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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安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4.96K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並向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後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後簽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司機守則;

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4、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六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運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週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項目附後)

第八條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第九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一年。

第十條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鈎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並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基建項目中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設備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採購前設備論證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設備報廢審批權限辦理註銷手續,並報本單設備科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設備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設備科負責解釋。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為確保塔吊的安全使用,嚴格執行建設部《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進入施工現場後,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員不得上落塔吊。在作業過程中,作業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

二、塔吊司機和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不得帶病或酒後操作或指揮。司機必須正確執行指揮員的信號指示,在進行各項操作前必須鳴笛示意。

三、司機上機前應當檢查電源是否在220~380V之間。送電前各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確認各金屬結構不帶電後方可上機。

四、司機在操作前應檢查確認各限位(制)器靈敏可靠,傳動機構運轉正常,螺栓無鬆動,電纜無破損。

五、塔吊在工作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循“塔吊十不弔”原則,作業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嚴禁未停穩反向操作和急開急停,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六、吊鈎提長接近臂杆或小車行馳接近臂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提升平移重物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多機作業時應保持安全操作距離,各機吊鈎上懸掛重物的距離應不小於3米。

七、有重物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指揮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八、作業完畢後,將各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門窗,下機切斷總電源。塔頂高於30米時,應打開紅色防撞指示燈。

九、司機必須做好塔吊使用、保養、維修和交接班記錄。出現問題及時上報。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照規定進行,並制訂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在隊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並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2、起重機安裝後,在無荷載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偏差值不得超過3/1000.

3、起重機專用的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塔基上部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定要求;電纜捲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

4、起重機必須安裝行走、變幅、吊鈎、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並保證靈敏可靠;對有升降式駕駛室的起重機,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塔身不得懸掛標語牌。

5、檢查塔基表面平直、無沉陷,螺栓無鬆動,排除塔基睥障礙物和積水。

6、作業前重點檢查機械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均應正常;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鬆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7、起重機在中波無線電廣播發射天線附近施工時,凡與起重機接觸的作業人員,均應穿戴絕緣手套和絕緣鞋。

8、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點380V,其變動範圍不得超過±2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後方可上機。

9、空載電源,檢查行走、迴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後,方可作業。

10、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動機停止轉動後,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11、吊鈎提升接近臂杆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鈎距臂杆頂部不得小於是1m。

12、動臂式超重機的起重、迴轉達、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後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在滿載荷或接近滿載荷時不得變幅。

13、提升重物後,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用微動機構或使用制動機器使之緩慢下降;提升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跨越的障礙物0.5以上。

14、主捲揚機不安裝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機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迴轉。

15、裝有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機,在每次變幅後,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時的允許載荷,對超載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16、作業後,起重機臂杆應轉到順風方向,並放鬆迴轉制動器,小車及平?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位置;吊鈎提升到離臂杆頂端2~3m處。

17、將每個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後切斷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18、任何人員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佩帶安全帶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一)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瞭解所操作的起重機械結構、性能、載重量等,經考試合格,方可獨立操作。

(二)操作人員要做到“五好”是:

五好:思想集中好、相互聯繫好、機器檢查好、紮緊提放好、統一指揮好。

(三)當起重電梯行走接近終點位置時,應及時停止電動機工作,儘可能不動用終點開關。

(四)在開動起重電梯時,禁止二個動作同時開動,防止產生斜力,使吊件搖晃或損壞起重電梯,直至撞傷人員。

(五)必須定期定人檢查鋼絲繩接頭和鋼絲繩與卡子結合處的牢固情況,卡子有壓板和螺帽的一面,應在靠鋼絲繩長的一面,以免鬆動脱落。

(六)起重電梯工作時,如發現制動器,電氣設備、開關等有故障,或電壓突然下降,必須儘快停止吊重工作,切斷電源,並掛上不能使用的警告牌。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為保證安全,正確使用貨梯,滿足工作需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任何情況下,嚴禁無關人員開行貨梯。

二、除非工作需要,嚴禁人員進入貨梯。

三、貨梯進貨前一定要核准貨物重量不能超過貨梯載重量。

四、將貨物放入電梯時,須將其放在電梯轎廂的中央,嚴禁電梯在重心偏離中心時開動電梯。

五、放置貨物時須小心輕放,嚴防貨物或卡板碰撞電梯門及轎壁。

六、運行過程中注意檢查相關參數,發現異常,須及時停機並報告相關負責人處理。

七、使用完畢後,搞好衞生工作,停在指定位置,關掉電源。

八、相關負責的管理人員須嚴格監督保養人員的保養情況,並仔細檢查其填寫的保養記錄表,對電梯運行狀況須有一個全面清楚的瞭解。及時申報年檢,並對檢驗結果採取相應的措施。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1)塔吊的安裝與拆卸

1)塔吊的安裝、拆卸單位必須有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制定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組)在隊(組)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並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2)塔吊安裝後,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過千分之三。

3)架設好的塔吊必須先後進行空載、靜載和動載實驗,並對各機構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各部正常後方可投入使用。

(2)基礎的要求

1)基礎必須能夠承受工作狀態和非工作狀態下的最大荷載,並能滿足塔吊的穩定性要求。

2)基礎外側應挖排水溝,保證基礎無積水。

3)塔吊在施工期內,每週或雨後應對基礎及塔吊檢查一次,發現不符合規定時,由技術部門採取措施及時整改。

(3)安裝完畢及作業前重點檢查

1)駕駛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瞭解機械構造、原理和操作方法,懂得保養和安全規程,身體健康,責任心強。

2)檢查電路做好保護接地及重複接地。

3)合上總閘,用試用筆檢查塔吊金屬結構部分是否帶電,確認安全後方可登機。

4)檢查繩輪鈎系統。

(4)鋼絲繩應完好,規格正確,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鋼絲繩報廢標準:(有下列情況之一,則不能繼續使用)鋼絲繩任一股破斷或使用斷絲數量和斷絲速度增大;

鋼絲繩的斷絲數量,在一個節距內超過規定;

鋼絲繩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股、起包、鋼絲外飛、繩芯擠出以及破股等現象

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滑輪的鈎環中心與起吊物的重心必須在一條鉛錘線上,防止起吊不平穩而導致破損、鬆捆、擺動造成事故。

(5)鋼絲繩在捲筒上面纏繞應整齊、潤滑良好;

(6)鋼絲繩固定和偏差應符合國家標準;

(7)各部位滑輪轉動應靈活、可靠,無卡塞現象;

1)吊鈎磨損度應在報廢標準以內,保險裝置應可靠。

吊鈎報廢標準:(下列情況之一應報廢,不分辯率堆焊修補)

吊鈎任何部位出現裂紋;

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

鈎口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大15%;

扭轉變形超過10度;

危險斷面和頸部產生塑性變形;

板形鈎襯套磨損達到原尺寸50%,襯套報廢;

板形鈎心軸磨損達到原尺寸50%,軸報廢。

2)進行空車試運轉,檢查行走、迴轉、起重、變幅等機構的制動、安全限位及防護裝置,確認無誤後方可正式作業;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液壓系統無滲漏;

4)傳動系統

a各機構聯接螺絲無鬆動,轉動應平穩,無異常響聲;

b各潤滑點潤滑良好,潤滑油牌號正確;

c制動器、離合器動作靈活可靠。

5)機械機構的外觀情況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1)起重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所,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2)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築物及構件重量和分佈情況進行全面瞭解。

(3)操作人員在進行起重機迴轉、變幅、行走和吊鈎升降動作前、應鳴聲示意。

(4)起重機的指揮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擔任指揮。

(5)遇到五級及五級以上大風、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機作業。

(6)起重機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

(7)起重機作業,不得超載進行。

(8)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

(9)起吊重物時應綁紮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

(10)起吊作業時,應先進行試吊,將重物吊離地面20―25cm後停止提升,然後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綁紮的牢固性,經確認合格後再進行作業。

(11)起重機在雨天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是靈敏可靠後,方可進行作業。

(12)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作業,如限於現場條件,必須在線路旁作業時,應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13)起重機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和操作室。

(14)當使用起重機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的要求。

(15)起重機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並經過專業考試合格,在取得有關部門操作證後,方可操作。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屬權範圍內起重機械安全的管理。

2規範性引用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3號)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13號)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勞安字[1991]8號)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勞動部1962年4月26日頒佈)

電力工業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1994版

3術語和定義

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且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範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噸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4職責

4.1安監部是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與考核,組織有資質的單位定期檢驗。

4.2特種設備專責工程師參與起重機械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購置、大修、改造、檢驗、停用、起用、報廢的調研論證、資質審查、項目制訂、協調和上報等相關工作。

4.3設備管理部負責起重機械的維護管理和安全管理。

5管理內容方法與要求

5.1總則:

5.1.1為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本標準。

5.1.2本標準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

5.1.3本標準由安監部和設備管理部共同監督,做到責任到人,明確職責,以確保本標準的實施。

5.2購置

5.2.1購置起重機械必須在安全監察機構鑑定認可的專業製造廠家中選購。

5.2.2進口的起重機械必須持商檢合格證。

5.3安裝、檢修

5.3.1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檢修的單位,必須經安監部對其資質進行審查,符合要求後,與其簽訂、安裝檢修合同。

5.3.2安裝、檢修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有三年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大修和改造的資歷。

有熟悉各類起重機械結構、安裝工藝及驗收規範的工程技術人員。

有一整套比較完善的安裝、大修、改造起重機械的質保體系、通用施工工藝、安裝質量的評定標準,並有相應的檢測設備。

起重工、行車工必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

5.3.3起重機械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5.3.4安裝、大修、改造後的起重機械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安裝、檢修單位自檢合格後,由安監部向有資質的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檢驗後出具檢驗報告,取得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後方可使用。

5.3.5安裝、大修、改造的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後,負責該項目的安裝、檢修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一式兩份移交給鶴壁豐鶴髮電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由公司資料室和設備管理部存入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5.4安全檢驗

5.4.1起重機械每年由市技術監督局進行檢驗。

5.4.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必須進行安全檢驗:

新安裝、大修及改造過的起重機械,在交付使用前;

閒置時間超過一年(包括一年)的起重機械,在重新使用前;

經過暴風、大地震、重大事故後,可能受到損壞的起重機械;

安全檢驗前,安監部向市技術監督局報送下列技術文件:

a)起重機械質量合格證書(應有詳細的性能資料);

b)起重機械、電氣部分及有關技術圖紙資料;

c)安裝記錄、調試記錄報告;

d)安裝單位的檢驗報告。

5.4.3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由市技術監督局發給《安全檢驗合格證》後,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4.4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驗,使用部門必須提前半個月向安監部提出書面申請。

5.5使用與管理

5.5.1起重機械必須檢驗合格。

5.5.2起重機械的司機、起重工、指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技術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領取《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

5.5.3使用起重機械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司機守則;

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5.5.4設備管理部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

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5.5.5起重機械的維護保養,由維護單位經常檢查起重機械,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日檢查:

每年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a)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b)吊鈎、吊具有無損傷;

c)鋼絲繩、軌道、滑輪、吊鏈等有無損傷;

d)配電線路、集成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e)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f)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械是否正常。

每日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a)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升降機的安全鈎或其他防止斷繩裝置的安

全性能等;

b)軌道的安全狀況;

c)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5.5.6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5.5.7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構件發生嚴重腐蝕、裂紋、塑性變形超過極限,如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時,應及時申請報廢;設備的主體構件喪失整體穩定性時,也應申請報廢。起重機械的報廢按《固定資產管理標準》辦理審批及註銷手續,報相關部門備案。

5.5.8安監部在設備管理部的配合下,建立健全起重機械設備檔案等必要的規章制度。

5.5.9設備管理部結合本部門具體情況,建立設備檔案,日常使用、保養、檢修和試驗記錄等。

5.5.10安監部門負責監督有關規章制度的切實執行。

6檢查與考核

6.1本標準由安監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6.2違反本標準中的任意一項,扣xxx——xxx元。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九

近幾年來全國各省市已連續幾起發生過倒塔事故,特別是因塔式起重機本身的質量而引起的安全問題令人堪憂,塔吊安裝拆除施工隊伍施工人員素質差、施工管理不到位和安安意識不強是十分重要的原因,而違章作業、盲目蠻幹進行安裝、頂升加節、使用、拆除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因此加強塔式起重機的安裝與驗收管理,防範塔式起重機安全事故的發生,是我們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

一、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登記備案制度。施工單位已擁有的或新購置的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設備應儘早報請安全監督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嚴禁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合格證、粗製濫造、質量低劣的塔式起重機進入施工現場安裝使用,未經登記備案的塔式起重機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

機械論文:《建設機械技術與管理》,《建設機械技術與管理》(月刊)創刊於1988年,由建設部長沙建設機械研究院主辦。是我國工程建設機械行業的綜合性技術刊物和建設部優秀期刊。作為工程建設機械行業的綜合性技術刊物,雜誌向讀者提供了大量的建設機械技術發展動態,着力介紹了國內外工程建設機械的新技術、新產品,促進了製造商與使用者之間的溝通,是我國工程建設機械行業一本重要的科技期刊。

二、嚴格履行塔式起重機的年度技術檢測、檢驗制度。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設備每個年度及每次新安裝後必須進行檢測檢驗,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機,必須停機整改,重新檢測合格後,方可重新使用,禁止塔機帶故障、帶隱患運轉。對工作八年以上、大修理出廠、鋼結構損壞修復後的塔式起重機,必須經有關部門技術鑑定合格後方才准予使用。

三、塔式起重機的裝拆作業必須由具有資質的隊伍進行,必須有相對固定的管理機構和拆裝作業人員,從事拆裝作業和設備操作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禁止無拆裝備案的隊伍和無證人員從事塔式起重機的拆裝和設備操作。安裝作業時應先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統一指揮。協同作業,禁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冒險蠻幹。

四、塔式起重機安裝(包括頂升加節)、拆卸前均應根據塔式起重機自身特點、現場作業條件制訂科學、詳細、可行的施工方案,內容包括:編制依據、人員配備、起重機械及索具配備、基礎及附牆設計(有平面圖和立面圖)、地錨和預埋件設置、安裝步驟、頂升加節程序、安全防護措施等,必要時增加頂升過程中的起重臂和平?臂保持平衡的具體要求,禁止迴轉作業的可靠措施。施工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批後方可嚴格執行實施。

五、塔式起重機安裝後必須經現場調試、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機驗收由施工單位設備部門、安全部門、裝拆隊伍、工程項目共同執行,嚴格按照驗收單內容逐項檢查驗收簽證。同時要進行技術檢查、空載試驗、載荷試驗,保證塔機的安全使用。每次的附牆、頂升加節後也必須進行嚴格驗收,保證附牆連接的可靠和塔身垂直度的要求。

六、建立完善的設備管理制度、設備維修保養制度、運轉維修的登記統計制度、設備報廢制度。對投入施工作業的塔機,要嚴格進行塔式起重機的班前檢查、安全運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維修保養、安全專項檢查等,做好塔式起重機安裝前的檢修工作,特別時對鋼結構、起升、變幅、迴轉三大機構及液壓頂升系統、力矩、重量限制器、鋼絲繩、滑輪、吊索等關鍵、要害部位重點檢查,保證塔式起重機性能良好,不帶故障、不留安全隱患進行施工作業。

七、落實以機長負責製為中心的“定人、定機、定崗”的崗位責任制,相關崗位人員的姓名要在塔機標牌上註明。司機、指揮均應經過專門培訓取得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以保證塔機運轉時信號準確、指揮到位。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十不弔”原則,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八、塔式起重機基礎及附牆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説明書及安裝方案的要求進行製做。塔式起重機基礎應滿足塔機本身的地基承載力和抗傾翻力矩的要求,並設可靠的排水措施。塔式起重機超過一定高度後必須安裝附牆裝置,裝置做到牢固可靠、安裝準確,並滿足塔身垂直度的要求。如由於工程特殊、場地限制等原因,基礎面積或厚度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有加強技術措施,如增設樁基礎或與建築物大面積承台連通的做法等,並有基礎的地基承載力和抗傾翻力矩的驗算;安裝附牆裝置時,附牆角度不應過小或過大,杆件超過規定長度時,應有附牆的設計計算書。

九、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超高、變幅、迴轉、行走限位器是塔式起重機安全使用的最關鍵的'裝置,各限制器和限位器必須齊全且靈敏可靠。塔式起重機驗收時必須嚴格根據塔式起重機使用説明書對以上安全裝置逐一進行調試合格,要求有具體量化驗收內容。如力矩限制器標明幅度(m)和吊重量(t);重量限制器標明重、中、輕檔各限制重量(t);超高限位器的限位距離(m)等,一經驗收,任何個人不得隨意改動,如需要改動時,仍必須按照驗收程序進行,且還必須保證在塔式起重機的技術性能範圍之內。有的單位驗收時往往只調試力矩限制器,甚至任何限制器限位器都不做,在驗收結果上也只籠統填寫“靈敏可靠”或“合格”等,這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必要時驗收過程中要拍照留檔。

十、塔式起重機吊鈎保險裝置、吊鈎滑輪防脱繩裝置、捲揚機滾保險裝置、上人爬梯及護圈等必須齊全且符合要求。吊鈎保險裝置不可缺少,如損壞必須購買原廠產品,不得用其他配件或自制零件代替。上人爬梯及護圈必須完好、牢固、嚴密,對發生少圈、變形、鏽蝕、開焊、固定不牢靠的應堅決予以整改修復。

施工現場或相鄰工地有兩台或兩台以上的塔式起重機作業,且塔式起重機作業半徑有重疊現象時,必須有可靠的防碰撞安全技術措施。

(1)行走式塔式起重機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間的距離不小於5m;固定式塔機,低位塔臂端部與高位塔身不小於2m,高位塔吊鈎與低位塔垂直距離不小於2m。防止相鄰塔機的起重臂、平衡臂與塔身、塔帽、拉桿的干涉和碰撞。

(2)採取組織措施,規定塔式起重機的迴轉和行走路線,對塔機指揮和司機嚴格交底,並由專門人員監督執行,嚴禁相鄰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施工區域相向運轉及交叉作業,防止起升鋼絲繩的相互纏繞。

(3)利用技術手段,縮短臂杆,升高(下降)塔身,設置行走、迴轉、超高限位等,保證防碰撞安全。

十三、施工現場塔機的技術資料和安全資料必須齊全。

(1)塔式起重機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使用説明書、設備檔案、運轉及維修保養記錄、操作交接班記錄、安裝拆除方案、驗收證書、檢測檢驗報告。

(2)拆裝隊伍資質證書、設備安拆人員、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及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

(3)塔式起重機處懸掛限載標誌牌、安全警示牌、操作規程牌、驗收合格牌、定人定機牌。

只有建築行業各參見單位的廣大職工根據國家有關規程和技術標準,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安裝驗收管理,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嚴格把關、規範管理並形成管理制度,才能杜絕塔式起重機事故的發生,將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水平提高到一個新台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