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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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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實施細則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健全黨費管理相關制度和“專人管、足額收、及時繳、定期查”的工作機制,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和《關於進一步規範黨費工作的通知》(組電明字〔2017〕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湘潭中節能城市節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必須自覺、按時、足額交納黨費。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黨組織關係隸屬於公司黨支部的全體黨員。

第四條黨務工作者負責黨費收繳、使用、管理的具體業務工作,財務管理部門負責黨費賬務管理。

第二章黨費收繳

第五條基層黨組織年初核定黨員月交納黨費數額,年內一般不變動。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的固定部分(崗位工資、職級工資)和活的部分(績效工資、獎金)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並將交納金額如實填寫在《黨費收繳手冊》上。每名黨員交納黨費數額一般不超過1000,其中,黨費計算基數不包括以下項目:個人所得税,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含個人和單位繳納部分),職業年金、企業年金,住房補貼、交通補貼、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加班補貼、午餐補貼、取暖費、防暑降温費、物業費等改革性補貼,不定期、非普遍發放的獎金和績效工資,以及針對少數地區、部分單位、特殊崗位、部分人員發放的津貼補貼。

第六條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税後)在3000 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七條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八條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基本離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為計算基數,不包括津補貼。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九條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卹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十條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申請,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十一條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十二條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三條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逐級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四條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五條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黨支部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脱黨處理。

第十六條黨支部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七條黨支部應及時將本支部黨員繳納的黨費按要求上繳上級黨委。

第三章黨費使用

第十八條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預算編制的原則。

第十九條使用黨費要本着向基層一線和有困難的黨員傾斜的原則。

第二十條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範圍包括:(1)教育培訓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基層黨務工作者所產生的住宿費、伙食費、交通費、師資費、場地費、資料費、門票費、講解費等。(2)開展“三會一課”、創先爭優、黨組織換屆以及黨內集中學習教育所產生的會議費等。(3)黨內表彰所需費用。(4)修繕、新建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為活動場所配置必要設施等所產生的相關費用。(5)編印黨員教育培訓教材和印製入黨志願書、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黨員證明信、流動黨員活動證、黨費證、黨員檔案等所產生的工本費,以及購買黨徽黨旗等費用。(6)黨費財務管理中發生的購買支票、轉賬手續費等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使用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隨意決定。

第二十二條使用黨費應由黨支部集體研究決定,簽字明確黨費使用的用途、金額,納入年度黨費預算管理。黨組織逐級請求下撥黨費。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黨費管理

第二十三條黨費由綜合管理部代公司黨支部統一管理。

第二十四條黨費工作的業務管理和財務管理應當分開, 財務管理工作由公司財務管理部代辦,具體財務工作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持證上崗。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五條黨費應當以黨支部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户,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他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户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六條公司黨支部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要嚴格履行黨費使用審批手續,堅持勤儉節約原則,精細合理使用黨費。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公司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佈一次黨費收繳情況,並定期開展黨費工作情況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八條黨支部要建立黨費收支台賬,做到賬目清晰、數字精確。

第五章檢查與考核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實施細則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