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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3.2W

公章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為加強事業單位印章管理,保護事業單位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社會秩序,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和《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督管理機構)登記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印章,指事業單位名稱印章(含各種質料)、專用印章(指冠以單位名稱的鋼印、財務章、合同章、發票章等專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條事業單位名稱印章為圓形,直徑不得超過4.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冠以單位法定名稱的鋼印直徑不得大於4.2釐米,不得小於3.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其他專用印章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

印章印文應當使用國務院公佈的簡化漢字,字體為宋體。

第五條事業單位經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後,方可刻制印章。

印章所刊的單位名稱,應與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登記的單位名稱相一致。

第六條事業單位刻制印章須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核准備案後,到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刻制單位刻制。

(一)有效期內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舉辦單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紹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四)其他有關申請材料。

第七條事業單位刻制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的,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本單位出具的介紹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按第六條程序辦理。

冠以事業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僅限單位內部使用,不得對外。

第八條事業單位自依法設立登記,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刻制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事業單位辦理名稱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時,將原登記的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送交監督管理機構,並在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新刻制的單位名稱印章的印跡和專用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事業單位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向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印章的印跡時,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刻制印章核准備案證明。

事業單位印章的印跡經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後,印章方可啟用。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辦理法人註銷登記時,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收繳事業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由監督管理機構收繳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

無法收回的,由監督管理機構發佈印章廢止的公告。

第十四條監督管理機構對收繳的和事業單位送交的印章,應填寫《收繳事業單位印章憑證》,並登記造冊。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印章損壞或遺失,應在報刊上發佈印章作廢或遺失聲明,並將損壞的印章送交監督管理機構,持作廢或遺失聲明的證明和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收繳事業單位印章憑證》,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申請重新刻制,刻制後30日內,將新刻制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事業單位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損壞或遺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經聲明作廢後,將損壞的印章送交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變更、註銷登記後,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保留原名稱印章的,應填寫《事業單位印章封存申請表》,根據實際情況承諾需要保留時限,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字、蓋公章,並經原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後,與印章一併上交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封存手續。

自批准事業單位名稱變更或註銷之日起,保留封存時限一般不超過2年。

第十七條監督管理機構對收繳封存的事業單位印章應妥善保管,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條封存印章的使用,僅限於原事業單位名稱變更、註銷登記核准之日前的未結束事項,不得在新事項上使用。

事業單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須填寫《事業單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請表》,註明使用理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舉辦單位公章後,到監督管理機構當場使用,用印後重新封存。

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條監督管理機構將收繳的印章送交公安機關,填寫《事業單位印章送交登記表》,由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省監督管理機構送交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公安機關,市、縣(市、區)監督管理機構送交同級政府公安機關。

印章由公安機關負責銷燬。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辦理註銷(撤銷)、變更單位名稱登記後,應將刻制的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登記造冊,送交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銷燬。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應當有專人保管。

嚴禁買賣、出租、出借印章。

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未經公安機關辦理核准備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收繳非法刻制的印章,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經公安機關許可,擅自承製事業單位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經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刻制單位,違反第六條規定承製事業單位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濫權、徇私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二

一、總則

公司印章是企業合法存在的標誌,是企業權力的象徵。

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集團領導審批。

(二)法人個人名章、財務章、公章、合同章等,經集團領導審批同意,由集團企業管理總部開具公司介紹信到市公安指定的地方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經市公安局備案。

(三)公司各部門的專用章(部門章、勞動人事章等),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申請,經集團領導審批同意,由企業管理總部辦理刻印手續。

(四)未經公司領導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門的印章。

三、公司印章的啟用

新印章要做好戳記,並統一在企業管理總部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四、公司印章的管理責任者及使用範圍

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範圍使用,不得超出範圍使用。

(一)公司公章

公章由企業管理總部專人保管。

各部門需要蓋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到企業管理總部領取並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附表3),由部門總經理核准,集團領導審批並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籤字後方可蓋章。

公司公章使用範圍主要為:

1、公司對外簽發的文件。

2、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公司章程、協議。

6、員工的任免聘用。

7、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二)公司合同專用章:

合同章由集團企業管理總部專人保管。

主要用於公司簽訂各類對外合同,蓋章前須先到企業管理總部領取並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部門總經理核准,集團領導審批並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籤字後方可蓋章。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

1、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議。

2、各類經濟合同等。

(三)公司(法人)個人名章:

法人私章由法人授權董事長辦公室主任保管,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法人私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

主要用於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等文件。

(四)財務專用章:

財務章由財務部保管,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鑑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於發票蓋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

職能部門章由集團企業管理總部專人保管。

主要適用於公司內部工作聯繫使用,蓋章前須先到企業管理總部領取並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部門總經理同意,集團分管領導審批並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籤字後方可蓋章。

(六)地區子(分)公司公章:

地區子(分)公司公章由集團企業管理總部專人保管,蓋章前須先到企業管理總部領取並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該公司總經理核准,該公司董事長審批並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籤字後方可蓋章。

五、公司印章保管人的職責:

1、負責印章的保管。

2、負責設立印章使用登記台帳。

3、負責印章使用的審核工作。

4、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

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並填寫印章移交登記表。

5、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

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六、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

(一)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範圍,經審批後方可用章。

董事長簽字的文件可以直接用印,不必留底,否則將董事長簽字的原文件留底備查。

2、印章的使用由管理員設立使用登記台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

3、公司法人個人名章由法人本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後方可使用。

4、財務章、發票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由財務部門按崗位職責權限使用。

5、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

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需填寫攜帶印章外出登記表後,由集團公司領導籤批後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6、以公司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專業人員審核,集團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蓋章。

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7、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託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

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員不得用印:

1、涉及個人財產、經濟、法律糾紛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未批准的文件、材料;

3、非公司員工或與公司工作、業務無關的文件、材料;

4、空白的介紹信、空白證件、空白紙張等。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並與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5、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部門總經理和集團領導報告,並備案,配合查處。

7、公司領導因異地執行重大項目或完成重要業務,需要攜帶公司印章出差的,須辦理攜帶印章外出登記手續。

8、公司印章只適用於與公司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利益之行為。

9、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規定,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

如違規使用出現問題,後果自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如遺失公司基本印章時必需按規定登報申明。

(二)印章停用時須經集團公司領導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三)印章的更換

更換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根據相關文件填寫《印章停用申請表》,經集團領導核准後,交由集團企業管理總部按批示處理,並填寫《印章刻制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八、附則

1、本制度由集團企業管理總部擬製,執行總經理批准後從20xx年10月日起實施。

2、本制度解釋權歸有限公司。

公章管理制度 篇三

一、總則

公司印章是企業合法存在的標誌,是企業權力的象徵。

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集團領導審批。

(見附件:表1《印章刻制申請表》)

(二)法人個人名章、財務章、公章、合同章等,經集團領導審批同意,由集團企業管理總部開具公司介紹信到市公安指定的地方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經市公安局備案。

(三)公司各部門的專用章(部門章、勞動人事章等),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申請,經集團領導審批同意,由企業管理總部辦理刻印手續。

(四)未經公司領導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門的印章。

三、公司印章的啟用

新印章要做好戳記,並統一在企業管理總部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見附件:表2《印章保管登記表》)

四、公司印章的管理責任者及使用範圍

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範圍使用,不得超出範圍使用。

(一)公司公章

公章由企業管理總部專人保管。

各部門需要蓋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到企業管理總部領取並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附表3),由部門總經理核准,集團領導審批並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籤字後方可蓋章。

公司公章使用範圍主要為:

1、公司對外簽發的文件。

2、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公司章程、協議。

6、員工的任免聘用。

7、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二)公司合同專用章:

合同章由集團企業管理總部專人保管。

主要用於公司簽訂各類對外合同,蓋章前須先到企業管理總部領取並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部門總經理核准,集團領導審批並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籤字後方可蓋章。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

1、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議。

2、各類經濟合同等。

(三)公司(法人)個人名章:

法人私章由法人授權董事長辦公室主任保管,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法人私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

主要用於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等文件。

(四)財務專用章:

財務章由財務部保管,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鑑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於發票蓋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

職能部門章由集團企業管理總部專人保管。

主要適用於公司內部工作聯繫使用,蓋章前須先到企業管理總部領取並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部門總經理同意,集團分管領導審批並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籤字後方可蓋章。

(六)地區子(分)公司公章:

地區子(分)公司公章由集團企業管理總部專人保管,蓋章前須先到企業管理總部領取並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該公司總經理核准,該公司董事長審批並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籤字後方可蓋章。

五、公司印章保管人的職責:

1、負責印章的保管。

2、負責設立印章使用登記台帳。

3、負責印章使用的審核工作。

4、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

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並填寫印章移交登記表。

(見附件:表4《印章移交登記表》)

5、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

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六、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

(一)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範圍,經審批後方可用章(見附件:表3《印章使用申請表》)。

董事長簽字的文件可以直接用印,不必留底,否則將董事長簽字的原文件留底備查。

2、印章的使用由管理員設立使用登記台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

(見附件:表5《印章使用登記表》)

3、公司法人個人名章由法人本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後方可使用。

4、財務章、發票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由財務部門按崗位職責權限使用。

5、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

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需填寫攜帶印章外出登記表後,由集團公司領導籤批後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見附件:表6《攜帶印章外出登記表》)

6、以公司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專業人員審核,集團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蓋章。

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7、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託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

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員不得用印:

1、涉及個人財產、經濟、法律糾紛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未批准的文件、材料;

3、非公司員工或與公司工作、業務無關的文件、材料;

4、空白的介紹信、空白證件、空白紙張等。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並與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5、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部門總經理和集團領導報告,並備案,配合查處。

7、公司領導因異地執行重大項目或完成重要業務,需要攜帶公司印章出差的,須辦理攜帶印章外出登記手續(見附件:表6《攜帶印章外出登記表》)。

8、公司印章只適用於與公司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利益之行為。

9、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規定,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

如違規使用出現問題,後果自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如遺失公司基本印章時必需按規定登報申明。

(二)印章停用時須經集團公司領導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見附件:表7《印章停用申請表》)

(三)印章的更換

更換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根據相關文件填寫《印章停用申請表》,經集團領導核准後,交由集團企業管理總部按批示處理,並填寫《印章刻制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八、附則

1、本制度由集團企業管理總部擬製,執行總經理批准後從20xx年10月日起實施。

2、本制度解釋權歸有限公司。

3、附件:

附表1《印章刻制申請表》

附表2《印章保管登記表》

附表3《印章使用申請表》

附表4《印章移交登記表》

附表5《印章使用登記表》

附表6《攜帶印章外出登記表》

附表7《印章停用申請表》

《公司各項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公章管理制度 篇四

目的:

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刻制、啟用

公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總經理批准,由辦公室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公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公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並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公章啟用應報總經理批准,並下發啟用通知,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二、公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公司的公章、專用公章由辦公室專人保管,各部門公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櫃保管,並將保管公章人員名單報辦公室備案。

2、公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3、嚴禁員工私自將公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公章帶出使用,需提交申請報告,由部門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總經理批准,並報辦公室主任確認後方可帶出。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公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4、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公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彙報,配合查處。

(四)公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公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公章使用損壞;

3、公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公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准,及時將停用公章送辦公室封存或銷燬,建立公章

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三、公章使用

(一)使用範圍如下: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章都須先經部門主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後方可蓋章,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複印件提交辦公室備案。

2、公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辦公室有權拒印。

3、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因工作特殊確需開具時,須經主管行政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同意方可開具;待工作結束後,必須及時向公司彙報開具手續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

四、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或不

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每年年終公章管理人負責將公章使用情況登記表複印件送辦公室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