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83W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精品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篇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頒佈時間:1988-9-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户銀行)開立賬户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户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户銀行的監督。

國家鼓勵開户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第三條 開户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本條例規定的範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户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第四條 各級人民銀行應當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户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

開户銀行依照本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户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現金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開户單位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第(五)、(六)項外,開户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户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前款使用現金限額,按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轉賬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開户單位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第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採取轉賬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九條 開户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户單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

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户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於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第十條 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户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户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户銀行核定。

第十一條 開户單位現金收支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户單位現金收入應當於當日送存開户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户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二)開户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户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户銀行審查批准,由開户銀行核定坐支範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户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三)開户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從開户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户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四)因採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户單位應當向開户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户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 開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第十三條 對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發放的貸款,應當以轉賬方式支付。對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經開户銀行審核後,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第十四條 在開户銀行開户的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異地採購所需貸款,應當通過銀行匯兑方式支付。因採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開户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

未在開户銀行開户的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異地採購所需貨款,可以通過銀行匯兑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接受開户單位的委託,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 為保證開户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户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第十七條 開户銀行應當加強櫃枱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開户單位現金收支情況進行檢查,並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户的,由一家開户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户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各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分工,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有關現金管理分工的爭議,由當地人民銀行協調、裁決。

第十九條 開户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現金管理工作所露經費應當在開户銀行業務費中解決。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開户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户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一)超出規定範圍、限額使用現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

第二十一條 開户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户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對該單位的貸款或者停止對該單位的現金支付:

(一)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不採取轉賬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

(五)用轉賬憑證套換現金的;

(六)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

(七)互相借用現金的;

(八)利用賬户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九)將單位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十)保留賬外公款的;

(十一)未經批准坐支或者未按開户銀行核定的坐支範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第二十二條 開户單位對開户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後可在10日內向開户銀行的同級人民銀行申請複議。同級人民銀行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開户單位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77年11月28日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同時廢止。

人民銀行建議修改《現金管理條例》

2010-03-10

中國人民銀行在2009年底向國務院上報了提請審議《現金管理條例(建議修改稿)》的請示,計劃對1988年國務院發佈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修改。該《條例》的建議修改稿發至全國律師協會徵求意見,我作為全國律師協會金融證券專業委員會的委員,收到該文件後組織了事務所部分律師討論並提出修改建議的意見。

一、人民銀行建議修改的主要內容

1、《現金管理條例》(建議修改稿)(以下簡稱《建議修改稿》)修改的制度:《暫行條例》規定單位的轉賬結算起點為1000元;而《建議修改稿》將自然人納入管理,並將法人、其他組織的轉賬結算起點提高到五千元。

2、《建議修改稿》計劃取消的制度:開户銀行核定開户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單位不得非法套取現金;開户銀行的管理、處罰權等。

3、自然人購買大額商品或服務強制轉賬。自然人使用現金購買商品或服務,單筆交易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通過轉賬結算辦理。

4、大額現金交易報告制度。自然人使用現金購買商品或服務,單筆交易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應當按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保存交易記錄。金融機構辦理單一客户當日累計20萬元以上的現金交易,應當按規定向人民銀行報告和保存交易記錄。

5、大額現金存取收費的相關規定。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當日累計在同一金融機構現金存款或提取現金在20萬元以上的部分,金融機構應當收取大額現金存取費,具體收費標準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爭議的焦點

根據人民銀行的介紹,1988年國務院發佈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對於規範現金使用、減少現金的流通量、防止通貨膨脹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條例》發佈至今已有21年,這期間我國的經濟形勢已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現金管理領域也出現了新的問題。《條例》已不能適應經濟形勢的變化,有必要對其進行修改。早在2002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以銀髮[2002]307號文向國務院上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現金管理條例》(代擬稿)。此後,2008年9月,人民銀行再次啟動了《條例》的修改工作。

人民銀行為做好修改工作,進行了大量調研,組織了多次座談會;並將《建議修改稿》發送至財政部、建設部、商務部、審計署、海關總署、税務總局等部門徵求意見。主要的爭議點如下:

1、關於轉賬結算起點;

2、關於大額現金交易是否應向税務機關報告;

3、關於非法套取現金的定義和處罰;

4、關於大額現金存取收費問題;

5、現金業務檢察權和處罰權等。

現金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現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提高現金的使用效率,保證公司的現金安全,依據《會計法》、《內部會計控制基本規範》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現金包括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 建立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制度。不相容職務包括:授權人、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稽核檢查等。

第四條 建立授權批准制度。明確被授權人的現金審批範圍、權限、程序和責任等內容。各級管理層必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經辦人必須在授權範圍內辦理業務。

第五條 被授權人應當根據現金的授權制度進行現金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經辦人應當按照審批人的意見辦理現金業務。對於審批人超越授權範圍審批的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審批人的授權部門報告。

第六條 對大額的現金支付或資金運作,要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控制風險的發生。

第七條 財務處為公司現金的歸口管理單位,對現金的支付業務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支付計劃。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必須向審批人提交資金用款計劃,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及收款單位,並附經濟合同或採購計劃。

2、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審批職責、權限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合理的或有損公司利益的支付申請拒絕批准。

3、付款審核。財務處接到審批有效的付款計劃後,審核人應積極安排資金,並對具體付款單據與付款計劃進行對照、審核。複核付款申請的批准範圍、權限和程序是否正確,有關單證是否妥當等,審核無誤後,交由承辦人員辦理付款。

4、辦理支付。付款經辦人員接到經初審無誤的付款單據後,要再次對付款單證是否齊全、妥當、金額是否正確、收款單位是否妥當、是否符合審批程序等內容進行復核,無誤後方可付款。

第八條、財務處內部管理。

1、財務處設立專職現金出納和銀行出納,按照《現金管理條例》負責管理公司的現金收、付和管理業務。

2、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的登記工作。不得一人辦理現金的支付業務,並定期進行崗位輪換。

3、對取得的貨幣資金必須及時入帳,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帳外設帳或截留收入。

4、對庫存現金實行限額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

5、超過現金支付範圍的現金,通過銀行轉帳結算。

6、對庫存現金進行不定期的盤點,做到帳物相符,保證現金的安全。

7、出納人員每月要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做到帳帳相符。如有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8、出納人員對與付款有關的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使用、背書轉讓、註銷等必須規範進行,並設立登記薄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

9、有關人員對應收票據的接收、轉讓必須認真仔細,按照規範進行。對有疑問的票據予以查詢,有問題的要退回,對受理的票據要詳細記錄並妥善保管。

10、有關財務人員對辦公用財務專用章、名章必須妥善保管,並按規定使用。如因個人保管不但或不按規定使用,造成的一切後果由責任人負責。

11、財務處要培養會計人員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高尚的品格,從思想上消除危害現金安全的因素。

第九條、因業務需要在銀行新增帳户時,須經公司有關領導審批。

第十條、因公司資金髮生困難,需向金融機構貸款時,須報公司有關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從銀行向用户開出承兑匯票每月只能一次,超過100萬元時,需經公司領導、採購部門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銀行間的大額資金調動超過100萬元時,須經公司有關領導同意。

第十三條、因資金緊張需向銀行貼現承兑匯票時,無論數額大小需經公司領導研究同意。

關於加強事業單位貨幣資金管理的通知 篇三

省直各部門、單位,各市、縣(區)財政局:

貨幣資金是行政事業單位流動性最強、風險性最高的一項資產,事業單位收入來源的多樣性使得其資金管理較行政單位更為複雜。近年來,我省各級事業單位在加強預算收支、規範資金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細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實際工作中,特別是每年審計和監督檢查中仍然發現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不完善、會計和出納崗位沒有嚴格分離、出納工作監督缺失、“白條抵庫”、“公款私存”現象在少數單位仍然存在等。這些問題不僅給財政性資金安全帶來風險,而且嚴重影響了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為加強事業單位貨幣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財務職能,促進各項社會事業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明晰管理職責。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貨幣資金的安全性和大額貨幣資金收支負主要責任,財務負責人對貨幣資金收支業務、賬户管理、會計核算負審核責任,出納人員對貨幣資金負收支保管責任。堅持財務人員持證上崗,規範貨幣資金管理。

(二)科學設置崗位。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財務部門和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貨幣資金業務主要涉及出納、會計、稽核、財務部門負責人、單位分管領導等崗位,以及具有收款職能的業務部門。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至少應當包括:貨幣資金支付的審批和執行,貨幣資金的保管和盤點清查,貨幣資金的會計記錄和審計監督。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三)嚴格印章管理。單位財務專用章和單位負責人印章由專人管理、分開保存,嚴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強化內部監控和互相制約。嚴格印章使用管理,確保印章的使用得到適當的授權與審批,並履行必要程序。建立用印登記簿,履行登記手續,以便備查。

(四)嚴格現金管理。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財政有關規定,加強現金支付管理,嚴格現金核算,健全現金保管制度。出納人員應每天清點庫存現金,登記庫存現金日記賬,防止“坐支”現金和“白條抵庫”,確保賬實一致,賬賬一致。

(五)嚴格賬户管理。事業單位所有銀行賬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開立、變更和撤銷。規範零餘額賬户使用管理,防止出現“賬外賬”和“小金庫”。加強銀行對賬單的稽核和管理,出納人員不得兼任銀行對賬工作。銀行預留印鑑應當分開由不同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所有支付預留印鑑,防範網上銀行支付風險。嚴禁利用單位銀行賬户為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

(六)嚴格執行公務卡制度。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級國庫集中支付現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財庫〔2012〕494號)的相關規定,凡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財政性資金,原則上一律實行直接支付和公務卡結算;凡具備刷卡條件的,一律通過公務卡進行結算,不得以現金辦理支付;嚴格控制庫存現金量,嚴禁違規套取現金。

(七)嚴格票據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和省財政廳有關票據管理的規定,設置票據專管員,建立票據台賬,做好票據的保管和序時登記工作。明確各種票據的領購、保管、內部使用、背書轉讓、註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處理程序,並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盜用。單位收取的非税收入,應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加強內控規範建設

(八)嚴格支付業務流程控制。任何一筆貨幣資金的支付都要經過申請、審批、複核、支付等手續,不得賬外設賬、公款私存。嚴禁未經授權的部門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重大貨幣資金支付業務,實行集體決策與審批,保留完整原始憑證和報銷單據,同時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九)建立授權審批制度。明確審批人或授權批准人的批准方式、權限、程序、責任,明確相關控制制度和措施,明確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的職責範圍和工作要求。使用電子支付方式的單位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不應因支付方式的改變而隨意簡化、變更支付貨幣資金所必需的授權批准程序。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完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的職責權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貨幣資金業務的進行檢查。主要內容包括:貨幣資金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貨幣資金審批或授權批准制度的執行情況;抽查盤點庫存現金和核對銀行存款餘額;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票據的保管情況;全部貨幣資金業務,是否經過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有關會計業務處理是否及時。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應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十一)制定內控規範制度。運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方法,梳理單位貨幣資金和收支等業務的流程,明確業務環節,系統分析貨幣資金活動存在的風險,查找出重要風險點。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出適合單位情況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並嚴格執行。

三、嚴格落實管理責任

(十二)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要高度重視貨幣資金管理工作,切實履行好第一責任人的領導職責。認真學習有關財政、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不斷增強財務管理和依法理財的能力,支持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嚴格按規章制度辦事。事業單位財務人員要加強業務培訓,更新知識結構,提高業務能力和政策水平。

(十三)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明確事業單位財務審批和報備事項,建立財務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內部審計制度和財務監管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所屬事業單位貨幣資金監管和專項資金績效評價。通過組織單位互查、組建財務服務中心等各種方式,加強財務收支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防範資金風險。

(十四)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本級事業單位資金管理的監督,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將定期檢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對各種專項資金要建立跟蹤問效機制,加強監督,掌握資金流向,對各種財政違法行為,一經查出,嚴肅處理。要加強與審計、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加大對事業單位貨幣資金監督力度,發現問題要嚴格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現金管理制度 篇四

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開户單位如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開户銀行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根據其情節輕重給子警告或罰款。

按規定,開户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警告或罰款:

(l)超出規定範圍和限額使用現金的,按超過額的10%~30%處罰;

(2)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按超出額的10%~30%處罰;

(3)用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按憑證額10%~30%處罰;

(4)未經批准坐支或者未按開户銀行核定坐支額度和使用範圍坐支現金的,按坐支金額的10%~30%處罰;

(5)單位之間互相借用現金的,按借用金額10%~30%處罰。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律處以罰款:

(l)保留賬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額10%~30%處罰;

(2)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的,按交易額的10%~50%處罰;

(3)只收現金拒收支票、銀行匯票、本票的,按交易額的10%~50%處罰;

(4)開户單不採取轉賬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按購買金額50%至全額對買賣雙方處罰;

(5)用轉賬憑證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6)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7)利用賬户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8)將單位的現金收入以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按存入金額30%~50%處罰;

(9)發行變相貨幣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流通的,按發行額或流通額30%~50%處罰。

具體處罰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上述原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訂。

開户單位對開户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後在10日內向當地人民銀行申請複議;開户單位對人民銀行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