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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管理辦法(通用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45W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通用多篇)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合同管理工作,規範和約束企業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因合同不當造成的損失,維護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廣東省電網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和《梅州供電局合同管理辦法》,結合平遠縣供電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局及其所屬的多經企業。

第三條凡以局名義對外進行的商務活動中,涉及標的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或涉及經濟、安全等方面將對局經濟、社會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務,必須與當事方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凡局行政隸屬範圍內的各部門、單位與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技術合同、購售電合同、併網協議和已列入預算、在廣東省廣電網公司批准的預算範圍內的各種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調整的合同均遵守本辦法。

勞動合同等涉及人力資源的合同不屬於本辦法調整範圍,勞動合同的具體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人力資源有關文件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審查與簽訂、合同履行與監控、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糾紛處理、合同檔案管理、合同檢查與考核等內容。

第六條合同管理實行合同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和承辦部門業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標的額在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同;對局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合同。

第八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祕密。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局辦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

(三)監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簽訂,負責合同簽訂前的法律審查工作,負責合同的登記蓋章、存檔等工作。

(四)監督檢查局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現問題要及時向局主要負責人報告。

(五)對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備案的合同及合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整理、編號、登記,予以保管。

(六)局對外發生合同糾紛時,參與協商、調解,到有關機關辦理仲裁、訴訟等有關事宜。

(七)協助有關部門追收到期合同債權。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條合同承辦部門由局領導指定或按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合同承辦部門必須設立專職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合同的起草、審查、登記、存檔等工作。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簽訂前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

(二)負責起草合同,並將所起草的合同按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提請合同審查部門審查,起草合同的依據必須充分,必須提供書面文件或批示。

(三)對採用招投標方式訂立的合同在提請審查前,應附加對合同的經濟性、技術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説明。

合同的經濟性:指市場需求情況屬實,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合同的技術性:指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技術措施完備、可行,技術標準的參數科學、真實、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體項目技術具有可操作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識產權已採取相應的保護限制措施,無損局的商業信譽、商業祕密及其它利益。

(四)對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五)監督、檢查承辦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向合同管理部門及時反映合同的履約問題。

(七)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後工作。

第十一條合同原則上應由已方或以已方為主起草。

(一)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則要求:

1.對方具有簽約資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權代表)。

2.內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

3.對方具有履約能力。

4.對方沒有超越企業經營範圍及經辦人授權範圍。

5.條款完整,文字準確,簽約手續完備。

(二)起草的合同必須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要求。

3.價款或酬金及結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5.簽約時間、地點。

6.合同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關係。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辦法。

由對方起草合同時,各業務主管部門應對合同內容、條款仔細推敲,認真討論修改。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廣東電網公司或梅州供電局已頒佈合同示範文本的,由局有關業務部門提出,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確認後,由局頒發使用。沒有合適的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頒佈的示範文本的,對須多次重複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關業務部門起草示範文本,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定稿後,由局頒發使用。

第十二條局設立項目(合同)招投標領導小組,下設項目(合同)招投標工作組。

招投標工作組依不同項目(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臨時組建。

第十三條對實行招投標的項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門根據合同承辦部門工作要求,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承擔以下工作:

(一)負責招標書或投標書的審查。

(二)參與招投標。

(三)參與合同的起草和談判等。

第三章合同審查、審批與簽署

第一節合同的審查與審批

第十四條合同在簽訂前,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調查核實後,寫出承辦意見,並將有關真實資料連同合同文本,一併送合同審查機構審查。

承辦部門瞭解和調查核實的情況包括:

(一)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具有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二)欲簽訂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範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三)由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出具事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書》。

(四)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合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含本數)且標的屬於預付款項,當對簽約他方資信情況不確定時,必須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應文件。

(五)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做出的擔保,其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並應對保證人適應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附件,若其文本為複印件時,須加註“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並由核對人簽字。

第十五條局合同審查機構由合同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組成。合同正式簽訂前,承辦部門應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承部門意見提請合同審查機構審查。合同審查機構審查時可根據需要,要求承辦部門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六條財務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3.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三)價款、酬金和結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3.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注意事項。

(四)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五)財務部門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體合法: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有關材料,審查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無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無規避法律和顯失公平的內容,合同標的非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物、非未經許可經營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許的行為。

3.形式合法:依法應辦理批准、登記、鑑證、公證等手續的,應履行相應的法定手續。

4.簽約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嚴密性和完備性: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語言邏輯嚴密。

3.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完備。

5.相關附件完備。

6.附條件或附期限適當、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局合同審查流程如下(流程圖見附件10):

合同承辦部門依據《平遠縣供電局對外合同簽訂授權表》(見附件12,該表每年初調整公佈一次)規定權限,對外進行協商談判、資信審查、參與招標決標、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辦部門如需法律協助,可請求局法律顧問提供法律幫助。

合同承辦部門根據合同的性質(物資採購/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選擇填寫《平遠縣供電局物資採購合同審批表》(見附件1)、《平遠縣供電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審批表》(見附件2)或《平遠縣供電局其它合同審批表》(見附件3,以下全部簡稱《合同審批表》),承辦部門負責人先在《合同審批表》上籤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如由兩個以上部門承辦的,應分別簽署意見並蓋章。

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對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書》或《授權委託書》原件、資質證書,以及招投標書原件或詢價單、計劃或資金預算證明等資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合同管理部門經審查無誤後,對合同文本進行登記編號。

單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同、購電合同和併網協議按如下流程審查: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經審查無誤,由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單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按會審流程查: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和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由以上二個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第十九條各審查部門進行審查的期限從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含本數)。審查部門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查時間時,應向承辦人申明並徵得同意,且延長後累計審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五個(含本數)工作日。

審查部門應對審查的合同出具審查意見,意見必須有各審查部門負責人及具體審查人員的簽章。對審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負責人可以拒絕簽署。

第二十條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審查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解釋、説明,並對合同草案進行修改完善。承辦部門對合同修改後,應重新提交合同審查部門審查。

第二十一條通過審查的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憑《合同審批表》,連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關資料,報局領導審批。

局領導審批權限為: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局分管領導審批。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三)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二條如擬定合同屬於涉及生產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維修項目的工程合同,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合同書,該合同依照局安全監督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對外提供擔保、借貸、重大資產處分、企業兼併、企業分立、超過批准的預算範圍的合同或長期影響局經營的其他重大合同,應在通過局合同審查部門審查,並經其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後,憑《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報批表》(見附件5,以下簡稱《合同報批表》)報梅州供電局審批。

第二節合同的簽署與授權

第二十四條所有合同通過審批後,由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文本連同有關部門簽署同意的《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簽署人簽署。

第二十五條合同簽署權限劃分與授權: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合同,可授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權由分公司分管領導簽署。

(三)標的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簽署。

(四)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二十六條被授權的合同簽署人必須辦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見附件8)。

第二十七條局的職能部門和下屬單位不得以部門、下屬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八條局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

合同簽署後,憑《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合同還應附《合同報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合同專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門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後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條合同履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同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後,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第三十一條對於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審批制度和程序由財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合同承辦部門必須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情況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情況報表》見附件6)。

承辦部門在合同履行完畢後的一週內及時填寫《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完畢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完畢報表》見附件7)送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如合同無法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完畢,承辦部門應在合同期滿15天以前填寫《合同履行情況報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列明合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完畢的原因,並提出處理意見。

合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含本數)的重大合同,承辦部門應在每季度的第一個工作周內填寫《合同履行情況報表》送合同管理部門,説明合同履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合同管理部門將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合同履行情況報表》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控,並在每半年度的第一個月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必要的清查,並將清查結果和處理建議報局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現遺漏問題,承辦部門應與合同管理部門聯繫並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主動與對方協商,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五條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內容變更,需填寫《平遠縣供電局變更申請表》(見附件4),報合同管理部門、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六條合同變更、解除的程序與合同審查、審批與簽署的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糾紛處理

第三十七條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告合同管理部門,並應收集相關證據。

第三十八條合同糾紛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處理,合同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九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採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簽訂書面協議。

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四十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判決書的,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合同管理部門並經局領導同意,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處理合同糾紛產生的補充協議書、調解書和法律文書應與合同及有關材料一併由合同管理部門歸檔,複印件由合同承辦部門備案。

第七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四十二條局全部合同實行統一編號。合同承辦部門在合同定稿後應向合同管理部門取得合同編號。除供用電合同、安全合同編號另行規定外,其他合同編號見《平遠縣供電局合同編號辦法》(見附件9)。

第四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原件(正本)一份由合同管理部門保管,一份交財務部保管,一份留合同承辦部門保管,其它合同文本交合同對方。

合同承辦部門應負責將合同原件(正本)及其電子版、《合同審批表》(原件)、合同執行過程的往來函件、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等一整套有關材料送局合同管理部門備案,一年後由合同管理部門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為方便查閲和使用合同承辦部門應按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合同實行備案並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條局檔案室應設立合同存放櫃,實行專櫃管理。

第四十五條合同備案包括以下資料:

(一)合同(副本)和電子版本。

(二)合同審批表(複印件)。

(三)履行情況記載。

(四)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八章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六條局合同管理部門在每年的1月30日前負責對各職能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七條局可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績者,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訂立合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經濟或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未簽訂書面合同而用口頭或簡單便函協議代替,或者合同尚未生效即擅自履行合同,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者。

2.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訂立無效合同、重大缺陷合同,或變更、解除合同結果不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3.發生合同糾紛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或不及時採取措施,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4.工作懈怠而喪失仲裁、訴訟和申請強制執行時效,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5.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與對方惡意串通或私收賄賂,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6.使用非法手段簽訂合同,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頒佈發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局合同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辦法分類 篇二

辦法的特點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內容管理性。

辦法側重於對有關事項、問題的落實和執行制定標準和做法。

二是寫法具體化。

辦法側重於對有關內容的説明解釋,對某項工作的做法、措施、步驟、程序、標準一 ·作出説明。內容複雜的,可分為總則、分則、附則來組織結構;內容簡單的,通常用分條列述的寫法。

三是效用實踐性。

辦法較多是某一方面具體工作的限定,涉及面較窄,不少辦法屬於試行階段的產物。

管理辦法的格式 篇三

一是管理辦法。

根據管理需要制定工作規範,內容比較概括。《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就屬於此類。

二是實施辦法。

對法規性文件如法令、條例和規定等的實施,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篇四

協會所有的財產均為協會全體成員的共同所有,它必須用於服務本協會的會員,開展本社團的`活動以及發展社團之所用。為加強本協會的財務管理,建立規範合理的財務管理方法,提供財務工作水平和財務使用的透明度。依據社團聯合會及本協會原有相關文件規定先修訂條例如下:

一、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社會(主要是企業公司)贊助

(三)學校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二、經費使用

(一)本協會舉辦活動的費用

(二)本協會日常管理所需費用

(三)其他正當合理的開支

三、財務審批

本協會的財務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分層逐級審批制

(一)各部門財務報銷,必須持有相關的合法的正規國家統一發票,特殊情況應向理事會(董事長)通報後根據收據報賬。發票和收據必須有經手人的簽字,並註明相關時間、地點及使用事項。

(二)各部門經費使用必須首先經過部門負責人審批,報賬時需負責人簽字核實,最終上報理事會(董事長),經財務處報銷。

(三)超過預算的經費報銷,需事先向本部門負責人彙報,然後上報至理事會(董事長)。理事會審議後再經財務處核實報賬。

四、財務(產)管理

(一)本協會財務使用需嚴格遵守相關的管理制度並有理事會及全體成員給予監督,做到經費使用合理,真實,透明;管理和監督要求嚴格執相關財務條列,按章辦事。

(二)協會經費開支定期以公開形式向會員報告,並上報社聯,再由社聯向校團委老師彙報。

(三)所有部門在報賬時,除出示相關發票及收據外,還需另附一分詳細的經費使用明細表報財務處,接受理事會的監督核實。

(四)協會換屆時,協會財務有本屆財務負責人移交給新一屆財務負責人,並出具年度財務清單。同時需在換屆大會上做本屆的財務彙報,向廣大的會員説明協會財務使用狀況。

(五)協會所有財產為協會集體公共所遇,任何人不的隨意佔有或挪用,一經發現將予以嚴懲。

(六)經費使用要從實際出發,講求實效,力求節儉。並定期公佈經費使用情況。

五、財務處職責:

(一)本協會財務以董事長為主的理事會處理相關事宜。

(二)財務處需嚴格把關各級部門的經費使用,嚴格控制經費使用範圍,掌握開支情況,並及時的做出合理調整和調度。

(三)財務處需嚴格的審查各級部門的財務報告,真實無誤的登記財務使用情況,並記錄在冊、存檔。

(四)財務處財務人員,應大公無私,公平的對待各級部門的經費使用申請。不得出現提供虛假的財務報告、報假賬,貪污、挪用公款等系列違規現象,一經發現,必將嚴懲。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篇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規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規章制度體系,使公司規章制度的起草、審核、發佈和備案工作程序化、規範化,為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管理提供支撐,參照國家和集團公司、上級單位的相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部門、營業室。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職能部門依據國家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組織起草的,以公司名義印發的有關公司生產經營和資產經營等行為的規範性文件,包括規定、辦法、指導意見以及規則、實施辦法、細則等。技術標準、工作標準和操作規程不在此例。

第四條公司制度的制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合規:以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依據的原則;

(二)體系完整:制度體系要涵蓋公司為實現整體戰略目標而涉及的各項管理職能,儘量做到內容全面;

(三)結構合理:制度體系要分類合理、層次明確,體系內各項制度之間具有內在邏輯關係,有利於理解與執行;

(四)協調統一:制度中有明確的適用條件與適用部門、制度中規定的權責對等清晰,低級制度服從高級制度,避免制度之間的衝突;

(五)功能到位:能滿足公司管理各層面活動的需要;

(六)相對前瞻: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穩定性,不宜經常作原則性變動;

(七)符合實際:適用公司現有的發展階段,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和企業文化,關注公司現階段最核心最緊迫需解決的問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綜合辦公室是公司規章制度的綜合管理部門。

第六條綜合辦公室履行下列規章制度管理職責:

(一)組織擬訂公司規章制度建設規劃;

(二)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職能部門實施規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

(三)負責對規章制度草案的合法性、規範性進行審查;

(四)建立規章制度台帳,對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

第七條綜合辦公室承擔規章制度的文字審修、提交會議審議和存檔備案等職責。

第三章 規章制度的格式要求

第八條各部門在完成草案的草擬工作時,應遵照以下文本格式及書寫規定:

(一)基本格式一般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規則、實施辦法和細則等可直接分條序列。

1、總則作為規章制度的第一章,應對制定目的、依據、適用範圍、主要規範內容或原則等予以明確。其中,依據的主要條款應予以摘錄作為附件明示。

2、分則應通過章節對總則中規定的內容進行細化,包括組織機構及職責、具體規範內容、程序及方法、考核與獎懲等章節。

3、附則中應明確規定解釋權歸屬、實行日期以及相關制度的廢止等內容。

(二)字體及條款項序號格式

1、規章制度名稱的字體為小二號華文中宋,一級章節為三號黑體,二級章節為三號粗楷體,條目名為三號粗仿宋xGB2312,內容為三號仿宋xGB2312。

2、條款項按照第x條、(x)、"x."標示。例如,第五條第二款第三項的序號分別為"第五條"、"(二)"和"3."。

3、規章制度電子版段落間距按照規章制度標題段前1行段後1行,一級章節標題段前1行段後0行,二級章節標題段前0.5行段後0行。標題、內容行間距為1.5倍間距。

(三)文字書寫應符合集團公司、上級單位現行規範及有關技術要求,內容合法、概念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語言簡明。

第四章 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和廢止程序

第一節 立項

第九條各職能部門應根據集團公司、上級單位的要求,結合公司的管理現狀和管理需要,擬定相關制度建設項目計劃,並向綜合辦公室申報備案。

第十條需要制定規章制度的部門,應在年初(原則上為每年3月份前)向公司提出立項申請,填寫《文件立項申請表》(附件1)中以下內容後提交綜合辦公室:

(一)擬編制的規章制度的名稱;

(二)擬編制的規章制度的目的、必要性及主要依據和有關背景材料;

(三)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

(四)起草部門和相關部門的名稱,需要相關部門配合的事宜;

(五)編制規章制度的時間安排。

第十一條申請立項部門的主管領導應審核《文件立項申請表》並簽字。

第十二條綜合辦公室收集《文件立項申請表》並結合公司年度工作安排,對各部門的立項申請進行彙總研究;與各部門及公司主管制度建設的領導溝通後,明確公司本年度出台的規章制度的名稱、起草部門、完成日期等,編制《公司xx年度規章制度建設任務書》;報領導辦公會審批通過後,以紅頭文件的形式下發並報上級單位企業管理部備案。

第十三條在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對已列入年度計劃因情況變化而無制定之必要,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計劃的,由綜合辦公室與起草部門協商,經公司主管制度建設的領導批准後撤銷或增加該項目立項。

第二節 起草

第十四條《公司xx年度規章制度建設任務書》下發後,承擔起草工作的部門應嚴格按照任務書中的內容及時間安排起草相應的規章制度。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的,應明確一個負責部門,其它部門協助完成。

第十五條公司的規章制度按業務性質,分為綜合管理類和業務管理類。業務管理類管理制度包括: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綜合類管理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和事務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規章制度可按以下進行分類:

(一)規定:對有關工作或事項作出具體規定的文件,重在強制約束性;

(二)辦法:對有關工作、有關事項的具體辦理、實施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的文件,重在可操作性;

(三)制度:要求公司員工共同遵守的準則,是針對某項具體工作、具體事項制定的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

(四)規則:為維護勞動紀律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要求員工遵守的關於工作原則、方法和手續等的條規;

(五)規程:為了使工作按程序進行而制定的一些具體規定;

(六)守則:公司要求其成員遵守的行為準則。

第十七條規章制度草案應對起草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具體規範、解釋部門和施行日期等做出明確規定。

第十八條承辦部門起草規章制度時,涉及其他部門的或與其他部門關係緊密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徵求其他部門及主管領導的意

見,相關部門及相關部門主管領導需填寫《意見徵求表》(附件4)。

第十九條必要時,規章制度的起草部門可徵求其他部門的意見,填寫《意見徵求表》(附件4)。

第二十條規章制度的起草部門應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集團公司及上級單位的有關制度,注意與公司現有規章制度的銜接、配套和協調,廣泛聽取部門和員工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聽證會、徵詢意見表等多種形式。

第三節 審查和修改

第二十一條規章制度草案起草完畢,由承辦部門的部門負責人審查,審查後報送承辦部門主管領導審核,並按主管領導的意見進行修改,修改合格後由部門主管領導在《文件審批表》(附件3)中填寫審核意見並簽署姓名。

第二十二條規章制度經部門主管領導審核後,承辦部門將以下資料報送綜合辦公室:

(一)規章制度及電子文本;

(二)《徵求意見表》;

(三)《文件審批表》;

(四)規章制度有關背景材料、調研材料以及徵求意見;

(五)和討論情況的彙總材料。

第二十三條綜合辦公室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規章制度草案及説明書進行審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集團公司的規定和要求;

(二)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有無衝突、重複;

(三)是否正確處理領導、相關部門及員工的意見;

(四)條文結構是否合理、用語是否準確;

(五)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第四節 審議、發佈

第二十四條綜合辦公室審查、修改後,將規章制度遞交公司主管制度建設的領導審批,審批通過後由綜合辦公室根據提請公司領導辦公會審定。

第二十五條經審議批准的規章制度,由綜合辦公室進行文字審修後下發執行。需上報上級單位相關部門審批的,經審批通過後予以下發執行。

第五節 修訂、廢止

第二十六條規章制度的修訂和廢止由原承辦部門填寫《文件更改申請表》(附件2)提交綜合辦公室立項、審核後,按本辦法第二章第一至四節規定的程序進行修訂和廢止。

第二十七條修訂規章制度時,應對需要修改的條款在規章制度修改草案説明書中明確説明。

第二十八條現行規章制度被新的規章制度所取代時,應在草案中註明予以廢止。

第二十九條規章制度部分條款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必須公佈新的規章制度。

第五章 其它規定

第三十條因公司生產經營急需出台的規章制度,可先制定暫行或試行規定(辦法),在條件成熟後,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三十一條各職能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承辦的規章制度組織培訓學習,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貫徹落實情況每半年向綜合辦公室反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三條公司制定本辦法,需向上級單位企業管理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文件立項申請表》

2、《文件更改申請表》

3、《文件審批表》

4、《徵求意見表》