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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徵收管理法細則【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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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徵收管理法細則【新版多篇】

税收管理徵收法範文 篇一

論文關鍵詞 税收徵收管理法 税收徵收管理制度 税收徵收管理模式

2013年6月7日,我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此次的修正稿是經歷了近五年的不斷完善才最終形成本次修正案版本。此次的修訂內容有限,主要從與其他法律制度之間的銜接、其他部門和機構對徵税信息的報告義務以及增大對徵税管理的內容。對於我國税收徵收管理體制和模式,修正案並沒有做出具體更改。本文將總結主要境外國家的税收徵收管理法和制度模式,在此基礎之上進行比較分析和研究,對我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修正案》提出相關意見,以及我國税收徵收管理制度的體系建設和完善。

一、税收徵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內涵

税收徵收管理法的基本內涵可以從其名字上得出,是規定和規範税收徵收管理的法律制度和規範總稱。對於具體何為税收徵收管理,則是一種相應達到税收管理目的和税收徵收目標的一種手段。 從法律制度的性質而言,税收徵收管理法應當屬於税務機關進行税收徵收過程中的行政執行法律制度,其內容的依據是我國税收相關法律制度和行政法律制度。法律性質而言,税收徵收管理制度能夠在一定範圍之內確定納税主體或者執行主體的行為是否合法,是否使用了正常的徵總方式。另一方面,税收管理制度更多是對納税主體的約束,能夠對正常納總主體的納税行為進行管理,對違規的行為進行定性。這樣作的目的,是為了税收和税收法律規範發揮作用,同時也能夠節約徵税的成本。

從內容上而言,税收徵收管理法應當包括哪些內容,在理論上是存在爭議的。有學者提出應當將税收行政執法和具體的税收內部管理都納入到税收徵收管理法中來,前者會包括登記、税收執行程序、税收案例處理程序以及稽查管理等。而後者的税收的內部管理,則會涉及到税收整體規劃、減免和各税務機關關係等內容。

税收徵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論包括税收中的信息不對稱理論、税收目標的不確定風險理論以及税收遵從理論。這些基本理論從不同税收主體為出發點,得出税收徵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價值,在有效的、降低税收成本的基礎上來完成税收目標,提高各主體在税收法律關係中的效率和自身價值。

二、境外主要國家税收徵收管理制度研究

(一)美國

美國是全球税收管理制度最為完善的國家之一,税收徵收管理制度有着健全的法律制度作為基礎,税收徵收管理制度的各方主體:納税人、徵税主體和中介機構,其行為準則和法律地位都由法律進行明確,任何一方在税收徵收管理制度中都是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在健全法制的基礎上,美國税收徵收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徵:

1.税收徵收服務的理念深入人心

税收徵收過程中,無論對於徵税主體還是中介機構而言,都將服務理論貫徹始終。例如充分發揮税收制度對社會收入的再分配功能,對於低收入人羣,美國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保障他們的税收減免權利,同時有中介機構保證這些減免能夠最終由相應的人羣所享受。

2.個人納税主體和信息互通

個人納税主體作為重要組成部分,有完善的信息跟蹤制度,完全由其社會安全號來確定每個人的税收信息。利用現代化的徵税工具,與銀行、工商等部門建立了機構之間互享信息的平台,能夠有效監管個人納税主體的各項日常消費、收入情況,並建立了全國能夠共享的數據中心,確保税收的公平和效率。

3.税收徵收管理的監管力度非常強

監管力度主要體現在税收徵收管理人員的組成結構方面,美國有強有力的税務審計能力,採用嚴格的審計方式對納税人進行監管。一般納税人在這種嚴格監管之下,漏税行為變得很難逃過處罰,形成了良性的、有效的約束機制。

(二)加拿大

從基本社會背景而言,加拿大具有經濟發展較為穩健、人口密度小和社會福利制度完善的特點,由於歷史的原因,加拿大的税收徵收管理經歷過三次較大的税收管理改革。目前所形成的是一種具有混合特徵的税收徵收管理體制,並且充分發揮納税主體的税收申報,税務為納税人提供全方位服務的税收管理體制。

1.税收徵收管理主體具有多層次性

税收徵收管理主體的多層次性是由聯邦的制的國家制度所決定的,加拿大同時存在全國級別的税收徵收管理主體、州級別主體和市級別管理主體。三者之間相互獨立,並將這種獨立性延伸到包括税種、徵收方式或者納税人的分類等方面。例如,市級別的就會負責市級別範圍內的財產税的徵收和管理,而部級別則是整體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

2.多樣的納税申報和評審體系

多樣的納税申報制度是一種賦予了納税人更多自由的制度,其中納税人對税收可以自由進行納税申報,其中包括比例,只是這種申報最終要由相關征收管理機關進行審核。隨着電子信息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網上申報的比重逐年提高,並且税收繳納的方式也以電子交易為主,例如通過銀行電子銀行進行扣繳,或者直接通過網絡賬單進行單向的支付。

評審體系為了實現税收徵收的公平性,對不同情況的納税主體分別採取不同的評審體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四種評估方式:一般、快速、再審和文書評審四種。對於海外税收徵收管理,主要通過與其也國家簽訂的雙邊税收協議進行約定。

3.完善的納税服務措施

加拿大在税收徵收管理制度方面一直致力於能夠使納税人能夠在不受其他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的干預下能夠主動、自由和準確地進行納税的申報,使其不再成為納税人的一種負擔。因為納税本身就已經使納税人具有強制性的國家義務,而税收徵收不能夠再變相地增加納税人的時間和精力等成本。

為了達到這種目標,加拿大在税收宣傳和諮詢服務方面進行了長期、穩定地努力,使民眾能夠在納税理念上更進一步,使後續的税收徵收管理工作變得簡單執行,不需要再執行過程中對民眾進行教育和培訓。與此同時,還注重對中介機構的服務進行高標準、嚴要求,增加税收徵收管理制度中的志願者參與度,減輕執行層面納税主體的負擔和民眾的基本服務需求。

(三)日本

日本的税收徵收管理制度具有大陸法系的基本特點,具有較為完善的成文法基礎,對税收徵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理論進行了概括。以此為基礎,伴隨着經濟的高度發達,税收徵收管理制度也形成了較為完備和特徵顯明的體系。

1.針對不同納税人類別制定不同税收徵收管理制度

在這種區別和差異主要源於日本基本的税收徵收是由納税人自由申報的,只是在自由申報過程中,依納税主體的各項信息分成不同類別。最為特色的是同的納税主體所使用的納税申報表格顏色具有差異,藍色是對於具有較高認知水平的納税人,目前大多數人使用藍色申報表。在此背景之下,如果使用白色申報表,則變相成為一種對納税人的處罰。

2.嚴格的税收調查制度

調查制度是税收徵收管理制度中成本較高的措施,因而為了能夠提高效率,日本將調查制度分為三大類:日常調查、書面調查和特別調查。最後一種特別調查,只有出現金額較大和影響較為惡劣的案件進行外,一般不會啟動。調查制度本身有着嚴格的法律程序和限制,在信息互享方面,調查過程中能夠經過法院授權獲得調查相關信息和數據的權利。日本這種調查制度一方面避免了法律理論中上的不足,另一方面又能夠有效提高調查的效率。

3.嚴格的税收徵收管理中介機構制度

從事税收徵收管理的中介機構或者服務機構,在日本稱之為税理士,如同各國的律師法、税務師法一樣,有着嚴格的考試准入制度和自律體系。

(四)荷蘭

荷蘭在西歐的人口密度最大,經濟發展水平卻不落後於其他國家,所仰仗的就是其先進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徵收管理制度。

1.税收徵收管理機構依不同納税主體設立

荷蘭將納税主體依據不同的規模進行分類:個人、大公司、小公司以及進出口納税主體。針對不同的納税主體,荷蘭專門設立了四類別的税收徵收管理機構。這種税收徵收管理方式能夠有效的提高管理的便捷性,無論是對納税主體還是徵税主體,能夠有效節約徵税的成本。

2.有效處理徵税主體和納税主體之間的關係

税收徵收管理關係的核心是徵税主體和納税主體之間的關係,只有兩者之間的關係融洽和達到共贏時才能夠實現税收徵收管理制度的價值。荷蘭當局通過對兩個主體進行不同的教育和約束,形成了一種雙方合作的良好關係。對於納税人而言,主要是進行有效納税理念教育,注重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對於徵税實施主體,則是通過提高服務理念,同時接受納税人的意見等方面實現。

3.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收集體系

荷蘭在很早就建立了有效的信息系統對個人投資者和其他納税主體的信息進行蒐集和整理,形成完備的數據系統。在蒐集相關信息時,對税收相關的信息進行廣泛蒐集,能夠對未來納税人的納税預期進行有效判斷。

三、境外國家税收徵收管理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2013年6月新的《税收徵收管理法修正案》中對於原法並沒有做太多修改,對於税收徵收的理念也沒有將理論界所討論的結果納入進來。在此,以境外主要國家的税收徵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徵為基礎,得出我國税收徵收管理制度未來發展的主向和路徑。目前的修正案僅是對個別條文的修訂,未觸及基本原則和理念。筆者認為應當對税收徵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念、制度的基本模式和具體税收徵收管理制度三個層面進行完善。

(一)轉變税收徵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念

將服務理念貫徹於税收徵收管理制度,本着為納税人服務的理念完成基本的税收目標。本次修正案中建議將本法的名稱中加入“服務”二字,使着重於管理的法向服務法轉變。

(二)轉變基本的税收徵收管理模式

目前我國税收徵收管理模式在制度層面已經形成以申報和服務為基礎的模式,但實際操作和執行方面由於地區差異和原先粗放型業務模式的影響,並未實際發揮作用。在此,建議能夠針對不同的地區和税種,設立操作細則,使徵收管理模式的執行上不偏移。

税收徵收管理法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房地產税費一體化徵管是指凡涉及土地、房產領域開發和交易應向國家繳納的各項税收及各種非税收入,由縣政府組織縣財政局、國税局、地税局和相關職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集中徵收的一種管理方式。

第三條按照“以票管税管費、先税費後辦證”的原則,對土地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建築安裝、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交易、辦證等各環節應繳納的税費,實施“一站式”徵收。

第四條房地產税費一體化徵管工作實行“七個統一”:

(一)統一税費項目,明確徵收標準;

(二)統一配合,實現數據信息共享;

(三)統一項目資料庫,實現計劃控制和源頭控管;

(四)統一審批程序,實現“聯審聯批”和即時發證;

(五)統一網絡,實現管理電算化;

(六)統一辦事流程,實現“一站式”服務;

(七)統一稽查機制,堵塞徵管漏洞,防止税費流失。

第二章徵管範圍和税費種類

第五條房地產税費一體化徵管範圍主要包括土地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企事業單位因改制撤併或拆舊建新而發生的資產產權變更或交易、商品房(增量房,下同)開發和交易、個人合資合作建房、個人拆舊建新、單位非住房和政府非住房建設工程、存量房(二手房、包括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下同)交易、土地使用登記辦證和房屋產權證辦證、改變土地用途和建築容積率等規劃設計條件的行為、房地產出租和自營業務、處罰土地違法違規佔用和交易、處罰違法違章建築、偷漏税費的稽查處罰等業務。

第六條凡涉及土地、建築及其交易、辦證等各環節的所有税費(包括服務性收費,下同)統一納入縣一體化中心徵管。

(一)財政部門:土地價款、土地收益金、滯納金及罰款。

(二)國税部門:企業所得税、建築耗材未按規定取得購進發票應補交的增值税、滯納金及罰款。

(三)地税部門:營業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鎮土地使用税、耕地佔用税、契税、房產税、資源税、印花税、税款滯納金及罰款。

(四)規劃部門:建築物定點放線費,工程測量費,規劃道路定線費,地、縣、鄉圖編繪費、工程竣工測量費,工程線路測量費。

(五)建設部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築行業勞保統籌基金、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建設施工安全服務費。

(六)人防部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七)經濟部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八)城管部門:城市道路佔用費、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建築材料垃圾運輸清掃保潔費、建築垃圾處置費。

(九)科技部門: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抗震設防要求確認費。

(十)國土資源部門:工程測量費、用地管理費、土地證書工本費、地籍調查費、抵押登記費、土地交易服務費、利用測繪成果成圖資料費。

(十一)房產部門: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白蟻預防費、住房及非住房轉讓手續費、房屋分户圖測量費、測量成果利用費、房產測繪費、換證服務費、檔案利用服務費、維修基金、房產抵押手續費。

(十二)氣象部門:防雷技術服務費。

(十三)防洪保安資金、工會經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建築業、房屋交易的價格調節基金、環衞費及以上款項的滯納金及罰款由縣一體化中心代收。

第三章税費標準和計算價格

第七條土地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轉)讓、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交易、辦證等各環節應繳的税收和非税收入,包括按土地面積和建築面積計徵的定額標準以及按建築造價和銷售價格計徵的比例標準,由縣一體化中心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並執行(另行文)。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交易時的計税價格和計費價格以實際價格為準,當實際價格低於市場價時,以政府的基準地價修正的標定地價和財税部門公佈的最低計税價格或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的評估價格為依據。

第四章崗位設置及業務流程

第九條縣一體化中心整合各職能部門對土地、房產開發建設和交易、辦證等各個環節業務的審批、徵税、收費、開票、辦證、稽查等行政管理職能,設立縣國土資源局、規劃局、建設局、人防辦、經濟局、城管局、房產局、財政局、國税局、地税局、銀行等11個職能部門的辦事窗口,具體負責行政許可業務受理、税費計算徵繳和證件製作工作。

設立綜合管理窗口,負責縣一體化中心日常工作和發改部門審批備案、應繳税費的最後確認、相關部門證件辦理的審核和發放工作,各部門辦理沒有納入“一體化”循環徵收的收費及罰款業務。

第十條縣一體化中心辦事審批實行“一廳管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統一出證”的“一站式”服務,實行土地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規劃許可、建築許可、竣工驗收、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頒證、房屋產權辦證、國有房地產自營和出租等9個環節的內部循環。利用內部循環表進行聯審聯批,税費由各執收單位計算,綜合管理窗口審批。受理業務的前置條件和行政審批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發證由綜合管理窗口把關。

第五章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條縣一體化中心專門設置專業局域網,實行電腦開票和電腦打印證件。

第十二條房地產税費徵管軟件統一各職能部門的原有軟件,縣一體化中心擁有對縣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產等四個部門辦理各自證件的授意權,即對納税繳費辦證人沒有辦理税費繳納業務的,縣一體化中心就不能為其辦理相應證件。

第十三條建立“一户式”存儲基礎數據庫,綜合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信息、工商部門的註冊信息、發改部門的項目信息、建設部門的建設信息、規劃部門的規劃信息、房產部門的房產信息等相關部門信息。信息數據資料庫建成後,信息資料數據在縣一體化中心所有窗口傳遞共享,用於税費預測、數據分析、全程監控和税費徵繳、檢查清收等方面工作,為領導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六章配套措施

第十四條實行“七證一表兩票”和資料備案管理。“七證一表兩票”納入縣一體化中心管理,實行集中辦理,切實做到“以票控税控費,先税費後發證”。

“七證一表”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契證、房屋產權證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兩票”即税務發票、非税收入票據(包括服務性收費票據)。

第十五條房地產税費一體化徵管運行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只接受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和單個自然人競拍,不接受多個自然人聯合體報名參與競拍。

第十八條部門自行查補的收入,由縣財政按現行預算管理體制進行分配;由縣一體化中心查補出的收入,全額上繳縣財政。

第十九條按照縣一體化中心實際入庫税費總額的3%提取工作經費,設立專賬,年初納入財政預算,用於縣一體化中心日常運轉開支。

第二十條建立房地產税費一體化徵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縣一體化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蔘加會議,集中研究解決一體化徵管工作中的難點熱點問題。

第二十一條成立“縣房地產行業聯合執法大隊”,從監察、法制、財政、公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人防、房產、國税、地税、經濟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對全縣房地產領域的違法違規佔地、違法違規建築、偷漏拖欠税費的行為開展常年稽查。

第七章監督和處罰

第二十二條各相關部門要嚴格按規定的工作流程辦事,實行項目資料公開傳遞、陽光操作、信息數據共享,實現房地產各項税費業務均在縣一體化中心內部進行聯審聯批,税費在縣一體化中心繳納。

第二十三條嚴格按規定標準足額徵收各項税費。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徵收標準,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税費徵收項目。嚴禁收“人情税、人情費”,堅決杜絕收入流失。

第二十四條嚴禁縣一體化中心外發證、税前發證、費前發證、私自發證和在縣一體化中心外給單位提供“兩票”等行為。一經查出,立即停止其單位的非税收入返還,並從財政下撥經費中扣繳其造成流失的税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及房屋中介評估機構必須以規程結合市場價格為準則開展評估。對有意出具不符合規程要求的評估報告,縣一體化中心要將情況及時向評估機構通報;對屢次有意出具不符合規程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停止其參與本行政區評估業務;情節嚴重的,上報其主管行政部門,由其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縣監察部門對各職能部門一體化徵管工作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監督檢查。

第八章附則

税收徵收管理法細則 篇三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税。

本辦法所稱車船,是指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

第三條車船的具體適用税額,依照本辦法所附的《*省車船税税目税額表》執行。

第四條城市公共交通車和農村公共交通車暫免繳納車船税。

第五條車船税由地方税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六條車船税納税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車船集中在州(地、市)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由車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的縣級地方税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七條車船税按年計徵,一次繳納。徵收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

由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税的,車船税的納税期限為納税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當日,實行一次徵收。

未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由納税人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務機關申報繳納。

第八條公安、交通、農牧、軍事等車船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供車船管理等方面信息,配合地方税務機關做好車船税徵收管理工作。

第九條車船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交通車是指在城市、縣城區域內按照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線路、站點、時間和價格營運,供公眾乘坐的客用車輛。

農村公共交通車是指在縣(市)及毗鄰縣(市)中村與村、村與鄉鎮、村與縣城、鄉鎮之間、鄉鎮與縣城之間,按照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線路、站點、時間和價格營運,供公眾乘坐的客用車輛。

最新税收徵收管理法 篇四

一、樹立現代税收思想

税收思想是關於國家對税收的運用和管理的一些具有長遠發展戰略的根本指導思想。建國之初,在“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的財政工作總方針指導下,我國在税收上對官僚資本主義實行沒收的政策,對民族資本主義實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當時的税收思想,對於鞏固新生的無產階級政權,發展社會經濟,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其後的若干年中,在左傾思潮和“税收無用論”思想指導下,税收的調節職能萎縮,税制簡化、機構撤併,嚴重影響了經濟發展速度。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在新的經濟形勢和經營結構變化的情況下,税收思想仍側重於發揮財政職能,擺脱不了單純“斂財”的禁錮。導致兩步利改税後的“高税率、低税負、寬減免、鬆徵管”的被動局面,未能強化税收對社會經濟的約束和調節。

改革開放的新形勢,賦予了税收思想新的內容。市場經濟要求税收思想的實質,向側重於發揮税收經濟職能作用和強化税收法治方向轉化。隨着知識經濟的到來,我國加入WTO,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推進,我們必須確立與時俱進的現代税收思想:在充分發揮税收財政、經濟職能作用,強化税收法治的同時,大力推進税收管理的現代化、信息化建設,向“科技加管理”方向邁進,真正實現“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總思想。

二、樹立現代税收經濟觀

傳統税收經濟關係論者認為:經濟決定税收,税收反作用於經濟。似乎税收只能被動地“反映”而不能主動地“作用”於經濟。事實上,在現代社會,税收在社會經濟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税收與經濟的關係,不是固定不變的。從資產階級登上政治舞台的近代史看,在亞當。斯密時期,税收僅僅是為國家機器運轉提供經費;20世紀20年代,社會政策學派興起,認為税收不僅要為國家機器提供經費,而且要“參與政治”,為緩和階級鬥爭服務;20世紀30年代,凱恩斯學派興起,認為税收不僅要為國家機器提供經費、“參與政治”,而且要“參與經濟”,為調節總需求,“熨平”經濟波動服務。我國50年的税收經濟實踐也進一步表明,税收與經濟的關係是互為作用,互為前提的。

傳統税收經濟關係論,其思路仍沒有跳出計劃經濟條件下任務收税、單純“財政”觀念的窠臼。現代税收不僅“反作用於經濟”,而且在一定條件下會主導經濟、決定經濟。因此,我們要樹立現代税收經濟觀,緊緊圍繞“經濟—税收—經濟”思想,處理好税收與經濟的關係。既不寅吃卯糧,提前徵收,收“過頭税”,也不卯吃寅糧,延緩徵收,“藏税於企業”,要真正做到依率計徵,應收盡收。

三、樹立現代税收發展觀

經濟發展是當今世界的一個主題。税收對於實現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在謀求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普遍注重税收手段的運用。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更應重視和運用税收手段謀求經濟發展。事實上,國際財政學界關於經濟發展與税收問題的研究,取得了長足的進展,許多成果已為我國所用。

發展經濟學告訴我們,發展中國家謀求經濟發展的過程,從根本上説來就是試圖實現工業化。而工業化則是指“國民經濟中一系列基本的生產函數(或生產要素組合方式)連續發生由低級到高級的突破性變化(或變革)的過程”。顯然,經濟發展不僅包含着經濟數量的增加,而且包含了經濟質量的提高。新經濟背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全方位對外開放)下,税收謀求經濟發展,促進工業化進程,其涵義大致包括以下內容:(1)税收與促進經濟增長;(2)税收與優化產業結構;(3)税收與地區經濟協調發展;(4)税收與電子商務;(5)税收與收入公平分配;(6)税收與反通貨膨脹;(7)税收與提高醫療、衞生水平;(8)税收與提高科技、教育水平;(9)税收與人力資源開發;(10)税收與生態環境改善,等等。

四、樹立現代税收法治、德治觀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則和靈魂,主要依靠國家強制力達到目標。離開了依法治税,不僅税收工作本身得不到保障,市場經濟也不可能得到發展。以德治税是繼依法治税之後新形勢對税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新時期税收工作的重大創新。以德治税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新型徵納關係的體現和要求,它與依法治税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辯證統一的關係。

樹立現代税收法治、德治觀,就是要在大力推進依法治税的同時,大力推進以德治税,實現依法治税與以德治税的統一。首先,要繼續深入開展税法宣傳教育活動。要以正確的導向引導納税人,以嚴格的執法規範納税人,以先進的典型鼓舞納税人,不斷增強全民的税收觀念和納税意識。其次,依法治税既要“治税”又要治“權”。我們必須從傳統的“依法治税”誤區中解脱出來,變依法治税只注重治理納税人為既治税又治税收執法權,切實加強對税收執法權的監督、管理,嚴防職權濫用,切實保障和維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總之,實現税收的法治與德治的統一,就是要把加強税收宣傳教育與強化税收管理有機結合起來,把依法管理納税人與依法管理執法者有機結合起來,把依法管理納税人與強化税收管理有機結合起來,在宣傳上求新、求深,在管理上求嚴、求實,從而更有效地推進税收法治、德治建設。

五、樹立現代税收改革觀

改革創新是民族進步的靈魂,也是税收事業發展、進步的動力之源。樹立新的税收觀念,一是要樹立改革的時代意識。科學技術迅猛發展,有力地推動着人類的社會發展和文明進步。作為政府宏觀調控和行政執法重要部門之一的税務機關,務必認清世界大勢,順應時代潮流,準確把握國情,適時推進税收改革。二是要增強改革的現代意識。遵循現代管理的規律,把握税收管理的特點,適應税收信息化建設的客觀要求,推進税收徵管模式、徵收方式和税收組織形式、工作機制和管理手段的現代化建設。三是要增強改革的整體意識。税務機關機構改革、人事改革和徵管三項改革相輔相成,共同構成税收改革的整體。在推進税收改革中,要堅持全局一盤棋的思路,把基層徵管定位於縣市局。要按照税務機構改革的要求,大幅收縮基層徵管機構,積極推進多元申報,凡是有利於方便納税人,凡是有利於加強税收管理的辦法都要大膽探索、實踐。四是要增強改革的效率意識。要通過建立新的税收徵管模式,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

六、樹立現代税收管理觀

税收管理現代化、信息化建設是税收領域的一場深刻變革。總書記在省部級幹部財税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在現代科技日益發展的情況下,税收徵管必須積極採用現代化的科技手段,以利提高税收徵管的質量和水平”。在加快税收事業發展中,適應現代化管理的要求,緊抓“第一生產力”不放,實施科技興税,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設的進程。一是改革管理模式,真正實現税收管理工作的四大轉變。即由專管員“保姆式”的管户制向按徵管事項劃分工作職責、既有專業分工又有監督制約的更大範圍的管事制轉變;由徵、管、查在一個徵管機構內的相對分離向在多個徵管機構間的分離轉變;由分區域分散徵收向跨區域集中徵收轉變;由縣局、所税收信息採集向地市集中的數據庫信息採集轉變。二是嚴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機制。加強税收監督,完善收入機制;推行執法責任制、公示追究制和監督檢查制,完善執法機制;推行幹部競爭上崗,雙向選擇,完善競爭機制;實行量化標準、簡化程序、強化考核、硬化獎懲,完善考評機制;強化稽查職能,完善督察機制;實現與銀行、財政、工商、海關以及重點納税户網絡對接,建立税務信息共享機制。三是更新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緊緊依託税務系統計算機廣域網,建立以總局為主、省局為輔高度集中處理信息,功能覆蓋各級税務機關行政管理、税收業務、決策支持、外部信息應用等所有職能的功能齊全、協調高效、信息共享、監控嚴密、安全穩定的税務管理信息系統。在較短時間內,完成一個網絡(税務總局、省、地、縣税務局四個主幹網)、一個平台(統一規範的應用系統平台)和四個系統(税收業務管理系統、税務行政管理系統、外部信息交換和為納税人服務系統、税收決策支持系統)的税收信息化建設任務,從而進一步推進税收管理的法治化、信息化、科學化、集約化和社會化,不斷提高税收管理的效果和水平。

七、樹立現代税收服務觀

當今世界,國際社會都把財經服務的優劣作為評價一國競爭力的四大要素(國內經濟、國際貿易、政府政策、財經服務)之一。税務機關為納税人提供優質服務無疑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場經濟國家,為使納税人自願照章納税的水平最高化,税務管理當局關心的問題就是如何為納税人服務,做好税務信息的傳遞和税法知識教育工作。1997年,27屆SGATAR會議,來自亞太11個成員國國家和地區的税務專家達成一致,把為納税人提供優質服務列為税收管理的核心業務。“服務也是管理”正日益成為各國税務當局的共識,並已經或正在將服務理念和服務機制引入税收徵管。

我國真正意義上的“為納税人服務”概念的提出,始於1993年的全國税制改革會議,確立於1996年的全國税收徵管改革會議。幾年來,在由“管户制”向“管事制”的徵管模式的轉換中,積極探索和改善為納税人服務的內容,取得了明顯的進步:服務形式由隨意走向規範;申報方式由單一走向多樣;繳款方式由複雜走向簡單;諮詢方式由包辦走向中介。儘管如此,與國外相比,我國税收服務的類型、服務的深度和廣度都還存在明顯的差距,必須順應國際税收徵管潮流,藉助新一輪徵管改革的東風,樹立現代税收服務觀:一要從對納税人納税過程控制導向向納税過程服務導向轉變,加快由單純執法者向執法服務者角色的轉換;二要在全國統一規範服務方式和服務標準,使納税人享受税務行政服務的國民待遇,使不同地區的納税人得到同樣的服務;三要使税收服務在普遍化的基礎上兼顧個性化,為納税人提供個性化服務;四是既要着眼於降低徵税成本,又要着眼於降低納税成本,使納税人用最低的納税成本獲得最優的税收服務。

最新税收徵收管理法 篇五

一、體現了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1]

正如日本著名税法學家金子宏教授所言,税法學可稱為以對税收法律關係進行系統的理論研究為目的的法學學科。[2]“法律關係”是大陸法系民法學的基本範疇,後逐漸移用到其他法律部門。與民事法律關係相比,税收法律關係相對顯得要複雜一些。所謂税收法律關係,是指由税法確認和調整的,在國家税收活動中各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税收法律關係的複雜性在於,它不是一個單一的法律關係,而是一個以三方主體間的四重法律關係組成的兩層結構:三方主體是指納税主體、國家和徵税機關;四重法律關係是指税收憲法性法律關係、國際税收分配法律關係、税收徵納法律關係和税收行政法律關係;其中後兩種法律關係構成第一層,就是人們通常所説的税收法律關係;前兩種法律關係構成第二層,是潛在的、深層次的,也是往往被人們所忽視的税收法律關係,最深刻地反映了税收法律關係的本質。[3]在此我們主要從税收憲法性法律關係和税收徵納法律關係的角度來論證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問題。

在傳統的法律體系中,人們常常把税法作為行政法的組成部分,故從“命令服從”的角度來認識税收法律關係,想當然地認為税收法律關係是一種不平等的法律關係。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對税收本質認識的不斷深入[4]和法治理論的發展,上述觀點誠有修正的必要。我們認為,平等性是税收法律關係的本質屬性,貫徹並體現在税收法律關係的各個層面。[5]在此,我們欲從税收的經濟本質和法治理論兩方面為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尋求依據。

税收的經濟本質是什麼呢?要回答這一問題,首先必須考察同税收有密切關係的財政。税收是現代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因此,現代國家也通常被稱為“税收國家”。[6]財政或曰公共財政的存在依據在於彌補市場失效。市場失效決定了政府(國家)[7]和公共財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的必要性。[8]由於市場失效的存在,對於私人生活必須而市場機制無法提供的公共產品,就必須由政府(國家)來提供,政府(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經濟來源便是公共財政,而税收是公共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明確了税收和財政的密切關係後,我們再探討税收的經濟本質。在税收理論的發展過程中,關於税收本質的學説有公需説、利益説、保險費説、義務説、新利益説等。[9]目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對税收本質作出比較合理解釋的是新利益説。這一學説也可稱為“税收價格論”,它將税收視為是人們享受政府(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費用。作為政府(國家)提供公共服務的公共產品,它由社會成員私人消費和享受,政府(國家)由此而付出的費用也就必須由社會成員通過納税來補償。私人為了自身消費而支付費用的現象,正是典型的市場等價交換行為在公共財政活動中的反映,從而税收也就具有了公共產品“價格”的性質。[10]法律經濟學也指出,“税收主要是用以支付的公用事業費。一種有效的税收應該是要求公用事業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機會成本的税收。”[11]這一經濟分析的觀點也證明了税收本質上的“價格”屬性。“税收價格論”在揭示了税收的價格屬性後,更加深刻地揭示了税收價格仍然遵循“等價交換這一市場本性”,這一重大發現的必然邏輯結論是“税收徵納雙方之間存在着根本的平等關係”[12].這一對税收經濟本質的認識反映到税法領域,就是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即首先表現為税收憲法性法律關係的平等性-政府(國家)與人民(納税人)之間的平等;其次具體體現為税收徵納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徵税機關和納税人之間的平等。

以上我們從税收的經濟本質的角度證明了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下面再從法治理論的角度來進一步説明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平等作為法的價值目標,與自由、人權、理性等準則一樣是法必不可少的價值追求。平等意味着法對權利、義務的公正分配。法沿着人類平等觀念正常發展的歷史軌跡把平等推進到一個新的高度。[13]在對税收法律關係進行分析的時候也應該注意到這一價值準則的重大意義。

在傳統大陸法系國家中,僅強調公民個人之間的平等,而忽視了政府與公民之間的平等關係。其實,在英美法系國家則不同。在英國人看來,個人與政府應當受制於同樣的法律,個人與政府的關係在法律上是平等的。[14]英國法學家沃克認為,現代法治的精義是:它不是強調政府要維護和執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説政府本身要服從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顧法律或重新制定適合本身利益的法律。[15]由此可知,在英美法系的傳統中,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關係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税法中更是如此。

著名的分析法學家凱爾森對“私權利”和“公權利”的分析有助於我們理解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問題。他認為,“從全部法律創造活動的功能角度看,私權利和政治權利之間並無實質上的差別。”“如果從一個動態的觀點來看,權利的性質是參與法律創造的能力,那麼所謂‘私權利’和所謂‘政治權利’之間的區分,就不象通常所推定的那樣重要。”[16]在税收法律關係中正是如此,納税人通過自己的代表決定税收的徵收,政府並無決定税收徵收的權力,政府只能在徵得人民的同意後才能徵税。正如孟德斯鳩所言,“如果行政者有決定國家税收的權力,而不是限於表示同意而已的話,自由就不存在了。因為這樣行政權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關鍵上成為立法性質的權力了。”[17]政府只能在徵得人民的同意後才能徵税表明了税收憲法性法律關係的平等性。而在具體的税收徵納關係中,徵税機關是政府的代表,納税人是人民的一分子,税收憲法性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延伸到税收徵納法律關係中,就是徵税機關和納税人關係的平等性。

以上從税收的經濟本質和法治的角度證明了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其實,通過簡單考察税法的發展歷史,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整個税法的發展史就是税收法律關係由不平等到平等發展的過程。[18]税法原來是作為行政法的組成部分進行制度設計和學術研究的。德國最著名的行政法學家奧托﹒梅耶(Otto Mayer)就將税法置於警察法之後討論,隨着1919年德國《租税通則法》的頒佈,才將税法從其行政法教科書中剝離。[19]警察法律關係顯然是不平等的,税收法律關係與其相併列,當然談不上平等性。把税法作為行政法分支的觀點現已為各國所擯棄。現代税法是以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為核心所構造的獨立法律領域。税法在公法中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20]

認識到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以後,最為重要的是如何進行制度設計保證這種“平等性”的實現。現代各國税法是從兩個層面進行制度設計的,在宏觀層面,通過在憲法或税收基本法中規定税收法定主義,將税收法律關係全部統一的通過法律加以規範,嚴格的受税收法定主義的支配,一方面否定行政機關(税務機關)的自由裁量;另一方面也否定納税人的任意處分權。[21]在微觀層面,通過對納税人和税務機關權利(力)、義務的設計最大限度實現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22]

在論證了現代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後,我們再分析我國税法的狀況。我國現處於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體現現代法治精神的平等價值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即使在私法領域,由於企業制度改革的不到位,以及受其他因素的制約,平等的價值也沒有得到很好的認識和貫徹。在税收法律關係中,作為徵税機關,主要是將自己看作行政權力的行使者,將徵税和其他行政行為混在一起,沒有認識到税收的本質屬性;作為納税人,也沒有樹立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納税人的觀念,還是從傳統的角度看待税收,將税收看作與自己利益無關的一種負擔。在徵税機關和納税人的這種意識主導下,税收法律關係顯然談不上平等性。導致的實踐後果是,税務機關的徵管手段不斷強化,嚴厲打擊偷漏税等違法行為,使税收徵納關係在總體上處於失衡狀態:一邊是納税人消極義務觀念下冷漠的面孔,一邊是税務機關片面強化權力下疲憊的身影。[23]這種狀況的存在影響了税收職能的發揮,破壞了納税人和徵税機關之間應有的法律關係,不利於法治觀念的形成。

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法治理論的進一步發展,人們對税收的經濟本質,對納税人和徵税機關的關係的認識也在發生變化,這最終表現為對税收法律關係平等性的認識。可喜的是,立法者已經意識到了這一點。在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中,我們可以強烈的感受到,立法者正是以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作為指導思想來重新構建納税人和徵税機關之間的徵納關係的。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中的許多具體制度都體現了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認識到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並將其貫徹到税收立法、執法中,具有重大的意義。首先,只有在平等的税收法律關係中,納税人才會認識到税收的經濟本質,認識到税收是自己享受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的相應價格費用,有了這種認識自然就會主動納税。[24]徵税機關在認識到國家在提供公共產品中的角色後,也會注意到自己角色的轉換,增強對納税人的服務意識。這樣就可以在納税人和徵税機關之間形成良性的互動。我們為之所關注的保障税收收入的問題自然會得到解決。其次,不可否認的事實是,税法是與公民關係最為密切的法律部門之一,它與公民財產權直接相關聯。因此,在税收法律關係中的地位如何,直接影響到公民對權利的認識。從某種意義上説,公民的權利意識是整個社會實現法治的基石。如果公民的權利在與其日常生活極其密切的税收法律關係中得不到尊重,那就很難想象公民會有正確的權利觀念。[25]因此,認識到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有助於公民形成正確的權利意識,從而影響到我國的法治進程。[26]

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體現了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具體而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税收徵管法立法宗旨的完善。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第1條明確規定“規範税收徵收和繳納行為”是該法的宗旨之一。以往的税收徵管立法總是強調納税人的義務比較多,把規範的重點放在納税人的繳納行為上,而對徵税機關的徵收行為的規範力度不夠,造成徵税機關權力的濫用,損害納税人的合法權利。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從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出發,全面地規範税收徵收和繳納行為,合理地調整納税人和徵税機關之間的法律關係。不僅要求納税人要依法納税,也要求徵税機關要依法徵税,兩者並重。

2.對納税人權利義務的重新設計。如何實現税收法律關係事實上的平等,最為關鍵的一條就是賦予納税人税法上的權利。[27]新修訂《税收徵管法》在第一章總則的第8條明確具體地規定了納税人的權利,這在我國税收立法中是第一次,將有助於實現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所謂納税人權利,就是指納税人在依法履行納税義務時,法律對其依法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包括納税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應當獲得的救助與補償。[28]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規定的納税人權利主要有如下幾項:(1)知情權。納税人有權向税務機關了解國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税程序有關的情況。(2)請求保密權。納税人有權要求税務機關為其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保密。(3)申請減免税和退税權。納税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税、免税、退税的權利。(4)陳述、申辯權。納税人對税務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享有進行説明和為自己辯解的權利。(5)申請行政複議權。納税人不服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受理機關必須作出裁決。(6)提起行政訴訟權。納税人認為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7)請求賠償權。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納税人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賠償請求。(8)控告檢舉權。納税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税務機關、税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在《税收徵管法》的其他章節也規定了納税人的其他權利,如要求迴避權、延期申報權、延期納税權、取得完税憑證權、拒絕違法檢查權,等等。

3.對税務機關權力義務責任的重新配置。税務機關作為税收法律關係的一方重要的主體,因其擁有行政權力而具特殊性,也是實現税收法律關係平等性所面臨的重大障礙。就實際狀況而言,税務機關擁有行政權力,和普通納税人相比,明顯處於優勢地位。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實現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呢?一般是通過強化税務機關的義務和責任,以防止其濫用行政權力,在最大限度實現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新的《税收徵管法》對税務機關的權力、義務和責任進行了新的配置,有助於實現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具體而言,主要是增加了税務機關在税收徵管中的義務和責任:[29](1)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第7條規定了税務機關在税收徵管中的三項義務,即廣泛宣傳税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税知識;無償提供納税諮詢服務。這些義務儘管是倡導性的規定,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制度予以保障。但對樹立税務機關的服務意識,增強納税人的權利意識還是很有意義的。(2)保密義務。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第8條規定,税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税人的情況保密。這一義務和納税人的請求保密權相對應。(3)迴避義務。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第12條規定,税務人員徵收税款和查處税收違法案件,與納税人或者與違法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4)依法徵税的義務。針對實踐中出現的違法徵税的情形,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在第28條補充規定了三種違法徵税行為,即提前徵收、延緩徵收和攤派税款。同時規定,農業税應納税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這對維護農業納税人的合法權益很有意義。(5)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時的義務。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在擴大税務機關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的同時,也對其規定了更為嚴格的義務。該法第42條規定,税務機關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納税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和用品。(6)賠償責任。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增加規定了税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即除了舊法規定的納税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税款,税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税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外,在該法第43條補充規定,税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税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7)税務檢查時的義務。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第59條規定,税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税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税務檢查證和税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祕密。

二、確認了税收權力的債權屬性

國家(徵税機關)享有的税收權力是一種什麼性質的權力呢?和一般的行政權力完全相同嗎?聯繫我們在上面所提到的税收的經濟本質,税收是納税人為了享受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費用,這樣國家就享有了對税收的請求權。這種請求權和民法上的債權非常類似。因此,我們認為,從税收的經濟本質可以推出税收權力的債權屬性。其實,關於税收權力的債權屬性在國外税法上幾乎是公理,不用更多的證明。[30]而長期以來,我們都是從行政權力的角度來認識税收權力的。通過前面的論證,我們可以看出税收權力和一般的行政權力是有區別的。現以罰款和税收作比較來加以説明。前已述及,税收是公民享受公共產品的價格費用,從而税收權力就具有了債權的屬性。而罰款是行政機關針對從事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方而進行的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方財產權的剝奪。在本質上,顯然和税收不同。由此看來,徵税的税收權力與作出罰款等行政行為的一般行政權力是不同的。[31]

我國原有的税法並沒有確認税收權力的債權屬性[32],導致了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在實踐中產生了許多問題。但從另一個角度也反證出税收權力確實具有債權屬性。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通過具體的制度設計確認了税收權力的債權屬性。這一確認在我國税法上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可以借用民法債的制度完善税法制度,充實税收權力的內容;另一方面,讓民法債的理念滲透到税法中,有助於税務機關和納税人觀念的轉變,進而實現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

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體現税收權力債權屬性的具體制度有如下一些:(1)税收的一般優先權制度。承認税收優先於普通私法債權就等於承認了税收權力和普通私法債權在性質上的同一性。也就是説,税收權力是債權的一種,税收權力具有債權屬性。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第45條規定,税務機關征收税款,税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税人欠繳的税款發生在納税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税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税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33](2)税收代位權和撤銷權制度。代位權和撤銷權制度是民法上的債的保全制度。這些制度能夠作為税收的保全制度規定在税法中,也就表明了税收權力和民法上的債權具有類似性,説明了税收權力具有債權屬性。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第50條規定,欠繳税款的納税人因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税收造成損害的,税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74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税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税款的納税人尚未履行的納税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34](3)納税人合併、分立時的税款繳納制度。我國《公司法》規定了公司在發生合併、分立時對普通私法債權的保障制度。但我國法律對税收債權在納税人發生合併、分立時應如何繳納並沒有相應的規定。導致的結果是,一些納税人利用法律的漏洞,通過形式多樣的重組、改制活動逃避税收的繳納。其實,税收債權和普通私法債權一樣,也應該得到相應制度的保障。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第48條規定了納税人在合併、分立時税款的繳納方法。一方面有助於保障國家税收的實現,另一方面則進一步確認了税收權力的債權屬性。具體內容是:納税人有合併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税務機關報告,並依法繳清税款。納税人合併時未繳清税款的,應當由合併後的納税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税義務;納税人分立時未繳清税款的,分立後的納税人對未履行的納税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反映了税法的經濟性

經濟性是税法的重要特徵之一。[35]我們認為對税法經濟性的理解,可以和對税收經濟本質的認識相結合。現代對税法的認識和對税收的認識是緊密相關的。税法和行政法相分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税收內涵的重大變化。如前所述,税收的存在是有經濟依據的,即税收是公民為獲取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費用。税收構成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經濟來源。隨着現代市場經濟運行的複雜化,税收除了滿足財政收入,即提供公共產品的職能外,還承擔起了調節宏觀經濟的職能。從税收的存在依據和職能兩方面都可以看出税收的經濟屬性,而税法和税收關係密切。因此,税收的經濟屬性就決定了税法的經濟性。税法的經濟性具體表現在通過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保障税收經濟職能的實現。

具體而言,税收實體法在很多方面體現了税法的經濟性,如通過規定税目、税率、減免税、退税等制度調節經濟運行。現代各國普遍採取的分税制也體現了税法的經濟性。[36]分税制是以中央政府提供中央公共產品,地方政府提供地方公共產品的理論進行設計的。分税制對於迎合地方偏好、鼓勵地方政府間競爭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37]同時,健全的分税制也有利於各級政府對經濟運行進行調控。而健全的分税制需要税法的保障。

我國於1994年進行了分税制改革,但舊的《税收徵管法》是在1994年以前制定的,沒有規定分税制的內容,使得我國的分税制由於沒有相應的制度保障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問題。在我國的税收徵管實踐中,國税機關和地税機關一樣,均按行政區域設置,不可避免地要受地方政府的影響。現實中地方政府對税務機關施加壓力,為保證本地利益而侵蝕中央税款的事件屢有發生。如一些地方在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的驅動下,通過各種方式把本該入中央金庫的税款劃入地方金庫,侵蝕中央税收;還有的地方所設立的國税機關、地税機關各自為政,互不協調。[38]這些問題的存在,影響了中央的財政收入,進而限制了中央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税法的經濟性並沒有表現出來。

面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聯繫税法的經濟性,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對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的税款入庫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該法第53條規定,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税收徵收管理範圍和税款入庫預算級次將徵收的税款繳入國庫。同時進一步規定,對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查出的税收違法行為,税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法將應收的税款、滯納金按照税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並將結果及時回覆有關機關。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的上述規定完善了我國的分税制法律制度,將會保障中央財政收入的提高,增強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進而體現出税法的經濟性。

四、表現了税法的技術性

税收徵收管理法細則 篇六

以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依法治税,從嚴治隊,服從服務於經濟發展大局,保持地方税收收入與經濟的協調增長;深化税收徵管體制改革,建立並不斷完善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和經濟全球化需要的科學徵管格局;堅持科技加效率,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設步伐,提高税收管理質量和水平;健全完善幹部管理機制,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提高幹部隊伍整體素質,提升地税社會形象,推動嶽麓地税事業向更高水平發展。根據這一工作要求,分局××年將圍繞一箇中心,採取兩個措施,增強三個意識,實現四個目標,把握五個原則的思路開展工作。

一、一箇中心

(一)大力組織收入,嚴格依法徵收

⒈合理安排收入計劃。牢固樹立組織收入是第一要務的思想,及時做好與各級地方政府的任務銜接,努力使税收計劃與地方經濟發展和税源狀況相適應,綜合各方面的情況,力求實現税收計劃的最大合理化。加強調查研究,全面掌握組織收入工作的有利條件和不利因素,不斷強化税收分析和預測工作,提高税收分析質量和税收預測的準確性,為領導決策提供科學、翔實的參考依據。

⒉加強收入任務考核。層層分解落實收入目標,嚴格目標管理考核,實行組織收入“一票否決制”。堅持依法徵税、應收盡收的原則,做好税收進度協調,提高組織收入工作的主動性和針對性,保證税收收入的均衡、足額入庫,確保圓滿完成全年税收任務。

(二)強化税源監控,加強税收管理

⒈加大對重點税源的監控力度。結合分局税源的實際狀況,在重點税源監控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税源監控範圍,保證税收收入的穩定增長。

⒉加強核定徵收管理,積極推進納税評估工作。按照“抓大控中定小”的要求,加強對兩個所得税及個體税收的核定徵收管理工作。在做好核定徵收工作的基礎上積極推進納税評估,重點搞好企業相關數據資料的蒐集整理,充分利用現有的涉税信息,加強分析比對,豐富完善行業納税評估指標體系。通過建立規範的納税評估操作規程,積極探索納税評估的有效方式、方法和途徑,建立科學、實用的納税評估工作模式,最終形成“徵收”、“納税評估”和“檢查”三位一體疏而不漏的全面監控機制,逐漸實現通過評估工作促進納税人實現如實申報,替代大面積的簡單核定工作。

⒊繼續深化社會綜合治税工作。認真落實部門配合、強化税源控管的各項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社會綜合治税工作的長效機制。積極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交換,重點抓好涉税信息的採集、整理和反饋、利用,通過對涉税信息的分析運用,促進税源[]監控水平和徵管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加強基礎管理,提高徵管質量

⒈強化税務登記管理。嚴格税務登記管理制度,結合換髮税務登記工作,開展一次納税人户籍清理,通過户籍信息的核查和漏徵漏管户的實地清理,摸清底數,依靠信息化技術的支持,優化辦證工作流程,規範徵管基礎資料採集和共享,健全納税人户籍檔案,鞏固税務管理基礎工作。

⒉加強發票管理。進一步完善發票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統,強化發票使用監管,從發票計劃、入庫、領購、發售、審核、查詢、銷號等各環節,劃分權限,分級管理,實現發票管理的分級監控,提高發票管理水平。積極開展發票集中整治活動,加大發票違章處理力度,積極探索“以票管税和源頭控税”的新途徑。

⒊加強徵管質量考核,提高徵管水平。繼續加強税收“八率”考核,把登記率、信息錄入率、申報率、入庫率、滯納金加收率、處罰率和納税服務滿意率等“八率”指標作為衡量一個單位徵管工作水平的主要指標,納入目標責任考核,並實行計算機自動生成考核指標,自動進行考核評價。

(四)強化税務檢查,加大執法力度

⒈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繼續開展欠税清繳活動,建立欠税檔案,落實欠税公告制度,加大清欠力度。對拒不履行納税義務的納税户,依法採取税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對欠税額較大、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嚴厲打擊偷、逃、欠税行為。同時嚴格規範減免税審批及其後續管理,營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環境。

⒉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認真落實税收執法責任制,層層簽訂税收執法責任書,分解細化税收執法權,落實執法責任,明確執法標準,嚴格執法程序,強化監督制約,嚴格落實分局下發的《税務檢查處理(處罰)操作規程》,促進執法水平的提高。

⒊大力開展税務檢查。以房地產、建築安裝、飲食娛樂等行業為重點,繼續大力開展整頓和規範税收秩序活動,改善税收環境,努力實現由普遍檢查向行業檢查、重點檢查的轉變和由收入型檢查向執法型檢查的轉變,加大檢查深度和廣度,大力開展延伸檢查,提高檢查工作質量和效率。

二、兩個措施

(一)理順徵管體系,深化徵管體制改革

⒈按照新型徵管模式,在徵、管、查三大體系下科學分工,加強對納税人的户籍管理、發票管理、徵收管理和税務檢查管理;加強税源分析、預測和監控,增強徵、管、查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進一步完善税收計劃管理和收入目標責任制,加強對税收計劃進度及徵、管、查等税收各個環節的工作質量考核;堅持依法治税,強化税收執法,確保應收盡收。

⒉進一步調整、理順和規範徵、管、查之間的關係,建立徵管資料電子檔案庫,實現資源共享,加強税源監控;實行以簡便、快捷、自助報税為特徵的現代化辦税方式,逐步由單一的申報方式向多樣式的納税申報轉變,提高電子納税申報率;按照《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不斷改進和加強徵管手段,分解、制約税收執法權力,提高税源監控能力;推行納税評估和納税信用機制,促進納税人依法納税;深化社會綜合治税,實行專業管理與社會化辦税有機結合,提高税收徵管效率和質量。

(二)加強隊伍建設,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

⒈進一步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行競爭上崗、雙向選擇、能級管理、責任制考核、輪崗交流、待崗培訓等制度;以黨風廉政建設為重點,繼續實行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責任制,強化對税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的監督制約,加強對幹部全方位的監督;適應形勢和工作要求,加強對幹部的上崗培訓、任職培訓、專業知識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增強地税幹部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戰鬥力,為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提供可靠的保證。

⒉按照上級部門“統一規劃,注重實效,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地税管理信息系統,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建立税源分析系統、税收收入分析系統、税收業務管理應用系統、經濟與税收動態數據庫及建立税務行政管理應用系統,以信息化管理為手段,規範行政執法和行政管理行為,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提高税收管理電子化和現代化水平。

三、三個意識

(一)增強學習意識,創建學習型機關

着重樹立現代學習理念、創造良好學習條件,形成全局上下爭創“學習型組織”、爭當“學習型個人”的氛圍,以此推進地税改革與發展。加大學習、教育、培訓的經費投入,切實增強幹部學習積極性;創新形式,開展各種學教活動,繼續支持幹部學歷教育和職稱考試,適時系統的、有針對性的對幹部進行培訓,並以此推進保持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的深入開展。

(二)增強廉潔意識,建立廉政型機關

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行風建設的各項規章制度,貫徹《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深入推進税收執法責任制工作的意見》等要求,推進依法行政、規範執法。進一步明確內部管理職能,為監督創造有利條件;推進內部審計規範化,規範權力運行監督。層層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構築反腐敗防線,增強幹部廉潔自律意識。倡導“一幫一”結對活動,切實預防幹部違法亂紀的機率。以人為本,以教育為主,以教育的強化來提高幹部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三)增強服務意識,建立服務型機關

幾年來,伴隨着徵管模式的不斷轉換及各地税務機關的積極探索,税收服務取得了明顯的進步,服務形式由隨意走向規範,但税收服務的觀念、服務的深度和廣度都還存在明顯的差距。針對這些問題,要在使納税服務普遍化的基礎上兼顧個性化,為納税人提供個性化服務,及時解決其在納税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逐步建立税收服務標準,全面整合機關管理的各個環節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格局。

四、四個目標

(一)組織收入實現各級税收任務全面完成

税收是國民經濟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槓桿,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作為地税部門來説,確保收入任務的全面完成,是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的核心內容。各部門要牢固樹立組織收入是第一要務的思想,在經濟持續發展、税收政策相對穩定的前提下,努力實現地方税收與經濟的同步協調增長,努力克服一切困難,嚴格做到應收盡收,確保組織收入任務的圓滿完成,為長沙市、嶽麓區的經濟發展和各項建設事業提供可靠的財力保障。

(二)徵管格局實現嚴密、科學、規範化

進一步完善新型税收徵管模式,建立以專業化、信息化為主要特徵的現代化税收徵管體系。理順徵收、管理、檢查“三大系列”的關係和職能,使其相互銜接、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相互制約,逐步形成嚴密控管税源、自覺納税申報、徵管手段先進、税收服務優良、稽查制約有力的現代化税收徵管新格局,實現税收徵管的嚴密、科學、規範化。

(三)税收徵管努力實現精細化

精細化管理是社會分工的精細化以及服務質量的精細化對現代管理的必然要求,它是建立在常規管理的基礎上,並將常規管理引向深入的關鍵一步。根據精細化管理理念,在税收徵管工作中要做到精確、細緻、深入,明確職責分工,優化業務流程,完善崗責體系,加強協調配合,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各部門要積極探索各種行之有效的税收管理員管理機制和税收管理員激勵機制,完善對管理員下户管理,健全税收管理員的考核機制,如税收管理員能級管理機制、對税收管理員實行績效考評。從長遠來建立起兩個有效機制:一是建立有效的税收管理員管户機制,解決税收管理員“淡化責任”,税務機關“疏於管理”的問題;二是對基層税務機關,直至税收管理員的考核機制,解決基層税收管理員“幹多幹少、幹好幹壞”一個樣的問題。

(四)隊伍管理實現和諧化

“人心齊,泰山移”,人的因素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礎,各部門要大力倡導和弘揚充滿活力、健康向上、團結和諧的湖南地税精神,用地税精神感召人,用團隊精神凝聚人,提高地税隊伍的整體戰鬥力。一是要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加強領導班子的思想和作風建設,提高中層幹部的執政能力和水平,不斷增強中層幹部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二是要加強幹部教育培訓,提高幹部整體素質,實施幹部素質工程,重點加強對幹部的税收業務技能、計算機知識等經濟形勢方面的培訓教育。加強對幹部職工的政治理論教育、時事政治教育、黨風廉政教育、紀律教育、道德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不斷提高幹部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

五、五個原則

(一)依法治税原則。

依法治税是國家税收的根本基礎,是税收徵管的本質要求,也是税收強制性的具體表現。因此,在深化税收徵管改革上,要遵循依法治税原則。無論是在對徵税主體的税務機關,還是對納税主體的納税人,衡量其權利、義務的運用及履行,都必須以税收法律作為基本標準。在税收徵管過程中,工作流程的制定,崗責目標的確定,税收徵管業務的重組,以及新的徵收管理、稽查機構的設備都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都應該遵守税法規定。

(二)精簡高效原則。

精簡原則是指按照徵管集約化的要求,精簡機構,壓縮徵管機構層次和數量,優化人員資源配置,簡化工作程序,在準確把握和科學分解税收徵管職能的基礎上,對徵、管、查職能和構架進行重新定位,優化組合。高效原則是指從徵管工作實際出發,制定出一套科學、嚴密、職責分明的工作規程,使用先進科學方法進行管理,全面提高税收徵管效率。

(三)以人為本原則。

人是生產力要素中最活躍、最積極的因素。在税收徵管改革中,必須貫徹“以人為本”的原則。要高度重視税收隊伍建設,使每一個税務人員都能夠得到與其知識才能相適應的崗位,並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其現能和潛能,達到人事相依、人盡其才的境界,從而使人才資源得到充分的開發和利用。

(四)穩中求進原則。

一方面抓好基礎建設,在提高幹部基本素質,健全各項制度,夯實徵管基礎等方面狠下功夫,為實現有效徵收管理奠定基礎;另一方面要周密安排,循序前進,把握好税收徵管改革的節奏,對重大改革措施,一定要充分論證,先行試點,再實施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