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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章規定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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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章規定通用多篇

章 團的組織制度 篇一

第十二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團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

(一)團員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二)團的全國領導機關,是團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中央委員會。地方各級團的領導機關,是同級團的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團的委員會,團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三)團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外,都由選舉產生。

(四)團的各級領導機關應當經常聽取並認真處理下級組織和團員的意見;團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團的各級組織要使團員對團內事務有更多的瞭解和參與。

(五)團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三條 團的各級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適當的工作部門。團的縣級以上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在團的各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同級黨的組織和上級團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經過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見,可以調動或指派團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四條 團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的產生要廣泛發揚民主,候選人名單要充分醖釀討論。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選舉,也可以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等額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團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中的專職團幹部調離團的崗位,其委員或候補委員的職務自行卸免。委員缺額由候補委員按得票多少依次遞補,卸免和遞補須經全會確認。

第十五條 團的縣級和縣級以上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由代表大會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可以增選委員會的部分成員。增選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該級代表大會選出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有關全團性的工作,由團的中央委員會作出決定,統一部署。

各級團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宣傳團的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與工作任務,反映青年的意見和要求。

團的幹部 篇二

第十七條 團的幹部是團的工作的骨幹,必須堅定理想信念、心繫廣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錘鍊優良作風。共青團要貫徹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在“保留骨幹、以資熟手”的同時,注重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努力實現團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符合羣團組織特點、充滿生機活力的團幹部隊伍。

第十八條 團的各級領導幹部必須做到忠誠乾淨擔當,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做團員和青年的表率,模範地履行團員的各項義務,刻苦學習、勤奮工作、勇於創造、自覺奉獻,做黨放心、青年滿意的幹部。

(一)政治上要堅強。具有相應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的水平,帶頭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高揚理想旗幟,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

(二)學習要刻苦。帶頭學習政治、經濟、文化、歷史、法律、科學技術和現代管理知識,向書本學習,向實踐學習,向青年學習,努力提高青年羣眾工作本領,不斷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

(三)工作要勤奮。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責任感,勤于思考,勇於創新,知難而進,積極主動地在青年中開展工作,努力做出實績。

(四)作風要嚴實。朝氣蓬勃,實事求是,發揚民主,敢想敢幹,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帶頭直接聯繫青年,熱心為青年服務,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五)品德要高尚。顧全大局,公道正派,團結同志,助人為樂,誠實謙虛,清正廉潔,有自我批評精神,自覺接受團員和青年的監督。

第十九條 團的各級組織負有協助黨管理團幹部的責任。要加強對團幹部的選拔、培養和管理,拓寬幹部來源渠道,注重在經濟社會發展最需要的地方、基層一線和困難艱苦的地方鍛鍊幹部;建立正規的培訓制度,辦好各級團校,突出政治培訓,建設黨在青年工作領域特色鮮明的政治學校;建立和健全團幹部的考核、監督和問責制度;主動向有關黨委和團委推薦下級或同級團組織負責人人選,對團幹部的調動提出建議。

團的各級組織要關心團幹部的工作、學習、生活和休息,努力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積極為他們的成長和轉業創造條件。

對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團幹部,團的組織應當給以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條 團幹部要認真瞭解黨組織工作全局,主動彙報團的工作情況,積極負責地發表意見,結合團的工作實際,創造性地完成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章 團 員 篇三

第一條 年齡在十四周歲以上,二十八週歲以下的中國青年,承認團的章程,願意參加團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團的決議和按期交納團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團員年滿二十八週歲,沒有擔任團內職務,應該辦理離團手續。

團員加入共產黨以後仍保留團籍,年滿二十八週歲,沒有在團內擔任職務,不再保留團籍。

第二條 團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團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宣傳、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積極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努力完成團組織交給的任務,在學習、勞動、工作及其他社會活動中起模範作用。

(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團的紀律,執行團的決議,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羣眾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鬥爭。

(四)接受國防教育,增強國防意識,積極履行保衞祖國的義務。

(五)虛心向人民羣眾學習,熱心幫助青年進步,及時反映青年的意見和要求。

(六)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改正缺點和錯誤,自覺維護團結。

第三條 團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團的有關會議和團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接受團組織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團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在團的會議和團的報刊上,參加關於團的工作和青年關心的問題的討論,對團的工作提出建議,監督、批評團的領導機關和團的工作人員。

(四)對團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並且可以向團的上級組織提出。

(五)參加團組織討論對自己處分的會議,並且可以申辯,其他團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六)向團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委員會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

團的任何一級組織或個人都無權剝奪團員的權利。

第四條 接收團員必須嚴格履行下列手續:

(一)申請入團的青年應有兩名團員作介紹人。

(二)介紹人應負責地向被介紹人説明團章,向團的組織説明被介紹人的思想、表現和經歷。

(三)要求入團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入團志願書,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委員會批准,才能成為團員。被批准入團的青年從支部大會通過之日起取得團籍。

第五條 新團員必須在團旗下進行入團宣誓。誓詞如下:我志願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團的章程,執行團的決議,履行團員義務,嚴守團的紀律,勤奮學習,積極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為共產主義事業而奮鬥。

第六條 團員由一個基層組織轉移到另一個基層組織,必須及時辦理組織關係轉接手續。

第七條 對於模範履行團員義務、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保衞祖國的事業中有顯著成績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給以獎勵。

獎勵分為:通報表揚,由團的中央、省、市(地)、縣級委員會和基層團委授予優秀共青團員稱號。

第八條 對於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章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本着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以紀律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留團察看的時間為六個月或一年。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得作青年入團的介紹人。留團察看期滿,改正了錯誤的,應當及時恢復其團員的上述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團籍。

第九條 對團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委員會批准。

對團員給以開除團籍的處分,必須經縣級委員會或被縣級以上團的委員會授權的團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第十條 團的組織對團員作出處分決定,必須嚴肅慎重,實事求是。支部大會在討論決定對團員的處分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吸收本人蔘加,認真聽取他的意見。決定後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團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

第十一條 團員有退團的自由。團員要求退團應向支部委員會遞交書面報告,由支部大會決定除名,並報上級委員會備案。

團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團費、不過團的組織生活,或連續六個月不做團組織分配的工作,均被認為是自行脱團。團員自行脱團,應由支部大會決定除名,並報上級委員會批准。

團的基層組織 篇四

第二十一條 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團體、社會中介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團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建立團的基層組織。

團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團員人數,經上級團的委員會批准,分別設立團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

在基層委員會、總支部下建立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在基層委員會下也可以建立總支部。在一個支部內可以分若干個小組。

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由團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其中大、中學校學生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一年。基層委員會由團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一般與同級黨的委員會任期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條 團的基層組織設置應從實際出發,可以不完全與黨組織和行政建制對應。適應街道社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團體等單位和領域的特點,適應團員青年流動和分佈聚集的特點,靈活設置團的組織。

第二十三條 團的基層組織是團的工作和活動的基本單位,應該充分發揮團結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它的基本任務是:

(一)組織團員和青年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學習團章和團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

(二)宣傳、執行黨和團組織的指示和決議,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充分發揮團員的模範作用,積極創先爭優,團結帶領青年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作貢獻。

(三)教育團員和青年學習革命前輩,繼承黨的優良傳統,發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弘揚網上主旋律,樹立與改革開放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新觀念,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紀違法行為作鬥爭。

(四)瞭解和反映團員與青年的思想、要求,維護他們的權益,關心他們的學習、工作、生活和休息,開展文化、娛樂、體育活動。

(五)對要求入團的青年進行培養教育,做好經常性發展團員工作,收繳團費,辦理超齡團員的離團手續。

(六)對團員進行教育、管理和服務,健全團的組織生活,落實“三會兩制一課”制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監督團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團員的權利不受侵犯,表彰先進,執行團的紀律。

(七)對團員進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推薦優秀團員作黨的發展對象;發現和培養青年中的優秀人才,推薦他們進入更重要的生產和工作崗位。

第二十四條 團支部是團的基礎組織,擔負直接教育團員、管理團員、監督團員和組織青年、宣傳青年、凝聚青年、服務青年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對工作活躍、成績顯著的團的基層組織,上級團的組織應當給以獎勵。

獎勵分為:通報表揚,由團的中央、省、市、縣級委員會和基層團委授予五四紅旗團組織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