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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的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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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的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印章管理制度 篇一

1 總則

1.1 目的

1.1.1 為加強公司印章管理,規範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2 印章種類及使用範圍

1.2.1 公司公章:以公司名義行文時;應税務、工商、海關等國家強制機關的要求以公司名義填報表格或辦理有關手續時。

1.2.2 部門章:按質量監督管理機構、銀行、税務等有權機構要求在辦理相關手續需加蓋相關部門印章時;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聯繫時。

1.2.3 合同章:以公司名義簽定合同、協議時。

1.2.4 其他印章(如法人章、職章、簽字章、各類專用章等):權力機關的表格文書等有相應要求時。

2 印章保管與職責

2.1 公司行政部負責辦理印章的刻制、改刻與銷燬,建立印章管理台賬; 2.2 公司行政部負責公司所有公章、內部章保管、日常使用與管理; 2.3法務專員負責對全部需使用公章、法人章、合同章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核的職責,對任何有異議的情況必須即時向總經理彙報,並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2.4 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非經總經理核准,非印章保管人員不得接觸印章,任何人員不得將印章帶出指定保管地點。如有遺失、誤用或毀損的,由保管人承擔全部責任,且必須立即向總經理報告。遺失後還必須依法及時公告作廢。

2.5 保管人職務及崗位變動時必須辦理印章的移交手續,並由總經理辦公室監督交接。

2.6所有印章保管人必須嚴格遵守印章管理制度,禁止擴大範圍用印,對不

符合公司制度、規定的申請用印事宜或存在風險的文件,有權拒絕用印並立即上報總經理;同時,印章保管人必須承擔文件審核控制各項風險;

3 刻制

3.1 印章的刻制由部門負責人提交申請書,寫明刻制原因、刻制樣式及刻制時間等,經法務專員審核後報公司總經理審批,獲准後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辦理。

3.2 印章的規格、刻製程序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3.3 印章刻制後要留存印模。

3.4 印章刻制後,公司行政部必須及時將印章轉交本制度規定的印章保管人 並做好印章移交手續。

3.5 公司行政部須建立印章管理台賬,登記印章刻制的時間、地點、部門、印模、印章交接記錄、印章銷燬記錄、印章保管人變更、印章改刻以及印章管理的其他相關事宜,與此有關的原始材料也要附在台賬中。公司行政部負責保管台帳,台帳永久保存。

4 啟用與用印

4.1 印章在啟用前必須在公司行政部處進行登記,留印備案。

4.2 印章必須由保管人與公司行政部辦理交接手續後方可使用。

4.3各部門及工作人員用印必須遵守先申請、再審核、後蓋章的授權用印原則。用印時必須填寫《用印申請單》,辦理審核批准手續。

4.4 公章、合同章用印,應當按照附件審批流程進行審批。 4.5財務專用章,經財務部經理批准後方可用印;部門章用經部門經理同意後方可用印。

4.6 用印時,用印人需將批准後的《用印申請單》,連同經審核的文件文稿等交保管人核實、用印。

4.7嚴禁任何人私自用印,嚴禁在空白紙張、空白表格上用印,嚴禁出具蓋有印章的空白介紹信或合同等法律文件。

4.8 嚴禁對審批手續不全、《用印申請單》填寫不規範、用印文件資料未經法務專員審核通過或未按照法務專員要求修改的用印事宜及用印文件資料用印。

4.9 各類印章必須專章專用,禁止各類印章混淆使用、替代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需使用效力層級較高的印章替代本應適用的印章,印章保管人須向法務專員説明情況,法務專員評估存在法律風險的,應拒絕印章保管人用印。

4.10印章保管人應確認用印文件內容完備、規範並已通過法務專員審核,在文不離手的情況下,方可加蓋印章。幾份相同文件資料,均應認真審核,確認完全雷同。多頁文件資料必須加蓋騎縫章。

4.11保管人應制作《用印登記表》。用印時,必須在《用印登記表》上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用印人的部門、姓名、用印日期、用印數量、用印文件的名稱、內容摘要且用印人必須簽字予以確認。

4.12 保管人除於文件文稿上用印外,並應於《用印申請單》上加蓋使用的印章存檔。

4.13 如印章保管人離崗,離崗前應將印章轉交於公司行政部處代為管理,並辦理交接登記手續。

5 借用與歸還

5.1各部門及工作人員外借印章使用必須辦理審核批准手續。

5.2未經總經理批准,公司公章、法人章不得外借。如因總經理外出無法簽字確認,必須由印章保管人電話申請同意。財務專用章、部門章和其他用章外借必須逐級審批,由借印人填寫《用印外借申請單》交部門經理、管理行政中心經理審核並分別簽字。具體外借用章審批權限如下:

備註:“√”表示用章必經審批階段;“*”表示如遇特殊情況所提報審批階段。

5.3 獲准將印章外借使用的,必須在印章保管人處辦理借用登記手續。用印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嚴禁在空白紙、空白表格或其他空白文件中用印。

5.4 借印人用印後必須在用印完畢回公司一小時以內歸還,並辦理歸還登記手續。

6 改刻與銷燬

6.1 如需改刻印章,由保管人提交申請書,寫明改刻原因、改刻樣式及改刻時間等,經法務專員審核後報公司總經理審批,獲准後交公司行政部辦理具體改刻事宜。

6.2 在啟用新印章的同時,舊印章由法務專員及時進行公證銷燬,並由公司行政部登入印章管理台賬。銷燬印章的公證文書按照規定歸檔並交公司檔案室永久保存。

6.3 如需廢止印章,由保管人提交申請書,寫明廢止原因、廢止時間等,提交總經理審批同意。廢止的印章由法務專員及時進行公證銷燬,並由公司行政部登入印章管理台賬。銷燬印章的公證文書按照規定歸檔並交公司檔案室永久保存。

6.4 印章改刻或銷燬後,公司行政部按公司發文制度和流程發佈舊印章停用通知。

7 簽字權限管理

7.1 所有涉及第三方的合同、審批單據、承諾書、説明書、報價單等公司文件必須由總經理授權或根據公司制度擁有簽字權限的人員根據授權及權限簽字,並按照本制度加蓋印章方可生效,嚴禁無授權的對外簽字行為,如違反本條規定,按本制度處罰規定予以處理。

7.2法務專員負責監督,發現未按本制度或相關規定執行的簽字行為或風險的,法務專員直接反饋至總經理處,根據總經理批示及本制度和相關規定會同公司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8 違規處罰

8.1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本印章管理制度,防控公司風險。

8.2 如有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公司將依據情節輕重處以相關責任人人民幣50——500元的罰款。對於違反本制度情節嚴重的,除按以上規定處理外,視情況並處降薪、降職、記過、公開批評、開除。如違反本制度的行為致使公司遭受損

失,公司有權向相關責任人索賠。涉嫌違法犯罪的,公司並將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8.3本制度由管理行政中心負責解釋及監督執行。

9 附錄

9.1 用印申請單

用印申請單

申請部門:______

備註:用印申請人可根據用印文件實際情況按欄目內容選擇填寫;具體審批人按照用印審批權限表嚴格執行。

9.2 用印登記表

用印登記表

備註:用印申請人可根據用印文件實際情況按欄目內容選擇填寫。

9.3 用印外借申請單

印章管理實施細則 篇二

XX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指引(暫行) 目 錄 總則 2 第一章 印章種類 3 第二章 規格標準 5 第三章 制發程序 6 第四章 授權管理 7 第五章 保管使用 9 第六章 收繳銷燬 15 第七章 監督管理 16 第八章 附則 18 第九章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

XX銀行印章管理,規範用印程序,維護印章的法定性、權威性,促進加強業務管理,防範風險,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印章是XX銀行各級機構依法刻制的,用於確認並表明經營管理活動合法有效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 印章管理是指對印章的刻制、分發(領取)、啟用、使用、保管、更換、收繳、銷燬等一系列活動的規範、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四條 印章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規範操作,防範風險的原則。 第五條 總行各部門、各分支機構的負責人要高度重視印章管理工作,模範遵守本辦法並加強對本單位印章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級行辦公室是印章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主管本級行印章,並指導、檢查下級行印章管理工作。具體負責起草本行有關印章管理的制度並指導和監督執行;統一辦理公章的刻制、啟用、更換、收繳和銷燬等工作。 第七條 各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業務專用印章的管理。具體負責起草業務專用印章管理制度並檢查和監督落實;審批或組織業務專用印章的刻制、分發和銷燬等工作。 第八條 各級行辦公室應指定專人負責印章管理工作,熟悉有關流程和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並做好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第二章 印章種類 第九條 公章。按照法定規格、外形、尺寸和式樣刻制的,標明各級行及其內設機構名稱的印章。 2

第十條 財務用章。各級行用於經費資金會計核算在開户行預留簽章卡片上的簽章及辦理本外幣結算業務中在會計憑證上加蓋並表示業務合法性的特定印章。

第十一條 業務用章。各級行為便於工作專門刻制的用於某種特定用途的印章,其法律效力只適用於印章上標明的使用範圍。 (1) 質押章 (2) 副本章 (3) DUPLICATE章 (4) 正本章 (5) 文件齊全章 (6) 附件章 (7) 銷户章 (8) 不得提取現金章 (9) 作廢章 (10) 黑名單已審章 (11) 見證章 (12) 印鑑核符章 (13) 與原件核對一致章 (14) 複印件與原件一致章 (15) 關聯方審核章 (16) 手型標記章 (17) 已供匯章 (18) 匯票背書章 (19) 信用證保兑業務專用章 (20) 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 (21) 外匯業務專用章 (22) 攜帶外匯出境專用章 (23) 進口付匯已報審章 (24) 假幣專用章 3

(25) 委託收款章 (26) 一交收妥抵用章 (27) 二交收妥抵用章 (28) 業務核算專用章 (29) 業務受理專用章 (30) 結算專用章 (31) 匯票專用章 (32) 押運交接專用章 (33) 業務章

第十二條 人名章。 第十三條 部門專用章 第三章 規格標準 第十四條 公章。包括各級行的公章。規格標準:

(一)總行公章,直徑4.5釐米。

(二)分行公章,直徑4.2釐米。

(三)支行公章,直徑4.0釐米。具體規格式樣附後(附件1)。 第十五條 財務用章。規格標準:各級行財務用章為正方形章,邊長2.5釐米。具體規格式樣附後(附件1)。 第十六條 業務用章。根據不同的業務需要製作。規格式樣按照總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人名章。正方形章,邊長一般為2釐米。長方形章,一般為0.4×1.2釐米。 第十八條 部門專用章。總行部門專用章:圓形,直徑4.2釐米;分行部門專用章:圓形,直徑4.0釐米。 4

第十九條 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具體要求:

(一)總行公章全稱為“XX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二)分支機構行政公章應與營業執照記載的機構名稱一致,所刊全稱為“XX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分(支)行”。

(三)部門專用章全稱為 “XX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部”。

第二十條 印章的質料,須採用公安部門認可的質料,由總行確定。具體要求: 各級行公章使用銅質材料。 財務用章使用牛角質材料。 業務用章使用硬質橡膠材料。 部門專用章使用硬質橡膠材料。 正方形章使用牛角質材料,長方型章使用硬質橡膠材料或光敏材料。 為提高防偽能力,應按照公安部門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規定的標準刻制。 各類印章均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第四章 制發程序 第二十一條 公章的刻制 依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辦理有關手續後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第二十二條 財務用章的刻制 除XX分行的財務用章由總行統一管理外,其他分行的財務用章實行總、分行兩級管理的原則,凡屬全行範圍內使用的財務用章由總行統一刻制管理;其他財務用章由總行統一設計格式,由分行刻制、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業務用章的刻制 由總行營運部統一管理製作,包括明確業務印章的種類,制定印章的規格式樣及安排刻制,人民銀行及其他有權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5

第二十四條

人名章的刻制 根據工作需要報總行營運部統一安排刻制。 第二十五條 部門專用章的刻制 由總行有關部門提出需求,提交總行合規部審核同意後,由辦公室安排刻制,人民銀行及其他有權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刻制公章、內設機構公章和涉及資金安全、表示職責權力等重要業務專用印章,必須按規定向公安部門辦理申請登記和審批手續,在指定的刻制單位刻制。

第二十七條 機構名稱變更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由印章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文件刻制;印章損壞或遺失等需要刻制的,應由使用單位填寫《XX銀行印章刻制申請單》(附件2)向印章管理部門申請刻制。 第二十八條 頒發程序

(一)印章刻制完成並驗收合格後,制發部門應予以登記,並預留印模存檔備案。

(二)頒發印章,應嚴格履行手續,確保安全。

(三)各使用單位的印章收妥無誤後,上級行應以正式文件形式宣佈啟用。行文應規定啟用日期並附印模。印章在宣佈正式啟用後方可使用。 第五章 授權管理 第二十九條 XX銀行總裁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人,各分(支)行均為XX銀行的分支機構,依法在總行的授權範圍內開展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十條 XX銀行印章實行總裁授權管理制度。 (一) 公章由總裁指定專人保管。執行副總裁為總裁授權的公章授權人,各分(支)行行長為總裁授權的各分(支)行公章授權人。 (二) 會計財務部為全行的財務管理部門,其負責人為總裁授權的財務用章授權人。 6

第三十一條 營運部為全行的業務管理部門,其負責人為總裁授權的業務用章授權人。 第三十二條 總行各部門的負責人為總裁授權的部門專用章授權人。 第三十三條 為保證銀行正常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銀行利益,特明確以下印章使用授權原則:

(一) 印章使用一般按“誰分管誰負責誰核准”的原則辦理。

(二) 涉及到銀行有關重大合同、重要協議的簽定、重大業務的辦理,以及重要文件、通知或需要對外發放的公文、信函、報表等,須由用印人填好《XX銀行用印申請單》,經總裁室或其授權人批准後,方可用印。

(三) 涉及到銀行有關財務管理方面的日常事務的辦理等事宜,經會計財務部負責人批准後,方可用印。

(四) 涉及到銀行日常業務的辦理,須經各相關業務部門審查,經有權人批准後,方可用印。

(五) 涉及需使用公章的所有文件、報表等,應按照權限劃分進行審批後,方可用印,具體權限劃分詳見《公章用印權限劃分表》(附件8)

(六) 涉及到使用部門專用章的各類報表,須經各相關部門審查,經部門負責人或 被授權人批准後,方可用印。 第六章 保管使用 第三十四條 印章均應指定專人保管,按規定程序使用。各級行的公章由本行辦公室或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財務用章、業務用章、人名章及部門專用章按其使用範圍由辦公室或相關部門指定專人保管。 第三十五條 印章應存放在保險櫃或帶有密碼鎖的鐵皮櫃等安全設施內,隨用、隨取、隨時入櫃上鎖,使用時不得脱離保管人員視線。對需交接使用的印章或印章保管人變更時,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明確責任,並在《XX銀行印章保管(交接)登記單》(附件3)上簽字。不得出現印章無人監督,隨意使用的現象。 7

第三十六條 印章一般不得離行使用。確需在行外使用的,應填寫《XX銀行印章行外使用審批單》(附件4),報經有權人及印章保管部門負責人審批,總行公章需經總裁室批准、分(支)行公章需經分(支)行行長批准、財務用章需經會計財務部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業務用章需經營運部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部門專用章需經各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並經合規部(如需)負責人或被授權人複核後,由印章保管人和另行指定專人隨同辦理、監印。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攜帶印章外出辦事、隨意用印。 第三十七條

印章的使用範圍

(一) 公章 (1)以本行名義制發的文函、報表及介紹信; (2)對外出具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 (3)各類證書; (4)其他需要加蓋公章的材料。

(二) 財務用章 (1)用於經費資金會計核算在開户行預留簽章卡片上的簽章、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相關憑證等。 (2)其他需要加蓋財務用章的材料。

(三) 業務用章 應按有關業務管理制度在限定的範圍內使用,只對涉及的業務承擔責任,不得混用和代替。各業務用章使用範圍和管理規定參照《XX銀行業務用章指引》。

(四) 人名章 (1)使用範圍:在辦理業務需個人蓋章時使用。 (2)管理規定:個人妥善保管,臨時離崗、人離章收。不可借與他人使用

(五) 部門專用章 僅限於對外出具的各類報表使用部門專用章。其他需要使用部門專用章的情況,需要獲得合規部審核及經總裁室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條 用印要求 印章應在使用人的法定權限和授權權限範圍內使用,嚴格實行審批登記制度。

(一)公章一般由機構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審批用印。 8

(二)財務用章由會計財務部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審批用印。

(三)業務用章按照業務管理權限用印。涉及資金安全、表示職責權力等重要業務專用印章,要按照有關要求和業務操作程序,建立用印、複核相互制約的制度,並應定期檢查和嚴格管理。

(四)人名章應按持有人的職權用印。

(五)部門專用章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審批,及合規部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各類報表除外)複核後用印。 第三十九條

用印 印章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用印規定或業務操作程序辦事,用印前必須檢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範圍,是否經有權審批人簽字批准等。使用公章時,需檢查是否有經過有權審批人簽字批准的《XX銀行用印審批單》(附件5),審核無誤後方可用印。用印的基本要求:

(一)蓋印要端正、清晰。

(二)蓋印位臵通常在文件、函的末尾或表頭處,且騎年壓月。

(三)如果在營業執照、企業代碼證書、金融許可證或負責人身份證的複印件上加蓋印章,應加註“僅供辦理××事項使用”字樣,並在此字樣上蓋印。 第四十條 使用程序

(一) 公章 1.非法律性文件用印 (1)以本行名義制發的文函、報表等,依據總裁室或被授權人在有關文稿報表或電子文件上的簽名用印。除文件用印外,其它用印時應在《XX銀行用印登記簿》(附件6)上登記。 (2)各類證書依照有關文件用印。 (3)介紹信由經辦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審批用印。 (4)其他非法律性文件用印,需由經辦部門填寫《XX銀行用印審批單》,並經主要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審批用印。 2.法律性文件用印,由經辦部門填寫《XX銀行用印審批單》,經總裁室或其授權人批准後方可用印。其中,非標準格式文本須經合規部簽署審核意見。 3.公章使用流程圖 9

用印人提出用印申請,填寫《XX 銀行用印審批單》 用印部門負責人簽字 非法律性文件或標準非標準格式法律

格式法律文本用印

文本用印 送合規部審核 合規部簽署意見 總裁室或其授權人簽字批准 (如需) 公章保管人員檢查《XX是 否 用印 主動向領導彙報、待弄清 情況後,方能用印 公章保管人員在《XX銀行用印 10 登記簿》上進行登記

(二) 銀行用

印審批單》是否經過有權審批人簽字批准

財務用章 (1)財務用章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使用,嚴禁錯用、串用、提前或過期使用,嚴禁在空白會計憑證預先留蓋。 (2)財務用章的使用必須做到:專匣保管,固定存放;臨時離崗,人離章收,加鎖保管;非經管人員嚴禁使用財務用章;不得擅自授受財務用章;除獲得會計財務部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外,不得將財務用章攜帶出行外辦理業務;非營業時間必須入庫或保險櫃保管。 (3)有關負責人員進行崗位輪換或短期、臨時離崗由他人使用財務用章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移交人、接收人、批准人均應在《XX銀行印章保管(交接)登記單》上填寫有關內容並簽章。總行及各分行印章管理人員因工作調動、輪崗、抽調或短期內離崗工作需由他人接替時,必須與交接人員辦理相關的移交手續,同時須將交接人員的姓名、聯繫電話等情況於24小時內報備總行會計財務部。

(三) 業務用章 按照《XX銀行業務用章指引》用印。

(四) 人名章 1.正方形章 按規定要求使用。 2.長方型章 對聯機完成賬務處理或打印輸出的會計憑證、賬表必須按規定加蓋個人名章,但如果會計憑證、賬表上有計算機輸出打印的操作員姓名,可代替會計人員的簽章;對計算機自動處理的賬務,輸出打印的會計憑證、賬表可不加蓋個人名章。

(五) 部門專用章

1、部門專用章的使用範圍僅限於對外出具的各類報表。其他需要使用部門專用章的情況,需要獲得合規部審核及經總裁室批准後方可使用。

2、對外出具的各類報表需經各部門負責人或被授權人批准並在“部門用印申請單”上簽字同意後,方可用印。

3、其他需要使用部門專用章的情況,需要獲得合規部審核及經總裁室批准,並在“部門用印申請單”上簽字同意後,方可用印。 所有部門專用章的用印均應在部門用印登記簿(可參考附件6《XX銀行用印登記簿》的格式)上登記。 11

第四十一條

總行及各分(支)行因組織結構變更或印章損毀、印章樣式變更等涉及印章停用、變更的,原印章保管人員應在停用當日辦理印章停用手續,並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停用的印章需於一個月內上繳總行,並在《XX銀行印章保管(交接)登記單》上註明停用及上繳日期。上繳的停用印章核對後封存入庫或銷燬。總行在銷燬前應編制印章銷燬清冊。銷燬清冊作永久檔案保管。

第四十二條

行內公章、財務用章或是涉及資金安全、表示職責權力等重要業務專用章丟失或被盜時,印章使用部門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管轄行,並迅速查明原因,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避免影響本行信譽和遭受經濟損失。業務專用章如發生丟失,用印管理部門應迅速查明原因,及時逐級報至總行。 第四十三條

人名章持有人員如經調整,其名章不需繼續使用的,由原制發單位及時收繳、封存和銷燬。 第四十四條

停止使用並封存的印章,不準重新啟用。 第四十五條

作廢印章應由總行按規定組織銷燬。印章銷燬,應先行審批、登記造冊、預 留印模,填寫《XX銀行印章銷燬登記單》(附件7),並由總行辦公室、營運部等部門監銷。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XX銀行總行的業務主管部門有責任對分(支)行的對口業務部門的印章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行辦公室有權對本行各類印章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為做好印章管理工作,各級行辦公室和專用章的業務管理部門均應建立印章台賬制度,將本部門審批刻制的各類印章記錄在案,留印備查。 第四十八條 用印審批單應專夾保管,終了後應及時向檔案部門移交。 12

第四十九條

各級機構要按規定的職權範圍正確使用印章,不得超越本機構工作職權和業務範圍使用印章。嚴禁在空白介紹信、保函、合同、承兑匯票、公文用紙等上加蓋印章。 第五十條 簽訂各類法律性文件,必須加蓋各級行公章。 第五十一條 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嚴格照章辦事,堅持原則,不徇私情。未經批准不得私自用印,不得無手續或手續不全用印,不得交由他人用印。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有權拒絕用印,並向直接領導報告。

(一)空白件;

(二)超越用印範圍的;

(三)未經有權簽字人審批簽名;

(四)超越簽字人權限的;

(五)有權簽字人、用印人、監印人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六)用印審批單與所附內容不一致的;

(七)授權簽名用印未附授權書或授權證明的;

(八)法律性文件用印審批單上無監印人簽名的。 遇有違反規定在法律性文件或重要憑證上用印的,印章保管人員和審核人員在拒絕用印的同時,可越級反映報告。

第五十二條 考核與檢查

(一)各級行應加強對印章管理工作的考核,提高印章管理水平,考評結果應予通報。

(二)各級行辦公室應建立印章檢查通報制度,通過檢查加強對印章的管理,對發現的問題責令整改,及時糾正。

(三)業務用章歸口管理部門應建立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並定期和不定期對印章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十三條 如發現偽造印章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並向上級印章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四條

違反印章管理規定的,應按照《XX銀行員工行為規範管理手冊》對有關責 13

任人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各分行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指引,並報總行批准及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總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附件:1. XX銀行印章規格

2、XX銀行印章刻制申請單 3. XX銀行印章保管(交接)登記單 4. XX銀行印章行外使用審批單 5. XX銀行用印審批單 6. XX銀行用印登記簿 7. XX銀行印章銷燬登記單 8.公章用印權限劃分表 14

印章管理制度 篇三

一、總則公司印章是企業合法存在的標誌,是企業權力的象徵。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及備案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二)法人個人名章、財務章、合同章,由人事行政部開具公司介紹信統一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經重慶市公安局備案。

(三)未經公司總經理批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門的印章。

(四)經批准刻制的印章,由刻制人員到人事行政部辦理備案手續。

三、公司印章的啟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記,並統一在人事行政部留樣保存,以便備查。(見附件:表1《印章登記表》)

(二)新印章啟用前應由人事行政部下發啟用通知,並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四、公司印章的使用範圍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公章、專項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總經理(法人)專用個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範圍使用,不得超出範圍使用。

(一)公司公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

1、公司對外簽發的文件。

2、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公司章程、協議。

6、員工調動。

7、員工的任免聘用。

8、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二)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

1、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議。

2、各類經濟合同等。

(三)公司總經理(法人)個人名章,主要用於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人事任免等各類文件。

(四)財務專用章,主要用於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僅限於公司內部工作聯繫使用,不得對外。

五、公司印章的管理職責

(一)公司總經理負責公章、合同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使用的最終審批工作。

(二)人事行政部負責人負責公章、合同專用章使用的初級審批工作,總經理負責最終審批。

(三)財務部負責人負責財務專用章使用的審批工作。

(四)印章管理員

1、負責印章的保管。

2、負責印章使用的審核工作。

六、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由人事行政部專人負責管理。

2、財務章由財務部專人負責管理。

3、法人個人名章,由公司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4、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並填寫印章移交登記表。(見附件:表3《印章移交登記表》)

5、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範圍,經審批後方可用章。

2、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

3、以公司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後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4、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證明,需用單位介紹信時,由行政管理中心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後辦理並執行登記制度。

5、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託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6、對已調出、解除、終止勞動關係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經人事行政部經理審批後,方可蓋章。

7、所有加蓋公章和合同章的文件、資料、協議等均應留存原件至少一份存檔。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並與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5、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人事行政部經理報告,並備案,配合查處。

七、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二)印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總經辦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見附件:表5《印章停用申請表》)八、罰則(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屬嚴重違反本制度,公司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1、未經許可擅自刻制印章;

2、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印章;

3、使用印章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4、未按本制度規定做好登記工作,或未留存所加蓋印章的各類資料原件導致無法查明印章使用內容的;

5、超出本制度規定範圍使用印章的;

6、責任人未妥善保管印章致使丟失的;

7、其他嚴重情形導致公司利益受損的;

九、其他

1、本制度經人事行政部擬定並經總經理審核,於20xx年10月1日起實施。

2、本制度已通報公司全體人員。

3、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解釋。

印章管理制度 篇四

為維護公司印章使用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安全性,保障公司的正常利益和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對公司各類印章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管理:

1、經總經理授權由綜合部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啟用、回收印章,監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2、設立印章管理登記制度,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時予以登記和審批;(説明:未辦理此項手續可在辦法頒佈之日補辦)。

二、保管及使用:

1、公司公章、業務章由財務部保管,合同章由綜合部保管;

2、保管人員要樹立高度的責任心,保證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除總經理同意外,不得擅自轉交他人代管;

3、保管人員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審批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4、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對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填寫印章申請使用單,載明事項,按下述審批程序審核,經同意後,由兩人以上,共同前往,方可攜帶使用。

三、審批:

3、1公章、業務章使用審批手續

1、公司各部門若需加蓋印章,經辦人填寫“印章審批單”;

2、經部門經理簽字,總經理審批;

3、財務部蓋章,並存檔保管;

4、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在空白單證、紙張上加蓋印章。確因業務需要,須經總經理批准後方能蓋章;

5、已蓋公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須交回財務部銷燬。

3、2合同章使用審批手續

1、公司各部門若需加蓋印章,經辦人填寫“印章審批單”;

2、經部門經理簽字,總經理審批或補籤;

3、綜合部蓋章,並將合同正本存檔保管,合同複印件由綜合部當天交給財務部存檔。

印章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條 市國土資源局介紹信由局辦公室分管政務的副主任管理,按規定的使用範圍、審批及製作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二條 市國土資源局介紹信用於介紹市國土資源局領導同志或局機關及局屬各單位工作人員到外地、外單位參加會議、彙報聯繫和商洽工作。

第三條 使用市國土資源局介紹信,須經分管副局長或辦公室主任審批同意。

第四條 開具市國土資源局介紹信必須逐項填寫被介紹人姓名、職務、去向、目的、介紹信有效期限等。介紹信存根應存檔備查。

第五條 局機關所有印章(含黨組和行政印章,行政審批事項專用印章)由局辦公室集中管理和使用,實行專人負責,不得替代使用。特殊情況的代管,需經分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同意。

第六條 “xx市國土資源局”印章的使用範圍:限於經局長或分管副局長審籤的文件、表冊、信函等,重大事項需經局長簽字後方可加蓋印章。

第七條 “xx市國土資源局辦公室”印章使用範圍:用於局機關對內對外行文傳達或聯繫有關業務;行政、後勤管理等工作;經局領導、局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簽發的文件、信函等。

第八條 局黨組印章,由局辦公室專人管理、使用。以局黨組發文,必須經局長同意後,方可加蓋印章發出文件。

第九條 凡需加蓋以上印章的文件、信函、表冊,必須由本局機關工作人員承辦,不得承接外單位工作人員直接辦理用印事宜(相關單位聯合發文除外)。

第十條 凡需用印章的文字資料,都必須按規定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用印蓋章生效日期為領導簽發日期。幾個領導簽發的文件生效日期,以職級最高的領導簽字日期為準;幾個同職級領導簽發的文件,以最後簽字的領導簽發日期為準。

第十二條 例行事務的處理也可經辦公室主任簽發後用印。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篇六

1、挑選印章管理人應遵守原則性強,辦事穩妥,誠實可信,無過往不良記錄的準則。

2、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必須分人保管。

3、印章管理部門應該設立專門的印章保管台賬,並定期對於印章的情況彙報給相關領導。

4、嚴格審核用印流程,詳細記錄用印人、用印文件、用印時間等,確保每一步都有記錄有跡可循。

5、確保印章的刻制到銷燬整個生命流程的跟蹤與記錄,不給不法分子任何鑽空子的機會。

6、印章遺失或者發現被偷刻,應立刻上報有關部門並登報聲明。

7、建立完善的信息化印章管理流程,珠海智能印章管理系統,利用物聯網技術與智能硬件相結合,為企業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化智能印章管理系統,把實體印章保管者智能設備裏,蓋章需要指紋/賬號登錄申請授權,管理人可遠程查看需要蓋印文件的內容,申請授權,蓋印實時監控拍照上傳雲服務器,可隨時在app上查看用章的歷史記錄,讓每一次蓋章都盡在掌握之中。

印章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章 總則

1、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係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2、公司總經理授權由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和啟用

一、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由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並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應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並下發啟用通知,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第四章 印章的領取與保管

1、公司各類印章由各級和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領取並保管。

2、印章必須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3、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卡上予以記錄。

4、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五章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公司公章、合同專用公章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由指定兩人分別保管,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櫃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員名單須報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備案。

2、印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3、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寫《印鑑使用籤批單》,徵得其部門主管同意,並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辦理。如確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寫借據,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方可帶離公司。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4、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加鎖保存,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彙報,配合查處。

四、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相關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印章停用時須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第六章印章使用

一、印章的使用範圍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印章的使用程序

1、公司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印都須先經部門主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填寫《印鑑使用籤批單》後方可用印,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複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門備案。

2、印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權拒印。

3、嚴禁在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確需用印時,須經公司領導簽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結束後,必須及時向公司簽字用印的領導彙報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況,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作廢,已使用的合同協議類文件須報印章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章銀行印鑑章管理

一、印鑑章保管要求

1、二枚印鑑章必須分開保管,不可一人同時保管使用,一般情況,財務負責人和會計各保管一枚印鑑章。

2、上班時間,印鑑章必須放在帶鎖的抽屜中,休息或離開位置時必須上鎖;下班時印鑑章必須放入櫃,不得隨意擺放。

二、印鑑章帶離財務部門,必須進行登記註明用途,財務負責人審核,同時報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印鑑章帶離必須是公司內部2個人員,同時一定是財務部門和綜合辦各出一人。

三、印鑑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文件,必須報財務負責人審核,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並進行登記。印鑑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單據(如收據、優惠券等)上,必須有本公司相關文件的規定,財務負責人批准後予以蓋章。

四、刻制印鑑章,須經財務負責人書面申請,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核,報集團公司審批後,予以刻制。

第八章 責任

1、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辦公室報告。

2、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九章違紀處理

1、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印章保管員應將《印章使用籤批單》保存好,每年年底底交相關行政部門彙總存檔。

第十章 附則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印章的管理制度 篇八

1、公司印章、行政章、合同章由行政部辦公室統一管理,指定由主任負責保管,分管領導監管,專櫃雙鎖存放。

2、印章管理人員必須確保印章安全,不得外借。未經領導書面批准不得使用,否則產生的經濟、法律責任自負。

3、使用印章必須按以下程序進行:

(1)申請:印章使用單位或個人先提出申請,填寫《印章使用情況登記表》;

(2)備份:印章使用單位或個人凡對外合同、文書、證明等都必須備份交公章管理人員存檔備查;

(3)辦理:經領導審核批准後,印章管理人員使用印章,不得由申請人自行用印。

4、使用印章審核批准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5、'財務專用章'、'銷售專用章'分別由財務部經理、銷售分管領導保管,建築公司公章應納入行政部統一管理。

6、年終公司對印章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並督促其資料及時歸檔。

公章使用 篇九

(一)使用範圍如下: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章都須先經部門主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後方可蓋章,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複印件提交辦公室備案。

2、公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辦公室有權拒印。

3、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因工作特殊確需開具時,須經主管行政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同意方可開具;待工作結束後,必須及時向公司彙報開具手續的用途, 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