(1)本單位概況,生產或工作特點。

(2)本單位安全生產製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3)安全設施、工具、個人防護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4)以往的事故教訓。

經二級安全教育合格後,方可分配到班組。

3、三級(班組)教育:

由班組長負責教育,時間不少於24小時,可採取講解和實際表演相結合方式。其教育內容:

(1)本崗位(工種)的生產流程及工作特點和注意事項。

(2)本崗位(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3)本崗位(工種)設備、工具的性能和安全裝置、安全設施監測、監控儀器的作用,防護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

(4)本崗位(工種)事故教訓及危險因素的預防措施。

經班組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後,方可指定師傅帶領進行工作或學習。

第四條三級安全教育考核情況要填寫在安全教育卡片上,建立安全教育檔案。三級安全教育完畢,經審核後,方可准許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第五條未經三級安全教育或考試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否則由此而發生事故,要由分配及接收其工作單位領導負責。

第六條新入廠職工要按規定的時間接受培訓學習,經過一個時期實際工作後,再經有關部門對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技術進行全面考核,合格後方可獨立頂崗。

第七條凡屬外包工和參觀人員,進廠前必須接受入廠安全教育。

1、對外包和外借人員的安全教育,分別由基建部門(或委託單位)和承包、外借人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由用工單位進行安全教育,經生產單位同意後,方可允許進入現場施工。

2、對進廠辦事和參觀人員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門負責。教育內容:本廠的有關安全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參觀人員要有專人陪同。

第八條各班組在班前會上要進行安全講話。預想當班危險因素,佈置對策;班後會上要總結分析當班安全情況。

第九條必須開展以班組、車間為單位的安全日活動,每次不得少於50分鐘,不得挪作它用。

1、安全日活動要做到有領導、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車間領導或安全員要檢查簽字並寫出評語,生產部要定期抽查。

2、車間幹部、工人必須定期參加安全日活動,廠級領導必須定期參加基層班組安全日活動。

3、安全日活動內容(同班組安全日活動制度中的安全活動內容)。

第十條利用各種會議、廣播、電視、演示文稿、標語、漫畫、圖片、安全講話、事故現場會等形式,開展經常性安全教育活動。

第十一條經常對職工進行系統的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培訓。

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按勞動部門規定)必須按國家規定接受專業性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培訓內容主要是專業工種安全技術知識、安全規程和事故案例、以及故障排除等,經考試合格取得畢業證後,方可從事作業。

第十三條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投產前,各主管要編制安全操作規程,對崗位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門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可獨立操作。

第十四條職工在廠內調動工作崗位時,接收單位應對其進行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可從事新崗位工作。

第十五條對脱離操作崗位(如產假、病假、學習等)6個月以上重返崗位的操作者,應進行崗位復工教育。

第十六條對違章違紀職工,由所在單位進行單獨再教育,經考察認定後,再回崗工作。

第十七條總裁辦每年組織一次全體員工安全技術知識考試,成績要登記在安全教育卡片上,並做為評比的依據之一。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篇六

一、新職工入廠,須進行消防安全的職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識、滅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對每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培訓情況記錄存檔

三、公司每個季度對全體職工進行疏散演習,對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滅火演習專門培訓,使每個隊員都能熟練使用滅火器材,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員等有關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五、電焊、氣焊、鍋爐工等在具有火災危險區域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培訓,持證上崗

六、各車間、班組等部門展開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應根據各部門、各階段、各字的特點進行鍼對行的教育。

七、公司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一、建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自職責,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二、公司安全部人員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檢查。公司安全部、環安部每月對公司進行防火檢查並複查追蹤改善。

三、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四、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受檢部門負責人應按通知要求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公司規定給予處罰。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一、廠內的車間、倉庫、宿舍的安全出口門、疏散樓梯、疏散走道的寬度必須按規範設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樓梯、走道必須配置相應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標誌。

三、上班時、生產車間、倉庫應保證安全出口暢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鎖。

四、車間、倉庫應按規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部門負責人應按規定定期檢查疏散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是否完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

二、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維護人員,應經消防安全專門培訓合格後上崗。

三、值班人員不得擅離崗位,應嚴格按規程操作。

四、值班人員應盡職盡責,如有發生火災事故,應按有關預案及時處理,並報告有關部門。

五、值班人員應記錄下當班情況,並做好交接班工作。

六、值班人員每日應觀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自檢情況,發現故障應及時排除,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一、公司消防設施器材由安全部管理,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器材。

二、對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建立檔案管理。

三、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應定點存放、定人保養、定期檢查,並將檢查情況記錄存檔。

四、對全公司職工進行教育,要求員工愛護消防設施器材,對刻意破壞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將要求賠償,並提出懲處。

五、公司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和應急照明等消防那軋器材、設施、並保持消防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一、公司保衞科管理職能部門每月一次對各部門進行防火檢查,對所發現的問題以書面形式責令其限改,並督察整改到位。

二、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每月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會議,討論檢查過程中發現的火災隱患及相應的整改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三、公司各部門收到火災隱患整改同時後,應抓緊督促有關人員落實整改措施,一時無法整改的部門應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四、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有關負責人應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五、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公司負責整改的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並做出火災隱患整改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篇七

1、為確保從業人員上崗所必備的安全能力,確保從業人員培訓教育能滿足公司安全標準化體系運行的要求。

2、適用範圍

適用於遼寧金地陽陶瓷有限公司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3、職責

3.1新員工入廠教育分工負責

1)一級安全教育,由人事行政部負責實施。

2)二級安全教育,由車間的安全員或車間經理負責實施。

3)三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負責實施。

3.2日常安全教育,由安委辦提出,各車間、部門組織實施。

3.3特種作業教育,由安委辦負責跟進培訓及取證和日常檢查工作,杜絕無證上崗。

4、管理程序

4.1入司安全教育

1)凡新招聘的員工、外單位和學校來公司培訓、實習人員,都必須進行三級(公司、車間或部門、班組)安全教育,新招聘員工一級安全教育由人事行政部負責協調組織。

2)公司級(一級)安全教育內容為: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制度和規定,安全生產的重要意義,基本的安全知識,重大事故案例,本公司生產概況、特點,入廠後的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場所存在的風險,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工業衞生和職業病預防以及廠規廠紀等。

3)車間或部門級(二級)安全教育內容為:經公司級安委辦教育考試合格後,持《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登記表》到車間或部室,由車間安全員或部門負責人進行教育,內容有:本部門的工藝流程及生產特點、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風險及防範措施、典型事故案例、事故應急措施、安全裝置、安全技術規程及規章制度等。教育考試合格後簽字。

4)班組教育(三級)經公司、車間或部門兩級教育後,由班組安全員或班組長進行教

育並簽字。教育內容:生產特點、崗位操作規程,崗位事故案例及預防災害事故措施,安全裝置及器具,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方法,工藝流程及生產設備設施等。教育後簽字。

5)外來培訓和實習人員,由人事行政部組織安全教育,經安全基本知識教育後才能上崗位培訓或實習。

6)臨時參觀人員由安委辦進行-般安全注意事項的教育後,按規定穿戴好勞護用品方可進入車間、部門參觀學習。

7)外單位來我公司參加工程項目施工,由職能部門組織,由所在部門進行安全基本知識、公司和車間安全生產特點的教育後,由職能部門到安委辦辦理手續,並簽訂安全協議,才能進行項目現場施工。

4.2日常教育

1)各級領導應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理念、安全技術和組織紀律性的教育,增強法制觀念,使員工自覺地遵章守紀,履行安全職責,確保生產安全。

2)安委辦負責編制全年的安全教育計劃,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各種形式的安全培訓教育。

3)車間大、中修或重點裝置檢修時,車間經理或車間安全員應進行檢修前、檢修中和開車前專門的安全教育,確保檢修安全。

5)對重大危險作業,作業前施工部門和安全員必須按預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對作業人員進行施工前安全教育,否則不能作業。

4.3特殊教育和五新教育

1)從事電氣、鍋爐、焊接、起重、廠內車輛駕駛等特種作業人員由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取得上崗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2)對特種作業人員,設備部應每年組織培訓-次,以專業工種的安全技術和災害性事故案例分析為主要內容進行教育,不斷提高安全技術水平。

3)安委辦和用人部門,對各類特種作業的上崗證要進行經常檢查,以杜絕無證上崗現象。

4)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新材料在投產前,安委辦和生產技術部要根據新的安全規程和操作規程要求,對操作人員進行專門安全培訓教育。操作人員須經考核(試)合格後,方能上崗操作。

4.4復工教育和調崗位教育

1)凡因病、工傷、脱崗等離崗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各類人員,復工前要進行二、三級安全教育。

①仍回原班組的,由班組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②回原車間並重新安排的,由調入班組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③跨部門安排工作由調入部門進行二、三級安全教育。

2)調崗教育

①車間、部門內進行調動,由調入班組進行三級教育。

②跨部門調動工作由調入部門進行了二、三級安全教育。

③各車間要建立調崗安全教育台帳,並報安委辦備案。

4.5現場教育

1)發生重大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時,生產技術部門應會同安全等其他有關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現場教育,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2)充分利用交接班時間,廣泛深入開展班前班後技術提問、安全講話、事故預測、班後安全小結等形式的教育活動。

3)對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及時召開現場會,進行羣眾安全教育。對違章指揮者、違章作業者,主管部門應根據情況令其停工接受下崗安全教育,並報安委辦備案。

4.6安全教育的時間要求

1)新工人公司級教育不少於24學時,車間級、班組級二級教育不少於48學時(包括熟練期的安全教育)。

2)工程技術人員、管理幹部、生產、技術工人等,全年累計不得少於20學時。

3)輔助部門員工全年累計不得少於14學時。

4.7安全教育考核

1)中層幹部、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教育考核,由人事行政部組織,安委辦負責實施。

2)工人安全教育考核由車間或部門第一責任人負責,技術員配合,安全員具體執行。

3)新工人上崗位獨立操作前需經班組、車間(部室)教育考核,經安委辦審核同意。凡未經安全考核,以及考核不合格又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上崗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各特種作業的考核,由設備部組織實施。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篇八

一、單位全體員工每年六月各進行一次培訓。

二、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須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三、下列人員應理解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1、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4、其他依照規定應當理解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四、培訓資料: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各部門、各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組織、引導在場賓客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五、消防監控室值班操作員應進行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六、培訓方式:

1、由保安部門組織召集對飯店全體員工的培訓;

2、邀請消防部門專業人員授課;

3、結合本年度消防演練,組織培訓;

4、透過製作牆報、宣傳欄、貼圖畫等方式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七、根據不一樣部門的實施狀況和工作需要,對其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

八、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進行再教育培訓。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篇九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公司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素質,防範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公司安全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人事部門負責安全培訓的登錄工作。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第四條公司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公司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限空間作業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

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五條公司必須對新上崗的員工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後,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第六條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車間(工段)、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公司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第七條公司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車間操作員公司規定崗前培訓時間為40小時。

第八條廠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第九條車間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工段安全生產狀況及單位內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衞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在本公司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公司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十二條公司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年度和平時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公司在年度生產淡季,由生產單位或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進行全員相關的崗位安全培訓,培訓內容參照員工入廠時的廠級和車間級培訓內容,參見第十一條、十二條。

第十四條公司在消防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習在消防管理制度中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公司各單位在班前會或班後會或部門、車間集合會議時,在佈置生產任務、檢討質量等問題的同時,要講安全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在發生事故調查處理時,要公佈調查處理的事故原因、預防措施、責任人處分等情況,以教育全體人員。

第十七條可以採取各種教育培訓方式,比如張貼標語、漫畫,放映相關影視等。

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公司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公司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第二一條公司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第二十二條公司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對各單位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的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

(四)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公司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公司的最高管理人員即駐地最高主管。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即管理部主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員。

公司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最高主管核准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