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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規章制度(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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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規章制度(通用多篇)

安全規章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佈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三條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證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調配合機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機制,並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組織部署、指導協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衞生行政部門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日常衞生監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食品安全信息公佈,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質量監督部門依法承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承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流通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承擔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對農村家庭宴席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承擔本市鐵路口岸、航運口岸、具有國際通航業務的機場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範圍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商貿流通、教育、城鄉建設、市政、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委託範圍內,依法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加強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一節食品攤販

第三十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建設改造集中交易市場,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第四十條食品攤販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的範圍或者場所內經營,距離廁所、糞坑、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攤點距離鮮活畜禽、水產品銷售點、宰殺點20米以上;

(二)有與經營食品相適應的消毒、防腐、防蠅、防塵、防鼠、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和存放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三)餐飲具應當洗淨、消毒,保持清潔,一次性餐飲具不得重複使用;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應當無毒、無害、清潔,不得使用報紙、書刊、油印紙張和非食品專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裝材料;

(五)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售貨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貨、款分開;

(六)正確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滌劑、消毒劑;

(七)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

(八)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四十一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非主幹道兩側設置臨時佔道經營點規劃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集中規劃臨時佔道食品攤販經營點,並予以公佈。

第四十二條從事臨時佔道經營的食品攤販應當依法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申請臨時佔道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食品流通攤販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餐飲服務攤販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制定。

第四十四條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在履行佔道行為監管職責時,發現佔道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應當及時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區縣(自治縣)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發放、撤銷、撤回、吊銷、註銷食品攤販臨時佔道許可的,應當在3日內通報同級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佔道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不適宜繼續經營的,應當在3日內通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接到通報後,應當及時責令其變更經營範圍或者依法註銷臨時佔道許可證。

第二章食品檢驗

第四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檢驗資源,推進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監督檢測提供技術保障。

第四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所生產經營的食品依法進行委託檢驗的,應當對送檢樣品、樣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實性負責。抽樣檢驗、委託送檢的檢驗樣品,應當經檢驗雙方同意後當場封存,並簽字確認。

第四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5日內向承擔複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複檢,並説明理由。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申請複檢的,還應當同時告知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複檢:

(一)食品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二)食品留樣超過保質期,影響複檢指標穩定的;

(三)逾期未提出複檢申請的;

(四)已進行過複檢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對樣品真實性提出異議,但不能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條食品檢驗機構對檢驗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科學性負責,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因檢驗數據和結論錯誤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食品檢驗機構不得與食品生產經營者簽訂協議,作出包檢合格等影響檢驗公正性的承諾,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五十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複檢結論和逾期未申請複檢的檢驗結論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一條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設立食品檢驗室,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產經營者建立聯檢食品檢驗室,自行對食品進行檢驗。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括食品抽樣檢驗、餐飲具抽樣檢驗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等內容。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組織制訂、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方案。

第五十三條市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市級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實施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

第五十四條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同級衞生行政部門。

市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信息進行核實和分析,並根據需要,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貿流通、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訂臨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第五十五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採用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進行檢驗。

檢驗結論公佈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得進行銷售。

第五十六條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備案實施、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五十七條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和回訪。

監督檢查和回訪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經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負責人或者食品攤販經營者簽字。

第五十八條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註銷許可證後,應當於3日內書面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註銷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接到通報後,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變更登記事項,逾期不辦理變更登記的,依法註銷相關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註銷食品生產者、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營業執照後,應當於3日內書面通報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後應當註銷其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核准證)、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食品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核實並向衞生行政部門通報相關情況。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會同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在衞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分工協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的工作效率。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衞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衞生處理,提出可疑食品生產加工現場的衞生學處理措施,查清事故發病人數、死亡人數、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並及時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六十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子監管信息系統,收集、整理、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相關信息。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記錄實行電子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電子記錄內容應當與紙質記錄內容一致。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用非食用化學物質浸泡水產品、畜禽產品的;

(二)摻入xxx等有毒、有害物質;

(三)生產經營以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的食用油。

第六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xx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利用廢紙、廢塑料、廢橡膠、廢纖維等有害物質為原料生產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等食品相關產品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將有腹瀉、嘔吐、黃疸、發燒、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膚化膿等病症的。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工作人員調整工作崗位的;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檢驗結論公佈之前,銷售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將許可證標註的生產經營地址外的食品倉儲備案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採用委託生產加工,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

(六)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和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未建立或者遵守相關記錄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保管貯存制度的;

(七)集體用餐配送者未在包裝明顯位置註明加工製作時間和保質期限,或者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八)餐飲服務提供者超許可範圍、承接能力接辦集體宴席,或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對提供的食品留樣,或者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查驗留存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營業執照和消毒合格證明文件,或者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查驗留存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xx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加工要求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九項規定的;

(二)生產加工散裝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的;

(三)未向社會公開承諾食品安全的;

(四)生產加工本辦法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的;

(五)向食堂、連鎖經營的集中交易市場銷售食品的;

(六)接受委託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

(七)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出坊檢驗的;

(八)開業、停業未按規定報告的。

第六十五條食品攤販經營不符合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食品攤販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等物品,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的;

(三)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第六十七條消費者購買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退換、賠償損失,並支付價款5倍的賠償金: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

(二)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經營的;

(三)進口食品未經相關安全性評估的;

(四)標籤、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五)添加藥品(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除外)的。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予退換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質量監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未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生產:指以銷售為目的,有固定生產場所、固定生產加工設備和裝置,將食品原料按照相應的工藝流程和要求,製作、加工成為食品的活動。

食品流通:指食品銷售者購買、銷售食品的經營活動。

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製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包括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食堂和集體用餐配送者等的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產場所,生產加工規模小,採用傳統工藝,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的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或者個人。

食品攤販:指無固定店鋪,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允許的場所內從事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的個人。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包括食品批發市場、食品零售市場,以及商品批發市場、商品零售市場、商場、超市等交易市場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區域。

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指食品生產者或者檢驗機構出具的,用於證明食品質量合格的檢驗報告書或者合格證。

第七十條生產、購買、銷售亞硝酸鹽的,應當遵守本辦法和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按照同一生產批號確定食品批量;未標註生產批號的,按照同一生產日期確定。

第七十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鐵路運營中和火車站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由鐵路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本市行政區域內客運船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由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和客運船舶停泊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共同負責。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許可證的受理和核發。

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和客運船舶停泊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託相關機構行使客運船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全規章制度 篇二

為了切實做好廣電大酒店的防火安全工作,消除火災隱患,杜絕火災事故發生,切實保障全台職工和來大酒店就餐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防火安全制度:

一、廣電大酒店總經理是酒店防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酒店的防火安全工作。同時指定一名副總經理具體負責酒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大酒店的各辦公室、包間、員工食堂、零點餐廳、各製作間都要指定一名防火安全責任人。在大灑店與有關單位和個人簽訂的租賃、承包、合作的`合同條款中,必須明確各自的消防責任。

二、大酒店所有辦公及經營場所的電氣線路必須由專業人員施工,並需符合有關規範。線路不得在燃氣管道上纏繞,不得靠近火源。堅決杜絕私拉亂接線路。酒店裏使用大功率用電設備須由酒店統一核定負載,並報總枱物業管理中心審定備案。

三、大酒店要設置專業電工對酒店內的線路、開關、電源插座等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更換老化的線路和壞損的開關、插座、插頭等,並要查明原因,徹底消除電氣火災隱患。

四、大酒店使用的燃料及相關設施要符合有關規定。

五、大酒店各部位在下班前必須進行安全檢查,關閉電源和氣源,確認無隱患後方可離開。

六、製作間的爐灶和排煙裝置必須定期清洗,製作間禁止在無人的情況下存有明火或接通電源(電冰箱、電冰櫃除外)。

七、大酒店應積極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應安排專人管理淄博廣電總枱統一設置配備的消防設施器材。

安全規章制度 篇三

第一條由於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生產和使用大量可燃、易爆的物品,為了防止火災和爆炸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全公司火種的安全管理要求:

1.進入公司生產區域,嚴禁吸煙,違者將酌情進行教育,甚至罰款處理,揭發有功的人員獎給予獎勵;

2.若在公司生產區域內進行焊接、切割、噴燈、熬煉、風鎬、開鑿等作業,必須按《三級動火安全規程》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條易燃危險區域的照明、電線和電動設備,應符合防爆規定的要求,經常進行維護保養,保持清潔、乾燥和絕緣良好;

第四條易燃危險區域因工作需要架設臨時電氣線路,要報安全部門批准後,按安全規定進行架設,並應限期拆除;

第五條區域內高大建築物或設備裝置,主配電設備易燃液體的槽灌區等,都應裝設避雷保護裝置。避雷裝置每年雷雨季節前,應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全面的外部檢查和測定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發現問題立即整改;

第六條輸送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和貯槽等較大金屬物件,都應裝設良好的防靜電接地裝置;

第七條禁止在裝卸易燃液體的過程中取樣、檢驗和將金屬物品投入槽內;檢測獲取楊影在裝卸完畢後經過適當靜止才能進行;

第八條禁止使用絕緣管件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作業;

第九條禁火區域內,嚴禁儲存易燃物品:如機械潤滑油,應儲藏在規定的地點,所使用的油抹布或油回絲應集中方在帶蓋的鐵桶內,並經常進行清理;

第十條嚴禁在高温設備或管道旁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燈泡、開關箱等下面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免火星落下或受熱釀成火災;

第十一條因施工需要搭建的臨時工棚,搭建的地點、面積、結構和使用時間報告生產部,僅批准後,才能搭建,使用期滿後立即拆除;

第十二條各作業區、班組內放置的消防滅火設備,應由專人負責,三班倒崗位,應將消防器材作為交接班內容,無故損壞和亂用消防器材,應視情節輕重,酌情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固定滅火裝置,應由保衞消防管理員配合使用部門經常進行維護保養,定期進行動車操作;

第十四條各部室對所轄範圍內的消防栓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消防栓周圍3米嚴禁堆物,消防栓周圍的道路必須始終保持暢通;

第十五條凡基建、大修、技術措施等項目中涉及公司防火防爆問題,必須由綜合管理部、生產部和有關部門共同參加討論審批,具體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地區消防大隊審核批准後,才能施工。

安全規章制度 篇四

一、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對本場內(店內)的食品及出租櫃枱進行日常檢查。

二、食品安全員定期要對店內環境和條件、庫存食品、散裝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標籤規範、從業人員健康證情況等進行檢查,及時清理過期變質食品和臨近保質期食品,發現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立即下架,督促有關部門和人員予以改正,並做好登記。

三、食品安全員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經營環境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存在食品安全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行為,並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四、檢查的內容

(一)經營環境,檢查是否具有與其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場所,是否保持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

(二)經營條件,檢查是否具有與其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設備或者設施,銷售冷藏、冷凍食品的,是否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並符合保證食品質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

(三)經營行為,檢查是否銷售禁止銷售的食品,採購食品是否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是否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保存的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不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少於二年;

(四)標籤標識,檢查場內銷售的散裝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標籤標識是否符合要求:

1、銷售未包裝食用農產品的,是否在攤位(櫃枱)明顯位置如實公佈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

2、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的,是否包裝銷售,並標註相應標誌和發證機構,鮮活畜、禽、水產品等除外;

3.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籤是否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進口鮮凍肉類產品的包裝是否標明產品名稱、原產國(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以及企業註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是否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温度等內容;

分裝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的,是否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

4、散裝食品是否按照要求加貼標籤,銷售人員和場地是否落實“兩罩一套一帽”;

(五)證明文件,檢查是否持有所銷售食品來源可靠的證明文件,包括: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按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是否有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進口食用農產品是否有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六)倉儲情況,檢查是否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腐壞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是否如實記錄食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在貯存場所保存記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不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少於二年。

五、檢查實行廠場掛鈎、場地掛鈎的銷售者是否定期對屠宰廠(場)和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瞭解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以及相關信息,是否查驗種植養殖基地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

六、對羣眾舉報或媒體披露的涉嫌存在相關食品安全風險的,要立即組織檢查,發現問題的,要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控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檢查人員要如實記錄每次檢查情況,填寫檢查記錄表,檢查中發現有違法行為的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一般問題的要要求銷售者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小飯店食品安全規章制度4

為了保障食物的衞生安全,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現制定本餐飲部食品衞生檢查制度,請各位員工嚴格遵守。

1、制訂定期或不定期衞生檢查計劃,全面檢查與抽查、自查相結合,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2、各餐飲部的衞生管理組織負責本部的各項衞生檢查制度的落實,每天在操作加工時段至少一次衞生檢查,檢查各崗位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告知改進,並做好衞生檢查記錄備查。

3、廚師及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要跟隨檢查、指導,嚴格從業人員衞生操作程序,逐步養成良好的個人衞生習慣和衞生操作習慣。

4、酒店質檢管理人員及衞生管理員每週1—2次對各餐飲部位進行全面現場檢查,同時檢查各部的自查記錄,對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並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5、檢查中發現的同一類問題經二次提出仍未改進的,提交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嚴重的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安全管理七項制度 篇五

一、為搞好電氣設備試驗,公司建立電器試驗室,各工程處(廠)成立電氣試驗組,配有負責電氣試驗的技術人員,配備具有一定文化技術水平的試驗人員,裝備相適應的儀器、試驗設備等。

二、電氣試驗必須執行“煤礦電氣試驗規程”,和水電部“電氣設備交結和預防性試驗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等國家有關規程。

三、公司電氣試驗室負責本系統35KV及以上電氣設備試驗工作,以及各單位委託的電氣試驗項目;各處(廠)電氣試驗組負責6KV及以下電器設備的檢查、檢修、調整試驗工作。

四、電氣試驗工作,要根據編制批准的試驗計劃實施,試驗後要進行驗收,並辦理必要的手續。

五、要加強電氣試驗工作的技術管理,建立健全主要設備歷年來試驗資料和檔案,掌握設備性能變化的趨勢,不斷提高試驗技術水平。

六、對新安裝的電氣設備,必須按新安裝交接試驗標準進行,並寫出詳細的試驗報告,交使用單位。

七、電器設備如變壓器、電動機、開關、電纜等在投入運行前必須按規定做檢查、測試、調整和電氣試驗。

八、每年冬季,避雷器要退出運行,每年雨季三月一日前對防雷電設施,接地裝置進行預防性試驗,合格後方準投入運行,定期對輸電線路進行巡線檢查,排除故障隱患。

九、井下電氣試驗的安全措施,應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井下防爆電氣設備檢驗調整工作結束後,需經防爆員檢查簽字後方可下井投入使用,井下三大保護嚴格按“煤礦井下檢漏繼電器安裝、運行、維護與檢修細則”,“礦井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裝、檢查測定工作細則”和“礦井低壓電網短路保護裝置的整定細則”進行,繼電保護定值不經主管電氣工程技術人員批准,不得任意更改。

十、電器設備使用的絕緣油,要進行定期試驗、化驗,按“煤礦電氣試驗規程進行”,油斷路器多次跳閘和故障後,應取油試驗。

安全規章制度 篇六

為加強公司財務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員工財務安全意識,特制定以下財務安全制度:

一、下班前,財務部收到的所有大金額現金,必須存入銀行,嚴禁現金存放過夜;如需備用金的,備用現金不得超過20xx元。

二、下班前需將支票、庫存現金、發票、財務印章等財務用品鎖入保險櫃,如有遺失,相關人員將比例承擔經濟損失。

三、下班時門窗需關閉,抽屜需上鎖,電器開關需切斷,謹防失竊及消防事故的發生。

四、財務用支票,印鑑章需分人保管、配合使用。

五、在將現金送往銀行或取款的過程中,須有兩人同行,現金要用包存放好,嚴禁使用報紙、塑料袋隨意包裹,否則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相關人員按比例賠償。

六、財務檔案保管人員須保管好帳冊、憑證、報表、合同、票據等財務資料,避免被盜、損壞或丟失。

七、支票、匯票的收據應嚴格審查把關、需檢查日期是否過期、大小寫是否一致,印章是否清晰。

八、收訖現金時要嚴防假幣,大面額現金需經驗鈔機清點。

九、銀行匯票的收訖、抵押、須到對口銀行進行驗證、以防偽造。

十、做好其他未提及財務安全管理工作。

財務管理制度

為加強公司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合理組織收入,節約費用開支,防止企業資產流失,提高資金利用了率,強化財務監督,使各項管理工作符合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一、會計基礎工作包括:會計從業人員道德、業務素質、會計核算、審核原始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會計報表、財務監督、會計檔案管理等工作。財會人員應認真學習,掌握會計基礎工作的各項規則和規定,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每項工作的具體要求按財政部頒發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規定辦理。

二、預算管理

預算包括年度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兩部分,各部門根據各自的智能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編制收支預算,編制預算要堅持實事求是、統籌兼顧、確保重點、勵行節約的方針。財務部要對各室部申報的收支預算嚴格審核、把關、檢查、督促其落實,各部門室在編制收支預算或申請專項經費和返款項時,必須與財務部協商,以免在工作中造成不協調現象。

三、資金管理

1、收入管理

公司收入主要指在開展汽車銷售、服務過程中收取的業務收入,各種收入應及時入帳分項核算、統一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作它用。

2、支出管理

支出是企業為開展業務、保證公司正常運轉的資金耗費,它包括經常性經費支出(辦公費、差旅費、電話/電腦使用費、設備正常維護費、員工短期培訓費等)、專項經費支出(專用設備購置費、設備維護費、接待費)、其他費用支出。經常性經費支出審批權限:20xx元以上由董事長審批、財務部核准。專項經費審批權限:總經理審批、財務部核准。

3、往來款項管理

往來款項指因工作需要而形成的暫時款,暫存款等款項,各種往來款項應及時清理,該報銷的報銷、該收回的收回、該結算的結算、該上繳的上繳、該下撥的下撥,不能長期掛帳,更不能轉移挪用或截留。員工個人借出的差旅費、材料採購等款項要在費用發生後的`20日內報銷,形成實際支出。

4、現金管理

(1)公司正常開支所需現金應嚴格控制,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20xx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無特殊情況不能隨意支取。

(2)公司可以在以下範圍使用現金:員工工資、津貼、獎金、個人勞動報酬、出差人員攜帶差旅費、零星支出,總經理批准的其他開支。

(3)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從公司庫存現金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4)出納人員應對支付的現金做到日清月結,逐步記帳、按時對帳,保證現金使用安全。

(5)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填寫《現金領用單》,並寫明用途和金額,由總經理批准後提取。

5、銀行存款管理

(1)公司除財務部允許在銀行開設帳户外,其餘均不得開户,已經開户的要清理銷户。

(2)對銀行開設的帳户,要嚴格管理,除與工作相關的收支業務外,不允許發生其它銀行收支業務,更不允許轉借帳號、供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3)各部門嚴禁設立內部帳户,進行業務往來,違着公司將嚴懲。

(4)經管帳户人員按銀行存款會計科目核算的要求及時清帳、對帳、核對餘額,不得不發生透支現象。

四、公款借支

1、因公出差或工作需要借用公款,應憑出差會議通知填寫“借款單”,經部門領導批示後辦理借款手續,不得公款私用。

2、財務機構有權控制借款金額。

3、完成工作7天內須核銷還款,不得無故拖欠借款。

4、大額支出原則上應使用支票,特殊情況需使用現金的,由財務部負責人批准使用。

5、領用支票時,須填寫支票領用單,經財務主管同意後方可辦理。

6、支票必須按所列用途使用,不按用途使用的,財務部不予以報銷。

五、費用報銷

1、計劃內的行政開支、費用報銷由經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審核,相關部室簽署意見後轉財務部報銷。

2、計劃外費用開支應從嚴控制,經分管領導審定後方可實施。

3、行政事務中需開支的招待費用,由綜合部負責安排,業務活動中開支的招待費用,由業務部門報請綜合部統一安排。

4、凡購買辦公用品及設備需經辦人憑電腦小票及合法發票報賬。

5、公出、培訓人員報賬詳見《差旅報銷規定》

以上管理制度之公佈之日起執行、修訂亦同。

發票管理制度

一、發票的管理

1、企業發票需專人保管、專人開據,不得浪費與遺失。

2、發票的申購需財務部門在税務機關領取,並按發票的編號順序進行領發,一般一次申領一本,以舊換新。

3、開具發票應按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發票限在本市開具。

4、未開具的發票不允許先蓋財務章,應即用即蓋。

5、普通發票一本用完後應在封面註明日期和累計金額。

6、財務部門應按税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經税務機關查驗後銷燬。

7、如遇丟失發票的情況,應於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税務機關,並需在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8、財務部需加強發票書寫格式管理,不符合規定格式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二、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1、未按照規定領取發票的

2、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3、未按照規定接受税務機關檢查的

4、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三、專用發票開具要求

1、字跡清楚;2、不得塗改;3、項目填寫齊全;4、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金額相符;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6、全部聯次一次一具,上下聯內容、金額、税額一致;7、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8、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9、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10、不得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

11、用中文開具專業發票。

以上規定望相關人員認真執行,不得疏漏。

借款制度

一、各部門如遇業務需要,須借款作為備用金的,應由各部門主管填寫“借款申請單”,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至財務部辦理借款手續。

二、公司員工借款權限規定如下:

1、普通職員借款伍佰元以下(含500元)由本部門經理及財務經理簽字即可借款,超限由總經理簽字批准。

2、主管人員借款壹仟元以下(含1000元)由本部門經理及財務經理簽字即可借款,超限由總經理簽字批准;

3、部門經理借款貳仟元以上(含20xx元)由總經理及財務經理簽字即可借款。

4、借款員工必須在當月還清借款,未還款者不論何種原因一律在下月工資內扣回。

5、遠期定貨定金不在此範圍內。

三、參加外出培訓的人員需憑培訓通知及外出培訓協議辦理借款手續,手續不全不予辦理。

四、部門備用金的支用不得超過規定的範圍和業務內容,不得借與他人或私自挪用。

以上規定自本規定發佈之日起執行,希望各部門積極配合,照章執行。

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1、礦一切工作崗位,必須嚴格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並填寫好交接班記錄,雙方在記錄本上簽字。

2、班(組)長要提前二十分鐘到崗接班,各工種崗位提前十五分鐘到崗接班。

3、任何班(組)長和各工種崗位,嚴禁在半路途中或採用其它任何方式交接班。

4、交接班內容:包括各種機電設備運行狀況、工作區域內安全狀態和所使用工具以及特殊工種崗位的特殊交接班要求:選廠設備運轉狀況、選礦主要技術指標等。

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認真貫徹有關建築施工的各項規章制度。堅持“管工程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工程建設工作的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2、各單位要根據施工安全的需要,建立、健全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各單位要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工程建設期和年度安全目標、安全工作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項目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後,組織落實,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4、企業必須設立獨立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5、項目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度應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研究解決項目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問題。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傳達上級安全文件、會議精神,通報安全生產情況,檢查和佈置安全生產工作。

6、企業和各單位在簽訂工程管理合同時,要將安全生產要求列入技術和商務條款中,要根據有關法規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確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