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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税收徵收管理法【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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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税收徵收管理法【精品多篇】

最新税收徵收管理法 篇一

一、體現了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1]

正如日本著名税法學家金子宏教授所言,税法學可稱為以對税收法律關係進行系統的理論研究為目的的法學學科。[2]“法律關係”是大陸法系民法學的基本範疇,後逐漸移用到其他法律部門。與民事法律關係相比,税收法律關係相對顯得要複雜一些。所謂税收法律關係,是指由税法確認和調整的,在國家税收活動中各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税收法律關係的複雜性在於,它不是一個單一的法律關係,而是一個以三方主體間的四重法律關係組成的兩層結構:三方主體是指納税主體、國家和徵税機關;四重法律關係是指税收憲法性法律關係、國際税收分配法律關係、税收徵納法律關係和税收行政法律關係;其中後兩種法律關係構成第一層,就是人們通常所説的税收法律關係;前兩種法律關係構成第二層,是潛在的、深層次的,也是往往被人們所忽視的税收法律關係,最深刻地反映了税收法律關係的本質。[3]在此我們主要從税收憲法性法律關係和税收徵納法律關係的角度來論證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問題。

在傳統的法律體系中,人們常常把税法作為行政法的組成部分,故從“命令服從”的角度來認識税收法律關係,想當然地認為税收法律關係是一種不平等的法律關係。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對税收本質認識的不斷深入[4]和法治理論的發展,上述觀點誠有修正的必要。我們認為,平等性是税收法律關係的本質屬性,貫徹並體現在税收法律關係的各個層面。[5]在此,我們欲從税收的經濟本質和法治理論兩方面為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尋求依據。

税收的經濟本質是什麼呢?要回答這一問題,首先必須考察同税收有密切關係的財政。税收是現代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因此,現代國家也通常被稱為“税收國家”。[6]財政或曰公共財政的存在依據在於彌補市場失效。市場失效決定了政府(國家)[7]和公共財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的必要性。[8]由於市場失效的存在,對於私人生活必須而市場機制無法提供的公共產品,就必須由政府(國家)來提供,政府(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經濟來源便是公共財政,而税收是公共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明確了税收和財政的密切關係後,我們再探討税收的經濟本質。在税收理論的發展過程中,關於税收本質的學説有公需説、利益説、保險費説、義務説、新利益説等。[9]目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對税收本質作出比較合理解釋的是新利益説。這一學説也可稱為“税收價格論”,它將税收視為是人們享受政府(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費用。作為政府(國家)提供公共服務的公共產品,它由社會成員私人消費和享受,政府(國家)由此而付出的費用也就必須由社會成員通過納税來補償。私人為了自身消費而支付費用的現象,正是典型的市場等價交換行為在公共財政活動中的反映,從而税收也就具有了公共產品“價格”的性質。[10]法律經濟學也指出,“税收主要是用以支付的公用事業費。一種有效的税收應該是要求公用事業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機會成本的税收。”[11]這一經濟分析的觀點也證明了税收本質上的“價格”屬性。“税收價格論”在揭示了税收的價格屬性後,更加深刻地揭示了税收價格仍然遵循“等價交換這一市場本性”,這一重大發現的必然邏輯結論是“税收徵納雙方之間存在着根本的平等關係”[12].這一對税收經濟本質的認識反映到税法領域,就是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即首先表現為税收憲法性法律關係的平等性-政府(國家)與人民(納税人)之間的平等;其次具體體現為税收徵納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徵税機關和納税人之間的平等。

以上我們從税收的經濟本質的角度證明了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下面再從法治理論的角度來進一步説明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平等作為法的價值目標,與自由、人權、理性等準則一樣是法必不可少的價值追求。平等意味着法對權利、義務的公正分配。法沿着人類平等觀念正常發展的歷史軌跡把平等推進到一個新的高度。[13]在對税收法律關係進行分析的時候也應該注意到這一價值準則的重大意義。

在傳統大陸法系國家中,僅強調公民個人之間的平等,而忽視了政府與公民之間的平等關係。其實,在英美法系國家則不同。在英國人看來,個人與政府應當受制於同樣的法律,個人與政府的關係在法律上是平等的。[14]英國法學家沃克認為,現代法治的精義是:它不是強調政府要維護和執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説政府本身要服從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顧法律或重新制定適合本身利益的法律。[15]由此可知,在英美法系的傳統中,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關係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税法中更是如此。

著名的分析法學家凱爾森對“私權利”和“公權利”的分析有助於我們理解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問題。他認為,“從全部法律創造活動的功能角度看,私權利和政治權利之間並無實質上的差別。”“如果從一個動態的觀點來看,權利的性質是參與法律創造的能力,那麼所謂‘私權利’和所謂‘政治權利’之間的區分,就不象通常所推定的那樣重要。”[16]在税收法律關係中正是如此,納税人通過自己的代表決定税收的徵收,政府並無決定税收徵收的權力,政府只能在徵得人民的同意後才能徵税。正如孟德斯鳩所言,“如果行政者有決定國家税收的權力,而不是限於表示同意而已的話,自由就不存在了。因為這樣行政權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關鍵上成為立法性質的權力了。”[17]政府只能在徵得人民的同意後才能徵税表明了税收憲法性法律關係的平等性。而在具體的税收徵納關係中,徵税機關是政府的代表,納税人是人民的一分子,税收憲法性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延伸到税收徵納法律關係中,就是徵税機關和納税人關係的平等性。

以上從税收的經濟本質和法治的角度證明了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其實,通過簡單考察税法的發展歷史,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整個税法的發展史就是税收法律關係由不平等到平等發展的過程。[18]税法原來是作為行政法的組成部分進行制度設計和學術研究的。德國最著名的行政法學家奧托﹒梅耶(Otto Mayer)就將税法置於警察法之後討論,隨着1919年德國《租税通則法》的頒佈,才將税法從其行政法教科書中剝離。[19]警察法律關係顯然是不平等的,税收法律關係與其相併列,當然談不上平等性。把税法作為行政法分支的觀點現已為各國所擯棄。現代税法是以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為核心所構造的獨立法律領域。税法在公法中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20]

認識到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以後,最為重要的是如何進行制度設計保證這種“平等性”的實現。現代各國税法是從兩個層面進行制度設計的,在宏觀層面,通過在憲法或税收基本法中規定税收法定主義,將税收法律關係全部統一的通過法律加以規範,嚴格的受税收法定主義的支配,一方面否定行政機關(税務機關)的自由裁量;另一方面也否定納税人的任意處分權。[21]在微觀層面,通過對納税人和税務機關權利(力)、義務的設計最大限度實現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22]

在論證了現代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後,我們再分析我國税法的狀況。我國現處於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體現現代法治精神的平等價值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即使在私法領域,由於企業制度改革的不到位,以及受其他因素的制約,平等的價值也沒有得到很好的認識和貫徹。在税收法律關係中,作為徵税機關,主要是將自己看作行政權力的行使者,將徵税和其他行政行為混在一起,沒有認識到税收的本質屬性;作為納税人,也沒有樹立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納税人的觀念,還是從傳統的角度看待税收,將税收看作與自己利益無關的一種負擔。在徵税機關和納税人的這種意識主導下,税收法律關係顯然談不上平等性。導致的實踐後果是,税務機關的徵管手段不斷強化,嚴厲打擊偷漏税等違法行為,使税收徵納關係在總體上處於失衡狀態:一邊是納税人消極義務觀念下冷漠的面孔,一邊是税務機關片面強化權力下疲憊的身影。[23]這種狀況的存在影響了税收職能的發揮,破壞了納税人和徵税機關之間應有的法律關係,不利於法治觀念的形成。

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法治理論的進一步發展,人們對税收的經濟本質,對納税人和徵税機關的關係的認識也在發生變化,這最終表現為對税收法律關係平等性的認識。可喜的是,立法者已經意識到了這一點。在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中,我們可以強烈的感受到,立法者正是以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作為指導思想來重新構建納税人和徵税機關之間的徵納關係的。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中的許多具體制度都體現了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認識到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並將其貫徹到税收立法、執法中,具有重大的意義。首先,只有在平等的税收法律關係中,納税人才會認識到税收的經濟本質,認識到税收是自己享受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的相應價格費用,有了這種認識自然就會主動納税。[24]徵税機關在認識到國家在提供公共產品中的角色後,也會注意到自己角色的轉換,增強對納税人的服務意識。這樣就可以在納税人和徵税機關之間形成良性的互動。我們為之所關注的保障税收收入的問題自然會得到解決。其次,不可否認的事實是,税法是與公民關係最為密切的法律部門之一,它與公民財產權直接相關聯。因此,在税收法律關係中的地位如何,直接影響到公民對權利的認識。從某種意義上説,公民的權利意識是整個社會實現法治的基石。如果公民的權利在與其日常生活極其密切的税收法律關係中得不到尊重,那就很難想象公民會有正確的權利觀念。[25]因此,認識到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有助於公民形成正確的權利意識,從而影響到我國的法治進程。[26]

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體現了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具體而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税收徵管法立法宗旨的完善。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第1條明確規定“規範税收徵收和繳納行為”是該法的宗旨之一。以往的税收徵管立法總是強調納税人的義務比較多,把規範的重點放在納税人的繳納行為上,而對徵税機關的徵收行為的規範力度不夠,造成徵税機關權力的濫用,損害納税人的合法權利。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從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出發,全面地規範税收徵收和繳納行為,合理地調整納税人和徵税機關之間的法律關係。不僅要求納税人要依法納税,也要求徵税機關要依法徵税,兩者並重。

2.對納税人權利義務的重新設計。如何實現税收法律關係事實上的平等,最為關鍵的一條就是賦予納税人税法上的權利。[27]新修訂《税收徵管法》在第一章總則的第8條明確具體地規定了納税人的權利,這在我國税收立法中是第一次,將有助於實現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所謂納税人權利,就是指納税人在依法履行納税義務時,法律對其依法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包括納税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應當獲得的救助與補償。[28]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規定的納税人權利主要有如下幾項:(1)知情權。納税人有權向税務機關了解國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税程序有關的情況。(2)請求保密權。納税人有權要求税務機關為其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保密。(3)申請減免税和退税權。納税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税、免税、退税的權利。(4)陳述、申辯權。納税人對税務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享有進行説明和為自己辯解的權利。(5)申請行政複議權。納税人不服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受理機關必須作出裁決。(6)提起行政訴訟權。納税人認為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7)請求賠償權。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納税人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賠償請求。(8)控告檢舉權。納税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税務機關、税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在《税收徵管法》的其他章節也規定了納税人的其他權利,如要求迴避權、延期申報權、延期納税權、取得完税憑證權、拒絕違法檢查權,等等。

3.對税務機關權力義務責任的重新配置。税務機關作為税收法律關係的一方重要的主體,因其擁有行政權力而具特殊性,也是實現税收法律關係平等性所面臨的重大障礙。就實際狀況而言,税務機關擁有行政權力,和普通納税人相比,明顯處於優勢地位。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實現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呢?一般是通過強化税務機關的義務和責任,以防止其濫用行政權力,在最大限度實現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新的《税收徵管法》對税務機關的權力、義務和責任進行了新的配置,有助於實現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具體而言,主要是增加了税務機關在税收徵管中的義務和責任:[29](1)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第7條規定了税務機關在税收徵管中的三項義務,即廣泛宣傳税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税知識;無償提供納税諮詢服務。這些義務儘管是倡導性的規定,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制度予以保障。但對樹立税務機關的服務意識,增強納税人的權利意識還是很有意義的。(2)保密義務。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第8條規定,税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税人的情況保密。這一義務和納税人的請求保密權相對應。(3)迴避義務。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第12條規定,税務人員徵收税款和查處税收違法案件,與納税人或者與違法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4)依法徵税的義務。針對實踐中出現的違法徵税的情形,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在第28條補充規定了三種違法徵税行為,即提前徵收、延緩徵收和攤派税款。同時規定,農業税應納税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這對維護農業納税人的合法權益很有意義。(5)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時的義務。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在擴大税務機關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的同時,也對其規定了更為嚴格的義務。該法第42條規定,税務機關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納税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和用品。(6)賠償責任。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增加規定了税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即除了舊法規定的納税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税款,税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税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外,在該法第43條補充規定,税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税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7)税務檢查時的義務。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第59條規定,税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税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税務檢查證和税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祕密。

二、確認了税收權力的債權屬性

國家(徵税機關)享有的税收權力是一種什麼性質的權力呢?和一般的行政權力完全相同嗎?聯繫我們在上面所提到的税收的經濟本質,税收是納税人為了享受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費用,這樣國家就享有了對税收的請求權。這種請求權和民法上的債權非常類似。因此,我們認為,從税收的經濟本質可以推出税收權力的債權屬性。其實,關於税收權力的債權屬性在國外税法上幾乎是公理,不用更多的證明。[30]而長期以來,我們都是從行政權力的角度來認識税收權力的。通過前面的論證,我們可以看出税收權力和一般的行政權力是有區別的。現以罰款和税收作比較來加以説明。前已述及,税收是公民享受公共產品的價格費用,從而税收權力就具有了債權的屬性。而罰款是行政機關針對從事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方而進行的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方財產權的剝奪。在本質上,顯然和税收不同。由此看來,徵税的税收權力與作出罰款等行政行為的一般行政權力是不同的。[31]

我國原有的税法並沒有確認税收權力的債權屬性[32],導致了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在實踐中產生了許多問題。但從另一個角度也反證出税收權力確實具有債權屬性。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通過具體的制度設計確認了税收權力的債權屬性。這一確認在我國税法上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可以借用民法債的制度完善税法制度,充實税收權力的內容;另一方面,讓民法債的理念滲透到税法中,有助於税務機關和納税人觀念的轉變,進而實現税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

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體現税收權力債權屬性的具體制度有如下一些:(1)税收的一般優先權制度。承認税收優先於普通私法債權就等於承認了税收權力和普通私法債權在性質上的同一性。也就是説,税收權力是債權的一種,税收權力具有債權屬性。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第45條規定,税務機關征收税款,税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税人欠繳的税款發生在納税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税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税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33](2)税收代位權和撤銷權制度。代位權和撤銷權制度是民法上的債的保全制度。這些制度能夠作為税收的保全制度規定在税法中,也就表明了税收權力和民法上的債權具有類似性,説明了税收權力具有債權屬性。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第50條規定,欠繳税款的納税人因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税收造成損害的,税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74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税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税款的納税人尚未履行的納税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34](3)納税人合併、分立時的税款繳納制度。我國《公司法》規定了公司在發生合併、分立時對普通私法債權的保障制度。但我國法律對税收債權在納税人發生合併、分立時應如何繳納並沒有相應的規定。導致的結果是,一些納税人利用法律的漏洞,通過形式多樣的重組、改制活動逃避税收的繳納。其實,税收債權和普通私法債權一樣,也應該得到相應制度的保障。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第48條規定了納税人在合併、分立時税款的繳納方法。一方面有助於保障國家税收的實現,另一方面則進一步確認了税收權力的債權屬性。具體內容是:納税人有合併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税務機關報告,並依法繳清税款。納税人合併時未繳清税款的,應當由合併後的納税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税義務;納税人分立時未繳清税款的,分立後的納税人對未履行的納税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反映了税法的經濟性

經濟性是税法的重要特徵之一。[35]我們認為對税法經濟性的理解,可以和對税收經濟本質的認識相結合。現代對税法的認識和對税收的認識是緊密相關的。税法和行政法相分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税收內涵的重大變化。如前所述,税收的存在是有經濟依據的,即税收是公民為獲取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費用。税收構成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經濟來源。隨着現代市場經濟運行的複雜化,税收除了滿足財政收入,即提供公共產品的職能外,還承擔起了調節宏觀經濟的職能。從税收的存在依據和職能兩方面都可以看出税收的經濟屬性,而税法和税收關係密切。因此,税收的經濟屬性就決定了税法的經濟性。税法的經濟性具體表現在通過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保障税收經濟職能的實現。

具體而言,税收實體法在很多方面體現了税法的經濟性,如通過規定税目、税率、減免税、退税等制度調節經濟運行。現代各國普遍採取的分税制也體現了税法的經濟性。[36]分税制是以中央政府提供中央公共產品,地方政府提供地方公共產品的理論進行設計的。分税制對於迎合地方偏好、鼓勵地方政府間競爭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37]同時,健全的分税制也有利於各級政府對經濟運行進行調控。而健全的分税制需要税法的保障。

我國於1994年進行了分税制改革,但舊的《税收徵管法》是在1994年以前制定的,沒有規定分税制的內容,使得我國的分税制由於沒有相應的制度保障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問題。在我國的税收徵管實踐中,國税機關和地税機關一樣,均按行政區域設置,不可避免地要受地方政府的影響。現實中地方政府對税務機關施加壓力,為保證本地利益而侵蝕中央税款的事件屢有發生。如一些地方在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的驅動下,通過各種方式把本該入中央金庫的税款劃入地方金庫,侵蝕中央税收;還有的地方所設立的國税機關、地税機關各自為政,互不協調。[38]這些問題的存在,影響了中央的財政收入,進而限制了中央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税法的經濟性並沒有表現出來。

面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聯繫税法的經濟性,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對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的税款入庫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該法第53條規定,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税收徵收管理範圍和税款入庫預算級次將徵收的税款繳入國庫。同時進一步規定,對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查出的税收違法行為,税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法將應收的税款、滯納金按照税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並將結果及時回覆有關機關。新修訂的《税收徵管法》的上述規定完善了我國的分税制法律制度,將會保障中央財政收入的提高,增強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進而體現出税法的經濟性。

四、表現了税法的技術性

税收徵收管理法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房地產税費一體化徵管是指凡涉及土地、房產領域開發和交易應向國家繳納的各項税收及各種非税收入,由縣政府組織縣財政局、國税局、地税局和相關職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集中徵收的一種管理方式。

第三條按照“以票管税管費、先税費後辦證”的原則,對土地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建築安裝、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交易、辦證等各環節應繳納的税費,實施“一站式”徵收。

第四條房地產税費一體化徵管工作實行“七個統一”:

(一)統一税費項目,明確徵收標準;

(二)統一配合,實現數據信息共享;

(三)統一項目資料庫,實現計劃控制和源頭控管;

(四)統一審批程序,實現“聯審聯批”和即時發證;

(五)統一網絡,實現管理電算化;

(六)統一辦事流程,實現“一站式”服務;

(七)統一稽查機制,堵塞徵管漏洞,防止税費流失。

第二章徵管範圍和税費種類

第五條房地產税費一體化徵管範圍主要包括土地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企事業單位因改制撤併或拆舊建新而發生的資產產權變更或交易、商品房(增量房,下同)開發和交易、個人合資合作建房、個人拆舊建新、單位非住房和政府非住房建設工程、存量房(二手房、包括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下同)交易、土地使用登記辦證和房屋產權證辦證、改變土地用途和建築容積率等規劃設計條件的行為、房地產出租和自營業務、處罰土地違法違規佔用和交易、處罰違法違章建築、偷漏税費的稽查處罰等業務。

第六條凡涉及土地、建築及其交易、辦證等各環節的所有税費(包括服務性收費,下同)統一納入縣一體化中心徵管。

(一)財政部門:土地價款、土地收益金、滯納金及罰款。

(二)國税部門:企業所得税、建築耗材未按規定取得購進發票應補交的增值税、滯納金及罰款。

(三)地税部門:營業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鎮土地使用税、耕地佔用税、契税、房產税、資源税、印花税、税款滯納金及罰款。

(四)規劃部門:建築物定點放線費,工程測量費,規劃道路定線費,地、縣、鄉圖編繪費、工程竣工測量費,工程線路測量費。

(五)建設部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築行業勞保統籌基金、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建設施工安全服務費。

(六)人防部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七)經濟部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八)城管部門:城市道路佔用費、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建築材料垃圾運輸清掃保潔費、建築垃圾處置費。

(九)科技部門: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抗震設防要求確認費。

(十)國土資源部門:工程測量費、用地管理費、土地證書工本費、地籍調查費、抵押登記費、土地交易服務費、利用測繪成果成圖資料費。

(十一)房產部門: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白蟻預防費、住房及非住房轉讓手續費、房屋分户圖測量費、測量成果利用費、房產測繪費、換證服務費、檔案利用服務費、維修基金、房產抵押手續費。

(十二)氣象部門:防雷技術服務費。

(十三)防洪保安資金、工會經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建築業、房屋交易的價格調節基金、環衞費及以上款項的滯納金及罰款由縣一體化中心代收。

第三章税費標準和計算價格

第七條土地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轉)讓、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交易、辦證等各環節應繳的税收和非税收入,包括按土地面積和建築面積計徵的定額標準以及按建築造價和銷售價格計徵的比例標準,由縣一體化中心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並執行(另行文)。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交易時的計税價格和計費價格以實際價格為準,當實際價格低於市場價時,以政府的基準地價修正的標定地價和財税部門公佈的最低計税價格或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的評估價格為依據。

第四章崗位設置及業務流程

第九條縣一體化中心整合各職能部門對土地、房產開發建設和交易、辦證等各個環節業務的審批、徵税、收費、開票、辦證、稽查等行政管理職能,設立縣國土資源局、規劃局、建設局、人防辦、經濟局、城管局、房產局、財政局、國税局、地税局、銀行等11個職能部門的辦事窗口,具體負責行政許可業務受理、税費計算徵繳和證件製作工作。

設立綜合管理窗口,負責縣一體化中心日常工作和發改部門審批備案、應繳税費的最後確認、相關部門證件辦理的審核和發放工作,各部門辦理沒有納入“一體化”循環徵收的收費及罰款業務。

第十條縣一體化中心辦事審批實行“一廳管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統一出證”的“一站式”服務,實行土地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規劃許可、建築許可、竣工驗收、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頒證、房屋產權辦證、國有房地產自營和出租等9個環節的內部循環。利用內部循環表進行聯審聯批,税費由各執收單位計算,綜合管理窗口審批。受理業務的前置條件和行政審批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發證由綜合管理窗口把關。

第五章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條縣一體化中心專門設置專業局域網,實行電腦開票和電腦打印證件。

第十二條房地產税費徵管軟件統一各職能部門的原有軟件,縣一體化中心擁有對縣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產等四個部門辦理各自證件的授意權,即對納税繳費辦證人沒有辦理税費繳納業務的,縣一體化中心就不能為其辦理相應證件。

第十三條建立“一户式”存儲基礎數據庫,綜合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信息、工商部門的註冊信息、發改部門的項目信息、建設部門的建設信息、規劃部門的規劃信息、房產部門的房產信息等相關部門信息。信息數據資料庫建成後,信息資料數據在縣一體化中心所有窗口傳遞共享,用於税費預測、數據分析、全程監控和税費徵繳、檢查清收等方面工作,為領導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六章配套措施

第十四條實行“七證一表兩票”和資料備案管理。“七證一表兩票”納入縣一體化中心管理,實行集中辦理,切實做到“以票控税控費,先税費後發證”。

“七證一表”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契證、房屋產權證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兩票”即税務發票、非税收入票據(包括服務性收費票據)。

第十五條房地產税費一體化徵管運行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只接受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和單個自然人競拍,不接受多個自然人聯合體報名參與競拍。

第十八條部門自行查補的收入,由縣財政按現行預算管理體制進行分配;由縣一體化中心查補出的收入,全額上繳縣財政。

第十九條按照縣一體化中心實際入庫税費總額的3%提取工作經費,設立專賬,年初納入財政預算,用於縣一體化中心日常運轉開支。

第二十條建立房地產税費一體化徵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縣一體化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蔘加會議,集中研究解決一體化徵管工作中的難點熱點問題。

第二十一條成立“縣房地產行業聯合執法大隊”,從監察、法制、財政、公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人防、房產、國税、地税、經濟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對全縣房地產領域的違法違規佔地、違法違規建築、偷漏拖欠税費的行為開展常年稽查。

第七章監督和處罰

第二十二條各相關部門要嚴格按規定的工作流程辦事,實行項目資料公開傳遞、陽光操作、信息數據共享,實現房地產各項税費業務均在縣一體化中心內部進行聯審聯批,税費在縣一體化中心繳納。

第二十三條嚴格按規定標準足額徵收各項税費。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徵收標準,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税費徵收項目。嚴禁收“人情税、人情費”,堅決杜絕收入流失。

第二十四條嚴禁縣一體化中心外發證、税前發證、費前發證、私自發證和在縣一體化中心外給單位提供“兩票”等行為。一經查出,立即停止其單位的非税收入返還,並從財政下撥經費中扣繳其造成流失的税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及房屋中介評估機構必須以規程結合市場價格為準則開展評估。對有意出具不符合規程要求的評估報告,縣一體化中心要將情況及時向評估機構通報;對屢次有意出具不符合規程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停止其參與本行政區評估業務;情節嚴重的,上報其主管行政部門,由其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縣監察部門對各職能部門一體化徵管工作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監督檢查。

第八章附則

最新税收徵收管理法 篇三

一、當前在税源監控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隨着我國税收徵管改革的實施,建立起了以計算機網絡技術運用為基礎的集中式徵税機構、貼近式管理機構和重點式稽查機構,對税收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在依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新的管理體系沒有有效運行之前,一些老問題依然存在,新的又不斷產生。當前,税務管理方面,依然存在一些薄弱環節:

1、納税人的納税意識不強

新的税收徵管辦法取消了專管員管户制度,繳納税款是依靠納税人自行上門申報為前提,納税人不申報是納税人自己的責任。但是,在貫徹新的徵管辦法時往往並不如意。許多人納税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不能正確理解税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本質,不能自覺遵守税法規定來納税。所以,在要求主動申報納税這一問題上,往往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千方百計鑽税收空子,鑽徵收管理空子,少報、漏報、甚至不報,從而使申報的內容失真,以致影響到對納税人準確的瞭解,造成偷税、漏税現象時有發生。同時,第一線的税務管理人員力量的不足,使税務人員忙於應付其它的事務,深入税源第一線的時間減少,難以真實地瞭解納税人信息,使零散税源、隱蔽税源、非正常納税户出現了真空地帶,存在税源底數不清和漏徵漏管等問題。

2、税收監控手段落後

信息技術的發展,為税收網絡化建設帶來了光明的前景。所以,在新的税收改革任務中明確以建立申報納税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託,集中徵收、重點稽查的新的徵管模式。問題是,無論是現在的管理體制還是信息技術的管理水平,都沒有達到預想的效果。當前在税務網絡化建設方面還存在着許多問題:一是計算機網絡化程度不夠高。儘管在工商、財政、税務、銀行等部門普遍地使用計算機進行税收業務活動或税收管理,有的部門內部還實現了網絡化,並自行開發了很多軟件,但智能化水平很低,同時在徵收管理與税務稽查方面統一不夠,造成一些數據資料的不全。此外,銀行、財政、工商、税務等部門之間的網絡化建設不夠,缺乏橫向聯繫,造成信息共享方面的困難,因而不能夠全面、及時、準確、廣泛、深入地瞭解和掌握納税人的收入狀況,不能夠有效地實現信息共享。這些税務部門税源監控手段不先進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給納税人在偷漏税款方面提供了有機可乘的機會。

3、税收管理員素質還不能適應精細化管理要求

新的税收徵管的核心思想是依託計算機網絡技術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使税收管理建立在科學有序的基礎上。這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對從事税務管理人員來説,不僅綜合業務素質要過硬,而且能夠公正執法,不徇私情。在實踐中,我們發現有部分税收管理員的素質不能適應新的徵管要求。一是綜合素質欠缺。新的税收徵管體系是建立在對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廣泛應用之上,這就要求税收管理人員不僅要善於運用現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技術,能夠熟練地對採集的數據進行錄入、審核、檢測和應用,能夠實行過程管理和過程控制,能夠嚴格按照數據處理流程和管理職責進行數據維護管理,而且,還要懂得並會熟練地運用相關的税務、財務等專業管理知識。在這方面具有綜合性能力的,能夠勝任企業税收徵管工作的管理員卻較為缺乏,無法滿足税收精細化管理的需求,特別是一些不發達地區和農村情況更為嚴重。二是一些人政治素質不高,事業性不強,原則性不夠,不能廉潔自律,講關係,不能公正執法,辦税徇私情,甚至向納税人“吃、拿、卡、要、報、借”,敗壞了税務人員的形象。這兩種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税收徵管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推進。

4、部門之間協調配合不力

税源監控管理的實現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僅需要徵收、管理、稽查各環節之間的協調銜接,充分發揮税務系統內部的協調作用,同時還需要工商、銀行、海關、房產、國土、技術監督等部門的配合,整個監控管理系統的作用才能有效發揮。儘管國家新的税收徵管法對有關金融和工商部門與税務等部門配合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涉及税源管理最緊密的工商、國税、地税等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只流於形式,而沒有進行有效的信息傳遞,更談不上信息高度共享。如有的企業,儘管在工商部門辦理了營業執照,但卻沒有到税務部門登記。而當税務部門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一些企業或個體工商户採取某些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必去主動配合。從內部運行來説,負責徵收的人員只能按照納税人申報的數字、納税資料等進行審核納税。而管理人員瞭解納税人的實際經營情況,卻又不能及時發現納税人申報虛假情況。只有在申報期結束後通過徵收部門傳遞的信息,才能看到納税人申報的真實情況。這些現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税源管理和税收徵管質量。

5、税源管理人員緊張

新的税收徵管改革強調集中徵收和重點稽查,所以在人才的數量和質量的選擇上側重於這兩個方面。相對來説,在税務管理第一線管理的人員配備上出現了弱化現象,導致第一線人員緊張,工作負擔加重,特別是農村基層税務機關表現得尤為嚴重。如江蘇的一些地區,每個管理人員管户達200户,這種所轄户數偏多的現狀,已經讓現有税收管理員超負荷承載,不可避免地帶來了一些監控管理上的漏洞,對提高徵管質量造成了一定製約。

二、加強税源監控管理的措施

儘管在税收徵管改革中出現了這些問題,而且有些問題帶有普遍性。但是,我們應該看到,辦法總比問題多。只要我們循着問題產生的原因,對症下藥,這些問題都可以得到有效的解決。

1、加大税收宣傳力度

加強税收宣傳,做好税法普及工作是提高全社會對税收法律的認知度,提高納税人對税收法律的遵從度的有效途徑。宣傳形式可以多樣化,宣傳內容應突出什麼是税收,為什麼要依法納税,納税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等。正確理解税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本質,自覺遵守税法規定來納税。同時,要提高被查處概率,提高處罰程度,增加偷税的成本,減少偷税的預期收益,從而抑制偷税利益動機的產生,矯正納税人的不良納税意識。使納税人形成良好納税意識的關鍵,形成“國税不能偷”的思維定向。同時,通過各種輿論手段形成“依法納税光榮、偷逃税收可恥”的良好輿論環境,提高遵從税法的納税人的地位,對税收違法行為產生重重壓力,從道德、情操、聲譽等非法制方面加大依法納税的驅動力量,逐漸形成人人懂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會環境。

2、改進税收監控手段

加快信息網絡化建設,建立健全税收徵管信息網絡,儘快在工商、財政、税務、銀行等部門實現網絡連通。在軟件的開發方面,面對共性方面的處理進行協商,實現信息的處理統一和信息的共享。同時,大力規範税收徵管基礎資料,對税收徵管收集資料要準確,在審核、錄入、傳遞、歸檔要規範,全面實現對納税人的生產、收支、經營以及納税的申報真實情況進行全面瞭解和把握。要積極利用信息技術的最新成果,如税控收款機的使用,不僅可幫助納税户實現產品管理、降低經營成本、避免營業員舞弊損耗,還可方便納税人報税。在税控收款機中,能夠記錄着每天該企業的銷售金額,且不可被刪除。税務部門可根據税控收款機的每月報表,計算應税額及納税額。税控收款機的推行是加強税收徵管和税源監控的重要手段,是實現納税人申報自動化、税收徵管信息化的有效途徑。

3、着力提高税收管理員素質

作為一名税務管理人員,他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是必要的。所以,在提高對税務管理人員的素質方面應該從這幾個方面入手:一是要加強對税收管理員的思想政治教育。重視思想政治工作,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税管人員是我國文明治税的窗口,對實現税務管理科學化、精細化具有重要意義。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提升廣大税務幹部思想道德水平,樹立“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税務工作宗旨,增強依法徵税、規範行政的意識,弘揚求真務實、積極進取的精神,提高抵制腐敗行為的自覺性,在全系統形成愛崗敬業、公正執法、誠信服務、廉潔奉公的良好風氣,為税收事業發展提供有力保證。二是要加強税收政策法規、徵收管理、財務會計、稽查審計、信息化應用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學習,特別是要着重提高包括税收管理員在內的税源管理一線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實踐能力。三是加強技術培訓,特別是信息技術在税務領域應用方面的培訓。要求取得操作資格才能上崗,以此促進全員技術應用素質的提高,為信息化建設提供智力支持,有利於税管人員熟練掌握對採集數據的錄入、審核、檢測和應用,實行過程管理和過程控制,做到嚴格按照數據處理流程和管理職責進行數據維護管理,從而將税收管理工作建立在科學規範的基礎上。

4、切實加強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

税源監控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許多部門的配合和協調。在税務系統內部,需要徵收、管理、稽查各環節之間的協調銜接,建立三線聯動機制,形成管理合力,改變納税資料傳遞滯後、税款徵收管理變成事後監督的情況。以房地產為例,中國的房地產業需要繳納的税種比其他任何一個行業都多。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到房地產開發、轉讓、保有等諸環節,涉及的税種多達12個,不同的税種往往分屬不同的管理部門。同時,税務部門徵税時,需要一些掌握在房產、土地管理部門的原始資料。而這些資料對税收管理部門來説,往往是不能及時的獲得。可見,不僅税務部門內部之間要加強密切配合,同時,還需要建立和完善工商、國税、地税、公安、銀行、海關、房產、國土、技術監督等部門的橫向聯繫,實現部門間的信息共享,促進信息資源使用效能的最大化,是防止税收徵管出現空檔的必要手段。

税收徵收管理法細則 篇四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税。

本辦法所稱車船,是指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

第三條車船的具體適用税額,依照本辦法所附的《*省車船税税目税額表》執行。

第四條城市公共交通車和農村公共交通車暫免繳納車船税。

第五條車船税由地方税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六條車船税納税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車船集中在州(地、市)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由車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的縣級地方税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七條車船税按年計徵,一次繳納。徵收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

由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税的,車船税的納税期限為納税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當日,實行一次徵收。

未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由納税人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務機關申報繳納。

第八條公安、交通、農牧、軍事等車船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供車船管理等方面信息,配合地方税務機關做好車船税徵收管理工作。

第九條車船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交通車是指在城市、縣城區域內按照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線路、站點、時間和價格營運,供公眾乘坐的客用車輛。

農村公共交通車是指在縣(市)及毗鄰縣(市)中村與村、村與鄉鎮、村與縣城、鄉鎮之間、鄉鎮與縣城之間,按照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線路、站點、時間和價格營運,供公眾乘坐的客用車輛。

税收徵收管理法 篇五

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税收徵管法》)的修訂已進入實質性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税收徵管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已經税務系統內部以及社會各界徵求意見的環節,可望在不久提交國務院審定,並提交全國人大審議。從國家税務總局以及相關媒體和參與法律修訂的專家方面透露的信息來看,本次《税收徵管法》修訂的內容比較多,是一次較為徹底的法律修改完善工作。筆者意在通過對法律修改背景的分析,探究税收改革的新趨勢。

一、《税收徵管法》修訂背景分析

新中國的《税收徵管法》先後經歷了多次的修改和完善,這一過程見證了國家法治建設的進程,同時,也是對税收管理制度的法律固定和完善的過程。這次《税收徵管法》修訂的討論已經歷了較長一段時間,2008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其列入2008-2012年的五年立法規劃中的第一類立法項目,標誌着《税收徵管法》修訂從理論探討走向了立法實踐;税收徵管改革的探索與發展也在不斷呼喚和催生法律修訂工作的誕生。儘管如此,《税收徵管法》的修訂並未在上一個五年立法計劃期間如期實施,這其中固然有着多個方面的因素,但關鍵的因素是,《税收徵管法》修訂缺乏出台的契機。筆者認為,以下因素對於《税收徵管法》修訂的出台將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一)全面深化改革總體要求指引《税收徵管法》修訂方向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提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科學的財税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這一表述突破了關於税收的傳統認識,將財税的職能作用擺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並提出達到這一目標必須完善立法等措施。《税收徵管法》的修訂完善恰恰適應了《決定》的新要求。税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税收徵管法》作為規範税收管理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在各項税收改革中佔據着基礎性和決定性的作用,當屬税收改革的重中之重。《決定》中關於財税體制作用的新表述以及税收改革的內容使《税收徵管法》修訂的方向更加明確,即建立起適應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的現代税收法律制度體系。在這個法律制度體系中,《税收徵管法》在税收基本法缺位的情況下發揮着統攬税收法律制度的作用,因此,《税收徵管法》修訂應該成為税收各項制度改革完善的領頭羊。《税收徵管法》修改完善的方向代表着税收改革的基本方向,所有税收制度改革都應緊緊圍繞這一法律制度的修訂進行必要調整補充和完善。《税收徵管法》修訂的方向就是要建立現代税收法律制度體系,這一方向的基本內涵要求税收法律制度應與經濟發展的步伐相匹配,與社會管理的需要相協調,與税收管理制度的理念相適應。[1]

(二)依法行政的新要求拓展了《税收徵管法》修訂的內容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確定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財税改革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開路者,税務部門在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過程中肩負着重要的使命。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將財政税收列入重點領域立法的範圍,強調通過完善立法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即法治經濟。《税收徵管法》是税收領域最重要的法律,對其進行修訂完善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決定》對於依法行政的重申以及新的要求為《税收徵管法》修訂內容確立了基調,那就是,廢除已經過時的法律規定,完善不能適應改革發展形勢需要的規定,增加符合國家治理需要的新的税收法律規定。具體來説,就是既要堅持依法行政的原則,增強税收法治的權威性,完善税收相關的管理措施,也要控制税收行政執法權的恣意,使税收執法的程序更加合理合法;既要按照憲法的要求維護好納税人的權利,完善保護納税人權益的法律規定,又要明確徵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使其各自在法律規定的領域內承擔相應的責任。既要保障國家税收徵收的安全,完善相應的徵管措施,又要充分考慮公益要求,儘可能地降低税收徵收成本,保護公民的税收使用權。總之,通過修訂使《税收徵管法》符合税收法理要求,適應税收實踐需要,促進税收法律規範體系的不斷完備。

(三)簡政放權的政府改革加快了《税收徵管法》修訂步伐

簡政放權是新一屆政府實現職能轉變的突破口,是釋放改革紅利、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的重要一招。這一決策理順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把政府工作重點轉到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上來。同時,對創新和改善政府管理,切實加強市場監管,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出了新的要求。税收歷來被認為是調節經濟的重要槓桿,對於税收領域的改革也應適應簡政放權的形勢要求,國家税務總局出台了《關於税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進一步深化税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文件,持續加大税務系統轉變職能、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力度,有效刺激了經濟發展,改革效能初步顯現。改革成效需要法律的認可和固定,因此,簡政放權在轉變政府職能改革的同時,也加快了《税收徵管法》的修訂步伐。改革税務行政審批制度,不僅僅體現在執行層面,更關鍵的是對於制度本身進行改造。加快《税收徵管法》的改革,就可以在程序層面上明晰徵納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明確納税人執行税收法律的主體地位,減少和限制行政權力在徵税過程的過度使用。同時,也使税收改革的成效用税收程序法律固定下來,從而使税收工作達到規範便捷的目的。

(四)税收改革的歷史新階段彰顯着法律修訂的特色

當今税收改革與以往税收改革不同,它正在跨域歷史的新階段。其主要表現是,一方面税收的職能作用發生着巨大的變化,税收正在經歷從國家税收到民生税收的轉變,從而引發税收治理和税收管理從政府本位向民生本位轉變,税收更加強調以民生為導向重構税收治理與税收管理全過程。[2]另一方面,税收管理的模式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徹底摒棄了監督打擊型而轉向管理服務型,在強調服務與管理並重的同時,將納税服務擺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同時,税收管理的方式將更加先進,信息技術和數據管理在税收工作中佔據重要的位置,税收管理的模式正在發生根本性的變化。所有這些變化都將使得《税收徵管法》的修訂呈現出鮮明的特色:法律的修訂將更加註重納税人權利的保護,更加註重將公平正義的責任分擔理念賦予不同的法律主體,更加註重信息化手段在税收管理中的運用,從而建立起更加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新的税收徵管法律制度。

二、《税收徵管法》修訂視角下税收改革的新趨勢

此次《税收徵管法》的修訂,與前幾次相比,將是一次比較大的修改,《税收徵管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充分吸收近年來税收執法實踐的成功做法,更新税收管理理念,充分體現税收改革的趨勢,以及社會對於税收在經濟社會管理中充分發揮作用的期待。

(一)充分體現税收管理理念的變革

以前的税收管理注重的是“管”,凸顯税務機關的執法地位,更多地體現的是對税務行政相對人的要求,因此,徵納雙方的關係也經常處於一種緊張狀態。此次的修訂充分吸收了實踐中已經廣泛使用的納税服務的概念、方法和技術手段,將税務機關和納税人納入平等的法律關係中來看待,從而在強調管理與服務並重的同時,更多地體現出了税務機關服務理念的確立。這種理念也使税務機關在社會治理結構中充分擔當服務於人民的角色,也通過税務機關的服務體現了政府對於納税人的尊重。這種理念的改變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它使税收管理從此跨入了一個新的領域。這方面的涵義在修訂的內容中有很多的體現,比如,在納税申報中確立了修正申報的環節,提高了税務機關對納税人的容錯率,税收執法也更加體現了人性化;建立了納税人如何適用税法的事前裁定製度,使納税人適用税法時更加科學;規定了税收利息的中止計算,使納税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更加到位。規定了税務登記的當場辦理,明確了税收電子文書的法律效力,為納税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務等等。

(二)充分體現信息管税的作用

隨着互聯網技術的不斷深化和普及,人們對於信息的獲取變得更加快捷,信息之間的交流也成為人們溝通交流和決策的重要方法。大數據時代已經到來,税收管理離開數據已寸步難行。從某種程度而言,税收信息化的發展水平代表着税收管理的水平,缺乏信息支撐的税收管理不僅沒有效率,在管理的質量上也會大打折扣。近年來,税務部門已經在致力於信息化建設,並提出了信息管税的理念,但是在具體的税收執法實踐中,由於社會綜合管理的複雜性以及部門利益化等因素的制約,信息管税在操作層面一直以來有許多問題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此次《税收徵管法》的修訂,從法律層面對相關問題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使這些問題的解決有了更加權威的依據。其中的規定很多,比如,採取專章規定的方式對“涉税信息”進行了規定,使原來執行起來比較棘手的第三方信息的獲取以及法律責任有了明確依據,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對於網絡交易這一管理薄弱環節的相關税收管理措施也進行了明確,將網絡交易管理機構納入税收管理的範圍;對於納税人的境外資產和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情況的信息報送義務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明確規定了公安、工商管理、土地等13個部門對於涉税信息的提供義務。同時,對於相關部門違反涉税信息的協助義務的法律責任規定更加明確。

(三)充分體現權利義務統一的原則

之前的《税收徵管法》雖然歷經多次修改,但是從總體上來看,仍然有着濃厚的部門利益化的色彩,在對税收法律程序進行規定的同時,更多體現出的是税務部門在管理上的便利以及由此對納税人義務上的諸多要求。這種狀況與中國法律制度在社會轉型期仍然突出對公權力運用的時代特徵相一致。隨着轉型的深入,人們的權利意識逐漸覺醒,維權的意識也逐漸增強,此次《税收徵管法》的修訂迴應了這種關切,同時也是對近年來税務機關改進工作思路,強調納税服務工作的一種法律上的肯定。從税務機關的角度來看,修訂體現了完善管理,比如明確規定了税收的法律保留原則,將自然人納入了税收管理的範圍,建立統一的納税人識別號制度,完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賦予税務機關部分偵查權,完善税務檢查制度,等等。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税務機關的執法權更加公平、更加有力、更加便利。從納税人的角度考量,既有對納税人的約束,但更多地體現出了在徵納雙方法律地位對等下的權利的賦予。這種變化既是對税務行政權力控制的需要,同時也是體現政府服務人民的憲政政府的應有之義。比如,規定了税務登記的當日辦理,增加了修正申報的程序,明確了簡易申報、簡併徵期等申報納税方式,適用税法事先裁定製度,等等。這些制度的實施將使納税人的權利得到更加有效的保護,也將使税收徵納關係得到很好的改善,從而使税務行政相對人和税務機關在憲法的旗幟之下,成為權利義務對等、法律地位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的相對方。

最新税收徵收管理法 篇六

關鍵詞:税收;徵管;税制結構;優化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5-0168-03

1 税制結構優化與徵管水平的關係

現代商品經濟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是理性的經濟人,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為知情者的納税人,很可能會在税收制度實施中隱藏自己的涉税信息、隱瞞自己的涉税行為而使具體的納税行為偏離税制規定,達到其偷逃納税義務以增加自己當前利益的目的。因此,必須通過税收徵管才能實現税收收入,實現税制設計目標,而納税人的文化水平、徵管機關的自動化、電子化水平等都會影響税款的徵收,因此這就需要政府建立起有效的税收徵管機制,保障税制的準確實施。

1.1 税制結構優化需要考慮税收徵管的成本和徵管能力

税制優化和税收徵管是密不可分的,税收徵管是保證税收制度有效運行的手段,税收制度目標依賴於税收徵管來實現。目前納税成本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徵税機關從事徵税、管理等活動所產生的成本;二是納税人在繳納税款時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所花費的時間等造成的成本。因此,優化税制應當考慮到税務機關的徵管費用和納税人的依從費用 [1]。因此,税收徵管成本對優化税制目標的實現,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其影響在一定條件下可能大到足以扭曲優化設計的税制目標。

税收徵管能力對税制結構優化有制約作用,所使用的税制模式只有當它與政府徵管能力相適應時,才具有實際應用價值。也就是説,税收徵管所具備的相應的技術手段、徵管水平、徵管隊伍所具備的相應素質,對税制的實施必不可少。因此,必須避免不顧自己的徵管能力,片面追求税制優化,雖然税制結構設計理論上可能比較好,但由於沒有當前的徵管能力作支撐,反而可能導致税收徵管中的税收流失,不能達到税制的既定目標。因此,在政府徵管能力許可限度內選擇和調整税制結構才是最符合實際的。政府徵管能力並不是一成不變的。政府的徵管能力通過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也是可以提高的,政府徵管能力的提高給税制結構的選擇提供了更大的空間,有助於税制結構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徵管能力是我國税制改革與徵管改革長期發展的重要任務。

1.2 税制優化有助於税收徵管效率的提高

税收徵管能力對税制結構優化有制約作用,但反過來,政府税收徵管能力、税收徵管環境等因素影響優化税制設計的同時,税制結構的優化設計又有助於税收徵管效率的提高。評價税收徵管效率要從兩方面考慮,一方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費的徵管成本;另一方面也要衡量由於政府徵管能力不足以及納税人逃避納税而造成的税收損失;同時還應考慮税收徵管能夠徵收多大規模的收入,以滿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又不會對經濟產生過大的消極影響。因此過於簡化的税制雖然其徵管成本很低,納税人也難以逃税,但集中的收入有限,又不夠公平。而符合實際的合理的税制結構,一方面有利於徵集到適度規模的税收收入,滿足了政府必要的支出,發揮了税收的職能;另一方面也使税收徵管部門有能力承擔徵管任務,做到應收盡收,能較好實現税制結構設計的目標。同時,合理的税制結構也有利於減輕納税人的牴觸情緒,有利於納税人對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有利於納税人之間的相互監督,這一切無疑會提高税收徵管效率[2]。

2 提高徵管水平的措施建議

2.1 建立健全税收法律體系,不斷改進和完善税源管理、税種管理

税收徵管是以完備的法律制度為依託的,税收的繳納在一定程度上是納税人的非自願行為,税收徵管的實施需要有確實、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税收徵管程序、方法、手段及相關措施都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使税收徵管的一切行為都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有法可依。我國應儘快制定和頒佈適合我國情況的税收基本法,作為我國税收工作的根本大法?鴉提升現行各税收法律的級次?鴉加強税收法律對徵税人的約束,對税收徵管手段、措施和操作規程在法律上做出明確規定,保證税務機關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從而健全税收徵管實施的法律依據,真正使各行為主體的任何税收行為都根據法律的規定來進行。

同時應進一步加強税收經濟分析,以税收彈性和税負分析為突破口,有針對性地開展各税種、行業、地區、納税人的税收與經濟的對比分析,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問題,提高徵管的質量和效率。積極探索建立税收經濟分析、企業納税評估、税源監控和税務稽查的互動機制[3]。還要切實加強户籍管理,充分運用經濟普查、工商登記等數據資料,強化對納税人户籍信息的動態管理。落實税收管理員制度,制定工作規範,狠抓責任落實,充分發揮其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加強納税評估,完善評估指標體系,規範評估結果的處理,提高納税人依法納税的遵從度,促進納税人如實申報納税。通過落實增值税申報納税“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規範增值税網上申報管理,強化票表比對及推行增值税防偽税控“一機多票”系統,將增值税普通發票納入防偽税控系統管理。進一步完善對“四小票”和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的清單管理,繼續採取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税管理的一系列措施,使國內增值税收入大大高於工商業增加值增長。深化企業所得税管理,完善管理辦法,堵塞管理漏洞,實行新的納税申報表,改進彙算清繳工作,規範税前扣除標準,改進彙總納税管理辦法。加強個人所得税徵管,建立高收入者納税檔案,強化企業、機關事業單位代扣代繳,推進個人所得税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等。

2.2 加速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税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創新,實現人機的最佳結合

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税務管理信息系統,是我國税收徵管歷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大事,將使我國税收徵管水平提高到一個新的層次。1995―1997年間,增值税發票存在很多問題:假髮票滿天飛、虛開發票的案件年年層出不窮,但通過信息化就控制住了,增值税的生命線保住了,新税制也保住了。近年來,我國逐步建立的税務管理信息系統,其基本模式是以税務總局、省、地、縣局四級為主幹網,以統一規範的徵收管理系統為平台,以税收企業管理應用系統(包括公文處理、税收法規查詢、財務管理、人事管理、後勤管理等系統)外部信息應用管理系統(包括互聯網、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納税人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等)、税收決策支持應用系統(包括建立在綜合數據交換處理系統之上的税收預測、分析等輔助決策應用系統)為子系統。通過積極整合各項信息資源,進一步強化和拓展數據分析應用,依託信息化開展納税評估工作,提高各税種税源管理水平。通過加強信息化基礎建設,構建數據處理分析體系,提供支持各税種管理部門的數據分析應用平台,為查找徵管工作的薄弱環節和加強税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提供了有效幫助。税務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客觀上要求税務機關加強管理,並在管理觀念、管理體制、管理方法上進行創新,不斷提高税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人機的最佳結合,充分利用機器設備,最大限度地發揮人的潛能。

2.3 大力整頓和規範税收秩序,加大涉税違法案件查處力度

税務部門應深入開展整頓和規範税收秩序,重點查處涉税違法案件和組織税收專項檢查,加大對涉税違法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對房地產業及建築安裝業、服務娛樂業、郵電通信業、金融保險業、煤炭生產及運銷企業、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及用廢企業和高收入行業(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個人所得税等進行税收專項檢查,並選擇一些重點地區和徵管薄弱領域進行税收專項整治。要建立起有效的税收稽查機制,確定合理的税收稽查面,提高税收稽查的針對性和準確度?鴉提高税收稽查的技術水平,提高税收檢查人員的業務水平,使税收檢查人員能夠適應當前税收徵管模式條件下對税收稽查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税收徵管機制以達到税收徵管的目的,即促使納税人依法納税。但目前我國税收處罰力度較弱,税收稽查技術和稽查水平不高。如個人所得税逃税現象十分嚴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國個人所得税法對逃税的懲罰太輕。雖然在《税收徵管管理法》中,對偷税做了較為嚴厲的處罰規定,但實際對個人偷逃所得税發現率較低,實施處罰往往較輕,使偷税機會成本較低,偷税比重較大。針對此種情況,我國應加大税收處罰的力度,提高納税人偷逃税的機會成本,對依法納税起到應有的激勵作用。

3 結束語

税制結構優化設計涉及很多方面,徵管能力和徵管水平只是影響優化税制結構的一個方面,但徵管水平的高低對設計税制結構的目標實現具有極其重要的影響,因此,進一步加強税收徵管水平,對設計優化我國税制結構,實現税收職能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 龍卓舟。税制結構優化與税收徵管的關係[N].中國税務報2002-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