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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安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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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安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醫院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一)本院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

(二)醫院消防、綜合治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消防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年終考評等有關事宜,並由院保衞科對各科室(部門)實施消防安全檢查監督和日常管理。

(三)本院每位員工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參加滅火、發現火情即時撲救的義務,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

(四)本院建立一支義務安全消防隊,承擔全院範圍內防火、滅火、或協助公安消防的火災撲救任務。

(五)各科室(部門)負責人為所在科室(部門)消防安全當然責任人。各科室設立2~5名義務消防員(網絡員),在科室(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領導下,做好消防器材檢查,用電用火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消防安全,發現火險隱患應及時上報,提出整改意見;發現火情應即時組織人員在第一時間撲救,控制火情蔓延。

(六)按消防法規定,確立我院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倉庫、配電房、病區、中心供氧區;嚴禁煙火區域:中西藥房藥庫、總務倉庫、一次性材料倉庫、設備倉庫、檔案資料庫和使用貯存汽油、酒精、氧氣、液化石油氣、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

(七)凡劃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嚴禁煙火區域內,不準擅自動用明火及吸煙,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電焊、氣焊等),必須由所在科室報保衞科同意,並採取相應消防安全措施。

(八)凡使用、保管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人員,必須經培訓上崗,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規定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項。儲存的庫房必須符合防火要求。

(九)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等物品購置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電器設備、管線路的使用、安裝和維修,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消防技術規定。

(十)任何科室和個人(包括集體宿舍),嚴禁使用電爐及其他電熱器具,確因工作需要,須經保衞科同意,並落實責任人。不得私自使用煤氣灶具,不得私自拉接電線,工作場所嚴禁生活用火或將制熱電器用作生活用途,嚴格執行安全用電用火規定。

(十一)根據消防安全要求,院內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設備,由保衞科負責購置佈局、更換、檢查、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挪位、外借和移作他用。

(十二)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員工防火安全責任意識,做到新員工上崗前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特殊工種應經安全操作技術培訓後持證上崗。

(十三)本院消防安全實行責任區域管理和逐級防火責任制,各科室防火責任人必須學習消防知識,熟知本部門消防重點,滅火器材操作等,定期向員工宣傳消防常識,落實防火措施。

(十四)對認真遵守消防安全制度,積極提供合理化建議和火險隱患整改意見,發現火情及時報警,並參加撲救等成績顯著的科室或個人,本院將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防火責任制度造成火警火災事故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一、加強醫療業務知識的學習:

醫務室醫務人員在工作中應遵從醫務人員醫德規範,平時加強醫療業務知識的學習,每週一上午抽出2小時的時間,對上週的學生疾病情況進行小結,發現有學生普遍存在的疾病或傳染病、流行病等問題,及時找出預防措施,以維護全體師生的健康和安全,並形成制度。在工作中以醫院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

二、嚴格診斷及治療:

1、醫務室在為學生進行疾病的診斷治療過程中,必須嚴格按正規的醫療標準進行問診和查體,並嚴格按診斷標準對學生的疾病作出診斷;

2、對於診斷明確的疾病,按治療原則積極給予治療:可採用各種方法給予治療:如藥物口服、肌注、霧化吸入等;對於各類損傷,嚴格按無菌操作原則給予清創、包紮、換藥等治療,並做好學生損傷後的功能恢復的指導和治療(如理療等);所有治療方法嚴格按正規醫療要求進行操作,杜絕違章操作。

3、如果診斷不明確的疾病,醫務室應積極建議學生到正規醫院作進一步的檢查、診斷和治療;

4、對於急症、危症的學生,醫務室第一時間內通知班主任,校領導和學生家長,並撥打120急救電話,及時護送學生到正規醫院進行治療,使學生患病時能在最快最短的時間內得到醫治,以免因延誤治療時間而對學生造成意外傷害事故。

5、對於診斷明確的特殊疾病,以及學校醫務室不能進行治療的疾病,醫務室應積極建議學生到正規醫院進行治療。

三、嚴把用藥關:

1、醫務室每次在採購藥品時,必須到正規醫藥部門購藥,以保證藥品的質量;對於變質和過期的藥品要及時給予銷燬;並對藥物進行定期檢查,嚴格按《龍城初級中學醫務室藥品採購保管制度》保管藥品;

2、嚴格按藥品使用原則和治療原則使用藥品,並在使用藥品時,嚴格按照藥物的藥理作用、適應症、用法和劑量等使用,並注意藥物的副作用;

3、堅決杜絕濫用抗生素,醫務室只使用一般抗生素口服或肌肉注射;普通感染性疾病只使用一種抗生素,嚴重的呼吸道感染可以加一種抗生素肌肉注射;感染性腹瀉可加服一種全身性的抗生素;懷疑有厭氧菌感染時,可加強使用甲硝唑;

4、治療中注意中西藥的搭配使用,以增強療效;

5、給學生的藥物總量一般不超過2天,特殊疾病(如神經性頭痛等可適當開出5天的藥物),對學生在治療過程中出現任何不適時,都要求學生要隨時到醫務室進行復診;

6、在給學生藥品時,分袋包裝,並清楚地寫明服用方法;同時注意詢問學生藥物過敏史,對有藥物過敏的學生建立用藥檔案,以備查驗; 7、在生病學生未到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售藥給學生,以保證學生用藥的安全,管理制度《中學醫務室醫療安全規章制度》。

四、關心學生病痛:

醫務室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該態度和藹可親,積極關心學生的疾病痛苦,為學生着 想,對所有學生一視同仁,對於在醫務室進行觀察的學生按常規給予醫療護理,尊重學生的醫療隱私。樹立堅守工作崗位,隨時為學生服務的思想。

五、保留學生醫療檔案

醫務室應該保存學生就診和治療的所有醫療檔案,以防發生醫療糾紛。

六、消除醫療隱患:

1、堅守工作崗位: 為了使生病的學生得到及時地診治,即使在上課、體檢、外出開會、學習、跟隨學生外出軍訓、勞技等情況下,醫務室也儘可能做到一個人外出一個人留守醫務室,以隨時處理突發情況;在遇到颱風等自然災害時,醫務室做到了校醫及時到崗,隨時做好預防和處理意外損傷事故的準備。

2、對於醫療安全方面可能存在的隱患做出有效對策:

(1)學生隱瞞病情或未對自身的疾病引起足夠的重視,未及時進行治療,使病情出現突然的變化。主要對策一是教育學生改變對待疾病的觀念,提高自我保健意識;二是班主任要及時發現患病學生,督促其進行診治;

(2)學生在未進行醫生診斷和指導的情況下,自行服藥治療,造成藥物效果不佳,甚至用錯藥,貽誤治療時間,從而造成病情加重;對策是教育學生應該懂得就醫和用藥的原則意識,切實為自己的健康負起責任,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3)學生對自身的意外傷害不會處理,造成處理不當,使損傷加重。其中最常見的是運動損傷的處理不當,造成損傷加重,治癒恢復時間延長。對策是加強健康教育,使學生學會基本的急救知識和常用方法,學會運動損傷的預防和處理方法,提高自救能力;

(4)住宿學生和晚修學生的突發疾病,將突發疾病的學生按《龍城初級中學學生急症和危重疾病急救處理原則》處理,及時護送到醫院進行治療。

(5)對於個別學生隱瞞自己患有傳染病的情況,按《龍城初級中學預防學生常見病和傳染病制度》給予處理。

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三

一、首診負責制度

1、所有到醫院門急診就診的患者均應得到有效的就醫指導,首診接診醫師應認真負責地進行診治,耐心解答患者所提出的問題,不能處理的問題應及時請上級醫師診治。

2、不是本科的疾病應認真及時轉診或請會診,並向患者及家屬解釋清晰不得推諉患者,對於急診轉診值班醫師(120)應負責護送以免發生危險。

3、所有收入各病區的患者均應得到及時的檢查治療,若發現本科不能處理的問題應及時請有關科室會診,必要時轉入相應科室進行治療並向患者及家屬解釋清楚,若有本科相關的疾病應負責隨診繼承協助治療。

二、三級查房制度

(1)科主任每週至少查房1次。

(2)主任或副主任醫師查房每週至少1次。

(3)主治醫師查房每日1次。

(4)住院醫師查房每日2次,上下午各1次,對危重病人24小時隨時查房。

(5)節假日查房每日2次,分別在上午正常上班1個半小時內,下班由值班醫生再查。

(6)急診由門急診二線醫生或副主任醫師和一線醫師及實習醫師查房,每日常規查房2次,節假日在上班1個半小時以內進行查房。

三、疑難危重病例會診討論制度

1、對疑難患者

(1)、各病區收治的疑難病例應在各病區主任的指示下儘快完善各項檢查。

(2)、全科每週進行1次疑難病例討論,各病區疑難病例必須提交全科病例討論,以最終確診並明確治療手術方案。討論須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相關醫師參加,病例中及記錄本中應詳細記錄。討論前經主治醫師應預備好相關材料,必要時檢索文獻。

(3)、對科內討論不能明確診治方案的患者,應報告院方以組織全院或相關科室聯合會診或請院外專家會診。

(4)、節假日或急診疑難患者,應由值班醫生向本級上級主管醫生彙報,醫師主持進行疑難病例討論,做好詳細記錄,並向科主任及院總值班彙報,以明確診治方案避免延誤病情。

2、對危重患者

(1)、各治療組(或病區)在病房主任或副主任醫師帶領下,應及時討論確定治療方案,並密切監護患者認真觀察病情變化,及時記錄病程。

(2)、在每日下午交接班時,當班醫生向科主任或值班醫生彙報病情,進行進一步討論,及時發現診治過程中的問題調整治療方案。

(3)、交班後主管醫師及值班醫師應立刻落實科內討論意見,並於病例上記載。

(4)、對於特別危重患者除以上討論外,應及時組織全科討論及相應科室的全院討論。

四、術前討論制度

(1)、每週定期不定期全科進行討論,由科主任直接領導對本週擬進行的大中型手術、有嚴重併發症的手術、疑難手術進行討論。

(2)、除提交全科討論的手術外,其它手術應在各病區進行由各科病區主任或病房組長主持。

(3)、術前討論記錄前填寫“術前討論記錄單”由術者簽字。

(4)、術前討論時,管牀醫生應做到對術前討論患者準備必要充足的材料,包括化驗造影CT等,有重點地介紹病情,並提出自己或專業小組的診斷及治療方案,必要時檢索有關資料。

(5)、各級醫師充分發言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見解。

(6)、科主任或臨牀小組長最後指導完善制定出的治療方案。

(7)、各級醫師必須遵守落實科主任制定的診療方案,並將討論結果記錄於記錄本及病例中。

(8)、術前談話應有患者或本院高年資醫師,參加醫師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訴患者,及時解答患者的諮詢,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的後果。

(9)、手術前由各病區醫師填寫手術通知單,病區主任或病房組長簽字,送交手術室統一安排手術。

五、死亡病例討論制度

對於死亡病例討論,應放在患者死亡後1周內在科內進行,由各病區主任及病房組長主持全體醫護人員參加。討論應涉及:回顧患者發病整個過程及治療經過,討論死亡原因,總結診治過程中的經驗及應該吸取的教訓等。死亡病例討論內容用專用記錄本記載。

六、三查十對制度

三查:擺藥時查;服藥注射處置前查;服藥注射處置後查。

十對:對牀號、姓名、性別、年齡、藥名、劑量、濃度、時間、用法和有效期。

七、病歷書寫制度

(1)、病歷一律用藍黑鋼筆書寫,字跡要清楚端正,內容要正確完整,文字簡練,不得隨意塗改、刪改、倒填、剪貼等。

(2)、病歷書寫醫師籤全名。

(3)、病歷和病歷首頁一律用中文書寫,疾病和手術分類名稱必須使用國際(ICD-10和ICD-9-CM-3)標準,或海內學術機構宣佈的命名填寫,對無中文譯名的公認綜合徵要寫英文全名。

(4)、術後化療的診斷首頁統一寫××術後狀態,在首頁翻頁特別治療一欄處註明化療內容。

(5)、病案中術前談話簽字,重要內容的談話簽字,以及出院診斷證實簽字必須由本院醫師承擔。

(6)、病歷具有法律效力,如有重要的修改處,一定要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

(7)、入院記錄、住院病歷應在患者住院後24小時內完成。實習醫師、進修醫師書寫的住院病歷,本院指導醫師應負責審查修改並簽名。危重急症患者要及時書寫首次病程記錄,普通患者要求在8小時內完成。

(8)、病程日誌應詳細記錄記載患者全部診治過程,危重或病情忽然變化的病歷,應隨時記錄病情,平穩72小時後應2~3天記錄1次病程日誌,慢性患者允許5天(含休息日)記錄1次。

(9)、階段小結:①第1次階段小結應在住院後4週末完成;②以後每個月寫1次階段小結。

(10)、轉科患者要求轉出科室寫“轉科記錄(轉出記錄)”,轉入科室寫“轉入記錄”,外院轉入本院的患者按新入院患者辦理。主管醫師換班時要寫“交班記錄”,接班醫師寫“接班記錄”。

(11)、出院(包括轉院)病歷應於患者出院後48小時內完成,在逐項認真填寫病歷首頁後,主治醫師科主任審查簽名後方可歸檔。

(12)、死亡病歷應於患者死亡後24小時內完成,要求保管好所有資料不得丟失。做好搶救記錄、死亡討論記錄和死亡記錄,凡做屍檢者應有詳細的屍檢記錄及病理診斷資料,納入死者病案。

(13)、每一項記錄前必須有日期時間,用24小時法,阿拉伯數字順序書寫,表示如2011-11-19,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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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條【消防安全責任】

醫院應依法建立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職責。

醫院的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統籌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醫院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一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院領導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第二條【管理人員及部門】

醫院應當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住院牀位在50張以上的醫院應當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一級醫院應確定專(兼)職人員不少於1人,二級醫院應確定專(兼)職人員不少於2人,三級醫院應確定專(兼)職人員不少於3人。

各科室、獨立的門診部、衞生所(室)、診所應當確定專(兼)消防管理人員,每天上班前、下班後負責檢查和整改本科室、本場所火災隱患。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防火巡查】

醫院應當開展日常防火巡查工作,並明確巡查的重點和人員。

醫院住院樓(部)、門診部等白天應當每兩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住院樓(部)、急診部夜間應當至少開展兩次防火巡查,其他場所每日應當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和住院樓(部)、門診部、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高壓氧艙、膠片室和鍋爐房、發電機房、配電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五)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

第四條【防火檢查】

醫院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應當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有各部門、各科室負責人蔘加的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醫護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完好有效情況;

(六)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七)火災隱患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督促整改。

第五條【消防控制室、設施維保檢測及安全評估】

醫院應當對依照規定依照規定對建築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對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醫院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維保、檢測,單項檢查每月至少1次,聯動檢查每季度至少1次,自動消防設施每年至少全面檢測1次。

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每班不少於2人。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熟悉應急處置程序,能熟練操作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內應保存竣工後的總平面佈局圖、建築消防設施平面佈置圖、系統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等紙質或電子檔案資料。

屬於火災高危單位的醫院,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並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消防安全標識化管理】

醫院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等應實行標識化管理。

消防設施設備及器材要設置規範、醒目的標識並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在樓層顯著位置應設置本樓層疏散指示圖,在病房門後應設置疏散逃生線路示意圖;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顯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處應設置消防警示、提示標識;在主要消防設施設備上應張貼維護保養、檢測單位和維護保養、檢測情況。

第七條【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醫院應當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醫護人員上崗前、轉崗前應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醫護人員應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醫院對入院治療的病員和陪護人員應及時開展入院消防安全提示。

第八條【志願消防隊】

醫院應建立志願消防隊伍,消防隊員的數量不應少於本單位從業人員數量的30%,並能保證每班次隨時能夠出動足夠的滅火救援力量。志願消防隊應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並定期開展訓練。

第九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演練】

醫院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各科室、住院部、門診樓、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高壓氧艙、膠片室和鍋爐房、配電房等應分別制定針對性的預案。預案應明確每班次每崗位的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任務分工和職責要求,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條【禁止性條款】

嚴禁下列行為:

(一)擅自使用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及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建築、場所;

(二)違規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温、用途變更);

(三)採用易燃、可燃夾心彩鋼板作室內分隔或搭建臨時建築;

(三)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四)鎖閉、遮擋安全出口,佔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撲救場地;

(五)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病房樓內使用液化石油氣;

(六)私拉亂接電氣線路,使用非醫療大功率用電設備;

(七)室內吸煙和違章使用明火。

(八)在門診樓、住院樓(部)的外窗設置鐵柵欄等障礙物。

醫院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一、放射源輻射防護符合國家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二、在購置新源時,應與放射源生產單位(或原出口國或廢源集中貯存設施)簽訂廢棄放射源貯存和處置協議。新購放射源必須有國家統一編號

三、新建、擴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設項目,建成調試後,在試運行三個月內,必須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四、配備必要的檢查或監測設備。受輻射劑量較高的技術和操作維修人員要配備帶報警裝置的個人輻射劑量計。

五、對運行中含放射源的裝置和場所,要配置劑量監測和報警裝置,並定期檢驗,確保輻射防護設施完好與含源裝置性能的穩定。放射源的使用場所應有相應的輻射屏蔽,安裝帶報警的劑量測量儀器。

六、建立放輻射安全管理機構,實行“一把手”負責制。

七、放射源實行專人保管,實行管理、使用分離的原則,杜絕“以使帶管”現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現象發生。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記制度,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源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

八、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責任到人,並在工作場所懸掛。

九、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場所應當設置放射性警示標誌。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

十、輻照設備或輻照裝置應有必要的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

十一、放射源的包裝容器上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誌並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十二、建立安全保衞制度,落實防火、防盜、防丟失、防泄漏。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火災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應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環保、公安部門報告。

醫院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一、根據國家生物安全相關法規法律和本院特點,制定並健全生物安全操作規程和管理規範,定期評價和更新生物安全相關規章制度。

二、評價本院工作中所涉及的生物危險程度並指導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三、組織學習並貫徹執行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相關文件、生物安全法規,開展生物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進行實驗室相關人員培訓和考核工作。

四、健全、完善生物安全管理隊伍培訓考核生物安全管理人員,加強生物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五、組織、指導生物安全工作,對我院生物安全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和日常管理,檢查、督促各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

六、對臨牀試驗工作進行生物安全危害評估、生物安全審查及核准。

七、查處實驗室生物安全違規事件,對生物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並進行整改檢查。

八、指導實驗室生物安全意外事件應急處理、提供意外事件的緊急救助及保健治療措施,並報上級有關管理部門。

九、指導、監督各部門安全員工作。

醫院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一、進貨索證索票制度

(一)嚴格審驗供貨商(包括銷售商或者直接供貨的生產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二)對購入的食品,索取並仔細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流通許可證、標註通過有關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進口食品的有效商檢證明、國家規定應當經過檢驗檢疫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上述相關證明文件應當在有效期內首次購入該種食品時索驗。

(三)購入食品時,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索取有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並留具真實地址和聯繫方式;銷售憑證應當記明食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銷貨日期等內容。

(四)索取和查驗的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生產許可證、流通許可證、質量認證證書、商檢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銷售發票(憑證)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整理建檔備查,相關檔案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於2年。

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一)每次購入食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二)採取賬簿登記、單據粘貼建檔等多種方式建立進貨台賬。食品進貨台賬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於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查閲進貨台賬和檢查食品的保存與質量狀況,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進貨台賬中作出醒目標註,並將食品集中陳列或者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櫃枱銷燬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在進貨台賬中如實記錄。

三、庫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與非食品應分庫存放,不得與洗化用品、日雜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倉庫實行專用並設有防鼠、防蠅、防潮、防黴、通風的設施及措施,並運轉正常。

(三)食品應分類,分架,隔牆隔地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誌,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

(四)貯存散裝食品的,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五)建立倉庫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做到勤進勤出,先進先出,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黴變、生蟲,

及時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倉庫應經常開窗通風,定期清掃,保持乾燥和整潔。

(七)工作人員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衞生。

四、食品銷售衞生制度

(一)食品銷售工作人員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後上崗,銷售過程中禁止撓頭、咳嗽,打噴嚏用紙巾捂口。

(二)銷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須有完整的包裝或防塵容器盛放,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三)食品銷售應有專櫃,要有防塵、防蠅、防污染設施。

(四)銷售的預包裝及散裝食品應標明廠名、廠址、品名、生產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質期)等。

五、食品展示衞生制度

(一)展示食品的貨架必須在展示食品前進行清潔消毒。

(二)展示食品必須生、熟分離,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三)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須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鮮衞生,不得超出保質期。

(四)展示櫃的玻璃、銷售用具、架子、燈罩、價格牌不得直接接觸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貨架上。

(五)展示食品的銷售人員必須持有有效健康證明上崗,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一)食品經營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衞生檔案。

(三)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一)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培訓以及操作技能培訓。

(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包括實習工、實習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三)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八、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食品用具、容器、包裝材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二)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三)食品用具要有專人保管、不混用不亂用。

(四)食品冷藏、冷凍工具應定期保潔、洗刷、消毒,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五)食品用具清洗、消毒應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用具及時更換。

九、衞生檢查制度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衞生檢查計劃,將全面檢查與抽查、問查相結合,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衞生管理人員負責各項衞生管理制度的落實,每天在營業後檢查一次衞生,檢查各崗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導改進,並做好衞生檢查記錄備查。每週1-2次全面現場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並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年3月8日

醫院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為加強醫院的消防管理,確保患者及醫務人員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消防法》及第61號令的規定,結合醫院的實際情況,由我院保衞科與各部門負責人制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本院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

(二)院消防工作由趙蔚書記負責領導,院防火委員會領導小組負責消防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年終考評等有關事宜,並由院保衞科對各科室(部門)實施消防安全日常監督檢查和管理。

(三)本院每位職工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參加滅火的義務,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

(四)本院建立一支義務消防隊,在院防火委員會小組領導下,承擔全院範圍內防火、滅火、或協助公安消防的火災撲救任務。

(五)各科室(部門)負責人為所在科室(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科室職工在科室消防負責人領導下,做好醫療設備安全檢查,用電用火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消防安全工作,發現火險隱患應及時上報。

(六)按消防法規定,確立我院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危險品倉庫、高壓配電房、病區、氧氣塔、鍋爐房、計算機中心、職工集體宿舍、職工餐廳及地下病區食堂。

(七)凡劃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禁止煙火區域內,不準擅自動用明火及吸煙,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電焊、氣焊等),必須由所在科室報保衞科審批同意後,並採取相應消防安全措施,方可動火施工。

(八)凡使用、保管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人員,必須經培訓上崗,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規定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項。儲存的庫房必須符合防火要求。

(九)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等物品購置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電器設備、線路的使用、安裝、鋪設和維修,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消防技術規定。

(十)任何部門和個人(包括集體宿舍住宿人員),嚴禁使用熱得快、電爐等電熱器具,確因工作需要,須經保衞科同意,並落實責任人。不得私有使用煤氣灶具,不得私自拉接電線,工作場所嚴禁生活用火或將制熱電器用作生活用途,嚴格執行安全用電用火規定。

(十一)根據消防安全要求,院內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設備,由保衞科負責購置佈局、更換、檢查、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挪位、外借和移作他用。

(十二)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職工防火安全責任意識,做到新職工上崗前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特殊工種應經安全操作技術培訓後持證上崗。

(十三)本院消防安全實行責任區域管理和逐級防火責任制,各科室(部門)防火責任人必須學習消防知識,熟知本部門消防重點,滅火器材操作等,定期向職工宣傳消防常識,落實防火措施。

(十四)對認真遵守消防安全各項管理制度,積極提供合理化建議和火險隱患整改意見,發現火情及時報警,並參加撲救。工作突出的科室或個人,本院將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防火責任制度造成火警火災事故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