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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9.16K

印章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印章管理制度 篇一

1、學校印章由校長負責保管,一般情況不隨身攜帶,特殊情況需要帶出學校,要由校長批准。

2、嚴格印章使用手續,凡使用印章者要登記,註明使用時間、用處及使用人。

3、印章不許外借,更不許外單位人攜公章出校。

4、超出學校職權範圍的證明,學校不可加蓋公章。為私人謀取私利的證明,學校不加蓋公章;有偽證行為的證明,學校不加蓋公章。如違背上述規定,將追究蓋章者責任。

5、公章要保管好,不能隨意擱放,要有保密性、保險性,若公章一旦被盜、外流,將追究保管者責任。

6、更換公章必須校長同意,在公安部門備案。

7、各職能部門的公章,由各部門負責人保管,並按以上保管條例保管及使用。如出現失誤,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8、未經法人代表批准,私自盜用公章者,視其情況進行處罰,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

為維護公司印章保管及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安全性,從公司運作規範需要出發,避免印章管理出現不規範行為,以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公文、信函、授權委託書、證件、證書、財務報表、統計報表及對外簽署的合同、協議及其他須用公章的文本。

3、印章類別

本制度所指的印章包括隔離開關、電力工程、電力器材三個公司公章,合同章,投標專用章,法人章,財務章,黨支部章,計劃生育章及各部門專用章。

4、職責

4.1印章管理權限

公司授權企管部管理隔離開關、電力工程、電力器材三個公司公章,公司授權財務物管部管理財務專用章、法人章,公司授權各部負責人管理本部門專用章、合同章、投標專用章等。

4.2印章的保管

4.2.1行政公章有企管部部門負責人負責保管並按規定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4.2.2公司部門專用章由部門負責人專管並按規定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4.2.3印章管理人員要妥善保管印章,不得將印章隨意存放;

4.2.4印章管理人員因事、病、出差等原因不在公司時,印章應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在印章交接時,要嚴格辦理交接手續,登記交接起至日期,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交接時雙方的簽字確認以備查詢,代管印章人屬於第二責任人,在管理印章期間與印章管理人員負有同等責任;

4.2.5印章管理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用印程序;未經公司領導批准用印的,印章管理人員不得用印;印章管理人員不得擅自用印,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4.2.6公司各類印章的使用要制定印章使用籤批單,籤批單需註明印章使用的內容,日期,使用人;領導簽字等信息;籤批單年末留檔。

4.3使用規定

4.3.1未經公司法人、總經理授權及批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印章。印章的刻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頒佈的有關印章刻制的規定,並經公安局備案;

4.3.2以公司名義所發公文,須經公司總經理或董事長簽發文件的原稿用印,並同時在印章使用籤批單上登記備案;

4.3.3對外簽署的合同或協議,需評審並經公司總經理或董事長在合同或者協議上簽字後方可用印,並同時在印章使用籤批單上登記備案;

4.3.4公司對外報送的各類業務報表及其他須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需嚴格按規定辦理用印手續;

4.3.5各類介紹信、便函、個人相關證明文件和授權委託書等的開據,嚴格按照用印審批手續辦理,經相關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辦理,嚴禁在空白文本上加蓋公章印戳;

4.3.6公司領導在出差期間,用印事宜應有用印人員電話請示相關分管領導,經分管領導同意後,在用印籤批單上做好登記,註明電話請示某某相關分管領導後,方可用印;等分管領導回公司後,用印人員必須及時補辦用印審批手續;

4.3.7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相關印章,無須經過審批手續;

4.3.8人事勞資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人事相關印章,無須經過審批手續;

4.3.9印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帶出印章者,應事先在用印籤批單上載明事項及帶出地點,經公司領導簽字後方可帶出公司;

4.3.10印章管理人員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分管領導彙報,以採取相應補救措施;

4.3.11違反本制度規定使用印章的,造成丟失、盜用等,依情節輕重,對責任者分別進行批評教育,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5 附則

公司各部門印章的保管使用可參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門的印章管理制度並報公司備案。

印章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條目的

為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印章的刻制和啟用

一、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由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並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應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並下發啟用通知,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第四條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公司公章、合同專用公章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門指定兩人分別保管,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櫃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員名單須報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備案。

2、印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3、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寫《印鑑使用籤批單》,徵得其部門主管同意,並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辦理。如確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寫借據,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方可帶離公司。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4、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加鎖保存,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彙報,配合查處。

四、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相關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印章停用時須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第五條印章使用

一、使用範圍如下: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印都須先經部門主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填寫《印鑑使用籤批單》後方可用印,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複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門備案。

2、印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權拒印。

3、嚴禁在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確需用印時,須經公司領導簽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結束後,必須及時向公司簽字用印的領導彙報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況,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作廢,已使用的合同協議類文件須報印章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銀行印鑑章管理

一、印鑑章保管要求

1、二枚印鑑章必須分開保管,不可一人同時保管使用,一般情況,財務負責人和會計各保管一枚印鑑章。

2、上班時間,印鑑章必須放在帶鎖的抽屜中,休息或離開位置時必須上鎖;下班時印鑑章必須放入櫃,不得隨意擺放。

二、印鑑章帶離財務部門,必須進行登記註明用途,財務負責人審核,同時報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印鑑章帶離必須是公司內部2個人員,同時一定是財務部門和綜合辦各出一人。

三、印鑑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文件,必須報財務負責人審核,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並進行登記。

印鑑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單據(如收據、優惠券等)上,必須有本公司相關文件的規定,財務負責人批准後予以蓋章。

四、刻制印鑑章,須經財務負責人書面申請,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核,報集團公司審批後,予以刻制。

第七條違紀處理

一、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印章保管員應將《印章使用籤批單》保存好,每年年底底交相關行政部門彙總存檔。

第八條附則

《印章使用籤批單》

《印章移交表》

《印章管理責任書》

社區公章管理制度 篇四

為進一步規範村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推進村級事務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促進村級班子團結,維護農村、社區社會和諧安定,特制定如下村級印章使用管理辦法:

一、村(社區)黨支部印章由支部書記保管,村(居)委會印章由村(社區)主任保管。若因事外出辦事需帶印章,必須辦理印章移交手續,以免耽誤工作。

二、一般日常事務要加蓋印章的,按照“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根據工作性質分別由村(社區)黨支部書記、村(居)委會主任調查核實並簽署意見後方可加蓋。

(一)一般性的蓋章事宜

1、婚姻狀況證明、遷入、遷出

①户口遷入、遷出證明,必須提供結婚證,雙方的户口簿、身份證或遷入、遷出必須的相關證明。經村(社區)書記、主任及村(社區)計生專幹簽字後方可加蓋印章。

②計生證明必須由村(社區)計生專幹出具證明後計生專幹本人簽字,並經村(社區)書記審核後,村(社區)主任方可加蓋印章。

2、農(居)民建房應提供四鄰及村(居)民代表簽字的申請報告,經農(居)民建房具體責任人及村(社區)書記、主任核實後簽字,方可加蓋印章。

3、上級主管部門常規性統計、財務報表上報等,由主管負責人或經辦人簽字確認後,交由村(社區)書記和主任核實後直接簽字審批。

(二)關係全體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包含:

(1)宅基地審批;

(2)經濟合同的簽訂(包括:出租土地、出租房屋、購置、變賣集體資產合同、協議書等);

(3)村(社區)集體借款、貸款及其擔保;

(4)村(社區)集體專項資金、大額資金的使用;

(5)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徵佔土地事宜;

(6)計劃生育指標審批;

(7)低保户、困難户等上報指標;

(8)土地確權方案的制定及收益分配方案的實施;

(9)其他村(社區)內重大事項。必須經村(居)民代表會議通過,村(社區)書記、主任簽字後並形成書面材料,移交鎮包村(社區)責任人簽字同意後方可蓋章;需簽訂合同的,合同內容須經鎮司法所審核後方可蓋章。

三、原則上不允許在空白證明、介紹信等憑證或便箋上加蓋印章。特殊情況必須經鎮包村(社區)領導批准,並指定用途,規定有效期限,方可用章。

四、凡屬村級重大事項要加蓋印章的,須經村(居)民代表會議或村(社區)兩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並經村(社區)兩委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意見後方可加蓋。村級重大事項包括:經濟合同簽訂、土地發包、工程承包、土地轉讓或轉租、集體資產變賣等。

五、下述行為不能加蓋村(社區)兩委會印章:

1、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行為;

2、事實不清或需要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核實的行為,如户口辦理、計劃生育證明等;

3、上級有關部門明令禁止或限制從事的行為及其他不能加蓋印章的行為。

六、印章管理人員職責

要加強對印章的保管,不得私自借給他人使用或保管,不得丟失、毀損印章。如出現印章遺失,必須及時以書面形式向鎮黨委、政府報告。

印章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所指印章包括中心公章;中心黨委、紀委公章;中心合同專用章;中心領導公務私章、簽字章;中心各部門公章及各部門業務專用章等。

第二條中心公章是按照國家規定,代表中心的法定名稱,體現中心的權力、憑信和職責,由國家測繪局正式批准刻制的公章。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啟用與停用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印章統一由辦公室根據國家測繪局規定審核,報主管領導批准後製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

第四條印章刻制、啟用程序:各部門遞交申請;辦公室主任審核,主管領導同意;辦公室憑介紹信到指定刻字社刻制;辦公室簽發印章啟用通知並留印後啟用。中心領導可根據需要刻制公務私章。中心臨時機構原則上不得刻制印章。

第五條辦公室對中心各部門刻制的印章要進行壓印登記。未經發文和壓印登記的不準啟用。如擅自啟用造成後果的,中心將視情節給予處理。

第六條部門更名、撤銷,須及時將印章送交辦公室封存或銷燬。對字跡已經模糊或缺損的印章要及時向辦公室申請更換。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

第七條中心公章由辦公室負責管理。中心黨委、紀委公章有人事處負責管理。中心合同章由業務處負責管理。中心各部門公章、業務專用章由各部門領導負責管理。

第八條中心公章必須在中心內部使用,不允許拿到中心以外地方使用;必須帶出使用時,須經主管領導批准,並須兩人同行。

第九條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印章必須嚴格管理,並派專人(監印人)負責保管、使用,且應將監印人名單報中心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監印人要樹立高度的責任心,保證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各部門的監印人對本部門印章負有直接責任,部門領導負有領導責任。平時印章隨用隨鎖,下班後及節假日必須妥善保管,確保印章存放和使用安全。除中心主任同意外,不得擅自轉交他人代管。

第十一條印章若遺失須立即向部門領導、辦公室報告,並登報聲明該印章作廢。

第十二條設立印章管理登記制度,各部門用章要予以登記,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見附表)。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三條使用各類印章都必須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登記的項目包括:用印日期、發往單位、文件標題、印數、用印部門、批辦人、經辦人。監印人員在用印時要審閲、瞭解用印內容,核實、清點用印數量。用印人員蓋章時要規範,蓋出的印章應端正、清晰、美觀,不能歪斜或顛倒。落款處加蓋的印章應“騎年壓月”。

第十四條監印人員一定要堅持原則,對不符合規定的用印,監印人有權拒絕並向本部門負責人彙報。監印人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後果自負。

第十五條印章原則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況須借出使用時,用印部門須提出申請,根據印章性質由單位黨政一把手審核批准後方可借出,並派人監印。

第十六條確屬急件在下班後及節假日用印,必須憑審批人當時審批意見,否則監印人可不予辦理。

第十七條印章的使用範圍:

(一)中心印章主要用於以中心名義上報、平送、下發的有關材料,包括文件、報表、通告、公函、介紹信、證明、聘書、請柬、獎狀等。不允許在空白材料紙上用印。

(二)使用帶存根的中心介紹信,應在兩處壓印,一處在連接線上,一處在落款處。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

(三)中心領導公務私章、簽字章屬於中心的公務章,代表中心領導人的身份,是行使職務的標誌,用印前須向領導本人報告並徵得同意後方可用印。

第十八條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以中心名義發出的公文、公函,要有主管部門簽名,經中心領導核准同意,方能使用中心公章,否則辦公室不予辦理。中心公章的日常工作使用由辦公室主任負責。

(二)以中心名義對外簽訂協議、合同用印時,須經主管部門領導審核,報中心領導審核批准,方可使用中心合同專用章,否則不予辦理。

(三)黨委公章的使用,須經黨委書記或黨委副書記核准同意;紀委公章須經紀委書記核准同意,方可使用。否則黨委辦公室不予辦理。黨委、紀委公章的日常使用由黨委辦公室主任負責。

(四)個人有重要事項,須經所在部門提出申請或證明,加蓋部門印章,辦公室主任審核,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使用中心印章。

(五)中心各部門公章的使用,須經該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方可使用。

(六)中心各部門的業務專用章,只做業務往來使用。業務專用章的使用由各部門領導負責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印章管理制度 篇六

1、目的

深入貫徹執行總公司頒發的《印章管理制度》,規範公司經營管理活動,明確公司人員各項權利義務,維護公司的利益,結合物業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公司及各管理處。

3、印章的`類別、使用範圍及審批權限

公司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人私章、財務專用章及各項目用章。

3.1公司行政公章:適用於公司的各類公文、對外經營活動及聯絡的各類文件及資料等。公司常規性公文,對內業務文件、格式文件、表格類使用公章由使用部門負責人把關,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總經理審批;公司對外的一切經濟合同、文件、承諾等由辦理部門經手人、負責人審核、總經理審批、董事長批准。

3.2公司財務專用章:適用於公司各種財務報表和票據,由公司財務負責人根據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使用。

3.3公司發票專用章:適用於向付款人出具發票時使用,根據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使用。

3.4各項目專用章:適用於公司各類專項業務,根據公司實際設置,所有對外使用內容須經項目經理審核確認,項目收費員按照公司管理規定使用、登記和保存。項目用章主要是為了方便日常管理處業務的辦理,嚴禁使用管理處章用於承諾、發送公函或簽訂業務合同;

3.5法人私章: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其他情況需使用法人私章需經董事長審批。由財務部經理根據管理制度的規定使用和保管。

4、印章的刻制

4.1公司各類印章的刻制應符合公司機構設置、名稱變更及工作職能變化等需求;

4.2部門專用印章的刻制,由需求部門填寫《印章刻制申請表》,並按申請表的要求提交董事長審批。

4.3刻制印章申請經批准後,由綜合部根據《印章刻制申請表》的具體要求統一刻制,其他部門及個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類印章,一理髮現私自刻制公司各類印章的情況,公司將視其情節輕重進行處理,造成重大後果的,報司法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4.4印章如遇丟失、損毀或被盜時,保管人、代管人或借用人應及時向部門領導彙報,並提交情況報告,造成不利後果的,視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在辦理登報掛失等相關手續後,填寶玉《印章刻制申請表》,經公司批准後,由綜合部辦理補刻。

5、印章的發放和領用

5.1印章申請部門領用印章時,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保管領用登記表》,由綜合部對刻制的印章留印模,保管人簽字蓋手印,並由總經理、董事長分別在該登記表上出具委託保管簽字證明,做好備案登記。

5.2凡申領新印章的部門必須同時上交舊印章並辦理相關手續。

6、印章的保管

6.1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現金出納保管,法人私章由物業會計保管,各項目用章由各項目收費員保管(最終以授權委託人的證明為準)。

6.2印章必須由各印章管理人員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6.3用章的保管和審批權必須分離,嚴禁保管權和審批權由一人兼任。

6.4用章保管人必須嚴格執行管理處用章管理制度,否則按瀆職行為處理。

6.5印章管理員工離職時,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作為移交工作的一部分。

7、印章的收回、封存、廢止及遺失處理

7.1公司名稱改變、印章圖樣改變、印章損毀、遺失或被盜已聲明作廢等情況,原印章廢止。

7.2需要廢止的公司印章,除遺失和被盜情況外,應及時繳回綜合部。

7.3舊印章自上交之日起廢止。綜合部對廢止印章做好登記,註明廢止印章名稱、使用部門、領用日期、廢止原因、廢止日期等具體內容,辦理印章封存並妥善保管已廢止印章直至按印章保存年限最終銷燬或上繳公司綜合部。

7.4如發現公章、空白紙蓋章證明被盜失,必須及時向公司報告情況,及時追查原因,採取善後措施。

7.5公司各類印章停用封存,經辦人填寫《印章封存/拆封申請表》,由綜合部經理、物業總經理、董事長簽字後,由綜合部負責監督監封人簽字或加蓋監封人印章;如因工作需要拆封啟用,需填寫《印章封存/拆封申請表》,經綜合部經理、物業總經理、董事長簽字後方可拆啟。使用完畢依照上述程序封存。

8、責任

8.1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遺失,如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綜合部報告,按照公司規定程序。

8.2必須嚴格依照制度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制度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8.3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追究相關責任;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