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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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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責 任 篇一

1、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報告。

2、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違反本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並賠償公司的實際損失,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印章管理制度 篇二

印章管理制度

一、單位印章由辦公室專人負責管理和使用,不得委託他人代管代用。二、凡上報或下發的公文,必須由分管領導審核,經主要領導簽發,辦公室登記後,才能用印。三、以單位名義從事某些活動,形成的合同、協議等,必須經主要領導同意後,才能用印。四、因公務活動需要開具介紹信、公函的,由科(室)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在初稿上籤署意見後,到辦公室開具格式性介紹信或公函並用印;因個人事務需要開具單位證明的,由科(室)負責人在初稿上籤署意見後,到辦公室開具正式證明並用印。五、因公外出時,未經領導批准一般不得攜帶空白介紹信。確因工作需要應審批登記,用完後核對如數收回。六、印章專管員要妥善保管印章,認真做好用章登記,不得隨意將印章帶出辦公室;特殊情況確需帶出的,須經主要領導批准。七、印章專管員因病、事假需交他人代為管理使用時,應做好印章的使用交接,包括交接日期、使用登記等。八、各業務科(室)的專用章由各科(室)管理,使用時要嚴格把關,並請示分管領導同意後,如出現問題由科(室)主要負責人承擔。

印章管理制度 篇三

制度名稱印章管理制度受控狀態

編號

執行部門監督部門考證部門

第一章總則

第1條印章的使用範圍

(1)董事會、監事會印章使用,根據企業章程規定的範圍及職權行使。

(2)公章使用範圍

①發送正式公文、電函、傳真件等。

②報送或下達各類業務計劃、業務報表、財務報表等。

③授權委託書、人事任免、勞動合同、對外介紹等。

④簽訂重要業務合同、協議等。

⑤上崗證、先進集體和個人榮譽證書等。

⑥需要代表本企業加蓋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憑證、材料等。

(3)各職能部門印章使用範圍

①在其職權範圍內,與企業內部對口業務部門的電文、通知、函件等工作聯繫。

②用於對外工作介紹信和授權範圍內的工作函件等。

第2條印章雕刻的申請、審核和批准

印章雕刻的申請、審核和批准。由需刻印部門負責人據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請,經集團總經理批准方可雕刻。

第二章印章的使用規定

第3條對企業經營權有重大關聯,涉及政策性問題或以企業名義對政府行政、税務、金融等機構以企業名義的行文時,蓋企業章。

第4條以企業名義對國家機關團體、企業核發的證明文件,及各類規章典範的核決等由總經理署名,蓋總經理職銜章。

第5條以部門名義於授權範圍內對廠商、客户及內部規章典範的核決行文由經理署名,蓋經理職銜簽字章。

第6條各部門於經辦業務的權責範圍內對民營事業、民間機構、個人的行文以及收發文件時,蓋部門章。

第7條常規用印或需要再次用印的文件,如事先與印章主管人取得聯繫或有文字證明者,可省去填寫《申請單》的手續。印章主管人應將文件名稱及制發文件人姓名留存以備查考。

第8條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企業,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借用申請單》,註明事項,經集團總經理批准後方可由________級以上(含)人員攜帶使用。

第9條印章蓋用

(1)用印前,先填寫《用印申請單》,經主管核准後,連同經審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監印人用印。

(2)監印人除於文件、文稿上用印外,並應於《用印申請單》上加蓋使用的印章存檔。

第三章印章 保管

第10條企業印章的使用原則上由印章管理人掌握。印章管理人必須嚴格控制用印範圍和仔細檢查《用印申請單》上是否有批准人的印章。

第11條代理實施用印的人要在事後將用印依據和《用印申請單》交印章管理人審查。同時用印依據及《用印申請單》上應用代理人印章。

第12條印章遺失時除立即向上級報備外,還應依法公告作廢。

編制日期審核日期批准日期

修改標記修改處數修改日期

印章的刻制 篇四

1、印章刻制的申請、審核和批准:由需刻印部門負責人據工作需要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請,經總經理審核批准後方可刻制。任何下屬單位及部門都不得擅自私刻印章,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2、印章刻制:刻制申請經過批准後,統一由綜合辦公室辦理。

印章的管理 篇五

1、公司授權綜合辦公室及其它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公司的各類印章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監督印章的使用和保管。並由綜合辦公室統一備案,並下發印章啟用的函告。

2、印章必須由專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給他人使用。

3、公司建立印章領用登記表,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表上予以記錄。

4、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印章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條 市國土資源局介紹信由局辦公室分管政務的副主任管理,按規定的使用範圍、審批及製作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二條 市國土資源局介紹信用於介紹市國土資源局領導同志或局機關及局屬各單位工作人員到外地、外單位參加會議、彙報聯繫和商洽工作。

第三條 使用市國土資源局介紹信,須經分管副局長或辦公室主任審批同意。

第四條 開具市國土資源局介紹信必須逐項填寫被介紹人姓名、職務、去向、目的、介紹信有效期限等。介紹信存根應存檔備查。

第五條 局機關所有印章(含黨組和行政印章,行政審批事項專用印章)由局辦公室集中管理和使用,實行專人負責,不得替代使用。特殊情況的代管,需經分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同意。

第六條 “xx市國土資源局”印章的使用範圍:限於經局長或分管副局長審籤的文件、表冊、信函等,重大事項需經局長簽字後方可加蓋印章。

第七條 “xx市國土資源局辦公室”印章使用範圍:用於局機關對內對外行文傳達或聯繫有關業務;行政、後勤管理等工作;經局領導、局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簽發的文件、信函等。

第八條 局黨組印章,由局辦公室專人管理、使用。以局黨組發文,必須經局長同意後,方可加蓋印章發出文件。

第九條 凡需加蓋以上印章的文件、信函、表冊,必須由本局機關工作人員承辦,不得承接外單位工作人員直接辦理用印事宜(相關單位聯合發文除外)。

第十條 凡需用印章的文字資料,都必須按規定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用印蓋章生效日期為領導簽發日期。幾個領導簽發的文件生效日期,以職級最高的領導簽字日期為準;幾個同職級領導簽發的文件,以最後簽字的領導簽發日期為準。

第十二條 例行事務的處理也可經辦公室主任簽發後用印。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篇七

為規範分公司公章的嚴格管理和使用,嚴肅公章使用制度,避免出現公章違規使用導致的法律後果,結合總公司規章制度和要求,特制定分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一、為便於經營相關業務需要,分公司製作印章,必須由分公司負責人向總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總公司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配備印章。分公司負責人須向總公司簽定用章承諾書,保證不違規用章,並承諾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二、分公司的印章(含分公司負責管理的項目部印章)由總公司按相關要求統一刻制,分公司行政章製作公安備案編碼章,項目章根據字數多少結合項目要求,製作不同形狀、不同材質的項目章,總公司檔案室備案留存印模後由分公司負責人辦理印章領取手續,並負責保管,保管人向總公司簽定印章保管承諾書,承諾保管人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分公司所管理的項目章,只能用於與相關監理項目或代建項目相關的技術資料、工程進度、現場管理、質量驗收等方面工作專用,由(項目經理部或項目負責人)代表本公司全面負責,項目完工竣工驗收後項目章交回總公司檔案室保管,並登記造冊。

三、分公司執有的總公司印章,只能用於經總公司審核批准的投標文件、經濟合同、工程技術報告等使用。

四、下述情形嚴禁使用分公司公章:

1、承包人私自簽定的工程材料供應合同、協議;

2、承包人私自簽定的機械設備租賃合同;

3、承包人私自簽定的工人工資支付協議;

4、其他違背國家法規和總公司相關規定、未經總公司允許的事由或文件。

五、分公司執有的總公司印章應獨立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和用章登記本,用章登記本由印章保管人保管,保管人作為蓋章負責人。 文件需蓋章時,由用章人在用章登記本上明確用章事由、用章人、蓋章時間等內容,蓋章人向分公司負責人確認總公司對擬蓋章的文件資料是否已獲得總公司審核批准,未經總公司審核批准的文件資料禁止蓋章。經總公司審核批准的文件資料,經分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後,蓋章人可以蓋章,並在蓋章人一欄簽名。總公司應對分公司使用總公司印章情況進行核實,並同步做好用章記錄備查。

六、分公司項目部文件需總公司蓋章時,由項目部寫明申請並登記,分公司負責人批准後按總公司用意程序辦理。用章登記本必須明確用章事由、用章申請人、批准人(分公司負責人)

七、一切與分公司業務無關的、屬承包人個人行為的事由或文件,若擅自私蓋分公司公章,由當事人承擔所有的法律責任。 總公司因業務需要使用分公司執有的印章時,分公司應予同意,並按本制度要求建立用章登記備查。

八、嚴禁分公司擅自雕刻和違規使用公章,違者,由總公司視情節輕重進行經濟處罰或撤銷分公司負責人的承包權,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九、分公司經營承包期滿或撤銷時,由管理員將公章和用章登記本到總公司公章領用部門辦理移交手續。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