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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制度全文【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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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制度全文【精品多篇】

不動產登記機構要進行實地查看 篇一

當事人提交了不動產登記申請後,不動產登記機構怎樣辦理登記?實施細則説,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後,除了進行資料審查,包括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授權委託書與申請主體是否一致;完税或者繳費憑證是否齊全等外,不動產登記機構還將對不動產所在地進行實地查看。

實施細則稱,如果是首次登記,主要是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況;如果是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記,則要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築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況;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註銷登記,要查看不動產滅失等情況等。

實施細則提出,政府組織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等5種情形在不涉及國家祕密的情況下,還要進行不少於15個工作日的公告。

實施細則説,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據法律規定持協助查封通知書要求辦理查封登記的;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徵收或者收回不動產權利決定生效後,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直接辦理不動產登記:

但是,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登記事項存在異議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審查建議。

對於符合不動產登記要求的不動產,實施細則説,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向申請人核發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

章 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 篇二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

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信息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

第二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審批信息、交易信息等應當實時互通共享。

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複提交。

第二十五條 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税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涉及國家祕密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條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複製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二十八條 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説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於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章 附 則 篇三

第一百零五條 本實施細則施行前,依法核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繼續有效。不動產權利未發生變更、轉移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強制要求不動產權利人更換不動產權屬證書。

不動產登記過渡期內,農業部會同國土資源部等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統一登記工作,按照農業部有關規定辦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不動產登記過渡期後,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

第一百零六條 不動產信託依法需要登記的,由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軍隊不動產登記,其申請材料經軍隊不動產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章 不動產登記簿 篇四

第五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不動產單元,是指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

沒有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為不動產單元。

有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該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與土地、海域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為不動產單元。

前款所稱房屋,包括獨立成幢、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以及區分套、層、間等可以獨立使用、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

第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以宗地或者宗海為單位編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範圍內的全部不動產單元編入一個不動產登記簿。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配備專門的不動產登記電子存儲設施,採取信息網絡安全防護措施,保證電子數據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複製或者篡改不動產登記簿信息。

第八條 承擔不動產登記審核、登簿的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不動產登記等方面的專業知識。

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對承擔不動產登記審核、登簿的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的考核培訓。

章 法律責任 篇五

第一百零三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

(二)擅自複製、篡改、毀損、偽造不動產登記簿;

(三)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申請人查詢、複製登記資料;

(五)強制要求權利人更換新的權屬證書。

第一百零四條 當事人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採用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申請登記;

(二)採用欺騙手段申請查詢、複製登記資料;

(三)違反國家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

(四)查詢人遺失、拆散、調換、抽取、污損登記資料的;

(五)擅自將不動產登記資料帶離查詢場所、損壞查詢設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